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飾宗義記卷第五本
嵩岳鎮國道場沙門賓作
○無根謗戒
梵云阿莫洛迦阿奴段莎。此云無根謗也。式叉鉢陀。
此云學處。今就義翻。名之為戒。
或見言聞疑前戒中收者。法相然。亦有文證。故十誦
第四云。若疑言見。疑巳言聞。是謗也。
不可無他非時者。淨施之法。不能無他。非時過也。
不癡正脩者。謂彼本來於正脩中。未具足故。今者雖
擯。無正可損。
二重教者。一者大僧舉法。二者尼中諫法也。
敬云見聞中淨者。對之作法得成。非謂即得足數也。
有餘不許。謂據下文。解不足數。皆云自言。今者既未
自言。又無三根。故亦三根。故亦得成足數也。今詳。體
淨和合義生。體若不淨。合和不生。故依敬釋為正。下
文自言者。據共委知。故作此說。不欲顯彼未自言者。
即成足數。問既未自言。誰委不足。答如本受戒。十僧
之中有不淨者。後逕多時。知彼不淨。理須更受。故云
不足也。
五分下至不同犯者。彼者因病開。乃至亦開犯為境。
伹不同犯也。若准律攝。開不同犯。許為懺境。然波羅
夷望波羅夷。名為同犯。望餘殘等。為不同犯。殘望殘
罪。以為同犯。餘名不同犯。乃至廣說。
或可成舉者。以不淨心。對不淨境。復具五德。故成舉
也。
或不成謗者。以不淨心。雙對淨境及不淨者境。皆不
成謗也。
故無不淨想者。謂要須作具戒淨想。始得謗罪也。
所以彼具五德者。彼舉罪中。要具五德也。如下遮犍
度。知時不以非時。真實不以不實。有益不以損麤鑛。
慈心不以嗔恚(頌曰。時實益濡慈)。
為結僧殘故須八緣者。餘皆破云。若由具八故結殘
者。小謗具八。何不得殘。今詳疏意。非顯數八即結僧
殘。若數減八。即成小謗也。今疏意云。所謗之罪通上
下。能謗結犯亦階降。故結殘罪。由所謗殊。然得殘時。
由八緣具。不遮小謗。亦八緣具也。
要應對僧者。不然。依僧祇五分好也。
欲求捨會。捨不窂法。會堅窂法也。
二屏言者。一求捨會。二念營僧也。
有餘身智者。未入無餘身智。未寂有為生滅。故可厭
也。
尅之不難者。或可沓婆是留壽行。婆沙百二十六云。
云何苾蒭留多壽行。答謂阿羅漢成就神通。得心自
在。若於僧眾。若別人所。以衣鉢。或以隨一沙門。命緣
眾具布施。施巳發願。即入邊際第四靜慮。從定起巳。
心念口言。諸我能感當異熟業。願此轉招壽異熟果。
時彼能招富異熟業。則轉能招壽異熟果。問彼有何
緣留多壽行。答留多壽行。略有二緣。謂為饒益他。及
住持佛法。住持佛法者。謂營佛像房等事。又彼觀見
當有國王大臣長者欲毀佛法。若見餘人無能善巧
方便住持。便留壽行。問所留壽行為由定力。為由施
力。(乃至)如是說者。俱由二種(文云)。彼審觀察。為施僧眾。當
獲大果。為施別人。若見施僧當獲大果。便施與僧。若
別人當獲大果。便施別人。(述曰)准此或可求堅固者。是
留壽行。分僧臥具等。是住持佛法也。見論十三云。問
曰。此沓婆。何時發此願也。答曰。過去有佛。號波頭勿
多羅。是時國人請佛入國。六萬八千比丘圍遶大會。
供養七日布施。時有羅漢。於大眾中。以神通力。處分
床席及諸飲食。是時沓婆見巳心應。而白佛言。願我
後身。當來佛時。如今羅漢神力無異。是時佛言。從此
百千劫巳有佛。號釋迦牟尼。必得此願。沓婆從此展
轉。乃至釋迦出世。出家得道。從禪定起。而作是念。
多論第三差陀驃者。為滿本願。過去迦葉佛時。亦為
眾僧作知臥具人。稱可僧意。爾時作願。願我將來亦
為眾僧。作知臥具人。及在彼世時。亦知臥具。稱悅時
人。是以今佛還知臥具。五分以今佛還知臥具。五分
第二云。佛在王舍。瓶沙日日請五百僧。城中臣民亦
復如是。六羣比丘常往好處。諸人問言。我等為僧。次
第設食。何故長老常來。不見餘人。時陀婆子。十四出
家。在靜處作是念。而僧無有差次會者。致使六群選
擇好處。以失眾望。喪人施意。若我二十受具足戒。得
阿羅漢。當為眾僧作差會人。及分臥具。十六成道。二
十受具。便作是念。今時以到。便可作之。(述曰)過去此生。
發願時別。是故章云。稍異可知。
梵云杜多窶拏拏。舊云頭陀。訛也。言杜多者。因搖動
亦詮洗濯。即是搖動煩惑。洗除過患義也。聖住意經
下卷云。斗擻貪欲嗔恚愚癡。斗擻三界內外六入。我
說彼人。能說斗擻。如是斗擻。若不取不捨不脩。不著
非不著。我說彼人能說頭陀。(述曰)謂因斗擻。而能證理。
不取不捨。既證理巳。復能依自所證。為人宣說。故云
我說彼人能說頭陀也。崇云。杜多此云洗除。頭陀此
云斗擻者。今詳。本音元來是一。不合別翻也。
謂隨坐一是人最勝於餘所行咸能同彼故稱隨坐
者。破迷記中。雖為別釋。意顯釋者義有多端。理實疏
意欲顯隨坐。隨脩十一繫念而坐也。此即逐名以顯
其義。俱顯行勝。於理無違。然若欲令憑文釋者。梵云
搜悉他僧悉呾理迦(上聲呼之)。云隨有坐處人住也。意說
此人於敷具貪。捨其愛著。故云隨坐。故瑜伽二十五
云。云何名為處如常坐。一敷設後。終不數數翻舉脩理。
如是名為處如常坐。即常此律隨坐也。即毗尼母云
隨得敷具足也。崇云。舊解隨坐最勝。於餘所行。咸能
同彼。故稱隨坐。餘十一偏能未必通行。此解不然。若
以隨坐通行餘者。衣食既非是坐。如何得稱是坐。又
昔解云。於坐四中恐生貪著。故立隨坐。此亦不然。於
坐既爾。若貪衣食。應知亦爾。斯並不識文意。故作斯
釋。此是隨坐敷具。不名為坐。又引瑜伽。一敷設後。終
不數不數翻舉脩理。如是名為處如常坐。小品名隨
敷座。母論名隨得敷具。解脫道論名遇得處坐。今詳。
崇師實不遍尋此等諸文。而遇撿見。其法師依諸經
論集。為義稍懸。即引來能通大教幽旨。今詳。實理小
見對文。大智隨義。故諸聖教其例寔繁。且如律自言
見者苦見集見盡見道。又自稱言天眼清淨等。此逐
見名而開兩義。今遠隨坐。顯隨脩義。深順大智之遠
見也。然於世間。多封文句。謂為違理。深擁修學一切
智門。於一義中。解無量義。實難得起也。因今決斷。故
示此途。實不存乎彼我之意也。如瑜伽六十九云。鸚
鵡喻補特伽羅者。唯隨文轉。不能依義發異語言。炬
燭喻補特伽羅者。依少羯磨。便多增益。現行種種隨
意言詞。猶如炬燭。即其事也。然昔解意文中。五坐必
有敷具。餘之四坐。或有生貪。唯此隨敷離貪最勝。故
云於坐四中恐生貪等。亦無失也。
因此便釋杜多意者。如瑜伽云。如是杜多功德。能淨
脩治。令其純直柔𤏙輕妙。有所堪任。隨依止能脩梵
行。是故名為杜多功德。(述曰)意顯杜多但是令其身器
清淨。方堪受道。故云依止能脩梵行也。故智度論七
十二云。是頭陀法。皆是助道及隨道故。諸佛常讚也。
謂檀越僧食食有多過故者。智論七十二云。若受請
食。若眾僧食。起諸漏緣。謂受請者若得請時。即作是
念。我是福德好人故得。若不得請。則嫌請者彼無所
識。應請不請。不應請請。或自鄙薄。懊惱自責。是貪憂
法。則能遮道。若僧食者。當隨眾法。斷事儐人。料理僧
事。處分作便。心則散亂。廢脩行道。有是事故。受乞食。
多論第二。婬戒中敦(厚也)崇(量也)。
此少藥故等者。智論云。於古四聖種中。頭陀即三三
事(述曰)古四聖種者。謂諸論師古釋。以四依為四聖種
也。後諸論師五四聖種。其義即別。且如婆沙八十一
云。隨所得食喜足聖種。二隨所得衣喜足聖種。三隨
所得臥具喜足聖種。四依有無有樂斷樂脩聖種。婆
沙百八十一釋云。問樂斷樂脩有何差別。答樂斷煩
惱。樂脩聖道。復次無間道名樂斷。解脫道名樂脩。復
次見道樂斷。脩道名樂脩。復次樂斷者顯諸忍。樂脩
者顯諸智。是謂差別。(述曰)古諸論師即開前三為四聖
種。故不同也。四聖種義。至下破僧戒中釋之。
梵云阿蘭若迦(諸迦字並上聲呼之)。去村五百弓。義云。住靜處
人也。嵩云。梵音正曰阿練若。此云無聲處。今詳。此是
妄判訛正也。
梵云賓茶波底迦。此云常乞食也。
梵云羯專鉢夫遮薄底迦。此云不重受食也。此含二
義。一者不作餘法而食。二者一時受訖更益不受也。
梵云㗨迦珊尼。此云一坐食也。
梵云波呾囉賓茶波底迦。義譯云一揣食也。智論七
十二云。如經中說。舍利弗言。我若食五六口。以水足
之。則足支身。於秦人食。可十口許(巳上論文)。
梵云染摩奢你迦。義譯云冢間坐也。
梵云何毗婆哥始迦。此云露坐也。
梵云苾力叉慕里迦。此云樹下坐也。智論云。樹下思
惟。如佛生時轉法輪時涅槃時。皆在樹下。行者隨諸
佛法。常處樹下。
梵云泥殺。此云常坐也。隨坐如前。
梵云呾哩支伐離迦。此云但三衣也。或有處說十三
杜多。如解脫道論瑜伽論等。同異之相不繁論也。
唄匿者。下受尼無尼讚食戒中云。是讚偈。多論第三
云。讚脩妬路讚脩妬路共。是也。多論又云。問曰。是四
人其業各異。何以常不相離。答曰。阿練若禪法。有所
疑滯。諮問有處。兼欲數問說法僧脩。是以相近。持律
者。凡欲知戒相輕重。決了罪過。斷解僧法。是以相近。
法師者。義論說法。稱揚三寶。能增善根。契經者。誦諸
大經。多知廣見。隨事能答。故相親近。見論。乃至無記
語。亦共一處。第十三云。無記語者。不脩三業。食巳而
眼。眼起洗浴。共論世間無記之語。全身肥然。問曰何
以無業共在一處耶。答使樂道故得生天上。
十五俱云入火光三昧者。十誦第四。分臥具時。不須
燈燭。左手出光。右乎持與。有比丘故待闇來。欲看陀
驃神通之力。五分第二。即入火光三昧。左手出光。右
手示臥具處。莫不見合。時諸遠方聞有是德。皆作是
念。我當往彼問訊世尊。并見陀婆及覩婆神力。僧祇
第六。左手小指出燈明。見論十三。入大光三昧者。此
是第四禪定。禪定起巳。放右手第二指。以為光明。須
臾聞滿閻浮地。諸比丘從遠方來。欲看神力。沓婆自
隨一比丘。為安止住處。為餘比丘安止住處。悉是化
身。如真身無異。
佛被婆羅門女謗者。智論第十云。旃遮婆羅門女繫
木盂作腹。謗佛云。與我私通。故有身也。
淨定心者。然四靜慮皆能發通。依善見論云。是第四
靜慮所發。若手出光也。應知四靜慮及前三無色。各
有三種。謂味相應淨無漏。味謂愛味。謂此定心與愛
相應。緣於淨定。以之為境。深生愛著也。言淨者。謂善
有漏。謂定與此善法相應。婆沙百六十三云。問善有
漏定。有垢有濁。有毒有剌。有漏有過失。云何名淨。答
雖非究竟。而以少分淨。故名淨。謂引發無漏勝義淨
故。順聖道故也。言無漏者。謂是聖慧。謂定與此無漏
相應。總名無漏。今言淨定。三種之中。簡染汙及無漏
定也。
從淨定心者。准俱舍第七。欲界加行善心無間。許生
色界加行善心。復說色界加行善心。容生自界六心。
謂即一加行善。二生得善。三有覆無記。四異熟。五威。
六變化(上界無二坊心)。或生欲界三心謂三。一加行善。二生
得善。三變化心。准此故知。離淨定外無別通慧心也。
其淨定心。即是色界加行善也。應知此中沓婆入定。
起變化心。化作事訖。留此化事。至定外用。故婆沙百
三十五云。如是說者。有留化事。俱舍二十七亦爾。多
論第三。正義不正義相雜而說。有人謬引。不違是非。
今不繁引。問何故檀越聞慈地來。便設惡食。答多論
第三云。先業力故。又此人日夜無清淨心。天龍鬼神
與作因緣。令不如意。
據凡聖等者。昔在凡位猶尚不犯。況今得聖。以難況
易。准此應知。
過去果報惡業熟者。多論第三云。過去迦葉佛。時作
知食人。時有一羅漢。儀容端正。在路而行。有一女人。
見生染愛。隨觀不捨。時主食人見其如是。謂先與交
通。尋作是言。比丘必與此女人共作惡法。以謗賢聖
故。墮在地獄。罪畢得出。以本善業。值佛得道。殘業力
故。受此惡報。
五分第二。得惡食巳。便還道中行。罵陀婆力士子。要
當令汝受苦劇我。到所住巳。向諸上坐言。陀婆隨愛。
若畏與好。不畏與惡。諸比丘言。汝等莫作是語。何以
故。陀婆比丘得阿羅漢。備六神通。隨愛恚癡。無有是
處。慈地言。正以得神通故。觀見請家好與餘人。惡輙
差我。作是語巳。先為陀婆作惡名聲。然後遣妹。往佛
邊謗。五分第二。唱言。大德僧聽。此彌多羅比丘尼。言
陀婆汙我。僧今與自言滅擯。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
是。(述曰)彼律大僧與尼作擯者。且顯當時之事。非是通
於末代也。見論十三。諸比丘即教慈地比丘尼。脫法
服覓白衣服服與著。駈令出。慈地比丘見擯慈尼。語
眾僧言。此是我罪。莫擯慈尼。下文不犯白言犯者。滅
諍犍度下文。不犯夷白言犯七聚。乃至不犯突吉羅
自言犯七聚。七七四十九句不成白言也。九總者。一
愛我怨家。二憎我善友。三及憎我身過去。然未來。當
爾。現在現為。三世各三。故成九也。
非情處起嗔者。如俗書說。冬祁寒小人猶曰怨恣咨
等類也。此通相說。有十因緣。今謗他者。伹由九總。或
亦通十。思之可知。
論言眼識隨生見等者。雜心第二卷頌云。若眼隨生
見。耳界隨生聞。章中言眼識隨生見者非也。以二十
卷云。自分眼見色。非彼眼識見。非慧非和合。不見部
障色故。(述曰)自分眼者。謂發識眼識現在根。名為自分
眼。與眼識同作自事。名為自分也。新經論中名同分
眼也。非彼眼識見等者。經部立義。識見非眼故。復有
餘部。眼識相應慧能見色。復有經部一師別計。眼與
眼識。和合名見。今薩婆多並皆破云。不見障色故。謂
心心所取境之時。無有障隔。若識等見。應見障外。故
知識見不應正理。今章中引文言。雖似雜心論文而
言識見。順成實論。故第五卷。根等大品云。但識能見。
眼得其名。廣說如彼。
天眼非事者。天眼是通。不同事眼也。
解釋可知者。聞取聲境。理不合從見疑後生。見取色
境。理亦不從聞疑後起。
自他想疑者。此四各合三根也。
此四並虗者。容有虗義。非謂決虗也。
以不定見聞故者。不是決定定明白見彼入林出林。
亦是問彼動床等聲。然不的知彼實有犯。故不得成
見根聞根。而但得成疑根所攝也。
若有第三即無餘三等者。計理應許自起想根。復有
他人言彼人犯犯。是則想根。與他根並。疑類亦然。故
章所釋。非為盡理也。
從他伹應二者。自他想疑。各含三根。從他但二。豈不
違例也。
言舉謗成者。解此根義。前標四門。第二門云。定根多
少虗實並不並等。今此為釋標中等字。故云言舉謗
成不成也。
自他二種有則成舉者。若必闕德亦不成舉。然不成
謗也。
證正義弱者。既由橫想。僧若勘問。不能一一問答想
應也。
若無或成舉謗者。實根以替想根。亦名為無。而由具
德故即成舉二者。直爾無其想根。妄陳他犯。故即成
謗。故云或成舉謗者。由實根替而𨷂五德。故不成舉。
然由有根故不成傍也。有人釋云。或成舉謗者。謂成
舉也。不成舉謗者。由前成舉。今不成謗。由前謗今。不
成舉也。今詳。此釋不順本意。故前釋好。
無同於想者。同前想者。同前想中。以實根替亦名為
無。若直爾𨷂。亦名為無。由此亦有或舉謗不成舉謗
義也。
不以見聞名疑根者。此離意云。今此實根。何意不言
見疑根聞疑根耶。
事雖是有是實者。入林動床。事雖是有。眼見耳聽。亦
復非虗。故云是有是實也。然疑通見聞。又通有無
故。
即見聞時未定者。謂疑通緣見聞處起。亦通有犯無
犯處起故。即見聞之時。未定知犯也。
攝疑不盡者。若言見疑。但顯緣見。不顯緣聞。及緣有
無。故攝不盡。若言聞疑。及此應說。
此義通四者。即通見聞有無四處。而起疑也。
謂謗成不成者。成謗之疑。濫不成謗之疑也。謂若橫
疑隱而成謗。若有根疑。即是實根。足得舉罪。不隱成
謗也。
又寬狹故者。今詳疏意。根疑為寬。謂通見聞有無四
處起故也。橫疑是狹。疑三根故也。瑤云。根疑是寬。疑
五犯故。橫疑是狹。疑三根故。有餘釋云。橫疑是寬。通
三根故。根疑是狹。唯見聞生故也。今取初釋。以順疏
意。故下疏釋云。根疑從見聞事生也。謂所見事。如入
林等。及所事如動床等。即此事中疑其有犯。及以無
犯也。又云。不從前二根生。謂別有了見聞生。而不疑
見聞。
但疑事不犯者。意說。不從前二根生。云我為見為不
見等。謂別有不了所見所聞入林等事。而不疑能見
能聞。云我為見為不見等也。
想與實根同緣俱於犯起者。謂此橫想。與彼實根。俱
於犯處。謂為實犯。故於三根各配一想。顯與實根相
相似故。雖顯相似。而想與根。名既不同。不恐相濫。若
論橫疑。相非相似。是故三根不各配疑。又儻配者。若
見配疑。即濫根疑。以聞配疑。應知亦爾。故總言疑方
顯橫也。
又可想類前二根等者。前釋實根見聞及就別相。為
名疑根。乃就通相為自。今論橫想。是別相故。類前二
根。而論橫疑。是通相故。類第三疑也。
問小妄八語此無六語者何者。小妄之中。不見言見。
不聞言聞。不觸言觸。不知言知。成四語。復有四語。反
此應知。何故謗中但有小妄初之二語。餘六皆無也。
犯非觸知之境者。若准明了疏釋。疑根具從五塵而
生。如見女衣在比丘床。便疑有犯。或聞女人共比丘
語。或聞衣服有女人香。或見從女乞食之時少乞與。
或與酒等。或比丘邊觸著別人。應知亦爾。准此觸後
亦得生疑。餘可知也。
疑二生疑者。從見聞生疑也。上來相傳。皆言曇無德
顛倒解義。將欲說無。必先解有。今詳未必然也。不以
此義而釋顛倒也。
應言三四有疑不妄妄。五六無疑無妄妄。章中。欲令
言辭便易。故倒說之。
第二心驗三四心證者。文中第二既有想妄。即驗初
是有想不忘。文中三四既是有疑不忘及忘。即證初
二有相不忘忘也。古師有想不忘心言。
得出者。彼蓋意說。謂彼前境內實清淨。然於外想麤
橫不護。彼能謗者。見聞疑彼相麤事巳。即作想云。據
彼相麤。決是有犯。此是有想。及至謗時。言我無相我
實見等。今師意者。說橫起還心。謂見謂聞謂疑彼犯。
即是想根。既稱想說。如何成謗。故知非理。
前後相違濫者。前言無見聞疑等相。後言我見聞疑
汝。若內心無見等相。云何口說得言見等。即說相違。
名之為濫。
單同後六現六者是汝者。據現作其理即得。所加兩
句。即不應理。
如小妄第二心欲發言道不見等者。彼小妄第二心
云。若比丘。不見不聞。不觸不知。是中有見等相。便言
不見等。知而妄語提。此雖亦是有想不妄。然彼發言
不見成妄。即是違心。返顯言見。即不成妄。故此謗中
若發言見。亦不成謗。是故章云。如小妄第二心等也。
上判五妄殘提。二妄唯取心虗者。若是古義可成自
違。若是今義無容自證也。
無想妄即有想不妄者。本緣前境作清淨解。各為無
想。後時緣彼。忽謂有犯。即是妄前無犯相也。無疑妄
心。准此應釋。
以防巧故者。我若本來有疑不妄。可說成謗。我曾元
疑。後方有疑。應不成謗。防此巧故。俱判成謗。若前有
想。尚妄可說成謗。我曾無疑。後方有疑。應不成謗。防
此巧故。
而成謗(乃至)故不對有以言無想者。謂如文中第二句
義。若先有想。至彼謗時。尚須妄却而方成謗。況今初
先來無想。足得成謗。而豈須言由更別有有想謗句。
為對彼句。而言無想。故次疏中結云。故不對有以言
無也。
問聞疑為有無等。對詞。是敘古人難意也。古人難云。
聞疑若是有。順前而妨後(順前者。順前文云不見也。妨後者。妨後謗時言聞疑。
犯而得成謗也)。聞疑若是無。順後而妨前(順後者。順後失也。身時成謗無文中
妨前者。妨前單云不見也)。今詳。亦應云聞疑。若是有順前為妨聞
疑。若是無順而妨前也。今章中意。敘此古難。故云若
是有者可得獨言一不見。此即順前也。亦應言道不
聞疑何以獨舉一不見。此即妨前也。
昔來作難作解非者。諸人敘其古人難解。言詞雜亂。
難可取悟。今取古意。為作巧文。以顯其義。言古難者。
即向順前而妨後等難也。言古解者。且總汎論見聞
疑。各有三種。自及橫想(此師不立疑心三根)。次配律文者。三見
俱無。故得前文單標不見。論其聞疑。雖無自他二種
聞疑。猶有想心聞疑根在。故不得言不聞不疑。此古
師意。由有想心。聞疑在故。即不妨前。後由無彼自他
聞疑。故不妨後。若爾既有想心聞疑。何容成謗。即昔
解云。隱却想心舉實聞疑。故得成謗。即復有雲律師
云。且如無一舉二傍中第四章門。第三心應言若不
疑彼犯夷。是中有疑。便言我見聞犯夷僧殘。然此有
疑。即是橫疑。既有橫疑。而文亦得標云。是則違汝三
見俱無。獨標不見也。以此不疑不具三無而標不疑
故也。復有餘人。將此雲師。以為契理。遂助破云。此有
橫疑。上下成妨。一者上妨猶不見。以第四章既有橫
疑。得言不疑。如何汝言三見俱無獨標不見也。二者
下妨。以第章。疏有橫疑。得言不疑。亦應雖有想心聞
疑。得言不聞不疑耶。是故初釋不應道理。今詳。雲師
亦不違理。何因妄許雲師契理。且如雲師所言有橫
疑者。為據疑想名曰橫疑體。即是橫疑想。是橫疑者。
即第四句有疑忘心。與第二句有想忘心。應無差別。
謂第二心。作文應言。若不疑彼犯夷。是中有疑想。後
忘此相。便言我見聞犯僧殘。故與第四應不成別。若
言疑體。即是橫疑。儻他古師救云。我伹說言三見俱
無。曾說言橫疑是無。於我何過。此豈成難。故今疏中
都棄古釋云。昔來作難作解者非也。遂即直破云。以
初心是無。無想不忘。何處得有想心聞疑來耶。若許
有想心聞疑者。疏稱想說。何容成謗。如上廣以五義
破之者是也。今詳。即以第二心破是顯非非理。何用
更引第四章門第三心也。此次第二心。律文云。若不
見彼犯。是中有見想。後忘此想。便言我聞疑犯。汝若
執云。三見俱無。故標不見。何因次心文有見想。亦標
不見。自下同然者。此章既無想心聞疑。後章亦無想
見疑等也。謂皆據其謗者之情。所欲舉根不欲舉根。
而互舉之。非有想心及三見俱無等也。
問第二句不見彼犯等者。此難意云。此句欲舉聞疑
謗他。而文不言有聞疑想。忘聞疑想。何因前章欲舉
三謗。而文即言有三想忘三想耶。
解言道理此章門中三根俱無信立一不見者(有疏本云。
信交立一不見。復有疏本云。位立一不見)。謂據實理。三根俱無。而希他信
立一不見也。此中總意者。實理決定有三忘三。何妨
就中立一忘一也。又解。縱使位不見。不妨亦得三想。
俱有忘三想。後解好。
答以其橫想皆無起有等者。此總意云。本立不見。名
之為無。以皆此立有見想。復對見想。立忘見想。是律
文意也。本來立不聞不疑。故不皆此不聞不疑。立聞
疑想。由不有想。亦不說忘。彼據理說者。一切章門。理
實無三。然獨初章言無三者。據理盡說。今舉謗情者。
即談第二巳下諸章。
故立多少者。謂謗者情或自口云。我不見有見想忘
見想。其結集家依彼口言。立為章門。餘句類然。故互
多少也。
不煩作多句者。願律師云。且無三中第一心上。廣加
六句。總數即七。初句無三舉三。文中自有也。第二無
三舉見聞謗。第三無三舉見疑。第四無三舉問疑。第
五無三舉一見。第六無三舉聞謗。第七句無三舉疑
謗(上來唯初句。更加六句。合成七句也)。下之五句。各加六句。准前應知(即是
無三舉三之中。句有六七四十二句也)。今師意云。汝於六句各加六句
以為七者。一切句中所加六中。第二三四即是無三
舉二根謗。與現文中第二三四無三舉二見。竟有何
別。又復所加一切句中。第五六七即是無三舉一根
謗。與現律文。文煩之中。無三舉一見。復何別。故並非
理也。
二對小忘辨同異者。欲辨同異欲。且敘小忘兩箇六
句。然彼具約見聞觸知。今且約見。遂要略故。
初六者。一不見有見想言不見。三有疑言無疑見。四
不見有疑言無疑不見。五不見無疑言有疑見。六不
見無疑便言疑不見。
後六者。下文但言此應廣說。應廣說者。應更六句。一
見言不見。二見有不見想便言見。三見有疑言無疑
不見。四見有疑言無疑見。五見無疑言有疑不見。六
見無疑言疑見。此兩箇六句。並約實事境說。是故初
三五心境俱違。二四六境順心違也。
