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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卷目录

 祥刑总部汇考一
  上古〈太昊伏羲氏一则 炎帝神农氏一则 黄帝有熊氏一则 少昊金天氏一则 颛顼高阳氏一则〉
  陶唐氏〈帝尧一则〉
  有虞氏〈帝舜一则〉
  夏后氏〈仲康一则〉
  商〈汤一则 祖甲一则 帝辛三则〉
  周〈武王一则 成王二则 穆王一则 平王一则〉

祥刑典第一卷

祥刑总部汇考一

上古

太昊伏羲氏,始立秋官明刑政。
《史记·补三皇本纪》不载。按《路史后纪》:太昊伏羲氏靇龙时瑞,因以龙纪官。百师服者以龙名。六佐职而天地位,阴阳得乃明刑政,修兵杖以威怀。
《通鉴前编外纪》曰:太昊时,有龙马负图出于河之瑞。因而名官,始以龙纪号曰龙师。又命五官、秋官为白龙氏。
炎帝神农氏号秋官,为西火刑措而不用。
《史记·补三皇本纪》不载。按《路史后纪》:炎帝神农氏受火之瑞,以火纪。时官长师事悉以火纪。其民朴重端悫,有善而无恶,虚素以公希声若退,乐与政为政,乐与治为治,是故威厉而不试赏,在于成民之生赏诚设矣。然不施于人而天下化,谓政无有弃,法而成治。法诚立矣。然刑罚不施于人,而俗善。
〈注〉当此之时,法宽刑缓,囹圄空虚,而天下一俗。

《通鉴前编外纪》曰:因火德王,故以火纪。官为火帝,秋官为西火。
黄帝有熊氏以云纪。官号秋官为白云,而命后土为李。
《史记·五帝本纪》: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代神农氏,是为黄帝。官名皆以云命,为云师。
〈注〉应劭曰:黄帝受命,有云瑞,故以云纪事也。秋官为白云。

《通鉴前编外纪》曰:黄帝得六相而天下治,神明至。后土辨乎北方,故为李。
〈注〉释义曰:李古官即大理之职也。管子曰:黄帝得后土辨于四方,使为李。春秋元命包曰:尧得皋陶,聘为大理。舜时为士师。《韩诗外传》:晋文公使李离为大理。《刘向·新序》:楚平王以伍奢为大理。秦为廷尉,汉初因之。至景帝中元,更名大理。盖复古号也。

《竹书纪年》:黄帝轩辕氏即位,居有熊。二十年,景云见以云纪官。
少昊金天氏设爽鸠氏为司寇。
《左传》:昭公十七年秋,郯子来朝,公与之宴,昭子问焉。曰:少皞氏鸟名官,何故也。郯子曰:吾祖也,我知之。昔者黄帝氏以云纪,故为云师而云名,炎帝氏以火纪,故为火师而火名,共工氏以水纪,故为水师而水名,大皞氏以龙纪,故为龙师而龙名,我高祖少皞,氏之立也。凤鸟适至,故纪于鸟,为鸟师而鸟名,凤鸟氏历正也。元鸟氏司分者也。伯赵氏司至者也。青鸟氏司启者也。丹鸟氏司闭者也。祝鸠氏司徒也。睢鸠氏司马也。鸤鸠氏司空也。爽鸠氏司寇也。鹘鸠氏司事也。五鸠,鸠民者也。
〈注〉爽鸠,鹰也。鸷故为司寇主盗贼。〈疏〉正义曰:释鸟云鹰鶆鸠。樊光曰:来鸠,爽鸠也。《春秋》曰:爽鸠氏司寇。鹰鸷,故为司寇。郭璞曰:鶆当为爽字之误耳。《左传》作爽鸠是也。鹰是鸷击之鸟,司寇主击盗贼,故为司寇。
颛顼高阳氏以秋官为金正。
《史记·五帝本纪》不载。按《左传》:五行之官金正曰:蓐收少皞氏有四叔。曰重,曰该,曰脩,曰熙。该实能金,使为蓐收。
〈疏〉正义曰:四叔出于少皞,五官皆在高阳之世。

《杜氏通典》:颛顼五官,秋官金正,曰蓐收。

陶唐氏

帝尧命舜居,摄制五刑及流宥鞭扑赎赦之法。
《书经·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蔡注〉象如天之垂象,以示人典者常也。示人以常刑,
所谓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之正也。所以待夫元恶、大憝、杀人、伤人、穿窬、淫放,凡罪之不可宥者也。流宥五刑者,流遣之使远去,如下文流放窜殛之类也。宥宽也,所以待夫罪之稍轻,虽入于五刑而情可矜法。可疑与夫亲贵勋劳,而不可加以刑者,则以此而宽之也。鞭作官刑者,木末垂革,官府之刑也。扑作教刑者,夏楚二物,学校之刑也。皆以待夫罪之轻者。金作赎刑者,金,黄金赎,赎其罪也。盖罪之极轻,虽入于鞭扑之刑,而情法犹有可议者也。此五句者,从重入轻,各有条理法之正也。肆纵也,眚灾肆赦者,眚谓过误灾谓不幸。若人有如此而入于刑,则又不待流宥、金赎,而直赦之也。贼杀也,怙终贼刑者,怙谓有恃,终谓再犯。若人有如此而入于刑,则虽当宥,当赎亦不许其宥。不听其赎而必刑之也。此二句者,或由重而即轻,或由轻而即重,盖用法之权衡,所谓法外意也。〈又〉据此经文,则五刑有流宥而无金赎,《周礼》秋官亦无其文。至吕刑乃有五等之罚。疑穆王始制之,非法之正也。盖当刑而赎,则失之轻。疑赦而赎,则失之重。且使富者幸免,贫者受刑,又非所以为平也。

流共工于幽洲,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疏〉流四凶族,投诸四裔,则四方各有一人,水中可居者曰洲。天地之势,四边有水,是九州。居水内共在一洲之上,分之为九耳。裔远也,当在九州之外。而言于幽州者,在州境之北边也。下三者所居,皆言山名共工所处不近大山。故举州言之,此流四凶在治水前,于时未作十二州,而云幽州者,史据后定言之幽州在北裔,徐州羽山在东裔,禹贡雍州言三危,既宅三苗丕叙,知三危在西裔也。崇山在南裔。禹贡无崇山,不知其处盖在衡岭之南也。释言云:殛诛也。传称流四凶族皆是流,流者移其居处,若水流然。罪之正名故先言也。放者使之自活,窜者投弃之名,殛者诛责之称,俱是流徙,异其文述作之体也。四者之次,盖以罪重者先。共工滔天为罪之最大,驩兜与之同恶,故以次之。祭法以鲧障洪水,故列诸祀典功。虽不就,为罪最轻,故后言之羽山在东裔。《汉书·地理志》:羽山在东海郡祝其县西南。海水渐及,故言在海中也。〈蔡注〉流遣之远,去如水之流也。放置之于此,不得他适也。窜则驱逐禁锢之,殛则拘囚困苦之。随其罪之轻重而异法也。三苗国名在江南荆扬之间,恃险为乱者也。幽洲北裔之地,水中可居曰洲,崇山,南裔之山,在今沣州。三危,西裔之地。即雍之所谓三危既宅者。羽山,东裔之山。即徐之蒙羽其艺者。服者天下皆服,其用刑之当罪也。

《通鉴前编》:帝尧七十有六载,制五刑。

有虞氏

帝舜命皋陶为士。
《书经·舜典》: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传〉猾乱也,群行攻劫曰寇,杀人曰贼,在外曰奸,在内曰宄,言无教所致士理官也。五刑:墨、劓、剕、宫、大辟,服从也。言得轻重之中正,既从五刑,谓服罪也。行刑当就三处。大罪于原野,大夫于朝,士于市。五刑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疏〉正义曰:行刑当就三处。惟谓大辟罪耳。《鲁语》云:刑五而已,无有隐者,大刑用甲兵,次刑斧钺,中刑刀锯,其次钻笮,薄刑鞭扑,以威民。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是无隐也。孔用彼为说,故以三就为原野与市朝也。《国语·贾逵注》云:用甲兵者,诸侯逆命征讨之刑也。大夫已上于朝,士已下于市,传虽不言,已上已下,为义亦当然也。《国语》云:五刑者,谓甲兵也,斧钺也,刀锯也,钻笮也,鞭扑也。与吕刑之五刑异也。所言三次,即此三就是也。惟死罪当分就处所,其墨、劓、剕、宫,无常处可就也。马郑王三家皆以三就为原野也,市朝也。甸师氏也,案刑于甸师氏者,王之同族。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耳。非所刑之正处,此言正刑不当数甸师也。又市朝异所,不得合以为一。且皆《国语》之文,其义不可通也。〈蔡注〉服服其罪也,三就:孔氏以为大罪于原野,大夫于朝,士于市。不知何据窃恐。惟大辟弃之于市,宫辟则下蚕室。馀刑亦就屏处,盖非死刑不欲使风中其疮误而至死,圣人之仁也。五流五等,象刑之当宥者也。五宅三居者,流虽有五而宅之,但为三等之居。孔氏以为大罪居于四裔,次则九州之外,次则千里之外。虽亦未见其所据,然大概当略近之。又戒以必当致其明察,乃能使刑当其罪,而人无不信服也。

大禹谟,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帝曰:俾予从欲以治,四方风动,惟乃之休。
〈传〉或有也。无有干我正言,顺命弼辅期当也。叹其能以刑辅教当于治体。虽或行刑,以杀止杀,终无犯者刑期于无所刑。民皆合于大中之道,是汝之功勉之愆过也。嗣亦世俱谓子延及也。父子罪不相及,而及其赏道德之政。过误所犯,虽大必宥。不忌故犯,虽小必刑。刑疑附轻,赏疑从重,忠厚之至,宁失不常之罪。不枉不辜之善,仁爱之道,使我从心所欲。而政以治民动顺上命,若草应风,是汝能明刑之美。

皋陶谟,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政事懋哉懋哉。
〈蔡注〉言天命有德之人,则五等之服,以彰显之。天讨有罪之人,则五等之刑,以惩戒之。盖爵赏刑罚乃人君之政事。君主之臣用之当勉,勉而不可怠者也。

