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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卷目錄
祥刑總部彙考一
上古〈太昊伏羲氏一則 炎帝神農氏一則 黃帝有熊氏一則 少昊金天氏一則 顓頊高陽氏一則〉
陶唐氏〈帝堯一則〉
有虞氏〈帝舜一則〉
夏后氏〈仲康一則〉
商〈湯一則 祖甲一則 帝辛三則〉
周〈武王一則 成王二則 穆王一則 平王一則〉
祥刑典第一卷
祥刑總部彙考一
上古
太昊伏羲氏,始立秋官明刑政。
按《史記·補三皇本紀》不載。按《路史後紀》:太昊伏羲氏靇龍時瑞,因以龍紀官。百師服者以龍名。六佐職而天地位,陰陽得乃明刑政,修兵杖以威懷。
按《通鑑前編外紀》曰:太昊時,有龍馬負圖出于河之瑞。因而名官,始以龍紀號曰龍師。又命五官、秋官為白龍氏。
炎帝神農氏號秋官,為西火刑措而不用。
按《史記·補三皇本紀》不載。按《路史後紀》:炎帝神農氏受火之瑞,以火紀。時官長師事悉以火紀。其民樸重端慤,有善而無惡,虛素以公希聲若退,樂與政為政,樂與治為治,是故威厲而不試賞,在于成民之生賞誠設矣。然不施于人而天下化,謂政無有棄,法而成治。法誠立矣。然刑罰不施于人,而俗善。
〈注〉當此之時,法寬刑緩,囹圄空虛,而天下一俗。
按《通鑑前編外紀》曰:因火德王,故以火紀。官為火帝,秋官為西火。
黃帝有熊氏以雲紀。官號秋官為白雲,而命后土為李。
按《史記·五帝本紀》:諸侯咸尊軒轅為天子,代神農氏,是為黃帝。官名皆以雲命,為雲師。
〈注〉應劭曰:黃帝受命,有雲瑞,故以雲紀事也。秋官為白雲。
按《通鑑前編外紀》曰:黃帝得六相而天下治,神明至。后土辨乎北方,故為李。
〈注〉釋義曰:李古官即大理之職也。管子曰:黃帝得后土辨于四方,使為李。春秋元命包曰:堯得皋陶,聘為大理。舜時為士師。《韓詩外傳》:晉文公使李離為大理。《劉向·新序》:楚平王以伍奢為大理。秦為廷尉,漢初因之。至景帝中元,更名大理。蓋復古號也。
按《竹書紀年》:黃帝軒轅氏即位,居有熊。二十年,景雲見以雲紀官。
少昊金天氏設爽鳩氏為司寇。
公元前525年
按《左傳》:昭公十七年秋,郯子來朝,公與之宴,昭子問焉。曰:少皞氏鳥名官,何故也。郯子曰:吾祖也,我知之。昔者黃帝氏以雲紀,故為雲師而雲名,炎帝氏以火紀,故為火師而火名,共工氏以水紀,故為水師而水名,大皞氏以龍紀,故為龍師而龍名,我高祖少皞,氏之立也。鳳鳥適至,故紀于鳥,為鳥師而鳥名,鳳鳥氏歷正也。元鳥氏司分者也。伯趙氏司至者也。青鳥氏司啟者也。丹鳥氏司閉者也。祝鳩氏司徒也。睢鳩氏司馬也。鳲鳩氏司空也。爽鳩氏司寇也。鶻鳩氏司事也。五鳩,鳩民者也。
〈註〉爽鳩,鷹也。鷙故為司寇主盜賊。〈疏〉正義曰:釋鳥云鷹鶆鳩。樊光曰:來鳩,爽鳩也。《春秋》曰:爽鳩氏司寇。鷹鷙,故為司寇。郭璞曰:鶆當為爽字之誤耳。《左傳》作爽鳩是也。鷹是鷙擊之鳥,司寇主擊盜賊,故為司寇。
顓頊高陽氏以秋官為金正。
按《史記·五帝本紀》不載。按《左傳》:五行之官金正曰:蓐收少皞氏有四叔。曰重,曰該,曰脩,曰熙。該實能金,使為蓐收。
〈疏〉正義曰:四叔出于少皞,五官皆在高陽之世。
按《杜氏通典》:顓頊五官,秋官金正,曰蓐收。
陶唐氏
帝堯命舜居,攝制五刑及流宥鞭扑贖赦之法。
按《書經·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
〈蔡註〉象如天之垂象,以示人典者常也。示人以常刑,