實事境者。上大忘中巳釋其相也。今此殘中六句。律
文並言彼人不淨望我無三。即是境淨。心謂為淨。復
是心淨。今違二淨。而諦名曰心境俱虗也。此即約實
相境說也。六句同爾(次當配釋)。
以三忘心入三不忘心者。謂有想忘入無想。不忘無
疑。忘入有疑。不忘有疑。忘入無疑。不忘義如上釋。即
是第二攝入第一。第六攝入第三。第四攝入第五。攝
六為三。同他小忘。初三五也。
全是翻到者。彼後六中見言六不見。此謗六句。皆是
不見言見。一倍到也。
二處二四六者。謂小忘兩箇六中。二四六句。境順心
違。故不同此境心俱違也。
十誦二逆謗人蘭餘者吉者。不然。彼律五十一。煞母
等三。得殘也。
四法了了者。即指印相書并遣使為四也。若加自作。
應言五法者好也。亦可四法四夷也。通云。一面謗。二
指印。三相。四書。即法𨷂遣使也。
七法毀人者。一種。二姓。三業。四伎術。五犯。六結使。七
相。謂妄瞎等也。
理有境想者。應言大僧大僧尼想等也。
開中文言說實者。南山云。實有五種。一真實。二想實。
三事實。如煞王人。還言煞王。十誦五十一云。若自言
煞父。謗言煞母殘。此即事不實。四三根不互(如上引十誦第
〔四〕五)。五四戒不互實(准十誦五十一云。若比丘言我犯婬。比丘謗言汝煞盜。得殘也)。今
詳四實可然。言真實者。隨應餘攝。不應別立也。
○假根謗戒
梵云梨鑠迦阿奴段莎。此云似根謗也。廣釋中。崇云。
不解無根句。今詳。戒明異分根。即是無根也。故今章
中云。釋中第三異分上根也。
言異分者。覩此律文。以同善見。不同十誦也。且如十
誦第四戒本中云。異分中取片似片事。廣釋中云。異
分者。四波羅夷是。何以故。是四夷中。若犯一一事。非
沙門。非釋子。失比丘法。故名異分。者十三事。二不定。
三十九十提舍。學七止諍法。名不異分。何以故。若犯
是事。故名比丘。故名釋子。不失比丘法。是名不異分。
片須臾片者。諸威儀中事。是名為片。亦名須臾片。(述曰)
准律攝意。異涅槃分。故名異分。今此十誦。若犯四夷。
非沙門故。意亦同彼。若爾前戒亦應名為異分。故復
釋言。片須臾片也。此正釋假根也。彼文言片者。諸威
儀事。意欲說言。假託諸餘四威儀中。行非法事。言須
臾片者。須臾是少分義。謂取少分令與沓娑。作相似
義也。戒本中云似片是也。若准善見第十三云。餘分
者。沓婆是人。羊是非人。以羊當沓婆處。是名餘分。以
母羊當慈尼。亦名餘分。何以故。以事相似故。是故律
本中說若片似(巳上論文)。准此見論。直用假根。以釋異分。
異分即是片似片也。今此四分後文。不清淨人。不清
淨人相似。以此人事謗彼。以異分無根謗得僧殘者。
似同善見也。
初四二句謂犯下六等者。尊者云。細觀律文。初句即
是第四句頭。以初句云。謂犯僧殘。第四句云。謂犯提
等。故知第四句即是接僧殘次也。合此二句。以為謂
犯下六也。文觀第三。即是第二句頭。合此二句頭。合
此二句。以為見犯下六也。
總為四六者。一者見犯下六。二者謂犯。三者聞犯。四
疑犯也。
○破僧違諫戒
比丘有七者。殘中四諫即四也。
提中一者不受屏諫。二者利吒違僧諫。三者輕人不
受訓導。合前總七也。
尼別有六者。謂尼不同戒也。一者夷中隨順被舉比
丘。違尼僧三諫(此上初篇一數也)。二者自習任違尼三諫殘。
三者謗僧習近住違尼三諫殘。四者瞋心捨三寶違
尼三諫殘。五者發起四諍違尼諫殘(此曰。上第二篇四。數也)。六
者習近居士子違尼三諫提(此第三篇一數也。上來合六也)。
法伹位一者。不同人中展轉簡別。故云一也。
義可准知者。諸違僧諫。局在大界。諸屏諫者。通一切
界也。
但有夷殘提吉者。吉謂提中不受諫戒。彼文說言。若
他遮言莫作。是不應爾。然故作犯根本。不從語突吉
羅(此謂迷心自謂作是心實。故吉也)。若自知所作非。然故犯根本。不
從語提(此則心虗自知作非知他諫。是過重故提)。
二提各不具分吉者。前門巳除輕人。不受訓導。故此
二提唯是利吒。及不受屏諫也。
違六眾者。調達等違下六眾諫。吉也。
又可違諫一二者。謂違諫中違一重教。如殘是。違二
重教。如尼違得夷者是。一違當眾諫法。二違大僧舉
法故夷也。
上來六別細分十一者。謂向六門。細分即十一門也。
六中初門開四。第二門唯一。第三門有二。第四門一。
第五門二。第六門一(還尋向來疏。文自可知也)。
斯對二破得具此等者。破僧助破。為過事大。故有初
之三門也。
一姓惡者。簡媒及二房。二顯露簡漏失。三惱僧簡摩
觸二麤。通云簡二謗。二謗非惱僧故。四倚傍總簡前九。
登云。二房亦倚傍倚傍佛開故通。故云二謗亦倚傍。倚
傍舉罪故。彼即釋云。雖亦倚傍。不具四義。故不諫也。
言說相似濫理行二教者。且如調達五耶。濫同理行
二教也。餘惡性違諫等。唯是言說相似也。謂倚佛教。
但自觀身。故有惡性違諫也。一切准知。
冀彼改迷者。迷謂無明。不懼因果。非謂想心之迷也。
以想違違心虗故。有人云。應言冀彼改邪從正者好。
此應廣說者。下一一諫戒中。自當廣說也。
今問有無不問九殘所以不諫者。謂難同篇。何以設
諫四有九無。即是以無倒有。以有難無也。不問九殘
所以不諫者。不欲偏問九殘何不諫。而不例難餘四
諫也。
為人故與諫人有迷悟者。如破僧四句中。非法相者
是悟也。法想者是迷也。雖復迷語。並須設諫。又復利
吒是迷。餘者是悟。
為事故與諫事有巳未者。未謂破僧。餘則巳也。
謗及惡性易不煩釋者。即擯謗等。下至彼文亦自言
也。
我身滅後可得名稱故知此虗者。今詳。法想說者。豈
不須三諫也。故知不勝舊人釋也。
舉法難成准祇文說者。古師義也。祇第七云。爾時諸
比丘。為提婆達多。作舉羯磨。初二羯磨無有遮者。第
三羯磨時。時調達者六群面而作是言。今僧為我。作
舉羯磨。巳至再說。而皆默然。汝今持我。任於眾人。如
酪塗[麨]與鳥。如蘇塗餅與那俱羅。如油和飯與野干。
修梵行者。為人所因。而坐觀之。六群即起作是言。如
是如是。長老。是法語律語。有多人遮羯磨不成。
應不應如增二說者。下增二文云。復有二法。比丘應
與作呵責羯磨。非法說法。乃至說不說。如是擯依止
遮不至。舉羯磨亦如是。若據作法。呵責犍度。自有明
文也。
利吒亦爾何以出舉者。下九十中隨舉戒。有利吒舉
法。利吒違諫。戒中無也。
此假明隨唯吉者。謂前二舉隨。伹得吉也。
下二非邪者。汙家惡性。不同利吒說欲耶也。前解無
舉准無第三。後解無舉俱無。然後解中下二非耶。謂
無三舉所治耶病也。
稱法如談者。如而也(古人而字。多作如字。隨應當知也)。
說緣為種等者。義准多論第三也。
釋名者。梵云僧伽鞞抱。譯為僧破。迴文應言破僧也。
類前可知者。類第四緣也。
大段分二。從初至正法分住。辨結戒相。第二欲說戒
下辨說戒相。就前復三。初至白四羯磨呵諫。正明不
勝名利壞略制緣。第二自今巳去與比丘結戒下制
廣補略。第三集十句義下招生十利。
增一含云。父王遣釋種中兄弟二人者出家。普曜經
云。科度五百釋子。父言人命無常者。舍利弗阿毗曇
第十三偈云。不還日夜常衰損。如魚處熱中。生苦無
復逼。五分第三。䟦提王耶律白言。願不違誓。王言當
從汝願。寬我七年。阿那律言。却後七年。佛不必在。又
我危胞。性命難保。王今云何以此為期。
以昔比今者。昔在園觀如令出日也。
止誹謗故者。若度調達。後當破僧。即當謗佛無一切
智。若度阿難。後當侍佛。即當謗佛貪愛供給自度求
侍。
證增上地者。憂波離等。既是佛度。明知先時巳得初
果。今言增上。謂得盡漏。故五分第三云。六人漏盡得
阿羅漢。阿難侍佛。不盡諸漏。調達一人空無所得。於
是世尊受阿耨達龍王請。調達未得神通。不能得去。
羨耻兼深。便往白佛。願佛為我說修通法。佛即為說。
調達受學。安居之中便獲神通。拂疑通化中。五分立
立。䟦提白佛。我昔在家。住於七重城塹之裏。七行象。
七行馬。七行車。七行步。四兵圍遶。忽聞異聲。心驚毛
竪。今在樹下空路之地。坦然無憂。是故稱快。
文二可知者。一化令生信。二念畜徒眾也。
是應非真文五可知者。一迦休致敬來白目連。二由
承此言而往諮。三佛還審問答以虛。四止世真言表
佛無謬。五告其五事彰我不順。五分迦休得那含生
梵天。准此生化自在天。非即那含也。問調達破僧何
不信。答涅槃第四云。我觀人天。無有能破和合僧者。
此但示現。故佛不可目連之語。
法喻合者。喻中文意。天授貪心。如惡獨鼻。闍王遶供
伐杖擊之。益彼愚心。喻增凶惡。
立二章門者。一害佛門。二殺王門也。
就因辨權實者。害佛加行名為因也。下受戒犍度。佛
過去作彌却摩納。集十二醜婆羅門名利。十二醜今
調達是也。
二人無因者。過去無怨也。
辨權者。謂示現。非真實也。
論曰佛有捕魚因者。十住毗婆沙云。八百天子。得宿
命通。見佛過去捕魚等業。不受成佛。由是天子不信
因果。故示其事。
章云。第五立邪破僧文三。初始心方便。二提婆達即
往巳下共伴與計立邪三寶。三時提婆達即以五法
下以其邪化誘誑新學者。初一段文。如章辨釋。
第二段文。章中科制稍大繁雜。今者不改疏中默文。
而作長科。分為十段。一以名誘伴。二伴恐不成。三舉
正教門。四顯邪能破。五別陳邪教。六顯有功能。七擬
用化人。八觀機有別。九結成能破。十伴便許之。科文
既竟。釋義如章。
佛僧巳知未識邪法。故次第二盡下正出五邪之法。
或有疏本云。故須第三盡形等。且依前本者。謂前科
文云。前文復有三。初舉正三。第二我今巳下立邪三
寶。應更開二。初明邪僧。第二盡壽下舉邪五法以為
邪法(章不作此開。故令人惑也)。章中雖復不作此開。而釋義中作
此開釋。故云第二盡形壽下也。復有疏本云。第三形
壽下。若言第三者。即是前明二寶巳訖。故今明其第
三寶也。第三我今此巳下。結成能破。如章應知。
心論二解者。心論第五云。凡夫壞。非聖人。以正定聚
故。不壞淨故(不壞淨者。四不壞淨也)。又說得忍凡夫亦不壞。巳
入決定聖僧世尊不壞眷屬。故婆沙百一十六云。問何
等種類補特伽羅可破壞耶。答唯是異生。非諸聖者。
所以者何。世尊記說。無處無容一切聖者可破壞故。
問諸有巳順決擇分。為可破不。或有說者。除此所餘。
是可破壞。復有說者。此亦可破。所以者何。世尊唯說
無處無容一切聖者是可破壞。不記餘故(據理忍位亦不可破
也)。俱舍二十三云。若得忍時。雖命終捨。住異生位。而
增無退。不造無間。不墮惡趣。今詳。既言無退。理無信
受。有別大師。故知婆沙且總相說。俱舍十八亦言。有
說得忍亦不可破。成論生空如上巳辨。彼論二十二
智相品云。世間心緣假名。出世間心緣空無我。(述曰)生
空巳是破彼假名。故知即是。出世間心。心既出世。故
不可破。未達生空。雖觀骨想等。猶名乾慧。理水未沾。
故名乾也。此乾慧名。成論雖無。以義而說。有餘所釋。
令不可記也。第四發言響順。章中不釋也。
第三大文時提婆達下誘誑新學。亦不釋也。
四聖種義。章中雖有五門分別。今分明顯。更助釋之。
謂初門中。汎明眾行二法之別。二三四門簡取行法。
局辨聖種。第五一門對彼五耶正。今伹助釋第二門
義。如章開四。第一列數釋名。第二定其體性。第三立
四之意。第四與顯陀辨異。
先明列數釋名者。如章所列。衣食處藥。准智度論。古
四聖種。即四依是。今律即同智度論義。是故文言何
等四。我常無數方便。說衣服趣得知足(此即於所得衣喜足聖種也)。
我亦無數方便說飯食(此即於所得食喜足聖種也)。牀臥具(此即於所
得臥具喜足聖種也)。病瘦醫藥(此即於藥喜足聖種。婆沙等論。除此一種)。趣得知足
(總顯上來食及臥具并一醫藥等。生喜足也)。若依俱舍第二十二。順正理
五十九。婆沙百八十一。明四聖種。其義稍異。且婆沙
云。如契經說。一依所得食喜足聖種。二依所得衣喜
足聖種。三依所得臥具喜足聖種。四依有無有樂新
樂脩聖種。問何故不同。答智度論意。顯古論師立四
聖種。即是四依。故今婆沙顯新論師。於四依中。除其
藥依。更加第四於有無有樂新樂脩。以之為四。謂經
律中。有此兩文。遂合古今取文有異。問二文何故如
是不同。答佛為宜聞。及為除執。故不同也。就宜聞者。
謂有一類心無僻執。但樂順行。故就宜聞。直宣道具
及道體性。謂以前三為道資具。即以第四為道體性。
若有一類心有僻執。或執自餓謂為聖種。或執裸形。
或執蹻足。或執牛戒狗戒之類。噉草噉糞。苦惱身心。
無有道益。故對治彼。以說四位。行中道巳方能進修。
故立四依以為聖種。今因調達僻執教文。故以四依。
立為聖種也。
次釋名者。釋其古名。如章巳辨。若釋
新名。如婆沙云。有說亦聖亦種。故名聖種。謂善故名
聖種謂善故名聖。無漏故名聖。即此能生諸功德法。
相續不斷。故名為種。更有多釋。如彼應知。此釋意云。
一切善法道名為聖。即此善法。能生後後。復名為種。
此即且釋聖種之名。未釋四名也。今詳。前三以之為
緣。能生聖種。第四一種。體即聖種。故名四聖種也。又
第四云。於有者有愛也。無有者無有愛也。於此二愛
樂欲斷除而脩聖道。故婆沙云。樂斷煩惱。樂脩聖道
復次無間道名樂斷。解脫道名樂脩。復次見道名樂
斷。脩道名樂脩。如彼廣說。有愛者。諸緣後有願得常
恒無有斷滅。此即多是有樂有情也。無有愛者。謂緣
後有願得斷滅無復有餘。此即多是有苦有情也。於
此二境起顛倒愛。理須對治。故云於有無有樂脩也。
次定體者。章中先出生聖之緣。衣食等體。次第正辨
聖種自體。且辨緣者。章云。若約事辨。四塵四大等是。
四塵謂是色香味觸。四大即是能造四塵之大種也。
然色香味唯是所造。就觸塵中總有土。謂四大滑澁。
輕重冷飢渴也。於中四大即是能造。餘之七種即是
所造。若局論者。衣處二種。各具四塵。及有四大。食藥
二種。是段食性。唯香味觸三塵為體。故婆沙百二十
九云。十三事是段食體。謂土體及香味處也。今詳。既
食能除飢渴。何因乃取飢渴為體。答自有飲食能令
飢渴。如消食藥等也。次下正辨聖種自體。章云。若就
行辨順本要期者。總顯受隨皆煩要期也。緣中節儉
者。即顯無貪性也。作與無作者。即無貪心之所等
起也。理應唯取無作為體。如章所引心論文證。婆沙
亦同。故婆沙云。問何故別解脫律儀。唯無表立聖種。
非表耶。答前說相續不斷。名為聖種。表非相續不斷。
是故不說。有說無表可與聖道俱。故立聖種。表不與
俱。是故不說。又章云。心論就受中無表說者。未必要
受中也。婆沙正義。四聖種以皆無貪善根為性。能治
貪故。若爾第四亦治嗔慢等。答貪愛偏增。故說治貪
也。若兼眷屬。則欲色二界五蘊為性。無色界者四蘊
為性。謂欲界中。雖無隨心轉無表。亦有無貪之所等
起別解無表。故有色蘊。以成聖種。餘之四蘊。義在易
知。又此無貪。通聞思脩。有漏無漏。皆是聖種。唯除生
得非聖種攝。廣如婆沙。又無貪中。唯取喜足以之為
體。舊名知足是也。婆沙云。問少欲喜足。俱對治貪。無
貪為性。何故喜足立聖種。非少欲耶。答少欲之名。有
過失有增益。喜足不爾。有過失者。但言少欲。不言無
欲。有增者。於實無欲。而名少欲(少欲實是無貪為性。應名。無欲。何故乃云
少欲也)。於喜足中。無如是事。故立聖種。有說。小欲於未
來處未得事轉。喜足於現前在處巳得事轉。不取現
在一迦利沙鉢拏為雖。非未來轉輪王位以喜足難
故立。為異外道。故不說少欲為聖種。若說少欲為聖
種者。諸外道輩。當作是言。我等真是住聖種者。所以
者何。汝等猶著糞掃衣。而我等露形無衣。汝等猶乞
食自活。而我等多自餓不食。多自餓不食汝等猶坐
樹下。而我等或常手舉蹻足而住。是故我等真名住
聖種者。為遮彼故伹說喜足。俱舍二十二。對法諸師。
咸作是說。於巳得妙衣服等更多求。名不喜足。於未
得妙衣等希求。名大欲(此敘有宗義也。巳下世親不許云)。豈不更求。
亦緣未得。此二差別便應不成。是故此中應作是說。
於所巳得。不玅不多。悵望不歡。名不喜足。於所未得
衣服等事。求妙求多。名為大欲。喜足少欲。能治此故。
與此相違。應知差別(巳上論文)。
第三立四之意者。如章行藉資成等。應說應知。又准
俱舍二十二云。為顯何義立四聖種。答以諸弟子。捨
俗生具(謂捨資而出家也)。為求解脫。歸佛出家。法主世尊。愍
彼安立助道二事。一者生具。即是前三。二者事業。即
是第四。汝等若能依前生具。作後事業。解脫不久。今
詳助道者。助是前三。道是第四也。四種供養者。衣服
飲食臥具醫藥也。然婆沙等。不立於藥。所生喜足為
聖者。有二釋云。為欲饒益病苾芻故。不說於藥喜足
為聖種。今詳立者稱病服藥。亦非不喜足也。是故古
四聖種立之也。
頭陀辨異者。頭陀無藥。但有餘三。四依無常坐。但攝
餘士也。
餘三制開類而可知者。乞食樹下腐藥是制。施食房
舍蘇等是開。咸同初依。改名廣說。章云何等四者。從
此下釋文也。
問自言文三者。初明集僧。次知而巳下舉法以問。三
對曰巳下正引自言也。
上下有妨等者。一師釋師云。懼調達故。不敢輙呵。如
上佛呵洟唾之身。推山押佛。況諸比丘。誰敢輙呵。若
爾下文阿難脫鬱多羅僧。語諸比丘。長老。誰忍此五
法非法非毗尼者。脫鬱多僧者。一面阿難。何故不懼
耶。答阿難自皆本非呵責。若爾上下者有妨。如上文
中。出面之後。眾多比丘。各執杖石。遶窟高聲。何為不
懼耶。不妨者。如後戒中。呵調達伴。復何不懼。登云。復
一師解。欲令該通。義勢便故。故闕呵辭。謂若先呵後
該通。隔訶其義不便。以令諫後即該通故。若先該通
後方呵者。呵復不便。以違諫後即令呵故。今隔該通。
故不便也。此曰上妨。上煞戒中。先為改觀。後方訶責。
亦應此戒先該無失。又下有妨。下輙教誡中。先呵責
巳。後制十德。此戒先責。亦復何違。一切諫戒。亦呵分
文三雙一隻。合為七句。謂諫所為人。諫所為事(若此丘者。
諫所為人也。此即開其章中初句。為此一雙)。屏諫拒屏諫(此合章中第二第三。為此一雙)。
僧諫拒僧諫(此取章中第四句全。第五句中少分。為一雙)。僧伽婆尸沙者。
第七結犯句也。
牒前始心方便者。牒上文中。我寧可破彼僧輪等。
文言三諫捨者善者。今詳。三諫即三羯磨。謂舉三諫。
令其隨應捨之也。不同疏釋也。
律非律者互說亦爾者。還將八聖道五法互說(此並多論
第三釋也)。
五邪道分者。即八正道中。翻正為邪。謂邪見。邪思惟。
邪精進。邪念。邪定。
五正道分反上應知。
三邪道分者。即八正道中。反正為邪。即是邪諸邪業
邪命。反上即是正三也。真諦云。問何故八中。五說為
法。三說毗尼。答毗尼是戒。故三為體。此所不攝。名之
曰法也(巳下皆真諦釋)。
過如來所立制者。如佛制立。初波羅夷。若犯此罪。失
滅比丘法。尚不應生心。何況故犯。於此罪中。制有四
部(三因一果)。隨應起犯。一一悉過如來立制。是故名罪也。
非罪反此應知。
應知輕重等者。論文也。釋云。重輕各有四句。一者由
罪重。不由制重。煞畜性惡。故罪是重。由非上篇。據制
非重。二者由制重。不由罪重。如制煞草。非後二篇。名
由制重。是遮罪故。非由罪重。三者罪制俱重。夷制初
篇。是名制重。亦性罪故。名之罪重。四者俱非。高下著
衣。是遮罪故。故罪非重。制入下篇。故制非重。輕亦四
句。一由罪輕。不由制輕。即前第二句是也。二由制輕。
不由罪輕。即前初句是也。三由俱輕。前第四句是也。
有殘無殘者。真諦釋二不定義中。解有殘無殘義。且
正量部云。若破戒巳。戒善即斷。而不失戒。然於其中
若可懺者。戒善續生。生有餘故。名曰有殘。不可懺者。
翻此應知。上座部說。若犯初篇。隨一重罪。即失諸戒。
名曰無殘。若犯第二篇巳去。戒仍不失。名曰有殘。薩
婆多部七聚罪中。前前者犯第二篇巳去戒仍不失
名曰有殘薩婆多部七聚罪中。前前者勝。後後者劣。
犯戒亦爾。前前者重。後後者輕。若犯第二。重於下五。
下五由是有兼破義。此雖犯六。猶未犯未初。故名有
殘。若犯初取容遍犯七。名曰無殘。第三巳去。悉名有
殘。例此應息。
不可治者(乃至)翻此名可治(是論文也。釋云)。可以行法對治者。
名曰可治。若無行法可治者。名不可治。然不可治。總
有四種。一者四夷罪。無行法治。二者犯二邊。一者時
邊。如十三中。隨犯一戒。若忘犯時。不憶年月。二者數
邊。不憶犯夷。於此二邊。既不可知。欲作行。行不成。三
者比丘與女隱覆處坐。聖女淨心。向眾僧說。僧喚問
之。辭言無事。聖女謗我。既撥聖人。此惡最重。僧作最
惡滅諍羯磨。擯之終身不離此法。四者論言如此等
者。三篇巳下。若犯不知何名何罪。無行法治。此罪恒
在此人相續。故言如此等。翻此四例。名曰可治也。
麤者。論文如章。犯意有四。一邪見。撥無因果。由斯犯
戒。二者不信。若謂此戒非佛所制。或言此戒非解脫
因。或言犯戒不應頓受如此苦報。由斯犯戒。三者放
逸。謂非前二俱不愛惜尊重所受。縱意所為。由斯破
戒。四者重戒上心。由貪嗔纏深重故犯。約此分別。應
為四句。一者由犯意麤。不由罪麤。若由前四殺草等
是。二者由罪麤非由犯意麤。如意麤。如離前四煞蚊
蚋等。三俱由者。如由前四依作煞盜等。四俱非。由如
離前四煞草等是。復有四句。一由犯意非麤。由罪麤。
前第二句是。餘句准思。
二十二根。俱舍第三有一釋。頌云。心所依此別。此住
此雜染。此資粮此淨。由此量立根。論曰。心所依者。眼
等六根。此內六處。是有情本(頌心所依是也)。復由命根。此一
期住(頌云此住是也)。此成雜染。由五受根(五受根者。苦樂憂喜捨也。頌云此雜
染是也)。此淨資粮。由信等五(淨謂無漏也。信進念定慧五根也。頌云此資粮是也)。
此成清淨。由後三根(一未知當知根。見道十五心中九根為體。二巳知根。第十六心
巳去。修道位中九根為體。三具知根。無學位中九根為體者。意樂喜捨并信等五。頌云此淨是也)。由此
立根。事皆究竟(巳上論文)。婆沙百四十四。評家正義。名有
二十二。實體十七。謂男女根不異身根。三無漏根不
異九根。故十七也。增上義是根義。此於有情本等。義
增上故。故名根也。
并律中十四合有九對者。十誦第四。亦言十四種。犯
非犯等到說皆蘭。此律十八。不同他部。即是律中。自
具九對也。
四因具顯者。破僧因如上緣起。餘三在此釋相中也。
餘之三重文不在此者。破僧犍度明破僧果得蘭。在
伽耶山也。違比丘諫下。九十中不受諫戒是也。餘六
眾諫無文。義說吉也。
其謗僧等因果次比者。加先汙家得吉罪等。後方違
諫也。
第三羯磨竟僧殘者。僧祗第七。三諫不止。比丘白佛。
佛言。提婆達。過去世時。巳曾如是拒諫遭苦。過去有
波羅門。於曠野中。造立義井。時日向暮。有群野干。主
不飲他水。內頭灌中。飲巳戴灌高舉撲破。灌口貫項。
以此為樂。諸野干輩諫言莫爾。野干主言。我但快心。
那知他事。如是乃至破十四灌數諫不止。井主察見。
便作木灌。竪固難破。令入頭易。使出頭難。持著井邊。
捉杖伺之。向暮如前飲訖便撲。不能令破。井主執杖。
打煞野干。空中有天。說此偈言。知識慈心語。俍戾不
受諫。守頑招此禍。自亡其身命。是故癡野干。遭斯木
灌苦。佛告比丘。野干主者調達是。群野干者今諸比
丘是。過去巳然。今不受諫。當墮惡道長夜受苦。
祇云攬四者。彼第七云。僧中初諫未竟越毗尼。說竟
蘭。第二未竟竟亦爾。第三未竟越。說竟殘(准此但據三羯磨。名
為三諫。故知四分戒本中。云三諫者。亦同祇律。若兼取自。即是四諫也。以三羯磨。名三諫故。戒亦法文云九。初
犯四。乃至三諫也)。殘罪起巳。屏處諫。多人中諫。及僧中諫。諸
越毗尼論蘭遮。一切盡合成一僧殘。
為是第三未竟即得蘭罪者。准祇。第三未竟。亦是越
毗尼也。
故知破在伽耶者。以此未得蘭故。今詳。未為明證。諫
之後時猶懸遠。寧知要在伽耶也。
