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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明律例奏 唐 · 赵冬曦
 出处:全唐文卷二百九十六
臣闻夫今之律者。
乃有千馀条。
近有隋之奸臣。
侮弄其法。
故著律曰。
犯罪而律无正条者。
应出罪则举重以明轻。
应入罪则举轻以明重。
立夫一辞而废其数百条。
自是迄今。
竟无刊革。
遂使生死罔由乎法律。
轻重必因乎爱憎。
被罚者不知其然。
举事者不知其犯。
臣恐贾谊见之。
恸哭必矣。
夫立法者。
贵乎下人尽知。
则下不敢犯而远机阱。
文义深。
则吏乘便而朋附盛。
律令格式。
谓宜刊定科条。
直书其事。
其以准加减比附量情。
及举轻以明重。
不应为之。
类皆勿用。
使愚夫愚妇相率而远罪。
犯者虽贵必坐。
律明则人信。
法一则主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