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飾宗義記卷第四本(初戒之餘)
嵩岳鎮國道場沙門賓作
結戒六門義止觀者。止即是定。觀即是慧也。若成實
宗。止觀二法。定不同時。若薩婆多及大乘等。於一心
中。止觀二法。同時相應。雖許同時。然或有時止用力
強。即說為觀。如無色定等。或復一時觀用力強。即名
為觀。如未至定等。或時止觀平等俱轉。如四根本靜
慮等。今配屬者。是應念者。即是止門。應思應斷。即是
觀門也。
諸惡莫作等者。一釋云。諸惡莫作。是學戒。諸善奉行。
是定學。自淨其意。是慧學。若准瑜伽第十九釋。諸惡
莫作。是定學。諸善奉行者。通明三學。自淨其意。是三
學果。是諸佛教。結成不共也。問即初句中。所明戒學。
與第二句戒學何別。基法師及量法師釋云。戒學有
二義。一者防非止惡。即是初句。二者戒體是善。即第
二句今詳。初句。顯初業地。唯能持戒。次句三學。顯道
中。三學俱時。故不同也。如瑜伽注廣釋應知。首律師
云。善調三業。唯是制教。餘三通於化制二教。
提二十億六十千者誤也。彼經是二十億四千也。
有無作戒可違者。問未制之前。未有人犯。若犯即制。
佛復開初。今據何義。說違無作。答未結未開。是違無
作。結開之後。方為不犯。
第三判兩教不同者。略是根本故得直陳。廣是枝條
壞略方補。根條既別。制法不同。
第四制廣補略者。缺根違略。合略教缺。汙本所受。復
合行缺。故今制廣。合曉是非。教益還生。名為補教。即
由示過。令悔前非。巳赴因天。當果不受。還令戒淨。復
名補行。故云制廣補略也(並如前卷疏未釋之)。
論云十善舊戒等者。智論五十一云。十善道為舊戒。
律儀為容也。
位言興結者。亦有不具八緣而結者。如怖佛提。無舉
過及撿問自言。與外道食亦爾。故云位言也。
指文可知者。一一戒中。先結五眾犯。云比丘尼波羅
夷戒叉等吉羅。即是犯文也。不犯者。睡眠無所學知。
乃至痛惱所纏。即不犯文也。就前犯文之中。如言成
者波羅夷等。即重文也。
劣弱方便者。有合有離。且合辨者。劣弱之體。即是方
便。二者劣弱之體。意顯下篇。方便之言。因諸因罪也。
增施究竟。翻上應釋。
不犯法以生作持者。前言不犯法有三。一止持。何故
今言生作持也。答作持必從不犯法生。而不犯法。未
必一切皆生作持。故無失也。三就具二持以明不犯
者。乞法稱量。名不犯法。而生順違二行。准前思知。
媒等亦爾者。媒雖制重。招報輕也。
深厚纏者。成實第九卷。故不知品云。如人以深厚纏
殺害虫蟻。重於殺人。二眾初戒者入如毛頭犯。不得
受樂也。聲聞不制二聚者。瑜伽三十九。地持第四。廣
釋三聚戒。瑜伽云。又即依此在家出家二分淨戒。略
說三種。一律儀戒。二攝善法戒。三饒益有情戒。律儀
戒者。謂諸菩薩所受七眾別解脫律儀。即是苾蒭。(乃至)
近事女戒等也。攝善法戒者。謂諸菩薩受律儀戒後。
所有一切為大菩提。由身語意積集諸善。總說名為
攝善法戒(廣說如彼)。云何菩薩饒益有情戒。略有十一相。
廣說如彼。大況能助有情有義利事。及瞻病事。能為
宣說世出世利。王賊等畏。能殺合離。失財裘親能勸
離惱。施與資具。篇揚實德。慈心責過。知恩令猒惡法
等也。
又就身口除夢中者。問眠時若有身口二業。可簡二
業。說除夢中。眠中既無身口二業。何須簡夢。答與女
同宿。隨轉得罪。由前方便。今結眠中。故須簡此。有身
業眠。顯其單夢開之不犯也。
二眾漏失。尼提僧殘。約力分限也。
衣食將補者。上行三衣。不開畜長僧食乞食一揣等。
異時處事者。時藥等四。約時也。受戒洗等。約處也。四
錢三角尺量等。約事也。形相者十五種者。二處二處
非極大極小等也。
餘可知者。示相如調達破僧差人說過。須有十過。入
宮十過等也。心境者。約境想論也。內外者。一者有情
為境。名之為內。非情為境。名之為外。二者自身名內。
他身名外(餘釋從煩)。
其希數譏過或從境緣並六所收者。或可別論亦好。
尼取僧衣希故伹吉。僧與尼衣譏故得提。僧取尼衣
譏故犯提。尼與僧衣無譏故吉。境緣者。即內外中取。
容不別辨。
十種勝利。戒學之所獲也。故瑜伽九十九攝事分中
云。如來觀十種勝利。於毗奈耶中。為諸弟子制立學
處。謂攝受僧伽。令僧精懇。乃至廣說。律攝云。觀十利
制初他勝等。章中分三。初有三利。能生眾法功德等。
若准瑜伽九十九攝事分中。亦分為三。而不同此。彼
云。如是十種勝利。略攝為三。即此三種。廣開為十。何
等為三。一者令僧無染汙住。二者令僧得安樂住。三
者令佛聖教長時隨轉。今詳。理實前九並是令僧無
染汙住。及安樂住。且據別相。前之二利。令僧無染汙
住。次有七利。令僧安樂。後之一利。令教長時。次當別
釋。律云攝取於僧。疏中所釋。非無有據。見論第六云。
若少欲知足人者。即能受持。是故佛為說戒本。如五
色花次第貫穿。亦如七寶珠貫之次第。若准如是。瑜
伽八十二云。問攝受於僧等諸句。有何義耶。答攝受
於僧者是總句。九十九云。若能攝受四大姓等。正信
出家。趣非家眾。當知說名攝受僧伽。(述曰。前文總相。後文別相也)
律攝云。一為攝取僧伽。謂於剎帝利婆羅門薛舍戍
達羅家。有善男女人。正法中深生敬信。而作苾芻。以
成眾故(與瑜伽九十九同)。令僧歡喜者。或可如八十二云。令僧
精懇者。令離受用欲樂邊故。准此為治染樂而得法
樂也。律攝云。二為僧伽極善者。既入善說法律之中。
能令善法極增盛故。令僧安樂者。八十二云。令離受
用自苦邊故。律攝云。三為僧伽樂住者。說斯善法還
淨施債故。九十九云。由五種相。應知說名令僧安樂。
一者令順道具無所遺乏。二者令擯異法補特伽羅。
三者令善除遣所生惡作。四者令善降伏諸煩惱纏。
五者令善永滅隨眠煩惱。應知此中。最初安樂增上
力故。未信者令生淨信。巳信者令其增長。第二安樂
增上力故。調極鄙惡補特伽羅。第三安樂增上力故。
令慚愧者得安樂住。第四安樂增上力故。令善防護
現法諸漏。第五安樂增上力故。能令永滅當來諸漏
(巳上論文)。准此即從未信者巳下。六利通名令僧安樂。此
亦是總前八十二。令離受用自苦邊者。即據別相。亦
不相違。令未信者信章十中。准善見論第六釋也。八
十二云。未入正法者令入正法故。巳信者令增長。見
云。若有信心出家脩學禁戒等。如章八十二云。巳入
正法者令成熟故。律攝云。善護彼心故。難調者令調
順者。章中所釋。取見論意。八十二云。犯尸羅者。善駈
擯故。律攝云。折伏惡人者。犯重之人。由不護戒。以折
伏法而駈擯故。慚愧者得安樂者。疏釋亦准善見意
也。八十二云。淨持戒者令無悔故。攝云為懷慚樂住
者。謂凡夫極淳善人。為令此人無有鬪諍安樂住故。
斷現在有漏者。疏亦善見意也。八十二云。防現法漏
者。隨順摧伏煩惱纏故(謂順生有漏伏道也)。攝云。斷現法漏者。
謂是現纏令不行故(意同瑜伽)。
斷未來有漏者。善見云。為不斷五情故而行惡法。後
墮地獄中。受諸種種苦毒。非直一受而巳。輪轉在中
無央數劫。八十二云。害後法漏者。止息邪願順梵行
故。隨順永斷惑隨眠故。言邪願者。九十二云。謂有一
類補特伽羅。先求涅槃。而樂巳後為天妙欲愛味所
漂。所受持戒。迴向善趣。准護尸羅。便生喜足。是名外
結補特伽羅。於增上戒第一耶行(巳上論文)。惑隨眠者。即
是種子。種子唯是無漏道斷。故言害也。今此持戒順
生彼道。故云隨順也。攝云謂是煩惱業種。令永斷故。
正法得久住者。疏亦善見意也。彼文云。問曰。何謂學
正法久住。答曰。學三藏一切久住。佛所說是名正法。
於三藏中。十二頭陀。十四威儀。八十二大威儀戒。禪
定三昧。是名住受正法久住。四沙門道果及涅槃者。
是名得道正法久住。八十二云。為令多人梵行住轉
得增廣。乃至為諸天人。正善開示道者。為令聖教長
時相續。無斷絕故。攝云。謂如法宣說。廣利人天。展轉
相教。令法久住故。
犯等四句。一犯。二不犯。三輕。四重也。初制異語。後制
惱僧。初制嫌。後制罵也。
異語嫌罵無別初者。此應思擇。多論第二云。得犯惡
行罪。婬是法故。無業道罪。自巳妻故。無犯戒罪。佛未
結戒故。林中比丘得二罪(不得犯戒罪。佛未結戒故。不同疏釋。惡行者。別有失
威儀故也)。
出家人一切邪者。成論十二。十不善業道品云。問曰。
若出家人取婦。免邪婬不。答曰不免。所以者何。無此
法故。出家法當離婬欲。但罪輕於犯他人婦。增一含
二十六。告諸比丘僧。伽摩比丘。七變往降魔。今方成
道。自今巳後。聽七變作道。過此限者。則為非法。
總明受法行者。是唯釋相。作此名字。如釋相中釋八
比丘。亦明諸受行。
離明受法共者。亦准釋相。如云。是中比丘者。餘比丘
眾受大戒等。如疏釋云。人殊報別。假緣義一是。
離明行法同者。亦准釋相。如云。我為諸弟子結戒。寧
死不犯是也。
又此別出境界者。前言不淨行。何境起犯者。舉前略
戒本難也。尊者曰為九者好。准釋相中。各別釋故。若
爾前難云何通。答前略戒本。亦巳含有。當若無此廣
戒本者。亦須離出境界別釋。故為九好。
義五文四者。第五篇無若比丘句也。
以不對之開捨戒者。問為以緣起不在下三而不對
開。為有別理對下三戒不開捨耶。答具由二緣。言別
理者。佛具正知。義無相反。若開捨戒。行盜煞妄。事即
招譏。又設劫來。佛亦遮斷。如下文中不許度賊。及曾
煞人。妄語得利。盜聖人物。亦在賊攝。雖容得或。要自
佛遮也。假教者。謂假廣教示相分明也。祇律第二。有
一比丘。謂羯磨比丘也。十律第一有四。一名字比丘
者。以名稱。二自言比丘者。用白四羯磨受戒。又復賊
住比丘。剃除鬢髮。披著袈裟。自言我是比丘。三為乞
比丘。從他乞食故。如婆羅門從他乞時。亦言我是比
丘。是名為乞比丘。四破煩惱比丘。諸漏結纏。畢竟不
生。是名破煩惱比丘。五分第一有十一比丘。乞比丘。
持壞截衣比丘。破惡比丘。實比丘。堅固比丘。見過比
丘。一語受戒比丘。二語三語。復為兩種。善來受戒比
丘。如法白四羯磨受戒比丘。然五分十五云。諸比丘
一語受戒。言汝歸依佛。有二語受。言汝歸依佛。歸依
法。又三語受(可知)。以是白佛。佛言。不應一語二語。三語
受戒。(述曰)蓋制後不應也。多論第二。若比丘。如章引之。
見論名為比丘含下七種者。彼論第七。八種得戒。即
解釋戒本之下若比丘義。八種得戒。上受緣中。巳具
列訖。八中既無名為比丘。何容說有含下七種。今詳
疏意。義准彼論。非謂有文也。謂彼論第七云。律本所
說。能著割截衣者。是名比丘。沙彌亦名比丘。如有檀
越請比丘。沙彌雖未受具。亦入比丘數。是名字比丘。
准此論文。名字比丘。即當此間名為比丘。既言沙彌
亦是比丘。故知此中定含下七。又准下文中。未度陳
如。佛即告言。比丘應捨離二邊等。故知並據通名比
丘也。
相似比丘者。見論第七云。法師曰。云何名假名比丘。
如長老阿難。夜行見一犯戒比丘。問咄此為是誰。犯
戒比丘應言。我是比丘。此是假名比丘。無堅實也。
此有多妨者。謂違十誦。又此八中巳有破結。何須別
立自誓比丘。又此律中。上下無文說有自誓。又稱之
與誓其義全別。不得妄通也。
五邪命。智度第二十二文也。
是中比丘者還牒第八者。首律師云。此是簡濫。前列
八種。或時名濫。如沙彌陳如等伹有名字。或時相濫。
如割截等。或復行濫。如乞求破結等。或言說濫。如自
稱等。或有躰濫。如善來羯磨等。自餘七種。或時少分。
或時全非共比丘義。此師意說。此中所辨共比丘者。
意取犯人。若如善來全非犯者。名為比丘。既通一切。
於中聖者。即非犯人。餘亦准此。故有一分。非是此中
共比丘義。故今簡取羯磨之中共比丘義。不舉前二
者。前言善來羯磨。此二唯受。破結通兩即是此中具
有三受。何故但舉羯磨。不舉前二也。
以對上二總舉列者。前許略釋戒本八句。一一皆有
舉釋結三。上來總舉若比丘句。復巳總列八比丘。此
舉及列名。為上二也。今詳不許。是釋羯磨具緣之義。
如上第二卷記中辨。
同戒者。多論第二云。同入舉法者。初受具比丘所學。
百歲比丘亦如是學。十誦亦爾。多論又云。問若百歲
比丘。同初受戒比丘所學者。初受戒比丘。掃地塗地
取水。種種役使。亦應同不。答百歲比丘亦從少至長。
是故說同。
文言不靜者。謂有所對人也。濫此所對故略者。如文
巳有兩个偏句。若據更出一个俱句。靜作靜想不成
捨者。人便生疑。亦應對此更明俱句。云不靜不靜想
不成捨戒。理實不靜作不靜想。即成捨戒。今恐濫前
靜作靜想。由是相從。二俱不出。今詳。或可偏句尚不
成捨。第三俱句。理在妄言。故略也。十誦云。獨作獨想
等。見論第七。遣使若書若作手印向人說。此不成捨。
三捨戒等心謂有欣厭心等者。如此處文辨欣厭心。
下尼犍度。比丘尼直心捨戒不成捨。故知須有捨戒
心也。
決定心者。即如此文戲笑等。不擬定捨。祇律第二云。
我當作沙彌。作俗人。作外道。彼心念口言。未決定。向
他人說。是名戒羸。若說戒羸事者。語語蘭罪。又云
若嗔恚。若九十說。若獨說。若不了說。若因諍說。若獨
想說。若說前人不解。若向眠者說。向狂人說。向苦惱
者說。向孾兒說。是名不捨戒。尊者云。一五分。自心捨。
成捨。強逼不成。二祇律。久思心捨。成捨。平捨不成。三
歡喜心成。如祇律及此法尼。四寂靜心。祇云。因諍說
不成。五決定心。如祗不決定不成。六欣厭心可知。
前境領解者。見論第七云。若發言向一人說。若此人
解者。即成捨戒。若此不解。有邊人解者。亦不成捨。若
向兩人說。一人解。一人不解。成捨。若悉解者成捨。若
向百千人說。解者成捨。若為婬欲所惱。向同學說者。
復自忘畏。因在屏處作大聲。而言我今捨佛。隨有解
者。忽有邊人解。此比丘即成捨戒。若此比丘語巳。未
即時解。久思然後解。欲捨戒者不成捨。
廣說可知者。如見論第七。祇律第二。五分第一。十律
第一。必也臨事可驗多久。若欲無過而成捨法。如多
論第二。彼云。問曰。捨佛者是根本。棄皆三寶。更得出
家不。答曰。有論者言。更不得出家。又云故得出家。以
不隨百遮故。又云然捨佛巳。現在無吉祥事。所作無
吉無利。灾禍歸身。欲捨戒無過者。若捨具戒。當言我
捨具戒。當言我捨具戒我是沙彌。若捨出家戒者。當
言我捨出家戒。是優沙塞。若捨五戒。當言我是歸依
優婆塞。如是則成捨戒。亦無過咎。又言若以著白衣
被服。有人問言。汝何故爾。答曰。我罷道。我作白衣。亦
名捨。或時都無出家人。若得白衣。不問佛弟子非佛
弟子。但使言音相聞解人情去就。亦得捨戒。捨戒一
說便捨。不須三說。若准伽論第五。云何非捨戒。若狂
屏處。自說沙彌所外道白衣所。不於住性比丘所說。
不名捨戒。與多論相違。任情通釋。又伽論第九云。問
若比丘作外道服。或捨戒不。答不捨戒。犯蘭。若人問
汝是誰。答是外道。故妄語波夜提。問若比丘作居士
形。捨戒不。答不捨戒。犯突吉羅。若人問汝是誰。答是
居士。故妄語提。
不同祇律者。彼律第二云。若言捨過去未來佛。不名
捨戒。得偷蘭罪。若不言捨過去未來佛。直言作佛者。
是名捨戒。覺云。祇律過未得蘭。此律不言得蘭。故云
不同祇律也。祇律文中。唯捨和上。即成捨戒。捨阿闍
梨。不名捨戒。得蘭罪。以此准知。捨同和上等。彼雖無
文。亦非捨戒。不同此律也。作佛捨者。祇云。捨正覺。捨
最勝。捨一切智。乃至捨羅睺羅文。捨金色身。捨圓光
三十二相八十隨好。若捨一一佛名號。皆名捨戒。見
云。佛有一百名。法亦如是。餘諸句亦如是。乃至如是
隨號。皆成捨戒捨。法者。祇云。無為涅槃。離眾煩惱。一
切苦患永盡無餘。是名捨戒。又云捨九部經論。善見
意同。捨僧者。見云。捨四雙八輩。無上福田等。捨戒者。
見云。捨比丘戒比丘尼戒。比丘毗尼比丘尼毗尼。初
彼羅夷。第二第三第四夷。乃至吉羅亦成捨。然見論
中。乃至捨受戒弟子。依止弟子亦成捨戒。如彼廣說。
多云。捨和上阿闍梨者。以因得戒故。捨比丘乃至優
婆夷。乃至不與汝作同學戒捨戒者。以本同歸向。一
味一道。今若捨之。則佛法義斷。以是背佛法故。戒則
失也。祇律。捨一比丘及眾多比丘。不成捨。要捨僧方
成。不同多見二論也。
除大小者。祇云。象身大雞身小得蘭。若象身小雞身
大得夷。又云。若彼身大。雖入不觸其邊者蘭。有眾生
一道。是處食是處大小便。若婬此眾生夷。正法念經
云。繫縛諸天子。莫過諸女色。女人縛諸天。將墜於惡
趣。優填王經云。女人最為惡。難以為因緣。恩愛一種
縛。牽人入罪門內。
病及樹界者。別眾食戒云。病者下至足跟劈。洗浴戒
云。下至身體臭穢。燃火戒云。須火便身也。樹者。離衣
宿戒云。樹者與人等。足蔭覆跏趺坐。不共住。多論四
義(錄也)。
息外道謗者。論云。若與惡人同事。外道邪見及以世
人。咸生誹謗。當言佛法有何可貴。不問善惡。一切共
事(巳上論文)。
口中行欲。見論第八有文。應撿之。伽論第三。大便道
過收夷。小便道過節夷。口道過齒夷。不同此律入如
毛頭也。
下文嗔恚女醉女狂等三女合五者。條部文中。有五
種女。謂眠醉狂嗔及苦痛女。於中眠女。此上文中。巳
是有竟。應言狂等四女。疏言三女誤也。言合五女者。
謂彼三女并此婦童女。合五也(應言共女)。
各有覺不覺。新死少分壞。應作如此分別。文無者。文
中伹有樂等六句。初句三時俱樂。第二第三第五。二
時樂。一時不樂。第四第六。一時樂。二時不樂。理有三
句。文中俱二。謂更加始入不樂。入巳樂。出時不樂。合
七句也。計算准知。祇第二云。受樂者。譬如飢人得種
種美食。彼以食為樂。又如渴人得種種好飲。彼以飲
為樂。受欲樂者。亦復如是。不受樂者。譬如好淨之人。
以種種死屍。繫其頸上。又如破癰熱鐵燒身。不受樂
者。亦復如是。見論第七。不樂者。如內毒蛇口。如內火
聚。乃至於五欲中。如五拔刀賊傷害無異。若如此者
即無罪。
九境逼巳者。男黃門二形。三趣分故九也。道非道者。
見云。非道者。水道邊有瘡。從瘡入水道出等是也。若
語不語者。防巧情也。見論第七云。若諸長老。聞說此
不淨行。慎勿驚恠。應生慚愧至心於佛。何以故。如來
為欲慈悲我等。為愍我等。為結戒故。說此惡言。若人
如是觀如來德。便無嫌心。若佛不說如此事者。我等
云何知彼波羅夷偷蘭遮吉羅。若有法師為人講時。
聽者說者。以扇遮面。慎勿輕笑。若有笑者。即應駈出。
何以故。三藐三佛陀。憐愍眾生。金口所說。汝應慚愧
至心而聽。何以乃笑。故應駈出。未必有初犯不成者。
此中意言。制夷之時。對之制輕。縱有後犯而不成者。
即當第二。不開最初。無文開故。如調達出血。即是第
二。以煞戒中不成蘭名。先巳有故。尊者曰。不然。一代
之中。亦應有人犯不成蘭。但結集家集之一處。未必
即是相對制也。准斯即應別開最初。任情取捨耳。
含五方便者。此戒無想疑故也。
能所以顯教人者。能所義如上十門中巳辨。
上明比丘自作教人者。指巳上文。是辨比丘自作教
人二業也。
下四眾犯尼之自作者。於下文中。比丘尼波羅夷。式
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即是四眾犯。於中尼犯。
即是尼自作業也。故此文中。但明尼教人業也。
除比丘比丘尼者。瑤云。此有三義。一能中說除。謂下
二眾教上二眾。若作不作。下唯犯吉羅。二者所中說
除。若上二眾教下三眾。若作不作。下眾唯吉。三能所
合除。上二眾下三相教。若作不作。能所俱吉。擯不擯
異也。
即出犯主者。以想疑故。而得蘭罪。想疑之心是主也。
執此半壞謂為重境等者。不然。不由妄執得免僧殘。
今且兩釋。一者即與境想無異。謂於此中。散文解釋。
至境想中。來入境想。故無失也。又釋想有二種。一者
迷想。即境想攝。二者故起假想之心。想彼半壞。以為
正道。暢情處重。故結偷蘭。蘭名雖輕。業道實重。不比
僧殘也。後釋好。
式叉摩那或式叉摩拏唐翻正學沙彌者。舊言息
慈。理實沙彌片有息除之義。所言慈者。以其經云沙
彌救蟻。故然也。淨三藏云。室羅末尼羅翻為求寂。釋
言。謂欲求趣涅槃圓寂之處。言息慈者。意准而無據
也。唐三藏云。室羅摩拏洛迦。翻為勤䇿男。勤謂苾芻。
勤人所䇿故曰也。室羅摩拏理迦。翻為勤䇿女。釋義
同上。或局尼三。如洗淨過分戒。唯結僧二。如蘭若六
夜及四提舍尼。或獨結尼。如尼本法經宿。或專二具。
如減年受戒等。或專比丘。輒教等也。
犯有六義。理須思擇。
此律初三有文者。初即可知。
第三失威儀者。如眾學中。以故作故犯非威儀。是也。
然彼伹言失威儀吉。不簡不故作。應不同彼也。尊也
為命難故開。不以梵行難故開。以此即是梵行難故。
下三篇事輕故者。理亦須簡諸性罪戒。如煞畜等。不
以二難。開使煞畜。餘類准知。
餘三別開事義俱局者。或可睡眠無所覺知。不受樂。
一切無有婬意者。摩觸等戒。亦有開義。
要須於三時中不憶識是比丘者。此准十誦五十九
為言也。彼云。若自知我是比丘。作婬得夷。若不自知
不犯。若准此律。片似不同。此下文言。如從高墜下攬
小草木。即應片有憶識。癡心多了心少。即應開也。
●次明盜戒
非盜之濫者。敬云。初句是不與取。然而非盜。
又攝損財義不盡者。第二句非不與取。然是損他。是
盜所攝。
於闕緣義不便者。若立緣言。有主有主想闕緣。得云
有主物作無主想。若立緣言。知有主闕緣。不得言知
無主。以其容實有主故。故不便也。然此具緣有餘共
評。加重物想。及與方便七緣者好。今詳。若重物作輕
物想。雖當盜時。不成夷罪。入手之後。知是重物。即須
還主。若必不還。即成夷罪。有此不定。章中不言也。
興方便者。或如寄物。先在箱筐。後主來索。率爾不還。
即無方便。猶不定故。故亦除之。闕緣准此。亦應思
釋。
具七方便者。𨷂通緣闕緣闕緣方便。若別緣中闕初
緣者。即境差方便。若闕第二。即想疑方便。若闕第五。
即餘三方便。一切諸戒。皆准此知。下別不更論。
科文悉同可以比知者。應比前戒中科文。義云。從初
至正法久住。辨結戒相。以明行法酬身子結戒請。第
二欲說巳下辨說戒相。以明教法傳通之益。酬身子
說戒請。就前文三。初至呵責。正明比丘壞略制緣。第
二告諸比丘巳下。制廣補略。第三集十句下。招生十
利。第二大段酬說戒請。於中有二。初明戒本說之儀
則。第二比丘義巳下。廣釋戒本犯等四句。於中復二。
初至沙彌尼突吉羅。明成犯相。次不犯相。前中復二。
初大僧犯相。第二比丘尼巳下。四眾犯相。巳下諸戒。
皆准此知。
五分第一作箜篌音。僧祇第二作完成瓦屋。種種尅
𦘕。安施戶牖。唯除戶扉戶籥衣架。餘者一時燒成。見
論第八。唯戶扉。是木以赤正汁。塗外燒之。孰巳色赤。
打之鳴喚。狀如鈴聲。風吹窻牖。猶如音樂。文云。慈愍
