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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不贺议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按《礼》文及郑《注》,是亲友闻主人有吉事,故遣人送酒肉以贺之。
但婚有嗣亲之感,故不斥主人以贺婚。
唯云为有客而已。
今上礼既所为者婚,亦不得都无庆辞,彪之议为允(《通典》五十九,庾蔚之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