不犯吉蘭殘者。唯談不犯。殘家眷屬也。
非法非律。即是七中初非。非法非毗尼也(七非加下瞻波中辨)
亦可開三者。初白即落非從。初無吉罪也。
白王大臣者。尼十七殘中度賊女也。
○助破違諫戒
梵云僧伽鞞陀阿奴䟦陀。譯為隨破僧也。隨是助義
也。
須意可知者。無初二緣。即無助破違諫義故。故須之
也。
違諫犯中亦三如前者。一教諸比丘白四諫法說通。
四伴助伴者。三聞達多等是四伴也。五百比丘是助
伴也。
八難者。下說戒犍度。王賊水火病人非人惡虫也。覺
云。十云若言莫諫吉。若主法語律語。喜樂忍可。得四
蘭。今詳。彼律第四。合樂忍為一。即是三蘭。更加一種。
若言知說非。不知說蘭。方是四蘭也。今尋此律。文云。
若未白前一切吉羅。故知不同彼律也。祇第七云。同
語非同見者。言語相助。不同彼見。同見不同語者。同
彼所見。而不助說。同語同見者。助彼言語。同其所見。
非同語非同見者。不助彼說。亦不同見。
○謗僧違諫戒
梵云俱羅度索迦。此云汙家也。尊者曰。應名汙家惡
行。擯該違諫戒。
四種污家。如廣釋中律文也。
釋名可解者。妄言愛恚。名曰謗僧。拒勸不從。名違諫。
𨷂。二者。若𨷂第二。由心故闕。悔故不須諫也。
一二三蘭者。白竟一蘭等也。
又得惡果等。並多論第四釋也。
五分為怖者。五分但言五百。不言怖也。准祇第七。有
為怖義。故彼文中。佛遣阿難。阿難白佛。我不敢去。六
群慘性。若聞我往。逆來道邊。作非法事。是故難云。佛
言汝與三十人俱。足能伏彼。復有三十比丘。聞阿難
往。自相謂言。我未曾聞駈出羯磨。當隨往彼。并前合
有六十比丘大眾而往。
不走不懺者。二人三人。與作羯磨。
下三可知者。一違屏諫。二僧諫。三違而結罪也。
文言所得物處聞之不喜所與物處思當報恩者。且
如比丘張家受施。遂與王家。張聞之心不喜悅。云將
我物不自受用。乃與俗人。令我無福。故不喜也。祇第
七。若比丘於聚落中。作非梵行。飲酒時食。是不名污
他家。若聚落中。無信心供養眾僧興立塔寺。令彼退
滅。是名汙家。多論第四。若比丘凡所請求。若為三寶。
若自為巳。若以種種信物。與國王大臣長者居士一
切在家出人。皆名汙家。何以故。凡出家人。無為無欲。
清淨自守。以道為心。若與俗人信使往來。廢亂正業。
非所應為。又破前人平等好心。於得物者。歡喜愛敬。
不得物者。縱使賢無愛敬心。又復到亂佛法。凡在家
人。常於三寶。求清淨福。刺指血肉內。以種善根。以出
家人贈遣緣故。反令俗人生悕望心。破他前人於三
寶中清淨信敬。又失一切出家人種種利養。若以少
物贈遣白衣。縱使起七寶塔種種莊嚴。不如靜坐清
淨持戒。即是清淨供養三寶。又縱今得四事供養滿
閻浮提一切聖眾。不如靜坐清淨持戒。即是清淨供
養一切眾聖(如上煞戒亦巳引之)。
文言。若未白言僧有愛等吉者。祇云。僧殘起巳。除四
偷蘭非理諦僧。諸餘屏諫多人中諫僧中諫等。合成
一殘。准彼律文。言僧有愛等。別得蘭罪。得殘之外。仍
須別懺。
開文中。父母須養病人濟苦小兒無譏任身恐損并
開與物自種華等供養佛法僧者。見論十四云。不得
堀地傷種。須作淨語。若無虫水。得自溉灌等。度河跳
躑不犯者。大溝渠等。斯則可然。若小者不許。五百問
中。問比丘得躑過小水小抗不。答犯墮。昔有優婆塞。
請一比丘。作一好衣。欲施比丘。比丘隨去。路有小水。
比丘躑渡。施主心念。我謂好人。欲與一衣。而乃跳躑。
當與半衣。此比丘是無著人。知其心念。前行見水。故
復躑通。復念。當與一張麤疊。前行復躑。念與麤布。次
念頓食亦爾。次復見水。舉衣涉渡。賢者問言。何以不
躑。比丘報言。初與一衣。次與半衣。乃至後與一食。今
不躑者。恐復失食。一賢者便懺。興大供養。以此驗之。
勿躑坑水。唱喚者。多論第四。五眾不得唱。謬語以壞
威儀。看書持往者。見論十四云。或白衣使比丘禮佛
讚經呪願。或使比丘明磬集眾。種種法事。白衣駈使
不犯。若為白衣駈使。初去出出吉。若得飲食。咽咽吉。
不至為白衣傳語。隨問答悉得吉罪。除為五眾出家
人駈使。不犯。多論又云。孤窮乞自憐愍故與。一切外
道。常於佛法。作大怨歒。伺求長短。是故應與。香薰衣。
四眾吉。尼得提。五種盡不得以香水灑地。除為三寶。
貫華髮者。妨廢行道。正為三寶。亦不得作。又華香瓔
珞莊嚴之具。不得著佛身上。伹得散地供養。不得散
華眾僧身上。若以華著漿飲上。亦不聽飲。若令象鬪
乃至鷄鬪。五眾盡不聽。啼哭。乃至父母喪。一切不聽。
四眾吉。比丘尼提。以愛戀心深故。五百問云。師徒父
母兄弟死得哭不。答一舉聲。犯墮。可小小啼泣而巳。
○惡性拒僧違諫戒
二種持戒等者。止作二種也。
文言我聖主得正覺者。祇第七云。過去曾巳持我輕
人。昔有大學婆羅門。常教五百童子。婆羅門法。下性
不聞。家生一奴。因童子故。聞之能持。後走他國。學無
婆羅門法。巳重聞故。聞悉能持。其師大喜。以女妻之。
婦為作食。恒嫌嗔恚。奴主往捉。奴密白言。我稱大家
是我之父。願勿鄣我。當奉奴直。奴主答言。汝實我兒。
早發遣。一時其婦密來。禮婆羅門足。問曰。我夫常嫌
飲食。願授本家何所食噉。奴主作念。苦他子女。臨去。
教一偈言。無親遊他方。欺誑天下人。麤食是常食。伹
食復何嫌。與汝此偈。若嫌食時。皆面微誦。婦後試之。
奴聞以後常作𣽈語。佛告比丘。奴主我身是。奴者闡
陀是。彼於爾時恃我陵人。今復如是。涅槃第十。偈云。
於他諸言。隨順不逆。亦不觀他。作以不作。爾時唯為
阿闍世而說偈。善男子。亦謂護持不毀禁戒。成就威
儀。見他過者。而說是偈(巳上經文)。章引多論。文不具足。彼
論第四云。問曰。經中說。但自觀身行。諦視善不善。而
云展轉相教。不相違耶。答曰。佛因時制教。言乖趣令。
不相違背也。佛以前人。心有愛憎。發言有損。是以令
彼自觀身行。若為慈心有利益者。是故勸令苦語相
教也。若鈍根無智。言說無利。應自觀身。若聰智利根發
言有益。應轉相教。若少聞小見。出言無補。應自觀身。
若廣聞博見。有所弘益。則展轉相教。又云。若為名利。
有所言說。應自觀身。若為利生。闡揚佛法。應轉相教。
又云。為現法樂。應自觀身(通相為言。為得聖道。名眼法樂。若別相說。四根本〔將
虛〕。名為現法樂住也)。若欲以法化益眾生。令同巳證。應展轉相
教(謂巳得聖。使人同)。又新出家。愛戀父母兄弟妻子。是故應
令但自觀身。若久脩學。力能兼人。是故應令展轉相
教(巳上六復次釋也)。發菩提心經曰。若有少善。欲輕夷前人。
當知是人深鄣佛法。廣釋中准戒本中科文曰。諫所
為事有三。今廣釋中比丘義如上者。釋第一能拒人
也。惡性不受巳下。釋第二諸善比丘如法呵諫。先且
散釋。然後合釋。散釋文三。一釋惡性不受語。二釋於
戒法中如文。以戒往巳下是也。三釋如法明合釋文。
若比丘巳下。合釋諸善比丘如法諫也。自身作不可
巳下。釋第三不受訓導望人師敬。上來諫所事訖。餘
可知。
文言未自前等吉者。有餘引十誦第四。以釋此文。今
詳。不同此律。不須引之。彼云。是中犯者。若比丘言。汝
莫語我突吉羅。莫語好蘭。莫語惡蘭。我亦不語汝好
蘭。不語汝惡蘭。若言捨是教我法。嫌罵眾故。得提。先
𣽈語移勅捨是事者。令作四蘭二吉一提悔過。若不
捨者。應作白四等。上來第二篇竟。
戒本中云。九初犯四乃至三諫者。瑤云。釋疑故來。前
九屏犯。行覆可然。後四對僧。應不須覆。故即釋言。若
犯一一乃至廣說。問尼八夷中。亦應說言。七初犯一
乃至三諫。何不爾耶。答彼不可治。無疑可釋。今詳。文
言應強與波利婆沙者。若自心懺。不說白成。若悔儻
不悔。僧應舉彼。故云強也。下文有淨輕重不定不得
強逼令其悔者。與此全殊。有餘為妨。令不合理。增上
與六夜等者。前巳罸覆。今復增上。問初二篇下皆有
罸法。下三篇下何不然耶。今詳其義。初無還淨。故云
須簡異。下篇易悔。全闕其文。唯此篇下明其悔法。舉
難顯易。下篇遂略。餘釋繁辭。故不記也。
○二不定
來意門。
有餘皆言。章中乃是安置處所。非開來意。
即引昔光統師云。聖禁從緣。曲尋萬緒。因人興犯。制
伏塵沙。攝脩難備。若不遞相鑒察。容無自礪之心。是
以可信女人聖開舉罪。於屏露二處。以存相利之道。
今詳。章云為鄣可信得舉通七五等者。即與光統遞
相鑒察等。義意不殊。即以置處。釋其來意。無勞別敘
也。
釋名中引了論偈云(乃至)故說不定(巳上是論文也)。此論文云
意。此二不定。或名三角。或名三道也。此角道二種。是
二不定。
諸罪三角三道故者。偈中不顯三道者。以其義同三
角故也。今於釋中。具足廣說。以其不通行於三角。或
行三道故也。
譬如不定聚者。一切有情。總有三聚。一者正性定聚
(謂入順決擇分中。忍〔心住〕巳去也)。二邪性定聚(造五無間等。決墮惡趣)。三不定
性聚(非上二類。所餘異生。隨善惡緣。不決定也)。今取第三不定性聚。喻二
不定也。
三藏釋者。即真諦釋也。
角者聚也。以其三隅聚成一角故。此三角聚。與前所
說有情三聚。義不同也。然釋不定。於三角中。不取初
角。以其定故。唯取下二。以釋不定。三道准此應知。
或不應坐者。明了疏云。染心若坐提。無染心坐吉。不
覺來坐犯學對。
二十八罪者。於四威儀。各容七聚罪也。二十四准此
應思。
如似三聚中不定聚人者。即譬不定性聚有情也。
謂說五種說戒者。准明了論。應略說戒。合為五種。一
者誦序。二誦四事。三誦至十三。四誦至不定。五廣誦
至經也。
八緣起者。如下增六疏中釋也。謂因身口為緣。而犯
眾罪也。
有餘師說此二不定似律本義(巳上是論文也)。以數少故不
得如律本義者。疏主釋論中似字也。即是此略彼廣。
巳下並是取論文意而釋也。
三處求者。一者緣起。二者戒本。三者廣釋也。
多論亦爾者。多論第四云。不定者。佛坐道場。即決定
五篇戒等。如疏後引是也。此古師意。於三處求。及准
多論文相。伹有夷殘提三。故知定以三罪二罪。為所
防也。
與十律文同者。前引十誦。可信女人。不知犯不犯。不
知何處犯。但是女人是處來去。亦與多論文相同也。
古人云。三罪二罪為所防。離染清淨為能治。非法自
言為所明。如法自言為能治。又以治罪不如。為所防。
如法治罪為能。相傳破云。非法自言為所明者。尼有
自言。應有不定。又復豈容要待自言。方犯不定也。
治罪不如者。過在僧眾。豈可此戒防治罪僧也。首律
師言。以疑似為體。破云。疑在女人。豈成過體。疏主復
以屏露二處。應須撿審。以為所防。今詳。既釋意義巳
通。猶恐人迷。故今更作別語釋之。謂二不定。在於屏
露。涉嫌疑處。行住坐臥。以為所防。如人惡子。制令離
過。故不聽其至可疑處。設若至者。父母必須勘問來
由。此亦然也。崇云。撿未實時。在不定攝。勘撿實巳。即
定聚。何須於此明所防體者。今許律儀防護為議。二
百五十戒體須存。豈容此中無所防體。故以其嫌疑
處。為所防也。問在嫌疑處。容犯一切。不應唯局愛染
諸戒。答理實雖通犯一切戒。然由愛染過失尤重。故
立不定。以染防之。由此亦顯尼有伴故。隱而不立不
定戒也。若唯十誦。亦似通防一切戒故立不定戒。故
十誦第四云。三法者。四夷十三及九十中。趣說一事。
說一事二法。除夷亦爾。又十誦云。但見處來去坐立。
不見婬盜煞煞草過中食等。彼既文言趣說一事。又
言不見煞草過中食等。故知通為染防一切制不定
也。
故自言是非中無二不定者。滅諍揵度末下文。明自
言是非也。
及非上三於離見聞屏是者。逈遠無人。名離見聞也。
故知即非僧尼俗等所住處也。然此後文廣釋中云。
見屏處即是也。
若就多少亦有不定即是或有或無者。此古師意。謂
若多犯即有不定。以其不知定犯何故。若其少犯。即
無不定。准之可知。
尼及俗男亦或不定者。若准真諦云。三果優婆夷。並
得舉罪。唯除第四果。若第四果。必是出家。出家尼眾。
佛制不聽舉罪故也。
今釋初二異於昔解者。昔雲律師有二解。一解云。是
第二。我以文驗。戒本治罪開。餘篇不爾。故知無初。若
爾緣云最初犯戒耶。答諸篇最初。最初犯略。此中最
初。最初犯廣。名同義異不違也。問此中夷罪。在䟦𨷂
前。以此文言最初犯故。問屏不定戒殘。若是初露戒
中殘。應是第二。答廢處論罪。罪實是定。然就處明。俱
有初也。謂屏露處。最初犯廣也。即是諸篇最初犯略。
制廣補略。二不定中。最初犯總廣。故制總廣。以補別
廣也。又更解云。就處總制立二不定。故有別初。即是
最初。就總處以違略也。今師前來立所防義。既異古
師。故釋初二。亦異古師也。如章釋意云。若就所撿三
罪二罪。雖是第二。今就應須撿審取實。謂於屏露泏
嫌礙處。即是初也。
第四門竟云。此中白言等義名毗尼。理實非是滅諍
毗尼也。以此比尼。與滅諍犍度對辨同意。如章可知。
如自言中但引上三者。指此戒文也。
下自言中者。指下滅諍自言毗尼。藥病相對中也。
下是非中具引五篇者。應言具引七聚。即是指滅諍
犍度末下文也。
通俱相似者。理實三處並得引七聚也。
實覓者。謂覓彼犯。使至實處。即罪處所是也。
現前毗尼隨配此二者。一切毗尼。必假現前。隨配自
言及罪處所。即二中攝。不可別論也。
下滅諍自當了知第五門。有人言。僧與女坐。夫容遣
婦。故文言。夫主若見。當呵其婦。生不信心。若尼與男
坐。婦無遣夫。故無不定。今詳。此為防其患。非是為護
遣婦之過也。
尼前二後一者。除殘中二麤語及觸也。
文言即就倚壁而聽者。多論第四。問曰。毗舍佉聰明
利根。大德重人。知比丘與女人屏處坐。何故往。答曰。
是人巳入道迹。深樂佛法。常自說言。聽法有五自利。
一得聞未曾聞。二清淨堅固。三除邪見。四得正見。五
觸甚深法。是以毗舍佉樂法清淨。不以嫌疑自假。見
論十四。此優婆夷。有十男十女。男女各有二十兒孫。
合有四百二十人。國中人民。見毗舍佉多兒孫。男女
皆共平論言。其是好。各來迎取。以為法則。廣解中。初
文六句者。一比丘義。二女人。三釋獨。四釋屏覆。五釋
可作婬處。六非法語也。
文言信樂優婆私者信佛法僧等者。祇第七云。成就
十六法。名可信優婆夷。謂依佛法僧未有稱。能令名
著。僧有惡名。能速令滅(又四也)。不隨愛嗔怖癡(又四也)。離
欲向成就聖(又二也)此律文言。信佛法僧。即是彼律三
不壞。三不壞信為體故。歸佛法僧。即同彼律歸依三
寶。不煞等。五即同彼律聖戒成就也。得利等四。不愛
等四。即是初六差別也。
離欲向者。顯下三果也。謂三界中愛未斷盡。令趣向
盡。故云向也。於中分四。初六信慙具足。次四供養稱
揚。次四善住平等。後二道及道戒。
文言真實而不虗妄者。多論第四云。此是成就無漏
信人。終不故作妄語。若人語言。汝若妄語不害汝命。
若不妄語。當害汝命。即自思惟。我不妄語。滅此一身。
若妄者滅無量身。兼害法身。誓不妄語。人復語。言汝
若妄語。活父母兄弟姉妹一切親族。若不妄語。一切
盡煞。尋復思惟。我不妄語。害此一世生死親族。若妄
語者。流轉三惡。永失人天累世親人。失賢聖出世眷
屬。有復語言。汝若妄語。與汝珍寶種種財利。若不爾
者。則不與汝。即便思惟。我不妄語。失此俗財。若妄語
者。失聖法財。
疏云。若比丘下一句解第三自言不定等者。今尋文
中。若比丘下總有六句。於中初句具引四儀。及自言
作五事之中。隨應具引。是故章中配解第三自言不
定也。餘之五句。於五事中始從不引。後之一事二事
三事。乃至五事並皆不引。合為五句。此並須作罪處
所治。是故章中配解第四治罪不定。疏中作此科判
竟巳。且總解云。此二不定。應對坐中七罪六罪互引
不引。餘三威儀亦爾。然由可信舉坐威儀。故還約此
總舉。一一威儀。互引不引。
理通七罪六罪也者。意說理應四儀之中。須細分別
七罪六罪。明引不引以解治罪。然由緣起。可信女人
總舉坐儀。以告眾僧。不細分別七罪等異。乘勢遂約
四儀總明互引不引。其實理四儀之中。七罪六罪。互
若不引。並須罪處所治也。
釋治罸中昔解初句不舉上四浪引前四等者。謂解
第四治罪不定中。雲律師意云。自言作者夷也。臥者
殘也。坐者提也。到處趣向。即是夷殘等方便罪也。有
人言。古師云。自言趣向是吉。乃至次第配盡五篇者
謬也。初句不舉上四浪引上四者。謂浪引二因二果
也。第二句不舉上三浪引上三者。謂舉上四浪引上
四者。謂浪引二因二果也第二句不舉上三浪引上
三者。謂浪引二因一果也。餘句准思。今師破云。此不
必然。(乃至)並含七以說者。自顯正義。古釋便破也
雖文中列引等者。意說。文中雖自言作。或言臥等。作
通七罪。未必即是。自言相當故。若細論但有不相當。
未得即定也。
唯約不引多少有無罪處所治法文中自言作者未
必唯作夷事等此言作者通四威儀中各作七罪今
總言作者。謂指律文釋第四句治罪不定五句之文。
名為約不引多少有無罪處所治法文也。謂五句中。
前之四句。有引自言。第五一句。全無自言。就前四引
中有多少。故云不引多少有無也。此等並須罪處所
治。故復名為罪處所治法文也。於此文中。餘趣向等。
其義易了。唯此文中。自言作者。通作七罪。如疏應知。
下戒無夷即除作者且約夷說此理通七者。此釋妨
也。難曰。前來言作七者。後戒戒本不說犯。或至釋相
中。遂即除作。故知作者唯顯作者夷故。今釋云。下戒
除夷。且約一相增勝而說。理實亦應有其作文顯作
殘等也。
不應受依止等者。十律第四廣辨其事。義同此律奪
三十五事也。五分第三。沙彌犯吉。不說餘眾。見論十
四。狂等亦開。
巳下疏本第四
心事既捨者。事即財也。
捨有三種者。崇云。古舊諸師。依多論釋。捨有三義。今
解。論無三義正文。據理。伹捨財故。名之為捨。若以捨
心名為捨者。是則單提亦應名捨。今詳。多論第四卷
云。依巳捨罪巳悔。次續心未斷。若更得衣是後衣。於
前衣邊得捨墮。又云。衣巳捨。續次心斷。罪未悔。正使
日得衣之捨突吉羅懺(至後疏中。自引此文)。既准多論。心若未
斷。染後衣犯。又罪未悔。亦染後衣。不同單提心罪未
捨。無相染義。故還依疏。捨有三種。以之為正。問未具
同宿心罪未捨。無二宿開豈非相染。若心罪雖染。無
財可捨也。
咸具三義者。崇云。舊釋凡入捨者。咸具三義。今解不
然。但由不捨。用則有罪。作法捨竟。用則無𠎝。由此一
義。入捨不須餘二。今詳。要須具足三義。以非以巳財
無容捨故。財體不在。無容用故。捨巳無𠎝。彼我許故。
須意可知者。即向所說以非巳財無容故等。三義相
須也。先來相傳。於三義外。更加兩緣。第四輕可隨身。
謂簡覆屋過三之類。第五遍體有過。謂簡過量衣等。
量外有過。量內則無也。復有人言。三義五義。並不應
理。唯有二義。以之為正。一者貪心尤重。取物失方。二
者妨癈正脩。譏過處重。今詳。下九十中二十四戒。具
有此相。故不應理也。
章云。二十四戒者。總為頌曰。讚一展別足非殘。受美
藥須虫水鉢。真脫覆白高床七。更加用虫二十五。(述曰)
一者受尼讚食。二者過受一食。三者展轉食。四者別
眾食。五者足食。六者非時食。七者殘宿食。八者不受
食。九者索美食。十者過四月藥請。十一飲酒。十二飲
虫水。十三過三鉢。十四真實淨施。不問輙着。十五坐
脫脚床。十六看覆過三。十七白三衣。十八高脚床(此下
七歲章中。名為高床下七)。十九兜羅紵床。二十牙角針筒。二十一
過量尼師壇。二十二過量覆瘡衣。二十三過量雨浴
衣。二十四如來等量衣。今詳。用虫水亦應辨異。故更
加之。成二十五也。
三十捨墮細分有三十二戒。章中諸門。或依三十。或
依三十二。隨應當知。三十者。長衣(一也)。離衣(二也)。一月長
衣(三也)。從非親尼取衣(四也。亦名領受戒)。令非親尼浣衣(五也)。從
非親居士乞衣(六領受也)。過知足受衣(七也領受)。一居士辦衣
價(八也領受)。二居士辦衣價(九也領受)。王臣送寶(十也領受)。野蠶臥
具。或名綿褥(十一也)。黑毛臥具(十二也)。白毛臥具(〔十三也〕)。減
六年依三衣(十四也)不牒坐具(十五也)。擔羊毛(十六也)。使非
親尼擗羊毛(十七也)。畜寶(十八也受領)。貿寶(〔十九也領受〕)販賣(二十
也領受)。長鉢(二十一)。乞鉢(二十二也。領受)。乞縷(二十三也)。使非親織。亦
名勸織(二十四也。領受)。奪衣(二十五也)。七日長藥(二十六也)。過前求雨
衣過前用(二十七也。此兩戒合制。過前求邊名為領受戒)過前受急施衣過
後長畜(二十八也。亦兩戒合制。過前受邊名為領受)。蘭若離衣(二十九也)。迴僧
物(三十也領受)。總為頌曰(七言)。長衣離衣一月衣。尼浣衣乞
過是一居二居王臣敷擔羊二寶販長鉢縷勸奪藥
雨急離迴僧物。
外財淨施者。真實淨施也。今詳。亦可三十之中言具
三義。或五來者。謂要實是屬巳財物。非由淨施。即名
屬他。由此應知。九十之中。真實淨施。闕第二義。何以
然者。謂由輙取。而得提罪。非由著用。著之有罪。豈同
三十。巳犯之物。用用吉羅。故知闕於非對。現在受用
有過也。此真實戒。於三十戒最為大妨。今既釋通。諸
難都息。亦有難言。聚過三鉢。若非巳物。有人盜取。誰
邊結罪。此難非理。如損護主。豈由巳物耶。
食味是通者。一准人情。凡所食噉。理須供人。二准文
驗。如一比丘。作殘法竟。一切共食。皆不犯之。由此二
義。故知是通。若論鉢衣必是別屬。如有一人。作淨施
竟。若與餘人。更須作法。故知別屬。自下章中數有此
義。唯此應知。更不復辨。
二離者。衣戒及第二十九六夜離衣戒也。
長等五者。長戒也。謂十日衣長鉢長藥急施過後是
也。即前所列第一第三第二十一第二十六第二十
八戒是也。
五敷者。即前所列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
十五戒是也。
自餘領受者。即十四領受。即前所列第四第六第七
第八第九第十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二第
二十四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三十是也。
鉢無共用者。釋長鉢不共犯也。謂若自用。即自犯長。
理無共犯。設若共用。不犯捨墮。以其共乞。尚不犯捨。
況知共畜。爾不犯捨。故引多論。二人共乞一鉢。但得
吉羅。以為證也。既不同犯。故畜長鉢。許對同活。作說
淨法。亦得成就不。疏中自釋如是。
餘者可解者。一月六年不祿及藥雨浴衣等。皆為巳
畜。各有別為。無同犯義。
若有遠行令在家者說淨(乃至)是以不犯者。問先共畜
長。令在家者加其淨法。而今不加在家者犯。既是共
畜。如何捨之答此依令捨。既是同活。各遍為主。無分
義故。故得總捨。
共有一飲長衣未說淨者。此中意說言。若淨施他。三
義不具。縱使尼浣。不得入捨。今詳。非由淨施。即是屬
他。前巳釋訖。
多論二人共一衣等者。多論第五文也。為欲辨異。故
引之也。
如此說時更有六戒不同犯者。不然。應言七戒不同
犯也。謂於外更加長衣。章中前來巳自分別不共相
故。
餘十五共犯者。今詳。亦未盡理。於十五中。畜長衣遠
行不犯。理須餘之。又如取尼衣。從非親乞衣。擔羊毛
等。對面共取。可言同犯。若不共取不共乞擔。何容共
犯。故應思擇。且衣十五頌曰。長衣取取尼衣。乞衣一
二居。王擔擗二寶。財縷勸急迴。
如結集說者。七百結集擅行十事。於布薩日。檀越布
施金銀。而共分之。問言得受不。答言不得。何處制。答
因䟦難陀制。
利有共別者。於五利中長衣可共。自餘離衣展轉別
眾不屬等四。無共受義。如教人乞衣過足等。使人為
巳。皆容遂情。隨應當知。
且依章中。除十一巳。束餘十九。以為頌曰(七言)。長衣二