所謂墨劓剕宮大辟五刑之正也。所以待夫元惡、大憝、殺人、傷人、穿窬、淫放,凡罪之不可宥者也。流宥五刑者,流遣之使遠去,如下文流放竄殛之類也。宥寬也,所以待夫罪之稍輕,雖入於五刑而情可矜法。可疑與夫親貴勳勞,而不可加以刑者,則以此而寬之也。鞭作官刑者,木末垂革,官府之刑也。扑作教刑者,夏楚二物,學校之刑也。皆以待夫罪之輕者。金作贖刑者,金,黃金贖,贖其罪也。蓋罪之極輕,雖入於鞭扑之刑,而情法猶有可議者也。此五句者,從重入輕,各有條理法之正也。肆縱也,眚災肆赦者,眚謂過誤災謂不幸。若人有如此而入於刑,則又不待流宥、金贖,而直赦之也。賊殺也,怙終賊刑者,怙謂有恃,終謂再犯。若人有如此而入于刑,則雖當宥,當贖亦不許其宥。不聽其贖而必刑之也。此二句者,或由重而即輕,或由輕而即重,蓋用法之權衡,所謂法外意也。〈又〉據此經文,則五刑有流宥而無金贖,《周禮》秋官亦無其文。至呂刑乃有五等之罰。疑穆王始制之,非法之正也。蓋當刑而贖,則失之輕。疑赦而贖,則失之重。且使富者幸免,貧者受刑,又非所以為平也。
流共工于幽洲,放驩兜于崇山,竄三苗于三危,殛鯀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疏〉流四凶族,投諸四裔,則四方各有一人,水中可居者曰洲。天地之勢,四邊有水,是九州。居水內共在一洲之上,分之為九耳。裔遠也,當在九州之外。而言於幽州者,在州境之北邊也。下三者所居,皆言山名共工所處不近大山。故舉州言之,此流四凶在治水前,於時未作十二州,而云幽州者,史據後定言之幽州在北裔,徐州羽山在東裔,禹貢雍州言三危,既宅三苗丕敘,知三危在西裔也。崇山在南裔。禹貢無崇山,不知其處蓋在衡嶺之南也。釋言云:殛誅也。傳稱流四凶族皆是流,流者移其居處,若水流然。罪之正名故先言也。放者使之自活,竄者投棄之名,殛者誅責之稱,俱是流徙,異其文述作之體也。四者之次,蓋以罪重者先。共工滔天為罪之最大,驩兜與之同惡,故以次之。祭法以鯀障洪水,故列諸祀典功。雖不就,為罪最輕,故後言之羽山在東裔。《漢書·地理志》:羽山在東海郡祝其縣西南。海水漸及,故言在海中也。〈蔡註〉流遣之遠,去如水之流也。放置之於此,不得他適也。竄則驅逐禁錮之,殛則拘囚困苦之。隨其罪之輕重而異法也。三苗國名在江南荊揚之間,恃險為亂者也。幽洲北裔之地,水中可居曰洲,崇山,南裔之山,在今灃州。三危,西裔之地。即雍之所謂三危既宅者。羽山,東裔之山。即徐之蒙羽其藝者。服者天下皆服,其用刑之當罪也。
按《通鑑前編》:帝堯七十有六載,制五刑。
有虞氏
帝舜命皋陶為士。
按《書經·舜典》: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姦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傳〉猾亂也,群行攻劫曰寇,殺人曰賊,在外曰姦,在內曰宄,言無教所致士理官也。五刑:墨、劓、剕、宮、大辟,服從也。言得輕重之中正,既從五刑,謂服罪也。行刑當就三處。大罪於原野,大夫於朝,士於市。五刑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疏〉正義曰:行刑當就三處。惟謂大辟罪耳。《魯語》云:刑五而已,無有隱者,大刑用甲兵,次刑斧鉞,中刑刀鋸,其次鑽筰,薄刑鞭扑,以威民。故大者陳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是無隱也。孔用彼為說,故以三就為原野與市朝也。《國語·賈逵註》云:用甲兵者,諸侯逆命征討之刑也。