眾生者。見論第八。掘土蹹泥火燒。多諸眾生。因此死
故。無損物之咎者。見論第八云。法師曰。檀尼迦。用物
作屋。如來何故而打破。答曰。此屋不淨。是外道法。(又云)
若比丘多聞知律者。見餘比丘所用不淨。法即取打
破無罪。物主不得作是言。大德巳破我物。應還我直
(論中廣明作應法物等。不錄之。論雖說此。亦須知時)。若准祇律。亦愍比丘。故破
其屋。祇第二云。是達尼迦羅。得出家。猶故不能猒本
所習。工巧伎術猶未能捨。而復焚燒傷煞眾生。又此
瓦屋寒則大寒。熱則大熱。能壞人眼。令人多病。有是
諸患。汝等當壞此屋。莫令當來諸比丘習此屋法。
十云摩竭國韋提希子等者。彼律第一。從守材人索
材。故之言也。
文四可知者。初王斷應死。二覆念不應。首云。貴財薄
道。招譏不輕。王法之體。深非所宜。設王自念。不殺沙
門。三呵以放去。四不平王意。
則眾生心伏等者。並多論第二意也。為遮惡比丘。故
兩言之。論第九文也。
隨國所用八種錢者。資寶戒云。金銀鐵銅鑞錫木膠
也。今詳。西方市易本用貝珠。或名貝齒。大如中指。即
小螺皷也。彼出南方。大損生命。貝齒二十。名一迦枳
你。四迦枳你。成一磨灑也。然垂磨灑。更成總數。許似
此方垂百成貫。謂二十磨灑。為一迦利沙波拏。即一
千六百貝齒也。若盜一迦利沙波拏四分之一。佛判
成夷。即五磨灑。合有四百貝齒。以成重罪。舊言五錢。
其義失也。此據佛在制時國法。故見論第八云。爾時
王舍城。二十摩娑迦。成一迦利沙槃。分迦利沙槃為
四分。一分是五摩沙迦(巳上論文)。若據現今西方國治。十
六磨沙為一迦利沙波拏。若盜四分之一。即四磨沙。
而得夷羅。又且八十貝齒。為一磨灑。此數揩定。古今
無異。若迦利沙波拏。隨王改法。增減無定。儻若十二
磨沙為一迦利沙波拏。若四分之一。即盜三磨沙。而
得重罪。或更增減隨應准知。故伽論第一云。問頗有
取三錢。犯夷耶。答有。若迦利仙直十二錢。問頗有取
十錢。或取五錢。犯波羅夷耶。答有。若迦梨仙直四十
錢。或直二十錢(巳上論文)。西方諸師。今時斷事。皆亦同爾。
又議用錢。亦准貝齒以論其直。金銀疋帛。咸准成科。
西方且然。若依此地。古來翻譯。多翻為錢。深乖本意。
且如僧祇第三云。十九故錢為一罽利沙槃。此即分
部之後。隨王減數十九磨沙而成總數。翻之為錢。譯
者之過。非謂或說偷蘭以為四重。亦非四錢三角也。
十誦五十一云。云何是五錢。答若一銅錢。直十六小
銅錢者是(巳上律文)。蓋是翻譯之家。准吳主孫權嘉禾五
公元238年
年鑄大銅錢。一當五百。又至赤烏元年。鑄大銅錢。一
公元246年
以當千。至赤烏九年並廢之。由此譯家。准此義翻。故
當謬矣。今詳。即是十六磨沙。為一迦利沙波拏。非謂
十六小錢當一銅錢也。故知十誦即是四分之一者。
四磨沙成重也。古來共斷言。大錢滿五。小錢八十。謬
之甚也。然准此地。用錢市易。錢替貝齒。即應四百成
夷。古來乃以錢替磨沙。五錢成重。行事務急也。行雖
務急。枉斷還損。故不然也。又准多論第二云。盜至五
錢者。或言金錢。或言銀錢。或言銅錢。或言鑯錢。無有
定也。盜至五錢得夷者。閻浮提。現有佛處。及二天下。
唯王舍國法。以五錢為限。又言佛依王舍國法結戒。
故至五錢。如是名隨國法。依而制罪。觀律師意。欲以
後義為定。而難不欲廣(巳上第二卷文)。第三卷云。王舍國法。
五錢巳上。入重罪中。佛依此法。至五得夷。如是閻浮
有佛法處。限五得罪。若國不用錢。准五錢成罪。律師
云。更有一義。秘不欲廣(巳上論文)。遍觀此論。乃有譯時詳
議之語。寫入論文。此所引文。即其事也。又如此論第
三下文云。若國禁物。持出王界。入死罪中。比丘持出
律師初言得重。後更問之。似不入重。然違王教。突吉
羅(巳上論文)。述曰。律師者執梵本人也。後更問之者。即此
方人問也。觀此等文。咸是譯時平章語也。前文云。各
隨國法。律師意以為定者。意說隨國所用之錢。滿五
成重。又言難不欲廣。及云秘不欲廣者。即是磨沙之
義。難可會通也。今三藏別撰一卷律攝注云。又亦不
可取其死罪以斷神州。世尊不遣依方國法(河圖云崐崘山
東南。方五千里。號曰神州。亦稱赤縣)。又云。南海用金。當此方一兩。名一
迦利沙波拏。分為十六分。名十六磨沙。盜四磨沙。南
海斷重。北方都貨羅國。十箇銀錢。名劫婆吒。即當此
方一兩。彼方律師。以劫婆吒。替迦利沙婆拏。四中盜
一。即判成重。今准神州。將貫作總。四中之一。即二百
五十。以結夷𠎝。今詳。南海北方。雖有此斷。彼方何必
即契佛心。又貫成總。非佛誠言。百與萬等。何非是總。
總既不定。四一何成。三藏初來。又作一斷。西方米價
非貴非賤。直五磨沙。此方米價非貴非賤。直二十五。
即二十五以判夷𠎝。數年之後。三藏自改。以無總別
之名故。今復為詳。彼方此國。貴賤難知。中庸之價。理
亦難定。且如蒲州乾米。中價七文。將至洛陽中價十
五。江南粟子。升三十文。若處中庸。義雖以等。至在西
京。中價百半。兩論實理錢數懸殊。故難取定也。今詳。
佛意欲使通行。以盜難知。故准俗制。緣起所顯。論有
明文。世尊不遣依方國法。未知何據。
言准俗者。佛制四戒。輕重必同。三俗入科。例知成盜。
謂世共稱為大過者。制之為重。未必要須至死成夷。
故律文云。若煞若縛若駈出等。蓋隨方之意也。戒本
中。若捉是王祖治法等者。義准言也。准祇第三。瓶沙
先祖時治罪人法本有作賊者。以手拍頭。以為嚴教。
賊大慚愧。與死無異。後更不作。至祖治賊。以灰圍之
須臾去。父王治賊。駈令出城。瓶沙王法。駈令出國。時
有一賊。七反駈出。猶故來還。劫煞村城。爾時有人。捉
送與王。具白其事。王告大臣。以罪治之。臣言大王。莫
付臣下。何有捨王。臣下專輙。王言將去。截其小指。有
司急截。恐王有悔。時王即自試嚙指。有痛殊難忍。勑
遣莫截。臣言巳截。王甚愁悔。即自念言。我今便為法
王之末。非法王始。何有人王。傷截人指。瓶沙嚴駕。往
白世尊。我之曾祖。唯有拍頭。及至我身。傷截人體。自
惟無道。愧懼實深。世尊為王示教利喜。禮巳而去。佛
告比丘。瓶沙過去亦曾畏罪。過去為王。號曰名稱。有
人作賊。縛送與王。王便思惟。自昔以來。始有一愚癡
人。是愚癡人。不能滿千。我便命終。即將愚人付一大
臣。我須千愚。用作大會。數滿白我。臣持愚人。繫在一
處。王念愚人將無飢死。告臣曰此人莫令羸瘦。合著
我無憂園中。五欲娛樂。復有愚人。聞王此教。便自送
身詣臣所言。我是愚人。如是不久數滿白。王聞甚憂。
勑與愚人恣其財寶。復勑還家供養父母。莫復作賊。
愚人聞教歡喜奉行。王以國位授與太子。出家學道。而
說偈言。本求千愚人。作會謂難得。如何未幾時。千數
忽巳滿。惡法日夜增。大會於是止。欲離世惡人。宜時
當出家。述曰。既准祇文。拍頭等異。故知此律言提。明
是祖王。乃至廣說。祇律雖無闍王煞法。闍王嚴惡。煞
義自成。五分第一亦云。佛問比丘。阿闍世王。人盜齊
幾便得死罪。比丘白佛。五錢巳上便與死罪。十誦第
一。鼻奈耶第一。皆是闍王。南山律師撰戒本云。若捉
若縛若駈出國若煞。崇云。迴喚聖言。事不輕爾。所以
爾者。以制時戒。瓶沙身在。子未登位。如何懸知。後三
治法。牒入戒本。今詳佛在。闍王巳崩。隨結隨牒。竟有
何違。崇又云。若捉與結。若是先王。王既久崩。法不施
行。如何今復牒入戒本。今詳。此是徵責大師。先王既
崩。僧祇何用說過去等。今牒意。隨王治異。以制夷𠎝
故也。廣如破迷記中釋之。見論十七云。有市故名聚
落界。無市名村界。第八云。聚落者。一家一屋。如摩羅
村此是一屋。亦名聚落。五分第一云。若城塹籬柵。周
迴圍遶三由旬。乃至一屋。是名聚落。六蘭若者。一盜
戒蘭若。如此戒村外空地。二頭陀蘭若。如謗戒云阿
練若阿練若共同。三攝衣蘭若。如離衣戒八樹護衣。
四六夜蘭若。如六夜離衣戒。五安坐蘭若。女不安座
受食戒(此第四第五律中並云。去村五百弓)。六攝僧蘭若。依十誦律拘
盧舍。見論八槃陀羅等。說戒犍度辨也。十誦第一有
四主。彼律廣釋。不能錄。然彼律中但有三句。第一句
(巳物自護。或使人護是也)。第二句(如田土穀。無人守護。有我所心)。第三句者。如知
事人守僧物等。此句律中無第四句。彼律意云。如比
丘失衣。有知識。餘處見即便奪取。失衣比丘。其衣巳
失。故無我心。賊復奪彼。亦無我心。衣主及賊。既並不
守。然奪得者。守護此衣也。問諸律通論立二主。望本
主結。其義容成。若望護主。違婆沙論百一十三云。問
若盜如來兜堵婆物。於誰處得根本業道。有說。亦於
國王處得。有說。於施主處得。有說。於守護人處得。有
說。於能護彼天龍藥叉非人處得。如是說者。於佛處
得。所以者何。如世尊言。阿難當知。若我住世。有於我
所恭敬供養。乃涅槃後。乃至千歲。於我駄都(此謂堅實。如來
體骨。舍利之異名也)。如芥子許。恭敬供養。我說若住平等之心。
感異熟果。平等平等。由此言故。世尊滅度。雖經千歲。
一切世間恭敬供養。佛皆攝受。(述曰)論中正義。既不許
於護主邊結。何非違律。答經論多說業道之相。戒律
結罪。差互不同。故成論第十二云。得罪福異。結戒法
異。古來多引經斷律。不應不思也。且大意者。身語意
業。皆成業道。戒律獨意。是污非犯。身語二中。業道有
犯。戒律必犯。論其輕重。未必稱業。如煞畜等。若戒律
犯。不必業道。如煞草等。今准婆沙。但判業道。望佛成
業。其義巳成。儻全無護。應無業道。今律中意。欲判夷
等。儻若了知此物有護。若其盜取。護人酬還。既損護
人。寧容不犯。故不違論也。或若有護。始終迷心。決謂
無護。於此心中盜塔物者。准論即於佛邊得罪。後儻
了知。護主巳位應還護主可免夷罪。故斷事應審問
心也。
比丘寄鉢。四十七文也。
又一比丘寄居士物亦爾者。彼十律第六十優波問
中云。一比丘衣鉢寄居士。居士受。是比丘往索。答言
失。比丘言。汝自失。我不失。汝自償。白佛。佛言。好看失
不應償。賈客寄比丘亦爾。見論第九。廣明應不償應
之相。
第二別解有主者。前門總解不過正護。此門就前正
護別開。故云別解。章中略辨人及三寶四主之異。今
更委說。未為四門。開為六主。又復古來五義正護雜
論。今論正主。斷之令定。其損護主。一准正知。無勞煩
雜。且四門者。一者人主。二非人主。三畜生主。四三寶
主。開為六主者。三寶分三。故六也。
且第一門辨人主者。於中分三。一者直損正主易知。
二者賊為物主。物人賊手。巳作捨心。賊即是主。如下
奪賊得不得門。疏中略辨。迴彼義門。於此中解。亦為
大善。三者北方人物。十誦五十一云。問取拘耶尼人
物齊幾。答計彼物。直五錢夷。弗于逮亦爾。問單越齊
幾。答彼國人無我無所屬。故無罪。
第二非人物者。此律無文。多五十蘭。善見無犯。多論
第三。取非人五錢巳上重蘭。四錢輕蘭。天與畜生。盡
名非人。(述曰)准此。畜生蓋能變畜也。五分云。非人物不
與取。比丘比丘尼蘭。餘眾吉。十誦第一云。取非人重
物蘭。又云。取非輕物吉。又五十七曰。阿難取天神像
衣蘭。善見第十云。餓鬼物者。四天王為初。亦入其中。
若比丘取諸鬼神物無罪。若天帝云店販賣。比丘天
眼觀見而取。帝釋恡惜。還不無罪。以是應物故。若世
間人。以物繫樹。無守護者無罪(南山云。謂都無鬼神人等一切守護也。今
詳。部別不須會之。且依多論等)。上來多見。天並攝在非人位中
第三畜生主者。五十多吉。鼻奈耶夷。善見無罪。五
分第一云。畜生物不與取皆吉(皆者五眾也)。十誦五十七。
取虎殘吉。由不斷望故。師子殘可取。以斷望故(巳上律文)。
多論第二云。一切鳥獸殘取吉。師子殘無罪。此律條
部文云。於鼠穴中。得藥醉帛。佛言。畜生無用無犯。而
不應受如是物(蓋不應者吉也)。鼻奈耶第一云。師子竹園外。
煞鹿而食。飲血而眠。餘殘若比丘取食。(乃至)下直五錢
而食。為成棄損不受。虎如是(棄損者。夷名棄也。不受者。僧不共住也。盜餘鳥
獸物亦爾。不錄)。善見第十云。畜生物者。迦樓羅龍王為初。若
其化作人形。如帝釋所說無異。若師子若虎煞鹿而
食。不得奪取。恐煞比丘。若食竟。比丘駈去。然後取食。
無罪(無罪者。亦是部別也)。上來三趣若作護主。其有損者。正主
無異。隨應准知。
第四三寶主者。章中三門。一辨盜。二互用。三出貸。且
辨盜者。謂正於三寶結犯。復開三門。一者正盜結犯。
二者辨營事人。三者處分受用。言正盜者。三寶即三。
第一佛物。祇夷損正。十據護夷。涅槃雖蘭。義准應吉。
多盜像蘭。奈耶亦棄。如章列祇第三云。摩摩帝用佛
物重。此據佛在。示同人趣。南州所攝。故同人夷。若言
無我。應同北方。亦應許偷羅漢等物。法相便亂。理不
應然。無我據方。不得別判。且如北方衣食自然。豈同
三方功力方得。佛既受施。示攝財物。義同功力。何類
北方。故盜成重。章中復別。十誦五十一。有護計直。滿
夷。減蘭。五十七亦云。有一比丘。盜佛圖物。佛言。有守
護者。計直具足夷。然章云。不定屬佛者。意說由其護
主處分。擬與佛用。故云不定。若定屬佛。即同祇夷。何
須據護。既言據護。故言不定。此未必然。伹文且據損
護非正。如論損正還同祇判。若涅槃後定無夷罪。以
佛在日有人主義。滅後但有福田攝受。無人主義。佛
攝受者。如前巳引婆沙證也。然南山云。正望佛物。無
其盜罪。無我所故。但得蘭罪。同非人物。今詳望佛無
罪。違背婆沙言同非人。自乖無我。南山又引涅槃第
七。若有長者。造立佛寺。以諸華鬘用供養佛。有比丘
見華貫中縷。不問輙取。犯偷蘭遮。若知不知。亦如是
犯(巳上經文)。崇亦引此證佛物蘭。此義不然。經中蘭罪。與
律不同。故彼經云。若有比丘犯突吉羅。忉利天上日
月歲數八百萬歲。墮地獄中。何況故犯偷蘭遮罪。此
大乘比丘犯蘭。不應親近。何等名為大乘經中偷蘭
遮罪。若有長者。造立佛等。乃至廣說。既言犯吉。忉利
天上歲數如前。目連問經即不同此。又經說言。何況
犯蘭。故知蘭罪歲數更多。亦不同律。又言何等名為
大乘蘭罪。故知非律相也。又言。若知不知亦如是犯。
豈容律判不知成犯。若而正盜佛邊。當言何罪。答且
准多論盜像得蘭。今盜佛物。理應輕罪。且如多論第
二云。若盜佛像。為供養故無罪。若為得錢。轉賣得錢
蘭。盜經不問供養不供。計錢得罪。若盜舍利蘭(損重讀習
者。疏家解釋。非論文也)。十誦五十一亦云。問若盜佛舍利。何罪。
答蘭罪。若尊敬心作是念。佛亦我師。清淨心取無罪
(巳上律文)。今詳此文。言盜像等。定無護主。若不爾者。縱取
供養。損他護主。寧容無罪。既是無主。由賣得蘭。此蘭
定望佛邊以結。由佛攝受像舍利等。利益眾生。故造
像經。及報恩經第三說。優填造像。佛摩像頂。讚益未
來。今由無慚。賣而得直。故得蘭罪。五百問。比丘賣佛
像有何罪。答同賣父母。問無主可然。有護何罪。答
像舍利等。不可論價。但可望彼造作之功方求之費。
計直而結也。上來且辨盜像等蘭。無護佛物。理不同
此。謂佛像等。佛本攝受。末代師輕心轉賣。故得蘭罪。
論其佛物。佛但攝受。為供具等。設若盜取。其過稍輕。
佛雖無損。不應故吉。然諸不應。是律相故。見論第九
云。突吉羅者。不用佛語。突者惡。吉羅者作。惡作義也。
涅槃華縷異相如前。故非成證。然鼻奈耶宗途異此。
彼律第一云。若佛塔寺取者。為成棄損不受。聲聞塔
亦爾。謂檀越施。斷彼施福。為成棄損不受(巳上〔律〕文)。此即
異宗之義也。婆沙不許施福邊。斷理實施巳檀越非主。
塔邊豈夷。又不應言此是望護。護即損護。文中何用論
其斷福。第二法物者。章引修部文云。時有比丘。取他
經作是念。佛語無價。應計紙直。彼疑。佛言。取五錢夷。
多論第二。盜經不問供養不供養。計錢犯罪。巳如前
引。此據護主。如章巳論。儻若無護。理應損正。應言亦
望佛邊結罪。以法及物。三世諸佛同所攝受。儻盜亦
吉。上來佛法二物雖吉。業報極重。故涅槃經。若知不
知。亦如是犯。不知尚犯。良由極重。第三僧物。南山分
四。一者常住常住。謂眾僧廚庫。房舍。眾具。僕畜。園田。
華菓林樹。體通十方。定不可分。故盜滿得夷。故祇律
云。僧物者。縱一切比丘僧集。亦不得分。今詳僧物。諸
部兩斷。然章中引下文。惡心蘭者。即不入此兩斷之
中。此下文中。碍僧受用。非盜攝故。五分二十七亦云。
不可護。不可責。不可分。云何護僧住處。不與後來比
丘。若護若分。皆偷蘭遮。十律三十四。羯磨與四比丘。
不成分。突吉羅(巳上律文)。准此等文。並是暫時遮。是故不
入兩例之中。第一例者。章引祇第三。僧物佛用。佛言
得夷。五分二十八亦云。有比丘。盜心貿僧好物。佛言
直五錢犯。准此兩文。據損正主。此物乃是十方共畜。
義同一主。一一比丘各各遍攝十方僧物。以彼所有同
我有故。展轉相望。無非主是。其猶一家同居有物。父
攝一家。一切財物。子兄弟各皆遍攝。僧物亦爾。同一
家有。故但一五即得夷𠎝。第二例者。如章所引。十誦
僧物。五錢重蘭。四錢輕蘭。多論第三亦云。若盜僧物。
五錢巳上重蘭。四錢巳上輕蘭。而報甚重(巳上論文)。章云。
隨機之教。不得知通。今詳。多論意同善見。故善見第
九云。若房舍施與四方僧。若比丘欲諍取此房。不成
諍取。無讁主故。不犯重罪(此論前文云。諍園得勝。園主作失想。比丘波羅夷。諍
即盜也)。又第十云。盜戒有五事(謂五緣是)。若一事二事不犯
重。若具二事蘭吉。准此文意。由無的主。是闕緣蘭。然
崇判云。多論直言僧物不定色類。或是十方現前者。
非也。見論十二云。復有比丘。取僧物。如巳物無異。行
用與人得蘭。若以偷心取者。隨直多少結罪。准此。見
論望無的主。判無重罪。復望損僧。云計錢犯。故見論
中即有兩斷。此即證成二例義也。上來二例。望義不
同。據理推覈。祇五為勝。第二十方常住。如僧熟食也。
但使及時。悉皆得分。故名十方。不許將至異界而食。
名為常(言異界者。今詳謂異住處也。若一伽藍。縱結多界。不由此界名為異界。若食差之。定無所犯。此
住處僧。為僧經營。將食分去。亦應無爽。下當更辨)。若偷此食。古來共評。望十
方僧。皆各有分。必不滿五。得多蘭罪。今詳不然。分食
雖然。唯得一分。望為食主。寶得遮為。盜此食時。如侵
一主。但計滿五即夷𠎝。猶如一家共營一食。分時雖
復人得一分。未分之間為主理同。即盜此食滿五即
犯。僧食同爾。若許十方僧皆有分。必不滿五者此言
何據。若不別分為眾多分。即不應說不滿之言。若許
別分云不滿者。且如有人准盜一食。其所屬僧既如
塵筭。分塵等分。人無一毫。此中如何論其不滿。猶如
唯識論中。於麤色相漸次除折。至不可折。名曰極微。
若更折之。便似空現。今此亦爾。更何所直。世尊伹言
下至草葉。是有所直。而不許盜。若更分之。便無所直。
如何結蘭。問若未分前各遍為主。應盜一五。望多主
故亦得多夷。答由物同攝義同一主。他有自有無差
別故。但唯一罪。問若遍為主。應得獨用。答伹使依時
如法受用。實無所遮。何以然者。十方凡聖。於同梵行
同許受用。故得無罪。由此善通。諸犯戒者。名盜僧食。
十方凡聖不與用故。非時打鐘。及全不打。益名盜食。
計直成𠎝(明相前打鐘。縱待天明。義同不打。非今日故。亦可但使打鐘。表無私曲。待明而食。亦是無
𠍴)。由此見論十五云。若比丘無戒。依僧次受施飲食。
是名盜用。母論第二云。比丘受人施不如法。為施所
墮。(乃至)若無三塗受報。此身即腹壞食出。所著衣服。即
應離身。多論第七。若僧祇食時。應作四種相。一打楗
椎。二吹貝。三打皷。四唱令。此四種相使有常限。不得
或時打楗椎。或皷等。令事相亂。不作四相。而食僧食。
名為盜食。見論等十。若寺舍空癈無人。比丘來去。見
有菓樹。應打楗槌。若無楗槌。下至三拍手。然後取食
無罪。又云有客比丘。來入寺見飲食及菓。以盜心而
食。隨直多少結罪。第三現前現前者。謂有施主。以物
施僧。不假作法而分者也。此類大多。略論三例。一者
巳捨與僧。猶屬本主(人與爾許。少即更添)。二者巳捨與僧未定
屬僧(捨爾許物。未定何眾)。三者巳捨與僧巳定屬僧(用爾許物。定與此眾)。
即是律云。僧物為僧故與僧(立章也)。僧物者巳許僧(初物)。
為僧者。為僧故作。未許。僧(次物)巳與僧者。巳許僧巳。捨
與僧(後物)。此三僧物。復由施心。以分現前常住之別。且
如初物寺別爾許。少則更添。豈不通常住也。然今
且辨現前義也。此釋雖與章疏不同。今詳其致。理應
如是。此中後物。若巳作分。計僧多少。各望結之。問如
有千人施主。但以十錢布施。若分千分應無所直。盜
得何罪。答未分之前。義同一主。滿五成夷。僧若處分。
從上座行。隨僧處分望人別結也。其第二。物既無定
屬。盜應得吉。若有主想即應結蘭。其最初望施主結。
以若不足。施主添故。第四十方現前。謂亡五眾輕物。
及非時僧得物也。及施之人。皆悉得分。名曰十方。作
法受分。名為現前。善生第六云。若取命過比丘財物。
誰邊得罪。若羯磨巳。從羯磨僧得。若未羯磨。從十方
僧得。若臨終時。隨所與處因之得罪。婆沙百一十三。
亦同也。俱舍十六云。若有盜取諸逈轉物。巳作羯磨。
於界內僧。若羯磨未成。普於一切佛弟子得(巳上論文)。僧
施一人。一人還僧。名為迴轉。分竟易知。若未分前。古
來共許得多蘭罪。故章中引戒場分衣等。既不成分。
望十方結蘭。崇釋亦爾。今詳經論。望十方結。十方法。
謂一一人各為物主。是以望之。非十方計分多分以
結多蘭也。難釋同前。如應思擇。上來四例。崇但分兩。
一者但立十方常住(即攝初二)。除其第三。以是別屬非是
眾物(此義不然。亦是眾物)。二者十方現前(即是第四)。今詳。南山分為
四例。其義無違。有別相故。若論斷理恐不可。巳如前
辨。
第二辨營事人者。大集二十八云。佛言。有二種人。堪
作僧事。何等為二。一者具八解脫阿羅漢人。二者須
陀洹等三果人。堪知僧事供養眾僧。諸餘比丘。戒不
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為僧知事。寶梁上卷。營事
比丘品云。佛告迦葉。我聽二人得營眾事。一者能淨
持戒。二者畏於後世。喻若金剛。復有二種。一者識知
業報。二者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後有二種。一者阿羅
漢。二者能脩八背捨。如是二人。我聽營事。自無創疣。
何以故。護他人意。此事難故。(又云)若有比丘。善持戒律。
善毗尼義。營事比丘。應往其所數數問義。云何營事。
不令得罪。自無所損。不害於他。持律比丘。應觀其心。
