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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卷四 第 72a 页

饰宗义记卷第四本(初戒之馀)
嵩岳镇国道场沙门 宾 作

结戒六门义止观者。止即是定。观即是慧也。若成实
宗。止观二法。定不同时。若萨婆多及大乘等。于一心
中。止观二法。同时相应。虽许同时。然或有时止用力
强。即说为观。如无色定等。或复一时观用力强。即名
为观。如未至定等。或时止观平等俱转。如四根本静
虑等。今配属者。是应念者。即是止门。应思应断。即是
观门也。

诸恶莫作等者。一释云。诸恶莫作。是学戒。诸善奉行。
是定学。自净其意。是慧学。若准瑜伽第十九释。诸恶
莫作。是定学。诸善奉行者。通明三学。自净其意。是三
学果。是诸佛教。结成不共也。问即初句中。所明戒学。
与第二句戒学何别。基法师及量法师释云。戒学有
二义。一者防非止恶。即是初句。二者戒体是善。即第
二句今详。初句。显初业地。唯能持戒。次句三学。显道
中。三学俱时。故不同也。如瑜伽注广释应知。首律师
云。善调三业。唯是制教。馀三通于化制二教。

提二十亿六十千者误也。彼经是二十亿四千也。

有无作戒可违者。问未制之前。未有人犯。若犯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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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复开初。今据何义。说违无作。答未结未开。是违无
作。结开之后。方为不犯。

第三判两教不同者。略是根本故得直陈。广是枝条
坏略方补。根条既别。制法不同。

第四制广补略者。缺根违略。合略教缺。污本所受。复
合行缺。故今制广。合晓是非。教益还生。名为补教。即
由示过。令悔前非。巳赴因天。当果不受。还令戒净。复
名补行。故云制广补略也(并如前卷疏未释之)

论云十善旧戒等者。智论五十一云。十善道为旧戒。
律仪为容也。

位言兴结者。亦有不具八缘而结者。如怖佛提。无举
过及捡问自言。与外道食亦尔。故云位言也。

指文可知者。一一戒中。先结五众犯。云比丘尼波罗
夷戒叉等吉罗。即是犯文也。不犯者。睡眠无所学知。
乃至痛恼所缠。即不犯文也。就前犯文之中。如言成
者波罗夷等。即重文也。

劣弱方便者。有合有离。且合辨者。劣弱之体。即是方
便。二者劣弱之体。意显下篇。方便之言。因诸因罪也。

增施究竟。翻上应释。

不犯法以生作持者。前言不犯法有三。一止持。何故
今言生作持也。答作持必从不犯法生。而不犯法。未
必一切皆生作持。故无失也。三就具二持以明不犯
者。乞法称量。名不犯法。而生顺违二行。准前思知。

媒等亦尔者。媒虽制重。招报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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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厚缠者。成实第九卷。故不知品云。如人以深厚缠
杀害虫蚁。重于杀人。二众初戒者入如毛头犯。不得
受乐也。声闻不制二聚者。瑜伽三十九。地持第四。广
释三聚戒。瑜伽云。又即依此在家出家二分净戒。略
说三种。一律仪戒。二摄善法戒。三饶益有情戒。律仪
戒者。谓诸菩萨所受七众别解脱律仪。即是苾刍。(乃至)
近事女戒等也。摄善法戒者。谓诸菩萨受律仪戒后。
所有一切为大菩提。由身语意积集诸善。总说名为
摄善法戒(广说如彼)。云何菩萨饶益有情戒。略有十一相。
广说如彼。大况能助有情有义利事。及瞻病事。能为
宣说世出世利。王贼等畏。能杀合离。失财裘亲能劝
离恼。施与资具。篇扬实德。慈心责过。知恩令厌恶法
等也。

又就身口除梦中者。问眠时若有身口二业。可简二
业。说除梦中。眠中既无身口二业。何须简梦。答与女
同宿。随转得罪。由前方便。今结眠中。故须简此。有身
业眠。显其单梦开之不犯也。

二众漏失。尼提僧残。约力分限也。

衣食将补者。上行三衣。不开畜长僧食乞食一揣等。

异时处事者。时药等四。约时也。受戒洗等。约处也。四
钱三角尺量等。约事也。形相者十五种者。二处二处
非极大极小等也。

馀可知者。示相如调达破僧差人说过。须有十过。入
宫十过等也。心境者。约境想论也。内外者。一者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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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名之为内。非情为境。名之为外。二者自身名内。
他身名外(馀释从烦)

其希数讥过或从境缘并六所收者。或可别论亦好。
尼取僧衣希故伹吉。僧与尼衣讥故得提。僧取尼衣
讥故犯提。尼与僧衣无讥故吉。境缘者。即内外中取。
容不别辨。

十种胜利。戒学之所获也。故瑜伽九十九摄事分中
云。如来观十种胜利。于毗奈耶中。为诸弟子制立学
处。谓摄受僧伽。令僧精恳。乃至广说。律摄云。观十利
制初他胜等。章中分三。初有三利。能生众法功德等。
若准瑜伽九十九摄事分中。亦分为三。而不同此。彼
云。如是十种胜利。略摄为三。即此三种。广开为十。何
等为三。一者令僧无染污住。二者令僧得安乐住。三
者令佛圣教长时随转。今详。理实前九并是令僧无
染污住。及安乐住。且据别相。前之二利。令僧无染污
住。次有七利。令僧安乐。后之一利。令教长时。次当别
释。律云摄取于僧。疏中所释。非无有据。见论第六云。
若少欲知足人者。即能受持。是故佛为说戒本。如五
色花次第贯穿。亦如七宝珠贯之次第。若准如是。瑜
伽八十二云。问摄受于僧等诸句。有何义耶。答摄受
于僧者是总句。九十九云。若能摄受四大姓等。正信
出家。趣非家众。当知说名摄受僧伽。(述曰。前文总相。后文别相也)
律摄云。一为摄取僧伽。谓于刹帝利婆罗门薛舍戍
达罗家。有善男女人。正法中深生敬信。而作苾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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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众故(与瑜伽九十九同)。令僧欢喜者。或可如八十二云。令僧
精恳者。令离受用欲乐边故。准此为治染乐而得法
乐也。律摄云。二为僧伽极善者。既入善说法律之中。
能令善法极增盛故。令僧安乐者。八十二云。令离受
用自苦边故。律摄云。三为僧伽乐住者。说斯善法还
净施债故。九十九云。由五种相。应知说名令僧安乐。
一者令顺道具无所遗乏。二者令摈异法补特伽罗。
三者令善除遣所生恶作。四者令善降伏诸烦恼缠。
五者令善永灭随眠烦恼。应知此中。最初安乐增上
力故。未信者令生净信。巳信者令其增长。第二安乐
增上力故。调极鄙恶补特伽罗。第三安乐增上力故。
令惭愧者得安乐住。第四安乐增上力故。令善防护
现法诸漏。第五安乐增上力故。能令永灭当来诸漏
(巳上论文)。准此即从未信者巳下。六利通名令僧安乐。此
亦是总前八十二。令离受用自苦边者。即据别相。亦
不相违。令未信者信章十中。准善见论第六释也。八
十二云。未入正法者令入正法故。巳信者令增长。见
云。若有信心出家脩学禁戒等。如章八十二云。巳入
正法者令成熟故。律摄云。善护彼心故。难调者令调
顺者。章中所释。取见论意。八十二云。犯尸罗者。善驱
摈故。律摄云。折伏恶人者。犯重之人。由不护戒。以折
伏法而驱摈故。惭愧者得安乐者。疏释亦准善见意
也。八十二云。净持戒者令无悔故。摄云为怀惭乐住
者。谓凡夫极淳善人。为令此人无有斗诤安乐住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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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现在有漏者。疏亦善见意也。八十二云。防现法漏
者。随顺摧伏烦恼缠故(谓顺生有漏伏道也)。摄云。断现法漏者。
谓是现缠令不行故(意同瑜伽)

断未来有漏者。善见云。为不断五情故而行恶法。后
堕地狱中。受诸种种苦毒。非直一受而巳。轮转在中
无央数劫。八十二云。害后法漏者。止息邪愿顺梵行
故。随顺永断惑随眠故。言邪愿者。九十二云。谓有一
类补特伽罗。先求涅槃。而乐巳后为天妙欲爱味所
漂。所受持戒。回向善趣。准护尸罗。便生喜足。是名外
结补特伽罗。于增上戒第一耶行(巳上论文)。惑随眠者。即
是种子。种子唯是无漏道断。故言害也。今此持戒顺
生彼道。故云随顺也。摄云谓是烦恼业种。令永断故。
正法得久住者。疏亦善见意也。彼文云。问曰。何谓学
正法久住。答曰。学三藏一切久住。佛所说是名正法。
于三藏中。十二头陀。十四威仪。八十二大威仪戒。禅
定三昧。是名住受正法久住。四沙门道果及涅槃者。
是名得道正法久住。八十二云。为令多人梵行住转
得增广。乃至为诸天人。正善开示道者。为令圣教长
时相续。无断绝故。摄云。谓如法宣说。广利人天。展转
相教。令法久住故。

犯等四句。一犯。二不犯。三轻。四重也。初制异语。后制
恼僧。初制嫌。后制骂也。

异语嫌骂无别初者。此应思择。多论第二云。得犯恶
行罪。淫是法故。无业道罪。自巳妻故。无犯戒罪。佛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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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戒故。林中比丘得二罪(不得犯戒罪。佛未结戒故。不同疏释。恶行者。别有失
威仪故也)。

出家人一切邪者。成论十二。十不善业道品云。问曰。
若出家人取妇。免邪淫不。答曰不免。所以者何。无此
法故。出家法当离淫欲。但罪轻于犯他人妇。增一含
二十六。告诸比丘僧。伽摩比丘。七变往降魔。今方成
道。自今巳后。听七变作道。过此限者。则为非法。

总明受法行者。是唯释相。作此名字。如释相中释八
比丘。亦明诸受行。

离明受法共者。亦准释相。如云。是中比丘者。馀比丘
众受大戒等。如疏释云。人殊报别。假缘义一是。

离明行法同者。亦准释相。如云。我为诸弟子结戒。宁
死不犯是也。

又此别出境界者。前言不净行。何境起犯者。举前略
戒本难也。尊者曰为九者好。准释相中。各别释故。若
尔前难云何通。答前略戒本。亦巳含有。当若无此广
戒本者。亦须离出境界别释。故为九好。

义五文四者。第五篇无若比丘句也。

以不对之开舍戒者。问为以缘起不在下三而不对
开。为有别理对下三戒不开舍耶。答具由二缘。言别
理者。佛具正知。义无相反。若开舍戒。行盗煞妄。事即
招讥。又设劫来。佛亦遮断。如下文中不许度贼。及曾
煞人。妄语得利。盗圣人物。亦在贼摄。虽容得或。要自
佛遮也。假教者。谓假广教示相分明也。祇律第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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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丘。谓羯磨比丘也。十律第一有四。一名字比丘
者。以名称。二自言比丘者。用白四羯磨受戒。又复贼
住比丘。剃除鬓发。披著袈裟。自言我是比丘。三为乞
比丘。从他乞食故。如婆罗门从他乞时。亦言我是比
丘。是名为乞比丘。四破烦恼比丘。诸漏结缠。毕竟不
生。是名破烦恼比丘。五分第一有十一比丘。乞比丘。
持坏截衣比丘。破恶比丘。实比丘。坚固比丘。见过比
丘。一语受戒比丘。二语三语。复为两种。善来受戒比
丘。如法白四羯磨受戒比丘。然五分十五云。诸比丘
一语受戒。言汝归依佛。有二语受。言汝归依佛。归依
法。又三语受(可知)。以是白佛。佛言。不应一语二语。三语
受戒。(述曰)盖制后不应也。多论第二。若比丘。如章引之。

见论名为比丘含下七种者。彼论第七。八种得戒。即
解释戒本之下若比丘义。八种得戒。上受缘中。巳具
列讫。八中既无名为比丘。何容说有含下七种。今详
疏意。义准彼论。非谓有文也。谓彼论第七云。律本所
说。能著割截衣者。是名比丘。沙弥亦名比丘。如有檀
越请比丘。沙弥虽未受具。亦入比丘数。是名字比丘。
准此论文。名字比丘。即当此间名为比丘。既言沙弥
亦是比丘。故知此中定含下七。又准下文中。未度陈
如。佛即告言。比丘应舍离二边等。故知并据通名比
丘也。

相似比丘者。见论第七云。法师曰。云何名假名比丘。
如长老阿难。夜行见一犯戒比丘。问咄此为是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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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比丘应言。我是比丘。此是假名比丘。无坚实也。

此有多妨者。谓违十诵。又此八中巳有破结。何须别
立自誓比丘。又此律中。上下无文说有自誓。又称之
与誓其义全别。不得妄通也。

五邪命。智度第二十二文也。

是中比丘者还牒第八者。首律师云。此是简滥。前列
八种。或时名滥。如沙弥陈如等伹有名字。或时相滥。
如割截等。或复行滥。如乞求破结等。或言说滥。如自
称等。或有体滥。如善来羯磨等。自馀七种。或时少分。
或时全非共比丘义。此师意说。此中所辨共比丘者。
意取犯人。若如善来全非犯者。名为比丘。既通一切。
于中圣者。即非犯人。馀亦准此。故有一分。非是此中
共比丘义。故今简取羯磨之中共比丘义。不举前二
者。前言善来羯磨。此二唯受。破结通两即是此中具
有三受。何故但举羯磨。不举前二也。

以对上二总举列者。前许略释戒本八句。一一皆有
举释结三。上来总举若比丘句。复巳总列八比丘。此
举及列名。为上二也。今详不许。是释羯磨具缘之义。
如上第二卷记中辨。

同戒者。多论第二云。同入举法者。初受具比丘所学。
百岁比丘亦如是学。十诵亦尔。多论又云。问若百岁
比丘。同初受戒比丘所学者。初受戒比丘。扫地涂地
取水。种种役使。亦应同不。答百岁比丘亦从少至长。
是故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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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不静者。谓有所对人也。滥此所对故略者。如文
巳有两个偏句。若据更出一个俱句。静作静想不成
舍者。人便生疑。亦应对此更明俱句。云不静不静想
不成舍戒。理实不静作不静想。即成舍戒。今恐滥前
静作静想。由是相从。二俱不出。今详。或可偏句尚不
成舍。第三俱句。理在妄言。故略也。十诵云。独作独想
等。见论第七。遣使若书若作手印向人说。此不成舍。

三舍戒等心谓有欣厌心等者。如此处文辨欣厌心。
下尼犍度。比丘尼直心舍戒不成舍。故知须有舍戒
心也。

决定心者。即如此文戏笑等。不拟定舍。祇律第二云。
我当作沙弥。作俗人。作外道。彼心念口言。未决定。向
他人说。是名戒羸。若说戒羸事者。语语兰罪。又云
若嗔恚。若九十说。若独说。若不了说。若因诤说。若独
想说。若说前人不解。若向眠者说。向狂人说。向苦恼
者说。向婴儿说。是名不舍戒。尊者云。一五分。自心舍。
成舍。强逼不成。二祇律。久思心舍。成舍。平舍不成。三
欢喜心成。如祇律及此法尼。四寂静心。祇云。因诤说
不成。五决定心。如祗不决定不成。六欣厌心可知。

前境领解者。见论第七云。若发言向一人说。若此人
解者。即成舍戒。若此不解。有边人解者。亦不成舍。若
向两人说。一人解。一人不解。成舍。若悉解者成舍。若
向百千人说。解者成舍。若为淫欲所恼。向同学说者。
复自忘畏。因在屏处作大声。而言我今舍佛。随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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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忽有边人解。此比丘即成舍戒。若此比丘语巳。未
即时解。久思然后解。欲舍戒者不成舍。

广说可知者。如见论第七。祇律第二。五分第一。十律
第一。必也临事可验多久。若欲无过而成舍法。如多
论第二。彼云。问曰。舍佛者是根本。弃皆三宝。更得出
家不。答曰。有论者言。更不得出家。又云故得出家。以
不随百遮故。又云然舍佛巳。现在无吉祥事。所作无
吉无利。灾祸归身。欲舍戒无过者。若舍具戒。当言我
舍具戒。当言我舍具戒我是沙弥。若舍出家戒者。当
言我舍出家戒。是优沙塞。若舍五戒。当言我是归依
优婆塞。如是则成舍戒。亦无过咎。又言若以著白衣
被服。有人问言。汝何故尔。答曰。我罢道。我作白衣。亦
名舍。或时都无出家人。若得白衣。不问佛弟子非佛
弟子。但使言音相闻解人情去就。亦得舍戒。舍戒一
说便舍。不须三说。若准伽论第五。云何非舍戒。若狂
屏处。自说沙弥所外道白衣所。不于住性比丘所说。
不名舍戒。与多论相违。任情通释。又伽论第九云。问
若比丘作外道服。或舍戒不。答不舍戒。犯兰。若人问
汝是谁。答是外道。故妄语波夜提。问若比丘作居士
形。舍戒不。答不舍戒。犯突吉罗。若人问汝是谁。答是
居士。故妄语提。

不同祇律者。彼律第二云。若言舍过去未来佛。不名
舍戒。得偷兰罪。若不言舍过去未来佛。直言作佛者。
是名舍戒。觉云。祇律过未得兰。此律不言得兰。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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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祇律也。祇律文中。唯舍和上。即成舍戒。舍阿阇
梨。不名舍戒。得兰罪。以此准知。舍同和上等。彼虽无
文。亦非舍戒。不同此律也。作佛舍者。祇云。舍正觉。舍
最胜。舍一切智。乃至舍罗睺罗文。舍金色身。舍圆光
三十二相八十随好。若舍一一佛名号。皆名舍戒。见
云。佛有一百名。法亦如是。馀诸句亦如是。乃至如是
随号。皆成舍戒舍。法者。祇云。无为涅槃。离众烦恼。一
切苦患永尽无馀。是名舍戒。又云舍九部经论。善见
意同。舍僧者。见云。舍四双八辈。无上福田等。舍戒者。
见云。舍比丘戒比丘尼戒。比丘毗尼比丘尼毗尼。初
彼罗夷。第二第三第四夷。乃至吉罗亦成舍。然见论
中。乃至舍受戒弟子。依止弟子亦成舍戒。如彼广说。
多云。舍和上阿阇梨者。以因得戒故。舍比丘乃至优
婆夷。乃至不与汝作同学戒舍戒者。以本同归向。一
味一道。今若舍之。则佛法义断。以是背佛法故。戒则
失也。祇律。舍一比丘及众多比丘。不成舍。要舍僧方
成。不同多见二论也。

除大小者。祇云。象身大鸡身小得兰。若象身小鸡身
大得夷。又云。若彼身大。虽入不触其边者兰。有众生
一道。是处食是处大小便。若淫此众生夷。正法念经
云。系缚诸天子。莫过诸女色。女人缚诸天。将坠于恶
趣。优填王经云。女人最为恶。难以为因缘。恩爱一种
缚。牵人入罪门内。

病及树界者。别众食戒云。病者下至足跟劈。洗浴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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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下至身体臭秽。燃火戒云。须火便身也。树者。离衣
宿戒云。树者与人等。足荫覆跏趺坐。不共住。多论四
(录也)

息外道谤者。论云。若与恶人同事。外道邪见及以世
人。咸生诽谤。当言佛法有何可贵。不问善恶。一切共
(巳上论文)

口中行欲。见论第八有文。应捡之。伽论第三。大便道
过收夷。小便道过节夷。口道过齿夷。不同此律入如
毛头也。

下文嗔恚女醉女狂等三女合五者。条部文中。有五
种女。谓眠醉狂嗔及苦痛女。于中眠女。此上文中。巳
是有竟。应言狂等四女。疏言三女误也。言合五女者。
谓彼三女并此妇童女。合五也(应言共女)

各有觉不觉。新死少分坏。应作如此分别。文无者。文
中伹有乐等六句。初句三时俱乐。第二第三第五。二
时乐。一时不乐。第四第六。一时乐。二时不乐。理有三
句。文中俱二。谓更加始入不乐。入巳乐。出时不乐。合
七句也。计算准知。祇第二云。受乐者。譬如饥人得种
种美食。彼以食为乐。又如渴人得种种好饮。彼以饮
为乐。受欲乐者。亦复如是。不受乐者。譬如好净之人。
以种种死尸。系其颈上。又如破痈热铁烧身。不受乐
者。亦复如是。见论第七。不乐者。如内毒蛇口。如内火
聚。乃至于五欲中。如五拔刀贼伤害无异。若如此者
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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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境逼巳者。男黄门二形。三趣分故九也。道非道者。
见云。非道者。水道边有疮。从疮入水道出等是也。若
语不语者。防巧情也。见论第七云。若诸长老。闻说此
不净行。慎勿惊怪。应生惭愧至心于佛。何以故。如来
为欲慈悲我等。为悯我等。为结戒故。说此恶言。若人
如是观如来德。便无嫌心。若佛不说如此事者。我等
云何知彼波罗夷偷兰遮吉罗。若有法师为人讲时。
听者说者。以扇遮面。慎勿轻笑。若有笑者。即应驱出。
何以故。三藐三佛陀。怜悯众生。金口所说。汝应惭愧
至心而听。何以乃笑。故应驱出。未必有初犯不成者。
此中意言。制夷之时。对之制轻。纵有后犯而不成者。
即当第二。不开最初。无文开故。如调达出血。即是第
二。以煞戒中不成兰名。先巳有故。尊者曰。不然。一代
之中。亦应有人犯不成兰。但结集家集之一处。未必
即是相对制也。准斯即应别开最初。任情取舍耳。

含五方便者。此戒无想疑故也。

能所以显教人者。能所义如上十门中巳辨。

上明比丘自作教人者。指巳上文。是辨比丘自作教
人二业也。

下四众犯尼之自作者。于下文中。比丘尼波罗夷。式
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即是四众犯。于中尼犯。
即是尼自作业也。故此文中。但明尼教人业也。

除比丘比丘尼者。瑶云。此有三义。一能中说除。谓下
二众教上二众。若作不作。下唯犯吉罗。二者所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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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若上二众教下三众。若作不作。下众唯吉。三能所
合除。上二众下三相教。若作不作。能所俱吉。摈不摈
异也。

即出犯主者。以想疑故。而得兰罪。想疑之心是主也。

执此半坏谓为重境等者。不然。不由妄执得免僧残。
今且两释。一者即与境想无异。谓于此中。散文解释。
至境想中。来入境想。故无失也。又释想有二种。一者
迷想。即境想摄。二者故起假想之心。想彼半坏。以为
正道。畅情处重。故结偷兰。兰名虽轻。业道实重。不比
僧残也。后释好。

式叉摩那或式叉摩拿唐翻正学沙弥者。旧言息
慈。理实沙弥片有息除之义。所言慈者。以其经云沙
弥救蚁。故然也。净三藏云。室罗末尼罗翻为求寂。释
言。谓欲求趣涅槃圆寂之处。言息慈者。意准而无据
也。唐三藏云。室罗摩拿洛迦。翻为勤策男。勤谓苾刍。
勤人所策故曰也。室罗摩拿理迦。翻为勤策女。释义
同上。或局尼三。如洗净过分戒。唯结僧二。如兰若六
夜及四提舍尼。或独结尼。如尼本法经宿。或专二具。
如减年受戒等。或专比丘。辄教等也。

犯有六义。理须思择。

此律初三有文者。初即可知。

第三失威仪者。如众学中。以故作故犯非威仪。是也。
然彼伹言失威仪吉。不简不故作。应不同彼也。尊也
为命难故开。不以梵行难故开。以此即是梵行难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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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三篇事轻故者。理亦须简诸性罪戒。如煞畜等。不
以二难。开使煞畜。馀类准知。

馀三别开事义俱局者。或可睡眠无所觉知。不受乐。
一切无有淫意者。摩触等戒。亦有开义。

要须于三时中不忆识是比丘者。此准十诵五十九
为言也。彼云。若自知我是比丘。作淫得夷。若不自知
不犯。若准此律。片似不同。此下文言。如从高坠下揽
小草木。即应片有忆识。痴心多了心少。即应开也。

●次明盗戒

非盗之滥者。敬云。初句是不与取。然而非盗。

又摄损财义不尽者。第二句非不与取。然是损他。是
盗所摄。

于阙缘义不便者。若立缘言。有主有主想阙缘。得云
有主物作无主想。若立缘言。知有主阙缘。不得言知
无主。以其容实有主故。故不便也。然此具缘有馀共
评。加重物想。及与方便七缘者好。今详。若重物作轻
物想。虽当盗时。不成夷罪。入手之后。知是重物。即须
还主。若必不还。即成夷罪。有此不定。章中不言也。

兴方便者。或如寄物。先在箱筐。后主来索。率尔不还。
即无方便。犹不定故。故亦除之。阙缘准此。亦应思
释。

具七方便者。𨷂通缘阙缘阙缘方便。若别缘中阙初
缘者。即境差方便。若阙第二。即想疑方便。若阙第五。
即馀三方便。一切诸戒。皆准此知。下别不更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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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文悉同可以比知者。应比前戒中科文。义云。从初
至正法久住。辨结戒相。以明行法酬身子结戒请。第
二欲说巳下辨说戒相。以明教法传通之益。酬身子
说戒请。就前文三。初至呵责。正明比丘坏略制缘。第
二告诸比丘巳下。制广补略。第三集十句下。招生十
利。第二大段酬说戒请。于中有二。初明戒本说之仪
则。第二比丘义巳下。广释戒本犯等四句。于中复二。
初至沙弥尼突吉罗。明成犯相。次不犯相。前中复二。
初大僧犯相。第二比丘尼巳下。四众犯相。巳下诸戒。
皆准此知。