大夫已上於朝,士已下於市,傳雖不言,已上已下,為義亦當然也。《國語》云:五刑者,謂甲兵也,斧鉞也,刀鋸也,鑽筰也,鞭扑也。與呂刑之五刑異也。所言三次,即此三就是也。惟死罪當分就處所,其墨、劓、剕、宮,無常處可就也。馬鄭王三家皆以三就為原野也,市朝也。甸師氏也,案刑於甸師氏者,王之同族。刑於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耳。非所刑之正處,此言正刑不當數甸師也。又市朝異所,不得合以為一。且皆《國語》之文,其義不可通也。〈蔡註〉服服其罪也,三就:孔氏以為大罪於原野,大夫於朝,士於市。不知何據竊恐。惟大辟棄之於市,宮辟則下蠶室。餘刑亦就屏處,蓋非死刑不欲使風中其瘡誤而至死,聖人之仁也。五流五等,象刑之當宥者也。五宅三居者,流雖有五而宅之,但為三等之居。孔氏以為大罪居於四裔,次則九州之外,次則千里之外。雖亦未見其所據,然大概當略近之。又戒以必當致其明察,乃能使刑當其罪,而人無不信服也。
大禹謨,帝曰:皋陶,惟茲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無刑,民協于中,時乃功,懋哉。皋陶曰:帝德罔愆,臨下以簡,御眾以寬,罰弗及嗣,賞延于世,宥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好生之德,洽于民心,茲用不犯于有司。帝曰:俾予從欲以治,四方風動,惟乃之休。
〈傳〉或有也。無有干我正言,順命弼輔期當也。歎其能以刑輔教當于治體。雖或行刑,以殺止殺,終無犯者刑期于無所刑。民皆合于大中之道,是汝之功勉之愆過也。嗣亦世俱謂子延及也。父子罪不相及,而及其賞道德之政。過誤所犯,雖大必宥。不忌故犯,雖小必刑。刑疑附輕,賞疑從重,忠厚之至,寧失不常之罪。不枉不辜之善,仁愛之道,使我從心所欲。而政以治民動順上命,若草應風,是汝能明刑之美。
皋陶謨,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政事懋哉懋哉。
〈蔡註〉言天命有德之人,則五等之服,以彰顯之。天討有罪之人,則五等之刑,以懲戒之。蓋爵賞刑罰乃人君之政事。君主之臣用之當勉,勉而不可怠者也。
益稷,庶頑讒說,若不在時,侯以明之,撻以記之。書用識哉,欲並生哉。工以納言時,而颺之格則承之,庸之否則威之。
〈蔡註〉讒說,即舜所堲者時是也。在是指忠直為言。侯,射侯也。明者欲明其果,頑愚讒說否也。蓋射所以觀德。頑愚讒說之人,其心不正,則形乎四體,布乎動靜,其容體必不能比於禮,其節奏必不能比於樂。其中必不能多審。如是則其為頑愚讒說也。必矣撻扑也。即扑作教刑者,蓋懲之使記而不忘也。識誌也,錄其過惡以識于冊。聖人不忍以頑愚讒說而遽棄之,用此三者之教,啟其憤,發其悱,使之遷善改過。欲其並生於天地之間也。工掌樂之官也,格有恥且格之。格謂改過也。承薦也。聖人於庶頑讒說之人,既有以啟發其憤悱遷善之心,而又命掌樂之官以其所納之言時而颺之,以觀其改過與否。如其改也,則進之用之,如其不改,然後刑以威之,以見聖人之教無所不極。其至必不得已焉。而後威之,其不忍輕於棄人也,如此。
帝曰:迪朕德,時乃功惟敘,皋陶方祇厥敘,方施象刑惟明。
〈蔡註〉帝言四海之內,蹈行我之德教者,是汝功惟敘之。故其頑而弗率者,則皋陶方敬承汝之功敘,方施象刑惟明矣。曰:明者言其刑罰當罪,可以畏服乎人也。
公元前2027年
按《竹書紀年》:帝舜三年,命咎陶作刑。
夏后氏
夏后氏歲以常刑警百官。