隨所營事而為說法。所謂是應作。是不應作。營事比
丘。於律人一心生信。禮敬供養。第三處分受用者三。
第一瞻待俗侶。二者開比丘用。三者與尼食得不。初
瞻待俗侶者。如章。問盜損可爾。乃至引祇第三。若損
若益事。十日王來索好食巳下。並第三十四文也。多
論益不應與。損即應與。故彼第四卷汙家戒中。廣明
應不。且略引者。彼云若以少物贈遣白衣。縱使起七
寶塔。種種莊嚴。不如靜坐清淨持戒。即是供養如來
真實法身(立精舍如祇桓。又四事供養。滿閻浮聖眾。亦不如靜坐等)。若其強力。欲
破塔像。贈遣得全。當賣塔地華花。若塔有錢。若餘緣
得物。隨宜消息(巳上論文。往僧准之)。大集四十二云。但是眾僧
所食之物。不得輙與一切俗人。善見十五云。淨人番
上等。五百問云。問白衣投比丘為道未度。得食僧食
不。答曰眾聖得。不白犯墮。又母論第二。若父母貧苦。
應先受三歸五戒十善。然後施與。若不貧。雖受三歸
五戒。不中施與。多論第四。父母是福田。則聽供養。若
僧祇人為僧祇役故。此則應與。一切孤窮乞匈。憐愍
放應與一切外道。常於佛法作大怨敵。伺求長短。是
亦應與。五分二十。畢陵伽婆蹉。父母貧窮。欲以衣供
養。而不敢與。白佛。佛告諸比丘。若人百年之中。右肩
擔父。左肩擔母。於上大小便利。極世珍奇衣食供養。
不能報須臾之恩。從今聽。比丘盡心壽供養父母。若
不供養得重罪。(述曰)亦應分別自物可知。第二門者。五
百問云。問比丘為僧乞。道路巳身得僧食不。答先白
僧聽得。若去時不白。還白聽亦得。若不聽還償。不償
犯棄。下文。一住處眾多癡比丘。集在一處。優婆離至。
都不瞻視。優婆離以是即去。比丘白佛。佛言。若有三
藏比丘來。當往半由旬。迎逆承事。安處洗浴。給其所
須飲食。若不。如法治。他皆傳云。准知事人。衣是十方
現前物。亦有云用常住物。如知事人與福饒類。今詳。
後解亦好。見論第九。若比丘。若於讀誦教化說法。能
得利供眾僧。眾僧不得差知僧事。有房舍衣鉢。應先
以好者與之。飲食菓木。得加分與。(述曰)要實有德。方可
受供。故多論第三云。若學不根本如學問法者。取學
問臘則不清淨。又章引十誦三十四病人索藥事。又
五分二十一。有比丘。有物攝四方僧。有僧加梨。佛言。
聽貿。若價多少。應互倍。若貧無物。而必是少欲知足
者。亦聽與之。餘衣亦爾(巳上律文)。下文與營事房。祇三十
二僧地種菓菜等。下當辨之。
第三與尼食者。多論第七。與尼衣戒云。乃至一餅一
菓。皆突吉羅。除打犍稚。眾中次第與食。(述曰)既打楗椎。
明是僧食。又應暫時。非是常與也。第二門。章云互用
者。今開為四。一者受施差別。二者得物處異。三者通
用通畜共畜等相。四者正明互用。
初門復三。一者受施問心。二者施主差別。三者施物
不同。言問心者。謂應審施主口語。恐彼不解。浪標施
物。故十誦第六十云。祇桓中。四方國主不知法人。皆
來大會。有布施者。比丘呪願時。讚佛法僧。舍利目連
那律金毗羅。如是三寶。無數無量阿僧祇。是中或有
持佛名。持法名。乃至持阿僧祇名。大會既散。還田舍
聚落。餘時諸比丘。出諸國乞。有持佛名字者。言佛來
與。持法名者。言法來與。乃至持阿僧祇。言僧祇來與。
比丘不受。白佛。佛言。是邊國人。不知為是比丘故與
食。而名與佛法等。自在應受(巳上律文)。多論第五云。凡為
施法。應令心定口定。施福既深。又易分別。若施佛者。
定言與佛。若施法者。應好分別。若施法寶。口必令定。
若施經書。口亦令定。若定施法師讀誦經人。口亦使
定。若施眾僧。亦有三種。若僧祇臘。若自恣臘。若面門臘。
於此三種應好分別(巳上論文)。十誦三十七云。佛言。與物
時。使一比丘。在彼立者知別。是塔物。四方僧物。食物。
應分物。第二施主差別者。汎施三寶。無濫不論。或有
濫相。恐虧違者。略論六種。一者還人施主。十誦六十。
守還人與比丘衣。比丘不取。作是念。是中誰是檀越。
白佛。佛言。但隨施者受。此律下文。守視人與比丘佉
闍尼。比丘念言。此非彼食。白佛。佛言。此即是檀越。聽
洗手受食。(述曰)應任其施。不令從乞。若從乞者。墮在教
盜。若必迷心不知非主。理亦不遮。二者賊為施主。伽
論第四云。有諸賊施比丘。疑故敢取。乃至佛言。作施
主意取。此律下文。賊施比丘佉闍尼亦爾。十誦六十
云。諸賊破城邑巳。後宮力來圍。是賊怖畏急故。持物
施諸比丘。施巳便去。諸白衣見物。從比丘索。白佛。佛
言。莫從賊取物。若賊主與當取。取巳染壞色著。若壞
色巳。主故索者當還。三者因為施主。祇三十槃云。若
有犯官事。未被收錄。又未藉其財。爾時寄者得取。若
王收攝。又藉其財。應語言。世尊制戒不得受(謂受寄也)。若
言我與塔與僧施汝。得取。得巳。不得覆上而去。當露
持去。若有問者。當言塔物。僧物。我物。若聽去者。不聽
去者當還。四者狂人施主。伽論第七云。狂人邊得取
衣不。或得或不得。云何得。不知父母所在兄弟姉妹
自持物施比丘得取。云何不得取。父母等可知。不自
手與。不可取(十律五十四亦爾)。五者非人施主。五分第八云。
釋提桓因作是念。今大迦葉從貧家乞。我當方便使
我食即於迦葉也食之。次作一貧織師。在機上織。迦
葉從乞。即取鉢盛百味飲食與之。迦葉得巳。觀是帝
釋。白佛。佛言。聽諸比丘天邊受食。又云世尊行至曠
野鬼村。鬼神設供。佛聽比丘從鬼受食。六者畜生施
主。五分第八。有一獼猴。從樹上下。取佛鉢欲持去。比
丘不聽。佛告比丘。聽獼猴取。即持鉢到一樹上。取滿
鉢蜜上佛。佛為之受。佛持此蜜。與諸比丘。告言聽食。
十誦五十七。一比丘在房中臥。夜鼠持食來著牀下。
比丘起添手從淨人受食。諸比丘言。長老得夷。佛語
比丘。是鼠前世是比丘父。愛念子故見便心愛。持食
牀下。比丘無罪。上來三趣。儻若隨施三寶福田。皆應
量直。可受應受。或有立掌護損失主等。非主義故。此
不立也。
第三施物不同者。大約而論。略有四種。一
者三寶。各有世俗勝義。多論第五云。問曰。佛在世時。
何以伹取一人分。滅後取三寶一分。答曰佛在世時。
供養色身。是故伹取一分。滅後供養法身。法身功德
勝於僧寶。是以於三中。取一分也。佛在施主言供養
佛色身受用。若言供養佛寶。則色身不得受用。應著
爪髮塔中。施心供養法身。法身長在故。若施法寶。應
懸著塔中。不得作經。不得與說法誦經人。若直言施
法。分作二分。一分與經。一分與讀誦經人。不與法寶。
又施眾僧。復有二種。一施僧寶。二但施僧。若施僧寶。
凡夫僧聖人僧。不得取分。以施僧寶故。若施眾僧者。
聖僧凡夫僧俱取分。以言無當故。若言施三寶。應分
三分。一分與佛寶。一分與法寶。一分與僧寶。眾僧不
得取。此物應還付施主。若無施主。應著塔中。供養第
一義諦僧。(述曰)論文雖言三寶之物。是不可取。未必即
以寶言簡別。謂應問本施主之心。若言施與勝義三
寶。是不可取。若不別標勝義之意。不分可取。如論所
判。故婆沙第三十云。問諸施法物。誰應受之。答施世
俗法物。說法師應受。或應以此書寫正法。施勝義法
物。應勤加守護。猶如守護窣堵波物。二者遠方寄施。
即多論云。如秦地寄物。來與法豐僧祇。若自恣若面
門。隨語分處。(述曰。法豐盖西方寺名也。僧祗即是四方僧物常住是也。自恣者。謂時僧得物時自
恣分。論且言此。儻非時得。即非時分也。面門者。即十方現前僧食是也)若直言與法豐
僧。應分作三分。一分與僧祗。一分與自恣臘。即自恣
時分。一分與面門。隨取飲食。若法豐無僧。乃至有一
沙彌。沙彌應分作三分。僧祇面門自恣時取。面門臘
隨取食。若取自恣臘時。若食面門臘時。應打揵椎。若
有比丘共食共分。無者自食自取如法清淨。若無沙
彌。應入近住僧。若無近住僧。應入近住尼僧。尼僧應
好思量。若法豐僧有還理者。應舉一處。還則與僧。若
無還期。應分三分如前受用。若遠方送物與尼僧。如
前僧法無異也。(述曰。波〔演〕者。梵言波〔演〕那。此云〔周〕廓。舍院也。論中益謂是空住處。無常住
物)若遠處以罽賓佛法熾盜送物供養者。此物正應
與佛。以法不離佛僧故。應分二分。一分入佛。一分入
僧。罽賓有二部。一薩婆多。二曇無德。隨意供養無過。
若送物與五法僧。若無五法僧。即入五法尼。若無尼
僧。若始終永無五法人者。此五法物應分三分。僧祇
自恣面門。於中二種得入僧祇用。不得分也。面門還
置本處。不得取也。(述曰。五法者。盖天授部。受邪五法也。此方儻有三階物。准此斷之)
三者經律論中。有招提僧物及僧鬘物。古來相承。不
了其相。南山云。中阿含經。阿難受別房。用施招提僧。
菴婆羅女以園施佛為首。及招提僧。文中不了。准此
房宇等是招提僧物。華菓等是僧鬘物。唐三藏云。招
提者訛誤也。正言拓鬪提奢。此云四方。譯者去鬪去
奢。招拓二聲復相濫故。有斯誤也。又准五分第十。捉
遺寶戒。毗舍法母所遺寶。持施四方僧。白舍利弗。可
以作招提僧堂。佛言聽受。此即四方僧堂也。問若言
招提。即是四方僧物者。何故寶梁上卷云。常住僧物
不與招提僧物雜。以其常住即四方故。答先來有言。
寶梁經篤而實非篤也。然言招提先來傳釋。謂世通
路。置一院舍。看待客僧。名招提者謂據招引提接之
義。非有典據。今應義准十誦三十七云。四種物。塔物。
四方僧物。食物。應分物。得錯互用不。佛言不得。佛語
憂婆離。塔物不得與四方僧。不得作食。不得分(四方僧物。
不得作三。食物亦不得作餘三)僧應分物糓米。豈非常住。良由常住
雖則是通。而本施心欲令作房。不欲令食故。即互用
者不得罪也。見論十云。若檀越為作房舍。眾僧迴食
得蘭。應還直。又云。若檀越布施重物作房舍。若飢儉
時。眾僧飲食難得。或病。或值國土荒亂。比丘捨寺。餘
方寺舍菓樹。無人主領。若如此者。重物得作食用。為
護住處故。又寺中房舍。多無人脩治敗壞。應留好者。
餘麤敗得壞賣為食用。為護住處故(巳上律論)。准上來言。
四方僧物。與食物別。食物即當寶梁常住。四方即當
寶梁招提。故知四方僧物之中。亦遮互用也。如此解
釋。不違五分施四方僧作招提堂。南山所釋。局言房
宇。亦應太狹。以除食物之外。永久畜者。皆四方故也。
人言賣房許作僧食。非因荒亂。亦招盜罪。若如先來
相釋云。招引提接。其物乃當薩多論波演物也。僧鬘
物者。供養僧華鬘也。故十誦三十九。佛在舍衛國。有
人施僧華鬘。諸比丘不受。不知用華鬘作何物。佛言。
聽受。應以針釘著壁上。房舍得香。施者得福。今詳。一
切僧供養具。並此收也。四者此方施聖僧物。崇云。盜
聖僧錢必得重罪。以上座身現在。自為物主。若盜餘
般圓寂者財。非親局主。但獲業罪。今詳。西方本無此
施。教𨷂明文。難為裁斷。又准崇斷。理復不然。本施聖
僧。非專上座。又施雖捨。聖未必來。以錢並是不淨物
故。若當受者。自付檀越。或須說淨。荒客冥攝得了耶。
又彼物相但施聖僧。聖僧誰當即來專攝。今詳。此物
猶無定主。聖未親受。欲定望誰而結罪也。若當盜者。
並得吉羅。若有主想。即得蘭吉。業甚深重。由於聖境。
起偷心故。又此施物。施心無當。十方聖眾數等塵沙。
既未定屬一箇聖僧。可買供具供養聖僧。或復起立
聖僧塔廟。於聖僧境。福用皆通。不同昔來唯在僧座。
又不許以錦綺等物為聖僧座者。恐不然也。又此施
法。傳來尚矣。不得於今令其頓廢。故受施時應告施
主云。此物應為聖僧起塔。或造形像。種種供具。供養
聖僧。檀越云何。答言任意。一切無過。又崇判云。般圓
寂者。盜得業報。今詳。雖般圓寂。非伹業報。於律亦違。
諸所不應皆吉羅故。前勝義物。盜並吉羅。由勝義性
無攝物義。然此吉羅。極深極重。波羅夷罪猶不可比。
下雜法中。舍利目連。檀越起塔。種種供養。佛皆聽詳。
供養塔食。若沙彌。若優婆塞。若經營作者應食。然餘
食供具。理應不得迴易餘用。
第二得物處異者。略有四例。一者增祇十八。若故壞
僧坊欲更治。掘地起基。得寶藏者。若淨人不可信者。
當應白王。王言此物應入我。我今施比丘作功德。即
名施主。若巳用半。王言若用者止。在者送來。比丘應
送在者還王。若言何以用我物。盡送來。比丘巳用物
者。應用僧物還。若僧無物。應乞物還。若言巳用者止。
功德屬我。即名彼用。若治故塔。得金銀寶藏。若淨人
不可信者。當白王。淨人可信者。得取停三年巳。應用
作塔事種種用。若王家覺。問比丘。得寶藏不。應答言
得。若巳用者。應答言得巳用作此塔。王言巳作者止。
功德屬我(用事索半准前應知)。若言汝不知地中。答言得巳用
作此塔王言巳作者止功德屬我(〔用半索半准前應知〕)寶藏應
屬我耶。盡還我耶。盡還我來。比丘爾時應塔物還。若
塔無物。應乞還。若王問言。佛法戒律中云何。比丘應
答言。佛法中若塔地得物。即作塔用。若僧地得物。即
作僧用。若從佛法。佛用者無罪。若寶藏上有䥫蒙姓
名。若主問言見姓名不。答言見。巳用作塔(進不同前王法)。上
來律文。但論塔僧。義唯或若說法堂中。於法處得。即
緣法用。理亦無失。或於地上施主捨去。既無問處。亦
准前判。其遺忘物。如祇律云。諸人若忘衣。及嚴身具
種種諸物。比丘忘衣鉢等物。見者當取。應唱令問。此
是誰物。若是主者。與若無識者。應懸柱上。顯令人見。
若有人言。此是我物。言相應者應與。若無識者。停至
三月巳。若園中得。即作塔用。僧園中得。四方僧用。若
貴寶物。不得露現。得寶比丘應審諦數看。有何相貌。
然後歷舉。若人來問。言不相應者。應言此僧伽藍廣
大。汝可廣求。若相應者。不得於一人前與。應集眾多
公元240年
人。教受三歸與之。乃至若無人來。至三年。如上隨所
得處。當界用之。若入聚落。見他遺物不應取。若有人
取與比丘得受。與者即是施主故無罪。上來諸物。教
理判定。儻若恣者。即令三寶應得不得。隨應損三而
得罪也。然伏藏物。諸宗不同。故婆沙百一十三云。問
若得伏藏。作盜想而自明者。彼於誰處。得根本業道。
答於王處得。大地所有皆屬王故。復有說者。於其田
宅所屬處得。所以者何。彼於此中。被稅利故。如是說
者。於王處得。大地所有王為主故。其田宅主唯稅地
利。非伏藏利。成實不許。故彼第十二。十不善業道品
云。問曰。有人言伏藏屬王。若取此物。則於王處得罪。
是事云何。答不論地中物。但地上物應屬王。所以者
何。給孤獨等聖人。亦取此物。故知無罪。又若自然得
物。不名劫盜。(述曰)律論雖殊。理據王教。王若無教。隨得
處。王教若攝。理同婆沙。盜必計直。故下二十六章中。
初章云。地中所須之物。屬主者等。二者或有寺中。於
池井上。有人施物。今三藏云。作非時漿眾僧共飲。今
詳。儻或贖水。水無所直。同三藏判。儻貴水處有所直
者。隨本主用。或有俗人。觀樹華等。輙華樹下而施物
者。隨三寶界。當分用之。同祇無爽。若樹有神。為神故
施。是非人物。三者或於寺中。有諸神像。俗人乞福。所
施之物。即屬非人。其事不可。寺中縱作。教未見開作
墮邪命。亦有人言。於三寶處。若有所須。擲卜卦乞得
便聽用。今詳。三寶不應在此邪命求物。不取者好。四
者竪牌提名。所乞得物。以牌名定。亦莫佛前。為僧竪
牌。令施者誤。亦招互罪。
第三通用等相者。言通用者。如有施物。隨於三寶可
用處用。縱偏用盡。但使如法。並悉無𠎝。此不令分。違
本施故。又此但於福處說通。若設酒肉。雖為三寶。有
所緣託。或將買杖。以打淨人。此損施福。還招盜過。若
盜此物。由於三寶。是通屬故。理應得蘭。言通畜者。如
十方常住。十方現前。未分之前。及常住常住等物。展
轉各為一切物主。亦如俗家。同居有物。盜如前斷。言
共畜者。雖物共有。不許偏小。其如三寶。共畜莊碾。得
利平分。或多人共畜平分之物。若盜此物。計分而斷。
各望本主。隨應得罪。
第四正明互用。如章。若三寶相望等。下文竹園。是通
用相。通用相者。如前以釋。寶梁上卷。佛物餘二不得
用。經云。何以故。於此物中。應生世尊相。佛所有物。乃
至一綖。皆是施主信心施佛。是故諸天世人。於此物
中。生佛塔想。而況寶物若似寶物。若於佛塔。先以衣
施。此衣於佛塔中。寧令風吹雨爛破盡。不應以此衣
貿易寶物。何以故。如來塔物。無人能與作價者。又佛
無所須故(巳上經文)。法物義准非經文也。伹經云。三寶之
物。不應令雜。章云。僧物作白羯磨者。經若如來塔。或
有所須。若欲敗壞者。若常住僧物。若招提僧物多。營
事比丘。應集僧行籌索欲。作如是言。是佛塔壞。今有
所須。此常住僧物招提僧物多。大德僧聽。若僧聽若
僧時到僧忍聽。若僧不惜所得施物。若常住僧物。若
招提僧物。我今持用脩治佛塔。巳上是羯磨文也。又
云。若僧和合。營事比丘。應以僧物脩治佛塔。若僧不
和合。營事比丘。應餘勸化在家人輩。求索財物。脩治
佛塔(巳上經文)。
上來且是依章物辨。今經更委說。略分七例。一者三
寶房宇。五百問云。問人施佛屋宅。未用可寄住不。答
不得。便是佛物。今詳。佛法二屋不可寄住。僧房容可
經僧暫寄。若永互用。准祇。摩摩帝應結重罪。五百問
又云。非佛屋佛像在中。可前食臥不。答得食。佛在時
猶於前食。況像不得。但臥須鄣須。若有燈明。不得光
中住。自有燈得。
二者三寶人畜。祇三十三。眾生者。
象馬牛水牛驢羊麞鹿豬奴婢。如是一切眾生不應
受。若人言。我施僧婢。不聽受。施園民婦。不聽受。若言
施僧奴。不聽受。施僧使人。不應受。若言供給男淨人。
聽受(施一人亦爾。然言淨人。為斷理僧。故得受。施尼反說。謂但得受女淨人也。又云)。檀越
信心歡喜。莊嚴象馬布施眾僧者。不聽受。若持鸚鵡
孔雀雞羊麞鹿與。不聽受。若言不受者我煞之。應
語言。汝自放巳。應與水食守護。勿令眾生傷害。不得
攝翅籠繫。若能飛行自活放法。若受眾生。越毗尼。若
准十律五十五云。佛言聽僧坊使人。佛圖使人。聽象
馬駱駝牛羊驢騾。屬佛圖屬僧。五百問亦云。問人施
佛牛馬奴。造佛牛馬奴事法事可受不。答得受使用。
不得賣(此之兩文。許受畜生)。若論互使者。准多論第三。似當塔
人不得僧使。僧人容得塔家暫使。論云。若屬塔水。以
供塔用。設用有殘。若致功力。是塔人者。應賣此水錢
屬塔。不得餘用。用則計錢。若塔無人致水功力。一由
僧人殘水多少。善好籌量。(述曰)除互使時。容得牛食。若
非互使。若互與食。定應不通。
三者三寶華菓。母論
第五。比丘為三寶種三種樹三葉樹。有福無過(巳上論文)。
僧華分用。塔華供塔。故多論第三。若僧地中。有種種
華。淨人取次第與僧。隨意供養。不得私自供養三寶。
若犯多僧取不盡。若僧和合。聽隨意。(又云)若塔地華。不
得供養僧法。正應供養佛。此華亦得賣取錢。以供養
塔。祇三十三。五法白一羯磨。拜作分華人。若華小者。
應量分。若手作。准大者數分。若佛華者。應上佛。若僧
華者。隨意供養若轉易。若華多者。賣得意巳。得作別
房衣。前食後食。猶多者。著無盡財中。菓法者。如上華
中說(巳上律文)。然准佛菓。雖言如上。其義未顯。准獻佛食。
獻佛巳竟。塔[倭-女]人食。又准前多論。佛華許賣。菓應准
同(又祗律云)。有比丘。僧地中種菴婆羅菓。長養成樹。佛言。
此種植有功。如是比菓樹。應與一年。若不欲一年并
取者。聽年年取一枝。枝遍則止。若種一園。應與一年。
若欲年取一樹亦聽。若蕪菁若䓗。如是比菜與一攝。
若𦬔瓠與一番熟(巳上律文)。一攝者。再生可然。不生理推。
善見十七云。若自有種子眾僧地。應半與僧。若自有
地眾僧種子。半與僧。
四者三寶樵木。祇云。主人比
丘不得自取遮他。容亦當護。不得乾生令斫。應供溫
室食厨浴室別房。當分依限。不得過取。若燃無定限
者。多亦無罪。不聽斫濕樹。應取乾者。僧坊內樹木。觀
望好者不得斫。山林無主守護。斫者無罪。(又云)一切華
菓樹。不聽斫作房。若樹老。無華菓者。應語檀越。主聽
得取。若必須木。復妨地者。使淨人以魚骨㓨。若灰汁
洗。若樹巳死。語檀越言。此樹巳乾。聽取得用。斫華菓
樹。越毗尼。母論第五。若僧地樹枯。不得獨取燃火。以
屬四方僧故。有好樹。眾和合得作塔僧房。不知不得。
若眾中三四人。別作房共住。作房地中先有樹。眾僧
處分與得用。不與不得用。若作房者。此地中自種得
樹得用。若本作房者。無有後僧住。不須白僧。得用此
樹。若所住房處有空地。房主為此房故種得樹。得用
治房。若本主不在。有餘僧住。不須白僧。亦得用此樹
也。華樹菓樹。眾僧和合。用治塔作房。私不得斫。十誦。
僧園中樹華。聽取供養佛塔。有果者。使人取噉。大木
供僧椽梁等。用樹皮葉。隨比丘用。
五者三寶物類。
曲分四例。一者受用物。謂佛堂宇。衣服床帳案机等
物。若經箱簾巾帊之屬。此等並據無心施者。若經受
用未經受用。不問暫永。不得餘用。二物相望。暫借互
用。理亦應得。永互亦犯。五百問云。問得買佛上繒作
衣不。答不得。次僧物者。永互不得。蹔通三寶。上來言
暫並須籌量。物無所損。事無所妨者得。二者屬三寶
物。謂莊碾等資生之具。可出息者。此可廻易得利各
供。三者供養雜物。南山釋云。華多許賣等。今詳。應分
兩例。一者擬供養華。如南山釋。二者巳供養物。佛法
華幡。不可改易。下文園物房舍。物園物房舍物。皆如塔
故。二乘起塔華幡准同。五百問。先佛上繒得。取作佛
事得用。若檀越不聽不得也(准不變本體方得也)。萎華應棄淨
地之中。法准佛判。現在眾僧。或有檀越。幡華供養。任
僧處分。四者獻三寶物。下雜法中。舍利目連。及以佛
塔。聽種種供養。所獻之食。塔作者應食。見論十七。佛
飯誰得食。若有侍佛比丘得食。若無侍佛比丘。白衣
侍佛亦得食。(述曰)他皆引此。今觀彼文。是檀越物。儻是
僧物。准同無爽也。又將僧食。持用獻佛。佛是法主。比
丘尚得。佛准自成。不同餘物不通互用。檀越獻法。義
同佛說。僧食無分。不勞用獻也。獻聖僧食。猶是僧物。
任僧處分。
六者三寶局處。下文。定臥具不許移。設
因荒亂。但許暫移。國王還安。應還本處。不定臥具。據
本心通。容可移轉二處常住。若欲同食。羯磨和通。人
既尚然。淨人畜等。若僧不使。義無互食等。伽論第四。
共住比丘。盜心取四方僧物。度與餘寺。尋便生悔。乃
至佛言不犯夷犯吉。
七者三寶難辨。多論第三。若
荒餓後。三寶園田無有分別。先舊比丘及以白衣。一
切盡無。問定無處。若眾僧和合。隨意分處。
第三大門。出貸得不。如章引寶梁上卷。塔物無人能
與作價者等。如前巳引是。足文章中。略引經意也。章
引祇律第三文也。彼(又云)知事人若交貸時。應僧中讀
疏分明付授。若不讀疏。得越毗尼。章引十律五十五。
塔物也。
無盡物者。即十誦云。毗舍離諸估客。用塔物。欲番轉