五分第一作箜篌音。僧祇第二作完成瓦屋。种种尅
𦘕。安施户牖。唯除户扉户籥衣架。馀者一时烧成。见
论第八。唯户扉。是木以赤正汁。涂外烧之。孰巳色赤。
打之鸣唤。状如铃声。风吹窗牖。犹如音乐。文云。慈悯
众生者。见论第八。掘土踏泥火烧。多诸众生。因此死
故。无损物之咎者。见论第八云。法师曰。檀尼迦。用物
作屋。如来何故而打破。答曰。此屋不净。是外道法。(又云)
若比丘多闻知律者。见馀比丘所用不净。法即取打
破无罪。物主不得作是言。大德巳破我物。应还我直
(论中广明作应法物等。不录之。论虽说此。亦须知时)。若准祇律。亦悯比丘。故破
其屋。祇第二云。是达尼迦罗。得出家。犹故不能厌本
所习。工巧伎术犹未能舍。而复焚烧伤煞众生。又此
瓦屋寒则大寒。热则大热。能坏人眼。令人多病。有是
诸患。汝等当坏此屋。莫令当来诸比丘习此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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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云摩竭国韦提希子等者。彼律第一。从守材人索
材。故之言也。

文四可知者。初王断应死。二覆念不应。首云。贵财薄
道。招讥不轻。王法之体。深非所宜。设王自念。不杀沙
门。三呵以放去。四不平王意。

则众生心伏等者。并多论第二意也。为遮恶比丘。故
两言之。论第九文也。

随国所用八种钱者。资宝戒云。金银铁铜镴锡木胶
也。今详。西方市易本用贝珠。或名贝齿。大如中指。即
小螺鼓也。彼出南方。大损生命。贝齿二十。名一迦枳
你。四迦枳你。成一磨洒也。然垂磨洒。更成总数。许似
此方垂百成贯。谓二十磨洒。为一迦利沙波拿。即一
千六百贝齿也。若盗一迦利沙波拿四分之一。佛判
成夷。即五磨洒。合有四百贝齿。以成重罪。旧言五钱。
其义失也。此据佛在制时国法。故见论第八云。尔时
王舍城。二十摩娑迦。成一迦利沙槃。分迦利沙槃为
四分。一分是五摩沙迦(巳上论文)。若据现今西方国治。十
六磨沙为一迦利沙波拿。若盗四分之一。即四磨沙。
而得夷罗。又且八十贝齿。为一磨洒。此数揩定。古今
无异。若迦利沙波拿。随王改法。增减无定。傥若十二
磨沙为一迦利沙波拿。若四分之一。即盗三磨沙。而
得重罪。或更增减随应准知。故伽论第一云。问颇有
取三钱。犯夷耶。答有。若迦利仙直十二钱。问颇有取
十钱。或取五钱。犯波罗夷耶。答有。若迦梨仙直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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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或直二十钱(巳上论文)。西方诸师。今时断事。皆亦同尔。
又议用钱。亦准贝齿以论其直。金银疋帛。咸准成科。
西方且然。若依此地。古来翻译。多翻为钱。深乖本意。
且如僧祇第三云。十九故钱为一罽利沙槃。此即分
部之后。随王减数十九磨沙而成总数。翻之为钱。译
者之过。非谓或说偷兰以为四重。亦非四钱三角也。
十诵五十一云。云何是五钱。答若一铜钱。直十六小
铜钱者是(巳上律文)。盖是翻译之家。准吴主孙权嘉禾五
年铸大铜钱。一当五百。又至赤乌元年。铸大铜钱。一
以当千。至赤乌九年并废之。由此译家。准此义翻。故
当谬矣。今详。即是十六磨沙。为一迦利沙波拿。非谓
十六小钱当一铜钱也。故知十诵即是四分之一者。
四磨沙成重也。古来共断言。大钱满五。小钱八十。谬
之甚也。然准此地。用钱市易。钱替贝齿。即应四百成
夷。古来乃以钱替磨沙。五钱成重。行事务急也。行虽
务急。枉断还损。故不然也。又准多论第二云。盗至五
钱者。或言金钱。或言银钱。或言铜钱。或言鑯钱。无有
定也。盗至五钱得夷者。阎浮提。现有佛处。及二天下。
唯王舍国法。以五钱为限。又言佛依王舍国法结戒。
故至五钱。如是名随国法。依而制罪。观律师意。欲以
后义为定。而难不欲广(巳上第二卷文)。第三卷云。王舍国法。
五钱巳上。入重罪中。佛依此法。至五得夷。如是阎浮
有佛法处。限五得罪。若国不用钱。准五钱成罪。律师
云。更有一义。秘不欲广(巳上论文)。遍观此论。乃有译时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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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之语。写入论文。此所引文。即其事也。又如此论第
三下文云。若国禁物。持出王界。入死罪中。比丘持出
律师初言得重。后更问之。似不入重。然违王教。突吉
(巳上论文)。述曰。律师者执梵本人也。后更问之者。即此
方人问也。观此等文。咸是译时平章语也。前文云。各
随国法。律师意以为定者。意说随国所用之钱。满五
成重。又言难不欲广。及云秘不欲广者。即是磨沙之
义。难可会通也。今三藏别撰一卷律摄注云。又亦不
可取其死罪以断神州。世尊不遣依方国法(河图云昆崙山
东南。方五千里。号曰神州。亦称赤县)。又云。南海用金。当此方一两。名一
迦利沙波拿。分为十六分。名十六磨沙。盗四磨沙。南
海断重。北方都货罗国。十个银钱。名劫婆吒。即当此
方一两。彼方律师。以劫婆吒。替迦利沙婆拿。四中盗
一。即判成重。今准神州。将贯作总。四中之一。即二百
五十。以结夷𠎝。今详。南海北方。虽有此断。彼方何必
即契佛心。又贯成总。非佛诚言。百与万等。何非是总。
总既不定。四一何成。三藏初来。又作一断。西方米价
非贵非贱。直五磨沙。此方米价非贵非贱。直二十五。
即二十五以判夷𠎝。数年之后。三藏自改。以无总别
之名故。今复为详。彼方此国。贵贱难知。中庸之价。理
亦难定。且如蒲州乾米。中价七文。将至洛阳中价十
五。江南粟子。升三十文。若处中庸。义虽以等。至在西
京。中价百半。两论实理钱数悬殊。故难取定也。今详。
佛意欲使通行。以盗难知。故准俗制。缘起所显。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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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世尊不遣依方国法。未知何据。

言准俗者。佛制四戒。轻重必同。三俗入科。例知成盗。
谓世共称为大过者。制之为重。未必要须至死成夷。
故律文云。若煞若缚若驱出等。盖随方之意也。戒本
中。若捉是王祖治法等者。义准言也。准祇第三。瓶沙
先祖时治罪人法本有作贼者。以手拍头。以为严教。
贼大惭愧。与死无异。后更不作。至祖治贼。以灰围之
须臾去。父王治贼。驱令出城。瓶沙王法。驱令出国。时
有一贼。七反驱出。犹故来还。劫煞村城。尔时有人。捉
送与王。具白其事。王告大臣。以罪治之。臣言大王。莫
付臣下。何有舍王。臣下专辄。王言将去。截其小指。有
司急截。恐王有悔。时王即自试啮指。有痛殊难忍。敕
遣莫截。臣言巳截。王甚愁悔。即自念言。我今便为法
王之末。非法王始。何有人王。伤截人指。瓶沙严驾。往
白世尊。我之曾祖。唯有拍头。及至我身。伤截人体。自
惟无道。愧惧实深。世尊为王示教利喜。礼巳而去。佛
告比丘。瓶沙过去亦曾畏罪。过去为王。号曰名称。有
人作贼。缚送与王。王便思惟。自昔以来。始有一愚痴
人。是愚痴人。不能满千。我便命终。即将愚人付一大
臣。我须千愚。用作大会。数满白我。臣持愚人。系在一
处。王念愚人将无饥死。告臣曰此人莫令羸瘦。合著
我无忧园中。五欲娱乐。复有愚人。闻王此教。便自送
身诣臣所言。我是愚人。如是不久数满白。王闻甚忧。
敕与愚人恣其财宝。复敕还家供养父母。莫复作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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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闻教欢喜奉行。王以国位授与太子。出家学道。而
说偈言。本求千愚人。作会谓难得。如何未几时。千数
忽巳满。恶法日夜增。大会于是止。欲离世恶人。宜时
当出家。述曰。既准祇文。拍头等异。故知此律言提。明
是祖王。乃至广说。祇律虽无阇王煞法。阇王严恶。煞
义自成。五分第一亦云。佛问比丘。阿阇世王。人盗齐
几便得死罪。比丘白佛。五钱巳上便与死罪。十诵第
一。鼻奈耶第一。皆是阇王。南山律师撰戒本云。若捉
若缚若驱出国若煞。崇云。回唤圣言。事不轻尔。所以
尔者。以制时戒。瓶沙身在。子未登位。如何悬知。后三
治法。牒入戒本。今详佛在。阇王巳崩。随结随牒。竟有
何违。崇又云。若捉与结。若是先王。王既久崩。法不施
行。如何今复牒入戒本。今详。此是徵责大师。先王既
崩。僧祇何用说过去等。今牒意。随王治异。以制夷𠎝
故也。广如破迷记中释之。见论十七云。有市故名聚
落界。无市名村界。第八云。聚落者。一家一屋。如摩罗
村此是一屋。亦名聚落。五分第一云。若城堑篱栅。周
回围绕三由旬。乃至一屋。是名聚落。六兰若者。一盗
戒兰若。如此戒村外空地。二头陀兰若。如谤戒云阿
练若阿练若共同。三摄衣兰若。如离衣戒八树护衣。
四六夜兰若。如六夜离衣戒。五安坐兰若。女不安座
受食戒(此第四第五律中并云。去村五百弓)。六摄僧兰若。依十诵律拘
卢舍。见论八槃陀罗等。说戒犍度辨也。十诵第一有
四主。彼律广释。不能录。然彼律中但有三句。第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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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物自护。或使人护是也)。第二句(如田土谷。无人守护。有我所心)。第三句者。如知
事人守僧物等。此句律中无第四句。彼律意云。如比
丘失衣。有知识。馀处见即便夺取。失衣比丘。其衣巳
失。故无我心。贼复夺彼。亦无我心。衣主及贼。既并不
守。然夺得者。守护此衣也。问诸律通论立二主。望本
主结。其义容成。若望护主。违婆沙论百一十三云。问
若盗如来兜堵婆物。于谁处得根本业道。有说。亦于
国王处得。有说。于施主处得。有说。于守护人处得。有
说。于能护彼天龙药叉非人处得。如是说者。于佛处
得。所以者何。如世尊言。阿难当知。若我住世。有于我
所恭敬供养。乃涅槃后。乃至千岁。于我驮都(此谓坚实。如来
体骨。舍利之异名也)。如芥子许。恭敬供养。我说若住平等之心。
感异熟果。平等平等。由此言故。世尊灭度。虽经千岁。
一切世间恭敬供养。佛皆摄受。(述曰)论中正义。既不许
于护主边结。何非违律。答经论多说业道之相。戒律
结罪。差互不同。故成论第十二云。得罪福异。结戒法
异。古来多引经断律。不应不思也。且大意者。身语意
业。皆成业道。戒律独意。是污非犯。身语二中。业道有
犯。戒律必犯。论其轻重。未必称业。如煞畜等。若戒律
犯。不必业道。如煞草等。今准婆沙。但判业道。望佛成
业。其义巳成。傥全无护。应无业道。今律中意。欲判夷
等。傥若了知此物有护。若其盗取。护人酬还。既损护
人。宁容不犯。故不违论也。或若有护。始终迷心。决谓
无护。于此心中盗塔物者。准论即于佛边得罪。后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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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知。护主巳位应还护主可免夷罪。故断事应审问
心也。

比丘寄钵。四十七文也。

又一比丘寄居士物亦尔者。彼十律第六十优波问
中云。一比丘衣钵寄居士。居士受。是比丘往索。答言
失。比丘言。汝自失。我不失。汝自偿。白佛。佛言。好看失
不应偿。贾客寄比丘亦尔。见论第九。广明应不偿应
之相。

第二别解有主者。前门总解不过正护。此门就前正
护别开。故云别解。章中略辨人及三宝四主之异。今
更委说。未为四门。开为六主。又复古来五义正护杂
论。今论正主。断之令定。其损护主。一准正知。无劳烦
杂。且四门者。一者人主。二非人主。三畜生主。四三宝
主。开为六主者。三宝分三。故六也。

且第一门辨人主者。于中分三。一者直损正主易知。
二者贼为物主。物人贼手。巳作舍心。贼即是主。如下
夺贼得不得门。疏中略辨。回彼义门。于此中解。亦为
大善。三者北方人物。十诵五十一云。问取拘耶尼人
物齐几。答计彼物。直五钱夷。弗于逮亦尔。问单越齐
几。答彼国人无我无所属。故无罪。

第二非人物者。此律无文。多五十兰。善见无犯。多论
第三。取非人五钱巳上重兰。四钱轻兰。天与畜生。尽
名非人。(述曰)准此。畜生盖能变畜也。五分云。非人物不
与取。比丘比丘尼兰。馀众吉。十诵第一云。取非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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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兰。又云。取非轻物吉。又五十七曰。阿难取天神像
衣兰。善见第十云。饿鬼物者。四天王为初。亦入其中。
若比丘取诸鬼神物无罪。若天帝云店贩卖。比丘天
眼观见而取。帝释吝惜。还不无罪。以是应物故。若世
间人。以物系树。无守护者无罪(南山云。谓都无鬼神人等一切守护也。今
详。部别不须会之。且依多论等)。上来多见。天并摄在非人位中
第三畜生主者。五十多吉。鼻奈耶夷。善见无罪。五
分第一云。畜生物不与取皆吉(皆者五众也)。十诵五十七。
取虎残吉。由不断望故。师子残可取。以断望故(巳上律文)
多论第二云。一切鸟兽残取吉。师子残无罪。此律条
部文云。于鼠穴中。得药醉帛。佛言。畜生无用无犯。而
不应受如是物(盖不应者吉也)。鼻奈耶第一云。师子竹园外。
煞鹿而食。饮血而眠。馀残若比丘取食。(乃至)下直五钱
而食。为成弃损不受。虎如是(弃损者。夷名弃也。不受者。僧不共住也。盗馀鸟
兽物亦尔。不录)。善见第十云。畜生物者。迦楼罗龙王为初。若
其化作人形。如帝释所说无异。若师子若虎煞鹿而
食。不得夺取。恐煞比丘。若食竟。比丘驱去。然后取食。
无罪(无罪者。亦是部别也)。上来三趣若作护主。其有损者。正主
无异。随应准知。

第四三宝主者。章中三门。一辨盗。二互用。三出贷。且
辨盗者。谓正于三宝结犯。复开三门。一者正盗结犯。
二者辨营事人。三者处分受用。言正盗者。三宝即三。
第一佛物。祇夷损正。十据护夷。涅槃虽兰。义准应吉。
多盗像兰。奈耶亦弃。如章列祇第三云。摩摩帝用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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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重。此据佛在。示同人趣。南州所摄。故同人夷。若言
无我。应同北方。亦应许偷罗汉等物。法相便乱。理不
应然。无我据方。不得别判。且如北方衣食自然。岂同
三方功力方得。佛既受施。示摄财物。义同功力。何类
北方。故盗成重。章中复别。十诵五十一。有护计直。满
夷。减兰。五十七亦云。有一比丘。盗佛图物。佛言。有守
护者。计直具足夷。然章云。不定属佛者。意说由其护
主处分。拟与佛用。故云不定。若定属佛。即同祇夷。何
须据护。既言据护。故言不定。此未必然。伹文且据损
护非正。如论损正还同祇判。若涅槃后定无夷罪。以
佛在日有人主义。灭后但有福田摄受。无人主义。佛
摄受者。如前巳引婆沙證也。然南山云。正望佛物。无
其盗罪。无我所故。但得兰罪。同非人物。今详望佛无
罪。违背婆沙言同非人。自乖无我。南山又引涅槃第
七。若有长者。造立佛寺。以诸华鬘用供养佛。有比丘
见华贯中缕。不问辄取。犯偷兰遮。若知不知。亦如是
(巳上经文)。崇亦引此證佛物兰。此义不然。经中兰罪。与
律不同。故彼经云。若有比丘犯突吉罗。忉利天上日
月岁数八百万岁。堕地狱中。何况故犯偷兰遮罪。此
大乘比丘犯兰。不应亲近。何等名为大乘经中偷兰
遮罪。若有长者。造立佛等。乃至广说。既言犯吉。忉利
天上岁数如前。目连问经即不同此。又经说言。何况
犯兰。故知兰罪岁数更多。亦不同律。又言何等名为
大乘兰罪。故知非律相也。又言。若知不知亦如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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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容律判不知成犯。若而正盗佛边。当言何罪。答且
准多论盗像得兰。今盗佛物。理应轻罪。且如多论第
二云。若盗佛像。为供养故无罪。若为得钱。转卖得钱
兰。盗经不问供养不供。计钱得罪。若盗舍利兰(损重读习
者。疏家解释。非论文也)。十诵五十一亦云。问若盗佛舍利。何罪。
答兰罪。若尊敬心作是念。佛亦我师。清净心取无罪
(巳上律文)。今详此文。言盗像等。定无护主。若不尔者。纵取
供养。损他护主。宁容无罪。既是无主。由卖得兰。此兰
定望佛边以结。由佛摄受像舍利等。利益众生。故造
像经。及报恩经第三说。优填造像。佛摩像顶。赞益未
来。今由无惭。卖而得直。故得兰罪。五百问。比丘卖佛
像有何罪。答同卖父母。问无主可然。有护何罪。答
像舍利等。不可论价。但可望彼造作之功方求之费。
计直而结也。上来且辨盗像等兰。无护佛物。理不同
此。谓佛像等。佛本摄受。末代师轻心转卖。故得兰罪。
论其佛物。佛但摄受。为供具等。设若盗取。其过稍轻。
佛虽无损。不应故吉。然诸不应。是律相故。见论第九
云。突吉罗者。不用佛语。突者恶。吉罗者作。恶作义也。
涅槃华缕异相如前。故非成證。然鼻奈耶宗途异此。
彼律第一云。若佛塔寺取者。为成弃损不受。声闻塔
亦尔。谓檀越施。断彼施福。为成弃损不受(巳上〔律〕文)。此即
异宗之义也。婆沙不许施福边。断理实施巳檀越非主。
塔边岂夷。又不应言此是望护。护即损护。文中何用论
其断福。第二法物者。章引修部文云。时有比丘。取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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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作是念。佛语无价。应计纸直。彼疑。佛言。取五钱夷。
多论第二。盗经不问供养不供养。计钱犯罪。巳如前
引。此据护主。如章巳论。傥若无护。理应损正。应言亦
望佛边结罪。以法及物。三世诸佛同所摄受。傥盗亦
吉。上来佛法二物虽吉。业报极重。故涅槃经。若知不
知。亦如是犯。不知尚犯。良由极重。第三僧物。南山分
四。一者常住常住。谓众僧厨库。房舍。众具。仆畜。园田。
华果林树。体通十方。定不可分。故盗满得夷。故祇律
云。僧物者。纵一切比丘僧集。亦不得分。今详僧物。诸
部两断。然章中引下文。恶心兰者。即不入此两断之
中。此下文中。碍僧受用。非盗摄故。五分二十七亦云。
不可护。不可责。不可分。云何护僧住处。不与后来比
丘。若护若分。皆偷兰遮。十律三十四。羯磨与四比丘。
不成分。突吉罗(巳上律文)。准此等文。并是暂时遮。是故不
入两例之中。第一例者。章引祇第三。僧物佛用。佛言
得夷。五分二十八亦云。有比丘。盗心贸僧好物。佛言
直五钱犯。准此两文。据损正主。此物乃是十方共畜。
义同一主。一一比丘各各遍摄十方僧物。以彼所有同
我有故。展转相望。无非主是。其犹一家同居有物。父
摄一家。一切财物。子兄弟各皆遍摄。僧物亦尔。同一
家有。故但一五即得夷𠎝。第二例者。如章所引。十诵
僧物。五钱重兰。四钱轻兰。多论第三亦云。若盗僧物。
五钱巳上重兰。四钱巳上轻兰。而报甚重(巳上论文)。章云。
随机之教。不得知通。今详。多论意同善见。故善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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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云。若房舍施与四方僧。若比丘欲诤取此房。不成
诤取。无谪主故。不犯重罪(此论前文云。诤园得胜。园主作失想。比丘波罗夷。诤
即盗也)。又第十云。盗戒有五事(谓五缘是)。若一事二事不犯
重。若具二事兰吉。准此文意。由无的主。是阙缘兰。然
崇判云。多论直言僧物不定色类。或是十方现前者。
非也。见论十二云。复有比丘。取僧物。如巳物无异。行
用与人得兰。若以偷心取者。随直多少结罪。准此。见
论望无的主。判无重罪。复望损僧。云计钱犯。故见论
中即有两断。此即證成二例义也。上来二例。望义不
同。据理推覈。祇五为胜。第二十方常住。如僧熟食也。
但使及时。悉皆得分。故名十方。不许将至异界而食。
名为常(言异界者。今详谓异住处也。若一伽蓝。纵结多界。不由此界名为异界。若食差之。定无所犯。此
住处僧。为僧经营。将食分去。亦应无爽。下当更辨)。若偷此食。古来共评。望十
方僧。皆各有分。必不满五。得多兰罪。今详不然。分食
虽然。唯得一分。望为食主。宝得遮为。盗此食时。如侵
一主。但计满五即夷𠎝。犹如一家共营一食。分时虽
复人得一分。未分之间为主理同。即盗此食满五即
犯。僧食同尔。若许十方僧皆有分。必不满五者此言
何据。若不别分为众多分。即不应说不满之言。若许
别分云不满者。且如有人准盗一食。其所属僧既如
尘算。分尘等分。人无一毫。此中如何论其不满。犹如
唯识论中。于粗色相渐次除折。至不可折。名曰极微。
若更折之。便似空现。今此亦尔。更何所直。世尊伹言
下至草叶。是有所直。而不许盗。若更分之。便无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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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结兰。问若未分前各遍为主。应盗一五。望多主
故亦得多夷。答由物同摄义同一主。他有自有无差
别故。但唯一罪。问若遍为主。应得独用。答伹使依时
如法受用。实无所遮。何以然者。十方凡圣。于同梵行
同许受用。故得无罪。由此善通。诸犯戒者。名盗僧食。
十方凡圣不与用故。非时打钟。及全不打。益名盗食。
计直成𠎝(明相前打钟。纵待天明。义同不打。非今日故。亦可但使打钟。表无私曲。待明而食。亦是无
𠍴)。由此见论十五云。若比丘无戒。依僧次受施饮食。
是名盗用。母论第二云。比丘受人施不如法。为施所
堕。(乃至)若无三涂受报。此身即腹坏食出。所著衣服。即
应离身。多论第七。若僧祇食时。应作四种相。一打楗
椎。二吹贝。三打鼓。四唱令。此四种相使有常限。不得
或时打楗椎。或鼓等。令事相乱。不作四相。而食僧食。
名为盗食。见论等十。若寺舍空癈无人。比丘来去。见
有果树。应打楗槌。若无楗槌。下至三拍手。然后取食
无罪。又云有客比丘。来入寺见饮食及果。以盗心而
食。随直多少结罪。第三现前现前者。谓有施主。以物
施僧。不假作法而分者也。此类大多。略论三例。一者
巳舍与僧。犹属本主(人与尔许。少即更添)。二者巳舍与僧未定
属僧(舍尔许物。未定何众)。三者巳舍与僧巳定属僧(用尔许物。定与此众)
即是律云。僧物为僧故与僧(立章也)。僧物者巳许僧(初物)
为僧者。为僧故作。未许。僧(次物)巳与僧者。巳许僧巳。舍
与僧(后物)。此三僧物。复由施心。以分现前常住之别。且
如初物寺别尔许。少则更添。岂不通常住也。然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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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辨现前义也。此释虽与章疏不同。今详其致。理应
如是。此中后物。若巳作分。计僧多少。各望结之。问如
有千人施主。但以十钱布施。若分千分应无所直。盗
得何罪。答未分之前。义同一主。满五成夷。僧若处分。
从上座行。随僧处分望人别结也。其第二。物既无定
属。盗应得吉。若有主想即应结兰。其最初望施主结。
以若不足。施主添故。第四十方现前。谓亡五众轻物。
及非时僧得物也。及施之人。皆悉得分。名曰十方。作
法受分。名为现前。善生第六云。若取命过比丘财物。
谁边得罪。若羯磨巳。从羯磨僧得。若未羯磨。从十方
僧得。若临终时。随所与处因之得罪。婆沙百一十三。
亦同也。俱舍十六云。若有盗取诸迥转物。巳作羯磨。
于界内僧。若羯磨未成。普于一切佛弟子得(巳上论文)。僧
施一人。一人还僧。名为回转。分竟易知。若未分前。古
来共许得多兰罪。故章中引戒场分衣等。既不成分。
望十方结兰。崇释亦尔。今详经论。望十方结。十方法。
谓一一人各为物主。是以望之。非十方计分多分以
结多兰也。难释同前。如应思择。上来四例。崇但分两。
一者但立十方常住(即摄初二)。除其第三。以是别属非是
众物(此义不然。亦是众物)。二者十方现前(即是第四)。今详。南山分为
四例。其义无违。有别相故。若论断理恐不可。巳如前
辨。