益稷,庶顽谗说,若不在时,侯以明之,挞以记之。书用识哉,欲并生哉。工以纳言时,而飏之格则承之,庸之否则威之。
〈蔡注〉谗说,即舜所堲者时是也。在是指忠直为言。侯,射侯也。明者欲明其果,顽愚谗说否也。盖射所以观德。顽愚谗说之人,其心不正,则形乎四体,布乎动静,其容体必不能比于礼,其节奏必不能比于乐。其中必不能多审。如是则其为顽愚谗说也。必矣挞扑也。即扑作教刑者,盖惩之使记而不忘也。识志也,录其过恶以识于册。圣人不忍以顽愚谗说而遽弃之,用此三者之教,启其愤,发其悱,使之迁善改过。欲其并生于天地之间也。工掌乐之官也,格有耻且格之。格谓改过也。承荐也。圣人于庶顽谗说之人,既有以启发其愤悱迁善之心,而又命掌乐之官以其所纳之言时而飏之,以观其改过与否。如其改也,则进之用之,如其不改,然后刑以威之,以见圣人之教无所不极。其至必不得已焉。而后威之,其不忍轻于弃人也,如此。

帝曰:迪朕德,时乃功惟叙,皋陶方祇厥叙,方施象刑惟明。
〈蔡注〉帝言四海之内,蹈行我之德教者,是汝功惟叙之。故其顽而弗率者,则皋陶方敬承汝之功叙,方施象刑惟明矣。曰:明者言其刑罚当罪,可以畏服乎人也。

《竹书纪年》:帝舜三年,命咎陶作刑。

夏后氏

夏后氏岁以常刑警百官。
《书经·引征》: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其或不恭,邦有常刑。
〈蔡注〉遒人宣令之官,木铎、金口、木舌施政教。时振以警众也。《周礼》:小宰之职,正岁,帅治官之属,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亦此意也。
商商制官刑,儆于有位。贵贱皆刑于市。公家不畜刑人。按《书经·伊训》:制官刑,儆于有位,曰: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
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
〈疏〉具训于蒙士者,谓汤制官刑,非直教训邦君。卿大夫等使之受诲,亦备具教训下士,使受谏也。墨刑,凿其额涅以墨。

《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
〈陈注〉殷法贵贱皆刑于市,周则有爵者刑于甸师氏也。

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涂,弗与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
〈陈注〉不畜刑人,旧说以为商制。以周官墨者、守门劓者、守关宫者、守内刖者、守囿髡者守积也。唯其所之者,量其罪之所当,往适之地而居之。不及以政赋役不与也。示弗故生不授之田,不赒其乏,示不故欲其生也。
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
《竹书纪年》云云。
〈注〉王旧在野,及即位,知小人之依能保惠,庶民不侮,鳏寡迨其末也。繁刑以携远殷道复衰。
帝辛四年,始设炮烙之刑
《史记·殷本纪》:纣为长夜之饮,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辟刑,有炮烙之法。
〈注〉《列女传》曰: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
堕炭中,妲己笑。名曰:炮烙之刑。索隐曰:邹诞生烙一音阁。又云见蚁布铜升足废而死。于是为铜烙,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与《列女传》少异。

《竹书纪年》:帝辛四年,作炮烙之刑。〈按《通鉴前编》作纣八祀重刑辟。〉帝辛十一年,始设脯醢之刑。
《史记·殷本纪》:以西伯昌、九侯、鄂侯为三公。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憙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鄂侯争之彊,辨之疾,并脯鄂侯。西伯昌闻之,窃叹。崇侯虎知之,以告纣,纣囚西伯羑里。
《通鉴前编》:十有一祀醢九侯。鄂侯谏脯之。囚西伯于羑里。〈按《竹书纪年》作二十三年,囚西伯于羑里。〉帝辛十三年,除炮烙之刑。
《史记·殷本纪》:西伯之臣闳夭之徒,求美女奇物善马以献纣,纣乃赦西伯。西伯出而献洛西之地,以请除炮烙之刑。纣乃许之,赐弓矢斧钺,使得征伐,为西伯。
《通鉴前编》:十有三祀释西伯,西伯因献洛西之地,请除炮烙之刑。〈按《竹书纪年》又作纣二十九年,释西伯。〉

武王封康叔于卫,诰以明德慎罚,及严群饮之刑。
《书经·康诰》: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
〈蔡注〉康叔,文王之子,武王之弟。武王诰命为卫侯,孟长也。言为诸侯之长也。封康叔名。

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
〈蔡注〉明德谨罚,一篇之纲领。不敢侮鳏寡以下,文王明德谨罚也。汝念哉以下,欲康叔明德也。敬明乃罚以下,欲康叔谨罚也。爽惟民以下,欲其以德行罚也。封敬哉以下,欲其不用罚而用德也。终则以天命殷民结之。〈大全〉林氏曰:此篇多及慎罚用刑者。按《左传》:周克商,苏忿生以温为司寇立政,司寇苏公是也。又曰:武王之母弟八人,康叔为司寇,则康叔以卫侯入继,苏忿生为之。故并以诘奸刑暴之事告之。其曰外事外正以外言者治殷民于卫也。则内事者,王朝司寇之事也。故于刑罚为详。

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肇造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惟时怙冒,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厥命,越厥邦厥民,惟时叙,乃寡兄勖,肆汝小子封,在兹东土。
〈蔡注〉称文王者,武王不敢以为己之功也。

王曰:呜呼。封,汝念哉。今民将在祗遹乃文考,绍闻,衣德言,往敷求于殷先哲王,用保乂民,汝丕远惟商耇成人,宅心知训,别求闻,由古先哲王,用康保民,弘于天,若德裕,乃身不废在王命。王曰:呜呼。小子封,恫瘝乃身,敬哉。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见,小人难保,往尽乃心,无康好逸豫,乃其乂民,我闻曰:怨不在大,亦不在小,惠不惠,懋不懋,已,汝惟小子,乃服惟弘王,应保殷民,亦惟助王宅天命,作新民。
〈蔡注〉此下明德也。

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王曰:呜呼。封有叙,时乃大明,服,惟民其敕懋和,若有疾,惟民其毕弃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
〈蔡注〉此下谨罚也。式用适偶也。人有小罪,非过误,乃其固为乱常之事,用意如此,其罪虽小,乃不可不杀。即舜典所谓刑故无小也。人有大罪,非是故犯,乃其过误,出于不幸,偶尔如此。既自称道,尽输其情,不敢隐匿。罪虽大时乃不可杀。即舜典所谓宥过无大也。有叙者,刑罚有次序也。明者明其罚,服者服其民也。敕,戒敕也。民其戒敕而勉于和顺也。若有疾者,以去疾之心去恶也。故民皆弃咎若保赤子者,以保子之心,保善也。故民其安治。

非汝封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非汝封又曰劓刵人,无或劓刵人。
〈蔡注〉又曰:当在无或刑人杀人之下。又按刵周官五刑所无吕刑,以为苗民所制。〈大全〉朱子曰:非汝封刑人杀人,则人亦无敢刑人杀人。盖言用刑之权正在康叔,不可不谨。

王曰:外事,汝陈时臬司师,兹殷罚有伦。
〈蔡注〉外事,有司之事也。臬法也。为准限之义。言汝于外事,但陈列是法,使有司师,此殷罚之有伦者用之尔。

又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
〈蔡注〉要囚,狱辞之要者也。服念,服膺而念之。旬十日,时三月,为囚求生道也,蔽断也。

王曰: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乃汝尽逊曰时叙,惟曰未有逊事。
〈蔡注〉义,宜也。次,次舍之次。逊,顺也。申言敷陈,是法与事罚断以殷之常法矣。又虑其泥古而不通,又谓其刑其杀必察其宜于时者,而后用之。既又虑其趋时而徇己,又谓刑杀不可以就汝封之意。既又
虑其刑杀虽已当罪,而矜喜之心乘之。又谓使汝刑杀尽顺于义,虽曰是有次叙,汝当惟谓未有顺义之事。盖矜喜之心生,乃怠惰之心起,刑杀之所由不中也。可不戒哉。

已,汝惟小子,未其有若汝封之心,朕心朕德,惟乃知。
〈蔡注〉已者,语辞之不能已也。小子,幼小之称。言年虽小而心独善也。尔心之善,固朕知之。朕心朕德,亦惟尔知之。将言用罚之事,故先发其良心焉。

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暋不畏死,罔弗憝。
〈蔡注〉越,颠越也。盘庚云颠越不恭,暋强憝恶也。自得罪,非为人诱陷以得罪也。凡民自犯罪,为盗贼奸宄杀人颠越,人以取财货强狠亡命者,人无不憎恶之也。用罚而加是人,则人无不服,以其出乎人之同恶而非即乎吾之私心也。特举此以明用罚之当罪。

王曰:封,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蔡注〉大憝,即上文之罔弗憝言寇攘奸宄,固为大恶而大可恶矣。况不孝不友之人,而尤为可恶者,当商之季,礼义不明,人纪废坏,子不敬事其父,大伤父心。父不能爱子,乃疾恶其子。是父子相夷也。天显,犹《孝经》所谓天明尊卑显然之序也。弟不念尊卑之序而不能敬其兄,兄亦不念父母鞠养之劳而大不友其弟,是兄弟相贼也。父子兄弟至于如此,苟不于我为政之人而得罪焉。则天之与我民彝必大泯灭而紊乱矣。曰者言如此,则汝其速由文王作罚刑,此无赦而惩戒之不可缓也。

不率大戛,矧惟外庶子训人,惟厥正人,越小臣诸节,乃别播敷,造民大誉,弗念弗庸,瘝厥君,时乃引恶,惟朕憝,已,汝乃其速由兹义率杀。
〈蔡注〉戛,法也。言民之不率教者,固可大寘之法矣。况外庶子以训人为职,与庶官之长及小臣之有符节者,乃别布条教,违道干誉,弗念其君,弗用其法,以病君上。是乃长恶于下,我之所深恶也。臣之不忠如此,刑其可已乎。汝其速由此义,而率以诛戮之可也。

亦惟君惟长,不能厥家人,越厥小臣外正,惟威惟虐,大放王命,乃非德用乂。
〈蔡注〉君长,指康叔而言也。康叔而不能齐其家,不能训其臣,惟威惟虐,大废弃天子之命,乃欲以非德用治,是康叔且不能用上命矣。亦何以责其臣之瘝厥君也哉。