離一月衣。尼衣乞衣及過足。一二王擔財二鉢。勸織
長樂雨急四。身口止作業共身犯為身犯者。身止不
會。口止不捨。身作離去。闕無口作。亦得說為身口止
作。作唯屬身也。又身經宿。名曰共身。餘多釋諸。謂初
受持名為口作。身合掌等名為身作。合口不捨。名為
口止。不合掌等。名為身止。身衣互在。是共身犯。此釋
恐非。以其不據犯時說故。又闕身去義不具故。
餘十二領十二領受身口假他身者。自口乞求。自身
領受。他身授與。故曰也。十二領受。即後門中十四領
受。除二實是也。
六擔用者。用謂過前用也。
浣上犯染打染打亦爾者。謂染上犯浣打也。打上犯
浣染也。
五過者。五長是也。六作者。五敷乞縷也(尊者云。應名六成。以其作
時不犯故也)。
故有二句者。奪衣戒云。若自奪教人奪。取藏舉之。尼
薩耆。奪不藏吉。若著樹上攝上。乃至地敷上取離處。
尼薩耆。不離處吉。古師云。我准此文著樹上等。重重
有犯。疏主意云。前自奪等。是現前奪藏舉方犯。後句
若著樹上等者。不現前奪離處即犯。非謂重犯也。
引文可知者。文言此捨墮衣應捨(即捨財也)。捨巳當懺悔
(即捨罪也)。僧即應還此比丘衣(即還衣也)。若不還。轉作淨施等
吉(即不還結罪也)。
又寶等三者。二寶及綿褥也。下皆准之。
十六杖者。應須受持外淨施。若不淨施。犯捨也。下文
云。大釜釜盖大瓮及杓。小釜釜蓋小瓫及杓。洗瓶瓶
蓋瓮及杓。(述曰)此中總有二釜二瓶四蓋四瓮四杓也。
有中俗道別辨異可知者。謂諸作法辭句。對俗對道
對僧對別。各各不同。一一戒中。自有明文也。
或四法如對僧等三人者。一集財。二所對境集。三修
威儀。四捨辭句。如下釋文。義自當顯。
或可無法者。尊曰。此具二法。一集財。二斬壞也。
釋懺罪境中。章云。寶等三戒專唯對別者。問既唯對
別得別眾懺不。答此三及餘戒並容別眾懺也。有人
言。界內無僧。可對別人。若有僧者。集僧方懺。若不爾
者。受懺單白何所用耶。今詳。若樂僧中乞懺。須白受
懺。若意不樂僧中懺者。別眾亦得。上下無文。云對首
懺。別眾不成。西方行事。亦並許其對首別懺。又觀此
律。說戒犍度僧盡犯罪不。不識名相。客比丘來。知彼
比丘易教授者。將在屏處。令餘比丘眼見耳不聞處
立。教令如法懺巳。還至彼比丘所。作是言。此比丘所
犯罪者。今巳懺悔。(述曰)既言眼見耳不聞處立。似是別
眾也。問所以捨罪還衣。有羯磨法。捨財中無。下自當
辨者。准下義中。應答云。懺除往業。永非作法。又對別
人。故宜須白。
還衣有法者。僧眾還衣。理無自與。若不作法。事難齊
彼。論其捨財。捨財現事非排往業。又作法非永。又總
對僧。故不須白。又是別人行施。出在彼心。非知能決。
何須作法。
對僧法六者。一乞懺。二請懺主。三受懺白。四正捨罪。
五呵責治。六領受立要也。
三人下五。謂除乞懺。又受懺主。須白邊替。人受懺白。
故五也。
一人有四。又除白邊人也。
四者除乞鉢一通餘一切者。僧六中除乞及白。餘之
四法。通一切戒也(有疏本云。餘通一切者。誤也)。
五者除寶等三及乞鉢餘二十八戒等是者。寶等局
四。鉢唯局六。餘二十八通對僧別。於中除對一人巳
外。餘並具五也。
寶等三局唯四法者。今詳。捨寶雖不對僧。捨巳懺罪。
何妨對僧。若許對僧。非唯四法也。故多論第五。畜寶
戒云。說淨巳。然後入眾悔過也。
多論六句者。彼論第四卷也。五六兩句。彼並犯捨突
吉羅懺。又云。言次續者。非是曰次續。以心多求。次續
不絕。是次續。問第三第五。義何別耶。答第三據懺罪
曰得衣。然衣久巳捨訖。第五即於捨衣。曰更得衣。故
不同也。
雨衣過前受者可爾者。謂過前受。未令受持容染犯
長。故經宿還也。
餘諸戒等若捨即還容為長染者。章中且是純據衣
說。若貿得食七日藥等。隨應當知。
長藥共餘者餘捨者餘並者即還者。若貿得七日藥
等。亦隨應思知。
上來所辨據其重犯者。敘古師義也。古師意云。販賣
等衣。巳犯捨墮。復由犯長。染此販財。更犯捨墮。未捨
販財。尚自被染。若與長財。令捨之時。若即坐還。灼然
被染。故須相從經宿還也。
若作不重犯釋者。巳下疏主破其重犯義也。
若與長等令捨亦須經宿者。疏主意云。未捨之前。雖
不被染。不同古釋。巳捨之後。財體既淨。若還入手。即
容被染也。
其財物不可全別者。謂此雖有販長不同。而此非如
鉢衣性異。衣衣相望。不全別故。故相染也。餘釋非理。
不勞記之。
任情所尊者。此師意言。販賣等財。捨前捨後俱不被
染。故唯五長。須經宿還。今詳。取前相從。並經宿好。昔
下文言。所有過七日藥蘇塗扃蜜石蜜與守園人(古人
謂此為初得藥日也)。若至第七日。捨與比丘。比丘應取食(古謂此是
第七日得也)。若減七日。應還此比丘。應白二與(古謂此是第二日以
去。至第六日得也。言減七日者。即是中間五日也)。今師言。言減七日者。謂第
三日巳去。至第七日。其所得藥也。此亦要須經宿方
還。又文言至第七日捨與比丘者。即是第二日藥。至
第八日。滿七日也。
似不得差互者。僧捨僧還。別人捨別人還。非要本作
法人還之也。
還法或二一者。若汎論者有多種二。第一即日經宿
二。第二就即日中直還轉還二。第三就經宿中還鉢
還鉢還衣二。還鉢還藥還衣二。今疏意欲談初二也。
所言一者。或相從經宿一。或俱即日一也。
若究竟損減盜門所收者。善見十四云。若不還得吉。
若受巳知非巳物。因施方便收匿。此物隨直得罪也。
祇律有五種捨者。於中二寶。彼律第十卷說也。
迴僧物。彼律第十一說也。
黑毛憍奢者。彼律第九卷說也。黑毛者。即此律中純
黑羺是也。憍奢耶者。即此律野蠶臥具是也。
黑白毛臥具者。即此律二分黑三分白臥具是也。
對羊者誤。彼是䍩也。
多了羊者誤。彼是眾多耳羊也。
餘三捨同此者。一者長衣等諸捨。於中長衣。如彼第
八卷說。餘捨不可具敘。二者長藥。三者乞鉢。並如彼
律第十卷說(巳上辨祇律)。
餘二捨同者。乞鉢如彼第五卷說也。長衣等諸捨。於
中長衣。如彼第四卷說。餘捨不可具敘。
明了論復有不同相者。論云。財總能成尼薩耆。准明
了疏中釋者。二離一月長衣鉢藥。此六並二種用。謂
捨與僧。僧應還。問須此物不。須者應還。若不須者。即
與僧用。於中長藥復有差別。有病服蘇。二日四日。病
差應捨。滿不捨滿七。得尼薩耆。應捨與僧。比丘有病。
僧還捨與。比丘得巳。捨與白衣。白衣還捨與本比丘。
比丘得服。若主無病不復須者。僧欲須用。亦須捨與
白衣。如前廣說。奪衣乞衣迴僧。一二居士過足。此六
並捨還主。比丘不得更取此物。若無本主。應捨與僧。
除迴僧物。餘者本主不肯取者。亦捨與僧。其迴僧其
局捨還僧。取尼衣還本尼。尼身不存者。捨與尼僧。不
得捨與大僧比丘。不得却取。乞鉢同此。所餘諸戒。并
捨與僧。
十八戒二人同犯者。頌曰(五言)。長離月乞衣。過一二王
畜(畜寶也)。貿販鉢縷勸(乞鉢也)。奪藥忽迴僧
十五過除藥者。沙彌既與大僧受食。故受藥法。不同
大僧。由此應知。受戒竟後。口受法失。口受既失。故不
犯長也。
十四戒任運者。義猶未盡。如取尼衣。從非親乞。乃至
迴僧物等。教之為巳。後即受戒。豈無任運耶。隨義應
思。
坐具臥具等差而生過者。差謂差違也。謂越二知之。
如過知足戒。律文中說。在家人知足。出家人知足也。
○長衣戒
百一物者。百者凡也。凡畜助身之物皆一也。非謂百
枝也。有人不達。浪為妨難。故多論第五。畜寶戒云。百
一物教。不須作淨。不入百一。皆應說淨。百一物各得
畜一。百一之外。皆是長物。
第四人開諸重物者。婆沙八十四云。曾聞苾芻於日
後分來詣佛可。求好房舍。佛勑阿難。與好房舍。阿難
受勅而授與之。彼苾芻言。宜淨掃灑。懸繒幡蓋。燒香
散花。敷耎床褥。安置好枕。我乃受之。不爾不用。阿難
於是具以白佛。佛言隨索皆應與之。爾時阿難具辦
授。苾芻受巳。於夜初分。起淨解脫。因是次第起餘解
脫。諸漏永盡。成阿羅漢。復起神通。於晨朝時。乘通而
去。阿難於後不見苾芻。尋往白佛。佛告阿難。汝勿輕
彼。彼於昨夜。起淨解脫。廣說乃至晨朝巳去。然苾芻
從妙勝解樂淨天沒。來生人中。彼若不得淨妙房。乃
至不得極果神通。涅槃三十六亦同。多論第四云。眾
生根性。唯佛知之。不應致難。此比丘從第六天來生
人間。隨本所習。而度脫之。分別功德。論佛藏經。經中
說有一面王比丘。初生有衣。隨身長大。受此一衣。變
為道服。准此復有一衣比丘。即有五種之差也。
制意者。多論第四意也。
制下二人者。第三第四人也。
財體不同者。一月衣者擬替三衣。十日衣者汎示長
衣也。
豈可染故在初者。昔解長衣。由傍通染。故在初明。言
傍通者。謂除二離二寶二毛二鉢及藥。餘二十一。得
入手時既犯墮。復過十日更犯長𠎝。言傍染者。先犯
長衣以為染。從得尼衣。即犯二罪。被長染故。餘准此
知。彼二說有竪通竪染。言竪通者。犯長捨懺。復不說
淨。重重有犯。言竪染者。即初日衣。染下九日。更有問
答。既是非理。不勞敘之。今師意言。如是一切豈可染
故初明者。如婬漏失小妄語等。豈染故初耶。
如此解時長衣得作三衣者。伽論第二云。問頗有比
丘。過十夜衣。即此衣一夜犯離宿耶。答有。過十夜巳
作衣受生。界外明相出。(述曰)即犯長衣犯離宿也。計理
捨時但捨離宿。一衣之上無二過故。先時犯長。直爾
懺提也。
多論指疊者。多論第四云。令色如法也。
三擯即三舉也。多論第四。不離衣宿戒。解明相云。三
色中白色為正。此既論曾聞并汾黑相。啜粥定犯非
時食也。
故壞及不應量名境差者。要初應量。後時故壞。仍自
心錄。作不壞應量想也。
被逼說淨者。餘皆言上方便中。非情除強。今被逼者。
乃是錄差。今詳非類。全不假人。以為境者。說杌無強。
不淨施犯。由不對人。人邊說強。是疏意也。
六群比丘者。多論第四。一難途。二䟦難陁。三迦留陀
夷。四闡那。五馬宿。六滿宿。二人得漏盡。入無餘涅槃
(第三第四人是)。二人生天。又云犯重戒。又云不。若犯重者不
得生天(初二人是)。二人墮惡道生龍中(五六人是)。二人善解筭
數陰陽變運(初二人是)。二人深通射道(三四人是)。二人善於音
樂種種喚(五六人是)。二人善於說法論義(初二人是)。二人深解
阿毗曇(三四人是)。二人能事事皆一巧說法論議。亦解阿
毗曇(五六人是)。又云。六人無往不通。通達三藏十二部經。
內為法之梁棟。外為佛法大護。二人多欲(初二人是)。二人
多嗔(五六人是)。二人多痴(三四人是)。又云三人多欲(初三四人是)。二
人多瞋(同前)。一人多痴(第四也是)。五人是釋種子王種(除第三人)。
一人是婆羅門種(即第三人)。六人俱是豪族。共相影響。相
與為友。寬通佛教。文言迦葉不在者。覺支引多論第
四離衣戒。當時大迦葉。經營五大精舍。一者耆闍崛
山精舍。二者竹林。餘有二精舍。是時經理竹園精舍。
(述曰)此不相當。彼因經理開離伽梨。非此緣起。此律文
言迦葉不在。若准見論十四。是舍利弗。故彼文云。阿
難言。除佛世尊。餘聲聞弟子悉無及舍利弗。是故阿
難若得袈裟。染治好者。奉舍利弗。若得時食非時七
日盡形壽藥。於中好者。亦奉舍利弗。若有諸長者。有
子欲出家。來求阿難。阿難教法求舍利弗。舍利弗言。
夫為長子。應供養父母。是故我應供養世尊。然阿難
悉作。令我今得無為而住。是舍利弗恒敬阿難。若得
衣食。於中好者。先奉阿難。是故律本中說。欲奉舍利
弗。(又云)問曰。阿難何得知十日還。答舍利弗欲遊行時。
來至阿難所。語阿難言。我欲行某國某國。某時當還。
長老。當好供養世尊。慎莫懈怠。若世尊為四部眾及
天龍說法時。長老當為我說。若世尊覓我時。長老當
遣人來報我。舍利弗在諸國。或遣信來問訊世尊。問
訊世尊巳。往阿難所問訊阿難。問訊阿難言巳。語阿
難言。我某日當還。是故阿難知舍利弗九日十日當
還(此律迦葉准彼義思)。
餘戒餘利者。此間三戒。是德衣中長離二利。下皆及
別不囑等三是餘三利。對辨同異也。
見論一解三衣具足竟以未足不犯故者。計理得衣
擬衣。作三衣。可言未足。說為不犯。若得擬作裙等餘
衣。理應成犯也。然見論無此正文。謂是義准彼十四
云。衣竟者隨因緣得衣竟(蓋是隨施等。得三衣也。故章云。三衣具等。論文云)。
或望衣竟。或望斷(此謂失得衣分齊。失德衣巳。即容犯故。故論次文云。若迦提月過。若
出功德衣。如是眾因緣〔名〕竟也)。
通違非時時利者。過前十日。即違非時。過後是違時
也。
如律說者。彼五分第四云。一者別眾食。二者數數食。
三者食前食所後。行至餘家。不白餘比丘。四者畜長
衣。五者別宿不失三衣。
互說不定可知者。由其諸文無有定據。故言不定。謂
若以五事故開受德衣。德衣即在迦提之前。若准見
論云。若迦提月過出功德衣。如是眾因緣亦名。竟即
迦提月似有前列故也。
此三時利者。三箇戒各有時利開。
人解多種者。古師意言。下皆別不囑等。非是專得時
衣利故。是故彼文不得先除。如章次後引之也。
答此三專得時利等者。此即且敘古師義也。謂此三
戒。若在一月五月之中。決定即得長離之利。下背別
等。雖在一月五月之中。不即得受皆別等利。要於一
月五月之內。復假施食及衣。方得皆等也。故下文云。
餘時者。有迦絺五月。無迦絺一月。若復有餘施食及
衣。今師意言。亦可皆別等。亦定得時利。然下文言。有
餘施食及衣者。謂一月五月外。汎爾施衣食。亦是開
限。非謂要在一月等內也。
祇中即出十捨者。祗律第八。長衣戒云。捨迦絺那衣
有十事。受衣捨。衣竟捨。聞捨。出去捨。失去捨。壞捨。送
衣捨。時過捨。究竟捨(彼律二十八人此十捨)。見云。長二搩手。廣
一搩手。乃至此是最下衣(巳上並是見論第十四文也)。
與房非類者。二房戒中云。房是過中制。衣是滿中制。
以過中制故。房舉未犯位。衣是滿中制故。須出犯位。
所以然者。長衣內開外亦開。作法外開位。故須舉犯
以開不犯。此出外開極小量。房內開外不開。無有作
法外開者。故舉未犯位。即是內開極大量(所以然者。謂徹何以
衣房兩位。犯不犯殊。疏意釋言。長衣將法。以開過量。須舉滿位。以開不犯。房無用法。以開過量。故舉如量。顯過
量犯。上來據七搩十二搩。為問答也)章云。若爾。若使說淨等巳下。即續
上來釋難之次。更為此問也。謂將淨法。對處分法。顯
房衣量。何等須法也。
六搩四搩未犯者。見論十三說也(此即據六搩量作問答也)。
其猶過量者。過尚須法。免不處分。況於減量。寧不處
分也。
亦惱施主者。互過亦同。俱過惱施主也。
隨財段數者。見論十四云。若多衣縛束一處。過十日。
得一罪。若散衣不縛束。計衣多少。隨得罪。
有人存其到句合為七十四者。到句二十八。帖前轉
降合七十四也。言到句者。諸初日得。更無迴改。以其
初日是染本故。必不得言初日不得。唯約下九。將尾
鈎頭。名為到句。此到句要從第三章門起首。謂八日
得。兩日不得。且唯轉降作第八句。應言一日乃至八
日得。九日十日不得。續此轉降。即為到句。謂第十日
留一空日。將一空日鈎第二日。為一到句。尾後須留
一箇空日。如是却鈎成一到句。第四章門。三箇空日。
初將尾後二箇空日鈎第二日。次將尾後兩箇空日。
却鉤第二第三兩日。尾後亦留一箇空日。如是却鉤
成兩箇到句。第五門有三句。第六門四句。第七門五
句。第八門六句。第九門七句。第十門無也。如是總計
有二十八。今師破云。以其注中頭尾不似到故者。此
第九門八箇空日。若作到句。得成七句。且如將尾一
箇空日。却來鈎頭。為初到句。即應說言。一日得。二日
不得。三日得。四日巳下一向不得。據此三日。應言是
得。注中乃言三日巳下一向不得。此即頭不似也。第
七到句。尾留一空。將七箇空鉤第二日乃至第八。此
即應言。一日得。二日三日乃至八日不得。九日得。十
日得不得。既作到句。九日須得。而今注中九日不得。
此即尾不似也。亦藥鉢等戒。並有此妨也。寧可別義
以立到句。若似此章。義不可也。有餘復立二十六。起
間句。亦從第三門起首也。此第三門總有八句。第一
句一日得。二日不得。三日得。四日不得。五日巳下得。
第二句。一日二日得。三日不得。四日得。五日不得。六
日巳下得。以其兩空間。於八有降。使轉下成七起句。
第四門三空間七有為五句。第五門四空得成一句。
又有人言。第七門巳下不得成超。尊者曰。第七門。四
有間六空成四句。第八門三有間七空成六句。第九
門無無超句。為與到句同故。如是總計二十六句。帖
前七十四。合一百句也。
以初對初所犯是同者。若不淨施。不遣與人等。即是
十日得衣。義無異也。
故使有無不同齊少此一者。得門有其初門十日並
得。下之七門。齊無初門也。故章前云。淨不淨但有九
門。𨷂無初門。下六同然等也。
以九對九為其有無不同及法差別者。不得遣與人
失等是無壞。非衣忌去等。是有淨施。是法差別也。此
有無義。與前有無義別也。
不犯不同者。有無及法並容不犯也。
淨施對文者。對下真實淨施戒也。以其此文雖有淨
施之言。而無淨施之法。
此忘財體者。今詳。實有而迷為無。如章所說也。若雖
知有。一向本迷。謂作法竟。理亦開限。若准見論云不
以想脫。僧祇第八云不作淨。謂淨想過十日犯。即不
開也。若知有財都不在開。無心謹護故也。
隨著多少等者。見論十四云。若犯捨墮衣不捨不懺
悔。隨著一一突吉羅。若一著不脫乃至破。一吉。祇第
八云。受用不淨衣故。隨用得越毗尼。若觀此律文勢。
義似不然。應言若捨墮衣不捨。更貿餘衣。
一提一吉者。吉是不應之吉。提是本衣之提。所貿親
衣。不犯販者。理亦由前非法心染。然悲文意也。著用
之吉。乍可別立。
准自言毗尼者。下滅淨法云。若欲在僧中懺者。應往
僧中。偏露右肩。脫革履。禮僧足巳。右膝着地。合掌白
如是言。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甲罪。今從僧懺悔。
如是三說。
對文可知者。至下疏中。當次第釋也。
此等十二須具意者此須說之者。今詳。先來諸家章
抄及講說者。多集浮言。廣開章段。至於行事。卒尋難
曉。今且應依行事所要。開為三門。一明罪累多少有
無。二辨懺罪次第階品。第三正辨捨懺還法。
第一且辨罪多少者。如章云。凡欲捨時。先須知巳財
事現不現。(乃至)十罪者。一長衣等。現在有何捨墮。二長
衣等。巳用壞盡直懺罪(牒訶還須云。故畜長衣等犯捨墮。此衣等巳用壞盡。乃至
廣說)。三覆藏提罪犯吉。四即此吉罪隨夜展轉覆藏犯
吉。五著用犯吉。六即此覆吉。七即此隨覆吉。八僧說
戒時。二處二問。犯嘿妄吉。九即此覆吉。十即此隨覆
吉(此十罪中。不必具有。故章云。或一或二。乃至十罪)。
第二門懺罪次第階品者。如章云。先懺輕𠎝。後次捨
財。(乃至)不同祇律者。先明次第。章云。雖言先懺輕𠎝。後
次捨財。計理本來因財生過。應先捨財。次懺諸罪。明
了論云。先捨物後方顯說滅罪(巳上論文也)。當今行事。並
皆然也。次辨階品者。章云。以輕重之罪。既不合總悔。
故致階降。其位有四等者。南山律師。但存三位。准理
應然。故下人犍度云。時有比丘犯殘。若作殘意覆。應
教作吉懺。巳後亦覆藏犯提。乃至惡說亦如是。(述曰)既
文先合懺覆藏吉。故知覆藏及隨覆藏。義類同故。合
為一位。就根本中提及著嘿。罪性既殊。理無一藥能
頓除遣。故復須分提吉之別。故成三位。故今行事先
懺提下。及著嘿下。覆與隨覆六品吉羅。次懺著嘿二
品吉羅。後方正懺波逸提罪。故分三位也。計理但有
八品吉羅。南山復存九品吉羅。以其提下親生覆吉。
義同著嘿親從提生。故存親覆及著嘿吉。以為根本。
於中各有覆與隨覆。故成九品也。今且依前八品為
正。次辨懺法者。章云。此之三位悔並責心者。疏意准
下增五文云。復有五種犯。遂即次第配彼五篇。故知
吉羅唯責心懺。今詳。恐違母論明文。故今所辨吉羅
之中。自有責心。及有對首。欲釋此義。應具引下增五
律文。復以母論。隨便注釋。律云。復有五種犯。或有犯
自心念懺悔(母論第八云。有〔妄〕誤犯者。心念自責滅也。心念自責者。眾學中不故作者是。述
曰。此顯責心吉也)。或有犯小罪。從他懺悔(母論云。故作下者。一人前悔者。是名
輕也。述曰此顯對首吉也。此律亦言以作故犯應懺吉。若不故作犯吉。即同母論二種吉也)。或有
犯中罪。亦從他懺悔(母論云。故作中者。自性蘭提提舍尼。是名中犯。一人前悔。述曰。
提舍尼。既配中罪之中。不同疏意也)。或有犯重罪。從他懺悔(母云。重者十三殘。殘
邊蘭夷邊蘭。此是懺悔中重者。述曰易解也)。或有罪不可懺悔(母云。不可悔者。四重
突吉羅波逸提偷蘭。此罪不可悔也。述曰。四重即四夷也。吉即滅擯吉也。提即打佛提。蘭即出血蘭也)。然
疏主意。以初心念純配吉羅。第二從他以配提舍。第
三中罪以配提罪。餘配同前。故立吉羅。一向心念。今
釋既異。故存吉羅。二種懺異。明了論疏云。重者獨柯
多。輕者名學對。若不動身口者。即輕責心即滅。若動
身口者。即重對人懺方滅。此間不解分別其異。通名
眾學。此為謬矣。今三藏亦言有兩種吉羅。南山律師
亦存兩吉。故今所辨八品吉羅。並對首懺。今時行事
亦然也。若准章中。並責心者。恐罪不滅。行事應知。治
辨懺法不同祇律。如章云。不同祇律者。彼律第八。提
吉合懺。今三藏亦爾。且祇律云。長老憶念。我某甲比
丘尼。長衣過十日。巳於僧中捨。此中犯提。及受用不
淨衣。隨用得越毗尼罪。是一切罪。今向長老。誠心悔
過。不敢覆藏持。問言汝自見罪不。答言見。汝更莫作。
答言頂戴持。如是三說。此律人犍度。既云七聚。並先
懺覆藏吉羅。故不同祇也。
第三門正辨捨懺還法者。復開二義。一者先須緣境
立心。二者正辨捨懺等法。先辨緣境立心者。如章所
引云。凡欲懺者。無問重輕。依明了論(乃至)如捨墮別抄
所說者。真釋云。提舍那者。翻為顯示。亦翻說罪。亦翻
發露。言罪因者。或因貪等。或因諸見。或因忘誤。或因
放逸。或怖畏等。作如是罪。言緣起者。或由非時食。或
飲酒等。故成於罪。言體相者。此是殘罪。或提罪等。言
過失者。有五過失。一能障涅槃。二障涅槃道。三能生
他不信敬心。四能增長自身惡等業。五能感惡道報。
又應了知作罪處。是故言等(上來即是緣於罪性可厭之境也)。言可
親信人者。彼於我好。若向說罪。不生惡心。不向餘人
轉道說我。故言可親。決知彼人戒行清淨。故云可言。
若對同犯罪人說罪。罪即不滅。南山云。必須根本俗
人巳來。不破十戒具戒。及犯巳能悔。以成清淨者。然
後受懺。昔人妄引五分不同分犯者。彼開臨命終時。
同犯不同犯俱開。今是閑預。必是非法。今三藏云。初
篇若犯事。不必可治。第二有達人須二十。若作輕過
對不同犯者。而除悔之。今詳。三藏目囑西方。何須不
信。又不同者。律攝要取不同篇犯也(上來即是緣證明境)。言求
受對治護者。如犯非時食。今更求受不非時食護也
(上來即是立要勘心也)。章云如捨墮別抄者。疏主更有別行捨
墮別抄。可二十紙許。彼吉羅皆責心懺。今不依之。故
不須敘。
第二正辨捨懺等法者。捨還離合。上義門中。如章巳
辨。今且離明。先辨長衣。餘可准此。於中有四。一捨財
四(一集財。二對境。三修敬。四捨訶也)。二捨罪六(一乞懺。二對主。三作白。四正懺。五呵責治。
六領受立要)。三還財。四不還結罪(此之文義。隨疏應知)。今且應依。時
人行事。多在戒場。或自然界。對一人捨。廣敘其義。餘
對僧等。即准此知。第一且明捨財法者。律既不許別
眾作法。故須求一清淨比丘。共往戒場。或自然界。若
是大者。先脩威儀。偏露右肩。脫革履。禮足䠒。手捉
衣(若是小者。恣其禮足)。口云。大德一心念(對二人應云。二大德一心念。二三人准此)。