第二辨营事人者。大集二十八云。佛言。有二种人。堪
作僧事。何等为二。一者具八解脱阿罗汉人。二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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陀洹等三果人。堪知僧事供养众僧。诸馀比丘。戒不
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为僧知事。宝梁上卷。营事
比丘品云。佛告迦叶。我听二人得营众事。一者能净
持戒。二者畏于后世。喻若金刚。复有二种。一者识知
业报。二者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后有二种。一者阿罗
汉。二者能脩八背舍。如是二人。我听营事。自无创疣。
何以故。护他人意。此事难故。(又云)若有比丘。善持戒律。
善毗尼义。营事比丘。应往其所数数问义。云何营事。
不令得罪。自无所损。不害于他。持律比丘。应观其心。
随所营事而为说法。所谓是应作。是不应作。营事比
丘。于律人一心生信。礼敬供养。第三处分受用者三。
第一瞻待俗侣。二者开比丘用。三者与尼食得不。初
瞻待俗侣者。如章。问盗损可尔。乃至引祇第三。若损
若益事。十日王来索好食巳下。并第三十四文也。多
论益不应与。损即应与。故彼第四卷污家戒中。广明
应不。且略引者。彼云若以少物赠遣白衣。纵使起七
宝塔。种种庄严。不如静坐清净持戒。即是供养如来
真实法身(立精舍如祇桓。又四事供养。满阎浮圣众。亦不如静坐等)。若其强力。欲
破塔像。赠遣得全。当卖塔地华花。若塔有钱。若馀缘
得物。随宜消息(巳上论文。往僧准之)。大集四十二云。但是众僧
所食之物。不得辄与一切俗人。善见十五云。净人番
上等。五百问云。问白衣投比丘为道未度。得食僧食
不。答曰众圣得。不白犯堕。又母论第二。若父母贫苦。
应先受三归五戒十善。然后施与。若不贫。虽受三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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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不中施与。多论第四。父母是福田。则听供养。若
僧祇人为僧祇役故。此则应与。一切孤穷乞匈。怜悯
放应与一切外道。常于佛法作大怨敌。伺求长短。是
亦应与。五分二十。毕陵伽婆蹉。父母贫穷。欲以衣供
养。而不敢与。白佛。佛告诸比丘。若人百年之中。右肩
担父。左肩担母。于上大小便利。极世珍奇衣食供养。
不能报须臾之恩。从今听。比丘尽心寿供养父母。若
不供养得重罪。(述曰)亦应分别自物可知。第二门者。五
百问云。问比丘为僧乞。道路巳身得僧食不。答先白
僧听得。若去时不白。还白听亦得。若不听还偿。不偿
犯弃。下文。一住处众多痴比丘。集在一处。优婆离至。
都不瞻视。优婆离以是即去。比丘白佛。佛言。若有三
藏比丘来。当往半由旬。迎逆承事。安处洗浴。给其所
须饮食。若不。如法治。他皆传云。准知事人。衣是十方
现前物。亦有云用常住物。如知事人与福饶类。今详。
后解亦好。见论第九。若比丘。若于读诵教化说法。能
得利供众僧。众僧不得差知僧事。有房舍衣钵。应先
以好者与之。饮食果木。得加分与。(述曰)要实有德。方可
受供。故多论第三云。若学不根本如学问法者。取学
问腊则不清净。又章引十诵三十四病人索药事。又
五分二十一。有比丘。有物摄四方僧。有僧加梨。佛言。
听贸。若价多少。应互倍。若贫无物。而必是少欲知足
者。亦听与之。馀衣亦尔(巳上律文)。下文与营事房。祇三十
二僧地种果菜等。下当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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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与尼食者。多论第七。与尼衣戒云。乃至一饼一
果。皆突吉罗。除打犍稚。众中次第与食。(述曰)既打楗椎。
明是僧食。又应暂时。非是常与也。第二门。章云互用
者。今开为四。一者受施差别。二者得物处异。三者通
用通畜共畜等相。四者正明互用。

初门复三。一者受施问心。二者施主差别。三者施物
不同。言问心者。谓应审施主口语。恐彼不解。浪标施
物。故十诵第六十云。祇桓中。四方国主不知法人。皆
来大会。有布施者。比丘咒愿时。赞佛法僧。舍利目连
那律金毗罗。如是三宝。无数无量阿僧祇。是中或有
持佛名。持法名。乃至持阿僧祇名。大会既散。还田舍
聚落。馀时诸比丘。出诸国乞。有持佛名字者。言佛来
与。持法名者。言法来与。乃至持阿僧祇。言僧祇来与。
比丘不受。白佛。佛言。是边国人。不知为是比丘故与
食。而名与佛法等。自在应受(巳上律文)。多论第五云。凡为
施法。应令心定口定。施福既深。又易分别。若施佛者。
定言与佛。若施法者。应好分别。若施法宝。口必令定。
若施经书。口亦令定。若定施法师读诵经人。口亦使
定。若施众僧。亦有三种。若僧祇腊。若自恣腊。若面门腊。
于此三种应好分别(巳上论文)。十诵三十七云。佛言。与物
时。使一比丘。在彼立者知别。是塔物。四方僧物。食物。
应分物。第二施主差别者。汎施三宝。无滥不论。或有
滥相。恐亏违者。略论六种。一者还人施主。十诵六十。
守还人与比丘衣。比丘不取。作是念。是中谁是檀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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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佛。佛言。但随施者受。此律下文。守视人与比丘祛
阇尼。比丘念言。此非彼食。白佛。佛言。此即是檀越。听
洗手受食。(述曰)应任其施。不令从乞。若从乞者。堕在教
盗。若必迷心不知非主。理亦不遮。二者贼为施主。伽
论第四云。有诸贼施比丘。疑故敢取。乃至佛言。作施
主意取。此律下文。贼施比丘祛阇尼亦尔。十诵六十
云。诸贼破城邑巳。后宫力来围。是贼怖畏急故。持物
施诸比丘。施巳便去。诸白衣见物。从比丘索。白佛。佛
言。莫从贼取物。若贼主与当取。取巳染坏色著。若坏
色巳。主故索者当还。三者因为施主。祇三十槃云。若
有犯官事。未被收录。又未藉其财。尔时寄者得取。若
王收摄。又藉其财。应语言。世尊制戒不得受(谓受寄也)。若
言我与塔与僧施汝。得取。得巳。不得覆上而去。当露
持去。若有问者。当言塔物。僧物。我物。若听去者。不听
去者当还。四者狂人施主。伽论第七云。狂人边得取
衣不。或得或不得。云何得。不知父母所在兄弟姊妹
自持物施比丘得取。云何不得取。父母等可知。不自
手与。不可取(十律五十四亦尔)。五者非人施主。五分第八云。
释提桓因作是念。今大迦叶从贫家乞。我当方便使
我食即于迦叶也食之。次作一贫织师。在机上织。迦
叶从乞。即取钵盛百味饮食与之。迦叶得巳。观是帝
释。白佛。佛言。听诸比丘天边受食。又云世尊行至旷
野鬼村。鬼神设供。佛听比丘从鬼受食。六者畜生施
主。五分第八。有一猕猴。从树上下。取佛钵欲持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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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不听。佛告比丘。听猕猴取。即持钵到一树上。取满
钵蜜上佛。佛为之受。佛持此蜜。与诸比丘。告言听食。
十诵五十七。一比丘在房中卧。夜鼠持食来著床下。
比丘起添手从净人受食。诸比丘言。长老得夷。佛语
比丘。是鼠前世是比丘父。爱念子故见便心爱。持食
床下。比丘无罪。上来三趣。傥若随施三宝福田。皆应
量直。可受应受。或有立掌护损失主等。非主义故。此
不立也。

第三施物不同者。大约而论。略有四种。一
者三宝。各有世俗胜义。多论第五云。问曰。佛在世时。
何以伹取一人分。灭后取三宝一分。答曰佛在世时。
供养色身。是故伹取一分。灭后供养法身。法身功德
胜于僧宝。是以于三中。取一分也。佛在施主言供养
佛色身受用。若言供养佛宝。则色身不得受用。应著
爪发塔中。施心供养法身。法身长在故。若施法宝。应
悬著塔中。不得作经。不得与说法诵经人。若直言施
法。分作二分。一分与经。一分与读诵经人。不与法宝。
又施众僧。复有二种。一施僧宝。二但施僧。若施僧宝。
凡夫僧圣人僧。不得取分。以施僧宝故。若施众僧者。
圣僧凡夫僧俱取分。以言无当故。若言施三宝。应分
三分。一分与佛宝。一分与法宝。一分与僧宝。众僧不
得取。此物应还付施主。若无施主。应著塔中。供养第
一义谛僧。(述曰)论文虽言三宝之物。是不可取。未必即
以宝言简别。谓应问本施主之心。若言施与胜义三
宝。是不可取。若不别标胜义之意。不分可取。如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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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故婆沙第三十云。问诸施法物。谁应受之。答施世
俗法物。说法师应受。或应以此书写正法。施胜义法
物。应勤加守护。犹如守护窣堵波物。二者远方寄施。
即多论云。如秦地寄物。来与法丰僧祇。若自恣若面
门。随语分处。(述曰。法丰盖西方寺名也。僧祗即是四方僧物常住是也。自恣者。谓时僧得物时自
恣分。论且言此。傥非时得。即非时分也。面门者。即十方现前僧食是也)若直言与法丰
僧。应分作三分。一分与僧祗。一分与自恣腊。即自恣
时分。一分与面门。随取饮食。若法丰无僧。乃至有一
沙弥。沙弥应分作三分。僧祇面门自恣时取。面门腊
随取食。若取自恣腊时。若食面门腊时。应打揵椎。若
有比丘共食共分。无者自食自取如法清净。若无沙
弥。应入近住僧。若无近住僧。应入近住尼僧。尼僧应
好思量。若法丰僧有还理者。应举一处。还则与僧。若
无还期。应分三分如前受用。若远方送物与尼僧。如
前僧法无异也。(述曰。波〔演〕者。梵言波〔演〕那。此云〔周〕廓。舍院也。论中益谓是空住处。无常住
物)若远处以罽宾佛法炽盗送物供养者。此物正应
与佛。以法不离佛僧故。应分二分。一分入佛。一分入
僧。罽宾有二部。一萨婆多。二昙无德。随意供养无过。
若送物与五法僧。若无五法僧。即入五法尼。若无尼
僧。若始终永无五法人者。此五法物应分三分。僧祇
自恣面门。于中二种得入僧祇用。不得分也。面门还
置本处。不得取也。(述曰。五法者。盖天授部。受邪五法也。此方傥有三阶物。准此断之)
三者经律论中。有招提僧物及僧鬘物。古来相承。不
了其相。南山云。中阿含经。阿难受别房。用施招提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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庵婆罗女以园施佛为首。及招提僧。文中不了。准此
房宇等是招提僧物。华果等是僧鬘物。唐三藏云。招
提者讹误也。正言拓斗提奢。此云四方。译者去斗去
奢。招拓二声复相滥故。有斯误也。又准五分第十。捉
遗宝戒。毗舍法母所遗宝。持施四方僧。白舍利弗。可
以作招提僧堂。佛言听受。此即四方僧堂也。问若言
招提。即是四方僧物者。何故宝梁上卷云。常住僧物
不与招提僧物杂。以其常住即四方故。答先来有言。
宝梁经笃而实非笃也。然言招提先来传释。谓世通
路。置一院舍。看待客僧。名招提者谓据招引提接之
义。非有典据。今应义准十诵三十七云。四种物。塔物。
四方僧物。食物。应分物。得错互用不。佛言不得。佛语
忧婆离。塔物不得与四方僧。不得作食。不得分(四方僧物。
不得作三。食物亦不得作馀三)僧应分物谷米。岂非常住。良由常住
虽则是通。而本施心欲令作房。不欲令食故。即互用
者不得罪也。见论十云。若檀越为作房舍。众僧回食
得兰。应还直。又云。若檀越布施重物作房舍。若饥俭
时。众僧饮食难得。或病。或值国土荒乱。比丘舍寺。馀
方寺舍果树。无人主领。若如此者。重物得作食用。为
护住处故。又寺中房舍。多无人脩治败坏。应留好者。
馀粗败得坏卖为食用。为护住处故(巳上律论)。准上来言。
四方僧物。与食物别。食物即当宝梁常住。四方即当
宝梁招提。故知四方僧物之中。亦遮互用也。如此解
释。不违五分施四方僧作招提堂。南山所释。局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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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亦应太狭。以除食物之外。永久畜者。皆四方故也。
人言卖房许作僧食。非因荒乱。亦招盗罪。若如先来
相释云。招引提接。其物乃当萨多论波演物也。僧鬘
物者。供养僧华鬘也。故十诵三十九。佛在舍卫国。有
人施僧华鬘。诸比丘不受。不知用华鬘作何物。佛言。
听受。应以针钉著壁上。房舍得香。施者得福。今详。一
切僧供养具。并此收也。四者此方施圣僧物。崇云。盗
圣僧钱必得重罪。以上座身现在。自为物主。若盗馀
般圆寂者财。非亲局主。但获业罪。今详。西方本无此
施。教𨷂明文。难为裁断。又准崇断。理复不然。本施圣
僧。非专上座。又施虽舍。圣未必来。以钱并是不净物
故。若当受者。自付檀越。或须说净。荒客冥摄得了耶。
又彼物相但施圣僧。圣僧谁当即来专摄。今详。此物
犹无定主。圣未亲受。欲定望谁而结罪也。若当盗者。
并得吉罗。若有主想。即得兰吉。业甚深重。由于圣境。
起偷心故。又此施物。施心无当。十方圣众数等尘沙。
既未定属一个圣僧。可买供具供养圣僧。或复起立
圣僧塔庙。于圣僧境。福用皆通。不同昔来唯在僧座。
又不许以锦绮等物为圣僧座者。恐不然也。又此施
法。传来尚矣。不得于今令其顿废。故受施时应告施
主云。此物应为圣僧起塔。或造形像。种种供具。供养
圣僧。檀越云何。答言任意。一切无过。又崇判云。般圆
寂者。盗得业报。今详。虽般圆寂。非伹业报。于律亦违。
诸所不应皆吉罗故。前胜义物。盗并吉罗。由胜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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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摄物义。然此吉罗。极深极重。波罗夷罪犹不可比。
下杂法中。舍利目连。檀越起塔。种种供养。佛皆听详。
供养塔食。若沙弥。若优婆塞。若经营作者应食。然馀
食供具。理应不得回易馀用。

第二得物处异者。略有四例。一者增祇十八。若故坏
僧坊欲更治。掘地起基。得宝藏者。若净人不可信者。
当应白王。王言此物应入我。我今施比丘作功德。即
名施主。若巳用半。王言若用者止。在者送来。比丘应
送在者还王。若言何以用我物。尽送来。比丘巳用物
者。应用僧物还。若僧无物。应乞物还。若言巳用者止。
功德属我。即名彼用。若治故塔。得金银宝藏。若净人
不可信者。当白王。净人可信者。得取停三年巳。应用
作塔事种种用。若王家觉。问比丘。得宝藏不。应答言
得。若巳用者。应答言得巳用作此塔。王言巳作者止。
功德属我(用事索半准前应知)。若言汝不知地中。答言得巳用
作此塔王言巳作者止功德属我(〔用半索半准前应知〕)宝藏应
属我耶。尽还我耶。尽还我来。比丘尔时应塔物还。若
塔无物。应乞还。若王问言。佛法戒律中云何。比丘应
答言。佛法中若塔地得物。即作塔用。若僧地得物。即
作僧用。若从佛法。佛用者无罪。若宝藏上有铁蒙姓
名。若主问言见姓名不。答言见。巳用作塔(进不同前王法)。上
来律文。但论塔僧。义唯或若说法堂中。于法处得。即
缘法用。理亦无失。或于地上施主舍去。既无问处。亦
准前判。其遗忘物。如祇律云。诸人若忘衣。及严身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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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诸物。比丘忘衣钵等物。见者当取。应唱令问。此
是谁物。若是主者。与若无识者。应悬柱上。显令人见。
若有人言。此是我物。言相应者应与。若无识者。停至
三月巳。若园中得。即作塔用。僧园中得。四方僧用。若
贵宝物。不得露现。得宝比丘应审谛数看。有何相貌。
然后历举。若人来问。言不相应者。应言此僧伽蓝广
大。汝可广求。若相应者。不得于一人前与。应集众多
人。教受三归与之。乃至若无人来。至三年。如上随所
得处。当界用之。若入聚落。见他遗物不应取。若有人
取与比丘得受。与者即是施主故无罪。上来诸物。教
理判定。傥若恣者。即令三宝应得不得。随应损三而
得罪也。然伏藏物。诸宗不同。故婆沙百一十三云。问
若得伏藏。作盗想而自明者。彼于谁处。得根本业道。
答于王处得。大地所有皆属王故。复有说者。于其田
宅所属处得。所以者何。彼于此中。被税利故。如是说
者。于王处得。大地所有王为主故。其田宅主唯税地
利。非伏藏利。成实不许。故彼第十二。十不善业道品
云。问曰。有人言伏藏属王。若取此物。则于王处得罪。
是事云何。答不论地中物。但地上物应属王。所以者
何。给孤独等圣人。亦取此物。故知无罪。又若自然得
物。不名劫盗。(述曰)律论虽殊。理据王教。王若无教。随得
处。王教若摄。理同婆沙。盗必计直。故下二十六章中。
初章云。地中所须之物。属主者等。二者或有寺中。于
池井上。有人施物。今三藏云。作非时浆众僧共饮。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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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傥或赎水。水无所直。同三藏判。傥贵水处有所直
者。随本主用。或有俗人。观树华等。辄华树下而施物
者。随三宝界。当分用之。同祇无爽。若树有神。为神故
施。是非人物。三者或于寺中。有诸神像。俗人乞福。所
施之物。即属非人。其事不可。寺中纵作。教未见开作
堕邪命。亦有人言。于三宝处。若有所须。掷卜卦乞得
便听用。今详。三宝不应在此邪命求物。不取者好。四
者竖牌提名。所乞得物。以牌名定。亦莫佛前。为僧竖
牌。令施者误。亦招互罪。

第三通用等相者。言通用者。如有施物。随于三宝可
用处用。纵偏用尽。但使如法。并悉无𠎝。此不令分。违
本施故。又此但于福处说通。若设酒肉。虽为三宝。有
所缘托。或将买杖。以打净人。此损施福。还招盗过。若
盗此物。由于三宝。是通属故。理应得兰。言通畜者。如
十方常住。十方现前。未分之前。及常住常住等物。展
转各为一切物主。亦如俗家。同居有物。盗如前断。言
共畜者。虽物共有。不许偏小。其如三宝。共畜庄碾。得
利平分。或多人共畜平分之物。若盗此物。计分而断。
各望本主。随应得罪。

第四正明互用。如章。若三宝相望等。下文竹园。是通
用相。通用相者。如前以释。宝梁上卷。佛物馀二不得
用。经云。何以故。于此物中。应生世尊相。佛所有物。乃
至一綖。皆是施主信心施佛。是故诸天世人。于此物
中。生佛塔想。而况宝物若似宝物。若于佛塔。先以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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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此衣于佛塔中。宁令风吹雨烂破尽。不应以此衣
贸易宝物。何以故。如来塔物。无人能与作价者。又佛
无所须故(巳上经文)。法物义准非经文也。伹经云。三宝之
物。不应令杂。章云。僧物作白羯磨者。经若如来塔。或
有所须。若欲败坏者。若常住僧物。若招提僧物多。营
事比丘。应集僧行筹索欲。作如是言。是佛塔坏。今有
所须。此常住僧物招提僧物多。大德僧听。若僧听若
僧时到僧忍听。若僧不惜所得施物。若常住僧物。若
招提僧物。我今持用脩治佛塔。巳上是羯磨文也。又
云。若僧和合。营事比丘。应以僧物脩治佛塔。若僧不
和合。营事比丘。应馀劝化在家人辈。求索财物。脩治
佛塔(巳上经文)

上来且是依章物辨。今经更委说。略分七例。一者三
宝房宇。五百问云。问人施佛屋宅。未用可寄住不。答
不得。便是佛物。今详。佛法二屋不可寄住。僧房容可
经僧暂寄。若永互用。准祇。摩摩帝应结重罪。五百问
又云。非佛屋佛像在中。可前食卧不。答得食。佛在时
犹于前食。况像不得。但卧须鄣须。若有灯明。不得光
中住。自有灯得。

二者三宝人畜。祇三十三。众生者。
象马牛水牛驴羊獐鹿猪奴婢。如是一切众生不应
受。若人言。我施僧婢。不听受。施园民妇。不听受。若言
施僧奴。不听受。施僧使人。不应受。若言供给男净人。
听受(施一人亦尔。然言净人。为断理僧。故得受。施尼反说。谓但得受女净人也。又云)。檀越
信心欢喜。庄严象马布施众僧者。不听受。若持鹦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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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雀鸡羊獐鹿与。不听受。若言不受者我煞之。应
语言。汝自放巳。应与水食守护。勿令众生伤害。不得
摄翅笼系。若能飞行自活放法。若受众生。越毗尼。若
准十律五十五云。佛言听僧坊使人。佛图使人。听象
马骆驼牛羊驴骡。属佛图属僧。五百问亦云。问人施
佛牛马奴。造佛牛马奴事法事可受不。答得受使用。
不得卖(此之两文。许受畜生)。若论互使者。准多论第三。似当塔
人不得僧使。僧人容得塔家暂使。论云。若属塔水。以
供塔用。设用有残。若致功力。是塔人者。应卖此水钱
属塔。不得馀用。用则计钱。若塔无人致水功力。一由
僧人残水多少。善好筹量。(述曰)除互使时。容得牛食。若
非互使。若互与食。定应不通。

三者三宝华果。母论
第五。比丘为三宝种三种树三叶树。有福无过(巳上论文)
僧华分用。塔华供塔。故多论第三。若僧地中。有种种
华。净人取次第与僧。随意供养。不得私自供养三宝。
若犯多僧取不尽。若僧和合。听随意。(又云)若塔地华。不
得供养僧法。正应供养佛。此华亦得卖取钱。以供养
塔。祇三十三。五法白一羯磨。拜作分华人。若华小者。
应量分。若手作。准大者数分。若佛华者。应上佛。若僧
华者。随意供养若转易。若华多者。卖得意巳。得作别
房衣。前食后食。犹多者。著无尽财中。果法者。如上华
中说(巳上律文)。然准佛果。虽言如上。其义未显。准献佛食。
献佛巳竟。塔[倭-女]人食。又准前多论。佛华许卖。果应准
(又祗律云)。有比丘。僧地中种庵婆罗果。长养成树。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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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植有功。如是比果树。应与一年。若不欲一年并
取者。听年年取一枝。枝遍则止。若种一园。应与一年。
若欲年取一树亦听。若芜菁若葱。如是比菜与一摄。
若𦬔瓠与一番熟(巳上律文)。一摄者。再生可然。不生理推。
善见十七云。若自有种子众僧地。应半与僧。若自有
地众僧种子。半与僧。

四者三宝樵木。祇云。主人比
丘不得自取遮他。容亦当护。不得乾生令斫。应供温
室食厨浴室别房。当分依限。不得过取。若燃无定限
者。多亦无罪。不听斫湿树。应取乾者。僧坊内树木。观
望好者不得斫。山林无主守护。斫者无罪。(又云)一切华
果树。不听斫作房。若树老。无华果者。应语檀越。主听
得取。若必须木。复妨地者。使净人以鱼骨刺。若灰汁
洗。若树巳死。语檀越言。此树巳乾。听取得用。斫华果
树。越毗尼。母论第五。若僧地树枯。不得独取燃火。以
属四方僧故。有好树。众和合得作塔僧房。不知不得。
若众中三四人。别作房共住。作房地中先有树。众僧
处分与得用。不与不得用。若作房者。此地中自种得
树得用。若本作房者。无有后僧住。不须白僧。得用此
树。若所住房处有空地。房主为此房故种得树。得用
治房。若本主不在。有馀僧住。不须白僧。亦得用此树
也。华树果树。众僧和合。用治塔作房。私不得斫。十诵。
僧园中树华。听取供养佛塔。有果者。使人取啖。大木
供僧椽梁等。用树皮叶。随比丘用。

五者三宝物类。
曲分四例。一者受用物。谓佛堂宇。衣服床帐案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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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若经箱帘巾帕之属。此等并据无心施者。若经受
用未经受用。不问暂永。不得馀用。二物相望。暂借互
用。理亦应得。永互亦犯。五百问云。问得买佛上缯作
衣不。答不得。次僧物者。永互不得。暂通三宝。上来言
暂并须筹量。物无所损。事无所妨者得。二者属三宝
物。谓庄碾等资生之具。可出息者。此可回易得利各
供。三者供养杂物。南山释云。华多许卖等。今详。应分
两例。一者拟供养华。如南山释。二者巳供养物。佛法
华幡。不可改易。下文园物房舍。物园物房舍物。皆如塔
故。二乘起塔华幡准同。五百问。先佛上缯得。取作佛
事得用。若檀越不听不得也(准不变本体方得也)。萎华应弃净
地之中。法准佛判。现在众僧。或有檀越。幡华供养。任
僧处分。四者献三宝物。下杂法中。舍利目连。及以佛
塔。听种种供养。所献之食。塔作者应食。见论十七。佛
饭谁得食。若有侍佛比丘得食。若无侍佛比丘。白衣
侍佛亦得食。(述曰)他皆引此。今观彼文。是檀越物。傥是
僧物。准同无爽也。又将僧食。持用献佛。佛是法主。比
丘尚得。佛准自成。不同馀物不通互用。檀越献法。义
同佛说。僧食无分。不劳用献也。献圣僧食。犹是僧物。
任僧处分。

六者三宝局处。下文。定卧具不许移。设
因荒乱。但许暂移。国王还安。应还本处。不定卧具。据
本心通。容可移转二处常住。若欲同食。羯磨和通。人
既尚然。净人畜等。若僧不使。义无互食等。伽论第四。
共住比丘。盗心取四方僧物。度与馀寺。寻便生悔。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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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佛言不犯夷犯吉。

