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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初妻赵事议 南朝宋 · 傅隆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七
原夫礼律之兴,盖本之自然,求之情理,非从天堕,非从地出也。
父子至亲,分形同气,称之于载,即载之于赵,虽云三世,为体犹一,未有能分之者也。
称虽创巨痛深,固无雠祖之义。
故古人不以父命辞王父命也。
若云称可以杀赵,赵当何以处载?
将父子孙祖,互相残戮,惧非先王明罚,咎繇立法之本旨也。
向使石厚之子、日磾之孙,砥锋挺锷,不与二祖同戴天日,则石碏秺侯,何得人臣于国,孝义于家,流名百代,以为美谈者哉。
云,「杀人父母,徙之二千里外」。
不施父子孙祖明矣。
赵当避王,固当千里外耳。
令亦云,「凡流徙者,同籍亲近,欲相随者,听之」。
此又大通情理,因亲以教爱者也。
赵既流移,载为人子,何得不从。
载从而称不行,岂名教所许?
如此、称、赵竟不可分。
赵虽内愧终身,称当沈痛没齿,孙祖之义,自不得永绝,事理固然也(宋书传隆传,南史十五,《通典》一百六十七,各有删节,今合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