我比丘某甲。故畜一段長衣(二三段等。准此稱之。若物全多不可分。得言眾
多。若伹可知。即〔得〕稱。若是匹帛。須言長財)。過十日(下九日染犯者不須此言)。不淨施犯
一捨墮(或隨數稱)。今持此衣(或財)捨與大德(或二人三人等。准此應知)。第
二辨捨罪法者。前巳立義。提吉不同。分為三位。第一
先懺覆與隨覆六品吉羅。於中復二。謂先應請所對
懺主。具儀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請大德。
為突吉羅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突吉羅懺悔主。慈
愍故(一說。答云可爾)。次正懺罪。具儀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比
丘某甲。故畜一段長衣。過十日。不淨施。犯一尼薩耆
波逸提罪。又因著用犯捨墮衣。犯突吉罪。不憶數(或稱
一二等數)。又經僧說戒二處三問。犯嘿妄突吉羅罪。不憶
數(或隨數稱)。犯此三位根本罪巳。各不發露。經夜覆藏。犯
突吉羅罪。不憶數(或隨數稱)。展轉逕夜。復犯隨䨱突吉羅。
不憶數(或隨數稱)。此中六品覆藏隨覆藏突吉羅罪。今向
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願大德憶我(一說。懺主答云)。自責
心生厭離(犯者答云)。爾(祗云。頂戴持亦好)。第二位懺兩品著嘿吉
羅(更不須請懺主。前巳請訖故也)具儀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
甲。故畜一段長衣。過十日。不淨施。犯一尼薩耆波兔
提罪。由犯此巳。著犯捨墮衣(或財)。犯突吉羅罪。不憶數
(或隨數稱)。又經僧說戒二處三門。犯嘿妄突吉羅罪。不憶
數(或隨數稱)。今向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願大德憶我
(一說。答云)。自責心生厭離(答云)。爾(或云頂戴持也)。第三位正懺根本
波逸提罪。於中亦須先請懺主。具儀口云。大德一心
念。我某甲比丘。今請大德。為尼薩耆波逸提懺悔主。
願大德為我作尼薩耆波逸提懺悔主。慈愍故(三說。或除
尼薩耆言。亦無妨也。答云可爾)。次正懺悔。南山云。應略說法。告云。佛
言。我為諸弟子結戒。寧死不犯。比丘之法。本無積聚。
涅槃經云。不名為僧。若犯離衣。應云比丘之法。正有
三衣鉢盂。行必隨身。猶如飛鳥羽翮身俱。故違佛教。
豈成佛子。如智度論第十五云。破戒之人。妄食信施。
所執鉢盂。即洋銅器。所著衣者。是熱䥫鍱。乃至由破
戒故。受無毛虫。或噉糞身。隨機三五句而巳。然或頑
鈍。雖聞苦語。未動其心者。不必須示。亦勿受其悔過。
以相續故也。又對解法之人。自心慚懼者。亦不勞為
說法也。其懺詞者。具儀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
丘。故畜一段長衣。過十日。不淨施。犯一尼薩耆波逸
提罪。此衣巳捨與大德(或捨與餘人。應言巳捨與某甲)。此波逸提。今
向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樂。不懺悔不
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覆藏。願大德憶我。清淨戒
身具足清淨布薩(三說。答云)。自責心生厭離(答云)。爾。或言頂
戴持。第三還財者。既對一人。但須逕宿直爾手付。無
別作法詞句也。第四不還結罪。如文應知。上來廣依
對一人法。具分別訖。今律文中。是對僧法。若欲釋文。
即以上來捨罪捨財還及不還四位之義。對文辨異。
亦為善好也。
次當隨疏釋四位文。第一捨財。於中復四。一者財集
制捨。文云。此捨墮衣應捨。疏釋云。今解捨財。文言此
捨墮衣者。財集應捨(廣說乃至)。人但有情。彼容礙此。是故
不類。如疏應知。販賣五種者。以時易時等四藥。及波
利迦羅為五也(如販賣戒。應知)。第二所對境集。文言與僧若
眾多人若一人。不得別眾捨。若捨不成捨。突吉羅。疏
釋云。二與僧等者巳下乃至非重之謂也者。非如僧
殘以罪重故制對僧懺。今此但欲令生慇愧。非謂罪
重而令對僧也。第三捨之威儀。子言捨與僧時。往僧
中。偏露右肩脫等革屣。向上坐禮。胡跪合掌。疏釋云。
若不謙卑。巳下乃至闕無禮足者五法。謂一露肩。二
脫屣。三禮。四胡跪。五合掌。文雖合掌。而今行事。合手
投衣。第四正捨詞句。文言。當作是語。大德僧聽。(乃至)今
捨與僧。疏釋云。對眾捨物。理合宣情。巳下乃至理亦
應得者。文中出法。故不具足。理須稱長衣財數。及罪
數等。准前對一人釋之。章云餘皆類然者。除長衣巳。
餘離宿等。亦類此知也。
第二捨罪六者。一乞懺悔。二請懺主。文云。彼捨衣竟
當懺悔。即對此文。疏中釋云。次下懺法悔。(乃至)佛開同
不同得者。謂雖此文略無乞懺。及請懺主。義應有之。
章云。乞懺之文。不須一一牒事周是。准而可知者。三
人巳下全無乞詞。今辨對僧。須有乞詞。秉法之人。應
先索欲問和。和訖。方令乞法。應云大德僧聽。我某甲
比丘。故畜一段長衣(或財)。過十日(下九日染犯者煩除此竟)。不淨施
犯一捨墮(若合捨者。續次即牒離伽梨等犯捨墮。乃至二十九戒)。是衣巳捨與
僧(若云巳捨與三比丘某甲等。若因緣等。應言是衣巳壞等)。此中一尼薩耆波逸
提罪(若眾多不憶數等。隨應稱之。准下滅諍提度云。若欲在僧中懺悔者。應往僧中乞。文既〔文〕不倒提吉
等異。故知除其責心吉外。餘皆容入僧中乞懺。而今行事多不存之。設若存者。即應續次牒八品吉。不須唯同
懺中別懺)。今從眾僧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比丘懺悔。慈
愍故(三說。前雖巳引自言毗尼乞懺之文。文既不具。故應依此)。次辨請懺主詞。白
如上對一人中巳具辨說。伹於此中。雖請巳訖。而受
懺者。未得即許。先須白僧。後方許之。第三明受懺者。
作白和僧。文云。受懺悔人。當作白。(乃至)如是。疏釋云。雖
可別請。事既經眾。(乃至)故宜須曰者。文中不具。應先須
索欲問和巳訖。詞句應云。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故
畜一段長衣。過十日。不淨施。犯一尼薩耆波逸提罪。
是衣巳捨與僧(或若與別人者。隨別人名字稱之)。此中一尼薩耆波
逸提罪(或隨數稱)。今從眾僧乞懺。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受
某甲比丘懺。白如是(白巳方答請人云可爾)。准前立義。既許吉
羅亦入僧懺。故今日中亦總牒取。義亦無爽。然今行
事並不存此。任情取捨。此據對僧。故住單白。若對二
人三人懺者。懺主應准滅諍揵度。白邊人云。若長老
聽。我受某甲比丘懺者。我當受彼。第二比丘應言可
爾。若欲在三比丘邊懺。亦如是(巳上律文)。第四正捨罪。文
云。作此白巳然後受懺。疏釋云。因緣既備。理宜滅罪。
(乃至)不煩懸解者。今巳如上對一人中。懸解巳訖。第五
呵責。文云。當語彼人言。自責汝心。疏釋云。雖對說過
若不設治(乃至)知有罪有五種過失等者。五過失。如上
緣境立心中巳辨說。第六領受立要。文云。答言爾。疏
釋云。治於前巳下是也。
第三還財。文云。若眾僧多難集等。疏釋云。具前十法
即是悔犯清淨巳下是也。祇第八云。律師問。此眾中
誰是汝知識。答言某甲。即作白二羯磨。付知識比丘。
如彼文說。又云。是知識比丘應即日若明日還彼衣。
亦不得於眾僧前還。亦不得停久過半月(准祇亦得即日還。伹
相傳〔要〕逕宿還之。現今西國行事亦令逕宿)。
若即坐二還者。一三衣等即座直還。二長衣等即座
轉付也。
但七中一法者。若別問答。即七中二法也。如上疏釋
云。前房戒中作法具緣。一假界。二秉法人。三簡眾。四
與欲。五因起。六問答。七正作法。此中作法。既有因起。
即七中三法也。
多論計直者。謬也。如上巳引是。善見第十四云隨宜
也。然多論第五。擔毛戒云。問此是暫捨為根本捨。答
以罪言之。是根本捨。以法言之。是則暫捨。
一人伹十者。復無問邊人故也。
二寶中捨財三者。除威儀也。
略而不出者。指彼戒文。不出懺法也。
謂有捨財二者。一集財。二者正斬壞捨。
取尼衣巳下次第五戒者。誤也。即離衣戒巳下。並言
轉作淨施等也。多論第四。長衣戒云。沙彌應畜上下
衣。一常著當安陀會。二當鬱多羅僧。今清淨入眾。及
行來時著。得畜泥洹僧一竭支一富羅。隨身所著物。
各聽畜一。自外一切盡是長財。沙彌若得錢寶。亦即
說錢寶應捨作突吉羅懺。
略不舉餘六者。不言反上得不失不壞不作非衣不
親厚不忌等六門。辨不犯也。
以對下三故言取著者。對失燒漂。若先自有犯長之
財。取者不犯。著用吉羅。持作三衣。亦即成就。但懺先
提也。對初奪故。他人與我犯長之財。我全無犯。此顯
不同他人長藥若與我者不許服也。有餘釋言。他與
著者。先犯長財。巳失燒漂。長本無故。不染新財。故言
所著者不然。畜心不斷。即得相染。何假財在也。復有
餘釋。徒繁其功也。
他與作被者。相傳釋云。釋疑故來。若他與少財。可言
不犯。他與作被。應當是犯。釋云亦不犯也。今詳。失衣
他與身著。既不成犯。他與臥被。亦不成犯。故著別明
也。
飾宗義記卷第五本
飾宗義記卷第五末
○離衣宿戒
釋名中。人衣異處者。尊者云。人衣異礙者好。以其染
礙非異處故。
十一界者。藍樹場車船村舍堂庫倉并蘭若處也(礙文
自見)。
須意可知者。若不具六緣。或得小罪。或全無犯。故必
須之。
無正翻者。今三藏云。一僧伽知。譯為複衣。二嗢呾羅
僧伽。譯為上衣。三安呾婆沙。譯為內衣。此三皆名支
伐羅。譯之為衣。言袈裟者。乃是赤色之義。以乾陀不
正染也。唐三藏云。僧伽致或僧伽胝。譯為合。或為重。
謂割之合成。又重作也。郁多羅僧伽。譯云上著衣也。
言於常所服中。最在其上故也。安多婆裟。或安陀䟦
薩。譯云中宿衣。或裏衣也。
制五衣。多論第四。離衣戒云。制五衣者。為威儀故。三
衣不成威儀。如前說(巳上論文。觀此言餘如前說者。蓋是還其前之五義。兼此為六。
章中謬也)。五百問。小衣得著燒香上諜不。答無中衣得。若
不近身。淨潔亦得。問大衣得著上講禮拜不。答無中
衣得。
生疎者。五百問云。問三衣得用生絹作不。答一切生
絹衣不見身者乃得著。
讚歎等者。讚歎等。讚歎一居士二居士得衣等也。多
論第四。長衣戒云。下僧伽梨。下者九條。中者十一條。
上者十三條。中僧伽梨。下者十五條。中十七條。上者
十九條。上僧伽梨。下者二十一條。中二十三條。上者
二十五條(餘如章中)。五分十八云。左葉左靡。右葉右靡。中
葉兩向靡。作竟著之。極是所宜。重數中。五百問。問三
衣應施裏不。答不施裏亦得(今詳大衣安裏者。諸律皆然也)。今三藏
云。西方四角無帖。南海。始見帖之。
六物者。准十誦律二十八云。與看病六物。觀彼文勢。
似是三衣。乃鉢流漉囊尼師檀也。此下衣法。自釋六
物。至彼可見。
鉢亦正制離何以輕者。義准餘衣。離而得吉。又以佛
教。如鳥二翼。違教故吉也。尼不安居得提。破夏得吉
也。
此律有受捨之言者。下衣法云。時諸比丘不知持三
衣。佛言。應受持。若疑。應捨巳更受。若有三衣不受持。
突吉羅。上伐受持突衣。依僧祇律。近代諸德。以祇護
衣。通於一夜。與四分異。故取十律。十律第四。長衣戒
中。亦有受三衣文。然准第三十五。文具足好。故彼律
受戒前。羯磨師教受衣鉢。語言應效我語。我某甲是
衣僧伽梨若干條受。割截衣持。三說。彼律二十一云。
若割截。若未割截。是持。我某甲。是鬱多羅僧七條受。
兩長一短。割截衣持(三說)。我某甲是衣安陀會五條受。
一長一短。割截衣持(三說)。若僧伽梨漫。是僧伽梨漫衣
受持。若鬱多羅僧漫衣受持。安陀會云。是衣漫安陀
會受持。此衣覆肩衣受。長四肘。廣二肘半。是覆肩衣
持(三說)。此衣厥脩羅受。長四肘。廣二肘半。此衣厥脩羅
衣持(三說)。我某甲此鉢多羅應量受。長用故(三說。巳上並是謹錄
律文。章中所引。是彼律第二十一文也)。此等且據現如法作割截衣說。
若或受持七條。以為安陀會者。應言此安多會七條
受。兩長一短。割截衣持。大衣中衣。並准可知。若牒葉
者。亦即須言牒葉衣持。攝葉亦爾。不得還言割截衣
也。漫衣如文可知。
沙彌受上下衣者。應對一受。戒沙彌云。長老一心念。
我某甲沙彌。此鬱多羅僧五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
衣持。此安陀會(詞句同上)。
覆肩衣者。梵云僧脚崎。此云掩腋衣。即僧祇支。翻為
覆肩衣。是也。量如前說。舊作祇支。偏安左袖。下作連
裙。復祇支外。別立覆肩衣者。誤也。
厥脩羅者。正言厥蘇落迦。此是篅義。像其形也。其量
如前。兩頭相對。全使令身入其中。牽使至臍。反襵兩
邊。令其向後。腰條急繫。即是其像。尼舊五衣。宜改就
此。十誦三十八云。六群比丘。不著袈裟食。佛言突吉
羅。尊者曰。多論見論五有緩急。如見論十四。問曰。袈
裟背處欲破。欲轉中著兩邊。云何轉而不失受。答曰。
先取兩邊。合㓨相著。然後以刀破背處開。然後㓨緣。
不失受持(巳上論文)。准此即緣斷不失。緣於多論。多論第
四云。不問孔大小。即緣於見論也。上色不失受持等。
並多論文也。尊者言。若全變白。亦應失受。一月衣戒。
但言故壞。故知極破。同多論也。
文言有一比丘乾消病者。多論第四。佛弟子中。多病
無過。舍利弗常患風冷。又病熱血。問舍利弗有大功
德智慧。何以有如是病耶。文言。前世業緣故。以過去
惱亂父母及以師僧。是故有病。又云。舍利弗智慧利
根。染染法味。常脩智慧及論義法。又樂禪定。勸作眾
事。精勤三業。無時暫懈。臥起不時。故有此病。
有緣眾生應受化故者。多論云。如佛一日六時。常觀
眾生。隨應度者。不失時宜。舍利弗第二轉法輪師。亦
一日六時。常觀眾生應度者度。宜於遊行自苦。病則
折損(巳上並多論文)。多云。問舍利弗有四如意足。能以三千
世界。手中迴轉。何以乃言衣重。答所應度者。不以神
通。而諸論師可以理屈。若現神通。長彼憍心。乃至又
為將來老病比丘。作開通緣。作一月不離衣法。老者
三十巳上名為老(蓋三十夏也。憍心者。當謗云呪術藥力亦有此能。何有可貴也)。
多論九月者。多云。以因緣故結一月。以一月因緣故
結九月(謂初緣開一月。一月中緣事未了。業開九月)。問為一羯磨為九羯
磨。答曰。一羯磨。見論十四。隨病未差。得離宿。若往餘
方。病差欲還。道路嶮難。恒作還意。雖差不失衣。若決
作還意。失衣。過十日犯長。真諦釋了論云。極至八月。
得離衣宿。非安居月。佛許作此羯磨。夏中非遊行時
故。
十多二文三衣之中俱有離義者。多論第四。以因緣
故。聽僧伽梨。因僧伽梨。聽鬱多羅僧安陀會(釋義易知)。
正離一衣不得離二。亦多論文也。
一月等三事通開制者。若前安居。開受一月等。無緣
不開。故制也。
文言衣竟者。亦受持竟。故見論十四云。此戒衣巳受
持。離宿得罪。
定別所釋者。定其差別。以為所釋也。二內。內宿內煑
也。
或假僧界而成者。或依僧界護衣故也。或有村起。非
全得護。以不定故。故言或也。
自然有三。尊者言四。如上無主房戒巳辨之也。
大小八界。亦如彼辨。下說戒揵度復當廣釋(不可分別聚落。
依祇律立。餘二義十律也)。
隨事故多者。由作法故。得成大小八界也。
然望今集互有寬狹者。若百里竪標。五里集僧。或一
里竪標。五里集僧。餘皆准知。然今詳之。若百里標還
百里集。恐羯磨時僧在標中。如十三難。礙羯磨而不
成也。
若望初集亦無強弱者。初盡一化。爾時自然一切法
事。皆悉得作。與今作法即無強弱也。
僧法事等並挾者。以今自然。望今作法。自然即弱。僧
狹唯四人。法狹唯白二。事狹唯非情也。
勢分有無中。十誦三十七。增一序中。問若比丘聚落
中。初造僧坊。齊幾許作界。佛言。隨聚落。隨聚落界齊
行來處(巳上律文)。
言通行處。古來相傳云百步許。謂聚落外。又取通行
往來之處。以為勢分。自餘諸文。即無勢分也。有勢分
故。制寬令集。故名制也。若無勢分。開狹令集。故也。
問答亦如上者。謂師問弟子。於何處待。若言在二十
五肘內。即不犯。然以祇律。通於一夜。隨於何時會衣。
即得也。
露地直身申臂等者。覆地疏皆作露者誤也。如下六
憐愍中釋之。
蘭若是弱者。由於蘭若。是弱者由於蘭若。有十界起
即不成蘭若故也。村強濫弱者。濫中若有俗男女來。
即是村起也。
各對前人辨者。對俗名村。對僧名藍。義無優劣也。
使無破離之𠎝者。尊者云。亦可但無離衣之𠎝。以無
衣界。亦不破憂故也。今詳章中意者。准祗律第八。佛
在王舍竹園。舍利弗為饒益親里故。詣那羅聚落安
居。復不欲離世尊。以恭故佛言。聽竹園精舍那羅聚
落共結一布薩界。令舍利弗安樂住(將欲安居。開結此界。使無破𠍴)。
爾時舍利弗。於那羅聚落結安居。日日詣竹園。禮世
尊足。值但七日連雨。念僧伽重。佛知故問。乃至告諸
比丘。從今王舍竹園那羅聚落。作不離衣界。令諸比
丘得安樂住。(述曰)此即復無離衣過也。僧衣二界。要必
相假於安居前。使無破離。故聖先開結此二界。故言
使無破離也。安居之後。常集恐難。應解此界。還依舊
結。故下迦絺那楗度。及增五文云。安居竟應結界。是
此竟也。上代巳來。不曉此理。而依常藍有僧界者。而
於夏中不敢解界者。恐破夏故。此為謬矣。
多論答羯磨法爾者。彼論第四。有兩解。前解云。若有
聚落。言除聚落。若無聚落。不須言除。後解如章。
除村村外者。謂除村及村外勢分也。
取空地及住處故者。疏意釋云。取村外空及樹下住
處也。若准新翻律攝云。從阿蘭若至斯住處。准彼即
是取等外空及寺中住處。以為衣界。但須除村也。若
作此解。不復須言現結現除懸取等也。又若准此。亦
與四分不殊也。若准多論第四。即似前解為正。故彼
論第四卷云。若本結時無聚落者。結衣界巳後。聚落
來入界中。不須更結。巳先結故(謂雖新來不破前結。前巳懸除故也)。若
本有聚落。結衣界巳。移出界去。此即空處。名不離衣
界。若聚落先本小後轉大。隨聚落所及。盡非衣界。(述曰)
准此明知。取村外空及村下住處。即是現結現除懸
聚取等也。
多論五義者。彼第四云。聚落散亂不定。衣界是定。又
為除誹謗故。又為除鬪諍故。又為護梵行故。又為除
嫌疑故(巳上論文)。
可使藍外之村等者。顯其藍相外。大界內村也。
異餘八界者。如文中列藍等十界。結衣界時。但言除
村村外界。而不言除樹樹外界。除場場外界等也。是
故以村望樹等八。村即須除。樹等不須。甚義不同也。
故下強問云。以除村故。作法即弱。收餘八故。便即是
強。今詳此理。應言異餘九界。謂亦不言除藍藍外故
也。強弱門中。亦應言。以除村故。作法即弱。收餘九故。
便即是強。好也。亦可更加阿蘭若界。應言異餘十界
等也。
僧界開不重開者。初緣制一化集。今巳開其局法。若
復更開除村村外。便有重開之失也。
衣界亦是開不重開者。本制隨身。巳開衣界。復不除
村。亦有重開之失也。
六種不離三衣利益者。明了疏釋云。佛愍比丘。有六
因故。雖離衣宿。而不得罪。即是利益。
此有二種者。明了疏云。此二並由僧和合。作羯磨同
許。故合為一。疏云。一得迦絺那衣者。誤也。論文云。約
迦絺那也。
二為行路人及病人僧和合所作者。明了疏云。若比
丘或羊老或羸。有緣須行。或身有病。不堪持衣。僧羯
磨。許三衣中。隨離一衣二衣。極至八月。不許夏中作
此羯磨。非行時故。事竟須還。隨事大小。一月二月。十
日五日。悉同此例。
依地所作等者。明了疏云。結界有二。先結布薩界。後
結衣界領之。結界極大。得三由旬。於此界內。衣在東
邊。身在西邊宿。亦不失衣。
言布薩相應學處者。其猶此律說戒犍度。明了疏釋
云。此亦是戒。故言學處。此學處中。明結界法。故指彼
說。
三不離所作(乃至)及剡浮樹等所(巳上論文)。明了疏云。皮闍
延多。翻為勝德。是帝釋樓。高一千由旬。章云二千。誤
也。樹高如章。若置三衣樓上樓樹上。身在下宿。許不
失衣。雨滴及處。是樓樹界。在此界宿。許不失衣。出界
宿者。即是失衣也。若衣在下。身在上宿。此即失衣。上
容墮下。下不落上。容為人偷。失不失異也。
四垣墻所作謂僧伽藍摩及寺舍中如轉車方便所
顯。﹂(巳上論文。章中不具)明了疏云。僧伽是眾。藍摩是園。四周圍
繞。故云垣墻。眾園有三。第一淨住。二者一切淨。三者
聞邊。言淨住者。別立眾園。中起屋宇。為僧住處。行住
臥脩定論誦念。一切飯食。不得置中。慮恐經營。驚動
僧眾。別作此處。名為淨住。言一切淨者。既許僧住。復
安飲食倉庫菓菜。故言一切淨。土此二園皆須羯磨
結之。若宿此園。身東衣西。亦是不失。亦得結此為布
薩界。言聞邊者。檀越起屋宇。擬作淨住處。或作一切
淨。僧未結界一有比丘來入此界宿。檀越明日問比
丘言。昨夜是淨住處。為當謂是一切淨住。比丘答言。
我不分別。從此檀越聞語竟邊。不復得結作淨住處。
及一切淨。後若此處為王所奪。或火所燒。或無此緣。
別一處壞。通人出入。亦得更結為淨住等。宿聞邊園。
衣東身西。則失衣也。此中意取前二眾園。名垣墻所
作。非第三也。言及寺舍中者。寺謂檀越借地起寺。與
僧令住。別有垣墻。在中宿者。身東衣西。亦不失衣也。
言舍者。檀越白於住處。別分三五間屋。供養眾僧。比
丘於此屋舍界內。身東衣西。亦不失衣。言轉車方便
所顯者。衣在界內。比丘外宿。若垣墻有壍。壍若廣而
淺。度廣為量。壍若狹而深。度深為量。取此量度壍外
地。若量內宿。則不失衣。若外無壍。界側有樹。或籬墻
提或有竹等。隨度高下。取此度物。一頭在車。一頭出
外。轉車令物外際著墻。復更轉車外撥著人。則不失
衣。
五約露地所作。(乃至)覆地直身等(並是論文。疏中云。露地直身。露字誤也)。
明了論疏云。兩人夜行。一人擔衣在前。或後忽覺。夜
曉。見擔衣遠。心疑失衣。即令擔人記其住處。一尋一
搩。名曰一弓量地。既滿四十九弓。復取三衣中最長
者。斜索兩角。露地直身。申臂捉衣。各令脚際及弓及
配。則不失衣。
六住處時節等者。練若安居。餘處聽法。以衣寄他。得
逕六夜。至第七夜。取衣共宿。復得更寄。展轉事終。夏
中既非受德衣時。又非羯磨離衣宿時。別立此法。故
云時節也。
復次(乃至)加行難所作者。第六段中。復開此二。謂為小
便大便病怖難等所逼出外。未及還來。忽然界外而
曉。亦不失衣。人有二人。共宿一處。各持三衣。置在同
處。一人有急事須夜行。不將自衣。誤將他衣。住者不
失衣。去人失衣。去人將衣。於住人是難。佛許此難。開
不失衣。然彼去人。行意盛故。於我住人。加此作事。名
為加行。
互有寬狹者。彼無蘭若八樹及船車場等故也。
局不局者。有餘釋言。自然名局。以狹小故。又解作法。
要假僧界。故名為局也。不局翻前應知。今詳疏意。後
釋為正。局之與假。門異義同也。
對辨約為三位者。自下釋第三大門。兩界同異也。於
中復開三門。一者對辨。總有十三種異。二者相可不
相可。三者勢分有無。應作此開。方隨疏釋。
以二自然五句不同者。僧衣二自然也。