得利供養塔。是人求利故。到遠處。持此物與比丘言。
長老。是塔物。汝當出息。令得利供養塔。比丘白佛。佛
言聽。僧坊淨人。若優婆塞。出息得利養塔。章引伽論。
同十誦。上來三問義竟(次下釋文)。
下三物上何不結罪者。此即舉物。以廣顯屬主。是故
於上義門之前疏中。解此後三三句云。次解不與物。
有三三句。並是有主。既言有主。明是舉物。以顯屬主。
非謂直辨物體也。崇云。舊將第三句是物體者。義亦
不然。又云舊以不善文意等者。屢出刀劒也。
業心五中但有二緣者。但有重物離處二緣也。
若至增六但有三緣者。於前二上加盜也。
何故不至增八者。何故不於前增六中三緣之上。更
加有主有主想。使滿五緣耶。文言非巳物非巳物想
有六種亦如是者。應言一非巳物非巳物想。二不暫
想。三非親友想。四重物。五盜心。六移離處。此准下文
增六中釋。是故章中引增六文。以釋此文也。二十六
章。章中分三。崇云。此且浪作異同。未順文意。今詳順
文。故僧祇第三云。有物分齊。如時等四藥。淨物不淨
物等。有處分齊。如地地中物。水水中物。船船中物等。
故知與此律文意同。
三明盜心者。五分第一。四種盜心。彼云又以謟心曲
心嗔恚心恐怖心取他物。亦名盜心。十誦五十六云。
問六種取他物。苦切取。輕慢取。以他名字取。強奪取。
受寄取。出息取。何等得夷。答除出息取。餘者夷。伽論
第七。有五種劫。謂強奪取。耎語取。苦切取。受寄取。施
巳還取。此律下文云。有五種賊心。第十疏中。雖有兩
解。觀文伹是盜物賊心。非關業煩惱賊也。黑闇心(謂愚
心迷教。祇律。摩摩帝。即其事也。此律亦云。愚癡夷等)。邪心(邪命說法等得財也)。曲戾心(方便
侵人口言不取)。不善心(即苦切他取也)。常有盜他物心(恒懷規奪)。是為五。
復有五種賊決定取(倒易物籌。決令屬巳)。恐怯取(非理恐稱。令懼輸財)。寄
物取(如律。第十四章釋)。見便便取(伺他漫藏。而便往取)。倚託取(因官貴勢。傍附
得財)。是為五。南山云。以此諸文。證知心業。其相略顯。足
得垣牆防擬妄境也。
甌盛匱盛等者。見論第九。十誦第一。多論第三。祇律
第三。並云。甌中瓶中篋中有寶有蛇。欲盜此物。恐其
主覺。合瓶持去。若近若遠。得輕蘭。舉出瓶底得夷。祇
云若𣐍上懸酥油瓶。盜心取者。若繩軟𣐍直。雖舉未
夷。離𣐍夷。若繩堅勁𣐍曲(取〔問〕前)。繩軟𣐍曲(亦同前)。繩堅
勁𣐍𣐍直。舉則夷。
二文書成者。南山云。如律師跡判。以重入輕。今詳不
然(至下衣犍度當辨)。應見論第九云。若言官行貨。諍園得勝。
園主作失想夷。若僧中判事。僧知故違理判者。判主
得夷。若僧中詳依理判。諍者不如蘭。(又云)若𦘕地作字。
初𦘕一頭蘭。兩頭夷。十誦第一云。言他得勝夷。不如
蘭。
三言教者。如下文。若以言辭。辨說誑惑而取。一
切准知。見論十七。若比丘寶一臘。妄言二臘。依二臘
次受利。計錢犯重(此則偷夏唱大)。四移標相者。見論第九。
若地有二標。舉一蘭。舉二夷。三標一吉一蘭一夷。多
標多吉一蘭一夷。(又云)若偷地乃至一髮夷。何以故。深
無價故。祇第三云。一麥夷。
五異色明離處者。十誦
第一云。一色名一處。異色名異處。多論云。移在異色。
即離本處。十云。重閣陛一桄名一處。乃至舍未泥一
塹名一處。草覆舍一重名一處。若木覆舍一木名一
處。仰泥舍一𦘕色。名一處等。
六墮籌者。下文盜他
分物籌等。是也。
七轉齒者。十誦五十一云。問有比
丘。非錢非衣物。不䨱藏取。以盜心移置異處。得夷不。
答得。樗蒱以盜心轉齒是(巳上章中義竟)。今更義加之。八無
離處。以明離處。如攻擊破村等。九雖復離處。義同不
離。如祇第三。盜馬乘走。主覺逐之。未作失想。比丘未
作得想未夷。十雜明離處。如律二十六章廣論也。亦
如了論章中略引。然論云。偈曰。依入及界所生罪(長行
釋云)。釋曰。世間所立。法爾道理入及界。有屬自有屬他。
有輕有重。若比丘約眼耳鼻舌身心因緣。於六塵起。
不如理行。或犯重罪。或犯輕罪。若人食毒。或為虵螫。
犯如此罪(巳上論文)。此即約十二入辨也。或犯重或犯輕
者。夷蘭之別也。明了疏云。先約十二入判罪。有夷有
蘭。如有仙人。名阿嵐婆也。那是諸胸行虵等師(胷行者。腹
行是也)。復有仙人。名阿耶底(顛履反)柯。是諸毒藥等師。若
人為虵所螫。𦘕仙人身心上書字。字是呪語。唯有一
字。眼見即差。食毒亦爾。偷看者犯(眼偷色竟)。有誦秘呪得
直直方傳。比丘詐病。從他乞呪。呪師為呪。密聽誦取。
計直犯罪(耳偷聲竟)。有作臭藥。病者臭差。得直方聽。盜臭
計直。甞藥觸藥類說應知。若有法術。心病差。得直方
聽。偷緣計直(十二入竟)。論云。若人偷地界火界風界空界
等。亦犯波羅夷(巳上論文)。明了疏云。前三界易解。四者有
師。呪扇引風觸身。病即得差。五者如起樓閣。或復種
樹。侵他空界。六者論文言等。等取識界。識屬於智。智
相應故。人有伎能。得直教人。偷此六界。並不與直。計
成重罪。然此六界攝十八界。前之四大。即攝五攝五
境等十。以五四大造此十故。空即法界。識即七心界。
故成十八界也。成論十不善業品云。問曰。若一切萬
物。皆共業所生。何故得罪。答曰。雖從共業因生。因有
強弱。若人業因力強。又勤加功。此物即屬。
次二句亦同者。祇第三云。諸比丘失衣鉢巳入林中。
藏時賊即藏衣鉢。䨱著一處。更劫餘人。比丘見藏。伺
賊去後。是比丘若先不作失想。還取無罪。若作失想。
便為賊復劫賊(此上即一句也)。第二句云。又比丘被劫。賊將
衣鉢順道而去。諸比丘隨後遙望。追之不止。漸近取
聚落。便語賊言。出家人仰他活命。汝等何用此衣鉢
為。如是得者無罪。若賊罵言。巳乞汝今何敢復來。比
丘念言。巳近聚落。必不害我。當恐怖之。語賊言。我當
白王及諸大臣。得者無罪。賊復嗔言。欲去任意。若告
捉賊。若縛若欲不應告。若語聚落主。方便慰喻。得者
無罪。
餘文可知者。多論第三。若先失物。作心來捨。還取此
物。若巳物外。更取他物。計錢成罪。若先心巳捨。正使
巳物。亦不得取。取亦計錢。崇敘此門義訖乃云。上來
二釋。各據一邊。猶未能通諸教本意。然今會釋。須為
四句。一者比丘未捨。賊未得想。奪無罪。二者主巳捨
心。賊未得想。奪定成重。三者主未捨心。賊決得想。奪
亦得夷。前人攝物屬巳。巳作得心。離處業成。何容更
取。此若取者。深違正理。故見論云。園主捨心。比丘夷
等。四者主捨賊得。理無奪義。今詳第三。若賊業成。今
我不奪。必不應理。彼自業成。關我何事。而不得奪。如
後文中。使人取物。而其使人謂遺盜物。使者犯巳。豈
即今主不得還取。僧祇藏物。伺去取來。賊豈當時不
作得想。若未得想。寧肯舉藏。
餘親亦應如是者。應追贖也。然五百問。云問比丘知
其父母兄弟破落屬人。而不搆贖。有罪不。答若為行
道。不贖無罪。
僧物得奪不成自入者。一者以見下文。不成買賣自
入等。二者又無人決作捨心。今詳。若是出家人取。強
奪無爽。若俗人盜。應須和喻令還者好。南山云。若盜
僧物。云不成盜。便即奪取。此未見諸部明文。若奪成
重。崇云。舊二解。但違正理。學者於中理應思擇。僧物
亦據得捨二心。僧物若其不成自入盜者。則應不成
業道盜者。既許業成。奪者何容無罪。今詳。律云不成
自入。豈是人解也。今詳。僧物諸出家人。有共用分。無
獨用分。故獨入巳。佛判不成。意令奪取還作共用。其
別人物。全無共義。不可相比。教理分明也。
又亦取者之意者。為取者意。欲從道至道等取也。今
詳。亦可從道至道等。隨得處則犯也。謂或道中得。或
非道中得也。
文言空處者。十誦第一。有主鳥䘖物去。比丘以偷心
奪取夷。得鳥時蘭。鳥隨比丘所欲至處夷。若至餘處
蘭。若野鳥䘖物奪取蘭。待鳥吉。隨所欲至處蘭。至餘
處吉。若野鳥䘖物。有主鳥奪取。比丘奪是有主鳥物
(同初句說)。野鳥奪有主鳥物。同後句說(此等皆為偷有主人物也)。多論
第三。若移鳥令離周員邊際。名離本處。若流水中捉
鳥。令後水過前頭。亦名離本處。
不輸稅者。祇第三云。何等物不應稅。何等物應稅。世
尊弟子比丘尼一切外道出家人物。是名不應稅。若
賣買者。應輸稅。廣如彼說。十誦第一。比丘度關應輸
稅物。而不輸稅。稅直五錢夷。多論第三。比丘亦有稅
法。此等部別。親見三藏不信四分無輸稅法。遂撿梵
本。果然無稅也。
二足中鳥者。若在空中。如前多論。若在地上。如祇律
第三。駈舉一足蘭。兩足夷。四足多足。並皆最後一足
夷也。
同財業者。祇第三。有二教化比丘得物當共。後時一
人得好衣段。便語伴言。從今日始各任相祿。是中半
滿者夷。次句受施呪願巳。語施主言。且置汝邊。我後
當取。還語伴言。各任相祿者蘭。次句聞欲施衣。便豫
語伴。各任相祿。得越毗尼。有二糞掃衣比丘三句同
前。但第二句菓石䨱之解要。第三句不取不䨱解要
也。
共要者。共得一五。俱得夷也。見論第九。相要者。某時
共去。或中前中後等。名不從教。教中前取。而中後取。
教初夜取。而後夜取。白月黑月。此年後年亦爾。教者
犯小罪。取者犯夷。
守者為其賞物者。謂守物人。為求物人守物也。
在外推求得財共分者。求物人許共物人分也。
私隱五錢者。即求物人隱也。今詳。或可如祇第三云。
有比丘摩訶羅出家。不善戒行。有比丘語言。長老。共
作賊來。摩訶羅言。我今出家。云何作賊。彼比丘言。汝
不能者。汝但守門。當與汝分。摩訶羅言。我不作賊。與
我等分。何以不去。答言可爾。即俱共去。彼比丘入觸
物時。二俱越。動時二俱蘭。離處二俱夷。此律守者。即
同祇律與他守也。看道准知。
初句是尅下三通慢者。崇釋亦同。今詳。唯尅故有求
五過五之別。若言漫者。何成求減求過之別。諸句通
漫。皆同斯破。准教人位中。所教容漫也。雖知非理。且
隨疏釋。
具三同登者。一者過五五錢同是一主。二者過五五
錢果罪同夷。三者過五五錢因罪同蘭。今詳。疏中自
具此相。豈勞登釋。
取減五邊究竟偷蘭者。謂臨盜時。別起心取也。不得
相成過五因蘭。不成減五果蘭。蘭不成蘭故也。又
解。先求過五方便是蘭。後減五方便是吉。彼先因蘭。
不得成後減五因吉也。
先取重心後取減五因果顛倒者。先取重心。即是因
蘭。後取減五。即是因吉。蘭若成吉。即顛倒故。
減五能所前巳別故者。如前方便教人求減五錢。得
過五錢等四句也。
見論就尅有四比丘者。彼論第十卷說也。人若別主。
可言教人之業。與自作不相成。若同一主。理應思擇。
當宗理盡者。盜戒宗明夷罪也。
直疑有三者。實是人物。向彼非人畜生無主。起三直
疑。為人非人。為人畜生。為人無主也。
橫疑有三者。實是人物。起三橫疑。一者為非人為畜
生。二者為非人為無主。三者為畜生為無主(此是雲律師義)。
疏主不存。以無文故。若爾。章云伹三亦不合理。謂此
文中。有主無主。唯兩相對。但合一句。若開三句。即應
許是重輕相對。亦違此文也。
有主犯不犯門五過五重輕門豈容合說者。今詳。設
使有主之中。人非人物。是重輕門。五與過五。亦是重
輕門。亦必不得合。且如說云人主想五錢若過。豈得
即名重物重物想。巳合說訖。若作文云。人主非人主
想。重物非重物想。偷蘭。此方是合。故今直破。應云四
句之中。律文並云五過五錢。何得說言重物重物想。
巳合說訖。然祟亦云。巳合說訖者。不應理也。
犯不犯門重輕門者。如下第三疏。境想義也。
上問緣中對重物須有心差單雙者。今詳。何伹闕緣
須辨單雙。亦應具緣云重物重物想。若問緣。今詳。何
但闕緣須辨。云重物非重物想及疑。即是心差也。非
重重想。即單闕也。非重疑即雙闕也。然前具緣不立
重物想者。義如上辨。
戒本總句者。戒本云。不與。即是初句也。故釋相中開
此總句為語。三中後三三句。戒本合說。故云物也。
飾宗義記卷第四本
飾宗義記卷第四末
巳下疏本第三制戒竟中。人趣報勝者。崇云。人趣報
勝。天亦應然。
乃至形心俱是受道之器者。崇云。天有聖道。煞不成
夷。北州得夷。非由道器。黃門二形。類北洲難。今詳。章
中先簡非畜。是故說云人趣報勝(顯果勝也)。善因所招(顯因
勝也)若爾天勝應殺成夷。為除此疑。故簡曰形心俱是
受道之器。一者形是道器之類。如北洲。而彼洲人心
多放逸。故心非器。二者心是道器之類。如黃門等。唯
在南洲。南洲猒猛。心是道器。而由形缺。故形非器。三
者俱是道器之類。如三洲中具根之者。此之三句。煞
並得夷。即簡諸天。俱非道器。形非人類。心闕猒欣。故
彼形心俱非道器。即由此理。兼顯北洲及黃門等。並
即攝在道器類中。故薩婆多論第三卷云。問曰。何以
伹害人。得波羅夷。答人有三歸五戒。波羅提木叉多
在人中得沙門四果。又佛辟支人中盡漏。是以害人。
得波羅夷。餘道不得。准此論文。故顯北洲及黃門等。
是道器類。問天能入聖。何非道器。答天無木叉。又得
道少。故論說言多在人中得沙門果。又解脫分在人
三洲。北洲難無。以類攝相。故所立義非不善成(然北洲人
定壽千歲。必不可殺。無中夭故)。
應壞四等者。舊名四等。新名四無量也。謂平等緣一
切有情。脩慈等行。故云四等。俱舍二十九云。言無量
者。無量有情為所緣故。引無量福。生無量果故。崇云。
此四無量。無學故成就。非是學人及異生得。如何乃
云應壞四等。又成四等者。必不行煞之人定無四等。
今詳。四等必不行煞。理則相符。而言無學方壞四等。
違大小教。且違小教者。婆娑八十一云。一切聖者。及
內法異生。皆通二種(謂曾得未曾得二種)。外法異生。唯是曾得
(外法異生。即外道也)。又瑜伽四十四云。菩薩略有三種。脩四無
量。一者有情緣無量。普緣十方安住無倒有情勝解。
脩慈俱心。二者法緣無量。住唯法想增上上意樂。正
觀唯法假說有有情。脩慈俱心。三者無緣無量。復於
法遠離分別。脩慈俱心。悲喜捨三當知亦爾。有情緣
者。與外道共。名法緣者。與諸聲聞及獨覺共。不共外
道。若無緣者。不共一切。准此等文。外道尚得。豈得唯
說無學成就也。
釋名者。梵云末奴䟦沙柂。譯為人煞也。崇云。舊解
不然。今解。息風名生。隔斷不續。名為煞生。或復生者。
命根名生。隔斷名煞。今詳。涅槃第二十卷。為闍王說。
息風名生。闍王俗人。不違法相。謂言息風。名之為生。
世尊遂依隨轉理門。作如是說。若據實理。羯邏藍等。
根未滿時。息風不轉。豈不名生。若不名生。煞應無罪。
故婆沙二十六。說羯邏藍等。根未滿時。息風不轉也。
又說命根名為生者。違婆沙論百一十八害生納息
云。問唯法無眾生。云何而有煞生罪。尊者世友說曰。
如雖無眾生而有眾生想。如是雖無眾生。而有煞生
罪。(述曰)問意云。唯有色等五蘊實法。無別眾生。何故乃
有煞生之罪。世友答意云。雖無眾生。而諸愚夫。於五
蘊中。有眾生想。今斷五蘊。妄謂煞生。故得煞罪。論既
明言無有眾生。何因定執有實眾生。大小乘宗同無
眾生。若執有生。便同外道。豈順正理。故還依疏。斷壞
陰境。以之為正。故即婆沙百一十八云。問諸蘊中。何
蘊可煞。有說色蘊。色蘊可為刀杖觸。故有說五蘊。謂
色蘊壞。餘之四蘊亦不轉故。如破瓶時乳等亦失。即
疏所引雜心第五亦是明證。然薩婆多及大乘等。一
剎那中。具足五蘊。若成實宗。十不善業道品云。五陰
相續中。有眾生名。壞此相續。故名煞生(巳上論文)。此謂識
想受行次第而生。由壞色蘊。令識想等不相續生。名
為煞生也。
境用作名者。通律師云。煞者是用。生者是境也。
若依多論者。多論無文。此是雜心第五。及婆沙害生
納息中說也。
四陰及命根者。理實四陰攝命根。何用及字也。而今
意說。命為報主。故別說也(命根是不相應行蘊攝也)。
以現在受刀杖使未來不續者。此合婆沙及雜心論。
兩釋為一也。婆沙一說云。煞未來蘊。問未來未至。云
何可煞。答彼住現在。遮未來世諸和合。說名為煞。由
遮他蘊和合生緣。故得煞罪。有說煞現未蘊。問未來
可爾。現在不住。設彼不煞。亦自然滅。云何煞耶。答斷
彼勢用。說名為煞。先現在蘊。雖不住而滅。然不能合
後蘊不續。今現在蘊不住而滅。則能令其後蘊不續。
故於現在亦得煞罪(巳上論文)雜心兩說亦同
但殺報色不煞餘三者。汎論無記。總有四種。一者異
熟(舊名報也)。二者威儀路。三工巧。四變化(亦名通異也)。此四無
記皆通色心二聚。不相引發。各別而起。不同餘三發
身語色。且如內起威儀路心。發起身業在路而行。是
故威儀從為名。又工巧心。發身語業。於壁等處。彫𦘕
工巧。是故工巧從處為名。又變化心發身語業。昇空
變化。及化金石等。故名變化。四並是無覆無記。唯起
表業。不發無表(大乘異熟。唯是無記。威儀工巧。即通三性。變化即通善及無記。不同小宗)
但煞觸塵不煞餘八者。十二處中。十種色處。於中除
聲。皆是報色。聲非報法。上巳數明也。然尋俱舍頌云。
謂唯外四界。能斫及所斫。故知十八界中色香味觸
四種外界。皆是所煞。不唯觸塵。蓋由婆沙等云。色蘊
可為刀杖所觸。即執觸為所煞。然刀杖所觸者。謂相
對礙。名之為觸。未必即是觸塵也(或可觸塵。能出告受。偏說觸塵)。
斷頭腰二處者。婆沙二十七云。問何故斷頭及腰。便
死。斷手足等而不死耶。答頭腰二處。是大死節。故斷
便死。手等不然。復次欲界有情。依段食住。喉通段食。
腹為食依。故斷二處。命根便斷。復次頭是眼等多根
依處(章中多人住處是也。謂於頭中。具五色根。此五色根。即十二入中五入是也)。斷之使
壞眼等諸根。腹是息風所依止處。斷腰腹壞。息無所
依。故斷二處。命根便斷(章云。腰是出入息住處。即是論云息風所依也)。
一念實法無煞生者。此宗一念不具五蘊。要由識想
受行四心次第而生。并所依色具五蘊。於斯五蘊假
立眾生。離蘊更無別體。如林離樹無別林體也。此亦
如是。故陰是實眾生無假也。
業煩惱為命根者。由業煩惱。招一期報。故立為根也。
然此命根。離色心外。更無別體。不同有宗離色心外。
有別實物。為命根體。
迷法想闕當法想者。有餘皆言迷五緣犯法也。今詳。
即說五陰實法。名之為法。若轉想心迷法想。若疑心
闕。當此法想。故下疏云。闕決正心也。
非人人想有前心吉者。古師但見非人之文。在人想
前。不了煞心方便前後也。
比於轉想等者。舉喻也。如轉想云。人非人想。即是舉
其後非人想。以結前時人上因蘭。今非人人想亦是
舉其後非人境。以結前人上因蘭。後相後境二門皆
有本異兩殊。皆是舉後結前因罪。
即此文是者。非人人想文是也。
闕決正者。猶豫義也。
次雙闕者。由有異境替本人境。即五緣中闕第一緣。
復於異境疑猶豫。是問第二。故名雙闕。下諸戒類准。
不同闕初緣者。若闕初緣。要於異趣境起本境想也。
別前闕第二者。前闕第二。疑當本境。今則不然。故有
別也。
若單雙俱闕境一六者。謂雙闕中具有闕境闕心之
義。故望闕心。即須配在闕第二緣。闕心中辨。若望闕
境。復須配在闕第一緣。闕境中明。然闕境中單雙各
含。非畜杌木。以為異境。故成六也。
想疑並闕心一六者。對本人境。轉想向外。緣為非畜
及以杌木。疑心亦爾。故成六也。此止兩種一六之言。
意除人趣。以為異境。以人異境。煞不免夷。故且除之
也。
單雙二闕廣各十九者。此即總說人等四境。以差大
境。緣異本想既有十九。緣異本疑故亦十九。言十九
者。人與非畜三異境上。各含闕緣差心息不強而煞。
即成十五。杌木除強。有餘四種。便成十九。想疑各然。
即是境差。三十八也。下諸戒首准此應知。更不煩辨
(章云。此二闕者。單雙二闕也。即下文更不煩辨也)。
容得提吉者。不煞而打。若大比丘即得提罪。餘眾即
吉也。
輕重二蘭者。遠近因別也。
具七方便者。闕通緣中。初三兩緣。即闕方便也。闕別
緣中。第一緣即境差也。闕第二即想疑也。闕第五即
境強緣差心息也。由有此三不得煞故。下諸戒類知。
餘二類然輕重為別者。皆須制意釋名具緣闕緣也。
非人變畜。同入非人。煞之得蘭。不變畜提。並如下文
也。
雜寶藏憂陀美王緣起。如彼經第十卷說。
無別二逆者。俱舍十八云。若有害父。父是阿羅漢。得
一逆罪。以依止一故。若爾喻說當云何通。去告失欠
持。汝巳造二逆。所謂害父。煞阿羅漢。彼顯一逆由二
緣成。以二門呵責彼罪(喻說者。謂有喻說契經也)。婆沙百一十九。
亦同。伽論第一。問頗有。煞比丘尼。非母非阿羅漢。犯
波羅夷。得逆罪耶。答有若父出家。受具足戒。戒轉根
作尼。打尼得吉。打具戒父提。餘文皆吉也。
父實變者者巳命終竟此謂剎那中陰即受畜報者。
疏意云。父之假者。實巳轉變。成畜生身。謂父命終受
中身。但一剎那。即受畜報。時中迅速。故不覺知。理實
中間。巳逕生死。故婆沙第七十說。劫初時人。忽變為
虵。有一釋云。有餘師說。彼逕死生。若爾死生。必受中
有。如何眾人不見間斷。答中有迅速。時人不知。如彼
廣說。此餘師義。婆沙雖復詳為不正。餘師何必肯伏
婆沙。更有別釋。如破迷記。今不敘者。彼欲且昭崇師
高慢。而亦不將以為實理。然崇破此舊義十六條云。
轉根者本生死。故婆沙釋劫初時人云。忽有腹行者。
共號為虵。問云何人趣即作傍生。答非即人趣轉作
傍生。但彼身形。前後有異。於中有說。彼恒是人。然宿
業緣。興衰不定。初福業勝。故作人形。後時食惡諂曲
增故。人形相滅。變似傍生。如或有人。被他呪術。變似
驢等。而實是人。復有說云。彼是傍生。然彼遍從極光
淨歿。乘宿惡業。受傍生趣。前福餘勢。初時似人。後時
食惡惡諂曲增故。人形相滅。復傍生形。乃至則知。舊
解其失四也。曾聞祟師以此疏中陰。問寶法師(此法師後
入東部住佛授記寺)。法師數年。未能決斷。後時因撿婆沙論文。
遇見此文。方為斷決。以為不正。今詳。法師亦是未曉
婆沙宗意。此婆沙宗。一剎那思造牽引業。多剎那思
造圓滿業。既從一思無差別因。所感總報。故盡一形。
必不可轉。其圓滿業。既有多思。所感別報。故容轉變。
是故婆沙兩釋意云。或造一思。感畜生報。而由多思。
圓滿此業。故初似人。後復本形。或造一思。感人總報。
亦由多思。圓滿此業。故初是人。後似畜報。今准大乘。
多思牽引。多思圓滿。故由多思牽引總報。亦可改
轉。由藏識中。人畜差別名言種子為親因緣。由其造
業時業增上力故。令人與畜親生種子雜起現行。豈
同婆沙。五百羅漢不染無知並未能斷。妄釋一思。為
牽引業。而現是畜。云實是人。或現是人。云實是畜。云
實是人。深為謬矣。若爾大乘人變為畜。有中有不。答
為往餘方。故有中有。即本處生。何用中有。良由造業
萬類差殊。故使難思。色類報別。唯佛具足自業智力。
方能了知。豈羅漢等而能通釋。故今疏中依餘師義。
論其實理。應依大乘。問婆沙後釋云。本是畜。初時似
人。即煞此人。為得何罪。今詳。婆沙雖是謬釋。且應為