汝亦罔不克敬典,乃由裕民,惟文王之敬忌,乃裕民,曰:我惟有及,则予一人以怿。
〈蔡注〉汝罔不能敬,守国之常法。由是而求裕民之道。惟文王之敬忌。敬则有所不忽,忌则有所不敢。期裕其民曰:我惟有及于文王,则予一人以悦怿矣。此言谨罚之终也。

王曰:封,爽惟民迪吉康,我时其惟殷先哲王德,用康乂民作求,矧今民罔迪不适,不迪,则罔政在厥邦。
〈蔡注〉此下欲其以德用罚也。求等也。《诗》曰世德作求,言明思,夫民当开导之以吉康。我亦时其惟殷先哲王之德,用以安治其民,为等匹于商先王也。迪即迪吉康之迪,况今民无导之而不从者,苟不有以导之,则为无政于国矣。迪言德而政言刑也。前既严之民,又严之臣,又严之康叔,此则武王之自严畏也。

王曰:封,予惟不可不监,告汝德之说,于罚之行,今惟民不静,未戾厥心,迪屡未同,爽惟天其罚殛我,我其不怨,惟厥罪无在大,亦无在多,矧曰其尚显闻于天。
〈蔡注〉戾,止也。又言民不安静,未能止其心之很疾迪之者,虽屡而未能使之上同乎治明,思天其殛罚我,我何敢怨乎。惟民之罪不在大,亦不在多,苟为有罪,即在朕躬。况曰:今庶群腥秽之德,其尚显闻于天乎。

王曰:呜呼。封,敬哉。无作怨,勿用非谋非彝,蔽时忱,丕则敏德,用康乃心,顾乃德,远乃猷,裕乃以民宁,不汝瑕殄。
〈蔡注〉此欲其不用罚而用德也。叹息言汝敬哉。毋作可怨之事,勿用非善之谋,非常之法,惟断以是诚大法。古人之敏德,用以安汝之心,省汝之德,远汝之谋,宽裕不迫,以待民之自安。若是则不汝瑕疵而弃绝矣。

王曰:呜呼。肆汝小子封,惟命不于常,汝念哉。无我殄,享,明乃服命,高乃听,用康乂民。
〈蔡注〉惟命不于常,善则得之,不善则失之。汝其念哉。毋我殄绝所享之国也。明汝侯国服命高其听,不
可卑忽我言,用安治尔民也。

王若曰:往哉。封,勿替敬典,听朕告汝,乃以殷民世享。
〈蔡注〉勿废其所,敬之常法。听我所命而服行之,乃能以殷民而世享其国也。世享,对上文殄享而言。

《酒诰》
〈蔡注〉商受酗酒,天下化之妹土。商之都邑,其染恶尤甚。武王以其地封康叔,故作书诰教之。

王曰:封,予不惟若兹多诰,古人有言曰: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今惟殷坠厥命,我其可不大监抚于时,予惟曰:汝劼毖殷献臣,侯,甸,男,卫,矧太史友,内史友,越献臣百宗工,矧惟尔事,服休,服采,矧惟若畴圻父,薄违农父,若保宏父,定辟,矧汝刚制于酒。厥或诰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
〈蔡注〉群饮者,群聚而饮,为奸恶者也。予其杀者,未必杀也。犹今法曰当斩者,皆具狱以待命,不必死也。然必立法者,欲人畏而不敢犯也。群饮,盖亦当时之法有群聚饮酒谋为大奸者,其详不可得而闻矣。如今之法有曰:夜聚晓散者,皆死罪。盖聚而为妖逆者也。〈大全〉刘氏真曰:此书不责商民之湎淫而责在位之躬化。商之故都,大家世族犹多。而康叔之百官有司自周而往者亦有之。自太史友而下,皆康叔之百官有司也。群饮,指此辈也。康叔以国君治之而必执归于周,恐康叔之专杀。曰:予其杀严,为之刑而未必杀也。

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
〈大全〉新安陈氏曰:殷诸臣湎酒者,勿杀而姑教之。以其染恶深而被化浅也。

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弗恤,弗蠲乃事,时同于杀。
〈蔡注〉有者不忘之也。斯指教辞。言殷诸臣百工不忘教辞,不湎于酒。我则明享之其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不恤于汝,弗洁汝事,时则同汝于群饮,诛杀之罪矣。〈大全〉《吕氏》曰:明享,彰明使享禄位以示劝也。

《史记·世家》:卫康叔名封,周武王同母少弟也。武王崩,成王少。周公旦代成王治,当国。管叔、蔡叔疑周公,乃与武庚禄父作乱,欲攻成周。周公旦以成王命兴师伐殷,杀武庚禄父、管叔,放蔡叔,以武庚殷馀民封康叔为卫君,居河、淇间故商墟。为康诰、酒诰、梓材以命之。成王长,用事,举康叔为周司寇。
《通鉴前编》:武王十有三年春三月,封康叔于殷东。又曰封康叔。作康诰、酒诰。〈按《大全》:康叔为司寇在武王时。按《史记》则又为成王。
时事存参。
〉成王嗣位,周公作立政,戒王勿误庶狱,复命太史书苏公敬狱事以为法。
《书经·立政》: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狱,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训用违,庶狱庶慎,文王罔敢知于兹。
〈蔡注〉庶言,号令也。庶狱,狱讼也。庶慎,国之禁戒储备也。有司,有职主者。牧夫,牧人也。文王不敢下侵庶职,惟于有司牧夫训敕用命,及违命者而已。罔攸兼,则犹知之特不兼其事耳。罔敢知,则若未尝知有其事,盖信任之益专也。不及庶言者,号令出于君。有不容不知者,故也。《吕氏》曰:不曰罔知于兹,而曰罔敢知于兹者,徒言罔知。则是庄老之无为,惟言罔敢知。然后见文王敬畏思不出位之意。

亦越武王,率惟敉功,不敢替厥义德,率惟谋从容德,以并受此丕丕基,呜呼。孺子王矣。继自今我其立政,立事,准人,牧夫,我其克灼知厥若,丕乃俾乱,相我受民,和我庶狱庶慎,时则勿有间之,自一话一言,我则末惟成德之彦,以乂我受民,呜呼。予旦已受人之徽言,咸告孺子王矣。继自今文子文孙,其勿误于庶狱庶慎,惟正是乂之,自古商人,亦越我周文王,立政,立事,牧夫,准人,则克宅之,克由绎之,兹乃俾乂,国则罔有立政用憸人,不训于德,是罔显在厥世,继自今立政,其勿以憸人,其惟吉士,用劢相我国家,今文子文孙,孺子王矣。其勿误于庶狱,惟有司之牧夫,其克诘尔戎兵,以陟禹之迹,方行天下,至于海表,罔有不服,以觐文王之耿光,以扬武王之大烈,呜呼。继自今后王立政,其惟克用常人。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大全〉新安陈氏曰:立政之纲领在三宅。三宅中所重尤在准人之刑狱。故既告王以勿误庶狱,末复命。《太史书》:苏公敬狱事以示法焉。

《通鉴前编》:成王四年,周公作立政戒王。
成王作周官、天官掌建邦六典。以刑典刑百官而纠万民,地官以乡八刑纠万民。秋官则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周礼·天官》:太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
〈订义〉胡氏曰:太宰所掌而特谓之建以此典。太宰所定也。郑锷曰:《虞史》载尧舜大道之常名其书曰典。典,言常道也。盖圣人以道制法,行于圣人之身,
则为道。著于天下之治,则为法。道载于书,传万世而不刊。法出于道,通万世而可行。名曰典。如此而已。王昭禹曰:六典,则治、教、礼、政、刑、事之书也。六官虽分职掌六典,太宰则合六典之书而建之。盖治之于教、礼、刑、政、事,犹道之于仁、义、礼、智、信。仁、义、礼、智、信皆不离乎。道则教、礼、刑、政事皆不离乎。治也。

五曰典刑,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
郑康成曰:诘,犹禁也。书曰:度作刑以诘四方。王昭禹曰:诘者,加以威让而已。则诘于刑为略。又曰: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则纠于刑为详。郑锷曰:诸侯有命位之尊,有民社之重,苟俟其过恶已彰,而加之以刑。则至于大刑,用兵可也。故刑之所用不同乎。万民知其有过恶之萌,而先有以诘责之诘其所以然,杜之于其始也。又曰:百官行人之法,法之所行,当自贵者始。官不畏刑,则舞文弄法矣。故曰刑百官。愚按纠者察之之详也。圣人虑民不循乎理而丽乎。法,故刑之所设,别为条目。每事而加察之。俾民入孝出悌,内睦外姻,谨行信言,敬事敏功,动由乎礼法之中,无微疵细过抵冒乎。刑者,此刑典纠民之意也。

以八法治官府。
郑锷曰:官府者,治之所由出。故治官府者,不可无法。法不行于官府,民不可得而治矣。周家于此别立八法,诚以致治。必自此始故也。有官必有府,官则其所命之名也。府则官之所居也。人众而事丛,非事为之制,曲为之防。本数末度,各得其理。大纲小纪,不紊其条,何难致治哉。此其法所以有八也。

七曰官刑,以纠邦治。
郑康成曰:官刑,谓司寇之职五刑。其四曰官刑,上能纠职。王昭禹曰:所以治天下者,谓之邦刑。所以治官府者,谓之官刑。书曰:制官刑儆于有位。又曰:鞭作官刑。是以古之在官者,必有鞭刑以儆之。然古者刑不上大夫,则官刑之所施者自士而下,故也。

小宰,以官府之六属,举邦治。
贾氏曰:立长官必当以属官佐之,邦治得举也。

五曰秋官,其属六十掌邦刑,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
史氏曰:大事虽略,所系则重,故当从长。小事虽烦,所系则轻,故当专达。

以官府之六职,辨邦治。
贾氏曰:六官各有职。若天官治职,地官教职。其职不同,邦事得有分辨。故云以辨邦治也。

五曰刑职,以诘邦国,以纠万民,以除盗贼。
王昭禹曰:刑典、刑职,皆以诘邦国纠万民者。盖刑者,形也,形成也。故刑典之为书,刑官之为职,亦不能加损焉。

甸师,王之同姓有罪,则死刑焉。
易氏曰:死与刑为二等。重罪则死,于甸轻罪则刑。于甸文王世子曰:公族有死罪,则磬于甸人,谓其罪之重者。又曰其刑罪则纤剸,亦告于甸人,谓其罪之轻者。贾氏曰:必在甸师者,以甸师在疆埸,多有屋舍以为隐处。故就而刑焉。愚按甸师,非断狱之官,但待刑杀耳。王昭禹曰:同姓有罪,不免于死者,义也。刑而不暴于外者,仁也。非义无以公天下之法,非仁无以显同姓之恩。