七者三宝难辨。多论第三。若
荒饿后。三宝园田无有分别。先旧比丘及以白衣。一
切尽无。问定无处。若众僧和合。随意分处。

第三大门。出贷得不。如章引宝梁上卷。塔物无人能
与作价者等。如前巳引是。足文章中。略引经意也。章
引祇律第三文也。彼(又云)知事人若交贷时。应僧中读
疏分明付授。若不读疏。得越毗尼。章引十律五十五。
塔物也。

无尽物者。即十诵云。毗舍离诸估客。用塔物。欲番转
得利供养塔。是人求利故。到远处。持此物与比丘言。
长老。是塔物。汝当出息。令得利供养塔。比丘白佛。佛
言听。僧坊净人。若优婆塞。出息得利养塔。章引伽论。
同十诵。上来三问义竟(次下释文)

下三物上何不结罪者。此即举物。以广显属主。是故
于上义门之前疏中。解此后三三句云。次解不与物。
有三三句。并是有主。既言有主。明是举物。以显属主。
非谓直辨物体也。崇云。旧将第三句是物体者。义亦
不然。又云旧以不善文意等者。屡出刀剑也。

业心五中但有二缘者。但有重物离处二缘也。

若至增六但有三缘者。于前二上加盗也。

何故不至增八者。何故不于前增六中三缘之上。更
加有主有主想。使满五缘耶。文言非巳物非巳物想
有六种亦如是者。应言一非巳物非巳物想。二不暂
想。三非亲友想。四重物。五盗心。六移离处。此准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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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六中释。是故章中引增六文。以释此文也。二十六
章。章中分三。崇云。此且浪作异同。未顺文意。今详顺
文。故僧祇第三云。有物分齐。如时等四药。净物不净
物等。有处分齐。如地地中物。水水中物。船船中物等。
故知与此律文意同。

三明盗心者。五分第一。四种盗心。彼云又以謟心曲
心嗔恚心恐怖心取他物。亦名盗心。十诵五十六云。
问六种取他物。苦切取。轻慢取。以他名字取。强夺取。
受寄取。出息取。何等得夷。答除出息取。馀者夷。伽论
第七。有五种劫。谓强夺取。耎语取。苦切取。受寄取。施
巳还取。此律下文云。有五种贼心。第十疏中。虽有两
解。观文伹是盗物贼心。非关业烦恼贼也。黑闇心(谓愚
心迷教。祇律。摩摩帝。即其事也。此律亦云。愚痴夷等)。邪心(邪命说法等得财也)。曲戾心(方便
侵人口言不取)。不善心(即苦切他取也)。常有盗他物心(恒怀规夺)。是为五。
复有五种贼决定取(倒易物筹。决令属巳)。恐怯取(非理恐称。令惧输财)。寄
物取(如律。第十四章释)。见便便取(伺他漫藏。而便往取)。倚托取(因官贵势。傍附
得财)。是为五。南山云。以此诸文。證知心业。其相略显。足
得垣墙防拟妄境也。

瓯盛匮盛等者。见论第九。十诵第一。多论第三。祇律
第三。并云。瓯中瓶中箧中有宝有蛇。欲盗此物。恐其
主觉。合瓶持去。若近若远。得轻兰。举出瓶底得夷。祇
云若𣐍上悬酥油瓶。盗心取者。若绳软𣐍直。虽举未
夷。离𣐍夷。若绳坚劲𣐍曲(取〔问〕前)。绳软𣐍曲(亦同前)。绳坚
劲𣐍𣐍直。举则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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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书成者。南山云。如律师迹判。以重入轻。今详不
(至下衣犍度当辨)。应见论第九云。若言官行货。诤园得胜。
园主作失想夷。若僧中判事。僧知故违理判者。判主
得夷。若僧中详依理判。诤者不如兰。(又云)若𦘕地作字。
初𦘕一头兰。两头夷。十诵第一云。言他得胜夷。不如
兰。

三言教者。如下文。若以言辞。辨说诳惑而取。一
切准知。见论十七。若比丘宝一腊。妄言二腊。依二腊
次受利。计钱犯重(此则偷夏唱大)。四移标相者。见论第九。
若地有二标。举一兰。举二夷。三标一吉一兰一夷。多
标多吉一兰一夷。(又云)若偷地乃至一发夷。何以故。深
无价故。祇第三云。一麦夷。

五异色明离处者。十诵
第一云。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多论云。移在异色。
即离本处。十云。重阁陛一桄名一处。乃至舍未泥一
堑名一处。草覆舍一重名一处。若木覆舍一木名一
处。仰泥舍一𦘕色。名一处等。

六堕筹者。下文盗他
分物筹等。是也。

七转齿者。十诵五十一云。问有比
丘。非钱非衣物。不䨱藏取。以盗心移置异处。得夷不。
答得。樗蒱以盗心转齿是(巳上章中义竟)。今更义加之。八无
离处。以明离处。如攻击破村等。九虽复离处。义同不
离。如祇第三。盗马乘走。主觉逐之。未作失想。比丘未
作得想未夷。十杂明离处。如律二十六章广论也。亦
如了论章中略引。然论云。偈曰。依入及界所生罪(长行
释云)。释曰。世间所立。法尔道理入及界。有属自有属他。
有轻有重。若比丘约眼耳鼻舌身心因缘。于六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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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理行。或犯重罪。或犯轻罪。若人食毒。或为蛇螫。
犯如此罪(巳上论文)。此即约十二入辨也。或犯重或犯轻
者。夷兰之别也。明了疏云。先约十二入判罪。有夷有
兰。如有仙人。名阿岚婆也。那是诸胸行蛇等师(胸行者。腹
行是也)。复有仙人。名阿耶底(颠履反)柯。是诸毒药等师。若
人为蛇所螫。𦘕仙人身心上书字。字是咒语。唯有一
字。眼见即差。食毒亦尔。偷看者犯(眼偷色竟)。有诵秘咒得
直直方传。比丘诈病。从他乞咒。咒师为咒。密听诵取。
计直犯罪(耳偷声竟)。有作臭药。病者臭差。得直方听。盗臭
计直。尝药触药类说应知。若有法术。心病差。得直方
听。偷缘计直(十二入竟)。论云。若人偷地界火界风界空界
等。亦犯波罗夷(巳上论文)。明了疏云。前三界易解。四者有
师。咒扇引风触身。病即得差。五者如起楼阁。或复种
树。侵他空界。六者论文言等。等取识界。识属于智。智
相应故。人有伎能。得直教人。偷此六界。并不与直。计
成重罪。然此六界摄十八界。前之四大。即摄五摄五
境等十。以五四大造此十故。空即法界。识即七心界。
故成十八界也。成论十不善业品云。问曰。若一切万
物。皆共业所生。何故得罪。答曰。虽从共业因生。因有
强弱。若人业因力强。又勤加功。此物即属。

次二句亦同者。祇第三云。诸比丘失衣钵巳入林中。
藏时贼即藏衣钵。䨱著一处。更劫馀人。比丘见藏。伺
贼去后。是比丘若先不作失想。还取无罪。若作失想。
便为贼复劫贼(此上即一句也)。第二句云。又比丘被劫。贼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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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钵顺道而去。诸比丘随后遥望。追之不止。渐近取
聚落。便语贼言。出家人仰他活命。汝等何用此衣钵
为。如是得者无罪。若贼骂言。巳乞汝今何敢复来。比
丘念言。巳近聚落。必不害我。当恐怖之。语贼言。我当
白王及诸大臣。得者无罪。贼复嗔言。欲去任意。若告
捉贼。若缚若欲不应告。若语聚落主。方便慰喻。得者
无罪。

馀文可知者。多论第三。若先失物。作心来舍。还取此
物。若巳物外。更取他物。计钱成罪。若先心巳舍。正使
巳物。亦不得取。取亦计钱。崇叙此门义讫乃云。上来
二释。各据一边。犹未能通诸教本意。然今会释。须为
四句。一者比丘未舍。贼未得想。夺无罪。二者主巳舍
心。贼未得想。夺定成重。三者主未舍心。贼决得想。夺
亦得夷。前人摄物属巳。巳作得心。离处业成。何容更
取。此若取者。深违正理。故见论云。园主舍心。比丘夷
等。四者主舍贼得。理无夺义。今详第三。若贼业成。今
我不夺。必不应理。彼自业成。关我何事。而不得夺。如
后文中。使人取物。而其使人谓遗盗物。使者犯巳。岂
即今主不得还取。僧祇藏物。伺去取来。贼岂当时不
作得想。若未得想。宁肯举藏。

馀亲亦应如是者。应追赎也。然五百问。云问比丘知
其父母兄弟破落属人。而不搆赎。有罪不。答若为行
道。不赎无罪。

僧物得夺不成自入者。一者以见下文。不成买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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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等。二者又无人决作舍心。今详。若是出家人取。强
夺无爽。若俗人盗。应须和喻令还者好。南山云。若盗
僧物。云不成盗。便即夺取。此未见诸部明文。若夺成
重。崇云。旧二解。但违正理。学者于中理应思择。僧物
亦据得舍二心。僧物若其不成自入盗者。则应不成
业道盗者。既许业成。夺者何容无罪。今详。律云不成
自入。岂是人解也。今详。僧物诸出家人。有共用分。无
独用分。故独入巳。佛判不成。意令夺取还作共用。其
别人物。全无共义。不可相比。教理分明也。

又亦取者之意者。为取者意。欲从道至道等取也。今
详。亦可从道至道等。随得处则犯也。谓或道中得。或
非道中得也。

文言空处者。十诵第一。有主鸟衔物去。比丘以偷心
夺取夷。得鸟时兰。鸟随比丘所欲至处夷。若至馀处
兰。若野鸟衔物夺取兰。待鸟吉。随所欲至处兰。至馀
处吉。若野鸟衔物。有主鸟夺取。比丘夺是有主鸟物
(同初句说)。野鸟夺有主鸟物。同后句说(此等皆为偷有主人物也)。多论
第三。若移鸟令离周员边际。名离本处。若流水中捉
鸟。令后水过前头。亦名离本处。

不输税者。祇第三云。何等物不应税。何等物应税。世
尊弟子比丘尼一切外道出家人物。是名不应税。若
卖买者。应输税。广如彼说。十诵第一。比丘度关应输
税物。而不输税。税直五钱夷。多论第三。比丘亦有税
法。此等部别。亲见三藏不信四分无输税法。遂捡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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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果然无税也。

二足中鸟者。若在空中。如前多论。若在地上。如祇律
第三。驱举一足兰。两足夷。四足多足。并皆最后一足
夷也。

同财业者。祇第三。有二教化比丘得物当共。后时一
人得好衣段。便语伴言。从今日始各任相禄。是中半
满者夷。次句受施咒愿巳。语施主言。且置汝边。我后
当取。还语伴言。各任相禄者兰。次句闻欲施衣。便豫
语伴。各任相禄。得越毗尼。有二粪扫衣比丘三句同
前。但第二句果石䨱之解要。第三句不取不䨱解要
也。

共要者。共得一五。俱得夷也。见论第九。相要者。某时
共去。或中前中后等。名不从教。教中前取。而中后取。
教初夜取。而后夜取。白月黑月。此年后年亦尔。教者
犯小罪。取者犯夷。

守者为其赏物者。谓守物人。为求物人守物也。

在外推求得财共分者。求物人许共物人分也。

私隐五钱者。即求物人隐也。今详。或可如祇第三云。
有比丘摩诃罗出家。不善戒行。有比丘语言。长老。共
作贼来。摩诃罗言。我今出家。云何作贼。彼比丘言。汝
不能者。汝但守门。当与汝分。摩诃罗言。我不作贼。与
我等分。何以不去。答言可尔。即俱共去。彼比丘入触
物时。二俱越。动时二俱兰。离处二俱夷。此律守者。即
同祇律与他守也。看道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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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句是尅下三通慢者。崇释亦同。今详。唯尅故有求
五过五之别。若言漫者。何成求减求过之别。诸句通
漫。皆同斯破。准教人位中。所教容漫也。虽知非理。且
随疏释。

具三同登者。一者过五五钱同是一主。二者过五五
钱果罪同夷。三者过五五钱因罪同兰。今详。疏中自
具此相。岂劳登释。

取减五边究竟偷兰者。谓临盗时。别起心取也。不得
相成过五因兰。不成减五果兰。兰不成兰故也。又
解。先求过五方便是兰。后减五方便是吉。彼先因兰。
不得成后减五因吉也。

先取重心后取减五因果颠倒者。先取重心。即是因
兰。后取减五。即是因吉。兰若成吉。即颠倒故。

减五能所前巳别故者。如前方便教人求减五钱。得
过五钱等四句也。

见论就尅有四比丘者。彼论第十卷说也。人若别主。
可言教人之业。与自作不相成。若同一主。理应思择。

当宗理尽者。盗戒宗明夷罪也。

直疑有三者。实是人物。向彼非人畜生无主。起三直
疑。为人非人。为人畜生。为人无主也。

横疑有三者。实是人物。起三横疑。一者为非人为畜
生。二者为非人为无主。三者为畜生为无主(此是云律师义)
疏主不存。以无文故。若尔。章云伹三亦不合理。谓此
文中。有主无主。唯两相对。但合一句。若开三句。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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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是重轻相对。亦违此文也。

有主犯不犯门五过五重轻门岂容合说者。今详。设
使有主之中。人非人物。是重轻门。五与过五。亦是重
轻门。亦必不得合。且如说云人主想五钱若过。岂得
即名重物重物想。巳合说讫。若作文云。人主非人主
想。重物非重物想。偷兰。此方是合。故今直破。应云四
句之中。律文并云五过五钱。何得说言重物重物想。
巳合说讫。然祟亦云。巳合说讫者。不应理也。

犯不犯门重轻门者。如下第三疏。境想义也。

上问缘中对重物须有心差单双者。今详。何伹阙缘
须辨单双。亦应具缘云重物重物想。若问缘。今详。何
但阙缘须辨。云重物非重物想及疑。即是心差也。非
重重想。即单阙也。非重疑即双阙也。然前具缘不立
重物想者。义如上辨。

戒本总句者。戒本云。不与。即是初句也。故释相中开
此总句为语。三中后三三句。戒本合说。故云物也。

饰宗义记卷第四本
饰宗义记卷第四末


巳下疏本第三制戒竟中。人趣报胜者。崇云。人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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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天亦应然。

乃至形心俱是受道之器者。崇云。天有圣道。煞不成
夷。北州得夷。非由道器。黄门二形。类北洲难。今详。章
中先简非畜。是故说云人趣报胜(显果胜也)。善因所招(显因
胜也)若尔天胜应杀成夷。为除此疑。故简曰形心俱是
受道之器。一者形是道器之类。如北洲。而彼洲人心
多放逸。故心非器。二者心是道器之类。如黄门等。唯
在南洲。南洲厌猛。心是道器。而由形缺。故形非器。三
者俱是道器之类。如三洲中具根之者。此之三句。煞
并得夷。即简诸天。俱非道器。形非人类。心阙厌欣。故
彼形心俱非道器。即由此理。兼显北洲及黄门等。并
即摄在道器类中。故萨婆多论第三卷云。问曰。何以
伹害人。得波罗夷。答人有三归五戒。波罗提木叉多
在人中得沙门四果。又佛辟支人中尽漏。是以害人。
得波罗夷。馀道不得。准此论文。故显北洲及黄门等。
是道器类。问天能入圣。何非道器。答天无木叉。又得
道少。故论说言多在人中得沙门果。又解脱分在人
三洲。北洲难无。以类摄相。故所立义非不善成(然北洲人
定寿千岁。必不可杀。无中夭故)。

应坏四等者。旧名四等。新名四无量也。谓平等缘一
切有情。脩慈等行。故云四等。俱舍二十九云。言无量
者。无量有情为所缘故。引无量福。生无量果故。崇云。
此四无量。无学故成就。非是学人及异生得。如何乃
云应坏四等。又成四等者。必不行煞之人定无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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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详。四等必不行煞。理则相符。而言无学方坏四等。
违大小教。且违小教者。婆娑八十一云。一切圣者。及
内法异生。皆通二种(谓曾得未曾得二种)。外法异生。唯是曾得
(外法异生。即外道也)。又瑜伽四十四云。菩萨略有三种。脩四无
量。一者有情缘无量。普缘十方安住无倒有情胜解。
脩慈俱心。二者法缘无量。住唯法想增上上意乐。正
观唯法假说有有情。脩慈俱心。三者无缘无量。复于
法远离分别。脩慈俱心。悲喜舍三当知亦尔。有情缘
者。与外道共。名法缘者。与诸声闻及独觉共。不共外
道。若无缘者。不共一切。准此等文。外道尚得。岂得唯
说无学成就也。

释名者。梵云末奴跋沙柂。译为人煞也。崇云。旧解
不然。今解。息风名生。隔断不续。名为煞生。或复生者。
命根名生。隔断名煞。今详。涅槃第二十卷。为阇王说。
息风名生。阇王俗人。不违法相。谓言息风。名之为生。
世尊遂依随转理门。作如是说。若据实理。羯逻蓝等。
根未满时。息风不转。岂不名生。若不名生。煞应无罪。
故婆沙二十六。说羯逻蓝等。根未满时。息风不转也。
又说命根名为生者。违婆沙论百一十八害生纳息
云。问唯法无众生。云何而有煞生罪。尊者世友说曰。
如虽无众生而有众生想。如是虽无众生。而有煞生
罪。(述曰)问意云。唯有色等五蕴实法。无别众生。何故乃
有煞生之罪。世友答意云。虽无众生。而诸愚夫。于五
蕴中。有众生想。今断五蕴。妄谓煞生。故得煞罪。论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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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言无有众生。何因定执有实众生。大小乘宗同无
众生。若执有生。便同外道。岂顺正理。故还依疏。断坏
阴境。以之为正。故即婆沙百一十八云。问诸蕴中。何
蕴可煞。有说色蕴。色蕴可为刀杖触。故有说五蕴。谓
色蕴坏。馀之四蕴亦不转故。如破瓶时乳等亦失。即
疏所引杂心第五亦是明證。然萨婆多及大乘等。一
刹那中。具足五蕴。若成实宗。十不善业道品云。五阴
相续中。有众生名。坏此相续。故名煞生(巳上论文)。此谓识
想受行次第而生。由坏色蕴。令识想等不相续生。名
为煞生也。

境用作名者。通律师云。煞者是用。生者是境也。

若依多论者。多论无文。此是杂心第五。及婆沙害生
纳息中说也。

四阴及命根者。理实四阴摄命根。何用及字也。而今
意说。命为报主。故别说也(命根是不相应行蕴摄也)

以现在受刀杖使未来不续者。此合婆沙及杂心论。
两释为一也。婆沙一说云。煞未来蕴。问未来未至。云
何可煞。答彼住现在。遮未来世诸和合。说名为煞。由
遮他蕴和合生缘。故得煞罪。有说煞现未蕴。问未来
可尔。现在不住。设彼不煞。亦自然灭。云何煞耶。答断
彼势用。说名为煞。先现在蕴。虽不住而灭。然不能合
后蕴不续。今现在蕴不住而灭。则能令其后蕴不续。
故于现在亦得煞罪(巳上论文)杂心两说亦同
但杀报色不煞馀三者。汎论无记。总有四种。一者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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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名报也)。二者威仪路。三工巧。四变化(亦名通异也)。此四无
记皆通色心二聚。不相引发。各别而起。不同馀三发
身语色。且如内起威仪路心。发起身业在路而行。是
故威仪从为名。又工巧心。发身语业。于壁等处。彫𦘕
工巧。是故工巧从处为名。又变化心发身语业。升空
变化。及化金石等。故名变化。四并是无覆无记。唯起
表业。不发无表(大乘异熟。唯是无记。威仪工巧。即通三性。变化即通善及无记。不同小宗)
但煞触尘不煞馀八者。十二处中。十种色处。于中除
声。皆是报色。声非报法。上巳数明也。然寻俱舍颂云。
谓唯外四界。能斫及所斫。故知十八界中色香味触
四种外界。皆是所煞。不唯触尘。盖由婆沙等云。色蕴
可为刀杖所触。即执触为所煞。然刀杖所触者。谓相
对碍。名之为触。未必即是触尘也(或可触尘。能出告受。偏说触尘)

断头腰二处者。婆沙二十七云。问何故断头及腰。便
死。断手足等而不死耶。答头腰二处。是大死节。故断
便死。手等不然。复次欲界有情。依段食住。喉通段食。
腹为食依。故断二处。命根便断。复次头是眼等多根
依处(章中多人住处是也。谓于头中。具五色根。此五色根。即十二入中五入是也)。断之使
坏眼等诸根。腹是息风所依止处。断腰腹坏。息无所
依。故断二处。命根便断(章云。腰是出入息住处。即是论云息风所依也)

一念实法无煞生者。此宗一念不具五蕴。要由识想
受行四心次第而生。并所依色具五蕴。于斯五蕴假
立众生。离蕴更无别体。如林离树无别林体也。此亦
如是。故阴是实众生无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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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烦恼为命根者。由业烦恼。招一期报。故立为根也。
然此命根。离色心外。更无别体。不同有宗离色心外。
有别实物。为命根体。

迷法想阙当法想者。有馀皆言迷五缘犯法也。今详。
即说五阴实法。名之为法。若转想心迷法想。若疑心
阙。当此法想。故下疏云。阙决正心也。

非人人想有前心吉者。古师但见非人之文。在人想
前。不了煞心方便前后也。

比于转想等者。举喻也。如转想云。人非人想。即是举
其后非人想。以结前时人上因兰。今非人人想亦是
举其后非人境。以结前人上因兰。后相后境二门皆
有本异两殊。皆是举后结前因罪。

即此文是者。非人人想文是也。

阙决正者。犹豫义也。

次双阙者。由有异境替本人境。即五缘中阙第一缘。
复于异境疑犹豫。是问第二。故名双阙。下诸戒类准。

不同阙初缘者。若阙初缘。要于异趣境起本境想也。

别前阙第二者。前阙第二。疑当本境。今则不然。故有
别也。

若单双俱阙境一六者。谓双阙中具有阙境阙心之
义。故望阙心。即须配在阙第二缘。阙心中辨。若望阙
境。复须配在阙第一缘。阙境中明。然阙境中单双各
含。非畜杌木。以为异境。故成六也。

想疑并阙心一六者。对本人境。转想向外。缘为非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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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以杌木。疑心亦尔。故成六也。此止两种一六之言。
意除人趣。以为异境。以人异境。煞不免夷。故且除之
也。

单双二阙广各十九者。此即总说人等四境。以差大
境。缘异本想既有十九。缘异本疑故亦十九。言十九
者。人与非畜三异境上。各含阙缘差心息不强而煞。
即成十五。杌木除强。有馀四种。便成十九。想疑各然。
即是境差。三十八也。下诸戒首准此应知。更不烦辨
(章云。此二阙者。单双二阙也。即下文更不烦辨也)

容得提吉者。不煞而打。若大比丘即得提罪。馀众即
吉也。

轻重二兰者。远近因别也。

具七方便者。阙通缘中。初三两缘。即阙方便也。阙别
缘中。第一缘即境差也。阙第二即想疑也。阙第五即
境强缘差心息也。由有此三不得煞故。下诸戒类知。

馀二类然轻重为别者。皆须制意释名具缘阙缘也。
非人变畜。同入非人。煞之得兰。不变畜提。并如下文
也。

杂宝藏忧陀美王缘起。如彼经第十卷说。

无别二逆者。俱舍十八云。若有害父。父是阿罗汉。得
一逆罪。以依止一故。若尔喻说当云何通。去告失欠
持。汝巳造二逆。所谓害父。煞阿罗汉。彼显一逆由二
缘成。以二门呵责彼罪(喻说者。谓有喻说契经也)。婆沙百一十九。
亦同。伽论第一。问颇有。煞比丘尼。非母非阿罗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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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罗夷。得逆罪耶。答有若父出家。受具足戒。戒转根
作尼。打尼得吉。打具戒父提。馀文皆吉也。

父实变者者巳命终竟此谓刹那中阴即受畜报者。
疏意云。父之假者。实巳转变。成畜生身。谓父命终受
中身。但一刹那。即受畜报。时中迅速。故不觉知。理实
中间。巳径生死。故婆沙第七十说。劫初时人。忽变为
蛇。有一释云。有馀师说。彼径死生。若尔死生。必受中
有。如何众人不见间断。答中有迅速。时人不知。如彼
广说。此馀师义。婆沙虽复详为不正。馀师何必肯伏
婆沙。更有别释。如破迷记。今不叙者。彼欲且昭崇师
高慢。而亦不将以为实理。然崇破此旧义十六条云。
转根者本生死。故婆沙释劫初时人云。忽有腹行者。
共号为蛇。问云何人趣即作傍生。答非即人趣转作
傍生。但彼身形。前后有异。于中有说。彼恒是人。然宿
业缘。兴衰不定。初福业胜。故作人形。后时食恶谄曲
增故。人形相灭。变似傍生。如或有人。被他咒术。变似
驴等。而实是人。复有说云。彼是傍生。然彼遍从极光
净殁。乘宿恶业。受傍生趣。前福馀势。初时似人。后时
食恶恶谄曲增故。人形相灭。复傍生形。乃至则知。旧
解其失四也。曾闻祟师以此疏中阴。问宝法师(此法师后
入东部住佛授记寺)。法师数年。未能决断。后时因捡婆沙论文。
遇见此文。方为断决。以为不正。今详。法师亦是未晓
婆沙宗意。此婆沙宗。一刹那思造牵引业。多刹那思
造圆满业。既从一思无差别因。所感总报。故尽一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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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不可转。其圆满业。既有多思。所感别报。故容转变。
是故婆沙两释意云。或造一思。感畜生报。而由多思。
圆满此业。故初似人。后复本形。或造一思。感人总报。
亦由多思。圆满此业。故初是人。后似畜报。今准大乘。
多思牵引。多思圆满。故由多思牵引总报。亦可改
转。由藏识中。人畜差别名言种子为亲因缘。由其造
业时业增上力故。令人与畜亲生种子杂起现行。岂
同婆沙。五百罗汉不染无知并未能断。妄释一思。为
牵引业。而现是畜。云实是人。或现是人。云实是畜。云
实是人。深为谬矣。若尔大乘人变为畜。有中有不。答
为往馀方。故有中有。即本处生。何用中有。良由造业
万类差殊。故使难思。色类报别。唯佛具足自业智力。
方能了知。岂罗汉等而能通释。故今疏中依馀师义。
论其实理。应依大乘。问婆沙后释云。本是畜。初时似
人。即煞此人。为得何罪。今详。婆沙虽是谬释。且应为
释。煞得𠎝夷。害心重故。人相在故。实人似畜。反此应
释。

