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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太室择嗣判(甲于太室而择嗣先幼者或非之称神所命) 唐 · 贾登
 出处:全唐文卷四百
立嫡以长。不惟其贤。
或有时而舍兄。则因次而谋弟。
惟甲克绍先烈。启迪后生。
高阳之才。聚太邱之德。
聿求门子。听是庙谋。
螽斯其绳。虽有众多之义。
雁行以列。然乖长幼之序。
义则非据。人斯见尤。
必欲搆之以神。何如节之以礼。
况楚君遗法。殷家旧制。
人实不等。代亦颇殊。
纵为疑义。益彰违越。
罪之僭失。在甲宜以准科。
惩之后先。其男请从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