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
郑康成曰:荒,凶年也。郑锷曰:金穰水毁、木饥、火旱,或不可逃所恃以无恐者,有救荒之政以聚之。则虽荒而不流徙矣。

三曰缓刑。
郑锷曰:凶荒则犯禁者多。悯而不刑,则犯者益众,严以示禁。则饥民之犯或出于不得已。姑缓之可也。易氏曰:若朝士于邦,凶荒则虑刑贬是也。

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
郑康成曰:纠,犹割察也。不弟不敬师长。又曰:造言讹言,惑众乱民。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也。贾氏曰:此不弟,即上六行友是也。上文言友在睦姻之上,专施于兄弟。此变言弟,退在睦姻之下,兼施于师长。郑锷曰:兄宜念鞠子哀弟当念天显。然制刑之意终不为卑者,而罪其长,故六行则教兄以友,而制刑则谓之不弟。使少者不敢陵长也。
又曰:教民之三物。曰六德,六行,六艺。纠民则止
于六行,何邪。人之性有厚薄昏明之异,则德不可以皆同。人之材有能有不能之别,则艺不可以皆能。夫六行者,日可见之行,人人所当勉者也。苟不修其行,则害于其身,祸于其家,乱人伦而伤圣治。王法所不容,人类所不齿。是之谓戮民也。加之以
刑可以无愧矣。史氏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故八刑之设以不孝为首,而以其馀次序之。若夫造言乱民之罪,既无与于六行,大司徒何与哉。盖造言而不禁,则风波以起众人之疑簧鼓以惑众,人之听乱民而不禁,则淫侈之行兴,浇诈之风炽。如是而望教之行不可得也。王制曰:析言破律乱民,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而孔子数少正卯之罪,亦曰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然则造言乱民,岂不为害教之大者乎。宜大司徒所终禁也。

大荒,大札,则令邦国移民通财,舍禁,弛力,薄征,缓刑。
郑康成曰:大荒,大凶年也。大札,大疫病也。移民避灾,就贱其有守。不可移者,则输之谷春秋。定五年夏归粟于蔡是也。

乡师之职,各掌其所治乡之教,而听其治。
大军旅,会同,正治其徒役,与其辇辇,戮其犯命者。
易氏曰:戮,则不特诛之而已。小司徒之用众庶遂人之起野役,皆有犯命之诛。而乡师四时之田与此言戮者,军旅会同事大体重以肃众志也。

凡四时之田,以司徒之大旗,致众庶而陈之,以旗物辨乡邑,而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后之屯,而戮其犯命者,断其争禽之讼。
贾氏曰:田猎得大兽公之,小兽私之,有争禽之讼,乡师断之。

族师掌其族之戒令政事,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
王昭禹曰:刑罚相及相共,则恶者所同恶,而无所比。庆赏相及相共,则善者所同好,而无所蔽。

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简其兵器,以鼓铎旗物帅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罚,岁终,则会政致事。
王氏曰:以伍联伍,故谓之合。贾氏曰:帅而以至者,帅至于乡,师以致于司徒也。

闾胥各掌其闾之徵令,凡事,掌其比,觥挞罚之事。
贾氏曰:言凡事则是乡饮酒及乡射。饮酒有失礼者,皆须罚之掌。其比者,人聚则有校比之法。皆掌之。又曰:轻者觥酒罚之,重者以楚挞之。

比长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亲,有罪奇邪,则相及。
项氏曰:五家有罪恶奸宄,则相及赖其相察。

司救掌万民之邪恶过失,而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之。
王昭禹曰:邪恶在心,过失在事。邪恶虽故罪而未丽于法。过失虽丽于法,然非故,未可以施刑。先王皆宥之。黄氏曰:邪恶未丽于罪,犹今法轻情重。过失丽于罪,犹今法重情轻。

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
史氏曰:让者,切责之罚者,挞击之士,司寇之属。郑锷白:邪恶出于故为,虽未丽于法,害已加于人,让之至于再三,乃有不愧畏焉。则加以挞罚宜矣。挞罚之加,又至于三而不改。是则怙终之人。归诸士师之官,去其冠饰而书其罪恶之状。著之背以明示诸人。而耻之可也。坐诸嘉石,视其罪之轻重,定其坐,日之久近。坐日已满,则使司空役以劳辱之事。则邪恶之心自消矣。

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和谐之。
项氏曰:难,相与仇雠。凡民之难,常起于有己有物,己与物偶不能无爱恶。爱恶相攻,则忮心生。故有以一日之忿而为终身之仇雠。眦睚必报,虽死无恨。此其为难,岂胜言哉。先王于是命调人和谐之。

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
郑康成曰:过本无意也。成平也。郑锷曰:过误杀伤,在此无可雠之理,在彼有必雠之义。调人合乡里之民,立为證佐,共明其非,本意以平其怨怒之心,亦省刑罚之一端。

凡和难,父之雠,辟诸海外,兄弟之雠,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雠,不同国,君之雠视父,师长之雠视兄弟,主友之雠视从父兄弟,弗辟,则与之瑞节而以执之。
史氏曰:凡怨雠,蓄积于心。不见则已,见则不可已。故和之之法,亦在于弗使之见,此谓之辟。郑康成曰:和之使辟于此,不得就而仇之九夷八蛮六戎五狄。谓之四海,主大夫君也。《春秋传》曰:晋荀偃卒,宣子盥而抚之曰:事吴敢不如事主,瑞节玉节之剡圭和之。而不肯辟者,是不从王命也。王以剡圭使调人执之,治其罪也。

凡杀人有反杀者,使邦国交雠之。
贾氏曰:既杀一人,其有子弟复杀之。恐后与己为敌而害己。故郑云:欲除害弱敌,其杀人者或逃向邻国,所之之国得则雠之也。
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雠,雠之则死。项氏曰:杀人而义,则彼必不义也。然犹使之不同国,先王不忍使人臣子与杀其君父者同处,然既义而不同国,则不可雠矣。雠之必死,以伸义也。

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先动者诛之。
王昭禹曰:好勇斗狠,将亡其身,以及其亲必有以成之,使彼此各无亏焉。苟其不可成,亦强梁而不可教者也。故必书以志其事。苟又先动所谓怙终贼刑则必诛之。

媒氏掌万民之判。
郑康成曰:媒之言谋也。谋合异类,使和成者。郑锷曰:判别也,谓男女之别,知其族类之所由,别则无同姓为婚之失也。

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
郑康成曰:中春阴阳交以成昏礼,顺天时也。史氏曰: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婚礼之常也。当中春之月而是礼有不备者,皆谓之奔。奔者不禁,听其杀礼而成婚也。内则曰:聘曰妻,奔曰妾。先王重聘礼,故有是说。其实皆由媒氏而合,可谓之淫奔乎。国有凶荒,家遇丧祸,必待备礼,男女失时矣。此谓之故。无故而不备礼,其罚也宜矣。

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其附于刑者,归之于士。
王氏曰:社阴故于兹听阴讼,神所在也。明当敬而不亵。郑康成曰:不在赦宥者,直归士。而刑之不复以听士司寇之属。

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质剂结信而止讼,以刑罚禁暴而去盗。
王昭禹曰:利之所在,强梁者或不能无暴,贪污者或不能无盗,不惩之以威,则不能禁而去之。故大则以刑,小则以罚。

凡万民之期于市者,辟布者,量度者,刑戮者,各于其地之叙。
刘执中曰:辟布者,犯罪于司市。所谓出布者,以马得罪则立之于马肆,以量得罪则立之干粟米之肆,以度得罪则立之于布帛之肆。其刑戮而尸于市,皆亦有常也。不失其叙者,所以令众而惩其恶。

凡市伪饰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贾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
郑锷曰:市者,奸伪渊薮,利之所在,有禁以禁之,则不敢为。有刑以刑之,则不敢犯禁。莫先于伪饰,盖奸人欺民以罔利,眩伪以为真,能禁其伪饰,则人不受其欺矣。刘执中曰:伪饰之禁,十有二。而四民共当其罚,刑无敢犯之者,所以立制度而厚风俗也。

市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其附于刑者归于士。
郑锷曰:司寇五刑,如国刑、如野刑之类,而无市刑。今有三等之刑,又有归于士之刑者,盖众之所聚不可以常刑治。而争利于市以犯有司者,皆奸民之雄。少纵不治则市不肃俟。其已甚断于士师则无及。故随其犯之轻重而用三等之刑。非五刑之刑。小刑已决罚,必表宪其所犯之由。中刑则行而徇路,使人见其鞭笞之状。大刑不决罚于官府,往就其地扑以示之。使其知司市而不可犯也。三刑之外,有犯五刑者,则归于士师司,市不敢专。司徒于万民不服教而有狱讼者,媒氏男女之阴讼,与此皆言附于刑者,归于士,盖谓用五刑而已。

国君过市,则刑人赦。夫人过市,罚一幕,世子过市,罚一帟,命夫过市,罚一盖,命妇过市,罚一帷。
郑康成曰:谓诸侯及夫人世子过其国之市,大夫内子过其都之市。市者,人之所交利而行刑之处。君子无故不游观焉。若游观则施惠。以为说国君则赦其刑人。夫人、世子、命夫、命妇而使之出罚,异尊卑也。

质人,掌稽市之书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考之,犯禁者举而罚之。
王昭禹曰:既同而一之,又巡行而考校之,其或犯禁,则举其货罚。其人如此,则诈伪者无所容其间矣。

凡治质剂者,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听,期外不听。
郑康成曰:谓赍契券者,来讼也。以期内来则治之,后期则不治。所以绝民之好讼且息文书也。王氏曰:质剂之治,宜以时决。久而后辨则證逮或已死亡。其事易以生伪,故期外不听,亦所以省烦扰。