今約第二第三等者。即向六蘭若中。攝僧蘭若。約拘
盧舍(雜寶藏五里)。攝衣蘭若。八樹中間(五十八步四尺八寸)。故言第
二第三也。
集僧八樹者。准僧祇第八。憂波離問。若有處所。城邑
聚落界分不可知。若欲羯磨。應齊幾許。名為善作羯
磨。使今眾僧各各相見。而得成就羯磨。不犯別眾耶。
佛告言。五時弓量七弓。種一菴婆羅樹。齊七菴婆羅
樹。相去爾許。作羯磨者。雖異眾相見。無別眾罪(巳上律文)。
祇云。七樹章云八樹者。以其此律護衣蘭若。言有八
樹。影帶此文。即言八樹。然疏意云。僧祇數間。云七樹
間。即七間也。此律數樹。故云八樹。理實二律。實同八
樹(一弓九尺。合七十三步半也。疏意雖然。應言七樹六間六十三步。者好)。問既云藍寬。
云何名為界分不可知。答藍雖寬廣。然在聚落之中。
既非蘭若之處。是故不可五里集僧。復由聚落。不可
分別。不得盡集。故唯八樹間集也。
如藍勢分與八樹齊者。亦是集僧八樹。非護衣八樹
也(八樹內有眾多家者。亦爾也)。
如大伽藍有眾多七十三步半者。覺云。於此藍內雖
此聚落。以藍大故。不可分別有僧無僧。義同不可分
別聚落。故有多七十三步半也。今詳不然。藍雖寬廣。
然在聚落之中。如前巳釋。然此藍中。欲結多界。或對
首法等。各得七十三步半集僧也。
如界寬藍小等者。等取場車船等也。此謂逈處結界。
但得依場車等護衣。不得依界也。以無攝衣作作法
界故。既依場車等。復無藍相相故。餘皆准此
無戒場故僧一藍有若干故衣多者。一大界內。多藍
院相。無攝衣界故也。有戒場故僧二結衣時無村故
衣界一者。問戒場之上。衣界不起。何非衣二。答戒場
既非作法衣界。今辨二作。故望衣邊。不說戒場也場
與大界。既相假成。故辨僧界。論戒場也。
有人作十六句者。第二位中更加一句。僧二衣多有
戒場故。多男女故。尊者曰。此句更加者好。疏中不許
者誤也。第三位中更加兩句。一僧二衣多。多男女故。
二僧一衣多。多男女故。今師意言。多男女者。是衣自
然。何成二作。
緩急翻到者。前門之中。僧寬衣狹。約二蘭若。今不相
可。亦依此義。儻約藍相。與五里等。亦應相可。今且一
相。云不相可也。
第二不相假第三定不定異者。通約十界辨之。第四
勢分有無。通約十一界辨。此等並是就一相說。故不
相可也。
二俱是定者。僧衣二作。必互相依。翻前應知。理實除
村亦不相可。今亦且一相說也。
又准五分可分別聚落亦有勢分者。先來相傳云。此
指五分者。誤也。應言十誦也。十誦第四十七云。初造
僧坊。齊幾許作界。佛言隨聚落。聚落齊行來處。五十
八亦同(如前巳引。義唯應百步也)。若爾有則僧寬衣界勢分。中人
擲石。古來議云。可十三步。故僧寬衣狹也。今詳。二律。
對辨可然。若直就彼十誦之中。僧衣勢分。寬狹無異。
故彼第五離衣戒云。聚落界者。若難飛所及處。若慚
愧人大小便處。若箭所及處。准此亦是可百步許。故
知僧衣二勢無異也。
僧本急今急有則須寬者。本急謂集一化也。今急謂
勢分寬也。故有勢分。須斯二急。故須寬也。
衣本意今急有而便狹者。本急謂制隨身也。今急謂
勢分狹也。須斯二急。有勢須狹也。
開不重開故者。本制隨身。巳開衣界。若復開勢。便有
重開之失也。
或若大無擁鄣者。尊者云。若大無擁鄣。則不成藍。故
律云。籬墻不周者。但可少分不同也。
多論云王來入界等者。彼論第四云。又如王來入界
內。施帳幕住。近左右作飲食處。大小行來處。盡非衣
界。有作幻人呪術人作樂人。來入界內。所住止處。亦
如王法。盡非衣界。
又五分一界者。彼律第四云。同界者。於中得自在若
取若舉。異界者。於中不得自在若取若舉。
文言樹若干者。見論十四云。日正中時。影所䨱所。若
枝葉疎。蔭不相接。衣在日中。比丘在樹下。失衣。若枝
偏長。衣在枝蔭下。比丘在樹根下。不失衣。十律第五。
相接界者。若是諸樹枝葉相接。乃至一拘盧舍。是中
隨所着衣。至他了時。無犯。祇律第八。連蔓界者。若蒲
桃蔓架等。如是一切蔓架外。各二十五肘外犯(此律應取
擲石處。餘皆准此。有人言。二十五肘非勢分。不然)。
車者。十誦第五。車行有一界。前車向中車杖所及處。
中車向前及後車杖所及處。後車向中車杖所及處。
村者。十誦云。相接聚落界者。若容十二桄梯(謂中間容此梯
相。及出入。即是一界。故名相接)。故多論第四云。相接界者。四邊有聚
落。以十二桄梯。四向到墻。得登出入。身在梯根下臥。
置衣在四聚落。則不離衣。
船者。祇律第八。若比丘浣衣於船上曬。風皼盡向外
者犯。若半船內半在船外者。尼薩耆。不可截故盡捨。
是名船界。祇第八云。作兄分齊等。如章。又言。若兄弟
語比丘言。俗人自相違。於法不礙。任意住心。隨意置
衣無犯。古來相傳。有四種礙。一者情礙。如王來等。情
不與比丘和同。二者染礙。如對女人脫着形露。三者
隔礙。如來水陸道斷。或衣寄他不得戶鑰取不自在
等。四者界礙。可知。章中意顯。祇據情礙。與此律別。
章云。相觸壞者。壞即是惱。謂相觸惱也。
文言樹者與人等者。謂高下也。
足蔭䨱跏趺。坐者枝葉傍布。足得蔭人也。
村者四種。與藍四種。相並無別。但對僧俗。以為兩名。
並指上文盜戒中釋也。
文言中人。即顯非強非弱。不同見論十七釋分衣界
云。健人二擲石巳還也。
以有若干界故須手捉衣者。謂樹下等。有男女來。要
手捉方成會衣也。若無俗男女來。但至石處。即不犯
也。祇律第八。復有會衣之相。彼云。比丘着上下衣入
聚落。有女人語比丘言。我今夜欲供養形像。當助我
料理。比丘即助。日沒欲還。慇懃留宿。若彼比丘住處。
諸比丘有長衣者。應蹔借受持。若無者。若隨近有。亦
應從借。若無比丘。有比丘尼。亦從彼借。若無者。俗人
有衣被。應從借。作淨女鈎紉。然後受持。若無是事。後
夜分城門開者。當疾還寺。莫踰城出。到精舍門猶未
開者。當索開門。若不得開。應住門屋底。若無門屋。應
內手着孔。有二種門孔。若水瀆孔。水瀆孔中。莫先內
手脚。脫有虵蝮。應先以杖驚之。然後內手與衣合。若
無孔者。應踰垣墻入。應作相令內人識。莫令內人疑
是賊。相驚動也。若不得入者。當疾捨衣。寧無衣犯越
毗尼。以輕易重故(僧衣受持。理亦先捨然後持也)。
一門但九者。闕無單衣在此藍乃在餘藍宿一句。故
伹九句。樹下宿類然。
一肘一尺八寸(謂中庸人肘也)。祇又云。若比丘道中臥。持三
衣枕頭。離者尼薩耆。以不可截故。一切應捨(巳上律文)。有
人云。准此故知。祇律二十五肘。自是樹下界等體。非
是勢分。若是勢分者。道亦應有。何因離頭即云是犯。
今詳。彼持衣道行。尚許出道二十五肘。况今枕頭而
言犯捨。十律第五云。有比丘。二界中臥。衣離身乃至
半寸。墮他界中。得羅罪。若衣一角在身上。無犯。准祇
亦應由墮他界。若不墮者。亦有二十五肘勢也。祇云。
若畏賊故。藏衣井半堪中。於井上宿。明相出犯。若連
衣着身宿者。不犯捨衣。
文言我某甲比丘離衣宿犯捨墮我今捨與僧者。應
言離僧伽梨。或離鬱多羅等。隨名稱之。懺悔等法。皆
須然也。不得依文直言離衣宿。一切准知。
不犯中。一者別開。二者通開。
四想者。文有五想。加壞想故。
○一月衣戒
若衣財不同者。或絹布不同。麤細或異。所言同者。反
上應知。
不問有知望無望斷以不斷者。如五分第四十誦第
五祇律第八善見十四。並得衣財。擬贊三衣。而財不
足。若一月來望得處。為欲足滿。隨得成衣。佛開待足。
若十日巳來。望若斷者。自是常開。未是犯長。十誦律
中。若過十日。即日望斷。即日須淨施作衣。或與人等。
不爾經宿。即犯長𠎝。從十一日。展轉乃至三十日。准
而應知。五分似同十誦。然章中意。若衣未足。縱無望
處。得停一月。不同餘律。祇云。若比丘前十日得衣。即
前十日作。中十日得。即中一日作。後十日得。即後十
日作。若前十日。五日巳過。得所望衣。即前十日取後
五日。并取中十前之五日。此十日中應作衣。若中十
日。前五巳過。得所望衣。即取中十後之五日。并取後
十前之五日。此十日中應作衣。若後十日。前五巳過。
得所望衣。即應此五日中應作衣(如是四日三日二日一日應作衣。皆
准知)。准此即與十誦不同。見論云。望得者。或於僧中望
得。或於眾中望得。或於親友望得。或於重糞掃處望
得。或自物望得。若二十九日得所望衣細。先衣麤。先
麤衣應說淨。新得衣復得一月為望故。若望得衣麤。
復得停一月。如是展轉。隨意所樂。為欲同故。莫過一
月(准此論文最寬也)。又言。同者不足。謂與先得衣那同者。猶
是不足。未得成衣。
起過者不足。可爾而有同衣足者何不作衣者。前二
種中。各雖不足。二種併取。同細同麤。理即應足。何不
作衣。尊者云。亦可此開上行之人。不擬說淨。而贊三
衣。故聽待足。六群既非上行。効他待足而起過也。今
詳文意。本開待足。不制時限。六群因此奢慢經文。因
制一月也。理通三品。為替三衣。不局上行也。故多論
第四云。必使一月。勤求成衣。令念不斷。
文言。即十一日應裁割縫作衣者。祇云。應餘人相助
浣染。乃至迸替却剌。作淨巳受持。若一日恐不竟。麤
行隱令受持。後更却細刺。准此。要亦即日受持。多論
第四云。十日內若不作淨。不與人不受持。至十一日
犯等。今疏中云。要成衣相始得不犯者。不辨須受持。
章云。不同衣。謂餘長財。無三十日開故捨懺。牒辭應
言。我某甲比丘有若干段非時衣。過若干日。犯捨(一引
應知)。
○取尼衣戒
祇下二眾衣不犯者。不然。祇第八云。沙彌尼親里。比
丘尼非親里。沙彌尼非親里。比丘尼親里。是中得衣
犯。離此二眾無罪。虗心施與者。謂虗太歡心。有人言。
虗心謂不實心者。非也。多論第五。取應量鉢捨墮。祇
第八不犯也。
章云能與衣人出家得道者。於中文四。一與母同夫。
呵猒女身。捨女而去。二後於異時下與女同夫。復自
呵猒捨之而去。三往至巳下詣佛得果。四佛告巳下
出家盡漏。五分第四云。花色驚恐者。昔與母共夫。今
與女同聟。生死迷亂。乃至於此。不斷受欲。出家學道。
如此倒惑。何由得息。便委而去。即往祇桓。見諦漏盡。
如彼廣說。多論第五云。華色比丘尼者。容貌端正。作
優鉢羅華色。此人前世久遠劫時。作一婆羅門女。父
母家人入海採寶。是女在後。不能自活。便與諸婬女。
共在一處。賣色自供。此女色貌不豐。無人往來。常自
各責。何以獨爾。時有辟支佛。一切敬仰。有人語言。汝
能供養辟支佛者。隨心所欲。世世如願。時彼女人即
隨其語。辦美飲食。以優鉢華䨱上。奉辟支佛。即發願
言。令我世世常作女人。端正無雙。為人所敬。無能過
此。又願得如沙門所得功德。令我得之。是故今世猶
作女人。顏貌第一。以本願故。今得漏盡(巳上論文)。多云。問
設有人。取此疊肉。誰邊得罪。為賊邊。為尼邊得。答尼
邊得罪。
文言盡法故弊壞耳者。有為之法速滅盡。故名盡法。
別房中住故與者。尼作施主。別造僧房。請比丘住。於
此房中。種種供給。因此故與。無犯。西方多有此施。多
論第五。除貿易者。令行道者得安樂故。又使弟子無
苦惱故。若比丘得尼所宜衣。尼得比丘所宜衣。
貿易者。以衣因緣故。種種馳求。妨廢行道。得諸惱害。
是故聽之。
父母親里乃至七世者。見論十四云。父母親七世者。
父祖高祖曾祖。如是乃至七世。母七世亦如是(此即從曾
祖為一。高祖二曾三父四身五兒六孫七。故云乃至也)。父親者。伯叔兄弟乃至
兒孫(言父親者。即是父親伯叔稱入父世。中兄弟入身世。兒孫可知)。母親者。舅姨乃
至兒孫。七世悉是母親(此釋母親。舅姨入母世也。計理更有兄弟。即身世也。兒孫
即入自兒孫世也)。若兒女乃至孫。悉是親也(此釋自巳兒女孫也)。了論
偈云。四親應取。長行釋云。親相應有四。餘文如章。明
了疏云。父父親者。祖父也。父母親者。祖母也。外母准
知。雖言四親。攝一切親皆盡。如外祖母父母伯叔兄
弟子姪中表。屬外祖母攝。以為一親。餘相攝亦爾。此
律云。乃至一丸藥貿衣。即是問也。不同祗第八云。得
彼全衣巳。與減小衣。是不名與。應與全足衣。又云取
彼衣巳。與鉢小鉢鍵𨩲。飲食及餘物。不名貿。准此須
價相當也。
文言比丘尼突吉羅。章云。問尼取僧衣等者。釋此文
也。
○使尼浣衣戒
如前無異者。前戒制意第三疏涉世譏義。是也。戒本
第三句中有浣。第四句中唯有染打。今准釋。浣染打
三。並迴入第四句。是故章中依釋中。以桝戒本也。下
文更有此例。准而可知。不復論之。
祇第九云。故衣
者乃至一更枕頭。名為故衣。又云。若母姉妹出家。比
丘持衣令浣。尼言我羸病。比丘言。汝有弟子強徤者。
應使浣。浣巳尼薩耆。不教自使浣者無罪。又云。若着
垢膩衣。詣尼精舍。非親尼禮足。問言。衣何以垢膩。答
言。無人浣。尼信心故。留衣與浣染打。無罪。若於捨時。
作意故着垢膩衣去。尼薩耆。(又云)若入聚落。車馬讚衣。
即往尼寺。令尼湔者。犯。以不可截故都捨。(又云)尼齋日
遊禮精舍。見比丘浣衣。尼信心故。語比丘言。止。我當
為浣者。無罪。若比丘於齋日。故浣衣作念者。犯。又云。
若比丘多尼弟子。雖不得令浣染打。得令拾薪。取水
煑染。取食行水。持扇扇。食竟収鉢。一切事得作。
見
論十四云。若尼從尼僧得具戒。不從大僧得戒。如五
百釋女。使此尼浣。吉。(述曰)謂依尼僧例行八敬也。若准
此律。下擗羊毛使愛道犯。即應不同見論也。愛道是
不從大僧得戒故。
○乞衣戒
見論第十四。釋子出家。有八萬人。憂波難陀。最為輕
薄。而性聰明。音聲絕好。
文言俱不能見與者。謂須與不須。俱不能與也。
文言汝等何時者。問本受戒朝中等時也。
文言當以濡草等者。見論第十四云。若比丘道路行
見賊。持衣鉢與年少令走避。若賊逐年少失衣。上座
若下座。隨得一人折取草及樹葉。付與餘人。使得遮
身向寺。白衣見比丘裸形。持白衣與。或五大色衣得
者。無罪。是故律本中說。有比丘着白衣。上色衣。不割
縷衣。無罪。此是遭賊失衣比丘。若得外道鳥毛衣木
板衣得着。無罪。然不得轉受邪見法。着僧衣等。破壞
不須償。祇律第九。若共估客道行。若賊從一方二方
三方來。隨便離賊走。若四方俱來不應走。應當正身
住。不得捨賊。若賊言取僧伽梨來。答言。與長壽一一
隨索與之。不得高聲大喚瞋罵賊。與巳除去。入林草
中。若賊去後。餘有不受持衣。應受持。若無(乃至)樹葉遮
前後而去。若無是事。不得如尼乾子掉臂。當以手鄣
形體在道行。莫入染榛中行(士巾反。說文。藂木曰榛。廣雅。木藂生曰榛也)。
令賊謂是伺捕者。應在道邊淺草中行。若逢人來。當
於淺草行。小現處坐。今行人見之。若人問言。是何人
裸形。答言。釋子被賊。若不乞自多與衣。取者無罪。若
不與應從乞。乞時多與。應取二三領。三肘五肘衣。
文言居士居士婦如上者。尊者曰。應言。如下六嘿戒
中。以其上來求有釋處故。十誦第六。奪衣者。若官奪
若賊若怨家。若怨黨。失者。若失不知所在。若朽爛。若
虫囓。燒者。若為火燒日煑。漂衣者。若水漂風漂。
○過足受衣戒
自受方捨者。若為他受。但須懺提。無可捨故。祇律第
九。憂波難陀語失衣比丘言。汝若不能乞者。我當為
汝乞。即持紙筆。語諸優婆塞言。助我乞。以有比丘從
北方來。過賊失衣故。即至肆上乞得多衣。難陀復言。
猶故未足。優婆塞言。有幾人耶。答言多人。復問為有
幾人。長引聲言。乃至有六十人。優婆塞言。此衣可供
五百比丘。何況六十。欲坐疊肆耶。即擲紙筆瞋恚。言
何處生是不知足人。文言知足。謂知三衣足也。
失一失二乃至失三受四並是足。而更受者。謂准此
律。失二都不聽受。失三受三。名為知足。若受四者。亦
不可也。祇律第九。失三但許受二。見論十五。失三衣
得受上下衣。餘一衣餘處乞。若失二衣得受一。若失
一不得受。尼失五衣得受二。失四得受一。失三不得
受。
○勸一居士戒
生像者。應言生色。寶有二種。一者生色。二者可染。且
如黃金。不可變色。天生然也。白銀等類。其色可變。名
為可染。像即色義。故云生像也。
文言一錢十六分之一者。即十六磨沙。為一迦利沙
波拏也。一分即四磨沙也。言錢者謬也。
乞衣一脩者。以其多論第五云。此中衣者。限應量衣。
古德依此遂云一條也。
○勸二居士戒
勸三惱微者。覺云。文增一絁。應亦惱微。故知勸二以
之為法。准知三四亦是犯限。亦可章中義得。理實惱
微故也。文增一綖。乃是染防。豈可勸時唯增一綖。今
詳。儻增一綖。欲結何𠎝。故依前解好。
○忩切戒
若無鉢多索無罪者。多謂多往返索也。
一索即犯落乞鉢中者。不然。彼是淨生。非是鉢主。何
成乞鉢。今解。准下開文。若為作波利迦羅故與。以時
𣽈語。得者無犯。故知索鉢亦同波利迦羅。若不以時。
但應犯吉。
不同多論者。見論十五。若一語索。破二嘿然。此律釋
中。即同見論。然多論第五云。此戒體正在三索。三嘿
無過。若七返。得衣成罪。不得吉羅。
准解初二等者。謂前戒本六句之中。但解初二及下
二句也。
文言有生婆羅門者。謂無生在淨行族中。或有生於
餘下姓中。學淨行法。即非生波羅門也。
即相施者。祇律第九云。更得三返六嘿索。此律蓋應
不同。但言以時索故也。不必唯限六嘿等也。
○野蠶綿臥具戒
梵云高世耶僧悉哩唎。譯為野蠶臥具。祇律第九。比
丘乞憍奢耶。主人言小待。即坐小待。復起以指內釜
中看湯熱不。即言湯巳熱等。今三藏云。高世耶者。即
是野蠶之名。此虫不養。自生山澤。西國無桑。多於[(弓@(白-日+(白-日)))*昔]
果樹上。而食其葉。其形皓白。麤如拇指。長二三寸。月
餘便老。以葉自褁。內成其蠒。大如足指。極為堅硬。屠
人採之。取熟成絹。其絹極窂。體不細滑。若此虫不被
収者。經一月許。蠒中出蛾。其翅兩開。如大張手。文璋
煥爛。如紅錦色。每至霄中。雄雌相偶。還於食樹。復生
其卵。總名此虫。為高世耶也。西國屠兒方為此業。勝
人上姓。極污其流。乞食僧尼。佛遮至宅。
或在作衣者。祇律第九。若憍舍耶作僧伽梨。羊毛作
鬱多羅僧。若羊毛作僧伽梨。憍舍耶作鬱多羅。章云
及緣者。祇云。若中是羊毛。邊是憍舍(或反此說)。
相亦難識者。今三藏云。言敷具者。即是臥褥。有其二
別。一是織成。二是衦作。織成即是氍氀之類。衦作乃
是氈褥之流。謂即取其高世耶絲。織為敷具也。或高
世耶用絹縫之作㑘。內貯羊毛。及樹華絮。以為敷具。
本是臥具。不具三衣。其有將作三衣者。寔亦全成疎
略也。今詳至後戒辨之。央堀魔羅經云。綿絹帛皮革
等。展轉離煞者手不受。是比丘法。受者不名大悲。亦
非破戒。捨懺牒辭云。此臥具巳斬壞。餘准應知。
○黑毛戒
出四大國者。僧祇第九云。又毛大貴。或一金錢得一
兩。乃至二三四金錢得一兩。然此毛極細濡。觸眼精
不淚出者。甚為難得。出四大國。毗舍離國。弗迦羅國。
得剎尸羅國。難提䟦國。求是毛故。或時得還。或死不
還。章云重疊者。意說。餘衣若細薄者。以此毛旃。疊作
兩重。旃成之時。不犯也。以本期心不獨用故。
文言作蓐作臥旃不犯。即與三三藏臥蓐相違。今詳。
准此非是氈蓐。又准後戒。復非三衣。正是臥帔也。
○白毛戒
十律此非純白者。彼第七云。六群作念。佛結戒不聽
純黑羊毛作敷具。我當以少白羺羊毛雜黑羺羊毛
作敷具。因之呵制。分二分黑第三分白等。兩種具緣。
依自他部也。多論第五四兩。立世阿毗曇云。南稱一
兩。名一鉢羅。蓋多論約少稱。毗曇就大稱說之也。今
解。鉢羅翻為分也。如鉢羅奢佉翻為支。支豈是四兩
也。
○六年戒
文五如上者。如上離衣戒中。一身病衣重須有遊行。
二內自思念巳下念開通之分。三語諸已下杖託陳
疑。四諸比丘聞巳下為申請決。五世尊巳下正開作
法。
公元前201年
文言減六年捨故更作新者不犯豈可三衣者捨而
更作一月衣戒。既不捨故。即應是犯。故知非三衣也。
多論第五。以乞物作故犯。若不乞自與。或自有衣財。
若買衣財作。不犯。
○不牒戒
一解二罪者。且敘云。釋疏主意。欲不尊也。南山亦同。
古釋相對。以為四句。一作新不牒如量(唯犯此戒)。二作故
過量(唯犯過量)。二俱犯二俱不犯准知。今詳。如犯過量。復
犯不處分。此亦然也。
不受請五緣。多論第五說也。
五分佛搩手二尺者。第五卷也。
開文若自無得處。若准祇第九云。等正覺一手者。長
二尺四寸。取故旃時。不得從少聞者。犯戒者。無聞者。
住壞房不補治者。惡名人。斷成見人。遠離和上阿闍
梨。不告諮問者。不能破魔人。不分別魔事者。如是人
邊不應取。應多聞乃至分別魔事人邊取(准此。自無須。從人求。
不同此律自無開作新也)。
○擔毛戒
毳者。字林細羊毛也。尚書云。鳥獸皆生濡毳細毛。是
也。祇律第九。乃至遶塔過三由延亦犯。乃至齊塞針
筒毛亦犯。若擔駝毛蘭。若成器無罪。
○畜寶戒
出善生經者。彼無正文。但是延遠二法師涅槃疏中。
相傳如是。有一卷脩多羅般若波羅蜜經。列八不淨。
然尋彼經。似是為經。不可依之。善見十五云。若有人
布施眾僧奴。不得受。若言施淨人。或言執事人。得受
(為僧尚爾。若為別人。理不應受)。
說淨付俗人作淨而畜者。多論第四長衣戒云。淨施
法者。如錢一切寶物。應先求一知法白衣淨人。語意
令解。我比丘之法。不畜錢寶。今以檀越為淨主。後得
錢寶盡施檀越。得淨主巳。後得錢寶。盡比丘邊說淨。
不須說淨主名(此簡長衣須說淨主名也)。說淨巳後。得錢寶。盡隨
久近畜。若淨主遠出異國。應更求淨主。文云。說淨有
二種。若白衣持錢寶。來與比丘。但言此不淨物。我不
應畜。若淨當受。即是淨法。若白衣言。與比丘寶。比丘
言我不應畜。淨人言易淨物畜。比丘自不說淨。直置
地去。若有比丘。應從說淨。隨久近畜。若無比丘不得
取。取得捨墮(巳上並是論文)。
第四門以八不淨貿十種衣捨墮者。此謂容犯販賣
捨也(眾生邊貿。即不犯販。佛邊十〔問〕。容犯罪也)。
六七二種犯捨者。第六犯畜寶也。第七之中。金銀亦
爾。氍氀犯長也。
餘六不淨但得吉羅者。畜餘無應說。不說之過。故但
吉也(此並麤相分別。若細分別。如理應知)。
問寶衣藥三各有畜貿鉢畜而無貿食貿而畜者。此
中據義。作此問答。非據戒文作此問也。且如畜中。總
有六戒。謂戒文中。寶為一畜。衣為三畜(謂十日一月急施過後)。
藥為一畜。鉢復一畜。今此問中。但言寶衣藥三并言
畜。鉢合為四畜而問也。論其貿戒。總有二貿。謂戒文
中。寶為一貿。衣藥與食。合為一貿(如後第二十賣買戒中。時等四藥。以
辨貿也。彼利迦羅。即是納衣。以辨貿也)。今此問中。寶衣藥食。開為貿而
問也。由此開合。故知據義。而不據戒文也。
更分為七者。准後戒中。金銀各三。并錢為七也。
餘是為寶者。如王鍮石珂貝等類。非真實也。多論第
五云。此戒體以畜寶制戒。捉寶提寶得提。是九十事
捉寶戒也。
十律七寶者。彼律第七。但言寶者。名為金銀。取者尼
薩。取䥫銅錢。乃至木錢者(彼無七寶名也)。
多論第五寶者。重寶金銀。摩尼真珠珊瑚車渠馬惱。
畜如是寶。捨墮。取錢吉。此論既是釋十誦律。故今疏
中云。十誦有七寶也。
此是資要無過聽受者。疏意云。為作房故。聽受寶物。
蓋次下律文中。開受房錢藥錢故。作此釋也。南山意
云。文言求材木等。得受材木也。
不應自為身者。不應受寶物也。今觀文相釋為勝。謂
作受淨物意。不同七百結集中。直受起非故。七百文
中為房故許受寶。彼文分明也。
日月四患者。今觀文中。列其五患。義合為四。以沙門
四患也。婆沙二十七云。此日月輪五翳所翳。不明不
照。不廣不淨。何等五。一雲。二烟。三塵。四霧。五曷邏呼
阿素洛手。此中雲者。如盛夏時有少雲起。須臾增長。
遍覆虗空。障日月輪。俱令不現。烟者。如林野中焚燒
草木。率爾烟起。遍覆虗空。障日月輪。俱令不現。塵者。