劳不满者。他皆释言。有生身恩。无养身思。故劳不满。
今详。生恩重于养恩。故婆沙百一十九云。如有女人
羯剌蓝。随有馀女人。收置身中。后所生子。以谁为母。
煞害何者得无间罪。答前为生母。后为养母。唯害生
母。得无间罪。以羯刺蓝。依前生故。诸有所作应咨养
母。俱舍十八亦有四文。准此论文。俱生非养煞之得
逆。故不得言生而非养。名劳不满也。应言劳不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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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于子。恩爱情微。畜无智故。名劳不满。子于父母。
害心不重。以报劣故。故章云。又报劣故也。

初缘四兰者。若据异境。有一句夷也。

易想四句者。谓转易异想。即转想是也。

降斯巳还者。谓馀有学人也。如婆沙百一十九云。问
如害阿罗汉。得无间罪。害诸有学。亦得是罪耶。答不
得。所以者何。前说无间。由二缘得。一背恩养。二坏德
田。害诸有学非坏德田。以彼有功德。亦有过失。有妙
行行。亦有恶行。有善根。亦有不善根故。问退阿罗汉。
害之得无间耶。答不得。还是有学故。如前说。问此于
最后命将断时。必住无学。云何不得无间耶。答于无
学身。无恶故心故。谓彼但于学者身中起煞意及加
行。非于无学。由无无间因故。不得无间罪(背恩者。释父母逆也)
地藏经者。十轮经也。

漫心成逆者。婆沙一百一十八亦云。问彼不了知是
阿罗汉。何故得无间罪。答不以了知故得罪。以坏德
田故得罪。彼于苾刍众中。起无简择等煞意乐。由此
极恶之心。害及罗汉。是故得逆。古师意言。下文价人
漫心供佛。今师破云。树神告知。故不须引浪判尅漫
也。

得逆罪者。谓不欲煞。作打佛心。是逆之类。非正逆也。
故俱舍十八云。要以煞心。方成逆罪。打心出血。无间
则无。然母无论第三云。有波逸提。不生善根。亦无羯
磨可得除罪也。何者。如比丘瞋心欲断佛命。打佛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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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不可忏也(巳上论文)。欲煞而打。但合得兰。是煞因缘故。
不欲煞打。方可言提也。

佛或阙二者。一理二教也。被异来替。故不成逆。即阙
理也。本期成夷。今但得兰。即阙教也。

本兰今兰故者。佛必不由外缘所加煞行。虽然唯应
得兰。今事异时。纵异境替。还得兰罪。故云本兰今兰
也。本谓加行。今谓事停也。

父等唯一者。此前害佛被异来替。有二门义。一者望
本期说。于佛境理教但阙。二者望不可害。于本佛境
阙理不阙教。而今害父。被异来替。唯一门义。谓于父
上。夷逆俱无。即是理教俱阙也。又言父等者。等取母
及罗汉也。

对佛想疑不简趣之同异或二或一者。先释或二者。
由实是佛。佛无害义。决不得夷。即是阙教损。由向外
缘。同异趣相或疑。以心轻故。复阙理也。次释或一者。
阙理同前。而不阙教者。本兰今兰故也。

父等同趣相疑唯一阙理不阙教以本夷今夷故者。
唯一义也。本夷今夷者。是容有义。亦非决定也。且如
经文。作馀人想疑。先结想疑二因罪讫。傥不断命。不
必今夷。

教名该三人者。不煞而打佛及罗汉并父。为三打并
提也。在家父打得吉。故言全异打在家父。及出家父
并无逆罪。故言皆无违理也。

人缘合辨者。此人即是制戒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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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停心中多贪欲故不净对治者。一切有情烦恼
偏增。不过五种。为治此五。脩五停心。涅槃三十六具
说五停。瑜伽二十六声闻地中。亦具足说。如彼论中
引经文云。云何苾刍勤脩观行。是瑜伽师。于相称缘。
安住其心。谓彼心比丘。若唯有贪行。应于不净缘。安
住于心。若唯有嗔行。应于慈悯。安住其心。若唯有痴
行。于缘性缘起。安住其心。若唯有慢行。应于界差别。
安住其心。若唯有寻思行。应于阿那波那念。安住其
心。如是名为于相称缘安住其心。(述曰)谓或有人贪欲
偏增。由有贪增之行相故。名为贪行。此贪行者要须
缘境。作不净想。心息贪增。方能入道。旧名停心。即停
息义也。或有瞋行。令脩慈悯。或有痴行。迷于缘性。遂
妄执有冥谛梵王等。以为缘起。此应观察十二缘生。
正缘起性。以除痴行。或有是我而起慢行。应观身中
六界差别。了达无我。以除慢行(四大及空识为六界)。或寻思行
掉散心多。令缘息风。止散动行。此并世尊称机设药。
而崇乃云。然五停心亦不遍脩。于中要者。唯有二门。
谓不净观及持息念。今详贪寻理须此二。傥愚缘性
等。岂得同然。此出小宗俱舍中偏僻之教。岂能遍达
有情机缘。又云贪有四种。一显色贪。缘青瘀等。二形
色贪。缘被食等。三妙触贪。缘虫胆等。四供奉贪。缘尸
不动等。此贪虽骨锁能除。以骨锁中无四贪境故。教
比丘脩骨锁观。即能除彼四贪不生。故涅槃云。贪欲
病者教观骨相。若作骨观。释此文者。非直即与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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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亦复不乖入道次第。若取智度论中五种不净
释者。非直不应趣入之门。亦为一切圣教相害。诸师
不知旨趣。直见不净名同。引来释。遂成大妨。以此即
是念处位收。如何至后中却脩持息。今详。骨锁是缘
外身。谓贪欲者。贪他身显形等相。故脩骨观。以除四
贪。今观律文。乃是自缘内身不净。观成自厌。何得妄
判。若作骨观。与律相应。问准何教文。脩不净观。缘他
缘自。有差别耶。答瑜伽二十六。声闻地中。不净观门
总有六种。以除五贪。破迷记中巳广释讫。今不具陈。
伹述要者。谓贪有两。一于内身。欲欲色欲贪。二于外
人。淫欲淫贪。不净亦有二。一者依内污秽不净。谓内
身中发毛爪齿等三十六物。二者依外污秽不净。谓
或青瘀。或复脓烂。广说乃至或复骨锁。或便秽等。
此二种中。由内污秽不净所缘。令于内身欲欲欲贪
心得清净(此则缘于自内身中三十六物不净充满。以用对治希外欲境之欲贪也)。由外
污秽不净所缘。令于外身淫欲淫贪心得清净。淫相
应贪复有四种。一者显色缘青瘀等。二者形色缘变
赤等。三者妙触缘于骨锁。四者承事缘于散坏。准此
论判。足彰内外。故知所引五种不净。是缘内身。与律
符会。以律文中厌内报故。

巳辨正理。次述崇意云。
五种不净。是念处位。凡脩观法。要从五停。次入念处。
今五不净既是身念。如何后文却教持息。以其息是
五停故。若从念处。却脩五停。故知乖理。今详。智度论
二十一释。身念中明此五种不净。彼意欲辨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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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道品法中四念处位。通初习业。若五停心。若总别
念。皆是道品之中四念处摄。如何但见四念名同。即
浪判为七方便中四念处住位。又教持息为寻思行。
教脩不净。乃为贪行。所为全殊。何名趣次。又准智论。
息念亦是念处所收。宁得局判。为五停位。故彼智度
论五十三云。复次须菩提内身中脩身观时。一心念
入息时知入息。出息时知出息。广如彼说。此等并约
通名四念。但缘色法。以之为境。即名身念。缘受心等。
准此亦然。是故有漏无漏观门。无不皆收入四念住。
何得五停。不入念住也。经论法相甚深甚深。或合或
离。乍通乍局。愿除滞执。审察真诠。

身贪有五种者。此乃古德搜括经论。立斯五种也。一
者财贪少欲来治者。诸论皆言小欲喜足(旧名少欲知足)。俱
舍二十二云。言喜足者。无不喜足。言少欲者。诸无大
欲。问所无二种差别云何。谓于巳得妙衣服等。更多
求者。名不喜足。若于未得妙衣服等。多希求者。名为
大欲。世亲破云。岂不更求。亦缘未得。此二差别。便应
不成。故应说言。若于巳得不妙不多。怅望不欢。名不
喜足。若于未得。求妙求多。名为大欲。与此相违能治
之法。名为喜足。乃以少欲。二者色贪说不净行。三者
淫贪舍无量治。俱舍二十九云。毗婆沙说。欲贪有二。
一色。二淫。不净与舍。如次能治(色谓显形等可意也。淫谓淫欲也。有人言
非淫欲者谬也)。杂心第九亦同。俱舍世亲复别释云。理实不
净能治淫贪。馀亲友贪。舍能对治(此是舍。即是四无量中。舍无量也。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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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皆以无贪喜根。为〔答〕性)。四者名贪示众生空者。成实论。于五阴
中。假名众生。执此假名为实生。而生贪爱。名曰名贪。
故成论十三贪因品云。染著假名。则贪欲生。第二十
三智相品云。如瓶中无外。名曰空瓶。如是五阴中无
神我。故名为空。五者法贪空治者。既达生空。复观五
阴实为空故。第十四身见品云。复以空相。灭五阴相。
又云。五阴散灭。是为法空。广说如彼。

能变除不净者。彼论长行云。食以上馔众味肴膳。经
宿之间。皆为不净。假令衣以天衣。食以天食。以身性
故亦为不净。况人衣食。(述曰)四大合成此身形质。名为
身性。身性能变食为粪除也。智论二十六云。或作猪
狗常啖粪除。故知除即粪也。

初举前第二等也者。如上科文。为四。一依病设药。二
比丘默念。三顺教尅获。四方求舍命。今此第二大文
亦四。初有三文。如次重举前大段中后三文也。

见论鹿杖沙门作沙门形相者。见论第十云。作沙门
形。剃头留少周罗发。著坏色衣。所䨱身一。以置肩上。
入寺依止。皆比丘拾取残食。以自生活(巳上论文)。见论第
十。婆裘河者。世间有人言。此河能洗除人罪。鹿杖沙
门念言。我当往婆裘河洗除我罪(巳上论文)。此外道执也。

文言杖如冢间等者。多论第三。问佛一切智。何故教
诸比丘。令得衰恼。若不知者。非一切智。答曰。尔时不
但教六十人。佛教无偏。但受得利有多有少。故无咎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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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知众生根业始终必以此缘后得大利。见论第十
云。语比丘。我入乐静。半月独住。勿令人来至我所。唯
听一人送食。何以如来作如是敕。以观往昔五百猎
师。煞诸群鹿。因堕恶道。经久得出。得生人间。出家为
道。五百比丘。宿殃未尽。于半月中。更相煞害。此恶业
至。佛所不救。是故如来半月入静。于五百中有凡夫
人。是故如来为说不净。因观不净。厌离爱欲。得生天
上。若不离爱。生不善处。是故为说令生善处。佛为说
巳。复作是念。若比丘死。来向我言。一比丘死。或三四
死。乃至七死。非可以我神力救护。是故入静。欲息诸
讥。使人言佛一切知。而不能断弟子相煞。其中有人
答言。世尊入定。是故不知。若佛知者。必当制断。

更说法中文两者。前科文言第二唯愿下请更改观。
今此言更说法者。即是其科也。

贪患者。显烦恼也。从烦恼发业。业与烦恼。是集谛体
也。

次第反对前煞缘中四句之文者。前说不净观中文
四。一依病设药(今此文亦尔)。二比丘默念(此云亦尔)。三顺教尅
获(此文亦尔)。四方求舍命(此文第四。即是获果。故知前三。是获果〔咀〕不同前文。为煞因果。
故云反对也)。

从伴作名者。理实此观以慧为体。今言念者。由念能
令专住一境。念慧想应。俱是心所。故是伴也。俱舍二
十二云。契经中说阿那波那念。言阿那者。谓持息入。
是引外风令入身义。阿波那者。谓持息出。是引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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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出身义。慧由念力。观此为境(境谓息风)。故名阿那波那
念以慧为性。而说念者。念力持故。于境分明。(乃至)此相
圆满。由具六因。一数。二随。三止。四观。五转。六净。数谓
系心缘入出息。从一至十。不减不增。恐心于境极聚
散故(减十心聚。〔谓〕十心散)。然于此中容有三失。一数减失。于二
谓一。二数增失。于一谓二。三杂乱失。于入谓出。于出
谓入。离是三失。名为正数。若十间心散乱者。复应从
一次第数之。经而复始。乃至得定(先从入数。五入五出以之为十)。随
谓系心。缘入出息。不作加行。随息而行。息而行。息入
出时各远至何所。谓念息入。为行遍身。为行一分。随
彼息入。行至喉心脐髋髀胫乃至足指。念恒随逐。若
念息出。离身为至一磔一寻。随所至方。念恒随逐。有
馀师说。息极远乃至风转。或吠岚婆。此不应理(吠岚婆此
云迅猛风)。此念真实作意俱故(若假想者。名胜解作意。如观自身为白骨等。若称境
者。名真实作意)。止谓系念。唯在鼻端。或在眉间。乃至足指。随
所乐处。安止其心。观息住身。如珠中缕。为冷为𤏙。为
损为益。观谓观察。此息风巳。兼观息俱。大种造色
及依色住。心及心所具观五蕴。以为境界(准观五蕴。是四念住
位。以其四念。摄五蕴故)。转谓移转。缘息风觉安置后后胜善根
中。乃至世间第一法位(谓从四念。引起缘四谛观。从𤏙渐至世第一法等也)。净
谓升进入见道等(等取无学道)。有馀师说。念住为初。金刚
喻定为后名转(从此巳前。有烦恼故。未名为净)。尽智等方名为净(等取
无生智也)。婆沙二十六释息念。不系具叙。思觉者。新名寻
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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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本中持刀与人者。安煞具煞。崇云。此释不然。彼自
解云。此牒缘中。持刀赞劝。今详。五分第一。初缘自手
煞人。制一戒本。又因众多比丘得病。语诸比丘。与我
刀绳。与我毒药。与增病食。将至高岸。时诸比丘。皆随
与之。佛即呵制。汝等愚痴。自断人命。与刀令死。有何
等异。即制第二戒本云。若比丘自断人命。持刀授与。
得夷。不共住。又因住病人。索刀绳等。诸比丘言。佛不
听我与人煞具。遂教人煞。即观制第三戒本。故知持
刀是安煞具。此律文言安煞具者。先知彼人厌患身
命。即持刀毒若绳。及馀支具。置之于前。乃至广说。故
知即是五分缘起。勿谬破之。赞劝等煞。五分律中。皆
缘起也。

一念识支托父母胎者。且准萨婆多。十二有支。分为
三际。无明与行。立为前际。次有八支。立为中际。理实
中有。即属中际。然约增胜。约入胎时。中有后心。缘于
父母。生颠倒心。最后一念。结生染识。立为识支。从此
续生生有初位。名羯逻蓝。从羯逻蓝。次第乃至钵罗
奢祛。五位之中。未生眼耳鼻舌四根。总名名色。即钵
罗奢法。六处巳满。名为六处。出胎巳去。根境识三虽
复和合。而名为触。然未了知苦乐差别。故或有时触
火触刀。但名触位。此意显三五岁来。理实胎中亦有
三和。而今胜显。故独标名。次了苦乐。避损害缘。名为
受位。此即意显十四十五巳来。次起淫爱。名为爱位。
次广追求。名之为取。取即是爱。然极增广。别立取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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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追求积集当业。名之为有。此之八支。名为中际。从
此后生。如今时识。名为生支。此后次第至当来受。总
名老死。此之二支。名为后际。此三际中。前际即是过
去烦恼。并所发行。以之为因。感得中际。前之五支。以
之为果。即中际中爱取烦恼。复发者业。以之为因。招
于后际生与老死未来之果。彼宗亦名三世二际。谓
前七支以为前际。后五支名后际也。广如俱舍第九
顺正理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婆沙二十三释之。今
云一念识支托父母胎者。辨取中有末心也。俱舍正
理并有两释。一释即取中有末心。同时精血。生次后
念羯逻蓝等。一释即是中有之末。一念根大依精血
生。此精血中有根大。以生次念羯逻蓝等。顺正理师
取后为正。然虽中有是不可煞。今且通取入胎位故。
故言初识也。或可此律准同大乘。生支即是识支现
行。即是创依羯逻蓝识。为识支也。大乘正义。尅性分
别。无明与行及爱取支。通于现行及以种子。识等五
支以有支。唯是种子。生与老死。唯是现行。略分为四。
一者能引支。谓由无明发福等云行。引本识中识名
色六处触受五果种子令生现行。故名能引。二者所
引支。即此识等五果种子。名所引支。三者能生支。谓
由爱取。润前识等五果种子及福等行所有业种。转
名为有。此之三支。亲生当来生与老死。名能生支。即
五果种生现行时。名生老死。由此应知。识支现行。即
名生支。故瑜伽第九。所有福非福不动行所熏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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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识。及彼种子所生果识。立为识支。复应知了无明
与行及爱取有。以之为因。识等五支。是果种子。生与
老死。是果现行。故唯识论破论小宗云。一重因果足
显轮回。施设两重实为无用等也。广释如唯识第八。

五分似人者。谓四十九日。即是胎中五位。初之四位。
如次即为四七日也。次三七日总名钵罗奢祛。钵罗
奢祛此翻枝枝。此谓第五七日止有形相。第六七日
生眼等根。第七七日发毛等现。总名枝枝也。

自业为四者。一自煞。二身现。相三口说。四身口俱相
也。然寻文相。坑塪倚拨与药安具。亦是自业。然不亲
为。是故且寄教人中辨。故首律师云。八是自业也。

彼有遣使书故者。谓下释中。遣使为一。遣书开二。合
有三遣也。然今列章。但列彼二云。若遣书。若教遣使
书。略无初遣使也。下释第十四章云。遣使者。若遣使
往彼。汝所作善恶。广说如上。承此口叹死自煞者夷。
方便不死兰。今此列章中无也。问此第十四云遣使
者。与前第三遣使何别。答前是遣使直煞。后是遣使
口叹。令其自煞也。馀遣书寻文自晓(馀释非理)。见论十一。
若教今日煞。受教明日煞。或复反此中。前后亦尔。煞
者得夷。教者脱重罪(巳上论文)。多论第三。大同也
境想释名者。识谓内心。取境像别。问何不名境疑。答
文中虽言人疑兰等。而亦由想取像不决。通名境想。
亦可得名境疑。而且从初受称也。

境有优劣是非者。总谈上下诸篇。故云优劣。各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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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之别。名是非也。

心有浓淡谬误者。上下诸篇。境想五句。于中初句名
为浓淡。下之四句。名为谬误。

犯齐一品者。初句齐果罪也(一一果罪约八业明。亦是犯齐)

犯等四句者。一犯。二不犯。三轻。四重也。

俗者如贩者。谓贩卖戒唯二俗犯。五众不犯也。谤(大二
小谤)覆(覆粗罪)。说(说粗罪)。疑(疑恼)。藏(藏衣钵)。二宿(未具女人同宿)。外局衣
(取衣浣衣赞食指授)。寻此衣食。既是外事。不应在此内报门
辨也。又寻夺者。理通内外。应别立门。不应唯就内报
中辨。

如谤覆说义该两众者。且谤与说。尼戒本文。无别缘
起。直列出之。故知大小二谤。俱五残提也。说粗俱五
提也。论其覆粗。尼八夷中覆粗夷戒。及大僧覆粗戒。
并云除馀人告。故知尼覆四夷八夷。并得夷罪。僧覆
四八。但犯提罪。然尼单提复有覆粗戒。直列戒本。故
知僧残巳下覆之。俱五犯提也。

馀通可知者。谓此既辨形报通局。前门复辨道俗通
局。其内外门及大小门。虽巳辨局。而未辨通。故今须
辨。通内外者。如后当知。通大小者。准多论说。取浣通
望。尼三众犯。准祗取尼下众衣不犯。如是等类。随应
当知。

通四趣者。人天非畜也。

境仍是宽者。加水风空。故不同犯淫也。

如观许等想者。发诤戒境想云。观作观想。回僧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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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想云。许作许想也。

染心衣食者。尼受染心男子衣食犯僧残。境想云。染
污心染污心想也。

盗夺虫水等者。通损内外也。如虫是内水为外也。

第三有无者。谓诸戒中何戒有境想。何戒无境想也。

二六者。第二篇六戒有也。颂曰。摩粗媒两房(谓摩触二粗媒
及两房)。三十有一(回僧物是)。九十十五。颂曰。说地生虫水(说粗
堀地坏生用虫水)
。日暮赞两足(足初足也)。非残不受酒(非时残宝不受饮酒
也)。饮虫并覆观(覆粗发诤)。

二房舍七者。前房四重。一过量。二不处分。三有妨。四
有难。后房三重。除其过量也。

盗媒粗坏生各有二重者。盗中一者有主有主想五
钱过五钱。二者有主有主想减五钱过五钱。三者有
主有主想减五钱。媒中一者。媒嫁媒嫁想。二者人女
人女想。粗语者。初粗戒中。一者粗语粗语想。二者人
女人女想。坏生中。一者种子生作生想。二者草木生
作生想也。

除十者。颂曰。淫触并三二(二粗。二房。二足。合为三二也)。赞暮想为
十。除十六戒。同颂曰。三夷媒回说。堀坏非残受。二虫
酒覆粗。发诤等十六。

略出戒本者。尼律中直列戒本。无别缘起也。

摩触五句。人男人男想染心四句。染污心染污心想
也。

对便二十一者。盗媒坏各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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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此境犯者。此等皆局大僧尼犯。馀众则轻。应言比
丘比丘想。随应知之。

如祇二随咸有境想者。祇律十八。随举比丘戒云。举
不举相越毗尼。不举举想越。举举想提。不举不举想
无犯。随摈沙弥戒云。驱想等准前应知。

媒粗等反此者。前言以无所对法故。今媒粗等。有所
对法。可为境想。故云反此也。尼覆戒应言粗罪粗罪
想等也。

第四门多小者。欲辨此门。要知两义。一者了知三重
相对。二者悬谈此门意趣。且三重相对者。一者重轻
二境相对。且如人境。望非人境。望非人境。二境相对
为境想者。煞皆有罪。名曰重轻门也。人对畜生。道对
非道。应知亦尔。二者犯二境相对。且如有主对。无主
物。不与而取。名犯不犯门也。不处分等。应知亦尔。三
者本异二境相对。于中有两。一者望戒以说本异。如
煞人戒人为本境。纵使始终迷人为畜。虽望本期畜
是本境。今由望戒即人为本。与上相违。名为异境。二
者望本期心。以说本异。如本期心。欲煞人境。今还对
人趣煞方便。称之为本。起方便后。有境差来。始名异
境。故应了知本期望戒二种本异。第二悬谈此门意
趣者。古师一向定判煞淫触粗语等。为重轻门。盗覆
说等。为犯不犯。然覆说中。粗非粗想者。非粗一向谓
全非罪。故知亦是犯不犯门。今师破彼定判之失。且
如杀人。人对畜等。可是重轻。若对杌木。即犯不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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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不定也。盗对无主。是犯不犯。对非畜物即是重轻。
亦是不定也。或有唯是犯不犯门。如处分非时等。又
应了知。据律现文。境想唯据本期本异。结罪亦是唯
结本境。疏中所辨古今意者。欲摄多义。通据本期。及
以望戒。两种本异。既明本罪。亦兼异罪。随应当知(次当
释疏)。古师释中。转想及本迷并得夷兰罪者。并释五中
第三句也。转想意显本期本异。本迷意显望戒本异。
两本并夷。两异俱兰。故云并得夷兰也。汎论诸戒□
第三句者。淫酒两本。皆犯究竟。所馀诸戒元期本犯
(犯因罪)望戒本者。一向不犯(疏意且然。义实不尽。如上方便义中破之)

若煞妄摩触及二粗等者。二粗谓是二粗语也。此等
并约有情之中重轻门并也。

本迷二境者。谓迷犯境。为不犯境。此即缘二境迷也。

何以覆说第三粗非粗想落闻通者。此难意中含有
两势。一者汝言轻重定有。第三何以说粗非粗想。是
重轻门第三落开。二者以彼二戒粗非粗想是轻重
故者。汝莫定言。粗非粗想是犯不犯。上篇相对。即是
重轻门。故为如此。好者定判即妨也。

重轻之中位有其三者。先且总述疏中意者。重轻门
中进入不犯。便具二门。一重轻门。二犯不犯门。又辨
犯不犯门。退就重轻。亦具二门。一犯不犯门。二重轻
门。就前重轻具二门中。位即成三。谓将定五以为一
位。以戒四五复为两位。故合三也。就犯不犯门位亦
成。亦谓定五及戒四五。合成三也。然寻疏中两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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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名虽是同。而于重轻门中。释或四五。纯就本迷释
之。于犯不犯门中。释或四五。乃即双就转想本迷两
义而释。由此故令读诵之者。心生迷乱也。