釋。煞得𠎝夷。害心重故。人相在故。實人似畜。反此應
釋。
勞不滿者。他皆釋言。有生身恩。無養身思。故勞不滿。
今詳。生恩重於養恩。故婆沙百一十九云。如有女人
羯剌藍。隨有餘女人。收置身中。後所生子。以誰為母。
煞害何者得無間罪。答前為生母。後為養母。唯害生
母。得無間罪。以羯刺藍。依前生故。諸有所作應諮養
母。俱舍十八亦有四文。准此論文。俱生非養煞之得
逆。故不得言生而非養。名勞不滿也。應言勞不滿者。
父母於子。恩愛情微。畜無智故。名勞不滿。子於父母。
害心不重。以報劣故。故章云。又報劣故也。
初緣四蘭者。若據異境。有一句夷也。
易想四句者。謂轉易異想。即轉想是也。
降斯巳還者。謂餘有學人也。如婆沙百一十九云。問
如害阿羅漢。得無間罪。害諸有學。亦得是罪耶。答不
得。所以者何。前說無間。由二緣得。一背恩養。二壞德
田。害諸有學非壞德田。以彼有功德。亦有過失。有妙
行行。亦有惡行。有善根。亦有不善根故。問退阿羅漢。
害之得無間耶。答不得。還是有學故。如前說。問此於
最後命將斷時。必住無學。云何不得無間耶。答於無
學身。無惡故心故。謂彼但於學者身中起煞意及加
行。非於無學。由無無間因故。不得無間罪(背恩者。釋父母逆也)
地藏經者。十輪經也。
漫心成逆者。婆沙一百一十八亦云。問彼不了知是
阿羅漢。何故得無間罪。答不以了知故得罪。以壞德
田故得罪。彼於苾芻眾中。起無簡擇等煞意樂。由此
極惡之心。害及羅漢。是故得逆。古師意言。下文價人
漫心供佛。今師破云。樹神告知。故不須引浪判尅漫
也。
得逆罪者。謂不欲煞。作打佛心。是逆之類。非正逆也。
故俱舍十八云。要以煞心。方成逆罪。打心出血。無間
則無。然母無論第三云。有波逸提。不生善根。亦無羯
磨可得除罪也。何者。如比丘瞋心欲斷佛命。打佛得
提不可懺也(巳上論文)。欲煞而打。但合得蘭。是煞因緣故。
不欲煞打。方可言提也。
佛或闕二者。一理二教也。被異來替。故不成逆。即闕
理也。本期成夷。今但得蘭。即闕教也。
本蘭今蘭故者。佛必不由外緣所加煞行。雖然唯應
得蘭。今事異時。縱異境替。還得蘭罪。故云本蘭今蘭
也。本謂加行。今謂事停也。
父等唯一者。此前害佛被異來替。有二門義。一者望
本期說。於佛境理教但闕。二者望不可害。於本佛境
闕理不闕教。而今害父。被異來替。唯一門義。謂於父
上。夷逆俱無。即是理教俱闕也。又言父等者。等取母
及羅漢也。
對佛想疑不簡趣之同異或二或一者。先釋或二者。
由實是佛。佛無害義。決不得夷。即是闕教損。由向外
緣。同異趣相或疑。以心輕故。復闕理也。次釋或一者。
闕理同前。而不闕教者。本蘭今蘭故也。
父等同趣相疑唯一闕理不闕教以本夷今夷故者。
唯一義也。本夷今夷者。是容有義。亦非決定也。且如
經文。作餘人想疑。先結想疑二因罪訖。儻不斷命。不
必今夷。
教名該三人者。不煞而打佛及羅漢并父。為三打並
提也。在家父打得吉。故言全異打在家父。及出家父
並無逆罪。故言皆無違理也。
人緣合辨者。此人即是制戒緣也。
五停心中多貪欲故不淨對治者。一切有情煩惱
偏增。不過五種。為治此五。脩五停心。涅槃三十六具
說五停。瑜伽二十六聲聞地中。亦具足說。如彼論中
引經文云。云何苾芻勤脩觀行。是瑜伽師。於相稱緣。
安住其心。謂彼心比丘。若唯有貪行。應於不淨緣。安
住於心。若唯有嗔行。應於慈愍。安住其心。若唯有癡
行。於緣性緣起。安住其心。若唯有慢行。應於界差別。
安住其心。若唯有尋思行。應於阿那波那念。安住其
心。如是名為於相稱緣安住其心。(述曰)謂或有人貪欲
偏增。由有貪增之行相故。名為貪行。此貪行者要須
緣境。作不淨想。心息貪增。方能入道。舊名停心。即停
息義也。或有瞋行。令脩慈愍。或有癡行。迷於緣性。遂
妄執有冥諦梵王等。以為緣起。此應觀察十二緣生。
正緣起性。以除癡行。或有是我而起慢行。應觀身中
六界差別。了達無我。以除慢行(四大及空識為六界)。或尋思行
掉散心多。令緣息風。止散動行。此並世尊稱機設藥。
而崇乃云。然五停心亦不遍脩。於中要者。唯有二門。
謂不淨觀及持息念。今詳貪尋理須此二。儻愚緣性
等。豈得同然。此出小宗俱舍中偏僻之教。豈能遍達
有情機緣。又云貪有四種。一顯色貪。緣青瘀等。二形
色貪。緣被食等。三妙觸貪。緣蟲胆等。四供奉貪。緣屍
不動等。此貪雖骨鏁能除。以骨鏁中無四貪境故。教
比丘脩骨鏁觀。即能除彼四貪不生。故涅槃云。貪欲
病者教觀骨相。若作骨觀。釋此文者。非直即與此文
相應。亦復不乖入道次第。若取智度論中五種不淨
釋者。非直不應趣入之門。亦為一切聖教相害。諸師
不知旨趣。直見不淨名同。引來釋。遂成大妨。以此即
是念處位收。如何至後中却脩持息。今詳。骨鏁是緣
外身。謂貪欲者。貪他身顯形等相。故脩骨觀。以除四
貪。今觀律文。乃是自緣內身不淨。觀成自猒。何得妄
判。若作骨觀。與律相應。問准何教文。脩不淨觀。緣他
緣自。有差別耶。答瑜伽二十六。聲聞地中。不淨觀門
總有六種。以除五貪。破迷記中巳廣釋訖。今不具陳。
伹述要者。謂貪有兩。一於內身。欲欲色欲貪。二於外
人。婬欲婬貪。不淨亦有二。一者依內汙穢不淨。謂內
身中髮毛爪齒等三十六物。二者依外汙穢不淨。謂
或青瘀。或復膿爛。廣說乃至或復骨鏁。或便穢等。
此二種中。由內污穢不淨所緣。令於內身欲欲欲貪
心得清淨(此則緣於自內身中三十六物不淨充滿。以用對治希外欲境之欲貪也)。由外
汙穢不淨所緣。令於外身婬欲婬貪心得清淨。婬相
應貪復有四種。一者顯色緣青瘀等。二者形色緣變
赤等。三者妙觸緣於骨鏁。四者承事緣於散壞。准此
論判。足彰內外。故知所引五種不淨。是緣內身。與律
符會。以律文中猒內報故。
巳辨正理。次述崇意云。
五種不淨。是念處位。凡脩觀法。要從五停。次入念處。
今五不淨既是身念。如何後文却教持息。以其息是
五停故。若從念處。却脩五停。故知乖理。今詳。智度論
二十一釋。身念中明此五種不淨。彼意欲辨三十七
覺道品法中四念處位。通初習業。若五停心。若總別
念。皆是道品之中四念處攝。如何但見四念名同。即
浪判為七方便中四念處住位。又教持息為尋思行。
教脩不淨。乃為貪行。所為全殊。何名趣次。又准智論。
息念亦是念處所收。寧得局判。為五停位。故彼智度
論五十三云。復次須菩提內身中脩身觀時。一心念
入息時知入息。出息時知出息。廣如彼說。此等並約
通名四念。但緣色法。以之為境。即名身念。緣受心等。
准此亦然。是故有漏無漏觀門。無不皆收入四念住。
何得五停。不入念住也。經論法相甚深甚深。或合或
離。乍通乍局。願除滯執。審察真詮。
身貪有五種者。此乃古德搜括經論。立斯五種也。一
者財貪少欲來治者。諸論皆言小欲喜足(舊名少欲知足)。俱
舍二十二云。言喜足者。無不喜足。言少欲者。諸無大
欲。問所無二種差別云何。謂於巳得妙衣服等。更多
求者。名不喜足。若於未得妙衣服等。多希求者。名為
大欲。世親破云。豈不更求。亦緣未得。此二差別。便應
不成。故應說言。若於巳得不妙不多。悵望不歡。名不
喜足。若於未得。求妙求多。名為大欲。與此相違能治
之法。名為喜足。乃以少欲。二者色貪說不淨行。三者
婬貪捨無量治。俱舍二十九云。毗婆沙說。欲貪有二。
一色。二婬。不淨與捨。如次能治(色謂顯形等可意也。婬謂婬欲也。有人言
非婬欲者謬也)。雜心第九亦同。俱舍世親復別釋云。理實不
淨能治婬貪。餘親友貪。捨能對治(此是捨。即是四無量中。捨無量也。此
二皆以無貪喜根。為〔答〕性)。四者名貪示眾生空者。成實論。於五陰
中。假名眾生。執此假名為實生。而生貪愛。名曰名貪。
故成論十三貪因品云。染著假名。則貪欲生。第二十
三智相品云。如瓶中無外。名曰空瓶。如是五陰中無
神我。故名為空。五者法貪空治者。既達生空。復觀五
陰實為空故。第十四身見品云。復以空相。滅五陰相。
又云。五陰散滅。是為法空。廣說如彼。
能變除不淨者。彼論長行云。食以上饌眾味餚饍。經
宿之間。皆為不淨。假令衣以天衣。食以天食。以身性
故亦為不淨。况人衣食。(述曰)四大合成此身形質。名為
身性。身性能變食為糞除也。智論二十六云。或作猪
狗常噉糞除。故知除即糞也。
初舉前第二等也者。如上科文。為四。一依病設藥。二
比丘默念。三順教尅獲。四方求捨命。今此第二大文
亦四。初有三文。如次重舉前大段中後三文也。
見論鹿杖沙門作沙門形相者。見論第十云。作沙門
形。剃頭留少周羅髮。著壞色衣。所䨱身一。以置肩上。
入寺依止。皆比丘拾取殘食。以自生活(巳上論文)。見論第
十。婆裘河者。世間有人言。此河能洗除人罪。鹿杖沙
門念言。我當往婆裘河洗除我罪(巳上論文)。此外道執也。
文言杖如塚間等者。多論第三。問佛一切智。何故教
諸比丘。令得衰惱。若不知者。非一切智。答曰。爾時不
但教六十人。佛教無偏。但受得利有多有少。故無咎
也。
佛知眾生根業始終必以此緣後得大利。見論第十
云。語比丘。我入樂靜。半月獨住。勿令人來至我所。唯
聽一人送食。何以如來作如是勅。以觀往昔五百獵
師。煞諸羣鹿。因墮惡道。經久得出。得生人間。出家為
道。五百比丘。宿殃未盡。於半月中。更相煞害。此惡業
至。佛所不救。是故如來半月入靜。於五百中有凡夫
人。是故如來為說不淨。因觀不淨。猒離愛欲。得生天
上。若不離愛。生不善處。是故為說令生善處。佛為說
巳。復作是念。若比丘死。來向我言。一比丘死。或三四
死。乃至七死。非可以我神力救護。是故入靜。欲息諸
譏。使人言佛一切知。而不能斷弟子相煞。其中有人
答言。世尊入定。是故不知。若佛知者。必當制斷。
更說法中文兩者。前科文言第二唯願下請更改觀。
今此言更說法者。即是其科也。
貪患者。顯煩惱也。從煩惱發業。業與煩惱。是集諦體
也。
次第反對前煞緣中四句之文者。前說不淨觀中文
四。一依病設藥(今此文亦爾)。二比丘默念(此云亦爾)。三順教尅
獲(此文亦爾)。四方求捨命(此文第四。即是獲果。故知前三。是獲果〔咀〕不同前文。為煞因果。
故云反對也)。
從伴作名者。理實此觀以慧為體。今言念者。由念能
令專住一境。念慧想應。俱是心所。故是伴也。俱舍二
十二云。契經中說阿那波那念。言阿那者。謂持息入。
是引外風令入身義。阿波那者。謂持息出。是引內風
令出身義。慧由念力。觀此為境(境謂息風)。故名阿那波那
念以慧為性。而說念者。念力持故。於境分明。(乃至)此相
圓滿。由具六因。一數。二隨。三止。四觀。五轉。六淨。數謂
繫心緣入出息。從一至十。不減不增。恐心於境極聚
散故(減十心聚。〔謂〕十心散)。然於此中容有三失。一數減失。於二
謂一。二數增失。於一謂二。三雜亂失。於入謂出。於出
謂入。離是三失。名為正數。若十間心散亂者。復應從
一次第數之。經而復始。乃至得定(先從入數。五入五出以之為十)。隨
謂繫心。緣入出息。不作加行。隨息而行。息而行。息入
出時各遠至何所。謂念息入。為行遍身。為行一分。隨
彼息入。行至喉心臍髖髀脛乃至足指。念恒隨逐。若
念息出。離身為至一磔一尋。隨所至方。念恒隨逐。有
餘師說。息極遠乃至風轉。或吠嵐婆。此不應理(吠嵐婆此
云迅猛風)。此念真實作意俱故(若假想者。名勝解作意。如觀自身為白骨等。若稱境
者。名真實作意)。止謂繫念。唯在鼻端。或在眉間。乃至足指。隨
所樂處。安止其心。觀息住身。如珠中縷。為冷為𤏙。為
損為益。觀謂觀察。此息風巳。兼觀息俱。大種造色
及依色住。心及心所具觀五蘊。以為境界(准觀五蘊。是四念住
位。以其四念。攝五蘊故)。轉謂移轉。緣息風覺安置後後勝善根
中。乃至世間第一法位(謂從四念。引起緣四諦觀。從𤏙漸至世第一法等也)。淨
謂升進入見道等(等取無學道)。有餘師說。念住為初。金剛
喻定為後名轉(從此巳前。有煩惱故。未名為淨)。盡智等方名為淨(等取
無生智也)。婆沙二十六釋息念。不繫具敘。思覺者。新名尋
思也。
戒本中持刀與人者。安煞具煞。崇云。此釋不然。彼自
解云。此牒緣中。持刀讚勸。今詳。五分第一。初緣自手
煞人。制一戒本。又因眾多比丘得病。語諸比丘。與我
刀繩。與我毒藥。與增病食。將至高堓。時諸比丘。皆隨
與之。佛即呵制。汝等愚癡。自斷人命。與刀令死。有何
等異。即制第二戒本云。若比丘自斷人命。持刀授與。
得夷。不共住。又因住病人。索刀繩等。諸比丘言。佛不
聽我與人煞具。遂教人煞。即觀制第三戒本。故知持
刀是安煞具。此律文言安煞具者。先知彼人猒患身
命。即持刀毒若繩。及餘支具。置之於前。乃至廣說。故
知即是五分緣起。勿謬破之。讚勸等煞。五分律中。皆
緣起也。
一念識支託父母胎者。且准薩婆多。十二有支。分為
三際。無明與行。立為前際。次有八支。立為中際。理實
中有。即屬中際。然約增勝。約入胎時。中有後心。緣於
父母。生顛倒心。最後一念。結生染識。立為識支。從此
續生生有初位。名羯邏藍。從羯邏藍。次第乃至鉢羅
奢佉。五位之中。未生眼耳鼻舌四根。總名名色。即鉢
羅奢法。六處巳滿。名為六處。出胎巳去。根境識三雖
復和合。而名為觸。然未了知苦樂差別。故或有時觸
火觸刀。但名觸位。此意顯三五歲來。理實胎中亦有
三和。而今勝顯。故獨標名。次了苦樂。避損害緣。名為
受位。此即意顯十四十五巳來。次起婬愛。名為愛位。
次廣追求。名之為取。取即是愛。然極增廣。別立取名。次
因追求積集當業。名之為有。此之八支。名為中際。從
此後生。如今時識。名為生支。此後次第至當來受。總
名老死。此之二支。名為後際。此三際中。前際即是過
去煩惱。并所發行。以之為因。感得中際。前之五支。以
之為果。即中際中愛取煩惱。復發者業。以之為因。招
於後際生與老死未來之果。彼宗亦名三世二際。謂
前七支以為前際。後五支名後際也。廣如俱舍第九
順正理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婆沙二十三釋之。今
云一念識支託父母胎者。辨取中有末心也。俱舍正
理並有兩釋。一釋即取中有末心。同時精血。生次後
念羯邏藍等。一釋即是中有之末。一念根大依精血
生。此精血中有根大。以生次念羯邏藍等。順正理師
取後為正。然雖中有是不可煞。今且通取入胎位故。
故言初識也。或可此律准同大乘。生支即是識支現
行。即是創依羯邏藍識。為識支也。大乘正義。尅性分
別。無明與行及愛取支。通於現行及以種子。識等五
支以有支。唯是種子。生與老死。唯是現行。略分為四。
一者能引支。謂由無明發福等云行。引本識中識名
色六處觸受五果種子令生現行。故名能引。二者所
引支。即此識等五果種子。名所引支。三者能生支。謂
由愛取。潤前識等五果種子及福等行所有業種。轉
名為有。此之三支。親生當來生與老死。名能生支。即
五果種生現行時。名生老死。由此應知。識支現行。即
名生支。故瑜伽第九。所有福非福不動行所熏發種
子識。及彼種子所生果識。立為識支。復應知了無明
與行及愛取有。以之為因。識等五支。是果種子。生與
老死。是果現行。故唯識論破論小宗云。一重因果足
顯輪迴。施設兩重實為無用等也。廣釋如唯識第八。
五分似人者。謂四十九日。即是胎中五位。初之四位。
如次即為四七日也。次三七日總名鉢羅奢佉。鉢羅
奢佉此翻枝枝。此謂第五七日止有形相。第六七日
生眼等根。第七七日髮毛等現。總名枝枝也。
自業為四者。一自煞。二身現。相三口說。四身口俱相
也。然尋文相。坑塪倚撥與藥安具。亦是自業。然不親
為。是故且寄教人中辨。故首律師云。八是自業也。
彼有遣使書故者。謂下釋中。遣使為一。遣書開二。合
有三遣也。然今列章。但列彼二云。若遣書。若教遣使
書。略無初遣使也。下釋第十四章云。遣使者。若遣使
往彼。汝所作善惡。廣說如上。承此口歎死自煞者夷。
方便不死蘭。今此列章中無也。問此第十四云遣使
者。與前第三遣使何別。答前是遣使直煞。後是遣使
口歎。令其自煞也。餘遣書尋文自曉(餘釋非理)。見論十一。
若教今日煞。受教明日煞。或復反此中。前後亦爾。煞
者得夷。教者脫重罪(巳上論文)。多論第三。大同也
境想釋名者。識謂內心。取境像別。問何不名境疑。答
文中雖言人疑蘭等。而亦由想取像不決。通名境想。
亦可得名境疑。而且從初受稱也。
境有優劣是非者。總談上下諸篇。故云優劣。各有本
異之別。名是非也。
心有濃淡謬悞者。上下諸篇。境想五句。於中初句名
為濃淡。下之四句。名為謬悞。
犯齊一品者。初句齊果罪也(一一果罪約八業明。亦是犯齊)。
犯等四句者。一犯。二不犯。三輕。四重也。
俗者如販者。謂販賣戒唯二俗犯。五眾不犯也。謗(大二
小謗)覆(覆麤罪)。說(說麤罪)。疑(疑惱)。藏(藏衣鉢)。二宿(未具女人同宿)。外局衣
食(取衣浣衣讚食指授)。尋此衣食。既是外事。不應在此內報門
辨也。又尋奪者。理通內外。應別立門。不應唯就內報
中辨。
如謗覆說義該兩眾者。且謗與說。尼戒本文。無別緣
起。直列出之。故知大小二謗。俱五殘提也。說麤俱五
提也。論其覆麤。尼八夷中覆麤夷戒。及大僧覆麤戒。
並云除餘人告。故知尼覆四夷八夷。並得夷罪。僧覆
四八。但犯提罪。然尼單提復有覆麤戒。直列戒本。故
知僧殘巳下覆之。俱五犯提也。
餘通可知者。謂此既辨形報通局。前門復辨道俗通
局。其內外門及大小門。雖巳辨局。而未辨通。故今須
辨。通內外者。如後當知。通大小者。准多論說。取浣通
望。尼三眾犯。准祗取尼下眾衣不犯。如是等類。隨應
當知。
通四趣者。人天非畜也。
境仍是寬者。加水風空。故不同犯婬也。
如觀許等想者。發諍戒境想云。觀作觀想。廻僧物戒
境想云。許作許想也。
染心衣食者。尼受染心男子衣食犯僧殘。境想云。染
汙心染汙心想也。
盜奪虫水等者。通損內外也。如虫是內水為外也。
第三有無者。謂諸戒中何戒有境想。何戒無境想也。
二六者。第二篇六戒有也。頌曰。摩麤媒兩房(謂摩觸二麤媒
及兩房)。三十有一(迴僧物是)。九十十五。頌曰。說地生虫水(說麤
堀地壞生用虫水)。日暮讚兩足(足初足也)。非殘不受酒(非時殘寶不受飲酒
也)。飲虫并覆觀(覆麤發諍)。
二房舍七者。前房四重。一過量。二不處分。三有妨。四
有難。後房三重。除其過量也。
盜媒麤壞生各有二重者。盜中一者有主有主想五
錢過五錢。二者有主有主想減五錢過五錢。三者有
主有主想減五錢。媒中一者。媒嫁媒嫁想。二者人女
人女想。麤語者。初麤戒中。一者麤語麤語想。二者人
女人女想。壞生中。一者種子生作生想。二者草木生
作生想也。
除十者。頌曰。婬觸并三二(二麤。二房。二足。合為三二也)。讚暮想為
十。除十六戒。同頌曰。三夷媒廻說。堀壞非殘受。二虫
酒覆麤。發諍等十六。
略出戒本者。尼律中直列戒本。無別緣起也。
摩觸五句。人男人男想染心四句。染汙心染汙心想
也。
對便二十一者。盜媒壞各二也。
局此境犯者。此等皆局大僧尼犯。餘眾則輕。應言比
丘比丘想。隨應知之。
如祇二隨咸有境想者。祇律十八。隨舉比丘戒云。舉
不舉相越毗尼。不舉舉想越。舉舉想提。不舉不舉想
無犯。隨擯沙彌戒云。駈想等准前應知。
媒麤等反此者。前言以無所對法故。今媒麤等。有所
對法。可為境想。故云反此也。尼覆戒應言麤罪麤罪
想等也。
第四門多小者。欲辨此門。要知兩義。一者了知三重
相對。二者懸談此門意趣。且三重相對者。一者重輕
二境相對。且如人境。望非人境。望非人境。二境相對
為境想者。煞皆有罪。名曰重輕門也。人對畜生。道對
非道。應知亦爾。二者犯二境相對。且如有主對。無主
物。不與而取。名犯不犯門也。不處分等。應知亦爾。三
者本異二境相對。於中有兩。一者望戒以說本異。如
煞人戒人為本境。縱使始終迷人為畜。雖望本期畜
是本境。今由望戒即人為本。與上相違。名為異境。二
者望本期心。以說本異。如本期心。欲煞人境。今還對
人趣煞方便。稱之為本。起方便後。有境差來。始名異
境。故應了知本期望戒二種本異。第二懸談此門意
趣者。古師一向定判煞婬觸麤語等。為重輕門。盜覆
說等。為犯不犯。然覆說中。麤非麤想者。非麤一向謂
全非罪。故知亦是犯不犯門。今師破彼定判之失。且
如殺人。人對畜等。可是重輕。若對杌木。即犯不犯。故
知不定也。盜對無主。是犯不犯。對非畜物即是重輕。
亦是不定也。或有唯是犯不犯門。如處分非時等。又
應了知。據律現文。境想唯據本期本異。結罪亦是唯
結本境。疏中所辨古今意者。欲攝多義。通據本期。及
以望戒。兩種本異。既明本罪。亦兼異罪。隨應當知(次當
釋疏)。古師釋中。轉想及本迷並得夷蘭罪者。並釋五中
第三句也。轉想意顯本期本異。本迷意顯望戒本異。
兩本並夷。兩異俱蘭。故云並得夷蘭也。汎論諸戒□
第三句者。婬酒兩本。皆犯究竟。所餘諸戒元期本犯
(犯因罪)望戒本者。一向不犯(疏意且然。義實不盡。如上方便義中破之)。
若煞妄摩觸及二麤等者。二麤謂是二麤語也。此等
並約有情之中重輕門并也。
本迷二境者。謂迷犯境。為不犯境。此即緣二境迷也。
何以覆說第三麤非麤想落聞通者。此難意中含有
兩勢。一者汝言輕重定有。第三何以說麤非麤想。是
重輕門第三落開。二者以彼二戒麤非麤想是輕重
故者。汝莫定言。麤非麤想是犯不犯。上篇相對。即是
重輕門。故為如此。好者定判即妨也。
重輕之中位有其三者。先且總述疏中意者。重輕門
中進入不犯。便具二門。一重輕門。二犯不犯門。又辨
犯不犯門。退就重輕。亦具二門。一犯不犯門。二重輕
門。就前重輕具二門中。位即成三。謂將定五以為一
位。以戒四五復為兩位。故合三也。就犯不犯門位亦
成。亦謂定五及戒四五。合成三也。然尋疏中兩處三
位。名雖是同。而於重輕門中。釋或四五。純就本迷釋
之。於犯不犯門中。釋或四五。乃即雙就轉想本迷兩
義而釋。由此故令讀誦之者。心生迷亂也。
先辨重輕進入不犯三位義者。疏云。若轉想定五者。
轉想本迷。一向定五。然易解故。疏中不重釋也。次釋
或四五。以其難曉。是故疏中重釋云。云何或五。若想
對二趣巳下。是約重輕門本迷為五也。又云若想對
無情巳下。約犯不犯門本迷為四也(此即先約重輕通入犯不犯門。
純約本迷釋或四五訖也)。如似覆說類前亦爾巳下。正破古人所
辨覆說。一向唯就犯不犯門。本迷局四。今師意云。若
對下三篇。亦是重輕門攝。即本迷應五。故疏云。若對
下三輕重應五也。又亦得就犯不犯門本迷為四。是