胥师各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货贿,宪刑禁焉。
王昭禹曰:货贿之价,腾则伤泉,低则伤物。胥师为之平焉。故不得擅为高下也。又曰:宪禁则伪饰之禁,在民、在工、在商、在贾者是也。郑康成曰:宪
表县之。贾氏曰:刑,谓市中之刑,宪徇扑者。易氏曰:宪刑禁,使之知所趋避。

察其诈伪饰行儥慝者,而诛伐之。
郑司农曰:儥,卖也。慝,恶也。谓行且卖奸伪恶物者。
王昭禹曰:诈,谓人诈。伪,谓物伪。诈以饰行,伪以
价慝。郑锷曰:饰行则矫为崖异奇邪之行,或托怪神,使一市之人奔走聚观者也。儥慝则鲁人之饮羊鬻鞭之栀泽者也。此不诛罚,则市肆乱矣。

司暴掌宪市之禁令,禁其斗嚣者,与其暴乱者,出入相陵犯者,以属游饮食于市者。
郑康成曰:司暴禁暴乱。易氏曰:暴则以强虐物,乱则以私逆理,出入相陵,犯则纵恶害人者以属。游饮食于市,则恣情以乱俗者。

若不可禁,则搏而戮之。
郑锷曰:以上皆不待教而诛者,何待禁之不可而后搏耶。盖王者之刑,皆不得已然后用。禁之不可然后搏而戮之。仁恕之道也。

司稽掌巡市,而察其犯禁者,与其不物者,而搏之。
郑锷曰:周家于五肆则立司稽一人,使之微伺而阴察之,非审察之久,何以见其实名官曰稽,义如此。

掌执市之盗贼以徇,且刑之。
贾氏曰:市中之刑无过宪徇扑,此掌执市之盗贼亦无过,小盗徇扑而已刑者必徇。故徇刑两言之。

凡有罪者,挞戮而罚之。
司关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罚其人。
王昭禹曰:凡货不出于关者,则贪利以忘义徇私而背公,故举其货罚其人。

遂人使各掌其政令刑禁,若起野役,则令各帅其所治之民而至,以遂之大旗致之,其不用命者诛之。
郑康成曰:役,谓师田若有工作也。

县正各掌其县之政令徵比,以颁田里,以分职事,掌其治讼,趋其稼事,而赏罚之。
李嘉会曰:颁田里,分职事,虑有不得其平,于是掌其治讼,趋其稼事,必有勤惰之分,故有赏罚。

若将用野民,师田行役,移执事,则帅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则稽功会事而诛赏。
刘执中曰:稽考其功程,会其群吏所集之事职否而正其诛赏。

鄙师,凡作民,则掌其戒令,以时数其众庶,而察其美恶而诛赏。
黄氏曰:数众庶,稽其在不也。美恶,其人之善良奇邪也。自遂师至鄙师皆行诛赏,与乡不同。乡之诛赏必告于上。易氏曰:周官校登稽比之政,皆言众寡鄙师。独言众庶,盖至于五百家则利足,以同营害足,以同禦。斯可以言庶矣。众至于庶,则有美有恶,鄙师以时而数之,又从而察之。美,谓成于乡三物者,因民之所好而兴之,非有心于赏之也。恶,谓陷于乡八刑者,因民之所恶而去之,非有心于诛之也。其终至于杀之而不怨,利之而不庸。民日迁善而不知为之。孰谓遂官专于耕而非教耶。项氏曰:县正稽功会事,审其功也。鄙师察其美恶,审其行也。在外则县正诛赏之,在内则鄙师诛赏之。蔑有容其奸矣。

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
易氏曰:山有虞,林有衡,此兼言掌山林之政令者,以林衡受法于山虞也。所受之法即所守之厉禁也。

凡窃木者有刑罚。
郑康成曰:窃,盗也。刘执中曰:谓厉禁之内也。王昭禹曰:窃木者,有刑罚,然后厉守禁,令莫敢犯焉。曹氏曰:天之生物有限,人之用物无穷。若荡然无制,暴殄天物,则童山竭泽,何所不至,刑罚之施至是不得不行。

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
项氏曰:以时会计林麓之繁耗而赏罚守者。

若斩木材,则受法于山虞,而掌其政令。
曹氏曰:山虞以时斩材,而林衡则受法于山虞,以严其戒。一有不平,则计其守者之功过而赏罚之矣。

川衡掌巡川泽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舍其守,犯禁者执而诛罚之。
郑康成曰:舍其守者,时案视守者于其舍,申戒之。

《秋官》
郑锷曰:秋者,天地严凝之气,肃杀万物之时。刑者,人君所以肃天下之不肃,故掌刑之官属乎秋。言刑之用如秋气之肃杀。易氏曰:刑以弼教,寇则败其教之成者。故掌刑者谓之司寇。后世亦谓之司。败,是刑所以惩败类。贾氏曰:狱官之名有虞
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司寇。天子诸侯同。故鲁晋皆有司寇,至衰世随意所造。故晋有士荣为大士,楚有司败。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
刘迎曰:大司寇,帅属宜以掌邦刑,为职如冢,宰掌邦治。司徒掌邦教可也。今所掌止于邦禁佐王。始正其职,以刑邦国。圣人设司寇之意,常欲禁于未然。果不可禁,然后以刑。见其爱惜保护斯民,恐陷于罪戾。孙氏曰:不曰掌邦刑,而曰掌邦禁,禁明则刑可不用。郑锷曰:掌邦禁,言制法之本,佐王刑邦国,言用刑之事。然刑非大司寇之所敢专作威者,人君之权,此特佐之。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郑康成曰:典,法也。易氏曰:典,常也。举皇极之道时措于天下。故三者皆谓之典。王昭禹曰:三典,即太宰刑典合而言之。故曰刑典。别而言之,则刑有三等。郑锷曰:四方与邦国一耳。言刑又言诘,何也。诸侯之邦有不率者,刑得而加之。至四方之远,殊俗异域,或羁縻而处之,或不得而尽。臣之于其不率诘责之有文告之辞,诘之不改,然后临以甲兵之大刑,或谓大宰言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何也。大宰掌其典以御邦国者,总其纲尚宽,故言诘。治内者欲其详而尚严,故言刑诘之宽也,刑之严也。又与刑官之事异。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郑锷曰:制刑虽有一定之制,及观其所宜,而用犹医之用药随病轻重而加减,使适于安而已。

以五刑纠万民。
贾氏曰:此五刑,与墨、劓等正刑别。或一刑之中而含五,或此五刑全不入五刑。

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
贾氏曰:言野,则国外若乡大夫野自六尺之类。王氏详说曰:野刑之于六,遂乡刑之于六乡是也。然以军刑间于乡遂之间者,以乡遂之间军之所在也。其曰官刑,谓在官者设也。其曰国刑,谓王畿之内九十三国者设也。又非三典所以刑邦国之国。郑康成曰:功,农功力勤,力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德六德,善事父母,为孝能能,其事职职。事脩理愿悫谨暴,当为恭字之误。易氏曰:上者,各有所上也。纠者,纠其涣散也。盖涣散非用刑之时,而刑之所纠期于无涣散而已。王氏曰:野刑为事,故上功纠力,力所以致功。军刑为政,故上命纠守,守所以致命。乡刑为教,故上德纠孝,孝所以致德。官刑为治,故上能纠职,职所以致能。国刑,刑也。故上愿纠暴,失愿而暴刑所取也。刘执中曰:以五刑纠万民者,建六典以为民极也。是故六卿各职其官建之,使必行于天下。行之使必范于后世者,大司寇正其刑典也。乃建事典佐王,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者,用野刑焉。农耕也,沟涂也,堤防也,井邑也,宫城也,百工也,凡役民以作其事而奉国家者以成功为上,以不致力为纠,则冬官之职待之而后立焉。乃建政典,佐王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者,用军法焉。振旅也,茇舍也,治兵也,大阅也,伐国也,戍疆也,凡役民以立其政而尊国家者,以用命为上,以不死守为纠,则夏官之职待之而后立焉。乃建教典,佐王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者,用乡刑焉。六德也,六行也,六艺也,五礼也,五品也,凡役民以行其教而佐邦国者,以成德为上,以不致孝为纠,则地官之职待之而后立焉。乃建治典,佐王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者,用官刑焉。六官六属,百官府史也。凡役民以立其治而造国家者,以贤能为上,以不称职为纠。则天官之治待之而后立焉。乃建礼典,佐王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者,用国刑焉。君臣也,父子也,兄弟也,夫妇也,朋友也,家国也,祭祀也,凡役民以践其礼者,以恪愿为上,以不致其恭为纠,则春官之职待之而后立矣。五者,国之大典,圣人建极于天下,以参天地而赞化育,待之以成焉。然非刑典之正,莫得以成之。不曰诘邦国,刑百官,纠万民乎。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王昭禹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宜无所加损,亦量时而有轻重。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为是故也。先王之法,若江河贵乎。易避而难犯,使民观象者,凡使之知所避而已。

大军旅,涖戮于社。
郑康成曰:社,谓社主在军者。
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王东岩曰:天子诸侯有三朝说已见司士,此外朝。即朝士所掌乃在库门之外。郑谓雉门,非也。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郑康成曰:为治狱吏亵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使其属若子弟也。《丧服传》曰: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春秋传》曰:卫侯与元咺讼,宁武子为辅,针庄子为坐,士荣为大士。郑锷曰:狱讼之人必对辨曲直,兹其常也。命夫命妇不躬坐,使左右代焉。贵之也。有罪者杀之市朝,与众共弃之。亦其常也。王之同姓则不杀诸市,亲之也。《礼记》曰:公族有罪,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甸师氏言王之同姓有罪,则死刑焉。是也,一以责廉耻,一以重国体,夫为我所以贵之亲之者如此。彼敢恃亲与贵而犯禁,挠法乎哉。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黄氏曰:丽邦法,以其本罪附于邦法而议之,应宥应刺,应轻应重,著于刑罚之所当施者,议亦非常法。郑锷曰:先王制刑一定不易。有罪者必丽于刑书,而犯刑之人或有不可加以刑如兹八者,与众议之,以示至公,可也。兹所以有八辟之议。八辟以待八议之人。俟其议定,已丽于邦法,乃附之于刑罚,是谓无一定之制也。辟法也,不谓之法而谓之辟者,制法谓之辟。八辟盖近于法而未丽于法,自是然后制焉耳。

