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禁鞭背诏 中唐 · 文宗皇帝
 出处:全唐文卷七十二
朕比属暇日。
周览国史。
伏读太宗因阅明堂孔穴经。
见五脏之系。
咸附于背。
乃下制。
决罪人不得鞭背。
且人之有生。
系于脏腑。
灸针失所。
尚致夭伤。
鞭扑苟施。
能无枉横。
况五刑之内。
笞最为轻。
岂可以至轻之刑。
伤至重之命。
朕躬承丕业。
思奉贻谋。
言念于兹。
载怀恻隐。
其天下州府应犯轻重罪人。
除情关巨蠹。
法所难原者。
其他过误罪愆。
及寻常公事违法。
并宜准贞观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制处分。
不得鞭背。
今年巳后。
每至夏至巳后。
立秋巳前。
犯罪人就州府常条之中。
亦宜量与矜减。
速为疏理。
不得久令禁系。
御史台切加纠察
永为常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