以疏云。然落開通此是全謂非罪而說者。無犯故然
(即是破古本迷局四。而顯今師本迷通或五四也)。次辨犯不犯門退就重輕
三位義者。疏云若准此義犯不犯位亦有三巳下是
也。此門戒四五。即是雙就轉想本迷釋也。疏云。作想
轉迷者。如次即是本迷轉想之異名也。
犯中無重輕者。謂不處分一向殘罪。不同煞等人畜
夷提也。
餘准可知者。下篇類准也。謂如學家受食。高下著衣
等。並犯中無等。並犯中無重輕也。
通約本異二境者。據義非文。文唯辨其本境罪故。名
據本境四即齊四等。據文非義也。然婬酒戒。本迷本
境。亦有五句。今言迷四。且談餘戒也。崇師廣敘此門
義說。彼即破云。若言相對三趣。犯境起迷。以吉羅故。
為斯具五者。如似始終迷人。作非人想。煞人無罪。非
人有吉。此吉乃是異境上吉。何開境想第三句事。斯
既非本。不合預入境想階次。今詳。此據望戒本異。故
無失也。又云。煞中亦有非畜為重輕門。亦有非情為
犯不犯門。何須先約重輕作三位也。次犯次犯不犯。
更作三位。今詳煞中須進。盜中須退。故亦無失也。又
敘此疏中。若據大境四即齊四節。遂即破云。又此境
想位通本異。如何局言若據本境。今詳境想。境雖本
異。而論結罪。唯結本境。故言若據本境。故亦無失也。
更有多言。准例應故。
五等之差餘亦類然者。餘戒類然也。上文兩戒。雖有
境想。然其初戒。境想義異。盜戒之中。復但四句。故並
不對。以釋義門也。
○大妄語戒
聖人有正語業命。故決不妄語也。
空慧定者。准此律中。即是無色定中空處定也。然准
十律第二卷云。目連入無所有處定。與此不同也。
目連語濫者。濫似妄語也。
以出世間法誑他得罪者。不然。應言以過人法誑也。
以其有漏定等誑人亦夷。而非出世法也。下准應知。
餘吉是凡者。謗妄兩提之下因吉也。
蘭吉二妄通誑三趣者。妄謗因蘭。即是誑人。若稱勝
法對非人蘭。即誑非人。若對變畜稱聖得蘭。即是誑
畜。故知蘭妄通誑三趣也。次論吉羅。提下因吉。即是
誑人。對非人妄蘭下之吉。即誑非人。對不變畜大妄
得吉。即是誑畜。故吉亦通誑三趣也。
第三虗實者。謂境虗實也。如妄語時身中。實無勝法
可緣。名為境虗。由實不得。聖知在身。故心既知無勝
法可緣。而口違心。復是心虗。故俱虗也。
蘭吉兩妄義同上二者。三趣蘭吉。隨其所應。若稱聖
法。即是俱虗。若稱凡法。唯取心虗犯也。
殘提二妄境難是事通於內外非是聖法無問境之
虗實伹使心虗皆成妄語者。意說大妄。約理而成。頗
有約事亦成妄不。故今釋云。境雖是事等也。首律師
云。自三根名內。他三根名外也。
彼人不清淨者境實心虗者。如下文言。若彼人不清
淨。不見聞疑。彼犯波羅夷。便言見犯僧殘。此即顯其
境實心虗也。
有想不妄可得出者是境虗心實者。儻若出者。作文
應言。若彼人不清淨。不見聞疑。彼犯波羅夷。是中有
見聞疑想。便言見聞疑犯。若作此說。便稱實心不成
謗罪。是故謗戒不得出也。今詳此句。名境虗心實者。
無實三根不稱口說。名境虗也。心中橫想。謂有三根。
口說稱心。名心實也。疏意雖亦然有違妨。前句既約
彼人不淨。名為境實。何故此中不約不淨。名為境實
人此既約無實三根。名為境虗。前句何不約無三。名
境虗也。今且為救。汎論境界。或二或三。所言二者。一
是心內所現想境。如實無三橫想。謂有當橫想心有
三相現。二是心外實事之境。曲開為兩。一約實行。彼
人不淨。二約實相。彼人身上。實無三根。即以無三名
為實相。今者為成句數差別。所以前句境實心虗。即
取實行以為境實。今此所論。境虗心實。即取實相以
為境虗。後諸違妨。咸准此通也。
殘提義同者。謗殘妄提也。
離為六心者。謗殘妄提。各離六心也。下雖有文。今欲
辨異。故須懸敘。且謗六心者。第一句云。彼人不清淨
不見聞疑彼犯夷。便言見聞疑犯得殘。第二句云。彼
人不淨不見聞疑彼犯夷。生見聞疑想。後妄此想。便
言見聞疑犯得殘。第三句云。彼人不淨不見聞疑彼
犯夷。是中有疑。便言無疑見聞疑犯得殘。第四句云。
彼人不淨不見聞疑彼夷。是中生疑後便妄疑。便言
見聞疑犯得殘。第五句云。彼人不淨不見聞疑彼犯
夷。見中無疑。便言有疑見聞疑見聞疑犯得殘。第六
句云。彼人不淨不見聞疑彼犯。是中無疑。後疑妄無
疑。便言見聞疑犯得殘。次辨小妄六心者。第一句云。
不見聞觸知。言見聞觸知言提。第二句云。不見聞觸
知。有見聞觸知想。便言不見聞觸知提。第三句云。不
見聞觸知。意中生疑。便言無疑見聞觸知提。第四句
云。不見聞觸知無疑。便言不疑不見聞觸知提。第五
句云。不見聞觸知無疑便。言有疑見聞觸知提。第六
句云。不見聞觸知無疑。便言疑不見聞觸知提。復有
一六。第一句者。見聞觸知。言不見聞觸知。反前廣說。
此二六中。若境若心。隨其所應。稱口所說。名之為實。
不稱口說。名之為虗。然就境中有三重境。如前巳辨。
隨應決了。如應當知。
對小妄辨異者。謂舉謗六對小妄六以辨異也。此中
辨異境虗實。並約實相境判也。
咸是境心俱到者。即是虗也。謂境心俱虗也。前辨四
句云。彼人不清淨者。境實心虗。今此復言六心皆是
境心俱到者。前據實行境說。此據實相境說。故不同
也。
如自言毗尼者。下滅諍犍度。制自言治法文中。但言
自今巳去與諸比丘制自言治法。既不簡別。故一切
犯皆問自言也。
解有多說者。即古今說不同也。章中兩說。前說即是
雲遵同說。故云多說。
須有自言者。謂律文中。就易治者說。故須有自言也。
僧尼二覆不同者。尼覆夷戒。由罪重故。須眾治罸。故
戒本云。若比丘尼知比丘尼犯波羅夷。不自發露。不
語眾人。不白大眾。若於異時。彼比丘尼。或命終。或眾
中舉。或休道。入或外道眾。後作是言。我先知有如是
如是罪。是比丘尼夷不共住。(述曰)既云彼作是言。我前
知有罪。即是不問白言也。大僧覆麤戒中。既無自言。
良以非壞眾故。故不同也。
今此戒中有不問自言者。緣中根本。慰問比丘。汝等
以何方便。不以飲食為苦本。不問犯彼即自言也。實
得道戒。下開文中。增上慢人。亦是不犯。以無緣起。不
牒入戒本也。
除夢亦爾者。漏失緣有。即牒入戒。夢婬亦開。緣無不
牒也。然不要緣有即牒。故章云。雲沓婆等。相差別也。
制意應云勝過人法。非是愚夫之所能契。以未得故。
巳下如章。諸言聖法。皆改為勝者好也。或如瑜伽論
云。善故名聖。無漏故名聖。義即通也。
作境實或提吉者。向未具說提。不同意比丘說吉也。
或全無犯者。向同意說也。
闕五作非過人法蘭者。多論第三。若實不誦。自言誦
阿含毗曇。自言毗曇師律師。坐禪阿練若。盡蘭。闕六
或得蘭。虗稱他聖。或教他自稱也。
具七方便者。闕通有一。闕別有六。言六者。闕初境差。
闕二想疑。闕七八即餘三也。下諸戒更不辨也。
公元243年
反名前事者。意說六年。未羯磨受。但可相依說為師
弟。後結集家。名前相依。以為和上。
捨和上等義亦同爾者。初戒中捨和上文。亦同此釋
公元242年
也。尊者曰。此義不然。五年未制羯磨受戒。明知未有
捨和上事。事既未有。云何反名。若但相依說名和上。
捨此和上。應不失戒。故知初戒結集之家。集一代事。
本自無妨。此戒和上。可如前釋。通名和上。和上此翻
學故。未曾有經。諸天稱野干為和上也。今詳未曾有
經。是為經也。
文三可知者。一禮覲。二慰問。三實答也。
文言或有實或無實者。祇第四云。佛問為實爾不。答
云。世尊我讚三寶舍利弗等是實。自讚不實。佛言。寧
散灰土利刀破腹。不妄稱聖而得供養。
說戒文二者。初戒科文云。初明戒本說之儀則。比丘
義巳下廣解戒本四句之相。章引十律。
蹔伏煩惱者。彼律第二云。因別相觀定。故貪嗔不起。
戒本中配生法二空及初果者。准成實宗。創學生空
觀。五陰中不見眾生。次學法空觀陰體空。得空解時。
名入𤏙等。然猶有相之所間雜。後觀純熟。無相決定。
不被相間。名入見道得初果等。如初卷記。以廣分別。
崇云。此生法空言深違理教者。成實理教。現有明文。
何因說違也。疏意雖爾。今更別解。實無所知者。下自
言之中。不知不見是也。准下釋相云。不知不見者。實
無知見也。諸無間道說之為知。諸解脫道名之為見。
或可創達名知。重推名見。此之知見。通攝一切有漏
無漏。脩慧所攝一切觀門。實不知見。故云實無所知
也。
自稱言我得上人法者。總顯違心妄說勝法也。准下
釋中。有總有別。且總釋者。信戒施聞。智慧辨才。名上
人法。且人法者。謂人身中陰界入法。今上人法超過
人法。即是信戒乃至辨才。此是出要。名上人法。信為
初入。戒為法器。施為資粮。引聞思脩。律云智慧。即思
修也。修慧既滿。依證分別。為人宣說。故須辨才。問信
戒施聞。及以思慧。既非過人。何用明之。答得脩慧者。
信等方滿。自顯巳滿。故成夷罪。非謂直稱信等而巳。
次別釋者。如後律文。即於脩慧。相應隨轉。開十四章。
如後應知。
我巳入聖智者。別顯無漏過人法也。
勝法者者。別顯有漏過人法也。餘文易了。
文言信戒者。章云。理解之信者。意顯緣三寶。得無漏
信也。戒即無漏道俱戒也。此二即是四證淨體。亦名
四不壞淨。如上受緣中巳略分別。
文言施者。疏主意說。無貪善根。與勝法應也。
辨才。即四無礙解。至下受戒犍度明之(法義詞辨)。
身念處等。如上偈序中略釋三十七品中辨之。
不放逸者。善大地十數之中。不放逸數也。然此意顯
與勝法相應心所數也。
精進者。章云正對。今詳。且可五根五力覺支中。進根
進力進力覺支進道支也。此亦善大地中精進也。
初門有三者。謂依成論入道次第。初得生空。次得法
空。後入見道。斷見道或。得初果等也。謂從五停心位。
乃至念住。學觀生空。如章云。從身念觀得生空之解。
此顯五停心位。觀身不淨。與念住位。以為加行。觀境
雖同。對治有異。謂五停位對治貪行。身念位中對治
例然。此二位俱緣於身以之為境。觀為不淨。或苦空
等。通名身念也。故成論十四身見品云。初教觀身。破
男女相故。次以髮毛等。分別身相。但有五陰。又第十
七滅法品云。觀空者不見假名眾生。如人見瓶以無
水故空。如是五陰中。無人故空(巳上證生空)。
越度生死者。當越度之。非謂生空位中巳得越度也。
次入法空者。如章配脩習巳下文也。即滅法品云。有
實五陰心。名為法心。善脩空智。見五陰空。法心即滅。
又云。若證諸陰滅。則五陰不復現前。成假名因緣。又
云若破壞色是名法空(且舉滅色陰)。身見品云。五陰散滅。
是為法空(且舉五陰滅也)。然詳創入法空位中。名入𤏙位。乃
至次第入世第一。故第三卷四法品云。又以無常等
行觀五陰時(謂無常苦空行。以觀陰滅)。生順泥洹下𤏙善根。能令
心熱。名為𤏙法。𤏙法增長。成中善根。名為頂法。頂法
增長。成上善根。名為忍法。忍法增長。成上上善根。名
世第一(巳上論文)。然此四位。雖觀法空。猶被有相之所陵
雜。故滅法品。引法印經說。行者見色等。無常敗壞虗
誑厭離之相。是亦名空。但未是清淨。是人於後。見五
陰滅。是觀乃淨。故知諸陰滅。(述曰)𤏙等位中。用無常觀。
引起空觀。故觀無常。以知虗誑。然雖觀空。而未決定
見諸陰滅。後決滅時。觀得清淨。方名入道。如章意顯
入見道後配守護巳下文也。故彼第三卷四諦品云。
見五陰滅。名初入道。從是次得七菩提分(巳上論文)。
解融莫二者。能觀智解融會空理。平等無二也。問所
緣空理即是滅諦。為有體不。答准彼宗中。空無有體。
故二十四五智品云。問曰。泥洹非真實有耶。答曰。陰
滅無餘。故稱泥洹。何所有耶。又云。以盡滅故。名為泥
洹。猶如衣盡。更無別法。又云。問曰。令無泥洹耶。答曰。
非無泥洹。無實法。見或永移者。入見道永斷見惑。故
稱永移。謂離身中也。問彼宗初果巳證無相。後後諸
果更何所作。答雖證無相。有時還生。故須數脩令相
永滅。故五智品云。問曰。以無我智能滅諸相。第二智
等更何所用。答曰。諸相雖滅還生。是故須第二等。乃
至隨於何時。諸相滅盡。更無相生。爾時名阿羅漢(巳上
論文)。上來成立雖巳備陳。然崇破云。尋破云。尋此妄情
轉違理教。豈有念位中巳得二空無相。夫人空者聲
聞所行。法空觀門菩薩位有。如何忽以此言配文解
釋。此違入道次第。亦乖經論宗途。此尋舊疏數本皆
然。如是重抄。獲何福利。唯顯造者不善宗文。復益
學人妄傳無義。故今改蹤。聊申正解。依前重寫。恐轉
成非。冀諸智人。思文察義。希弘聖旨。永播真詮。拾遺
抄云。夫論二空無相。非凡所尅。豈有身念位中巳得
成就。又人空者。聲聞所脩(廣說乃至)。此違入道次第。亦乖
大小宗途。今詳。身念引起無相。誰言身念即是無相。
又復法空出自成實。龍猛菩薩亦有明言。故智度論
第四十云。佛後五百歲。分為二分。有信法空。有但信
眾生空。言陰是定有法。但受五陰者空。(述曰)世間執我
能受五陰之身。此則空也。又云。復次我空易知。法空
難見。所以者何。我以五情求之不可得。但身見力故。
境想分別為我。若法空者。色可眼見。聲可耳聞。是故
難知。(述曰)既言有信有不信者。明是聲聞之所諍論。不
應云是菩薩所諍。以其菩薩必信法空故也。問聲聞
若許證法空者。與菩薩何別。答聲聞伹了五陰身空。
未必了知不離唯識。豈同菩薩遍達法空了唯有識。
若爾何故唯識等論。唯證生空。答不能盡證一切法
空。故隱不說。猶如聲聞。亦能少分斷所知障。而非全
斷。故但說其斷煩惱障。故不相違。上來雖且順疏消
釋。竊尋文相。應須更釋。今暇論也。
究尋道理位應局定者。謂且竪通諸門之義。故云類
然。一一門中約位橫尅。則不如是。故云位應局定也。
且如文言。自言持戒。若無漏戒。見道初起守護觀察。
名初入道。故守護前諸文應劫。即非一向始終相似。
不得定言餘皆類然也。
空無相等者。薩婆多宗。四諦各四行相。苦四行相者。
俱舍二十六且一釋云。待緣故非常。逼迫性故苦。違
我所見故空。違我見故我。集四行相者。如種理故因。
等現理故集。相續理故生。成辦理故緣。譬如泥團轉
繩水等。眾緣和合。成辦瓶等。滅四者諸。薀盡故滅。三
火息故靜。無眾患故妙。絕眾灾故離。道四者。通行義
故道。契正理故如。正趣向故行。能永超故出。空無相
等三三摩地。隨配如章。俱舍二十八云。無相三摩地。
謂緣滅諦四行相應等持。涅槃無十相。故名無相。緣
彼三摩地得無相名。十相者。謂色等五。男女二種。三
有為相。無願三摩地。謂緣餘諦十種相應等持。非常
苦因。可厭患故。道如船筏。必應捨故。能緣彼定得無
願名。皆為超過現所對故。空非我相非所厭捨。以與
涅槃相相似故。
因言正受者。崇云。梵云奢摩他。此翻云止。止者是定。
言正受者。譯者謬矣。今詳。梵云三摩鉢底。此云等至。
謂離沈掉平等而至。故云等至。此即定之異名。舊制
正受。即離沈掉。故名為止。領受至身。復名為受。處處
經論。皆言無想等。至未曾見名無想止也。
八背捨。或名八解脫。對此略以六門分別。一辨差別。
二釋通名。三明相別便釋別名。四出體性。五依身依
地。六相生次第。且初門者。總尋一切大小教文。有五
差別。一有對治障門。二引神通門。三斷煩惱門。四不
共德門。五轉棄背門。小宗多明轉棄背門。大宗多明
對治障不共德門。小宗全闕。引通斷或。小隱大顯。然
上來伐諸家章疏。偏通雜引。譏不可依。如瑜伽注。巳
廣分別。今且略依棄背一門。以示其相。或因義便。少
顯餘門。
第二釋通名者。婆沙八十四云。問何故名
解脫。解脫是何義。答棄背義是解脫義。問若棄背故
名解脫者。何等解脫棄背何心。答初二解脫。棄背色
貪心。第三解脫。棄背不淨觀心。四無色處解脫。各自
棄背次下地心。相受滅。棄背一切有所緣心。故棄背
義是解脫義(此即釋棄背門)。尊者世友。作如是說。心於煩惱
解脫清淨。故名解脫(准此示顯斷煩惱門)。大德說曰。由解脫力
而得解脫。故名解脫(准此。亦顯引勝德門)。脇尊者曰。有所背捨。
故名解脫(背即棄背。捨即捨煩惱也。此即二門合辨)。
第三明其別相。便
釋別名者。先列名。次方辨釋。且列名者。八十四云。一
有色觀諸色解脫(俱舍二十九云。內有色想觀外色解脫)。二內無色想
觀外色解脫。三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四超諸色想。
滅有對想。不思惟種種想。入無邊空空無邊處具足
住解脫(此顯棄背門。若約餘門。但應云空無邊處解脫。下准此知)。五超一切空無
邊處。入無邊識。識無邊處具足住解脫。六超一切識
無邊處。入無所有處具足住解脫。七超一切無所有
處。入非想非非想具足住解脫。八超一切非想非非
想處。入想受滅身作證具足住解脫。次辨釋者。初二
解脫。其相稍隱。今以理推。自有二門。一者初脩。二者
後起。且初脩者。婆沙八十四云。有色觀諸色者。謂內
各別色想未離未捨未除。觀諸色者。謂為離捨除內
各別色想。由勝解作意。觀外諸色。若青瘀。若膿爛。若
膖脹。若骨鏁。是初解脫。(述曰)若巳離欲。雖於欲境無有
貪愛。然亦見其青黃赤白等可意之相。於斯可意色
境之中。未能觀為青瘀等相。由別色想未捨未除也。
今為捨除內色想故。故脩勝解。觀外諸色。作青瘀等。
次辨第二解脫。且諸初脩者。八十四云。內無色想觀
外色者。謂內各別色想巳離捨巳除。觀外色者。謂不
為離捨除內各別色想。而勝解作意。觀外諸色若青
瘀等。(述曰)謂巳能觀作青瘀等。故名巳除內別色想。而
復欲令觀用轉勝。更觀外色作青瘀等。上來巳辨初
脩義訖。次辨後起者。問既是後起。必知內色巳捨巳
除。是則應名內無色想。何得復名內有色想觀外
諸色名初解脫。答有二義故。名為內有色想觀外諸
色。一者定前加行。不起分別。我今此身。內無色想。而
直作心觀外諸色。名初解脫。若於加行。先起分別。我
今當作內無色想觀外諸色。此即名為第二解脫。觀
麤而復劣。第二解脫。細而復妙。故不同也。故婆沙云。
復次加行由無色想究竟時。觀外色故。名內無色想
觀外諸色(大乘宗中。具有初修。及有後起。如雜集論。今不暇論)。第三淨解脫。婆
沙八十四意說。第三解脫。亦是內無色想觀外色。然
第二觀緣不淨境。若第三觀緣淨色境。何以然者。謂
觀行者。為試善根。若觀不淨。不起煩惱。未知觀淨起
煩惱不。又觀不淨。令心沈蹙。今令蹔悅。故復觀淨。俱
舍二十九。兩義同此。然此但能總觀淨相。不同勝處
能別分別青黃赤白也。身作證言後當解釋。第四超
諸色想滅有對想不思惟種種想入無邊空空無邊
處具足住解脫者。八十四意云。超諸色想者。謂眼識
相應想。滅有對想者。謂滅耳鼻舌身識相應想。理實
離欲界染時。巳超鼻舌二識相應想。離初慮時。離餘
三識相應想。今者復離第四靜慮染。起彼所依。是故
說言超諸色想。滅有對不思惟種種想者。謂不現起
第四靜慮意識相應諸雜亂想。入無邊空者。脩此觀
時。於加行位。思惟墻上樹上舍上諸虗空相。取此想
巳。假想勝解觀察空相。展轉引起初無色定。今詳。若
以六行離染。即猒下地為苦麤障。緣空相為靜妙離。
故從加行以為其名。名空無邊處也。既脩成滿。亦能
遍緣四聖諦境。及以虗空非擇滅境。復於空處善四
薀法。得獲成就名具足住。第五超一切空無邊處入
無邊識識無邊處具足住解脫者。謂加行時。思惟清
淨眼等六識。取此想巳。假想勝解觀察廣識。展轉引
起第二無色。此即名為超於空處。餘義准前。第六超
一切識無邊處入無所有處具足住解脫者。謂脩此
時。棄捨下地。緣於廣識無邊行相假想之心。名無所
有。餘義准前。第七超一切無處有處入非想非非想
處具足住解脫者。謂復止息無所有處麤心心所。非
如七地有想定故。名為非想。非如無想及滅盡定。故
非非想。餘義准前。第八超一切非想非非想處入想
受滅身作證具足住解脫者。脩此之時。如婆沙百五
十二意說云。若入無想定。作出離想。計為涅槃。若入
滅盡定。由猒想受。作止息想。先起欲界善心。次入初
靜慮。次入第二靜慮。如是乃至入無所有處。次入非
想非非想處。於非想非非想處上中下心。從上入中。
從中入下。下品斷入滅盡定。譬如女人續毛為縷。除
去麤者。縎繢細者。乃至將盡。以手繩之入滅盡定。俱
舍二十九意說。定前有三種心。一者想心。二微細心。
三微微心。從微微心後。方入此定。又俱舍云。何故經
中第三第八。說身作證。非餘六耶。以於八中。此二勝
故。於二界中。各在邊故。(述曰)一由勝故。謂實八種。皆依
身證。而三八勝。獨得其名。二由邊故。第三唯依第四
禪故。第八唯依非想地故。順正理第八十。有一釋云。
唯第三八說身證者。舉二邊際。類顯所餘色解脫中。
淨為邊際。於諸無色滅定為邊。此意義同。對法第十
三云。謂由第三。於有色中。障斷盡故。各證轉依。名身
作證(謂轉依名身也)。上來既巳廣辨相訖。其差別名。隨義自
顯。
第四出體性者。俱舍云。八中前三。無貪為性。近
治貪故。并其助伴五薀為性。次四解脫。以四無色定
善為性(此簡無記染及散善)。一釋通取近分地中諸解脫。一釋
唯取根本地中立為解脫。順正理意。將後為正。婆沙
八十四。以四薀為性者。通眷屬說也。第八解脫。即滅
定為體。婆沙云。以不相應行薀為性。是也。
第五依
身他地者。先辨依身者。婆沙八十四云。初三解脫。依
欲界身起。想受滅解脫。依欲色界身起。餘四解脫。依
三界身起。大乘宗義。如瑜伽注。此無暇辨。次依地者。
婆沙俱舍意云。初二解脫。能治欲界及初定中顯色
貪故。依初二定。第三解脫。依第四定。以第三空。勝樂
所迷。故依第四棄不淨觀。四無色解脫各依自地。滅
定解脫依非想地。唯大乘宗。初二解脫各依四定。餘
同小乘(亦如瑜伽注釋)。
第六相生次第者。婆沙八十五云。
從解脫入勝處。從勝處入遍處。又云。小善根名解脫。
大善根名勝處。無量善根名遍處。此同瑜伽第十二
云。脩觀行者。先於前緣思惟勝(此顯解脫)。次能制伏(此顯勝處)。
既於制伏得自在巳。後即於此遍一切處。如其所欲。
而作勝解(此顯遍處)。又云。譬如世間瓦金䥫師和泥等。未
善調練。解脫位亦爾。如善調練。勝處位亦爾。如調練
巳隨欲轉變。遍處位亦爾。所餘廣義。如瑜伽注。上來
略辨解脫義訖。勝處遍處准此應知。謂八勝處。即從
初三解脫流出。遍處即從後四勝處之所流出。加觀
四大及以空識。義准解脫。不復繁論也(次隨疏釋)。
滅二十一心心所法等者。有宗諸心。於一切時。必與
通大地十法相應。今欲入定。加行必善。復與善大地
十法相應。即是二十。并第六識為二十一。餘識不能
隣次入定。故不說之。然滅一心起一定體。定體即是
不應行。別有實物。能遮於心令其不起。或有欲令滅
二十二心心所法。謂隨忻厭二心加行入定。隨滅忻
厭中。即二十二也。然忻厭心。若心所中別建立者。可
作此說。若或不立。即前說為足也。