一曰:议亲之辟。
郑锷曰:亲者,王之族也。有罪可刑矣。然刑之则伤亲亲之恩。郑司农曰: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

二曰:议故之辟。
郑锷曰:故者,王之故旧也。有罪可刑矣。然刑之则失故旧之好。

三曰:议贤之辟。
郑康成曰:贤,有德行者。郑锷曰:罪固可刑,然刑之则其人为乡大夫所兴之贤。郑司农曰:若今时廉吏有罪,先请是也。

四曰:议能之辟。
郑康成曰:能,谓有道艺者。《春秋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郑锷曰:罪固可刑,然刑之则其人为乡大夫所举之能。

五曰:议功之辟。
郑康成曰:谓有大勋力立功者。郑锷曰:凡有司勋,所谓六功之人,刑之则无以报其功。

六曰:议贵之辟。
贾氏曰:周时大夫以上皆贵也。郑司农曰:若今时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郑锷曰:凡有爵之人,刑之无以尊其贵。

七曰:议勤之辟。
郑锷曰:勤劳王事之人,刑之是忘其劳。

八曰:议宾之辟。
郑康成曰:宾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王昭禹曰:宾,谓四方之宾客。郑锷曰:刑之无以尊三代之后。

小师莅戮。
郑康成曰:小师王不自出之师。王昭禹曰:大司寇大军旅莅戮,故小司寇小师莅戮。

正岁,率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士。
李嘉会曰:刑象既布,木铎既徇,群士犹然不见不闻而不用法者,此常刑之不恕。王昭禹曰:令群士则令于士师乡士以下,使之禀法,故也。与小宰帅其属观治象同意。

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
郑康成曰:宣遍也。又曰: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士师之五禁。林椅曰:刑所以行法,故布法观法,司寇独备焉。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
王昭禹曰:禁之为仁,刑罚之为义。禁之不止而犹犯,然后加之以刑罚。郑康成曰:左右助也。助刑罚者,助其禁民为非。郑锷曰:刑罚施于已,为之后,先王之意欲人无犯。故用五禁之法,禁于未为之先。是乃所以左右之也。人之一身有手足焉,左以佐之,右以佑之。则身无为矣。五禁左右刑罚,殆亦如是。

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
郑康成曰:宫,王宫也。官,官府也。国,城中也。郑锷曰:野禁,今之田律野中之禁。军禁,欢嚣夜行军中之禁。五禁见于经,今刑统律令是其类也。大司寇有野刑、军刑、乡刑、官刑、国刑,谓之五刑。此谓之五禁,盖士师揭示五禁。禁之不从,至于犯刑,则大司
寇待之以刑,实相为表里,或谓此有宫禁。大司寇何以无宫刑,窃以为小宰掌邦之宫刑,则王宫之事,天官掌之,非大司寇所得预也。

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
贾氏曰:《尔雅》云:巷门谓之闾,则县于处处巷门使知之。郑锷曰:以木铎徇之于朝,所以示贵者。书而县于闾巷之门,所以示贱者。贵贱皆知,禁刑将措而无用。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
王昭禹曰:禁止使勿为施于未然之先,戒敕其怠忽施于事为之际。李嘉会曰:禁则欲其畏戢而不为,戒则欲其防谨而知避。

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
郑锷曰:用兵然后有誓,誓者折之以言,使断然必信。汤誓泰誓作于用兵之时是也。诸侯毕会王将有为,则作为文诰之辞以诰之,使知其所以然也。大诰作于洛邑四方和会之时是也。师田行役兵众所聚,人或肆行,则残暴天物,故其戒谓之禁城。邑之中奸盗得以并容,不有以纠之,则不及知。故其戒谓之纠。都鄙不出王畿之域,其所当行者皆视王朝以为法,故其戒谓之宪。言当宪法于王朝也。王昭禹曰:誓之所,用非特军旅也。而军旅为主,祭祀田役之类皆有誓也。禁之所用,非特田役也。而以田役为主,宫中官府皆有禁也。以此推之,则诰也,禁也,宪也,亦若是而已。

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
郑康成曰:乡合,乡所合也。王昭禹曰:六乡之内,比其居则有州党族闾,比其民则有什伍。合州党族闾比者以比合,比以闾合闾,所以联其居也。合其人民之什伍者,以伍合伍,以什合什,所以联其人也。联比其居什伍,其人乡官之事,而士师又掌之,使之相安相受,故也。《王氏详说》曰:大司徒族师比长特言相受,未尝有相安之文。此士师掌乡合州党族闾之联而云相安者,正所谓诛乱民以容民也。此所以为刑官之考。

掌官中之政令。
刘执中曰:官中政令,谓秋官之属所行政令。郑锷曰:上文言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嫌于侵官,以为司徒之官府,而政令皆出于此也。故又言掌官中之政令。见其专掌司寇之官府不可以侵官。

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
易氏曰:察讼狱之辞,则刑官之属。若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上其狱讼之不决者,而致其辞于士师,士师因其辞而察之,以诏司寇断狱弊讼。狱讼既审,合于邦令,士师则又以其邦令而致之于乡士、遂士、县士、方士,上下联事精察如此。此狱所以得其中。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邦令,五曰:挢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
贾氏曰:士即士师以下。郑司农曰: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郑锷曰:成者,条例品式前世所立,可依据以为比者是也。小宰八成皆治民之成法,故大宰以待万民之治。此八成则专以治士。以经考之中,士以千计者几五千。下士以万计者几二万,其多如此。虽其兴也,本于乡大夫书考之详。不幸有奸邪者出乎其间,非专立成法以驭之,士师何以治之哉。汋如斟酌之酌,酌取也。阴有包藏,欲为向背而未决,乃探听国家机密,斟酌其事,以为奸宄,是为邦汋。《左传》云:盖酌之也。意亦如此。贼如寇贼之贼,阴为不仁不义。以毒王民生乱阶,是谓邦贼。谍则反间之人,阴为诸侯刺探国事。是谓邦谍。上有令而下弗从,逆也。邦有成令,故违犯之是废格法令之人,故曰犯。邦令挢如矫制之矫,上无是令,辄出己意。矫而为之,是有无上之心,故曰挢邦令。盗民财、国货以自封殖,如阳货窃、宝玉、大弓之类,是为邦盗。相与交结唱和雷同,如汉唐之时,群小朋党共为倾邪之类,是为邦朋。是者诬以为非曲者,诬以为直,变乱黑白,使事无不失实。是为邦诬。凡兹八者,乱之阶也。八成之法专以驭士意,岂浅哉。

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
刘迎曰:荒辩之法,所以别其荒岁之轻重而知其中年凶年无年,欲为移民、通财、纠守、缓刑之备,使凶札而无辨,安知食二釜与不能食二釜者哉。上饥则发上年之粟,中饥则发中年之粟,下饥则发下年之粟,未必不自荒辩之法知之。先儒既以辩为别,又改为贬,而援刑贬为證,则荒辩岂特缓刑之一乎。
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王昭禹曰:移民若梁惠王移其民于河东,通财若晋饥秦输之粟,纠守则纠四封之守以防寇警,缓刑则刑虽不可去亦缓之而不急。

王燕出入,则前驱而辟。
郑锷曰:使刑官驱辟,则人畏刑而无敢犯。

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而戮之。
郑锷曰:王师所过而敢有沮遏,或所须而有不从令者,军中之禁而辄敢干犯,则不循军法之人也。安可不戮耶。

岁终,则令正要会。
易氏曰:小司寇于正岁命其属入会,乃致事者入。此岁终所正之要会也。

正岁,帅其属而宪禁令于国,及郊野。
郑康成曰:去国百里曰郊,郊外谓之野。郑锷曰:小司寇所宣布者,及四方之远,士师宪其近也。

乡士掌国中。
王昭禹曰:乡之狱讼不听于乡而听于国,遂之狱讼不听于遂而听于郊,县之狱讼不听于县而听于野,以其所掌远而察之欲其近也。

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贾氏曰:谓征伐田猎大事,故有犯命刑戮之事。郑锷曰:民虽乡官所治,刑戮则在乡士。

遂士掌四郊。
郑康成曰: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言掌四郊者。此主四郊狱也。六遂之狱在四郊。王氏曰:所谓四郊,非乡地所谓野,非遂地,盖公邑之在郊野者。

凡郊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黄氏曰:其事在郊,有犯命者遂士专戮之。遂狱在郊也。

县士掌野,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郑康成曰: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县都。黄氏曰:野有大事,谓其事在野者。

方士掌都家。
郑康成曰: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大都在畺地。小都在县地,家邑在稍地。贾氏曰:县士自掌三等公邑之狱,方士自掌三等采地之狱,且县士亲掌之。若方士遥掌之采地,自有都家之士掌狱,有事上于方士耳。

凡都家之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方之禁令。
郑康成曰:方士十六人言各掌其方者,四人而主一方也。其方以王之事动众则为班禁令焉。

以时修其县法,若岁终,则省之,而诛赏焉。
刘迎曰:县法司寇所县象魏之法自挟日既敛之,后方士以时修之至岁终,则省其功过而诛赏焉。以待来岁之再县耳。先儒乃谓修县师之法。夫县师地官之属所掌不过邦国甸稍郊里之地域,与方士之士治了无干豫,况方士掌公卿王子弟采地之刑,凡有罪则书其刑之成于国,此正县象魏之法也。若以为县师五百里,恐民之久而易犯,故以时修之至岁终而行诛赏也。先儒误以县为县,又以为县师之法,亦已妄矣。郑锷曰:彼既不属乡遂,虑其法易以废坏,岁终将巡省之以行诛赏,则不可不以时使之修也。