先辨重轻进入不犯三位义者。疏云。若转想定五者。
转想本迷。一向定五。然易解故。疏中不重释也。次释
或四五。以其难晓。是故疏中重释云。云何或五。若想
对二趣巳下。是约重轻门本迷为五也。又云若想对
无情巳下。约犯不犯门本迷为四也(此即先约重轻通入犯不犯门。
纯约本迷释或四五讫也)。如似覆说类前亦尔巳下。正破古人所
辨覆说。一向唯就犯不犯门。本迷局四。今师意云。若
对下三篇。亦是重轻门摄。即本迷应五。故疏云。若对
下三轻重应五也。又亦得就犯不犯门本迷为四。是
以疏云。然落开通此是全谓非罪而说者。无犯故然
(即是破古本迷局四。而显今师本迷通或五四也)。次辨犯不犯门退就重轻
三位义者。疏云若准此义犯不犯位亦有三巳下是
也。此门戒四五。即是双就转想本迷释也。疏云。作想
转迷者。如次即是本迷转想之异名也。

犯中无重轻者。谓不处分一向残罪。不同煞等人畜
夷提也。

馀准可知者。下篇类准也。谓如学家受食。高下著衣
等。并犯中无等。并犯中无重轻也。

通约本异二境者。据义非文。文唯辨其本境罪故。名
据本境四即齐四等。据文非义也。然淫酒戒。本迷本
境。亦有五句。今言迷四。且谈馀戒也。崇师广叙此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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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说。彼即破云。若言相对三趣。犯境起迷。以吉罗故。

为斯具五者。如似始终迷人。作非人想。煞人无罪。非
人有吉。此吉乃是异境上吉。何开境想第三句事。斯
既非本。不合预入境想阶次。今详。此据望戒本异。故
无失也。又云。煞中亦有非畜为重轻门。亦有非情为
犯不犯门。何须先约重轻作三位也。次犯次犯不犯。
更作三位。今详煞中须进。盗中须退。故亦无失也。又
叙此疏中。若据大境四即齐四节。遂即破云。又此境
想位通本异。如何局言若据本境。今详境想。境虽本
异。而论结罪。唯结本境。故言若据本境。故亦无失也。
更有多言。准例应故。

五等之差馀亦类然者。馀戒类然也。上文两戒。虽有
境想。然其初戒。境想义异。盗戒之中。复但四句。故并
不对。以释义门也。

○大妄语戒

圣人有正语业命。故决不妄语也。

空慧定者。准此律中。即是无色定中空处定也。然准
十律第二卷云。目连入无所有处定。与此不同也。

目连语滥者。滥似妄语也。

以出世间法诳他得罪者。不然。应言以过人法诳也。
以其有漏定等诳人亦夷。而非出世法也。下准应知。

馀吉是凡者。谤妄两提之下因吉也。

兰吉二妄通诳三趣者。妄谤因兰。即是诳人。若称胜
法对非人兰。即诳非人。若对变畜称圣得兰。即是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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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故知兰妄通诳三趣也。次论吉罗。提下因吉。即是
诳人。对非人妄兰下之吉。即诳非人。对不变畜大妄
得吉。即是诳畜。故吉亦通诳三趣也。

第三虚实者。谓境虚实也。如妄语时身中。实无胜法
可缘。名为境虚。由实不得。圣知在身。故心既知无胜
法可缘。而口违心。复是心虚。故俱虚也。

兰吉两妄义同上二者。三趣兰吉。随其所应。若称圣
法。即是俱虚。若称凡法。唯取心虚犯也。

残提二妄境难是事通于内外非是圣法无问境之
虚实伹使心虚皆成妄语者。意说大妄。约理而成。颇
有约事亦成妄不。故今释云。境虽是事等也。首律师
云。自三根名内。他三根名外也。

彼人不清净者境实心虚者。如下文言。若彼人不清
净。不见闻疑。彼犯波罗夷。便言见犯僧残。此即显其
境实心虚也。

有想不妄可得出者是境虚心实者。傥若出者。作文
应言。若彼人不清净。不见闻疑。彼犯波罗夷。是中有
见闻疑想。便言见闻疑犯。若作此说。便称实心不成
谤罪。是故谤戒不得出也。今详此句。名境虚心实者。
无实三根不称口说。名境虚也。心中横想。谓有三根。
口说称心。名心实也。疏意虽亦然有违妨。前句既约
彼人不净。名为境实。何故此中不约不净。名为境实
人此既约无实三根。名为境虚。前句何不约无三。名
境虚也。今且为救。汎论境界。或二或三。所言二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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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心内所现想境。如实无三横想。谓有当横想心有
三相现。二是心外实事之境。曲开为两。一约实行。彼
人不净。二约实相。彼人身上。实无三根。即以无三名
为实相。今者为成句数差别。所以前句境实心虚。即
取实行以为境实。今此所论。境虚心实。即取实相以
为境虚。后诸违妨。咸准此通也。

残提义同者。谤残妄提也。

离为六心者。谤残妄提。各离六心也。下虽有文。今欲
辨异。故须悬叙。且谤六心者。第一句云。彼人不清净
不见闻疑彼犯夷。便言见闻疑犯得残。第二句云。彼
人不净不见闻疑彼犯夷。生见闻疑想。后妄此想。便
言见闻疑犯得残。第三句云。彼人不净不见闻疑彼
犯夷。是中有疑。便言无疑见闻疑犯得残。第四句云。
彼人不净不见闻疑彼夷。是中生疑后便妄疑。便言
见闻疑犯得残。第五句云。彼人不净不见闻疑彼犯
夷。见中无疑。便言有疑见闻疑见闻疑犯得残。第六
句云。彼人不净不见闻疑彼犯。是中无疑。后疑妄无
疑。便言见闻疑犯得残。次辨小妄六心者。第一句云。
不见闻触知。言见闻触知言提。第二句云。不见闻触
知。有见闻触知想。便言不见闻触知提。第三句云。不
见闻触知。意中生疑。便言无疑见闻触知提。第四句
云。不见闻触知无疑。便言不疑不见闻触知提。第五
句云。不见闻触知无疑便。言有疑见闻触知提。第六
句云。不见闻触知无疑。便言疑不见闻触知提。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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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第一句者。见闻触知。言不见闻触知。反前广说。
此二六中。若境若心。随其所应。称口所说。名之为实。
不称口说。名之为虚。然就境中有三重境。如前巳辨。
随应决了。如应当知。

对小妄辨异者。谓举谤六对小妄六以辨异也。此中
辨异境虚实。并约实相境判也。

咸是境心俱到者。即是虚也。谓境心俱虚也。前辨四
句云。彼人不清净者。境实心虚。今此复言六心皆是
境心俱到者。前据实行境说。此据实相境说。故不同
也。

如自言毗尼者。下灭诤犍度。制自言治法文中。但言
自今巳去与诸比丘制自言治法。既不简别。故一切
犯皆问自言也。

解有多说者。即古今说不同也。章中两说。前说即是
云遵同说。故云多说。

须有自言者。谓律文中。就易治者说。故须有自言也。

僧尼二覆不同者。尼覆夷戒。由罪重故。须众治罚。故
戒本云。若比丘尼知比丘尼犯波罗夷。不自发露。不
语众人。不白大众。若于异时。彼比丘尼。或命终。或众
中举。或休道。入或外道众。后作是言。我先知有如是
如是罪。是比丘尼夷不共住。(述曰)既云彼作是言。我前
知有罪。即是不问白言也。大僧覆粗戒中。既无自言。
良以非坏众故。故不同也。

今此戒中有不问自言者。缘中根本。慰问比丘。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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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何方便。不以饮食为苦本。不问犯彼即自言也。实
得道戒。下开文中。增上慢人。亦是不犯。以无缘起。不
牒入戒本也。

除梦亦尔者。漏失缘有。即牒入戒。梦淫亦开。缘无不
牒也。然不要缘有即牒。故章云。云沓婆等。相差别也。
制意应云胜过人法。非是愚夫之所能契。以未得故。
巳下如章。诸言圣法。皆改为胜者好也。或如瑜伽论
云。善故名圣。无漏故名圣。义即通也。

作境实或提吉者。向未具说提。不同意比丘说吉也。

或全无犯者。向同意说也。

阙五作非过人法兰者。多论第三。若实不诵。自言诵
阿含毗昙。自言毗昙师律师。坐禅阿练若。尽兰。阙六
或得兰。虚称他圣。或教他自称也。

具七方便者。阙通有一。阙别有六。言六者。阙初境差。
阙二想疑。阙七八即馀三也。下诸戒更不辨也。

反名前事者。意说六年。未羯磨受。但可相依说为师
弟。后结集家。名前相依。以为和上。

舍和上等义亦同尔者。初戒中舍和上文。亦同此释
也。尊者曰。此义不然。五年未制羯磨受戒。明知未有
舍和上事。事既未有。云何反名。若但相依说名和上。
舍此和上。应不失戒。故知初戒结集之家。集一代事。
本自无妨。此戒和上。可如前释。通名和上。和上此翻
学故。未曾有经。诸天称野干为和上也。今详未曾有
经。是为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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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三可知者。一礼觐。二慰问。三实答也。

文言或有实或无实者。祇第四云。佛问为实尔不。答
云。世尊我赞三宝舍利弗等是实。自赞不实。佛言。宁
散灰土利刀破腹。不妄称圣而得供养。

说戒文二者。初戒科文云。初明戒本说之仪则。比丘
义巳下广解戒本四句之相。章引十律。

暂伏烦恼者。彼律第二云。因别相观定。故贪嗔不起。
戒本中配生法二空及初果者。准成实宗。创学生空
观。五阴中不见众生。次学法空观阴体空。得空解时。
名入𤏙等。然犹有相之所间杂。后观纯熟。无相决定。
不被相间。名入见道得初果等。如初卷记。以广分别。
崇云。此生法空言深违理教者。成实理教。现有明文。
何因说违也。疏意虽尔。今更别解。实无所知者。下自
言之中。不知不见是也。准下释相云。不知不见者。实
无知见也。诸无间道说之为知。诸解脱道名之为见。
或可创达名知。重推名见。此之知见。通摄一切有漏
无漏。脩慧所摄一切观门。实不知见。故云实无所知
也。

自称言我得上人法者。总显违心妄说胜法也。准下
释中。有总有别。且总释者。信戒施闻。智慧辨才。名上
人法。且人法者。谓人身中阴界入法。今上人法超过
人法。即是信戒乃至辨才。此是出要。名上人法。信为
初入。戒为法器。施为资粮。引闻思脩。律云智慧。即思
修也。修慧既满。依證分别。为人宣说。故须辨才。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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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施闻。及以思慧。既非过人。何用明之。答得脩慧者。
信等方满。自显巳满。故成夷罪。非谓直称信等而巳。
次别释者。如后律文。即于脩慧。相应随转。开十四章。
如后应知。

我巳入圣智者。别显无漏过人法也。

胜法者者。别显有漏过人法也。馀文易了。

文言信戒者。章云。理解之信者。意显缘三宝。得无漏
信也。戒即无漏道俱戒也。此二即是四證净体。亦名
四不坏净。如上受缘中巳略分别。

文言施者。疏主意说。无贪善根。与胜法应也。

辨才。即四无碍解。至下受戒犍度明之(法义词辨)

身念处等。如上偈序中略释三十七品中辨之。

不放逸者。善大地十数之中。不放逸数也。然此意显
与胜法相应心所数也。

精进者。章云正对。今详。且可五根五力觉支中。进根
进力进力觉支进道支也。此亦善大地中精进也。

初门有三者。谓依成论入道次第。初得生空。次得法
空。后入见道。断见道或。得初果等也。谓从五停心位。
乃至念住。学观生空。如章云。从身念观得生空之解。
此显五停心位。观身不净。与念住位。以为加行。观境
虽同。对治有异。谓五停位对治贪行。身念位中对治
例然。此二位俱缘于身以之为境。观为不净。或苦空
等。通名身念也。故成论十四身见品云。初教观身。破
男女相故。次以发毛等。分别身相。但有五阴。又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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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灭法品云。观空者不见假名众生。如人见瓶以无
水故空。如是五阴中。无人故空(巳上證生空)

越度生死者。当越度之。非谓生空位中巳得越度也。

次入法空者。如章配脩习巳下文也。即灭法品云。有
实五阴心。名为法心。善脩空智。见五阴空。法心即灭。
又云。若證诸阴灭。则五阴不复现前。成假名因缘。又
云若破坏色是名法空(且举灭色阴)。身见品云。五阴散灭。
是为法空(且举五阴灭也)。然详创入法空位中。名入𤏙位。乃
至次第入世第一。故第三卷四法品云。又以无常等
行观五阴时(谓无常苦空行。以观阴灭)。生顺泥洹下𤏙善根。能令
心热。名为𤏙法。𤏙法增长。成中善根。名为顶法。顶法
增长。成上善根。名为忍法。忍法增长。成上上善根。名
世第一(巳上论文)。然此四位。虽观法空。犹被有相之所陵
杂。故灭法品。引法印经说。行者见色等。无常败坏虚
诳厌离之相。是亦名空。但未是清净。是人于后。见五
阴灭。是观乃净。故知诸阴灭。(述曰)𤏙等位中。用无常观。
引起空观。故观无常。以知虚诳。然虽观空。而未决定
见诸阴灭。后决灭时。观得清净。方名入道。如章意显
入见道后配守护巳下文也。故彼第三卷四谛品云。
见五阴灭。名初入道。从是次得七菩提分(巳上论文)

解融莫二者。能观智解融会空理。平等无二也。问所
缘空理即是灭谛。为有体不。答准彼宗中。空无有体。
故二十四五智品云。问曰。泥洹非真实有耶。答曰。阴
灭无馀。故称泥洹。何所有耶。又云。以尽灭故。名为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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洹。犹如衣尽。更无别法。又云。问曰。令无泥洹耶。答曰。
非无泥洹。无实法。见或永移者。入见道永断见惑。故
称永移。谓离身中也。问彼宗初果巳證无相。后后诸
果更何所作。答虽證无相。有时还生。故须数脩令相
永灭。故五智品云。问曰。以无我智能灭诸相。第二智
等更何所用。答曰。诸相虽灭还生。是故须第二等。乃
至随于何时。诸相灭尽。更无相生。尔时名阿罗汉(巳上
论文)。上来成立虽巳备陈。然崇破云。寻破云。寻此妄情
转违理教。岂有念位中巳得二空无相。夫人空者声
闻所行。法空观门菩萨位有。如何忽以此言配文解
释。此违入道次第。亦乖经论宗途。此寻旧疏数本皆
然。如是重抄。获何福利。唯显造者不善宗文。复益
学人妄传无义。故今改踪。聊申正解。依前重写。恐转
成非。冀诸智人。思文察义。希弘圣旨。永播真诠。拾遗
抄云。夫论二空无相。非凡所尅。岂有身念位中巳得
成就。又人空者。声闻所脩(广说乃至)。此违入道次第。亦乖
大小宗途。今详。身念引起无相。谁言身念即是无相。
又复法空出自成实。龙猛菩萨亦有明言。故智度论
第四十云。佛后五百岁。分为二分。有信法空。有但信
众生空。言阴是定有法。但受五阴者空。(述曰)世间执我
能受五阴之身。此则空也。又云。复次我空易知。法空
难见。所以者何。我以五情求之不可得。但身见力故。
境想分别为我。若法空者。色可眼见。声可耳闻。是故
难知。(述曰)既言有信有不信者。明是声闻之所诤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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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云是菩萨所诤。以其菩萨必信法空故也。问声闻
若许證法空者。与菩萨何别。答声闻伹了五阴身空。
未必了知不离唯识。岂同菩萨遍达法空了唯有识。
若尔何故唯识等论。唯證生空。答不能尽證一切法
空。故隐不说。犹如声闻。亦能少分断所知障。而非全
断。故但说其断烦恼障。故不相违。上来虽且顺疏消
释。窃寻文相。应须更释。今暇论也。

究寻道理位应局定者。谓且竖通诸门之义。故云类
然。一一门中约位横尅。则不如是。故云位应局定也。
且如文言。自言持戒。若无漏戒。见道初起守护观察。
名初入道。故守护前诸文应劫。即非一向始终相似。
不得定言馀皆类然也。

空无相等者。萨婆多宗。四谛各四行相。苦四行相者。
俱舍二十六且一释云。待缘故非常。逼迫性故苦。违
我所见故空。违我见故我。集四行相者。如种理故因。
等现理故集。相续理故生。成办理故缘。譬如泥团转
绳水等。众缘和合。成办瓶等。灭四者诸。蕴尽故灭。三
火息故静。无众患故妙。绝众灾故离。道四者。通行义
故道。契正理故如。正趣向故行。能永超故出。空无相
等三三摩地。随配如章。俱舍二十八云。无相三摩地。
谓缘灭谛四行相应等持。涅槃无十相。故名无相。缘
彼三摩地得无相名。十相者。谓色等五。男女二种。三
有为相。无愿三摩地。谓缘馀谛十种相应等持。非常
苦因。可厌患故。道如船筏。必应舍故。能缘彼定得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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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名。皆为超过现所对故。空非我相非所厌舍。以与
涅槃相相似故。

因言正受者。崇云。梵云奢摩他。此翻云止。止者是定。
言正受者。译者谬矣。今详。梵云三摩钵底。此云等至。
谓离沈掉平等而至。故云等至。此即定之异名。旧制
正受。即离沈掉。故名为止。领受至身。复名为受。处处
经论。皆言无想等。至未曾见名无想止也。

八背舍。或名八解脱。对此略以六门分别。一辨差别。
二释通名。三明相别便释别名。四出体性。五依身依
地。六相生次第。且初门者。总寻一切大小教文。有五
差别。一有对治障门。二引神通门。三断烦恼门。四不
共德门。五转弃背门。小宗多明转弃背门。大宗多明
对治障不共德门。小宗全阙。引通断或。小隐大显。然
上来伐诸家章疏。偏通杂引。讥不可依。如瑜伽注。巳
广分别。今且略依弃背一门。以示其相。或因义便。少
显馀门。

第二释通名者。婆沙八十四云。问何故名
解脱。解脱是何义。答弃背义是解脱义。问若弃背故
名解脱者。何等解脱弃背何心。答初二解脱。弃背色
贪心。第三解脱。弃背不净观心。四无色处解脱。各自
弃背次下地心。相受灭。弃背一切有所缘心。故弃背
义是解脱义(此即释弃背门)。尊者世友。作如是说。心于烦恼
解脱清净。故名解脱(准此示显断烦恼门)。大德说曰。由解脱力
而得解脱。故名解脱(准此。亦显引胜德门)。胁尊者曰。有所背舍。
故名解脱(背即弃背。舍即舍烦恼也。此即二门合辨)

第三明其别相。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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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别名者。先列名。次方辨释。且列名者。八十四云。一
有色观诸色解脱(俱舍二十九云。内有色想观外色解脱)。二内无色想
观外色解脱。三净解脱身作證具足住。四超诸色想。
灭有对想。不思惟种种想。入无边空空无边处具足
住解脱(此显弃背门。若约馀门。但应云空无边处解脱。下准此知)。五超一切空无
边处。入无边识。识无边处具足住解脱。六超一切识
无边处。入无所有处具足住解脱。七超一切无所有
处。入非想非非想具足住解脱。八超一切非想非非
想处。入想受灭身作證具足住解脱。次辨释者。初二
解脱。其相稍隐。今以理推。自有二门。一者初脩。二者
后起。且初脩者。婆沙八十四云。有色观诸色者。谓内
各别色想未离未舍未除。观诸色者。谓为离舍除内
各别色想。由胜解作意。观外诸色。若青瘀。若脓烂。若
膀胀。若骨锁。是初解脱。(述曰)若巳离欲。虽于欲境无有
贪爱。然亦见其青黄赤白等可意之相。于斯可意色
境之中。未能观为青瘀等相。由别色想未舍未除也。
今为舍除内色想故。故脩胜解。观外诸色。作青瘀等。
次辨第二解脱。且诸初脩者。八十四云。内无色想观
外色者。谓内各别色想巳离舍巳除。观外色者。谓不
为离舍除内各别色想。而胜解作意。观外诸色若青
瘀等。(述曰)谓巳能观作青瘀等。故名巳除内别色想。而
复欲令观用转胜。更观外色作青瘀等。上来巳辨初
脩义讫。次辨后起者。问既是后起。必知内色巳舍巳
除。是则应名内无色想。何得复名内有色想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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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色名初解脱。答有二义故。名为内有色想观外诸
色。一者定前加行。不起分别。我今此身。内无色想。而
直作心观外诸色。名初解脱。若于加行。先起分别。我
今当作内无色想观外诸色。此即名为第二解脱。观
粗而复劣。第二解脱。细而复妙。故不同也。故婆沙云。
复次加行由无色想究竟时。观外色故。名内无色想
观外诸色(大乘宗中。具有初修。及有后起。如杂集论。今不暇论)。第三净解脱。婆
沙八十四意说。第三解脱。亦是内无色想观外色。然
第二观缘不净境。若第三观缘净色境。何以然者。谓
观行者。为试善根。若观不净。不起烦恼。未知观净起
烦恼不。又观不净。令心沈蹙。今令暂悦。故复观净。俱
舍二十九。两义同此。然此但能总观净相。不同胜处
能别分别青黄赤白也。身作證言后当解释。第四超
诸色想灭有对想不思惟种种想入无边空空无边
处具足住解脱者。八十四意云。超诸色想者。谓眼识
相应想。灭有对想者。谓灭耳鼻舌身识相应想。理实
离欲界染时。巳超鼻舌二识相应想。离初虑时。离馀
三识相应想。今者复离第四静虑染。起彼所依。是故
说言超诸色想。灭有对不思惟种种想者。谓不现起
第四静虑意识相应诸杂乱想。入无边空者。脩此观
时。于加行位。思惟墙上树上舍上诸虚空相。取此想
巳。假想胜解观察空相。展转引起初无色定。今详。若
以六行离染。即厌下地为苦粗障。缘空相为静妙离。
故从加行以为其名。名空无边处也。既脩成满。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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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缘四圣谛境。及以虚空非择灭境。复于空处善四
蕴法。得获成就名具足住。第五超一切空无边处入
无边识识无边处具足住解脱者。谓加行时。思惟清
净眼等六识。取此想巳。假想胜解观察广识。展转引
起第二无色。此即名为超于空处。馀义准前。第六超
一切识无边处入无所有处具足住解脱者。谓脩此
时。弃舍下地。缘于广识无边行相假想之心。名无所
有。馀义准前。第七超一切无处有处入非想非非想
处具足住解脱者。谓复止息无所有处粗心心所。非
如七地有想定故。名为非想。非如无想及灭尽定。故
非非想。馀义准前。第八超一切非想非非想处入想
受灭身作證具足住解脱者。脩此之时。如婆沙百五
十二意说云。若入无想定。作出离想。计为涅槃。若入
灭尽定。由厌想受。作止息想。先起欲界善心。次入初
静虑。次入第二静虑。如是乃至入无所有处。次入非
想非非想处。于非想非非想处上中下心。从上入中。
从中入下。下品断入灭尽定。譬如女人续毛为缕。除
去粗者。縎缋细者。乃至将尽。以手绳之入灭尽定。俱
舍二十九意说。定前有三种心。一者想心。二微细心。
三微微心。从微微心后。方入此定。又俱舍云。何故经
中第三第八。说身作證。非馀六耶。以于八中。此二胜
故。于二界中。各在边故。(述曰)一由胜故。谓实八种。皆依
身證。而三八胜。独得其名。二由边故。第三唯依第四
禅故。第八唯依非想地故。顺正理第八十。有一释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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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第三八说身證者。举二边际。类显所馀色解脱中。
净为边际。于诸无色灭定为边。此意义同。对法第十
三云。谓由第三。于有色中。障断尽故。各證转依。名身
作證(谓转依名身也)。上来既巳广辨相讫。其差别名。随义自
显。

第四出体性者。俱舍云。八中前三。无贪为性。近
治贪故。并其助伴五蕴为性。次四解脱。以四无色定
善为性(此简无记染及散善)。一释通取近分地中诸解脱。一释
唯取根本地中立为解脱。顺正理意。将后为正。婆沙
八十四。以四蕴为性者。通眷属说也。第八解脱。即灭
定为体。婆沙云。以不相应行蕴为性。是也。

第五依
身他地者。先辨依身者。婆沙八十四云。初三解脱。依
欲界身起。想受灭解脱。依欲色界身起。馀四解脱。依
三界身起。大乘宗义。如瑜伽注。此无暇辨。次依地者。
婆沙俱舍意云。初二解脱。能治欲界及初定中显色
贪故。依初二定。第三解脱。依第四定。以第三空。胜乐
所迷。故依第四弃不净观。四无色解脱各依自地。灭
定解脱依非想地。唯大乘宗。初二解脱各依四定。馀
同小乘(亦如瑜伽注释)

第六相生次第者。婆沙八十五云。
从解脱入胜处。从胜处入遍处。又云。小善根名解脱。
大善根名胜处。无量善根名遍处。此同瑜伽第十二
云。脩观行者。先于前缘思惟胜(此显解脱)。次能制伏(此显胜处)
既于制伏得自在巳。后即于此遍一切处。如其所欲。
而作胜解(此显遍处)。又云。譬如世间瓦金铁师和泥等。未
善调练。解脱位亦尔。如善调练。胜处位亦尔。如调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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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随欲转变。遍处位亦尔。所馀广义。如瑜伽注。上来
略辨解脱义讫。胜处遍处准此应知。谓八胜处。即从
初三解脱流出。遍处即从后四胜处之所流出。加观
四大及以空识。义准解脱。不复繁论也(次随疏释)