如抗旱時。大風旋擊。囂塵卒起。遍覆虗空。障日月輪。
俱令不現。霧者。如秋冬時。山河霧起。又開外國。雨初
晴時。日照川原。地氣騰踴。雰霏布散。遍覆虗空(餘如前說)。
曷邏呼阿素洛手者。謂阿素洛與天鬪時。天用日月
以為旗懺。由日月威。天常勝彼。時曷邏呼阿素洛事。
心忿日月。欲摧滅之。由諸有情業增上力。盡其智術。
不能摧壞。遂以手障。令暫隱沒。如契經說。苾蒭當知。
無大身形。如阿素洛。此說變化。非謂實身。
邪見壞善根者。尋律文中。邪命自活是第四患。言邪
見者。謬也。應言邪命障善根好也。
大位應四者。一捨財。二懺罪。三還財。四不還追索也。
恐濫捨法也。文中捨法即是說淨有差別者。若本受
時。作此法巳犯畜寶。今作此法。即是捨法。准前所引
多論第四。足知此理。又准開文。亦有此語。此是牒捨
明開者。不然也。此是根本說淨法也。作此捨巳。次當
懺悔。但除著用。有餘六品。還分三位。謂先懺提及嘿
妄各覆隨覆四品吉也。次懺嘿妄。次懺提罪。牒辭云。
我某甲比丘。故犯畜某寶。犯若干尼薩耆波逸提罪。
此寶巳捨(若巳用盡。應云此寶巳用盡)。捨等牒辭並隨知
失法之𠎝者。謂一切時有所取與。皆應言知是等也。
開文云。與本施主者。即上文汝還取莫使失也。
○貿寶戒(戒本云。種種賣買也)
下貿者。次後戒也。後戒謂以餘財相貿。此貿唯以寶
物相實。多論第五云。此戒體應言種種用寶。不得言
賣買。此戒一往成罪。不同販買。販買戒。為利故買巳
還賣成罪(己上論文)。此自他俱犯。販唯自犯者。後戒若自
作者。不問求利及不求利。一向犯捨。若使淨人不求
利者。一向無犯。設若求利。多論亦犯。今准此律。不言
求利。設使淨人令求利者。伹出家人不應。不應為故。
故但得吉。亦非犯捨。
財境法等別者。財謂寶物。境唯對俗。捨法如文也。
及得別懺者。前巳詳之。亦許對僧。故十誦第七云。應
入僧中言。大德。我種種用物。得波逸提。我今發露悔
過。僧問言見罪。後更莫作等。
及境法等異者。後戒境法。有羯磨還。此戒一向無法。
以是俗人故。
販開外須者。開塗足等用。如後應知。餘三律及多論
並言。以作易不作不作易作。見論十五云。作者或巳
成器。或未成器。巳成器易未成器。未成器易巳成器。
此律巳成金等。蓋即巳成器等也。
○賣買戒(戒本云。種種販賣也。今章中乃取前戒律文之名。為此戒名也)
如是廣說者。多論第五。設與僧作食僧不應食。乃至
作像不應向禮。又云。但作佛意禮。凡作持戒比丘不
應用此物。若此比丘死。眾僧應羯磨。死後巳斷相續
故。不同在日。五百問云。問比丘治生施人衣食。得受
不。答取衣犯捨墮。窮厄無食處。彼使白衣作食可食。
治生道人。若白眾此物非我物。是使人物。若爾可食。
若主不眾食。犯墮。二三人亦可白。若道人施使人言
是我物。此可食(此謂道人施時。使人言是我物。比丘得食也)。多論第五。若
販賣物作食。口口提。作衣著著提。牀蓐臥上。轉轉提。
祇律第十五云。肆上衣先巳有定價比丘持價來。買
衣置地時。應語物主言。此直知是衣。若不語。嘿然持
去。犯越。有國主市法。賷價來者物邊。物主搖頭。當知
相與。比丘亦應語言。此直知是。前人若解。要作是語。
不作犯越。(乃至)不淨語分別價淨語取者。問前人此物
賣索幾許。我欲知此物。淨語分別價不淨語取者。如
是物分別。實索幾許。我與如是買。不淨語分別價不
淨語取者。如是分別。賣索幾許。我如是買。淨語分別
價淨語取者。如是價知。如是知取(初二句犯越。第三句捨墮。第四無罪)。
多論第五。販賣戒云。買巳還賣成罪。或有方便有罪。
果頭無罪。如為利故。糴穀居鹽。後得好心。即施僧作
福。是方便吉罪。果頭無罪。或方便無罪。果頭有罪。如
為畜故糴米。後見利故。便賣以自入。是方便無罪。果
頭得吉。犯如此比。可以類解(巳上論文。謂類知餘二句也)。即是十
誦第七云。為利故買巳不賣吉。為利故賣不買亦吉。
為利故買巳還賣提(開無第四句)。疏主意言。買時亦提。不
同僧祇及多十也。
文言數數上下者。多論第五云。
眾僧衣未三唱。得益價。三唱巳不應益。眾僧亦不應
與衣。巳屬他故。三唱得衣。不應悔。設悔眾僧莫還。僧
祇第十。僧中賣物。得上價取。若和上闍梨欲取。不得
抄。
文言買亦如是者。十律第七言。有賣衣人。六群以價
求貴衣。佛言減價索他貴衣。得吉羅。若須是物。審思
量言。我爾所買。若彼不與。應再語。若復不與應三語。
三語不與。急須是物者。應覓淨人使買。若淨人不知
市買。當先教。祇律第十。應直五十。而索百錢。比丘言。
我以五十。知是不犯。不得抄市。應問言。汝正來。若言
來正。抄者犯越。若言我牀者得取。五分第五。應使淨
人語言。為我以此物易彼物。應心念。寧使彼得我利。
我不得彼利。僧祇第十。雇人治革屣。治經行處等。作
不淨語。犯越。
買中亦應三句等者。尊者云。准前賣中。但應言。買減
買重減買。釋此三名。如章不異也。今詳文意。賣中三
者。賣者謂直一錢。數數上下。且如賣物。本索一錢。買
人還一。復索三錢。買者遂言。我不復買。其賣人云。若
不買者。還一錢得。名為數數上下也。增賣者。本索一
錢。既還一錢。即索三錢。即三錢賣。名為增賣也。重增
賣也者。本索一錢。及與一錢。即索三錢。即與三錢。復
索五錢。五錢而賣。名重增賣也。買中三者。一者買本
還五錢。及至欲與。即還三錢。物主遂言。我今不賣。遂
却還五錢而取。名為數數上下也。二者減買。本還五
錢。及至欲與。即還三錢。三錢而得。名為減買。三者重
減買。本還五錢。及至欲與。即還三錢。三錢復與。復還
一錢。一錢而得。名重減買也。
開文言以蘇易油等。章中釋言為外用故者。以前釋
相中云。以七日。故知前是內用。內用資強。長貪故犯。
外用反上。無過故開。亦可前自為者。前以七日易七
日。即是自受。今以蘇易油等。是供養也。
○長鉢戒
見論第十五云。一鉢二熏。不言三也。僧祇二十九云。
值三種色。一者孔雀咽色(綠光也)。二者如毗陵伽鳥色
(相傳云。不知似何。今詳蓋赤色也)。三者如鴿色(即灰青色也)。佛言熏時使
作如是色。尊者云。更加第四相如。以相不似。鉢不任
受持也。
得鉢五日等。多論第五文也。見論第十五。破穿如粟。
大失受持。若以鐵屑補得受持。(又云)尼薩者。鉢不捨不
懺悔。若用突吉羅。(又云)若買他鉢。米還直不得受持。若
買鉢度直巳。鉢主為薰竟。報比丘。比丘不取過十日。
犯捨墮(此是宗別。四分不須依之。以其彼論三衣不持。亦言犯長。現闕衣。理何成長)。
○乞鉢戒
五綴者。母論第四云。若鉢破作五段。綴此鉢法。應相
去二指安一綴。律攝意同然。今三藏云。五綴者。即以
五種綴物。而連綴之。非五處綴也。今詳自違律攝也。
四法同上者。同上長衣等戒。即次下科文者是也。
第二懺罪中。先乞懺法。次請懺主。次受懺白。次正懺
悔。亦有八品吉羅罪。故祇第十云。此中用不淨鉢。得
無量越毗尼罪。牒辭應云。受用尼薩耆鉢。得突吉羅
罪(又憶數等)。餘辭准知
必復從他長鉢並經宿還者。是既令捨。若即直還。恐
長鉢邊。畜心未斷。染此乞鉢。亦成犯長。故逕宿還。
祇律第十。是鉢大貴。應賣取十鉢直。餘如章說(鉢若不貴
事即易知)。如律文中。既還下鉢。作白二竟。仍取此鉢。從上
座換。乃至下座。若准三律(十律第八。祗第十。五分第五也)若行八人。
五分云。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鉢未滿五綴。更乞新
鉢。今捨與僧。僧今差某甲比丘。作行鉢人。若僧時到。
僧忍聽。白如是。羯磨准白可知。疏主欲令准餘三律
差行鉢人。令准此律。不須差法。何以然者。餘之三律。
捨懺既竟。即差行鉢。行鉢據理。即是還法。三律無別
還鉢白二。故伹差行。此律既有還鉢白二。是故但須
秉羯磨師。作白行鉢。
無五事者。五分云。若太大。若太小。若穿缺。若唱邪。不
應與。若無五事應與(章云。若過量引文誤也)。
祇諸比丘盡盛滿水行之者。誤。祇律無文。十誦第八
云。是鉢應眾中捨者。是鉢應盛滿中水。僧中行之。(乃至)
諸比丘應即時各自持先所受用鉢。集在一處。准彼
律文。即是本主鉢中盛水行之。意表不漏不淨徒眾。
或即與亦得者。蓋以不然。准文似是換上座鉢。方得
與之。若准多論第五云。僧中行若都不取者。還與此
比丘。五分亦同。
文言不應護眾僧故不取者。釋上應取之義也。如疏
應知。
文云亦不應受持下鉢等者。章中。約鉢主釋也。此恐
不然。祇云。諸比丘應各各賷巳所受持鉢來。若有比
丘。捨先所受鉢。更受下鉢來者。越毗尼。
牒前二下行者。一者轉得下鉢。二者直還下鉢。如文
可知。母論第八云。若鉢破過五綴。更求新鉢受持者。
要四人中。白二羯磨受持。三人巳下不得(巳上論文)。此蓋
持行名持也。多論第五云。前所受持鉢。如法受持。後
鉢不受。直令常畜。餘如章說。此蓋加受持法法名持
也。
祇云。綴鉢比丘乞食。食巳應綴。若灰若土淨洗。
不得堅物剌孔中令破。當以鳥翮剌。不得以沙灰令
脫色。當用無沙拒摩(牛糞是也)。根汁葉汁等。不得臨坑岸
上危處。不得熟菓樹下。若石上甎上。當平地洗。若無
坐處。當瘻身去地一磔手。洗巳曬令燥。還綴。舉著一
處。以物遮口(不得以食巾等觸物遮口也)。若有事忩忩不得好洗。
當以根汁等塗拭。事訖當洗。明日洗巳。持用乞食。設
難綴用。一日乃了。要當洗淨。若故打破提。若和上闍
梨知識作是念。此賢善比丘。恐妨禪誦。打破若藏去。
不見巳更乞。無罪。准此即是汎教綴鉢洗鉢法。非謂
巳犯人作教也。
伽論第十云。問若鉢極膩。用瞿摩
土屑。極用意三洗故。去得食不。答得。何以故。非食膩
故。祇三十一云。應先洗和上闍梨鉢。然後自洗。不得
持自鉢中殘水。寫和上闍梨鉢中。殘水寫和上闍梨
鉢中。當持師鉢中殘水。寫巳鉢中。十誦三十七。離越
比丘。洗瓦鉢置日中炙。津出。疑不應用食。佛言中炙
犯吉。祇二十七。有上座來。不肯與房。嗔恚斵破。佛言。
破六種得蘭。破鉢破衣。破塔破房。破僧破界(並以嗔心。是故
得罪。若非嗔心。須改換者。無罪)。破界者。若嗔恚過界。作不名作。得蘭。
得捨與更羯磨界。
○乞縷戒
以憑世貴強逼織師者。十律第八云。六群乞縷。持到
富貴人舍。作是言。諸聚落主。令織師為我織衣。是諸
貴人即語令織。織師畏故。不能違逆。但織衣時呵言。
沙門使我虗作。無食無價。
尼不得自織者。此戒下文自織吉羅。准知尼犯。
自縷應輕者。此戒既許。損織師犯。自縷應犯。十誦第
八云。從親里乞。不犯。令非親織尼薩。此律亦言非親
里者犯等。故知但約織邊犯提。縷邊或吉。一向無提
也。多論第五云。若不憑勢力。理求之。織師與織。無罪。
多論織師三句者。彼無三句文。疏意但欲以多論損
織師義。釋此律中三句也。
○勸織戒
准祇第十一。亦損織師。彼云。鹿母為作衣。屏勸令好
織。㲲未成時。日日到織師家。既得氎巳。遠離其舍。異
巷而行。織師禮足。欲索織直。彼陽不識。問言得㲲未。
反問言何等氎。答言。我為鹿母織者。答言得。問稱意
不。答言為復可耳。便言與我織價。師嗔恚言。如是如
是賜糓物。汝織我不欲拔汝眼𥇒。取虗空中烟。我欲
五指撮取。淨洗釜巳。欲望故得多食。裸形外道猶欲
剝取兩張㲲。乾死鳥足上。望剝五百兩肉。以一把糠
散恒水旋淵中。欲収𣫍取。如是等處求物。況汝望得
我物。即言取我僧伽梨來。縛取此人付官。織師念。此
沙門。有大身力。又出入王家。必能為我。作不饒益。用
作直為。但得活命。怖畏却行。出房走去。
○奪衣戒
此非重犯者。古師云。我准文中。墻上一一離處。重重
是犯。今師云。此是不現前奪非重犯文。
舉借他衣者。意欲證成捨與方犯也。
不同十律者。無文。然多論第五云。若奪不見擯。惡邪
不除擯。盡尼薩耆。
四羯磨等者。多論云。若奪得戒沙彌。行波利婆沙摩
那埵犯(准知本日出罪亦犯。故言四羯磨又)。
滅擯人者。多云。若奪任心乱心病壞心犯四重出血
破僧五法人。盡吉羅。
今解此三破者是舉家取治等者。謂犯殘等。雖名破
戒威儀等。而若見罪奪。亦犯捨。今開不犯者。但由犯
巳不見罪等。此應治舉奪而非犯。今詳。或可破戒等
復破見者。奪之無犯。不破見者。理即奪犯。多云。若和
上為折伏弟子令離惡法故。蹔奪衣取。無罪。祇律十
一亦同。
○畜藥戒
如非時食戒說者。下文云。時者明相出。乃至日中。案
此時為法。四天下食亦爾。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相
未出。
多論四義者。第七卷云。非時者。從中至夜後分。名為
非時。從旦至日中。名時。何以故。日初出乃至日中。其
明轉盛。中則滿足。故名為時。從中至夜後分。明轉滅
沒。故名非時。又從晨至日中。世人營救事作飲食。是
故名為時。從中至夜後分。燕會嬉戲。自娛樂時。比丘
遊行。有所觸惱。故名非時。又從晨至日中。俗人種種
事務。婬惱不發。故名為時。從中至夜後分。事務休息。
嬉戲言笑。若比丘出入遊行。或時初被誹謗。受諸惱
害。名為非時。又比丘從晨至中。乞食時。應入聚落往
來遊行。故名為時。從中至夜後分。應靜拱端坐。誦經
坐禪。各當所業。非是行來入聚落時。故名非時。
出於時家非時規圓者。謂從午後越明相也。
從受法者。盡形也。
日限者。七日也。
了論者。彼論疏云。一者甜味。初中除甘草蜜沙糖油。
餘甜味物。皆是時食。如是酸味物中。除呵梨勒阿摩
勒鞞。辛味中除薑彌梨遮畢鉢梨亦爾。一切苦澁味
物。皆非時食。除終身藥。七日藥巳外。一切可食。名依
時量。從旦至中得食。過則不得。二者依更量藥。如耳
遮蒲桃等漿。是更量。如此間清飯為漿。此屬時食。若
炒米令燋黑。以餘藥投中。釀以為漿。亦是更量。准此。
茶湯即是更量収也。一日一夜。分為五分。從平旦分
至夜二更。此七分中飲則無過。如是輪轉恒經七分。
三者蘇油沙糖等。名依七日量。四者甘菓等。名依一
期量。從受戒後。訖一報終。無間晝夜。恒得服之。五者
灰土水屎尿。此五物名大開量。不須受取隨意服。由
此世間非所惜故(此律頂受如下菜楗度應知)。
一總約聚辨體是色法(乃至)八微為體者。謂五聚五聚
中唯是色聚也。言八微者。能造四大。及所造四塵。八
類極微。為諸藥體也。又疏云。前二色収者。色是可見
有對。香味觸三即不可見有對也。此等並據必同一
聚。體不相離。故云八微。理實藥體唯是段食。於八微
中。七微為體。除其色微也。觸中即攝能造四大。故段
食特唯香味觸也。又疏云色等非也者。等取聲也。因
此略解四食之義。三門分別。一釋名。二體相。三廢立。
言釋名者。且釋總名。如婆沙百二十九云。牽有義
(希望於有。即顯思食)續有義(識能結生。即是續有。即顯識食)。持有義(任持於身。即顯段食)。
生有義(觸能順生喜樂等受。令樂生有。即顯觸食)。養有義(〔物〕顯四食。皆養有身)。是食
義。瑜伽六十六云。任持有情身命。令不壞斷。故名為
食(此大乘論。就總相說。意同婆沙)。次釋別名者。食義不同。有其四種。
一段。二觸。三思。四識。如下辨相。其名自顯。
第二體
相者。先體後相。且體者。婆沙百二十九云。問食體是
何。答十六事是段食體。即十一觸。及香味處(今詳。飢渴二觸
名為食者。如消食藥等也。此段食體。唯欲界繫。上界有觸。不立為食)。觸思識三。是餘三
食(三食並通三界繫也)。雜集第五云。三蘊(段食是色薀。觸思是行薀。識食是識薀)
五處(段食是三處。觸思是法處。識食是意處)十一界攝(段食是三界。觸思是法界。識食
是七心界)。婆沙亦同。次辨相者。先辨總相。婆沙一百二十
九意云。段觸思識。以之為緣。長養諸根。增益大種。是
其食相。次辨別相者。且辨段食。如俱舍第十云。謂以
口鼻分分受之。故名段食(舊名摶食者。則漿飲等。既不可摶。應不名食。故有失
也)。若爾光影炎涼。如何成食。答傳說此語從多分。又
釋。雖非飲噉。亦細食攝。如塗洗等。䥫丸洋銅。雖為損
害。暫除飢渴。亦名為食。如俱舍婆沙等說。觸食相者。
謂心所觸。此能長養心心所法。增益根大。思食相者。
謂由希望。命得久延。增益根大。識食相者。由識依身。
增益根大。若准大乘。辨段食相。如瑜伽六十六云。若
正消變。便能長養。不正消變。乃為損減。又云。若受用
巳。安隱消變。增長喜樂。於消變時。乃名段食。既言消
變便能長養於消變時方名段食。意顯消時。內資粮
大。即由消故。有食欲生。聞香味觸。便欲噉食。此即簡
除光影炎涼。雖益根大。而非消變。更發食欲。先來法
師不尋同異。不分宗別。甚為謬也。即由此理。亦簡䥫
丸。既不消變。不名為食。餘三食相。大同前相。然唯識
云。此觸雖與諸識相應。屬第六者。食義偏勝。此思雖
與諸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此識雖通諸自體。
而第八識。食義偏勝。一類相續。執持勝故。(述曰)若就勝
立。如論所辨。若通假說。即通一切。
第三廢立者。俱
舍第十云。色亦可成段別飲噉。何緣非食。答云。此不
能益自所對根解脫者故。(述曰)一不能益自所對根。二
不能益解脫者故。且不益根者。光法師一釋。意云。雖
復見色。不除飢渴。故色非食。此即正當婆沙所破。破
曰。嗅香覺觸亦不除飢。應不名食。故今解云。養瘦令
肥。名益自根。色不能養。故非食也。不益解脫者。俱舍
云。又不還者。及阿羅漢解脫食貪。雖見種種上妙飲
食。而無益故。(述曰)尋諸法師未曉此意。為釋外難也。難
云。見色之時。心生喜悅。由此展轉。亦益根大。色應名
食。故今釋云。不還羅漢見食不貪。故色非食。不同香
味等。雖斷食貪。仍得其美也。大乘廢立。如瑜伽六十
六。不能繁敘。
十五種者。古來相傳。准義立有五種蒲闍尼(此云正食)。謂
飯[麨]乾飯魚肉。五種佉闍尼(此云不正食)。謂枝葉華菓細
末磨食。五種奢耶尼。謂蘇油生蘇蜜石蜜。若准五百
問中。有三五。一者種食。根莖葉菓磨食。五種噉食。[麨]
乾飯魚肉脯。五種名噉食。糜黍粟[𪍿]麥術。准此三五
悉是時食。今三藏云。第一半者。蒲膳尼。蒲膳尼者。以
含噉為義。言半者。此翻為五。謂五噉食。舊云五正。准
義翻也。一飯。二麥豆飯。三[麨]。四肉。五餅。第二半者。珂
俱尼。珂俱尼即嚼齧受名。謂五嚼食也。一根。二莖。三
葉。四華。五果(此唯二五也。諸律亦多說二五也)。今章中意。且取初說。
以釋義也。
謂豆豉乳酪等者。昔有人。妄以豆豉乳酪。為非時食。
故須翻之也。
四藥相和從強服者。時及非時。辨七日藥。其相易了。
唯盡形藥。或由自體。即是盡形。或由相和。從強而服。
其相難識。故略釋之。且如時人多執藥揵度初文云。
病比丘醫教服菓藥。佛言。若非是當食者。聽盡形服。
又末後文云。佛語優波離。不任為食者。盡形壽應服。
遂妄立云。可得飽者。即非藥攝。又如南山云。今有愚
夫。非時妄噉。謂杏子湯乾米汁。菓漿含滓藕根米汁。
乾地黃茯苓味諸藥酒煎非醎苦格口者。非時噉之。
並出自心。妄憑聖教。不如噉飯。未必長惡。引誤後生。
罪流長世。又如崇云。如蜜煎杏人等藥。亦以名定。終
身藥服。因此相傳。食藥蒸署預槐牙枯鼠松脯等類。又
立理云。如僧祇律。時根者。䓗根藕根蘿蔔等根。於中
既無署預之名。故許為藥。今詳。此等並皆理擁。且煎
杏人意以下文。藥揵度中。杏子人聽受作盡形藥。遂
即執云。以名是定。終身服之。計其實理。體若不變。可
是藥收。若體轉變。事即不定。故涅槃第四十云。善男
子。若一切法。有定性者。聖人何故飲甘遮漿。石蜜黑
蜜酒特不飲。後為苦酒。復還得飲。是故當知無有定
性。又僧祇第十云。得甘[邁-禺+(庴-日+(人*人))]。食殘。苲作漿得夜分受。若
飲不盡。得煎作石蜜七日受。石蜜不盡。燒作灰終身
受。(述曰)甘[邁-禺+(庴-日+(人*人))]時食。轉成四藥。涅槃酒變。還復得飲。何容
杏人。許依名定。然准薩婆多論云。若分數勢力等者。
隨名所定者。不言體變。亦隨名定。如何謬執。故應思
擇。又如南山。執格口者。方名為藥。茯苓地黃並不聽
服。此違聖意。處處教文勸行中道。但遮譏過。有益咸
開。茯苓地黃。世咸共了。若遮服食。病苦難除。身既不
安。道從何進。故不然也。然藥揵度非當食者。意顯非
如𦬔釆之類。世皆共了。是食非藥。非謂食之要不飽
滿方名為藥。且如葶藶擣簁為丸。多食充飢。豈即時
食。又文但言不任為食聽盡形服。不言盡形要不任
食。何成明證。故執格口。其言大狹也。故今詳之。凡盡
形藥。必具四義。一者身有客病(如飢渴等。自是尋常主病非客)。故律
云。盡形壽藥。無病因緣。服者吉羅(七日等開。咸因有病。真諦云。蘇等無
病服者。犯非時食)。二者醫方所要。謂藥方中。要須時食。尚開
入分。況其餘者。故律云。乞食比丘見作石蜜。罽尼和
之。有疑不食。佛言。作法應爾。又如多論第六卷云。或
以時藥。或七日藥。以成終身服無過。三者世共了知。
體性是藥。即如茯苓乾地黃等。世無不了。此體是藥。
亦無一方不須此藥。若不許服。恐違聖意。且如七日
藥緣起云。有五種藥。世人所識。蘇油生蘇蜜石蜜當
食藥。不令麤現。彼兼當食。佛尚開之。此唯當藥。佛何
不許。四者離時食相。此准七日。不令麤現。況今盡形。
何容不爾。曾聞有人過中巳後。粉署預以為餺飥。沃
茶湯以之為臛。復以薑酢。以為冷渄者。此實不如噉
飯。此即為縱無明本。非為治道器。故不開也。又前所
說。世共了知。體性是藥者。若入藥分。理在絕言。設欲
單服。亦開無過。然有病中。設有全日失食之人。飢渴
過常。恐生客病。並許服藥。以此方隅。理無不盡也(次隨
疏釋)。
言四藥相和從強服者。尋律論文。應開兩義。一者醫
方要相假藉。合成一藥。而有增強者。從強而服。如薩
婆多論第六所說。若以時藥終身藥。助成七日。作七
日服無過。以七日藥。勢力多故。又助成七日故。如以
蘇煑肉。此蘇九汁得作七日服。如石蜜或時藥或終
身藥。以成石蜜。得作七日服(此即助成七日)。如是或以時藥
或七日藥。以成終身。作終身服無過(此即助成終身)。或以終
身七日。以成時藥。作時服。隨勢力多故。相助成故(此即
助成時藥)。若分數勢力等者。隨名取定。如石蜜丸。雖勢力
等。以定住七日藥服。如五石散。隨石作名。作終身服
(此謂隨本方名。以定藥體)。第二義者。各不相假。非成一藥。而相和
者。四藥之中。時藥最強。非時為次。七日第三。盡形最
劣。以長從短。從前前服。是故下藥揵度文云。時藥非
時七日盡形相和。應受作時藥。若非時七日盡形相
和。應受作非時藥。乃至廣說。然有時人。不曉律論兩
義意異。遂執律文。而令合藥者。四等丸中。以生地黃
汁之意。恐蜜和成七日服者。染為謬矣。
五石者。紫石。白石。石脂。石留。黃樊石也。
義汁者。菓體中自有汁也。不同外水投飯成漿也。
多論五義者。彼第八云。一為斷竊盜因緣故。二為作
證明故。從非人受食。得成受食。不成證明。所以聽非
人邊受食者。曠絕之處。無人授食。是故聽之。若在人
中。非人畜生。及無智小兒。一切不聽也。又為止誹謗
故。為少欲知足故。生他信敬心故。如昔有一比丘。與
外道共。止一樹下。樹上有菓。外道語比丘言。上樹取
菓。比丘言。我比丘法。樹過人頭。不應上。又言搖樹取
菓。比丘言。我法不得搖樹落果。外道上樹。取菓擲地。
語言取食。比丘言。我法不得不受而食。外道生信。出
家漏盡。
獨住等五人者。十誦四十七云。問心念得受七日法
不。佛言。不得。除五種人。所謂阿練兒。獨住人。遠行人。