讶士诛戮暴客者。
王昭禹曰:客者,国之所礼。而暴客,则刑之所取也。故诛戮之。

凡邦之大事,聚众庶,则读其誓禁。
贾氏曰:大事者,自是在国征伐之等。聚众庶,非诸侯之事,则讶士读其誓命之辞及五禁之法。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
郑锷曰:天子有三朝。一曰治朝,司士所掌是也。二曰内朝,大仆所掌是也。三曰外朝,朝士掌之其官,谓之朝士,盖天子五门,外曰皋门,二曰雉门,三曰库门,四曰应门,五曰路门。外朝在库门外,嫌其非朝,故名官。特曰朝士。法立则位正而仪肃然。后君臣上下可以议狱断讼于此矣。或谓宰夫掌治朝之法,不言建司士,正朝仪之位,大仆王视燕朝则正位而不言建其法,独朝士言掌建邦外朝之法。何耶。盖治朝乃日日所视之朝,其法素明,不待建而后立。燕朝大仆正王之服位而诏其法仪,亦不待建也。惟外朝聚众庶,凡厥臣民咸造王庭事非,常有欲其勿亵,尤虑其体之不严。此外朝之法所以特谓之建焉。易氏曰: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而小司寇掌外朝之政者,政所以正其法者也。小司寇主于询天下之政,故其位止于公卿大夫。庶民而已。若朝士专掌外朝之法,则诸侯以至群士群吏咸在焉。欲肃其仪,所以必建其法。

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
郑司农曰:同货财,谓合钱共贾者也。王昭禹曰
司关曰: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罚其人。所谓国法也。若二人同,则一人犯令则并举其货财,而刑罚施于犯令者一人而已。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郑锷曰:军谓屯为军旅,以攻围人也。盗贼或群辈军屯于乡邑,至于犯及家人,其炽如此。凡能杀之者皆无罪。王安石乃以为攻围乡邑及家,则人得杀之,其意谓既围乡邑矣,又及吾之私家。故人杀之无罪,然与下杀之无罪,为不叶良由考之不详,强为之说。易氏曰:专杀,固圣人之所禁。凡盗贼结集徒党已成军伍而害及乡邑及家人者,苟禁其杀。势将猖獗而不可禦,杀之无罪。去天下之害也。

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
郑康成曰:同国不相辟者将报之,必先言于士。贾氏曰:士即朝士也。

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
贾氏曰:县鄙谓六遂不言六乡者,举遂则乡在其中。刘迎曰:刑之贬而以朝士虑之者,盖凶荒札丧寇戎之际,法不宽减则民滋不安,而盗贼之变起,正朝士所当虑,而令邦国都家县鄙议刑贬也。先儒以减用为虑贬朝士,何与于减用哉。

《司刑》
郑锷曰:刑者,民命所系。大小司寇司之,而士师以下行之,非中士二人所独得而私也。名曰司刑者,使掌五刑之书。

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
郑锷曰:刑当与罪相应,掌其刑书于此因其罪而附丽之,则国法不滥而民亦无冤矣。五刑之属二千五百,其至轻者,墨刑也。劓重于墨,宫重于劓,刖重于宫。郑康成曰: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劓,截其鼻也。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若今宦男女也。刖,断足也。周改膑作刖,杀死刑也。《书传》曰:决关梁踰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触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轨,盗攘伤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详之辞者,其刑墨。降畔寇贼劫略,攘夺挢虔者,其刑死。此二千五百罪之目略也。其《刑书》则亡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周则变焉。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王氏详说》曰:此言掌五刑之法。案《左传》文,十八年,季文子曰:昔周公作誓。命曰:在九刑不忘郑氏以正刑五流宥鞭扑赎刑之四者,为九刑贾服以为五刑。一与八议为九刑。二说皆非也。从郑氏之说,则是虞舜之世已有九刑矣。不必周公时也。从贾服之说,则八议非刑矣。况五刑之外不止八议,如士师之五禁、五戒,司刺之三刺、三宥、三赦,如大司徒之乡八刑,大司寇之三典与夫纠万民之五刑。又非墨、劓、刖、宫、大辟之五刑。果若是刑与司刑之五刑又不止于九刑也。且以叔向之言明之,叔向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九当为甫声之误也。既曰:禹刑汤刑以当代名其刑则穆王训夏赎刑、吕刑即甫刑也。甫声讹为九也。明矣,周之甫刑与周公之五刑自不同,周公之五刑其属二千五百,大辟、小辟每刑各五百也。穆王之甫刑,其属三千,又以五等轻重。而为属之多寡轻者,属多如墨劓之属,各千是也。重者属少如宫属三百,大辟之属二百。是已则是周公之重刑入重而穆王之重刑入轻矣。又况穆王之刑,赎刑也。训夏后氏之肉辟三千而作世轻世重,其是之谓与。陈及之曰:《春秋传》晋叔向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然则司刑五刑之属凡二千五百,非周公之旧典,其九刑之书乎。穆王训夏作吕刑五刑之属凡三千,而大辟二百而已。今杀罪至五百,比穆王为又重。然则九刑又穆王后所修律令欤,虽然司刑所掌五刑而已,其四刑安在。盖五刑者皆肉刑也。而司刑掌之,若夫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见于司厉敢不关鞭五百,见于条狼氏金罚货罚,见于司金皆轻刑也。与五刑并为九耳。其详不可得闻也。班孟坚谓司刑之属二千五百为中典,吕刑之属三千为重典。以中典为成周之制,以重典为穆王之刑,非矣。周公之制安有刑书。其杀罪至五百安在,为中典也。孔子曰:五刑之属三千,其罪莫大于不孝。以司刑二千五百为周公之刑,则孔子不应舍周公而称穆王之制矣。二千五百之刑,决穆王后所修律令无疑矣。使周公果有《刑书》,而叔向不应曰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书序》谓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今以《周礼》考之,自有金罚即赎刑,盖又承穆王之制耳。穆
王训夏赎刑而不言其先世,则周公无《刑书》明矣。有罪而赎,亦非周公之旧矣。世清则刑轻,世乱则刑重。自汉以后及今皆然。岂有周公之际轻刑少而重刑多,穆王之际轻刑多而重刑少耶。汉儒所言皆未达也。

布宪
王昭禹曰:布以敷施之宪以表示之。

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
郑康成曰: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者,国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者。郑锷曰:大司寇正月之吉布刑于邦国都鄙,又县刑象以示万民,小司寇于正岁帅属观刑象,及宣布于四方,宪刑禁矣。布宪复掌之者,盖大司寇布之者举其纲也。小司寇宣之者行于朝也。四方万里,或未之知布宪,执旌节适四方而宣布之。所至之处又从,而表县之无有不明刑禁之为不可犯也。

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
李嘉会曰:表示其刑禁于四方,及乎四海,苟犯刑禁则从而诘之,俾不至于太甚也。易氏曰:先王之治有刑必有禁,知禁而自止,则不至于罪。知罪而自反,则不至于刑。此宣布而宪之,有不容已者,所谓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者,盖无此疆尔。界之异凡远近同而上下察也。

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
贾氏曰:征伐、巡守、田猎皆大事,合众庶也。以其是布刑禁之官,故使以刑禁号令。项氏曰:刑以惩恶,禁以辅刑,发以警戒之。谓之号,命之谨守之谓之令。

禁杀戮。
郑锷曰:天下有不逞之人,强陵弱,众暴寡,善良阴被其祸,先王设官以禁擅杀戮为职,谓夫为天吏则可以杀人。

掌司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
郑康成曰:司犹察也。郑锷曰:将以禁之,必专司之。禁之者,法也。司之者,专伺候乎是也。司其私相斩相戮者,及伤人见血而里闾拥遏不以告于有司者,将以罪相證于狱。而攘夺其所證之人,使不得同至于狱者,将以辞讼于官,而恃势力以止遏之使不得以上诉者,皆以告于有司而诛之。然所司察者,四事也。特以杀戮名官,盖四者之罪莫大干擅杀故也。

禁暴氏。
黄氏曰:禁杀戮、禁暴氏,皆闾里禁令。郑锷曰:《诗》曰:乱是用暴。又曰:州吁用兵暴乱。凡言暴者,皆谓为恶之凶暴也。苟无以禁之,民蒙其害,可胜数耶。此乃设为禁暴氏之职以正之也。

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挢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
李嘉会曰:前者在公行法之人,此者在民害治之人。又曰:禁暴所禁,以告司寇而诛之也。王昭禹曰:逆理害治者,谓之乱。恃强虐物者,谓之暴。惟乱惟暴乃以力而正之。人之力有所不敢敌,则不得已而听服焉。是之谓力正也。此则招乱之萌,安可不禁之哉。郑锷曰:挢则矫称上之命令,诬则诬人以无有之事。惟挢惟诬,敢犯士师之五禁。造为浮言,以相恐动。其言不实,乃能鼓荡人心。凡此皆禁之,使不敢为。若敢为者,则告于有司而诛之。所以息其暴乱之渐。

凡国聚众庶,则戮其犯禁者以徇。
易氏曰:前五者之禁为庶民设也。此于聚众庶则人情杂遝,其暴尤甚,故必戮其犯禁者以徇。郑锷曰:国家有事大集众庶之际,一人犯禁则千万人视而效之,势将不可遏矣。不特戮之,又用以徇众焉。

凡奚隶聚而出入者,则司牧之,戮其犯禁者。
易氏曰:奚谓女奴之为奚者,隶谓男奴之为隶者。既以罪役,故必司牧其出入牧养也。或有犯禁,从而戮之。则非不教之诛。是二者亦所以禁其暴也。

野庐氏掌达国道路,至于四畿,有相翔者则诛之。
王昭禹曰:语翔而后集,彼翔而观伺,有欲习为寇盗之意,故诛之。所以禦奸也。

禁野之横行径踰者,掌凡道禁。
郑锷曰:道必有禁,此则掌其犯禁者,则王国大事肃然而无哗矣。

《礼记·曲礼》:刑不上大夫。
〈陈注〉大夫或有罪,以八议定之。议所不赦则受刑。周官掌囚,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而此云不上大夫者,言不制大夫之刑。犹不制庶人之礼也。
刑人不在君侧。〈大全〉人君当近有德者,又以虑其怨恨而为变也。

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其刑罪,则纤剸,亦告于甸人,公族无宫刑。
〈陈注〉磬悬缢杀之也。甸人掌郊野之官,为之隐,故不于市朝。其刑罪之当纤刺剸割之时,亦鞫读刑法之书于甸人之官也。无宫刑者不绝其类也。

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亲哭之。
〈陈注〉狱成,谓所犯之事讯问已得情实也。谳议刑也,杀牲盛馔曰:举素服,不举为之变。其常礼示悯恻也。如其亲疏之伦而不为吊服者,以不亲往。故也,但居外不听乐,及赙赠之类仍依亲疏之等耳。亲哭之者,为位于异姓之庙而素服以哭之也。天子诸侯绝旁亲,故知此言无服是不为吊服。