除入正受者。或名勝處。章云除猶捨入者解。意顯捨
者勝煩惱故。解即悟入義也。理實入者處也。古譯為
入誤也。婆沙八十五。問何故名勝處。勝處是何義。答
勝所緣境。故名勝處。復次勝諸煩惱。故名勝處(巳上論文)。
言制入者。入即是處。處謂外境。勝解作意制伏境故。
名為制入。初二勝處即初解脫。次二即是第二解脫。
後四即是第三解脫。有差別者。解脫是劣。勝處是勝。
又前棄背。今即制伏也。
一切入正受者亦名遍處。一切是遍。入即處也。婆沙
八十五云。問何故名遍處。遍處是何義。答由二緣故。
名為遍處。一由無間。謂託青等勝解作意不相間雜。
故名無間。二由廣大。謂緣青等勝解作意境相無邊。
故名廣大。大德說曰。所緣竟廣。無有間隙。故名遍處
(又云)。從淨解脫入後四勝處。從此入前八遍。此中解脫。
唯於所緣。總取淨相。未能分別青黃赤白。後四勝處。
雖能分別青黃赤白。而未能作無邊行相。前四遍處。
非唯分別青黃赤白。而亦能作無邊行相。謂觀青等
一一無邊。復思青等為何所依。知依大種。故次觀地
等。一一無邊。復思此所覺色。由何廣大。知由虗空。故
次起空無邊處。復思此能覺。誰為所依。知依廣識。故
次復起識無邊處。此所依識。無別所依。故更不立上
為遍處(論文云)。問解脫勝處遍處。有何差別。答名即差
別(可知)。復次下品善根名解脫。中品善根名勝處。上品
善根名遍處等。如彼廣解。
自言有道者。古師依成論十一。定具者不然。此中意
明成大妄語。答言持戒餘食知量。減損睡眠。豈成大
妄。故依舍利毗曇解者為正。或有疏本闕者。是前出
疏本。宜寫足之也(次當配釋)。成論二十一。遍釋其相。彼論
初五。定具品中。列名者。章中不次。彼(論云)七具善信解。
八具行者分。餘同章中也。
一清淨持戒者。論曰。問云何名淨持戒。答若行者深
心。不樂為惡。非謂畏後世及惡名等。名淨持戒。又說
戒為平地。能觀四諦。又法應爾。若無持戒。則無禪定。
猶如治病。藥法所須。如是治煩惱病。若無持戒。則法
藥不具。
二得善知識者。論云。問曰。何故但說善知識耶。答經
中說。阿難問佛。我曰安座一處。作如是念。遇善知識。
則為得道半因緣也。佛言莫作是語。善知識者。則為
得道具足因緣。所以者何。生老病病死眾生。得我為
善知識。則皆解脫。
三守護根門者。論云。行者不可閇目不視。但應一心
正念現前(此即根律儀)。
四飲食知量者。論云。問曰。飲食以何為量。答曰。隨能
濟身。若食不增冷熱等身病。貪恚等心病。是則應食。
五損於睡眠者。論云。問睡眠強來。云何除遣。答行者
見得人身。諸根具足。得俱佛法。能別好醜。是為甚難。
今不求度。何當得脫。故勤精進。以除睡眠。
六具足善覺者。論云。若人雖不睡眠。而起不善覺。所
謂欲覺。瞋覺。惱覺。若親里覺。國土覺。不死覺。利他覺
等。寧當睡眠。勿起此等諸不善覺者。於非親里中。欲
令得利。令其實貴安樂。能行布施。不應起如是覺。何
以故。不以念故令他得樂。俱自以此壞亂定心。利少
過多故。
七具善信解。論云。行者若能好樂泥洹。憎惡生死。名
善信解。
八具行者分。論云。如經中說。五行者分。一謂有信於
諦寶。心無疑悔。二不謟曲。以質直心。是則易度如人
向醫具說病狀。則易救療。三少病。若多疾病。則妨行
道。四精進。為求道故常勤精進。五智慧。以有智故得
果。此第七八。疏中翻倒也。
九具解脫處。論云。五解脫處。一者佛及尊勝比丘。為
之說法。隨其所聞。則能通達語言義趣。以通達故。心
生歡喜。故身猗。身猗故受樂。受樂則心攝。是初觸解
脫。二者善諷誦經。三者為他說法。四者獨處思量諸
法。五者善取定相。謂九相等。皆如上說(取定相者。先至塚間。取青
瘀等相明記在心。還至住處一心等想)。此五之中。前三顯聞慧。第四思
慧。第五脩慧也。能生解脫之處。處是生長門也。如瑜
伽第十四。應知。
十無障者。無三障。若離諸障。則堪受道。
十一不著者。不著此岸彼岸。木淡中流。此岸謂內六
入。彼岸謂外六入。中流謂貪喜等。
次述正義。依舍利弗阿毗曇。解十一支道者。問寧知
此論。與律相應。答今推律。此律是法藏部。如上分部
義中略巳辨說。然佛滅後。三百年餘。犢子部法上
部賢胄部正量部密林山部五部。皆弘舍利弗阿毗
曇。如部執疏及智度論第二說。然法藏部。雖無文說
云弘此論。此部亦是三百年後興於世。舍利弗既是
法輪大將。諸部欽重。何所復疑。故集律時。指同論說。
又此律說。又五百結。智度論第八云。犢子部。說五百
纏。故示義同犢子部義。故所弘論。亦應是同。又准僧
祇。第四大妄戒。從三法數增至十。其中亦有四念處
等。五解脫處。六出界。六念。六通。九想。九次第定。十無
學等相。亦似同舍利弗論十一支道也。若准真諦部
執疏說。四分律即是法上部。舊雲律師等亦云。此律
是法敦部。其是一也。准即正弘舍利弗論。以此推徵。
故依舍利弗論。以為正義。崇云。古舊皆取成論十一
定具。或依舍利弗阿毗曇。取十一種集數法門。此等
並非。今解。謂是逆觀十二緣起。以老死支由生故有。
乃至行支由無明有。不應復責最初無明以誰為因。
故但十一。(乃至)此解順理不違法相。往哲不識此文。錯
作異釋。拾遺抄云。斯等皆欲配數相當。而不究尋是
非道理。然十一支道。義旨全殊。謂是逆觀十二緣起
等。今詳。若言逆觀十一。何因不說順觀十二。竊尋經
論。大小乘宗。逆順觀法。總十餘門。或有逆觀五支。或
十六。或復十一。或觀十二。寧知逆觀十二緣起即為
正義。然破云。斯等並欲配數相當等者。今尋崇釋。亦
是以其支名相似。若支名同。即是正義。今應示彼多
十一支。且婆沙八十云。四靜慮支。名有十八。實體十
一。俱舍二十八亦同此說。又婆沙九十六云。尊者達
羅達多。作如是說。世尊有時說一支道。有時說二。乃
至有時說三十七。即三十七菩提分法(即准此中。復有一種。十一
支道也)。又云。問菩提分法。名有三十七。實體有幾耶。答
此實體有十一。或十二。上偈序中巳述其義。俱舍二
十五亦云。毗婆師說有十一。上來既有多十一支。何
理定知逆觀為正。尋諸觀門。數有無量。此戒理合攝
法寬多。由妄語時。並容說故。何意要使取少遮多。獨
取逆觀。令義不足。故依舍利弗論。深契正理。義方圓
備耳。問舍利弗論十一支中云有六念。豈稱六念。即
犯夷𠎝。答僧祇文中。說有六念。良以修定。若心沈蹙。
欲䇿令欣。故脩六念也。或在散位。或在定中。並六念。
理俱無失。瑜伽十四。分判六念。前三名為歸依具足。
後三名為得證具足。如彼廣說(次當釋疏)。十一支道者。釋
名應云。趣向涅槃名之為道。支分。故支道。支道不同。
有十一數。故云十一支道也。彼論十三十四兩卷。廣
釋十一支道。不可具敘。今略逐難屬當而巳。
四向道者。向苦道難行。向苦道速行。向樂道難行。向
樂道速行。婆沙九十三。名四通行。一苦遲通行。二苦
速通行。三樂遲通行。四樂速通行。謂未至定靜慮中
間三無色定。諸鈍根者所有聖道。名苦遲通行。即此
諸地諸利根者所有聖道。名苦速通行。四根本靜慮。
諸鈍根者所有聖道。名樂遲通行。即此諸地諸利根者
所有聖道。名樂速通行。問何故名通行。通行是何義。
答能正通達趣向涅槃。是通行義。近分無色。難成辦
故。所起聖道說名為苦。根本靜慮。易成辦故。所起聖
道說名為樂。由鈍根者所起聖道。不能速趣究竟涅槃。
故說名遲。諸利根者。所起聖道。疾趣涅槃。故說名速。
四修定者。一者有脩定。親近多脩學。得現世樂。二者
得知見。三者得慧分。四者得漏盡。多脩亦爾。得世樂
者。如比丘離欲惡不善法。乃至成四禪。得知見者。如
比丘善取明相。若晝若夜。以心開悟。不䨱盖心。得慧
分者。如比丘知受想覺。若生若住若滅。得漏盡者。知
五陰集。知五陰滅。(述曰)此中意顯四禪方便。天眼方便。
初果方便。漏盡方便。以立四脩。謂欲離故見生死過。
故入聖中初勝後極。故立四脩也。
四斷者。戒斷。微護斷。脩斷。知緣斷。戒斷者。謂防護六
根。微護斷者。謂分別身青瘀膖脹等。善取其相。是微
護斷。脩斷者。脩七覺分。離欲無染。知緣斷者。如比丘
如是思。身不善行。口意亦爾。斷三惡行。脩三善行。(述曰)
瑜伽二十九。釋四正斷中。分為四斷。一律儀斷(謂〔花〕巳生
惡法。修律儀斷。即此戒斷也)。二斷斷(於未生惡。為令不現行。故修斷斷。即此文中〔節〕四知緣斷
也)。四防護斷(於巳生善。修令不妄。即此文微護斷也)。瑜伽六十六。復以
四正斷。配四種脩。一者得脩。謂未生善法令生。即是
脩斷。二者習脩。即巳生善令增。即當防護斷。三除去
脩。即巳生惡令其斷滅。義當律儀斷。四對治脩。即未
生惡令不生。謂即斷斷也。今釋此文大意者。律儀斷
者。謂根律儀。於生巳惡。速起正念及以正知。守護根
門。名為戒斷。非謂身語表無表戒。此伹伏現行也。言
微諸者。防護力微。未能永斷煩惱種子。但於不淨觀
等。巳生少分善根。脩令增廣。微護貪心。不令現行。名
微護斷。言脩斷者。未生善根七覺支等。欲令現起。引
入現觀。故名脩斷。此意將入現觀。脩七覺支。不同薩
婆多覺支負在脩道位也。言知緣斷者。謂以聖道遍
知所緣四聖諦理。令未生滅種永更不生。名知經緣
斷。四種皆名斷者。斷障也。
五解脫入者。第十四釋云。五解脫處者(同前定具。是中成論說也)。
五出界者。彼論第七卷釋。謂比丘念欲時心不向。念
出時善調善脩心。是名出欲界。復次念嗔恚時心不
向。念不嗔恚。善調善脩心。是名出嗔恚界。念害時心
不向。念不害善調善脩心。是名出害界。念色時心不
向。念無色善調善脩心。是名出色界。念自身心不向。
念自身滅。善調善脩心。是名出身界。准瑜伽第十四。
約斷三界煩惱。立五出界。彼云。脩觀行者有五種觀
察作意。能令三界煩惱永斷。究竟決定。廣說如彼。意
云。於欲無欲。自試觀察。若或未斷。心臨趣入。若巳斷
訖。任運棄捨。恚害等准知。於中前三出欲界。第四出
色界。第五出無色界。由此應知。出欲色界。顯有學人。
或通凡失。出無色界。局是無學。然基法師云。凡夫有
學。學觀出離。非能出離。今作五觀。是無學人。巳能出
離。名順出離觀。故不說凡夫有學也。今詳。法師不尋
瑜伽第十四。直見瑜伽第十一文。懸作此釋。故違彼
論下文也。具如瑜伽注釋。
五觀定者。觀足至頂乃至薄皮。皆是不淨。是名初入
定觀。不觀皮血肉骨。但觀人識。識住此世。亦住他世。
是名第三入定觀。乃至復觀人識不住此世。而住他
世(言乃至者。謂以觀人骨也。等為加行。復唯觀識)。是第四入定觀。乃至觀識
不住此世。亦不住他世。是第五入定觀。(乃至言准前應知)今
略述意。如婆沙第四十。名五現見等至。彼意。初二觀
法。異生聖者皆得。第三是預流一來者所有。第四不
還所有。第五羅漢所有。世尊此五說為無上。瑜伽十
二。名五現見三摩鉢底(此翻為等至也)。意說。五種皆是巳見
諦者所有。故名現見。謂現見諦理巳後。而脩此觀。故
受因名也。婆沙意說。現見。現謂由眼見色。引生此觀。
故云現見。後三觀識亦由見色展轉引生。故名現見。
與瑜伽不同也。於此五中。若是羅漢作觀者。初二隨
應通自身他身不淨。第三觀預流一來身中識法俱
住二世。謂住現所居世。應更受生。及亦應往二界受
生。故云此世他世也。第四觀不還人身中識法。唯往
他世。第五觀羅漢識一切生書。大分為知不淨無常
也(餘人起觀。准此應知。廣如瑜伽注釋)。
五生解脫法者。身不淨想。食不淨想。無常想。世間不
可樂想。死想。如是五法法。親近多脩。能得解脫。今詳。
前二是離欲界染。而觀欲界身食二相。以為不淨。以
除婬愛并段食貪。次脩聖道。觀無常行。以入見道。次
觀色界為不可樂。離色界染。而諸愚夫樂三禪樂。今
觀可猒。故不可樂。復觀無色雖復長壽。而必歸無。離
無色染。由此五種離三界染。故云生解脫法也。
六向者。應言六空。傳寫論者。錯為向字也。前第十三
卷列名中。云六向。此第十四釋云。六空者。如空三昧
說。即前第十三卷釋空三昧云。內空外空內外空。空
空大空第一義空。(述曰)略辨相者。內空除遣緣內六處
貪也。內外雙遣也。空空遣前空相也。涅槃意說。空及
空性也。大空遣三千世界大相也。涅槃十六釋。大空
者般若婆羅蜜。是名大空。即約空慧名空也。第一義
空除遣執第一義相也。廣解空義。如大般若五十一
釋二十空。四百八十八釋十六空。涅槃十六釋十一
空。智度論四十六釋十八空。瑜伽七十七。解深密第
三。同釋十七空。並不可繁敘。廣如瑜伽注釋。
六出界者。第七卷意說。四無量出欲。恚害不樂界(此意
說欲界。此四種所治性)。無相定出相界(謂一切有相相)。斷我慢。出疑惑
界。總述意者。初四有漏。後二無漏。無漏之中。無相三
摩地。學人亦得。斷我慢者就勝。即空解脫門。理實亦
通三解脫門。唯無學人得。亦如瑜伽注釋。
出疑惑者。昔見道時。斷非想疑。今得解脫。并昔合說
也。瑜伽十一云。復有六種順出界。如經廣說。(乃至)慈對
治恚。無損行轉故。悲對治害。為除他苦勝樂行轉故
(謂與眾生勝樂行解心也。餘皆准此)。喜治不樂。於他樂事隨喜行轉故。
捨治貪恚。俱捨行轉故(大乘捨無量。雙治貪恚。小宗伹治貪)。無相對治
一切眾相。相相違故。若離我慢。於自解脫。或所證中。
定無疑惑故。(乃至)前之四種。梵住所攝。第五第六聖住
所攝。今詳。瑜伽下文第十四云。有三處諸脩行者難
可超越。一者超越欲貪恚害不樂所攝下界。二者超
越一切行行相現。三者超越有頂。為超此三。五六出
界。廣說如彼。謂超前四立四無量。治下欲界。為超第
五一切眾相。立無相相三摩地。為超第六立斷我慢
人。即第十一文云。觀察聖住得道理。建立無相。觀察
究竟正道理故。建立第六。此意說言。創得無相理故。
立無相三摩地。顯初見道即通有學。故言得道理也。
後盡惑時。建立第六。故云究竟。即顯無學也。無學既
斷我慢。即顯得空解脫門也。答言。三三摩地。通有學
無學。若言三解脫門。唯論無學。以其有學未永解脫。
故不立為解脫門也。准此前四超越欲界。即不還人。
亦通凡夫。第五無相。雖顯見道。理亦得通四向四果。
第六唯是無學人。不同基法師總判為無。學者不審
尋文故也。廣如瑜伽注釋。
六明分法者。食不淨想。無常想。苦想。無想。世間不可
樂想。死想。釋義准前五生解脫法。
六悅因法者。如比丘悅巳心喜。喜巳得身除。除巳受
樂。受樂巳心定。心定巳如實知見。是名六悅因法(身除
者。除麤重顯得輕安也。餘經論中云〔輕〕安。是也)。意說。㝡初由持戒故。自思無
過。心生喜悅。悅巳漸次引起定心。進入見道。如實知
見。初之一種。悅即是因。後之五種。悅因所生。總名六
悅因也。
六無喜正覺者。七覺支除喜覺支也此意說。依第三
靜慮巳上起覺支時。須除喜支。以彼地中無喜根故。
若依有宗。未至定中。亦須除喜。大乘。未至定中。亦有
喜樂也。
七想者。如世尊說。七想親近。得大功德。至甘露門。謂
不淨想(餘六同前。六明分法釋義。亦應准前而知)。
七定因緣法者。謂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
進。正念。集異門論。名為七定具。此意說。以七為因緣。
能生定體也。瑜伽十一釋。有因有具。聖正三摩地。彼
云。前七道支。與聖正三摩地。為因為具。謂正見。思惟。
語業命三。此五道支。與定為因也。正精進。正念。此三
為謂。正見一種亦能為因。亦能為具也。今言七定因
緣者。即五因三緣也。准瑜伽應知。此總意者。創生正
見。了生死過患。次復思惟居家迫迮。次即出家受將
禁戒。即正語業及正命也。從此巳後。復起聞思。正見
發正精進及以正念。以入定心。
言聖正三摩地者。善故名聖。無漏故名聖。即通有漏
無漏定也。廣說如瑜伽論。具如瑜伽注釋。章云。八解
脫入者。論中言八解脫入勝入也。即是解脫及勝處
兩法門也。
九滅者。若入初禪。語言判滅(尋伺能起。語言。名語言行。初靜慮中。有尋。有伺。
即是定心相應無欲恚〔等〕。出離善尋伺也。此善尋伺。能滅欲界欲。應恚害等。故云滅也)。入二禪
覺觀判滅(第二禪中。全無尋伺故也)。入第三禪善判滅(第三禪。離喜妙樂故
也)。入第四禪。出入息判滅。若入空處色相判滅。若入
識處空處判滅。若入無所有處識處判滅。若入非想
非非想處。無所有處判滅。若入滅盡定受想判滅。是
名九滅。
九次第定者(四禪四無色及滅盡定)。
九想者(於前七想。加斷想離想也)。釋義准前。然斷與離。意顯滅諦。
離欲界繫。名之為斷。離色界繫。名之為離。離無色繫。
名之為滅。今由脩前不淨想等。離染道時。或證下之
二界釋滅故。故加斷離二想也。問若修死想離無色
染。何故但證下二界滅。答死想具有加行究竟。或未
究竟。故未能證無色釋滅也(若順瑜伽二十七。見道所得一切行道斷。名為
斷界。修道所斷一切行斷。名離欲界。一切依滅界。隨應准知。即是二涅槃也)。
十相者。即九想外加滅想也。義准前知。瑜伽第二十。
婆沙百六十六。百六十七。廣釋十相。前來且據一切
釋之。後有一切無常苦無我及死想。意顯聖道(死想究竟。
即是無明)。不淨食猒世不可樂。意顯聖道。加行斷離滅三。
意顯道果。復約一切。辨轉隨轉。謂十相中三想是轉。
七是隨轉。且如不淨想轉之時。四想隨轉。謂世不樂
及斷離滅。其義云何。謂修行者先往塚間。觀死屍相
青瘀。乃至骨鏁連接。取此相巳。至一近處。閉目諦思。
若不明了往觀之。既善取巳。疾還所止。調滑身心。令
離諸蓋。取先外相。以方巳身。謂我此身具有如前諸
不淨相。因於足骨。以柱踝骨。乃至髑髏。㝡後繫念在
於眉間。即從眉間。入身念處。次第乃至入法念處。或
復若樂廣觀察者。却從眉間。次第乃至却觀足骨。如
是次第或觀一具。二具三具。一床一房。次第觀至海
際。周迊遍滿。皆是白骨。從此漸略。乃至還來。却觀眉
間。至此觀察不淨想巳。作是思惟。生死諸行。何可欣
樂。爾時便於三界諸行。都不貪樂。由此先脩世不可
樂。亦得圓滿。由不樂故。故欣樂涅槃。故先所脩斷離
滅想。皆得圓滿。次辨食猒。想轉之時。亦四隨轉。其數
同前。謂脩行者。起猒食時。觀手中食。知從糓等。糓等
復從田中種子。種子復從泥土糞穢。展轉既從不淨
而生。誰有智者。於中貪着。又乞食時。晨朝澡漱嚼楊
枝時。水作尿想。楊枝作指骨想。着衣入聚落時。衣作
濕人波想。腰縉作人膓想。鉢作髑髏想。錫杖作脛骨
想。於道見礫石作骨想。至聚落見城壁。作塚墓想。見
男女等。作骨鏁想。入乞食得解餅。作人肚想。若[麨]作
骨粖想。得鹽作人齒想。得飯作蛆虫想。得飯菜作人
髮想。得羮臛作下汁想。得乳作人腦想。得蘇蜜作人
脂想。得魚及肉作人肉想。得飯作人血想。得歡喜丸
作乾糞想。若僧中食。得淨草作死人髮想。坐床作骨
聚想。所得餘食如前廣說。問何須於飲食等。作不淨
想。答應作是思。無如生死。由於不淨作淨想。故輪迴
五趣。今欲違彼趣涅槃樂故。復次勿令生淨想故增
益貪心。鄣碍聖道。故須生猒。彼既猒巳。生死諸行何
可欣樂。廣說如前。次辨想轉時。七想隨轉。謂脩行者
觀察諸法念念生滅。彼於春時。見諸卉木生花生葉。
鮮榮紅紺。如妙寶色。河池津液。魚鳥宣戲。便作是念。
今外物生。彼入聚落。見諸男女。歌儛跳躍。飲食喜慶。
即前向之。此何故爾。答曰。此處生男生女。便作是念。
今內法生。夏時後見花葉茂盛。河池汎溢。復念外法
今已興盛。入聚落巳。見諸男女。擊皷吹貝。歡笑雜沓。
即前問之。知有嫁聚。便念此中內法興盛。復於秋時。
葉皆黃悴。河池漸滅。便念外物今巳衰悴。彼入聚落。
見諸髮白。枎杖而行。身形曲僂。便念內法今巳衰老。
復於冬時。霜風飄擊。葉皆在地。河池皆渴。便念外法
今巳滅沒。彼入聚落。見諸男女。被髮搥胸。問知此處
父母死喪。便念內法今巳復滅。彼於內外。善取相巳。
還其所止調滑身心。脩於無想。謂如所見。諸無常相。
觀察內身。一期諸薀有爾許位。諸蘊各異。捨餘隨觀
一位諸薀。前生後滅。如是一歲一時一月。一晝一夜。
展轉乃至㝡後二剎那生。二剎那滅。爾時即名加行
圓滿。從此無間能觀諸薀。一剎生。一剎滅。爾時名為
死想圓滿。以諸位滅即是死故。彼觀是巳。便作是念。
世尊所說諸行無常。誠為善說。爾時先脩諸無常想。
皆得圓滿。復觀剎那所逼迫故。便念世尊所說苦想。
誠為善說。即苦想滿。即不自在故。念世尊所說無我。
誠為善說。即無我滿。既不自在。於空行聚。不生貪樂。
便於三界不生樂着。即前脩世不可樂而得圓滿。既
由不樂涅槃。如是廣說。上來略敘婆沙解釋。樂廣慧
者。應自披尋。
十直法者。即十無學人。身中十無漏法。攝為五薀。如
上受緣癈立中略巳辨訖。此十數中。彼論釋諸十遍
處也。
十一解脫入者。謂依四禪四無量前。三無色心。未解
脫得解脫。乃至盡漏。今詳。四禪顯所依定。四無量者
顯能離欲。前三無色顯無漏道最後邊際也。
五分法身如受緣辨等知者。新經論中。名世俗。良以
俗智遍緣諸法。故立等名。然此四智開法類為四諦
智。由對治故。立法類智。由所緣故。立四諦智。二門通
辨。即成六智。此六隨應。攝盡無生并世俗智及以他
心。即十智也。
各有四法者。自身遣使等易知。遣使之中。更遣使故。
亦為四也。亦可五法自兼使等四也。
望所稱說類非類等者。將實得道對虗說根力覺竟。
語雖相類。得罪非類。如文可知。
法想者。應言勝法勝法想等也。
文言自言是業報因緣者。如下下文。嚴好比正憶五
百劫事。十律第二。是人前身從無想天命終。來生此
間。無想天上受五百劫。隨心想說不犯。
上來初篇巳說。然戒本中云。不得共住如前後亦如
是等者。瑤云。謂未犯前。以人淨故。得於二種法中共
住。若一往犯。不得如昔與比丘住。故云如前。若更重
犯。亦不預前共住之例。故云後亦等。又云。昔未具位。
不預僧流。今犯如昔。故云如前。復遮重犯。故云後亦。
崇義同此也。今詳。若曾未犯。望前與後。共住義成。今
者若犯。前共義斷。後共更無。故云不得。如前後亦如
是。多論第一。重犯夷吉。更無道器可破故。古來共引
此律中夷重重犯。如尼觸戒一一觸一一夷。今詳。尼
是深防。轉根罪滅。何得相類。若犯尼中後四。其義可
然。若犯四重。應准論斷也。
●巳下第二篇
二謗自在作教人。彼我同犯。斯亦應言。教人同不同
也。何以然者。若定標名。汝謗某甲。可說同犯。若但汎
教。汝宜謗人。應不同犯。媒等亦應爾。
結殘提時不時不得事氏者。調達得殘破僧未就也。
如觸等二者。一觸。二漏失也。
緣具者。教人謗他。損境事成。即是緣具八緣也。若論
懺罪。要須自為業累方遣。若當使他緣。即不具律文。
