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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乖离议 其一 东晋 · 蔡谟
 出处:全晋文
甲父为散骑侍郎,在军覆,奔成皋、病亡。
一子相随,殡葬如礼。
甲先与母、弟避地江南,闻丧行服,三年而除。
道险未得奔墓,而其弟成婚。
或谓服可除,不宜以婚者。
以为凶哀之制除,则吉乐之事行矣。
且男女之会,礼之所急。
故小功卒哭,可以娶妻;
三年之丧,吉祭而复寝。
鲁文于祥月而纳币,晋文未葬丧而纳室。
《春秋左氏传》曰:“妇,养姑者也”。
又曰:“娶元妃以奉粢盛”。
由此言娶妻者,所为义大矣,所奉事重矣。
又夫冠者,加己之服耳。
非若婚娶有事亲、奉宗庙、继嗣之事,而冠有金石之乐,婚则三日不举。
金石之乐,孰若不举之戚?
加己之事,孰若奉亲之重?
今讥其婚而许其冠,斯何义也?
不亦乖乎(《通典》九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