公族之罪,虽亲不以犯有司,正术也。所以体百姓也。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弗吊,弗为服,哭于异姓之庙,为忝祖,远之也。素服居外,不听乐,私丧之也。骨肉之亲无绝也。公族无宫刑,不剪其类也。
〈陈注〉正术,犹言常法也。公族之有罪者,虽是君之亲,然亦必在五刑之例而不赦者,是不以私亲而干犯有司之正法也。所以然者,以立法无二制,当与百姓一体断决也。与犹许也。刑于甸师隐僻之处者,是不许国人见而谋度吾兄弟之过恶也。刑已当罪而犹私丧之者,以骨肉之亲虽陷刑戮,无断绝之理也。受宫刑者绝生理,故谓之腐刑。如木之朽腐无发生也。此刑不及公族,不忍剪绝其生生之类耳。
穆王作吕刑诘四方。
《书经·吕刑》
〈蔡注〉吕侯为天子司寇,穆王命训刑以诘四方。史录为篇。

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
〈蔡注〉鸱义者,以鸱张跋扈为义。矫虔者,矫诈虔刘也。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
〈蔡注〉苗民承蚩尤之暴,不用善而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名之曰法,以杀戮无罪。于是始过为劓鼻、刵耳、椓窍、黥面之法,于丽法者必刑之。并制无罪,不复以曲直之辞为差别,皆刑之也。〈大全〉新安陈氏曰:吕氏谓古未有五刑,自苗民制之,然后圣人始不得已而用之。非也,舜典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下文方及诛四凶三苗居一焉,盖五刑其来久矣。岂有苗民始作五刑,舜乃效尤用之之理。郑杀邓析而用其竹刑,传犹讥之,孰谓舜以三苗虐威而窜其身,乃效其虐威而用其法乎。曰作五虐之刑,曰淫为劓刵椓黥,曰虐与淫可见。非即古之五刑必又暴虐淫过用之,或如纣之炮烙、剖心,孙皓之凿人目、剥人面之类耳。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帝王二千年相承,莫之能改,而谓始于苗民乎。使果创始于苗民,穆王方谆谆以苗民为戒,乃遵用其法乎。不然必矣。临川吴氏曰:苗民三苗之君也。蛮獠之处擅自长雄。虽君其国,非受天子命而为诸侯也。其实一民而已。五虐之刑比旧五刑更加酷虐也。曰法非法而谓之法也。杀戮大辟也,劓刵皆劓辟。不言剕辟者,包于劓宫。或曰刖字误为刵也。椓宫辟、黥墨辟并制,一并制之,不分轻重也。

民兴胥渐,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诅盟,虐威庶戮,方告无辜于上,上帝监民,罔有馨香,德刑发闻惟腥,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乃命重黎,绝地天通,罔有降格,群后之逮在下,明明棐常,鳏寡无盖,皇帝清问下民,鳏寡有辞于苗,德威惟畏,德明惟明,乃命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降播种,农殖嘉谷,三后成功,惟殷于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罔不惟德之勤,故乃明于刑之中,率乂于民棐彝,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敬忌罔有择言在身,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狱,非尔惟作天牧,今尔何监,非时伯夷播刑之迪,其今尔何惩,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罔择吉人,观于五刑之中,惟时庶威夺货,断制五刑,以乱无辜,上帝不蠲,降咎于苗,苗民无辞于罚,乃绝厥世。王曰:呜呼。念之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皆听朕言,庶有格命,今尔罔不由慰日勤,尔罔或戒不勤,天齐于民,俾我,一日非终惟终,在人,尔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虽畏勿畏,虽休勿休,惟敬五刑,以成三德,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其宁惟永。王曰:吁,来,有邦有土,告尔祥刑,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蔡注〉畏威通用。威,辟之也。休宥之也。我虽以为辟尔,惟勿辟。我虽以为宥尔,惟勿宥。惟敬五刑之用,以成刚柔正直之德也。刑,凶器也。谓之祥者,刑期无刑民协于中,其祥莫大焉。及逮也,汉世诏狱所逮,有至数万人者,审度其所当逮者,而后可逮之也。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蔡注〉两造者、两争者皆至也。具备者词證皆在也。师众也,五辞丽于五刑之辞也。简核其实也。孚无可疑也。正质也,五辞简核而可信,乃质于五刑也。不简者,辞与刑参差不应。刑之疑者也。罚赎也,疑于刑则质于罚也。不服者,辞与罚又不应也。罚之疑者也,过误也。疑于罚则质于过而宥免之也。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蔡注〉疵,病也。官威势也。反报德怨也。内,女谒也。货,贿赂也。来,干请也。惟此五者之病以出入,人罪则以人之所犯坐之也。审克者,察之详而尽其能也。但言于五过者,举轻以见重也。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简孚有众,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具严天威。
〈蔡注〉刑疑有赦,正于五罚也。罚疑有赦,正于五过也。简核情实可信者,众亦惟考察其容貌。《周礼》所谓色听是也。然听狱以简核为本,苟无情实,在所不听,上帝临汝不敢不尽也。

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
〈蔡注〉墨,刻颡而涅之也。劓,割鼻也。剕,刖足也。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大辟,死刑也。六两曰:锾阅视也。倍二百锾也,倍差倍而又差五百锾也,属类也,三千总计之也。《周礼》:司刑所掌五刑之属二千五百。刑虽增旧,然轻罪比旧为多,而重罪比旧为减也。比附也,罪无正律则以上下刑而比附其罪也。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戒其无差误于僭乱之辞,勿用今所不行之法,惟详明法意而审克之也。〈大全〉唐孔氏曰:古者,金、银、铜、铁总号为金。古人赎罪悉皆用铜,或称黄金,或称黄铁。

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蔡注〉事在上刑而情适轻,则服下刑。舜之宥过无大康诰,所谓大罪非终者是也。事在下刑而情适重,则服上刑,舜之刑故无小康诰,所谓小罪非眚者是也。若诸罚之轻重亦皆有权焉,权者进退推移,以求其轻重之宜也。刑罚世轻世重者,周官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随世而为轻重者也。轻重诸罚有权者,权一人之轻重也。刑罚世轻世重者,权一世之轻重也。惟齐非齐者,法之权也。有伦有要者,法之经也。言刑罚虽惟权变,是适而齐之以不齐焉。至其伦要所在,盖有截然不可紊者矣。

罚惩非死,人极于病,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察辞于差,非从惟从,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狱成而孚,输而孚,其刑上备,有并两刑。
〈蔡注〉罚以惩过,虽非致人于死,然民重出赎亦甚病矣。佞,口才也。非口才辨给之人可以折狱,惟温良长厚视民如伤者能折狱而无不在中也。此言听狱者当择其人也。察辞于差者,辞非情实,终必有差听狱之要。必于其差而察之。非从惟从者,察辞不可偏主。犹曰:不然而然,所以审轻重而取中也。哀敬折狱者,恻怛敬畏以求其情也。明启刑书胥占者,言详明法律而与众占度也。咸庶中正者,皆庶几其无过忒也。于是刑之罚之又当审克之也。此言听狱者当尽其心也。若是则狱成于下而民信之,狱输于上而君信之。其刑上备有并两刑者,言上其断狱之书当备情节,一人而犯两事,罪虽从重亦并两刑而上之也。此言谳狱者当备其辞也。

王曰:呜呼。敬之哉。官伯族姓,朕言多惧,朕敬于刑,有德惟刑,今天相民,作配在下,明清于单辞,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狱货非宝,惟府辜功,报以庶尤,永畏惟罚,非天不中,惟人在命,天罚不极,庶民罔有令政,在于天下。
〈蔡注〉此总告之也。官典狱之官也。伯诸侯也,族同族姓异姓也。朕之于刑言且多惧,况用之乎。朕敬于刑者,畏之至也。有德惟刑,厚之至也。今天以刑相治斯民,汝实任责作配在下可也。明清以下敬刑之事也。狱辞有单、有两单辞者,无證之辞也。听之为尤难曰明曰清,诚敬笃至,表里洞彻,无少私曲。然后能察其情也。乱治也,狱货鬻狱而得货也。府聚也,辜功犹云罪状也。报以庶尤者,降之百殃也。非天不中,惟人在命者,非天不以中道待人,惟人自取其殃祸之命尔。

王曰:呜呼。嗣孙,今往何监,非德于民之中,尚明听之哉。哲人惟刑,无疆之辞,属于五极,咸中有庆,受王嘉师,监于兹祥刑。
〈蔡注〉此诏来世也。嗣孙,嗣世子孙也。言今往何所监视,非用刑成德,而能全民所受之中者乎。下文哲人即所当监者。五极,五刑也。明哲之人用刑而有无穷之誉,盖由五刑咸得其中,所以有庆也。嘉善师众也,诸侯受天子良民善众,当监视于此。祥刑申言以结之也。按此篇,专训赎刑,盖本舜典金作赎刑之语。今详此书,实则不然。盖舜典所谓赎者,官府学校之刑尔。若五刑则固未尝赎也。五刑之宽,惟处以流鞭扑之宽,方许其赎。今穆王赎法虽大辟,亦与其赎免汉张敞,以讨羌兵食不继建入谷。赎罪之法初亦未尝及夫杀人及盗之罪,而萧望之等,犹以为如此。则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恐开利路以伤治化,曾谓唐虞之世而有是赎法哉。穆王巡游无度,财匮民劳,至其末年,无以为计。乃为此一切权宜之术,以敛民财。夫子录之,盖以示戒。然其一篇之书,哀矜恻怛,犹可以想见三代忠厚之遗意云尔。又按《书传》,引此多称甫刑,《史记》作甫侯言于王,作修刑辟吕,后为甫欤。〈大全〉唐孔氏曰:《书传》引此篇,语多称甫刑者,吕侯子孙后改封甫。王氏炎曰:此书穆王之言,而名吕刑者,吕侯为王。司寇言于王,王命之参定,《刑书》乃推作刑之意,以训四方司政典刑者,故以吕刑名之。

《通鉴前编》:穆王五十年,作吕刑诰四方。〈按《竹书纪年》作五十一年。〉
平王二十五年,秦初有三族法。
《史记·秦文公本纪》: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
〈蔡注〉张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如淳曰:父族、母族、妻族也。

《通鉴前编》:平王二十五年,秦初有三族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