長病人。飢餓時親里邊住人。第六十云。阿難先受他
請。忘不憶。復受王請。共佛入宮。以食著口中。是時乃
憶知有二請。佛知心悔。告言。心念與他巳便食。優波
離問佛。若餘人心念與他。亦得食不。佛言。不得。除五
人。一坐禪人。二獨處。三遠行。四長病。五飢餓時依親
里住(坐禪人者。即是阿練兒。餘四同前。彼律更〔攝〕文云)。優波離問佛。阿蘭若
比丘。獨處一身。云何說戒自恣受衣。受七日。受七日
藥。與一請。云何衣物。以清淨故施。佛言。若獨處一身。
聽一心念。今日布薩說戒。自恣受衣。(乃至)及淨施衣物
亦爾(下安居犍度。即是引此三處文也)。
受貧女食者。如上盜戒記中。引五分第八也。
形報者。比丘屬對比丘。尼對尼。乃至五眾各局也。
時中懸遠者。若望手受。不遇觸緣。至中巳來亦不失
受。然望過中停過須臾。即失受法。故須口法也。
舉下三藥者。十律二十六。優波離問佛。三種藥。非時
分藥。七日藥。盡形藥。是三種藥。舉宿得口受不。佛言。
不得。惡捉得口受不。佛言不得。是三種藥手受口受。
不病得服不。佛言不得。是三種藥手受口受。病得服
不。佛言得。
如自巳藥者。下藥法云。若是巳腐爛藥墮地者。應以
器盛水和之漉受。然後服。若未墮地者。以器承之。水
和漉之。不須受。
手受有十者。有五種受。手與手受。手與物受。物與手
受。物與物受。若遙過物。與者受者俱知。中間無所觸
礙。得墮手中。復有五種受。身身與。衣衣與。曲肘曲肘
與。器器與。若有日緣置地與(身衣時器地也)。
口受差別對三可知者。身業胡跪。口業發言。受詞亦
異。如復當辨。此口受業也。
若對境以辨二受尅漫俱成者。若稱本期。是尅成就。
不簡王季。境漫亦成。其唯本境不論。更對具人。僧尼
各局。手對未具。不簡女男。二受境殊。無容交對也(若淨
人難得處。僧尼二眾〔五〕手受食。亦成也)。
尅但同藥者。但尅受蘇。諸蘇皆得。
手通二心者(乃至)亦唯同藥者。飯雖異器。以類同故。亦
名為尅得兼異藥者。堪食皆受。無問飯羮。亦望當
分。
悞有成義者。迷張比丘以為王想。是口本境。或迷沙
彌。為淨人想。是手本境。諸如類是。悞容成也。
錯則不成者。本對東人。西人領受。不成口法也。
兩受錯悞俱不成者。迷蘇為油。二受不成。名誤也。了
知是蘇。口錯言油。口錯也。手欲受蘇。蘇墮於地。油落
手中。手錯也(此並約兩種藥。以辨錯誤也)。
亦可悞則成受錯不成者。迷彼器蘇。為此器蘇。手口
並誤成也(此約用藥辨也)。錯不成者。唯約異藥。以其同藥無
錯相故。釋義同前。了知是蘇等也。
第五受之方軌手口二受廣說可知者。手受易知。口
受有三。一者非時漿。略以三義分別。一所受藥。二能
授人。三正加法。初門者。多分菓作。亦有根成。或藥等
釀。以成諸漿。且下藥法中云。有八漿。是古昔無欲
仙人。所飲梨漿。閻浮漿。酸未漿蔗甘漿。微菓漿。舍樓
伽漿。波樓師漿。蒲桃漿(准此八中。第六根漿。餘七菓漿也)故見論十
七釋云。舍樓伽漿者。此是憂鉢羅。物物頭華根。舂取
汁澄使清。是名舍樓伽漿。波漏師者(即是律云波樓師也)。此似
菴羅菓。一切木菓得作非時漿。唯除七種糓。一切葉
得非時服(即茶菓之類也)。唯除菜。一切華得非時服。唯除摩
頭華汁。一切菓中。唯除多羅樹菓椰子菓波羅捺子
甜瓠子𦬔咶𦬔。此六種不得非時服。一切豆不得非
時服。上來所辨。根菓等漿。應准伽論第十云。問根漿
華莖菓漿非時得飲不。答得。得幾時飲。乃至未捨自
性得飲。過時不得飲。(述曰。捨自性者。變成異味也)次辨釀成者。十
誦二十六云。大麥去麤皮。不破不煑。著一器中。湯浸
令酢。盡受盡服。夜受夜服。不應過時分服。祇二十九
云。蘇毗羅漿者。取[𪍿][春-日+夕]輕擣却芒及塵土。勿令頭破。
以水七遍淨渄。置淨器中臥。應在下風。勿令臭氣入
塔等院中。以呵梨勒鞞醘勒阿摩勒胡椒畢鉢。如是
等置中。以淨疊覆之。以繩鷄足繫。以木蓋上。以水中
解。然後飲。若不與水解飲。越毗尼。若麥頭不破。時非
時飲。若麥頭破。時飲。非時不得飲(准此應知。飯漿伹以保米無糠。令頭
清破。故不聽飲也)。下文酢麥汁聽飲。即其事也。又離八過。謂
惡觸。二煑。二宿體變(謂失本味也)。未曾手受。受巳置地。停
過須臾(謂非時中。任運失受)。
第二能受人。須知作漿之法。十
誦二十六。蒲桃食飽多殘。諸比丘不知云何。白佛。佛
言。桿汁飲。若蒲桃不作淨。若汁中不水作淨。不應飲。
若蒲桃作淨。汁中不作淨。若汁作淨。蒲桃不作淨。不
應飲。俱淨應飲(巳上律文)。由此有菓。要火等淨。擣法取汁。
若未澄清。淨人欲去。令煑一沸。𢱈後重溫。不犯自煑
(生飲不須煑)。以水渧淨。淨人須解授食之法。授與比丘。比
丘了知。前漿類別。仰手受巳。准祇第十。當作是言。此
中淨物生我當受。南山云。當對一比丘。作此記識也。
若巳澄清。以水淨訖。但須手受。不須記識。
第三正
加法者(今諸部其加法。而無法文。義立云)。應至一比丘所。具儀手執
藥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為渴病因緣。此是
蒲桃漿。為欲夜分巳來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若有淨人。
數數手受。無勞加此口法)。餘一切漿。改名應知
次七日藥亦有三門。初門者。藥體易識。亦無八患。於
中差別。言殘宿者。一義如常。又非餘比丘。過七日藥。
或復自身。巳犯殘藥。餘七同上。
第二能授人。如法
煑鹿。與時食別。儻若未別。記識同前(謂脂餘滓等。油亦除滓)。手
受准前。須擬藥服。若擬塗足等。受即不成。
第三正
加法。要先未曾畜藥犯長。若先犯長。今更得藥。加法
即染。不得服故。又非他比丘至六日。或七日藥。如下
引多論文證也。多論第六云。此戒體。若病比丘。須七
日藥。自無淨人。求債難得。應自從淨人手受。從比丘
口受巳。隨著一處。七日內自取而食(義云)。具儀執藥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風病因緣。此胡麻油
七日藥。為欲七日經宿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南山云。安
淨地內。須時自取食。疏主云防兩宿。即不同也。伽論第七。下三藥二受竟。並不聽內宿。此律明文。盡形聽內宿。
不同伽論也)。或有餘病餘藥。隨應准說
次盡形藥。一者藥無八患。如上漿中。二者能授。南山
云。火淨巳後。無變生過。十誦二十六云。食冷聽更煑。
若生食。聽火淨巳得煑。記識手授。並准前知。三者正
加口法。藥方所要。上巳廣明。若欲受者。總別皆得。且
別受者。如法買得。或復人施。如得羊賢。為欲合作紫
菀藥分。應手執加法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為
氣病因緣。此羊賢是盡形紫菀藥分。為欲共宿長服
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隨得隨然)。若總受者。合藥巳成。應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為氣病因緣。此是紫菀丸
盡形壽藥。為欲共宿(等餘同上)。餘散。餘丸。餘湯。餘湔。對治
餘病。改名為異。一切准知。南山云。向市買藥。令淨人
料價巳。比丘自選。過分多取。聚著一處。然後令秤。次
第受取。更莫置地。即覓比丘。加法受取。不得過限(先時
〔多〕選。雖手巳觸。未知何者定屬比丘。故不犯觸)。南山云。今奉法者。希有一二。
多任癡心。抑挫佛法。得便進噉。何論淨穢。高談虗論。
世表有餘。攝心順教。一事不徹。焉知未來惡趣。且快
既在貪癡。幸有識者。深鏡大意。上來即是作法方軌
訖。今詳。南山作法且然。而論羊賢。於大乘中深障聖
道。寧索百千身命。而不可用也。
遇緣無過者。唯曾手受。遇緣失竟。更莫手觸。都無惡
觸之過。更得如法受取也。
任運時過或有宿觸者。或但有觸而無宿。故云或也。
六日內觸者。意引多論。然是錯也。多論第六云。若六
日七日。異病比丘。不得復受藥。經七日。此藥至七日。
應作淨故(故知餘人第七日藥。不令更受。上指此引)。准此論文。五日內觸。
更受得服也。然彼論言。若受藥巳。二日三日。有藥入
中。應還更受。從一日作始。次第七日。若眾多藥。不知
何者是受。何者不受。亦應更手口受。然後服之。
異類故寬者。但除同類比丘之外。通下四眾及二俗
也。
若具受對境者。謂具幾受。須對幾境。
手防不受等者。不受直捉。名為惡觸。若噉之時。具有
提吉也。雖先巳受。若任運失。噉時亦爾。
不防二宿者。殘宿犯提。內犯吉也。
若望二煑者。自煑內煑並吉也。
若也非時三皆不防者。三藥皆不防過午。
異於手受防其一往不受而捉等者。謂口受中。任運
失受。即有不受惡觸罪生。手防一往。亦防任運。是故
章中置等言也。
又是熟藥者。巳火淨即是熟藥也。
但以藥法對盡形問者。下藥揵度云。諸比丘如是念。
盡形壽藥。得界內共宿內煑不。佛言。聽盡形壽藥。界
內共宿。內煑自煑。
盡形具六者。七中除非時。餘皆防也。
手正生殘義兼不受任運惡觸者。義兼不受提。任運
惡觸吉也。
手受亦成過緣者。謂全不受。既成過緣。於七日罪中。
並皆容有。縱使手受。亦得成過。亦容七故。故置亦言。
須加口法以防前𠎝者。即前七過緣中。極能防云。下
至防二也。
引文可知者。殘宿戒今日手所受食時日一切沙門
釋子不清淨。七日藥戒云。至八日一切尼薩。有一者
手長日短。由手先故。二者口長手短。口長時故。
見論施與餘人失受者。彼亦無文。彼第十五但云。未
滿七日。布施沙彌。至第八日。若有忽須日。得就沙彌
乞食。無罪(巳上論文)。
三義不具者。謂道餘人。闕屬巳義也。今詳疏意云。若
存此釋。自害巳宗同生及三義之理。故應別釋也。
又假緣作法者。謂假自病。何得濟他。然多論第六云。
口受巳隨著一處。七日內自帀而食。若病重。口不受
亦得服。設者病比丘手受口受。亦成受法。今三藏亦
言。之藥通餘人服也。
體現常存。謂堪久時貯畜也。
有殘而非觸者。如蘇油等。加口法巳。二三日竟過緣
失。更雖曾經宿。義似是殘(理實不犯殘也)。而非惡觸。過緣無
過故也。尊者云。亦應言觸而非殘也(釋義可知)。
非藥過服六罪者。即前七中。除食捨墮吉也。
既是熟藥無自煑者。簡時藥有自煑也。時藥七罪。即
於非時六上。加自煑也。詳曰。自煑約咽。此應更思。
章云第二門義此塔中說者。尊者云。前七門義。今若
攝入此四緣中。一者初緣攝第四攝三。猶有兩門。四
緣未攝。是故應言。上七門中二三兩門。即是此中第
二緣攝。不應但言第二門義此緣中說。又疏意顯釋
義之家離合俱得。故相攝之。
文有四句可知者。一鳥諍殘食。二佛問所由。三慶喜
啟尊。四開殘恣食。
僧食文四者。三文同上。四正開殘法。律文注云。更有
餘因緣事者。下足食戒律文云。有一長老多知識比
丘。入村乞食。大得積聚。一處共食。即許殘食。來至藍
中。與諸比丘。諸比丘足食巳。不敢食(乃至廣說)。
釋疑故故來者。古師意。儻有外疑云。蘇既非時。脂亦
應未。同是眾生身分出故。即釋疑言。蘇不命脂。乃煞
生故。蘇與脂開不開別。是故文言非時煑漉等如法
治。若爾文言如服油法。云何通釋。答油有二種。一加
口法開七日服油法。謂如不加法油也。緣起戒本。佛
直忌乎。初戒本中。死屍上犯。彼於廣釋屍上成夷
也。
對病殊功緣不盡舉者。若一一俗舉殊功之藥。成太
繁之失也。
淨人難得者。祇第十云。脂者。僧中行魚脂。熊脂。羆脂。
猪脂。失修摩羅脂。少知識比丘得持細疊。漉取得七
日受。若事緣不得作。如上酥中說(彼律指上文也。上文云)。若有
事緣。不得中前作。當作是言。此中淨物生。我當作七
日藥受。若誤忘不受。不作淨時過。是名不淨。
文言若熟不聽飲者。一以變失本性故。受法亦失。二
以變熟。或變成須故也。
言中是到者。應言齊七日得服。服若過七日者。尼薩
也。
兩句中廣解分文悉同長衣者。謂文分二。初廣解犯
尼薩耆。二此尼薩耆應捨巳下捨懺方法。前文復二。
初畜長過染以明犯。二若犯捨墮藥不捨巳下染用
以明犯。初文八章門。始從得終盡忘不忘。
廣則三十二者。若加十箇到句。即三十二也。又若加
九箇超句。即四十一也(如下當知)。
犯長不犯。約此得門解之。須淨不淨。約第二淨施門
解。故章言。就第二文釋等。
解有二種者。以古師解。兼命為二。古師意云。下六日
藥被初深竟。亦失受。既不許服。受法何存。今解如章
也。
餘句類知者。且辨轉降。初章一句。第二六句。第三五
句。第四四句。第五三句。第六二句。第七一句。合二十
二句也。第三章中到句有一。第四有二。第五有三。第
六有四。合十到句也。餘章不得作也。
超問向者。第三章四。第四章二。第五章三。合九超句。
餘章不得作也。
簡別非時者。非時唯局內用故也。
如第七章門一日不淨下六日藥淨等者。誤也。得不
得章。可有第七。淨不淨章。何有第七也。
答藥據所防各異等者。藥中說淨防長也。口法防殘
觸也。
如多論說者。多論第五。伹云若是衣財。先雖說淨。後
作受持。即失淨法(巳上論文)。疏中准此。故云本說淨財為
防於長等也。
越此分齊則無長過故爾等者。今恐疏中不契正理。
故今更解。受七日藥。於七日內。全無長過。八日巳後
長過方生。故今創受懸防後長。預加淨法。故七日內
受法防𠎝。八日巳去淨法防長。淨法不失也。問何故
長衣現對說淨。論其長藥懸加淨法。答藥體轉變。以
成過限。故於限內。懸加淨法。三衣之體。不變為長。故
要對長。方加淨法。
不成七日用者。如燒作灰等。
三種處分者。一塗向等。是入俗也。二與比丘食。三還
本主。
並據捨日及望以說者。若至第八日捨懺者。還法如
文。若至九日者。初二日藥與僧俗。第三日藥與比丘
食。下四日藥還主。若至十日者。初三日與僧俗。第四
日與比丘會。下三日還主。乃至十二日捨者。初五日
與僧俗。第六日與比丘食。第七日還主。十三日捨處
分。十四日巳後。一向一種處分。並准應思。章云。下五
日藥雖復還主等者。釋律開文中言也。
○雨浴衣戒
文言三月十六日應求。四月一日應用(過此時前。隨應結罪)。多
論第六云。從三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是春殘一
月(巳上論文)。
多論過前求用二俱尼薩者。不然。彼論云。從求作來。
突吉羅。過半月畜故。從畜用來尼薩耆。十誦第八。亦
從求來皆吉。從受持來尼薩(巳上論律)。准善見十五云。非
求露衣時。若求尼薩。據此諸文。方得斷言兩戒合制。
貯用得前受者。先巳求得。故有貯畜。而受用義。由是
復有過前受持也。
文言不與人過願者。有兩解。一若對清淨。應言不與
有過失願。故多論第九云。佛不與過願者。如玉大人。
有從求願。禮必不違。若求妻妾奴婢田宅悉與。佛以
過此。不如法與。故云不與過願。二者若望可辨。應言
不與過分之願。謂如過分求聖道等。
一問八人所趣向果者。謂受鹿母八施之人也。
根力覺意者。五根五力七覺意(亦名七覺支)。
檀越者。訛略。梵云陀那鉢底。譯為施主。陀那是施。鉢
底是主。亦有釋云。檀越者。謂由行檀。越廢貧乏者。義
釋也。
三時心淨者。施方便時。根本施時。施巳後時也。
非法之物獲福微尠者。發菩提心經云。三事俱勝。即
是心淨財淨因淨。餘皆准思。
囑當可知者。得天上等者。囑當受樂報。得無漏等者。
囑當永得安隱樂。
舉前因勝顯所得果有無窮之益者。次下三句。正出
所得出世及世果也。
文言不捨雨衣便持餘用者。五分第五云。常乞畜不
受持(謂夏中用時不持)。不施人不淨施(謂夏後用乞。持法巳謝。即是此文不捨也)。
現有雨衣。猶裸形而浴者。見論十五。若有雨衣。不用
裸形。洗洛突吉羅。
多論雨衣二益者。彼第六云。比丘得畜雨衣。尼畜俗
衣。不得畜雨衣。以尼劣弱擔持難故。雨浴衣凡有二
事。天雨時以鄣四邊。於中澡浴。若天熱時。亦以自鄣。
於中澡浴。二以夏月多雨。常裹三衣。擔持行來(巳上論文)。
今三藏云。其浴裙法。以疊布長五肘。闊肘半。繞身使
迊。抽出舊裙。迴兩頭今向前。取左邊上角。以右手牽
向腰下。令使近身。併蹙右邊。擪入腰內。此謂著浴裙
法。臥時著裙。其法亦爾。欲出他時。抖擻徐出。勿令虫
著。若不他浴者。著裙同此。水遣人洗。又洗浴者。並須
飢時。浴巳方食。有其二益。一身體清虗。無諸垢穢。二
淡飲消散。能飡飲食。飽食方洗。醫明所諱。故知飢沐
飽浴。未是通方也。又著三尺浴衣。福小形露。或全不
著赤體而浴者。深乖教理也。(述曰)據三藏浴衣量也
百二十日用者。謂若無閏。得從四月一日巳去。百五
日用之。若閏者。從前四月十六日巳去。百二十日用
之。祇律十一。八月半捨。如章。彼又言。若至十六日捨
越毗尼。捨巳得用作三衣。亦得作淨(准此故知。捨巳須說淨等)。
○急施衣戒
違反兩教者。本制夏竟復開十日。違此制開。故言違
兩教也。
舉是以明非者。十日未竟。是應受故。明知巳前受者
非也。舉後以釋疑者。乃至衣時應畜。即釋時後不應
受也。
二事不並者。若過前犯。理不重犯。故無過後。過後若
犯。明非過前也。
初五別解中三合釋者。律文之中。先釋初句。次釋中
三。後釋第五也。
五分第五急施衣者。若軍行。若垂產婦。如是等急時
施。過時不復施。祇十一云。急施衣者。若男若女。在家
出家。欲征時。征還時。死時。女人歸時。商人去時。施主
語比丘言。若今日不取。明日無。是名急施。非時分中。
但有一日。故言明日自恣。此文甚好(亦有疏本。闕無此文甚好一句
也)。此中意破古人立義。故云甚好也。謂有人言。七月
五日去。十五日巳前。總有十日。得受急施。今師意存。
七月六日去。十六日巳前。總有十日。得受急施。謂准
此文。最後一句。既言明日自恣。不受德衣一月。或受
德衣五月。後增九日。故知即從十六日後。計滿一月
五月也。謂前取十五日。帖後九日。總成十日。以之為
開。以此反推。即從十五日巳前。至七月六日。總成十
日。開受急施。若更向前。即犯尼薩。故不得言七月五
日即受急衣也。有疏本云。今是初句。故言十日畜自
恣竟。不受德衣一月。受德衣五月。復有疏本云。今是
初句不受德衣五月。故言十日在十日畜自恣(謂十日畜
竟自恣也。此兩說義同也)。此過後畜。應准長衣。即坐轉還。計亦應
得。然今無文。行事者且依宿付者好。
○六夜戒
此戒同異如前巳辨者。上戒云。問不離衣六夜同是
離衣。何故不合。答多義故離。一人有勝行。常流二處。
不同此戒衣人互在。十一界犯。下戒要蘭若。衣必聚
落。三開緣異。此戒以病差為限。下是外難。定開六夜。
冬分非時者。謂迦提月滿巳後也。此恐不然。次下當
辨。
文言什物者。什者雜也。資生之總也。江南名什物。此
土名行。漢書貧民賜田宅什物是也。今三藏云。除去
三衣。別有十物。通數即是十三資具。三是三衣。四尼
師伹那。此云襯臥衣也。五泥婆珊那。此云裙也(舊云涅槃
僧。是也)。六副泥婆珊那。七僧脚崎迦。此云掩腋衣。量同
覆膊。彼似五條。傳授者誤。今垂在右。八副僧脚崎迦。
九迦耶褒折娜。此云拭身巾也。十木佉褒折娜。拭面
巾也。十一雞舍鉢刺底揭刺呵。剃髮衣也。形如縵條。
著而剃髮。十二揵豆鉢刺底車憚娜。覆瘡衣也。十三
鞞殺社鉢利色家羅。譯為樂直衣也。今詳。梵本通說
十三。除三說十。未必契理。
故文言我聽諸比丘等者。指下佛呵文也。
戒本中。疏云二明非時分甄去時分不犯者。此則古
來供傳此釋。謂迦提月滿足巳後。非時分中。開離六
夜。今三藏云。此戒本為後安居人開其六夜。由前安
居人夏滿出去。後人須至。迦提滿來此處護憂。此月
多賊。又為獨居。故開六夜。非開上行。但有迦提。今觀
此律。理亦應然。故緣起云。夏安居訖。迦提月滿。謂前安
訖。後安待滿。故開之也。以前安人。迦提月中。理不須
開。明知開後。故釋戒文。應言滿來。理非滿外。南山輙
改戒本云。夏三月安居竟。至八月十五日滿巳。若迴
遠有疑。恐畏難處者。大成疎失也。
准驗餘律。皆是
滿來。非是滿外。且十誦第八戒本云。若比丘三月過
至八月。未滿歲。釋中云。未滿歲者。後安居最後。子注
云。三月過者。謂夏有四月雖過。而後安居人日猶未
滿。故言未滿八月也。五分第五僧祇第十一並悉大
同。五分戒本云。若比丘住阿練若。安居三月。未滿八
月。釋中云。安居三月者前安居。未滿八月者後安居。
祇律開緣。非唯為難。彼云。佛告優波離。往沙祇國。與
僧滅諍。優波離辭言。我僧伽梨重。而今半安居中。留
衣犯捨。佛問幾日可得往還。優波離言。計去二日來
二日。都計六日。可得往還。因開六日。彼戒本云。夏三
月未滿。比丘在阿練等。釋中云。安居三月者。從四月
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未滿者。未至八月十五日。比
丘未至末月中阿練若處住(上來諸文。皆是滿來。古人因何謬解)。五分
云。爾時有八月賊。常伺捕人。殺以祠天。多論第五。始
過十五日。未滿八月十六日(謂前安人始過七月十五日)。外國賊
盜有時。此次六夜中間。是賊發時。
多論有病得僧羯磨者。不然。彼論無文。乃是祇律也。
故言七日如祇律說者。謂祇六十病比丘事。前畜藥
戒疏巳引之。
疑家者。謂賊師等家也。五分云。伽梨優多羅。隨所重
寄一衣。不得寄安陀。以著身故。禮拜入僧乞食。不得
單著故。不得寄二。
文五以上者。一身衣可在。二彼六夜竟。第七夜巳下
教不犯法。三若比丘六夜竟巳下不行捨會。四第七
夜明相出巳下離三衣提。五除三衣巳巳下離餘衣
吉。
○迴僧戒
第二物迴之無罪者。疏意云。文言未許。故迴無罪。今
詳。文言為僧故作。如何無罪。故今別釋。初物文文言
僧物者。巳許僧。(述曰)巳捨與僧。猶屬本主(大與〔爾〕許。少即更添)。次
物文言為僧者。為僧故作。未許僧。(述曰)巳與僧未定屬
僧(捨爾許物未定何眾)。後物文言巳與僧者。巳許僧巳捨與僧。
(述曰)巳捨與僧。巳定屬僧(用爾許物。定與此眾)。准此即是初二兩
物迴得薩耆。第三物可如章釋。釋此三物。上盜戒中。
巳辨其相。准緣起。現前僧物。迴與自身犯捨。若四方
僧物。後文迴入現前。得突吉羅。以不入巳故。若入巳
者。亦應犯捨。
境想約初文者。今詳之義。約初二文也。
四五十三律捨竟自用者。與僧祇有同有異也。五分。
五敷永捨入僧作敷具。即同祇也。祇律。迴僧制令入
僧。即不同五分得自用也。
開文中。若與少人勸與多人者。謂本少物。擬與少人。
今勸多物。令與多人者。開也。若少物勸與多人。亦應
犯吉也。祇十一云。若有人未欲有布施。問比丘言。尊
者。我欲布施。應施何處。比丘應言。隨汝心所敬處便
與。施主復問何處果報多。答言。施僧果報多。施主復
問。何等僧清淨持戒有功德。比丘應言。僧無有犯戒
不清淨。若人持物來施比丘。應言。施僧者得大果報。
若我巳曾施僧。今正欲施尊者。比丘受者無罪。若人
問言。我欲以此物布施。為置何處。使我此物長見受
用。爾時應語。某甲比丘坐禪誦經持戒。若施彼者。長
見受用。
飾宗義記卷第五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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