懺法要脩威儀故也。
污家戒殺種類者。如緣中溉灌壞地等也。
四餘之戒等妄語種類者。此第四位中。三諫二謗也。
品別階降巳如上辨者。䨱律師作持止犯。於此中明
也。
多緣多力者。假藉多緣多力也。
壞眾行法者。犯巳壞行。於僧用中。非全淨因也。
事和者。羯磨名曰事和也。事和為門。約以辨遮。情和
准釋可知。
壞時者。時人住敬心也。
○漏失戒
正誹謗者。多論第三云。世人外道。當言沙門釋子。作
不淨行。與俗無異。
生天龍善神信心者。多云。若作此事。雖復私屏。天龍
善神。一切見之。
闕此境緣者。若將正道。闕此非道境緣也。
緣文三如常者。一佛住處。二至損瘦巳來犯違緣。三
近緣也。
名為非因者。非樂因也。
文言此正法中說欲除者。集諦斷也。說慢者。於苦諦
中持我起慢也。滅除渴愛斷諸結使者。顯道諦也。愛
盡等者。滅諦也。
乱意眼有五過者。五分第二云。若散乱心眠犯吉。見
論十二云。佛告諸比丘。若洗浴意欲眠。當作是念。我
髮未燥當起。若夜亦應知時。月至某處當起。若星至
某處。念佛為初。於十善中。隨心所念。有人引見論十
二。夢有四種。於此義中。全成無用。不錄之也。
祇第五云。夢者虛妄不實。若夢真實。於我法中。脩梵
行者。無有解脫。以一切夢皆不真實。諸脩梵行者。於
我法中得盡苦除。
祇等亦同可知者。祇有七色。蘇油乳青黃赤白也。五
分十色。於祇七外加紅黑蜜三也。十律五色。青黃赤
白薄也。青者輪王及輪王受職太子等也。
彼經所說等者。外道計也。
婆羅門出家等者。信外道故也。
心心所法領納苦樂者。為依於色有心心所。領受苦
樂。安危同故也。
第六若於內色下舉第四第五者。謂舉前四五兩段
文也。覺云。應言舉第三第四者好。言四五者錯。下准
應知。覺云疏云三千三百者錯。前第三錯。前第三錯。
互成五十句。不約情十一事說。直爾約內色第六。五
六三十。更有三百句。合有三千六百。今詳不然。無有
出精不情者期。如為樂故。豈非情期。故疏巳足不。不
勞更加也。
教人亦三者。一比丘教尼。二教二。一教餘人。見論十
二云。舉體有情。唯除髮爪。及燥皮無精。若精離本處。
至道不至道。及出及至餘一蠅。得僧殘罪。
久中夢中等者。見論云。若比丘心想而眠。先作方便。
脚狹手握。作想而眠。夜夢精出。得殘罪(准此不開夢也。不先方便
不作想。可如文說也)。若以欲想出不淨者。見云。比丘欲起。而捉
女人精出。無罪。何以故。為婬事故得吉。若至境界夷。
若觸女身或抱或摩精出。不犯。以摩觸故得殘。文言
若見好色者。善見云。或見女根根起。視精出不犯殘。
得吉。若見巳。動根精出。得殘(共女人坐亦准此)俱驅文中。一
切不作出意。足知犯不也。
○摩觸戒
息婬疑者。多云。人見不謂直捉而巳等。女異男等者。
簡異男也。
又通道俗親疎廣說可知者。祇第五云。女人者。母姉
妹。親里非親里。若大若小。在家出家。見十二云。以念
故觸母身。突吉羅。女姉妹亦如是。何以故。女人是出
家人怨家。若母溺水中。不得以手勞取。若有智慧比
丘。以船接取。若竹木繩杖乃至袈裟。若母捉袈裟。比
丘以相牽袈裟而巳。若至岸。母怖畏。應向母言。檀越
莫畏。一切無常。今巳得活。何足追怖。若母因此溺勢
遂死。比丘得以手捉殯𣫍。無罪。不得棄擲。若母於泥
井中亦如是。祇第五云。有女人落水中。作哀苦聲。求
比丘救者。比丘作虵想捉出。不犯。若授竹木繩牽出。
不犯。若比丘言知汝雖苦。當任宿命者。無罪。(又云)母姉
妹親里等文別。相見歡喜。抱捉比丘。比丘當正念住。
若有異心者。殘。
非畜各四者。變作畜女。來替作男等三。准前應釋。
五十四者。至下釋文。其義自顯也。九十蘭亦爾。觸若
得殘。不名鄰。不名重。非重因故。盜五得四鄰重。是因
非因別。隣不隣殊。故此問答非理也。理實擬婬觸但
蘭罪。本疑盜四得四果蘭。非方便也。
內外境別者。身內起染。身外不同也。
再盜不滿相續成盜者。下文雖爾。非盡理說。若同一
主。盜心未息。可言相續。同一主一盜一息。縱滿百千。
亦不犯重。故亦不定。
呵辭文三者。初俗女。二僧。三佛。俗女初一往宜呵。二
顯巳呵意。多論第三。婬欲偏多。問若欲心多。何不作
大事破戒。答此人根熟。應得漏盡。又應度此舍衛城
中。具足千家。正少一人。是故不作大事。諸女人何以
來看。一以世間多事。多諸忩務。出家人所住處。寂靜
安樂故。二親近善知識欲聞法故。三眾僧房中。種種
嚴飾彩畵床㯓臥具。觸目可樂。是故來看。何故正食
後來。又言不必須通一切疑故。又云。俗人食前多事
多緣。或作飲食。處分奴婢。各隨緣巳。然後相隨。登山
遊澤。或詣僧房。又云為聞法故。若食前來。比丘乞食。
不在僧坊故。諸女人何以入房。答謂出家人。斷欲清
淨。信故隨入。問曰。何故有默有不默者。有云。欲心多
者默然。欲心少者不默。有云。若知識者默然。非知識
者不默。又云。人性不同。有樂覆罪過者默然。不樂藏
過者不默。有云。無有父母兄弟夫聟兒女。無所畏難
故默。有畏難故不嘿。十誦第三云。不喜者。即出房外。
語諸比丘言。大德。法應爾耶。種種可巳。諸比丘種種
因緣。為眾女人說法。作禮還去。多云。為說法者。為說
佛法眾僧是良祐福田。可信可敬。莫以小緣故自破
善根。又云。讚歎迦留陀夷種種功德。當得漏盡。度千
家作大利盡。莫見小緣自失敬也。
如上婬戒中說者。謂睡眠新死少分壞等。亦准調部
文。故作此釋。下文云。有比丘與死女身未壞者。身相
觸。多不壞者。身相觸。佛並言殘。半壞多壞者蘭。
不以有智未命終等者。下露坐戒云。人女者有智命
根不斷(此即不用彼也)。髮髮相觸等。如見論。若身觸髮。即犯
殘也。
既五六雙明此二豈可復得是雙者。舉此後文吉羅
六句。例難古師無文妄立初句為雙也。謂昔覆律師
云。若女來觸有四句。一動身受樂(此是雙句)。二不動身受
樂。此二句得殘。復有二句。一動身不受樂。二不動身
不受樂。此二不樂。故犯蘭罪。若比丘有染心。發心觸女。
四句皆殘。律文但出女來二殘。餘二句蘭。并比丘往
四句僧殘。此六並略。今師意云。下吉羅中。律文六句。
一樂。二不樂(此名〔五〕位句也)。三不受樂動身。四不動身受樂
(此二名交絡句)。五不受樂不動身。六受樂動身(此二名雙頭。亦名雙明句
也)。章中先敘三四交結。五六雙頭。後方敘其初二立
位。乘即難云。文既五六。巳是雙明。此初二句。豈可復
得是其雙句。此難意云。殘中初句。若許是雙。吉中初
二。亦應是雙。若吉初二許是雙者五六也雙。豈容初
二復得是雙。此反難記。次順成云。故知初二立位等。
如章廣說。此順成。意云。准吉六句。以釋此中。故云今
解此中等也。謂女觸比丘文中初句。義當吉中第一
立位。直言受樂也。文中次句。義當吉中第六雙句。動
身受樂也。理應准吉第四交句云。不動身受樂。今此
殘中應有之。由此殘中即成三句。廣釋如章。乃至計
為十八句也。問吉中六句。何意但准三受樂句。而不
明彼三不樂句。章中釋云。此是殘位。不須不受樂蘭
也。
下八亦爾者。今詳不然。若提捺等。容不動身。儻逆摩
等。云何不動。故隨所應。更須除之。
各立位四者。女來二句比丘往二句。故四也。餘皆准
此。
本作重意此三位但蘭(乃至)如媒三位等者。謂本自身。
擬犯婬過而觸女者。有衣等位。未成重來。一類蘭罪。
不分殘蘭吉等三罪也。如媒亦有吉簡殘位。而若擬
犯婬欲過失為身媒者。亦皆蘭罪。不分吉蘭罪。不分
吉殘等之別也。
祇云若女人捉足禮者。應語言。小遠住。或時白齒舌
令痛。不令覺女人細滑。(又云)與女共床。非威儀起欲心
越。動床不相觸蘭(一切同木石等。准此)。若女擔重不能上肩。請
比丘扶。不應扶。應教餘男子女人佑扶。若無餘人。比
丘應舉者高處。令其就擔。(又云)共行水中。比丘在後。脚
蹴水灒女人非威儀。若有欲心越。欲心蹴水着人者
蘭。(又云)乞食時。端正女人與比丘食。見巳起欲想者。應
放鉢着地。令餘人授。(又云)使道巷中與女相逢。比丘應
住。若競行非威儀。若欲心乃至觸殘。女人捉足下。境
心有無者。女人捉足。有境無心。謂無前方便心也。觸
衣鉢等。有心無境。衣等不是染觸境故。戲笑相觸者。
無染心而因戲笑誤觸也。
○鹿語戒
五分云一切天神證知我心者。意說天神願知我心。
從汝乞願。此律即是教他作願。理准五分義釋之。不
是全同也。
如消蘇等者。下文有女人消蘇形露。比丘見巳言。汝
消蘇。彼言大德我消蘇。佛言。不了了蘭。(又云)時有着赤
以女人形露。見巳語言。汝著赤衣。(乃至)不了了蘭。(述曰)比
丘意欲名彼女形。為消蘇等。然不了了故蘭。彼若了
知。即得殘也。然今三藏攝法云。葉薄即是此方正目
男女交會之事。極不遜語也。古來譯為鹿惡語戒。惡
罵語等。亦是其鹿。究尋道理。未犯斯戒。若的不遜說
不軌言。方犯此戒。縱言交會。非鄙惡収。然梵本中。為
諱葉薄。遂言葉縛。葉縛此云糠麥。雖言葉縛。意言葉
薄。欲使聽後無羞愧也。今詳。此宗定不同彼。如文中
云。若現如相。豈得陳說不遜語耶。
約葉者。謂隨一一語葉結也。
○媒嫁戒
具緣中。計理不用顯事了了也。
祇律十七二十念為一瞬等。若如娑沙百三十六云。
百二十剎那成一怛剎那。六十怛剎那成臘縛。此有
七千二百剎那。三十臘縛成一牟呼栗多。此有二百
一十六剎那。三十牟呼栗多成一晝夜。此有小二十
不滿。六千五百十剎那。此五蘊身。一晝一夜經爾所
生滅無常。(又云)晝夜增減。各一臘縛月。則各一牟呼栗
多。三十牟呼栗多成一晝夜。於中晝夜多少。四類不
同。增位極長。不過十八。減位極短。唯有十二。晝夜停
位有十五。謂羯栗底迦月白半第八日晝夜停。從此
巳後晝減增。各一臘縛。至末迦始羅月白半八日。夜
有十六牟呼栗多。晝有十四(餘准可知。羯栗底月者。八月也。並西方法。黑先
白後。故知羯栗底迦白半者。即九月十五日也。末伹始羅。即九月半巳後也。黑白准前。牟呼栗多者。翻為須臾
也)。四類不同者。一年之中。九月八日巳去。一白夜增。
三月八日巳去。一向晝增。即三月八日及九月八日。
晝夜停故。成四類也。俱舍十二頌云。百二十剎那。為
一怛剎那。臘縛此云十。此三十須臾。此三十晝夜。三
十晝夜月。十二月為年。於中半減夜。(述曰)此薩婆宗義。
不可會同祇律也。
女人有二十種者。列名中。伹有十九。准釋中間放去
婢也。
成前四事者。餘破云。理應言於一念或須臾中成前
二事也。今詳疏意云。上二據長時作夫婦事。下二約
暫時作夫婦事。故成四事也。
諸四句。初句皆是三時俱自。第二並是前二自後一
使。第三並是中間使兩頭自。第四並是前一自後兩
使也。
語書相參中四句。並是前一語。後兩書也(餘句准此)。
或一法或二法相參作六十四句者。謂語書即相各
為十六。即六十四也。今欲辨釋。且依疏義。廣演其文。
方明是非也。且廣演者。諸十六中。初四即是純一法
作。餘之三四即二法作。故云或一法或二法相參也。
且語為頭為十六者。純語一四。語書一四。文巳廣出
也。語即一四。語相一四。文俱略云。指即現相。亦如是
也。次書為頭十六句者。純書一四。書印一四。文中廣
出。書相一四。書語一四。文略出也。餘兩十六並文略
出也。章中廣出。初十六訖。餘三箇十六。但言餘三各
爾也。
次辨三法相參。章云。四十八句者。謂語書印相各作
十二。故四十八。然今現文但有十六句也。且初十二
者。語書印為一四(文廣出也)。語書相為一四(文中廣出一句。餘三略出
也)。巳上合初位十二句訖
次第二位十二句者。書印為一四(文廣一句。餘三句略出)。書印
語為一四(文略無也)。書相語為一四(文略無也)。次第三位十二
句者。文並略無。一者即相語。二者即相書。三者即語
書。次第四位十二句者。文亦並無。一者相語書。二者
相語即。三者。相書即。章中釋後三箇十二云。伹文一
四。下之二四及餘二頭。悉略不辨者。如向廣辨。尋之
可見。次辨是非者。問此諸句法。為據自使相參作之。
為據三時隨用何法相參作之。為據三時尅用何法
相參作之。為總據前三義作之。設爾何失。四俱有過。
一者若據自使相參。但應一四。更不應多。二者若據
三時之中隨用何法相參作者。即章中釋下之二四。
及餘二頭悉略。不應道理。且如與使共詳議云。我等
但於三法遍用。不須尅定初時用語。中時用書。後時
用即。應如文三法參中十六巳足。何須更辨下之二
四及餘二頭。若更辨者。且如第二位中第二四云。書
即語三。以為一四。此與初位第一四中諸書即三為
四何別。以其三法不局用時。故無別也。如是准知。第
二位中第三四句。與初位中第二四同。第三位中第
一四句。與諸位中第一四句。與初位中第三四同。第
三位中第二四句。與第二位第一四同。第三位中第
三四句。與第二位第三四同。第四位中第二四句。與
第三位第一四同。第四位中第三四句。與第三位第
二四同。故不應理也。三者若據三時之中。尅用何法
為諸句者。謂初用語中必用晝夜。後定用即。如是展
轉。為四十八。雖理無違。何因一法二法參中。不辨三
時俱語為第一句。前二語後一書為第二句。中間語
前後書為第三句。前一語後二書為第四句。餘語即
等。相參亦然。不爾耶。而文一向純語為四。并初時語
後二時書為第二四。乃至語即相參亦然耶。四者若
許據三義為句法者。一法二法之中。闕前所辨四句
之法。三法參中法。復闕前說三時隨用十六句義。何
但下之二四及下二頭略也。據斯理趣。盖譯律者。不
善譯文。致義不足也。
始終互對其文甚多者。崇云。數過四萬。今詳。但以計
句顯德。而實推尋。應如前辨方盡理也。計句多少。此
為小事。任諸學者耳。
蘭吉二位各三文者。一受語。二聞語。三不受語也。
各帶斯闕者。本期一法二法三法相參作媒。及至臨
時。三時隨闕也。
乃至廣句者。謂以一女始終互對。本期擬媒。而至臨
時隨闕也。媒嫁想者。男女未通。作巳通想。和合是也。
有人云。如夫婦巳與離書。今還和合。謂為無罪者是。
今詳。此乃迷教而犯。理應殘外更獲無知。何因望斷。
○過量房戒
四依。依樹下。依糞掃衣。依乞食。依腐爛藥。若違初作
房得殘。若違餘之三依。如長衣別眾展轉非時不受
等。及過七日藥。並提也。牒事相違。有主無主。有量不
量。不得同入一翻羯磨也。前異語後惱僧。前嫌後罵。
並同一戒也。
古首律師言前房不處分是第二者。彼自問言。若爾
列文。何以在先。答煞人戒中云。煞畜提。㝡初。下九十
中。彼方言初故。此亦爾。
或三二一罪者。雖犯後戒。然後戒中。亦有不處分殘
妨難二吉。隨事有無。故或三二一也。然詳疏中。作此
釋者。白乞過量。並不得存。何名唯闕初緣也。
若闕第五應有六蘭者。雙闕寄在第五闕心中辨。故
六也。
末後二團者。多論也。
壞鬼神村提吉者。後戒斫樹得吉。
對神勸忍者。見論十五。因斫樹故。傷鬼子臂。樹神白
佛。佛為說偈。若人嗔心起。譬如車奔逸。車士能制止。
不足以為難。人能制嗔心。此事㝡為難。樹神聞法。得
須陀洹(神得道者。謂須會通也)。十誦第十。樹神云。我兒子幼少。
冬八夜時。寒風破竹。冰凍寒甚。我當於何安隱兒子。
佛勑餘鬼。汝當安止。諸鬼以佛語故。即與住處。多論
第三。迦葉名多。以大辨之。一大富貴長者所生故。二
能捨大富貴高族出家故。三能行頭陀少欲知足大
法故。四國王帝王龍鬼神多知多識所供養故。五捨
世間大利養小欲知足行乞故。如舍利弗目連。成就
大智慧神通故。以成就大功德故。名大迦葉。
作房者多者。祇第六云。作五百私房也。
從鳥乞中。僧祗第六云。暮鳥集時。比丘言。汝釋軍多
鳥。各乞一毛。我今須用。眾鳥少時無聲寂然。然不得
巳。各拔一毛着地。晨朝復乞。爾時眾鳥即便移去。異
處一宿。不樂彼處。尋復來還。比丘復與。眾鳥念言。今
此沙門。奇異喜乞。恐我不久定衣都盡。段肉在地。不
能復飛。當如之何。便共議言。我等當去。不復宜還。賴
吒和羅經。五分第二偈云。賢人不言乞。言乞必不賢。
默然不有求。是謂為大人。
五耶四耶者。五耶如智論二十二。上婬戒中巳引。四
耶者。如智論第二。如上第一卷疏釋比丘義中巳辨。
祇第六云屋高下量者。邊壁一丈二尺。
非謂開無過量者。古師云。下開文中。小容身屋。但開
過量。亦須處分也。
業一緣異或多者。章中自釋。謂不淨食等。言或一者。
通律師云。如三根謗是。緣一業異或多者。章云。五過
房是。亦如摩觸等。言或一者。通云。再盜滿五成一夷
是。
緣業俱同或多者。有餘引伽論第十。若比丘大眾中。
嗔恚。手犯沙豆等。擲諸比丘。隨所着得爾所提。覺云。
如本加行。作虗誑心。不應時心。分離心。毀辱心。後發
一言。成口四過。謂所欺境及發一言並是一也。言或
一者。一切戒中。隨應即是。緣業俱異或多者。作煞盜
等。前後不同也。言或一者。八事成重是。今詳。所言緣
業。緣是增上。理且應然。所言業者。加行根本後起為
是何業。若言隨應皆說為業一咽多罪。由加行心多
業。而實咽者。翻令是緣。由此一緣暢思故。何得判為
業一緣異也。若言唯取根本業者。再盜滿五。應是業
一。何意復名緣一業異。故此四句並無異據。又五過
房言是緣一業異。故此四句並無典據。又五過房言
是緣一業異者。理不可據一房為緣。若據兩房。何非
二緣。乃言緣一。若言房事是一名為緣一。何故不言
兩業造房。業事是一。名為業一。前後兩房。許名緣一。
何妨兩業名為業名為業一。同一罪相故。
須知乞不乞如下辨者。次下義門云。順精加法別所
為故等也。
夷論即局謂作四位者。母論第六。從無臘乃至九臘。
是名下坐。從十臘至十九臘。是名中坐。從二十臘至
四十九臘。是名上坐。過五十臘巳上。國王長者出家
人所重。是名耆舊長宿。
心念三語者。尊者云。應言對手。若言三語。不攝諸有
一說者故。下皆類此。
二種分衣者。古師云。一時僧得。二非僧得。尊者云。准
今疏主。時僧得者。不須作法。即無二種。應言非時之
中一者檀越施物。二者亡人物。義同非時僧得。還成
二種也。
如七非者。下瞻波中。辨七非義也。
自然及大小此三各三者。自然一者蘭若。拘盧舍集
僧。相傳言。准雜寶藏五里。俱舍明文。二十四指肘。四
肘為弓量。五百俱盧舍。故依俱舍者好。計有二里也。
二者可分別聚落。盡聚落集。三不可分別聚落。疏主
云。八樹間集。即七十三步半。不可分別。依祇律立。餘
依十律立也。尊者云。准見論十七。阿蘭若界者。極小
方圓七槃陀羅。一槃陀羅。二十八肘。若不同意者。二
十八肘外。得作往事(巳上論文)。准此言不同意者。即是蘭。
若有難集僧。應加此一自然為四也。肘長尺八。六尺
為步。合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大界三者。一人法二
同界。二法同食別界。三食法二同界。小界三者。一戒
場。二難說戒。三難自恣(准尊者義。即十界也)。
大小二界各四者。前九界外。加食同法別(前不取者。此伹食同
作法和通。無別界體。不解本界故)。加難受戒(前不取者。疏主意云。此界難用。不知分齊故)。
四法現前。即人法處事也。
不在三小者。說恣受戒。本為集僧。結此三故也。
制所常行者。癡狂本為說戒。說戒即是制常行也。
餘二准知者。單白局大界者。疏主羯磨疏中自解云。
如說恣德衣鉢異語觸惱白等。通者易知。如差威儀
師喚入眾戒師單白受懺白業是也。白四通者。如受
戒悔殘等類。白四局者。如滅擯學悔罪處所七羯磨
作解念不癡及諸諫等。以其違情行罸故。僧眾諫勸
故。並專大界也。
因起有無者。有餘皆言。如羯磨中。時到巳前。牒所為
事。名有因起。言無者。反此應知。若爾章云一切差人
無因起者。差威儀師。豈非是有。又此即應第七正辨
作法中論。何用此辨。然疏主羯磨疏中自釋云。無者
一切差人。以非自心但是眾遣故。觀此釋意。若作法
前。先有事起。依先有事而作法者。名有因起。所言無
者。法前無事。卒爾而作。名無因起。即下章中。亦言因
起問答。即是上事。又云。白中第二牒因起也。若時到
即是因起。何須言牒。雖爾亦妨。如差教授。即先問言。
誰能教授。單白之中。文復牒入。故有因緣也。
交治者。為道治俗。如覆鉢也。為俗治道。如遮不至也。
互在眾集前後者。如本集僧無為受戒。不妨受前作
治罸等。諸餘法事。或復受後。亦作不遮也。祇律第六。
路遠雨雪。大寒大熱。白二差人。往指授云。僧巳示作
房處。如是三說。
非容等者。使律云。非他界僧指授。非先年指授也。
越年者。祇云先年也。
㝡後泥治訖者。章中問答可知。若准祇律。作房疊塼。
一一得越等。亦可與造塔。義相似也。
有經亦同者。一僧不處分過量二殘。二僧不處分不
過量一殘。二僧不處分不過量一殘。三僧處分過量
一殘。諸古律本伹有第三。闕前二句。今時律本多具
三句。故言同也。
房主得殘巧師得蘭者。疏意云。文中雖言作者犯。而
犯名中。意含房主罪也。次句准同。疏意且然。而乘文
相也。
此二句亦通結兩者。謂不報中。亦含不問。不問之中。
亦含不報也。今詳。此亦不順文相也。後釋意云。初自
作自犯。二教人作犯。此亦不順文相也。以其文中結
作者犯。何意乃論自他之業。故不然也。
不如前解者。今觀兩釋總非。應作是說。初三並結所
教正犯。而起方便。有遠有近。故容犯吉。或復犯蘭。犯
既不定。故總云犯也。然能教人現前忍可。即說有犯
不現。不現不忍。全是無犯。不定故闕而不結。然初二
句有差別者。初句自案繩墨令人作。次句教他案繩
及作。三不報結所教。四不問結能教也。
不犯中為僧作者。見論十三。作說戒堂溫室食堂。如
此作不為自巳住。無罪善。兼為自巳住。僧伽婆尸沙。
多人住屋者。見云。若二人三人共作屋。若一比丘一
沙彌。悉不犯。何以故。人無一屋分故。若數人分得一
屋分。僧伽婆尸沙。
○有主房戒
多論第三。闡陀者。是佛異母弟。優填王妹兒。生大高
族。出家為道。伐樹者。祇云與五百金錢。尋便安處。欲
作大房。盡五百金錢。正得起基。起少墻壁。錢物巳盡。
復與五百金錢。作墻壁竟。安施戶牖。錢物復盡。主人
生不信心。語心言。阿闍梨是出家人。用大房為。用于
金錢。可起樓閣。而作一房。云何不足。尊者且還。不能
復與。有薩羅林樹。闡陀便斫持用成房。母論第五。有
五種樹不得斫。一菩提樹。二神樹。三路中大樹。四尸
陀林中樹。五尼拘陀樹。若佛塔壞僧伽藍壞。為水火
燒。得斫四種。除菩提樹。若斫得吉者。壞威儀吉。下壞
生戒。是此緣起。故令得提也。
飾宗義記第四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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