灭二十一心心所法等者。有宗诸心。于一切时。必与
通大地十法相应。今欲入定。加行必善。复与善大地
十法相应。即是二十。并第六识为二十一。馀识不能
邻次入定。故不说之。然灭一心起一定体。定体即是
不应行。别有实物。能遮于心令其不起。或有欲令灭
二十二心心所法。谓随忻厌二心加行入定。随灭忻
厌中。即二十二也。然忻厌心。若心所中别建立者。可
作此说。若或不立。即前说为足也。

除入正受者。或名胜处。章云除犹舍入者解。意显舍
者胜烦恼故。解即悟入义也。理实入者处也。古译为
入误也。婆沙八十五。问何故名胜处。胜处是何义。答
胜所缘境。故名胜处。复次胜诸烦恼。故名胜处(巳上论文)
言制入者。入即是处。处谓外境。胜解作意制伏境故。
名为制入。初二胜处即初解脱。次二即是第二解脱。
后四即是第三解脱。有差别者。解脱是劣。胜处是胜。
又前弃背。今即制伏也。

一切入正受者亦名遍处。一切是遍。入即处也。婆沙
八十五云。问何故名遍处。遍处是何义。答由二缘故。
名为遍处。一由无间。谓托青等胜解作意不相间杂。
故名无间。二由广大。谓缘青等胜解作意境相无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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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广大。大德说曰。所缘竟广。无有间隙。故名遍处
(又云)。从净解脱入后四胜处。从此入前八遍。此中解脱。
唯于所缘。总取净相。未能分别青黄赤白。后四胜处。
虽能分别青黄赤白。而未能作无边行相。前四遍处。
非唯分别青黄赤白。而亦能作无边行相。谓观青等
一一无边。复思青等为何所依。知依大种。故次观地
等。一一无边。复思此所觉色。由何广大。知由虚空。故
次起空无边处。复思此能觉。谁为所依。知依广识。故
次复起识无边处。此所依识。无别所依。故更不立上
为遍处(论文云)。问解脱胜处遍处。有何差别。答名即差
(可知)。复次下品善根名解脱。中品善根名胜处。上品
善根名遍处等。如彼广解。

自言有道者。古师依成论十一。定具者不然。此中意
明成大妄语。答言持戒馀食知量。减损睡眠。岂成大
妄。故依舍利毗昙解者为正。或有疏本阙者。是前出
疏本。宜写足之也(次当配释)。成论二十一。遍释其相。彼论
初五。定具品中。列名者。章中不次。彼(论云)七具善信解。
八具行者分。馀同章中也。

一清净持戒者。论曰。问云何名净持戒。答若行者深
心。不乐为恶。非谓畏后世及恶名等。名净持戒。又说
戒为平地。能观四谛。又法应尔。若无持戒。则无禅定。
犹如治病。药法所须。如是治烦恼病。若无持戒。则法
药不具。

二得善知识者。论云。问曰。何故但说善知识耶。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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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说。阿难问佛。我曰安座一处。作如是念。遇善知识。
则为得道半因缘也。佛言莫作是语。善知识者。则为
得道具足因缘。所以者何。生老病病死众生。得我为
善知识。则皆解脱。

三守护根门者。论云。行者不可闭目不视。但应一心
正念现前(此即根律仪)

四饮食知量者。论云。问曰。饮食以何为量。答曰。随能
济身。若食不增冷热等身病。贪恚等心病。是则应食。

五损于睡眠者。论云。问睡眠强来。云何除遣。答行者
见得人身。诸根具足。得俱佛法。能别好丑。是为甚难。
今不求度。何当得脱。故勤精进。以除睡眠。

六具足善觉者。论云。若人虽不睡眠。而起不善觉。所
谓欲觉。瞋觉。恼觉。若亲里觉。国土觉。不死觉。利他觉
等。宁当睡眠。勿起此等诸不善觉者。于非亲里中。欲
令得利。令其实贵安乐。能行布施。不应起如是觉。何
以故。不以念故令他得乐。俱自以此坏乱定心。利少
过多故。

七具善信解。论云。行者若能好乐泥洹。憎恶生死。名
善信解。

八具行者分。论云。如经中说。五行者分。一谓有信于
谛宝。心无疑悔。二不謟曲。以质直心。是则易度如人
向医具说病状。则易救疗。三少病。若多疾病。则妨行
道。四精进。为求道故常勤精进。五智慧。以有智故得
果。此第七八。疏中翻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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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具解脱处。论云。五解脱处。一者佛及尊胜比丘。为
之说法。随其所闻。则能通达语言义趣。以通达故。心
生欢喜。故身猗。身猗故受乐。受乐则心摄。是初触解
脱。二者善讽诵经。三者为他说法。四者独处思量诸
法。五者善取定相。谓九相等。皆如上说(取定相者。先至冢间。取青
瘀等相明记在心。还至住处一心等想)。此五之中。前三显闻慧。第四思
慧。第五脩慧也。能生解脱之处。处是生长门也。如瑜
伽第十四。应知。

十无障者。无三障。若离诸障。则堪受道。

十一不著者。不著此岸彼岸。木淡中流。此岸谓内六
入。彼岸谓外六入。中流谓贪喜等。

次述正义。依舍利弗阿毗昙。解十一支道者。问宁知
此论。与律相应。答今推律。此律是法藏部。如上分部
义中略巳辨说。然佛灭后。三百年馀。犊子部法上
部贤胄部正量部密林山部五部。皆弘舍利弗阿毗
昙。如部执疏及智度论第二说。然法藏部。虽无文说
云弘此论。此部亦是三百年后兴于世。舍利弗既是
法轮大将。诸部钦重。何所复疑。故集律时。指同论说。
又此律说。又五百结。智度论第八云。犊子部。说五百
缠。故示义同犊子部义。故所弘论。亦应是同。又准僧
祇。第四大妄戒。从三法数增至十。其中亦有四念处
等。五解脱处。六出界。六念。六通。九想。九次第定。十无
学等相。亦似同舍利弗论十一支道也。若准真谛部
执疏说。四分律即是法上部。旧云律师等亦云。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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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敦部。其是一也。准即正弘舍利弗论。以此推徵。
故依舍利弗论。以为正义。崇云。古旧皆取成论十一
定具。或依舍利弗阿毗昙。取十一种集数法门。此等
并非。今解。谓是逆观十二缘起。以老死支由生故有。
乃至行支由无明有。不应复责最初无明以谁为因。
故但十一。(乃至)此解顺理不违法相。往哲不识此文。错
作异释。拾遗抄云。斯等皆欲配数相当。而不究寻是
非道理。然十一支道。义旨全殊。谓是逆观十二缘起
等。今详。若言逆观十一。何因不说顺观十二。窃寻经
论。大小乘宗。逆顺观法。总十馀门。或有逆观五支。或
十六。或复十一。或观十二。宁知逆观十二缘起即为
正义。然破云。斯等并欲配数相当等者。今寻崇释。亦
是以其支名相似。若支名同。即是正义。今应示彼多
十一支。且婆沙八十云。四静虑支。名有十八。实体十
一。俱舍二十八亦同此说。又婆沙九十六云。尊者达
罗达多。作如是说。世尊有时说一支道。有时说二。乃
至有时说三十七。即三十七菩提分法(即准此中。复有一种。十一
支道也)。又云。问菩提分法。名有三十七。实体有几耶。答
此实体有十一。或十二。上偈序中巳述其义。俱舍二
十五亦云。毗婆师说有十一。上来既有多十一支。何
理定知逆观为正。寻诸观门。数有无量。此戒理合摄
法宽多。由妄语时。并容说故。何意要使取少遮多。独
取逆观。令义不足。故依舍利弗论。深契正理。义方圆
备耳。问舍利弗论十一支中云有六念。岂称六念。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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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夷𠎝。答僧祇文中。说有六念。良以修定。若心沈蹙。
欲策令欣。故脩六念也。或在散位。或在定中。并六念。
理俱无失。瑜伽十四。分判六念。前三名为归依具足。
后三名为得證具足。如彼广说(次当释疏)。十一支道者。释
名应云。趣向涅槃名之为道。支分。故支道。支道不同。
有十一数。故云十一支道也。彼论十三十四两卷。广
释十一支道。不可具叙。今略逐难属当而巳。

四向道者。向苦道难行。向苦道速行。向乐道难行。向
乐道速行。婆沙九十三。名四通行。一苦迟通行。二苦
速通行。三乐迟通行。四乐速通行。谓未至定静虑中
间三无色定。诸钝根者所有圣道。名苦迟通行。即此
诸地诸利根者所有圣道。名苦速通行。四根本静虑。
诸钝根者所有圣道。名乐迟通行。即此诸地诸利根者
所有圣道。名乐速通行。问何故名通行。通行是何义。
答能正通达趣向涅槃。是通行义。近分无色。难成办
故。所起圣道说名为苦。根本静虑。易成办故。所起圣
道说名为乐。由钝根者所起圣道。不能速趣究竟涅槃。
故说名迟。诸利根者。所起圣道。疾趣涅槃。故说名速。

四修定者。一者有脩定。亲近多脩学。得现世乐。二者
得知见。三者得慧分。四者得漏尽。多脩亦尔。得世乐
者。如比丘离欲恶不善法。乃至成四禅。得知见者。如
比丘善取明相。若昼若夜。以心开悟。不䨱盖心。得慧
分者。如比丘知受想觉。若生若住若灭。得漏尽者。知
五阴集。知五阴灭。(述曰)此中意显四禅方便。天眼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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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果方便。漏尽方便。以立四脩。谓欲离故见生死过。
故入圣中初胜后极。故立四脩也。

四断者。戒断。微护断。脩断。知缘断。戒断者。谓防护六
根。微护断者。谓分别身青瘀膀胀等。善取其相。是微
护断。脩断者。脩七觉分。离欲无染。知缘断者。如比丘
如是思。身不善行。口意亦尔。断三恶行。脩三善行。(述曰)
瑜伽二十九。释四正断中。分为四断。一律仪断(谓〔花〕巳生
恶法。修律仪断。即此戒断也)。二断断(于未生恶。为令不现行。故修断断。即此文中〔节〕四知缘断
也)。四防护断(于巳生善。修令不妄。即此文微护断也)。瑜伽六十六。复以
四正断。配四种脩。一者得脩。谓未生善法令生。即是
脩断。二者习脩。即巳生善令增。即当防护断。三除去
脩。即巳生恶令其断灭。义当律仪断。四对治脩。即未
生恶令不生。谓即断断也。今释此文大意者。律仪断
者。谓根律仪。于生巳恶。速起正念及以正知。守护根
门。名为戒断。非谓身语表无表戒。此伹伏现行也。言
微诸者。防护力微。未能永断烦恼种子。但于不净观
等。巳生少分善根。脩令增广。微护贪心。不令现行。名
微护断。言脩断者。未生善根七觉支等。欲令现起。引
入现观。故名脩断。此意将入现观。脩七觉支。不同萨
婆多觉支负在脩道位也。言知缘断者。谓以圣道遍
知所缘四圣谛理。令未生灭种永更不生。名知经缘
断。四种皆名断者。断障也。

五解脱入者。第十四释云。五解脱处者(同前定具。是中成论说也)

五出界者。彼论第七卷释。谓比丘念欲时心不向。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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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时善调善脩心。是名出欲界。复次念嗔恚时心不
向。念不嗔恚。善调善脩心。是名出嗔恚界。念害时心
不向。念不害善调善脩心。是名出害界。念色时心不
向。念无色善调善脩心。是名出色界。念自身心不向。
念自身灭。善调善脩心。是名出身界。准瑜伽第十四。
约断三界烦恼。立五出界。彼云。脩观行者有五种观
察作意。能令三界烦恼永断。究竟决定。广说如彼。意
云。于欲无欲。自试观察。若或未断。心临趣入。若巳断
讫。任运弃舍。恚害等准知。于中前三出欲界。第四出
色界。第五出无色界。由此应知。出欲色界。显有学人。
或通凡失。出无色界。局是无学。然基法师云。凡夫有
学。学观出离。非能出离。今作五观。是无学人。巳能出
离。名顺出离观。故不说凡夫有学也。今详。法师不寻
瑜伽第十四。直见瑜伽第十一文。悬作此释。故违彼
论下文也。具如瑜伽注释。

五观定者。观足至顶乃至薄皮。皆是不净。是名初入
定观。不观皮血肉骨。但观人识。识住此世。亦住他世。
是名第三入定观。乃至复观人识不住此世。而住他
(言乃至者。谓以观人骨也。等为加行。复唯观识)。是第四入定观。乃至观识
不住此世。亦不住他世。是第五入定观。(乃至言准前应知)
略述意。如婆沙第四十。名五现见等至。彼意。初二观
法。异生圣者皆得。第三是预流一来者所有。第四不
还所有。第五罗汉所有。世尊此五说为无上。瑜伽十
二。名五现见三摩钵底(此翻为等至也)。意说。五种皆是巳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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谛者所有。故名现见。谓现见谛理巳后。而脩此观。故
受因名也。婆沙意说。现见。现谓由眼见色。引生此观。
故云现见。后三观识亦由见色展转引生。故名现见。
与瑜伽不同也。于此五中。若是罗汉作观者。初二随
应通自身他身不净。第三观预流一来身中识法俱
住二世。谓住现所居世。应更受生。及亦应往二界受
生。故云此世他世也。第四观不还人身中识法。唯往
他世。第五观罗汉识一切生书。大分为知不净无常
(馀人起观。准此应知。广如瑜伽注释)

五生解脱法者。身不净想。食不净想。无常想。世间不
可乐想。死想。如是五法法。亲近多脩。能得解脱。今详。
前二是离欲界染。而观欲界身食二相。以为不净。以
除淫爱并段食贪。次脩圣道。观无常行。以入见道。次
观色界为不可乐。离色界染。而诸愚夫乐三禅乐。今
观可厌。故不可乐。复观无色虽复长寿。而必归无。离
无色染。由此五种离三界染。故云生解脱法也。

六向者。应言六空。传写论者。错为向字也。前第十三
卷列名中。云六向。此第十四释云。六空者。如空三昧
说。即前第十三卷释空三昧云。内空外空内外空。空
空大空第一义空。(述曰)略辨相者。内空除遣缘内六处
贪也。内外双遣也。空空遣前空相也。涅槃意说。空及
空性也。大空遣三千世界大相也。涅槃十六释。大空
者般若婆罗蜜。是名大空。即约空慧名空也。第一义
空除遣执第一义相也。广解空义。如大般若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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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二十空。四百八十八释十六空。涅槃十六释十一
空。智度论四十六释十八空。瑜伽七十七。解深密第
三。同释十七空。并不可繁叙。广如瑜伽注释。

六出界者。第七卷意说。四无量出欲。恚害不乐界(此意
说欲界。此四种所治性)。无相定出相界(谓一切有相相)。断我慢。出疑惑
界。总述意者。初四有漏。后二无漏。无漏之中。无相三
摩地。学人亦得。断我慢者就胜。即空解脱门。理实亦
通三解脱门。唯无学人得。亦如瑜伽注释。

出疑惑者。昔见道时。断非想疑。今得解脱。并昔合说
也。瑜伽十一云。复有六种顺出界。如经广说。(乃至)慈对
治恚。无损行转故。悲对治害。为除他苦胜乐行转故
(谓与众生胜乐行解心也。馀皆准此)。喜治不乐。于他乐事随喜行转故。
舍治贪恚。俱舍行转故(大乘舍无量。双治贪恚。小宗伹治贪)。无相对治
一切众相。相相违故。若离我慢。于自解脱。或所證中。
定无疑惑故。(乃至)前之四种。梵住所摄。第五第六圣住
所摄。今详。瑜伽下文第十四云。有三处诸脩行者难
可超越。一者超越欲贪恚害不乐所摄下界。二者超
越一切行行相现。三者超越有顶。为超此三。五六出
界。广说如彼。谓超前四立四无量。治下欲界。为超第
五一切众相。立无相相三摩地。为超第六立断我慢
人。即第十一文云。观察圣住得道理。建立无相。观察
究竟正道理故。建立第六。此意说言。创得无相理故。
立无相三摩地。显初见道即通有学。故言得道理也。
后尽惑时。建立第六。故云究竟。即显无学也。无学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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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我慢。即显得空解脱门也。答言。三三摩地。通有学
无学。若言三解脱门。唯论无学。以其有学未永解脱。
故不立为解脱门也。准此前四超越欲界。即不还人。
亦通凡夫。第五无相。虽显见道。理亦得通四向四果。
第六唯是无学人。不同基法师总判为无。学者不审
寻文故也。广如瑜伽注释。

六明分法者。食不净想。无常想。苦想。无想。世间不可
乐想。死想。释义准前五生解脱法。

六悦因法者。如比丘悦巳心喜。喜巳得身除。除巳受
乐。受乐巳心定。心定巳如实知见。是名六悦因法(身除
者。除粗重显得轻安也。馀经论中云〔轻〕安。是也)。意说。最初由持戒故。自思无
过。心生喜悦。悦巳渐次引起定心。进入见道。如实知
见。初之一种。悦即是因。后之五种。悦因所生。总名六
悦因也。

六无喜正觉者。七觉支除喜觉支也此意说。依第三
静虑巳上起觉支时。须除喜支。以彼地中无喜根故。
若依有宗。未至定中。亦须除喜。大乘。未至定中。亦有
喜乐也。

七想者。如世尊说。七想亲近。得大功德。至甘露门。谓
不净想(馀六同前。六明分法释义。亦应准前而知)

七定因缘法者。谓正见。正思惟。正语。正业。正命。正精
进。正念。集异门论。名为七定具。此意说。以七为因缘。
能生定体也。瑜伽十一释。有因有具。圣正三摩地。彼
云。前七道支。与圣正三摩地。为因为具。谓正见。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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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业命三。此五道支。与定为因也。正精进。正念。此三
为谓。正见一种亦能为因。亦能为具也。今言七定因
缘者。即五因三缘也。准瑜伽应知。此总意者。创生正
见。了生死过患。次复思惟居家迫迮。次即出家受将
禁戒。即正语业及正命也。从此巳后。复起闻思。正见
发正精进及以正念。以入定心。

言圣正三摩地者。善故名圣。无漏故名圣。即通有漏
无漏定也。广说如瑜伽论。具如瑜伽注释。章云。八解
脱入者。论中言八解脱入胜入也。即是解脱及胜处
两法门也。

九灭者。若入初禅。语言判灭(寻伺能起。语言。名语言行。初静虑中。有寻。有伺。
即是定心相应无欲恚〔等〕。出离善寻伺也。此善寻伺。能灭欲界欲。应恚害等。故云灭也)。入二禅
觉观判灭(第二禅中。全无寻伺故也)。入第三禅善判灭(第三禅。离喜妙乐故
也)。入第四禅。出入息判灭。若入空处色相判灭。若入
识处空处判灭。若入无所有处识处判灭。若入非想
非非想处。无所有处判灭。若入灭尽定受想判灭。是
名九灭。

九次第定者(四禅四无色及灭尽定)

九想者(于前七想。加断想离想也)。释义准前。然断与离。意显灭谛。
离欲界系。名之为断。离色界系。名之为离。离无色系。
名之为灭。今由脩前不净想等。离染道时。或證下之
二界释灭故。故加断离二想也。问若修死想离无色
染。何故但證下二界灭。答死想具有加行究竟。或未
究竟。故未能證无色释灭也(若顺瑜伽二十七。见道所得一切行道断。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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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界。修道所断一切行断。名离欲界。一切依灭界。随应准知。即是二涅槃也)。

十相者。即九想外加灭想也。义准前知。瑜伽第二十。
婆沙百六十六。百六十七。广释十相。前来且据一切
释之。后有一切无常苦无我及死想。意显圣道(死想究竟。
即是无明)。不净食厌世不可乐。意显圣道。加行断离灭三。
意显道果。复约一切。辨转随转。谓十相中三想是转。
七是随转。且如不净想转之时。四想随转。谓世不乐
及断离灭。其义云何。谓修行者先往冢间。观死尸相
青瘀。乃至骨锁连接。取此相巳。至一近处。闭目谛思。
若不明了往观之。既善取巳。疾还所止。调滑身心。令
离诸盖。取先外相。以方巳身。谓我此身具有如前诸
不净相。因于足骨。以柱踝骨。乃至髑髅。最后系念在
于眉间。即从眉间。入身念处。次第乃至入法念处。或
复若乐广观察者。却从眉间。次第乃至却观足骨。如
是次第或观一具。二具三具。一床一房。次第观至海
际。周匝遍满。皆是白骨。从此渐略。乃至还来。却观眉
间。至此观察不净想巳。作是思惟。生死诸行。何可欣
乐。尔时便于三界诸行。都不贪乐。由此先脩世不可
乐。亦得圆满。由不乐故。故欣乐涅槃。故先所脩断离
灭想。皆得圆满。次辨食厌。想转之时。亦四随转。其数
同前。谓脩行者。起厌食时。观手中食。知从谷等。谷等
复从田中种子。种子复从泥土粪秽。展转既从不净
而生。谁有智者。于中贪着。又乞食时。晨朝澡漱嚼杨
枝时。水作尿想。杨枝作指骨想。着衣入聚落时。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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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人波想。腰缙作人肠想。钵作髑髅想。锡杖作胫骨
想。于道见砾石作骨想。至聚落见城壁。作冢墓想。见
男女等。作骨锁想。入乞食得解饼。作人肚想。若[麨]作
骨粖想。得盐作人齿想。得饭作蛆虫想。得饭菜作人
发想。得羹臛作下汁想。得乳作人脑想。得苏蜜作人
脂想。得鱼及肉作人肉想。得饭作人血想。得欢喜丸
作乾粪想。若僧中食。得净草作死人发想。坐床作骨
聚想。所得馀食如前广说。问何须于饮食等。作不净
想。答应作是思。无如生死。由于不净作净想。故轮回
五趣。今欲违彼趣涅槃乐故。复次勿令生净想故增
益贪心。鄣碍圣道。故须生厌。彼既厌巳。生死诸行何
可欣乐。广说如前。次辨想转时。七想随转。谓脩行者
观察诸法念念生灭。彼于春时。见诸卉木生花生叶。
鲜荣红绀。如妙宝色。河池津液。鱼鸟宣戏。便作是念。
今外物生。彼入聚落。见诸男女。歌舞跳跃。饮食喜庆。
即前向之。此何故尔。答曰。此处生男生女。便作是念。
今内法生。夏时后见花叶茂盛。河池汎溢。复念外法
今已兴盛。入聚落巳。见诸男女。击鼓吹贝。欢笑杂沓。
即前问之。知有嫁聚。便念此中内法兴盛。复于秋时。
叶皆黄悴。河池渐灭。便念外物今巳衰悴。彼入聚落。
见诸发白。枎杖而行。身形曲偻。便念内法今巳衰老。
复于冬时。霜风飘击。叶皆在地。河池皆渴。便念外法
今巳灭没。彼入聚落。见诸男女。被发搥胸。问知此处
父母死丧。便念内法今巳复灭。彼于内外。善取相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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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其所止调滑身心。脩于无想。谓如所见。诸无常相。
观察内身。一期诸蕴有尔许位。诸蕴各异。舍馀随观
一位诸蕴。前生后灭。如是一岁一时一月。一昼一夜。
展转乃至最后二刹那生。二刹那灭。尔时即名加行
圆满。从此无间能观诸蕴。一刹生。一刹灭。尔时名为
死想圆满。以诸位灭即是死故。彼观是巳。便作是念。
世尊所说诸行无常。诚为善说。尔时先脩诸无常想。
皆得圆满。复观刹那所逼迫故。便念世尊所说苦想。
诚为善说。即苦想满。即不自在故。念世尊所说无我。
诚为善说。即无我满。既不自在。于空行聚。不生贪乐。
便于三界不生乐着。即前脩世不可乐而得圆满。既
由不乐涅槃。如是广说。上来略叙婆沙解释。乐广慧
者。应自披寻。

十直法者。即十无学人。身中十无漏法。摄为五蕴。如
上受缘癈立中略巳辨讫。此十数中。彼论释诸十遍
处也。

十一解脱入者。谓依四禅四无量前。三无色心。未解
脱得解脱。乃至尽漏。今详。四禅显所依定。四无量者
显能离欲。前三无色显无漏道最后边际也。

五分法身如受缘辨等知者。新经论中。名世俗。良以
俗智遍缘诸法。故立等名。然此四智开法类为四谛
智。由对治故。立法类智。由所缘故。立四谛智。二门通
辨。即成六智。此六随应。摄尽无生并世俗智及以他
心。即十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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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四法者。自身遣使等易知。遣使之中。更遣使故。
亦为四也。亦可五法自兼使等四也。

望所称说类非类等者。将实得道对虚说根力觉竟。
语虽相类。得罪非类。如文可知。

法想者。应言胜法胜法想等也。

文言自言是业报因缘者。如下下文。严好比正忆五
百劫事。十律第二。是人前身从无想天命终。来生此
间。无想天上受五百劫。随心想说不犯。

上来初篇巳说。然戒本中云。不得共住如前后亦如
是等者。瑶云。谓未犯前。以人净故。得于二种法中共
住。若一往犯。不得如昔与比丘住。故云如前。若更重
犯。亦不预前共住之例。故云后亦等。又云。昔未具位。
不预僧流。今犯如昔。故云如前。复遮重犯。故云后亦。
崇义同此也。今详。若曾未犯。望前与后。共住义成。今
者若犯。前共义断。后共更无。故云不得。如前后亦如
是。多论第一。重犯夷吉。更无道器可破故。古来共引
此律中夷重重犯。如尼触戒一一触一一夷。今详。尼
是深防。转根罪灭。何得相类。若犯尼中后四。其义可
然。若犯四重。应准论断也。

●巳下第二篇

二谤自在作教人。彼我同犯。斯亦应言。教人同不同
也。何以然者。若定标名。汝谤某甲。可说同犯。若但汎
教。汝宜谤人。应不同犯。媒等亦应尔。

结残提时不时不得事氏者。调达得残破僧未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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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触等二者。一触。二漏失也。

缘具者。教人谤他。损境事成。即是缘具八缘也。若论
忏罪。要须自为业累方遣。若当使他缘。即不具律文。
忏法要脩威仪故也。

污家戒杀种类者。如缘中溉灌坏地等也。

四馀之戒等妄语种类者。此第四位中。三谏二谤也。

品别阶降巳如上辨者。䨱律师作持止犯。于此中明
也。

多缘多力者。假藉多缘多力也。

坏众行法者。犯巳坏行。于僧用中。非全净因也。

事和者。羯磨名曰事和也。事和为门。约以辨遮。情和
准释可知。

坏时者。时人住敬心也。

○漏失戒

正诽谤者。多论第三云。世人外道。当言沙门释子。作
不净行。与俗无异。

生天龙善神信心者。多云。若作此事。虽复私屏。天龙
善神。一切见之。

阙此境缘者。若将正道。阙此非道境缘也。

缘文三如常者。一佛住处。二至损瘦巳来犯违缘。三
近缘也。

名为非因者。非乐因也。

文言此正法中说欲除者。集谛断也。说慢者。于苦谛
中持我起慢也。灭除渴爱断诸结使者。显道谛也。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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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等者。灭谛也。

乱意眼有五过者。五分第二云。若散乱心眠犯吉。见
论十二云。佛告诸比丘。若洗浴意欲眠。当作是念。我
发未燥当起。若夜亦应知时。月至某处当起。若星至
某处。念佛为初。于十善中。随心所念。有人引见论十
二。梦有四种。于此义中。全成无用。不录之也。

祇第五云。梦者虚妄不实。若梦真实。于我法中。脩梵
行者。无有解脱。以一切梦皆不真实。诸脩梵行者。于
我法中得尽苦除。

祇等亦同可知者。祇有七色。苏油乳青黄赤白也。五
分十色。于祇七外加红黑蜜三也。十律五色。青黄赤
白薄也。青者轮王及轮王受职太子等也。

彼经所说等者。外道计也。

婆罗门出家等者。信外道故也。

心心所法领纳苦乐者。为依于色有心心所。领受苦
乐。安危同故也。

第六若于内色下举第四第五者。谓举前四五两段
文也。觉云。应言举第三第四者好。言四五者错。下准
应知。觉云疏云三千三百者错。前第三错。前第三错。
互成五十句。不约情十一事说。直尔约内色第六。五
六三十。更有三百句。合有三千六百。今详不然。无有
出精不情者期。如为乐故。岂非情期。故疏巳足不。不
劳更加也。

教人亦三者。一比丘教尼。二教二。一教馀人。见论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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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云。举体有情。唯除发爪。及燥皮无精。若精离本处。
至道不至道。及出及至馀一蝇。得僧残罪。

久中梦中等者。见论云。若比丘心想而眠。先作方便。
脚狭手握。作想而眠。夜梦精出。得残罪(准此不开梦也。不先方便
不作想。可如文说也)。若以欲想出不净者。见云。比丘欲起。而捉
女人精出。无罪。何以故。为淫事故得吉。若至境界夷。
若触女身或抱或摩精出。不犯。以摩触故得残。文言
若见好色者。善见云。或见女根根起。视精出不犯残。
得吉。若见巳。动根精出。得残(共女人坐亦准此)俱驱文中。一
切不作出意。足知犯不也。

○摩触戒

息淫疑者。多云。人见不谓直捉而巳等。女异男等者。
简异男也。

又通道俗亲疏广说可知者。祇第五云。女人者。母姊
妹。亲里非亲里。若大若小。在家出家。见十二云。以念
故触母身。突吉罗。女姊妹亦如是。何以故。女人是出
家人怨家。若母溺水中。不得以手劳取。若有智慧比
丘。以船接取。若竹木绳杖乃至袈裟。若母捉袈裟。比
丘以相牵袈裟而巳。若至岸。母怖畏。应向母言。檀越
莫畏。一切无常。今巳得活。何足追怖。若母因此溺势
遂死。比丘得以手捉殡𣫍。无罪。不得弃掷。若母于泥
井中亦如是。祇第五云。有女人落水中。作哀苦声。求
比丘救者。比丘作蛇想捉出。不犯。若授竹木绳牵出。
不犯。若比丘言知汝虽苦。当任宿命者。无罪。(又云)母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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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亲里等文别。相见欢喜。抱捉比丘。比丘当正念住。
若有异心者。残。

非畜各四者。变作畜女。来替作男等三。准前应释。

五十四者。至下释文。其义自显也。九十兰亦尔。触若
得残。不名邻。不名重。非重因故。盗五得四邻重。是因
非因别。邻不邻殊。故此问答非理也。理实拟淫触但
兰罪。本疑盗四得四果兰。非方便也。

内外境别者。身内起染。身外不同也。

再盗不满相续成盗者。下文虽尔。非尽理说。若同一
主。盗心未息。可言相续。同一主一盗一息。纵满百千。
亦不犯重。故亦不定。

呵辞文三者。初俗女。二僧。三佛。俗女初一往宜呵。二
显巳呵意。多论第三。淫欲偏多。问若欲心多。何不作
大事破戒。答此人根熟。应得漏尽。又应度此舍卫城
中。具足千家。正少一人。是故不作大事。诸女人何以
来看。一以世间多事。多诸匆务。出家人所住处。寂静
安乐故。二亲近善知识欲闻法故。三众僧房中。种种
严饰彩画床榻卧具。触目可乐。是故来看。何故正食
后来。又言不必须通一切疑故。又云。俗人食前多事
多缘。或作饮食。处分奴婢。各随缘巳。然后相随。登山
游泽。或诣僧房。又云为闻法故。若食前来。比丘乞食。
不在僧坊故。诸女人何以入房。答谓出家人。断欲清
净。信故随入。问曰。何故有默有不默者。有云。欲心多
者默然。欲心少者不默。有云。若知识者默然。非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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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默。又云。人性不同。有乐覆罪过者默然。不乐藏
过者不默。有云。无有父母兄弟夫婿儿女。无所畏难
故默。有畏难故不嘿。十诵第三云。不喜者。即出房外。
语诸比丘言。大德。法应尔耶。种种可巳。诸比丘种种
因缘。为众女人说法。作礼还去。多云。为说法者。为说
佛法众僧是良祐福田。可信可敬。莫以小缘故自破
善根。又云。赞叹迦留陀夷种种功德。当得漏尽。度千
家作大利尽。莫见小缘自失敬也。

如上淫戒中说者。谓睡眠新死少分坏等。亦准调部
文。故作此释。下文云。有比丘与死女身未坏者。身相
触。多不坏者。身相触。佛并言残。半坏多坏者兰。

不以有智未命终等者。下露坐戒云。人女者有智命
根不断(此即不用彼也)。发发相触等。如见论。若身触发。即犯
残也。

既五六双明此二岂可复得是双者。举此后文吉罗
六句。例难古师无文妄立初句为双也。谓昔覆律师
云。若女来触有四句。一动身受乐(此是双句)。二不动身受
乐。此二句得残。复有二句。一动身不受乐。二不动身
不受乐。此二不乐。故犯兰罪。若比丘有染心。发心触女。
四句皆残。律文但出女来二残。馀二句兰。并比丘往
四句僧残。此六并略。今师意云。下吉罗中。律文六句。
一乐。二不乐(此名〔五〕位句也)。三不受乐动身。四不动身受乐
(此二名交络句)。五不受乐不动身。六受乐动身(此二名双头。亦名双明句
也)。章中先叙三四交结。五六双头。后方叙其初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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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乘即难云。文既五六。巳是双明。此初二句。岂可复
得是其双句。此难意云。残中初句。若许是双。吉中初
二。亦应是双。若吉初二许是双者五六也双。岂容初
二复得是双。此反难记。次顺成云。故知初二立位等。
如章广说。此顺成。意云。准吉六句。以释此中。故云今
解此中等也。谓女触比丘文中初句。义当吉中第一
立位。直言受乐也。文中次句。义当吉中第六双句。动
身受乐也。理应准吉第四交句云。不动身受乐。今此
残中应有之。由此残中即成三句。广释如章。乃至计
为十八句也。问吉中六句。何意但准三受乐句。而不
明彼三不乐句。章中释云。此是残位。不须不受乐兰
也。

下八亦尔者。今详不然。若提捺等。容不动身。傥逆摩
等。云何不动。故随所应。更须除之。

各立位四者。女来二句比丘往二句。故四也。馀皆准
此。

本作重意此三位但兰(乃至)如媒三位等者。谓本自身。
拟犯淫过而触女者。有衣等位。未成重来。一类兰罪。
不分残兰吉等三罪也。如媒亦有吉简残位。而若拟
犯淫欲过失为身媒者。亦皆兰罪。不分吉兰罪。不分
吉残等之别也。

祇云若女人捉足礼者。应语言。小远住。或时白齿舌
令痛。不令觉女人细滑。(又云)与女共床。非威仪起欲心
越。动床不相触兰(一切同木石等。准此)。若女担重不能上肩。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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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扶。不应扶。应教馀男子女人佑扶。若无馀人。比
丘应举者高处。令其就担。(又云)共行水中。比丘在后。脚
蹴水灒女人非威仪。若有欲心越。欲心蹴水着人者
兰。(又云)乞食时。端正女人与比丘食。见巳起欲想者。应
放钵着地。令馀人授。(又云)使道巷中与女相逢。比丘应
住。若竞行非威仪。若欲心乃至触残。女人捉足下。境
心有无者。女人捉足。有境无心。谓无前方便心也。触
衣钵等。有心无境。衣等不是染触境故。戏笑相触者。
无染心而因戏笑误触也。

○鹿语戒

五分云一切天神證知我心者。意说天神愿知我心。
从汝乞愿。此律即是教他作愿。理准五分义释之。不
是全同也。

如消苏等者。下文有女人消苏形露。比丘见巳言。汝
消苏。彼言大德我消苏。佛言。不了了兰。(又云)时有着赤
以女人形露。见巳语言。汝著赤衣。(乃至)不了了兰。(述曰)
丘意欲名彼女形。为消苏等。然不了了故兰。彼若了
知。即得残也。然今三藏摄法云。叶薄即是此方正目
男女交会之事。极不逊语也。古来译为鹿恶语戒。恶
骂语等。亦是其鹿。究寻道理。未犯斯戒。若的不逊说
不轨言。方犯此戒。纵言交会。非鄙恶收。然梵本中。为
讳叶薄。遂言叶缚。叶缚此云糠麦。虽言叶缚。意言叶
薄。欲使听后无羞愧也。今详。此宗定不同彼。如文中
云。若现如相。岂得陈说不逊语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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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叶者。谓随一一语叶结也。

○媒嫁戒

具缘中。计理不用显事了了也。

祇律十七二十念为一瞬等。若如娑沙百三十六云。
百二十刹那成一怛刹那。六十怛刹那成腊缚。此有
七千二百刹那。三十腊缚成一牟呼栗多。此有二百
一十六刹那。三十牟呼栗多成一昼夜。此有小二十
不满。六千五百十刹那。此五蕴身。一昼一夜经尔所
生灭无常。(又云)昼夜增减。各一腊缚月。则各一牟呼栗
多。三十牟呼栗多成一昼夜。于中昼夜多少。四类不
同。增位极长。不过十八。减位极短。唯有十二。昼夜停
位有十五。谓羯栗底迦月白半第八日昼夜停。从此
巳后昼减增。各一腊缚。至末迦始罗月白半八日。夜
有十六牟呼栗多。昼有十四(馀准可知。羯栗底月者。八月也。并西方法。黑先
白后。故知羯栗底迦白半者。即九月十五日也。末伹始罗。即九月半巳后也。黑白准前。牟呼栗多者。翻为须臾
也)。四类不同者。一年之中。九月八日巳去。一白夜增。
三月八日巳去。一向昼增。即三月八日及九月八日。
昼夜停故。成四类也。俱舍十二颂云。百二十刹那。为
一怛刹那。腊缚此云十。此三十须臾。此三十昼夜。三
十昼夜月。十二月为年。于中半减夜。(述曰)此萨婆宗义。
不可会同祇律也。

女人有二十种者。列名中。伹有十九。准释中间放去
婢也。

成前四事者。馀破云。理应言于一念或须臾中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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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也。今详疏意云。上二据长时作夫妇事。下二约
暂时作夫妇事。故成四事也。

诸四句。初句皆是三时俱自。第二并是前二自后一
使。第三并是中间使两头自。第四并是前一自后两
使也。

语书相参中四句。并是前一语。后两书也(馀句准此)

或一法或二法相参作六十四句者。谓语书即相各
为十六。即六十四也。今欲辨释。且依疏义。广演其文。
方明是非也。且广演者。诸十六中。初四即是纯一法
作。馀之三四即二法作。故云或一法或二法相参也。
且语为头为十六者。纯语一四。语书一四。文巳广出
也。语即一四。语相一四。文俱略云。指即现相。亦如是
也。次书为头十六句者。纯书一四。书印一四。文中广
出。书相一四。书语一四。文略出也。馀两十六并文略
出也。章中广出。初十六讫。馀三个十六。但言馀三各
尔也。

次辨三法相参。章云。四十八句者。谓语书印相各作
十二。故四十八。然今现文但有十六句也。且初十二
者。语书印为一四(文广出也)。语书相为一四(文中广出一句。馀三略出
也)。巳上合初位十二句讫
次第二位十二句者。书印为一四(文广一句。馀三句略出)。书印
语为一四(文略无也)。书相语为一四(文略无也)。次第三位十二
句者。文并略无。一者即相语。二者即相书。三者即语
书。次第四位十二句者。文亦并无。一者相语书。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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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语即。三者。相书即。章中释后三个十二云。伹文一
四。下之二四及馀二头。悉略不辨者。如向广辨。寻之
可见。次辨是非者。问此诸句法。为据自使相参作之。
为据三时随用何法相参作之。为据三时尅用何法
相参作之。为总据前三义作之。设尔何失。四俱有过。
一者若据自使相参。但应一四。更不应多。二者若据
三时之中随用何法相参作者。即章中释下之二四。
及馀二头悉略。不应道理。且如与使共详议云。我等
但于三法遍用。不须尅定初时用语。中时用书。后时
用即。应如文三法参中十六巳足。何须更辨下之二
四及馀二头。若更辨者。且如第二位中第二四云。书
即语三。以为一四。此与初位第一四中诸书即三为
四何别。以其三法不局用时。故无别也。如是准知。第
二位中第三四句。与初位中第二四同。第三位中第
一四句。与诸位中第一四句。与初位中第三四同。第
三位中第二四句。与第二位第一四同。第三位中第
三四句。与第二位第三四同。第四位中第二四句。与
第三位第一四同。第四位中第三四句。与第三位第
二四同。故不应理也。三者若据三时之中。尅用何法
为诸句者。谓初用语中必用昼夜。后定用即。如是展
转。为四十八。虽理无违。何因一法二法参中。不辨三
时俱语为第一句。前二语后一书为第二句。中间语
前后书为第三句。前一语后二书为第四句。馀语即
等。相参亦然。不尔耶。而文一向纯语为四。并初时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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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二时书为第二四。乃至语即相参亦然耶。四者若
许据三义为句法者。一法二法之中。阙前所辨四句
之法。三法参中法。复阙前说三时随用十六句义。何
但下之二四及下二头略也。据斯理趣。盖译律者。不
善译文。致义不足也。

始终互对其文甚多者。崇云。数过四万。今详。但以计
句显德。而实推寻。应如前辨方尽理也。计句多少。此
为小事。任诸学者耳。

兰吉二位各三文者。一受语。二闻语。三不受语也。

各带斯阙者。本期一法二法三法相参作媒。及至临
时。三时随阙也。

乃至广句者。谓以一女始终互对。本期拟媒。而至临
时随阙也。媒嫁想者。男女未通。作巳通想。和合是也。
有人云。如夫妇巳与离书。今还和合。谓为无罪者是。
今详。此乃迷教而犯。理应残外更获无知。何因望断。

○过量房戒

四依。依树下。依粪扫衣。依乞食。依腐烂药。若违初作
房得残。若违馀之三依。如长衣别众展转非时不受
等。及过七日药。并提也。牒事相违。有主无主。有量不
量。不得同入一翻羯磨也。前异语后恼僧。前嫌后骂。
并同一戒也。

古首律师言前房不处分是第二者。彼自问言。若尔
列文。何以在先。答煞人戒中云。煞畜提。最初。下九十
中。彼方言初故。此亦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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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三二一罪者。虽犯后戒。然后戒中。亦有不处分残
妨难二吉。随事有无。故或三二一也。然详疏中。作此
释者。白乞过量。并不得存。何名唯阙初缘也。

若阙第五应有六兰者。双阙寄在第五阙心中辨。故
六也。

末后二团者。多论也。

坏鬼神村提吉者。后戒斫树得吉。

对神劝忍者。见论十五。因斫树故。伤鬼子臂。树神白
佛。佛为说偈。若人嗔心起。譬如车奔逸。车士能制止。
不足以为难。人能制嗔心。此事最为难。树神闻法。得
须陀洹(神得道者。谓须会通也)。十诵第十。树神云。我儿子幼少。
冬八夜时。寒风破竹。冰冻寒甚。我当于何安隐儿子。
佛敕馀鬼。汝当安止。诸鬼以佛语故。即与住处。多论
第三。迦叶名多。以大辨之。一大富贵长者所生故。二
能舍大富贵高族出家故。三能行头陀少欲知足大
法故。四国王帝王龙鬼神多知多识所供养故。五舍
世间大利养小欲知足行乞故。如舍利弗目连。成就
大智慧神通故。以成就大功德故。名大迦叶。

作房者多者。祇第六云。作五百私房也。

从鸟乞中。僧祗第六云。暮鸟集时。比丘言。汝释军多
鸟。各乞一毛。我今须用。众鸟少时无声寂然。然不得
巳。各拔一毛着地。晨朝复乞。尔时众鸟即便移去。异
处一宿。不乐彼处。寻复来还。比丘复与。众鸟念言。今
此沙门。奇异喜乞。恐我不久定衣都尽。段肉在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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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复飞。当如之何。便共议言。我等当去。不复宜还。赖
吒和罗经。五分第二偈云。贤人不言乞。言乞必不贤。
默然不有求。是谓为大人。

五耶四耶者。五耶如智论二十二。上淫戒中巳引。四
耶者。如智论第二。如上第一卷疏释比丘义中巳辨。

祇第六云屋高下量者。边壁一丈二尺。

非谓开无过量者。古师云。下开文中。小容身屋。但开
过量。亦须处分也。

业一缘异或多者。章中自释。谓不净食等。言或一者。
通律师云。如三根谤是。缘一业异或多者。章云。五过
房是。亦如摩触等。言或一者。通云。再盗满五成一夷
是。

缘业俱同或多者。有馀引伽论第十。若比丘大众中。
嗔恚。手犯沙豆等。掷诸比丘。随所着得尔所提。觉云。
如本加行。作虚诳心。不应时心。分离心。毁辱心。后发
一言。成口四过。谓所欺境及发一言并是一也。言或
一者。一切戒中。随应即是。缘业俱异或多者。作煞盗
等。前后不同也。言或一者。八事成重是。今详。所言缘
业。缘是增上。理且应然。所言业者。加行根本后起为
是何业。若言随应皆说为业一咽多罪。由加行心多
业。而实咽者。翻令是缘。由此一缘畅思故。何得判为
业一缘异也。若言唯取根本业者。再盗满五。应是业
一。何意复名缘一业异。故此四句并无异据。又五过
房言是缘一业异。故此四句并无典据。又五过房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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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缘一业异者。理不可据一房为缘。若据两房。何非
二缘。乃言缘一。若言房事是一名为缘一。何故不言
两业造房。业事是一。名为业一。前后两房。许名缘一。
何妨两业名为业名为业一。同一罪相故。

须知乞不乞如下辨者。次下义门云。顺精加法别所
为故等也。

夷论即局谓作四位者。母论第六。从无腊乃至九腊。
是名下坐。从十腊至十九腊。是名中坐。从二十腊至
四十九腊。是名上坐。过五十腊巳上。国王长者出家
人所重。是名耆旧长宿。

心念三语者。尊者云。应言对手。若言三语。不摄诸有
一说者故。下皆类此。

二种分衣者。古师云。一时僧得。二非僧得。尊者云。准
今疏主。时僧得者。不须作法。即无二种。应言非时之
中一者檀越施物。二者亡人物。义同非时僧得。还成
二种也。

如七非者。下瞻波中。辨七非义也。

自然及大小此三各三者。自然一者兰若。拘卢舍集
僧。相传言。准杂宝藏五里。俱舍明文。二十四指肘。四
肘为弓量。五百俱卢舍。故依俱舍者好。计有二里也。
二者可分别聚落。尽聚落集。三不可分别聚落。疏主
云。八树间集。即七十三步半。不可分别。依祇律立。馀
依十律立也。尊者云。准见论十七。阿兰若界者。极小
方圆七槃陀罗。一槃陀罗。二十八肘。若不同意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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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肘外。得作往事(巳上论文)。准此言不同意者。即是兰。
若有难集僧。应加此一自然为四也。肘长尺八。六尺
为步。合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大界三者。一人法二
同界。二法同食别界。三食法二同界。小界三者。一戒
场。二难说戒。三难自恣(准尊者义。即十界也)

大小二界各四者。前九界外。加食同法别(前不取者。此伹食同
作法和通。无别界体。不解本界故)。加难受戒(前不取者。疏主意云。此界难用。不知分齐故)。
四法现前。即人法处事也。

不在三小者。说恣受戒。本为集僧。结此三故也。

制所常行者。痴狂本为说戒。说戒即是制常行也。

馀二准知者。单白局大界者。疏主羯磨疏中自解云。
如说恣德衣钵异语触恼白等。通者易知。如差威仪
师唤入众戒师单白受忏白业是也。白四通者。如受
戒悔残等类。白四局者。如灭摈学悔罪处所七羯磨
作解念不痴及诸谏等。以其违情行罚故。僧众谏劝
故。并专大界也。

因起有无者。有馀皆言。如羯磨中。时到巳前。牒所为
事。名有因起。言无者。反此应知。若尔章云一切差人
无因起者。差威仪师。岂非是有。又此即应第七正辨
作法中论。何用此辨。然疏主羯磨疏中自释云。无者
一切差人。以非自心但是众遣故。观此释意。若作法
前。先有事起。依先有事而作法者。名有因起。所言无
者。法前无事。卒尔而作。名无因起。即下章中。亦言因
起问答。即是上事。又云。白中第二牒因起也。若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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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因起。何须言牒。虽尔亦妨。如差教授。即先问言。
谁能教授。单白之中。文复牒入。故有因缘也。

交治者。为道治俗。如覆钵也。为俗治道。如遮不至也。

互在众集前后者。如本集僧无为受戒。不妨受前作
治罚等。诸馀法事。或复受后。亦作不遮也。祇律第六。
路远雨雪。大寒大热。白二差人。往指授云。僧巳示作
房处。如是三说。

非容等者。使律云。非他界僧指授。非先年指授也。

越年者。祇云先年也。

最后泥治讫者。章中问答可知。若准祇律。作房叠塼。
一一得越等。亦可与造塔。义相似也。

有经亦同者。一僧不处分过量二残。二僧不处分不
过量一残。二僧不处分不过量一残。三僧处分过量
一残。诸古律本伹有第三。阙前二句。今时律本多具
三句。故言同也。

房主得残巧师得兰者。疏意云。文中虽言作者犯。而
犯名中。意含房主罪也。次句准同。疏意且然。而乘文
相也。

此二句亦通结两者。谓不报中。亦含不问。不问之中。
亦含不报也。今详。此亦不顺文相也。后释意云。初自
作自犯。二教人作犯。此亦不顺文相也。以其文中结
作者犯。何意乃论自他之业。故不然也。

不如前解者。今观两释总非。应作是说。初三并结所
教正犯。而起方便。有远有近。故容犯吉。或复犯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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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定。故总云犯也。然能教人现前忍可。即说有犯
不现。不现不忍。全是无犯。不定故阙而不结。然初二
句有差别者。初句自案绳墨令人作。次句教他案绳
及作。三不报结所教。四不问结能教也。

不犯中为僧作者。见论十三。作说戒堂温室食堂。如
此作不为自巳住。无罪善。兼为自巳住。僧伽婆尸沙。

多人住屋者。见云。若二人三人共作屋。若一比丘一
沙弥。悉不犯。何以故。人无一屋分故。若数人分得一
屋分。僧伽婆尸沙。

○有主房戒

多论第三。阐陀者。是佛异母弟。优填王妹儿。生大高
族。出家为道。伐树者。祇云与五百金钱。寻便安处。欲
作大房。尽五百金钱。正得起基。起少墙壁。钱物巳尽。
复与五百金钱。作墙壁竟。安施户牖。钱物复尽。主人
生不信心。语心言。阿阇梨是出家人。用大房为。用于
金钱。可起楼阁。而作一房。云何不足。尊者且还。不能
复与。有萨罗林树。阐陀便斫持用成房。母论第五。有
五种树不得斫。一菩提树。二神树。三路中大树。四尸
陀林中树。五尼拘陀树。若佛塔坏僧伽蓝坏。为水火
烧。得斫四种。除菩提树。若斫得吉者。坏威仪吉。下坏
生戒。是此缘起。故令得提也。

饰宗义记第四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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