按《書經·引征》:每歲孟春,遒人以木鐸徇于路,官師相規,工執藝事以諫,其或不恭,邦有常刑。
〈蔡註〉遒人宣令之官,木鐸、金口、木舌施政教。時振以警眾也。《周禮》:小宰之職,正歲,帥治官之屬,徇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亦此意也。
商商制官刑,儆于有位。貴賤皆刑于市。公家不畜刑人。按《書經·伊訓》:制官刑,儆于有位,曰:敢有恆舞于宮,酣歌于室,時謂巫風,敢有殉于貨色,恆于遊畋,時謂淫
風,敢有侮聖言,逆忠直,遠耆德,比頑童,時謂亂風,惟茲三風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喪,邦君有一于身,國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訓于蒙士。
〈疏〉具訓于蒙士者,謂湯制官刑,非直教訓邦君。卿大夫等使之受誨,亦備具教訓下士,使受諫也。墨刑,鑿其額涅以墨。
按《禮記·王制》:刑人于市,與眾棄之。
〈陳註〉殷法貴賤皆刑于市,周則有爵者刑于甸師氏也。
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士遇之塗,弗與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
〈陳註〉不畜刑人,舊說以為商制。以周官墨者、守門劓者、守關宮者、守內刖者、守囿髡者守積也。唯其所之者,量其罪之所當,往適之地而居之。不及以政賦役不與也。示弗故生不授之田,不賙其乏,示不故欲其生也。
公元前1181年
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湯刑。
按《竹書紀年》云云。
〈注〉王舊在野,及即位,知小人之依能保惠,庶民不侮,鰥寡迨其末也。繁刑以攜遠殷道復衰。
公元前1072年
帝辛四年,始設炮烙之刑
按《史記·殷本紀》:紂為長夜之飲,百姓怨望而諸侯有畔者,于是紂乃重辟刑,有炮烙之法。
〈注〉《列女傳》曰:膏銅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輒
墮炭中,妲己笑。名曰:炮烙之刑。索隱曰:鄒誕生烙一音閣。又云見蟻布銅升足廢而死。于是為銅烙,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與《列女傳》少異。
按《竹書紀年》:帝辛四年,作炮烙之刑。〈按《通鑑前編》作紂八祀重刑辟。〉帝辛十一年,始設脯醢之刑。
按《史記·殷本紀》:以西伯昌、九侯、鄂侯為三公。九侯有好女,入之紂。九侯女不憙淫,紂怒,殺之,而醢九侯。鄂侯爭之彊,辨之疾,并脯鄂侯。西伯昌聞之,竊嘆。崇侯虎知之,以告紂,紂囚西伯羑里。
公元前1063年
按《通鑑前編》:十有一祀醢九侯。鄂侯諫脯之。囚西伯于羑里。〈按《竹書紀年》作二十三年,囚西伯于羑里。〉帝辛十三年,除炮烙之刑。
按《史記·殷本紀》:西伯之臣閎夭之徒,求美女奇物善馬以獻紂,紂乃赦西伯。西伯出而獻洛西之地,以請除炮烙之刑。紂乃許之,賜弓矢斧鉞,使得征伐,為西伯。
公元前1047年
按《通鑑前編》:十有三祀釋西伯,西伯因獻洛西之地,請除炮烙之刑。〈按《竹書紀年》又作紂二十九年,釋西伯。〉
周
武王封康叔於衛,誥以明德慎罰,及嚴群飲之刑。
按《書經·康誥》: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
〈蔡註〉康叔,文王之子,武王之弟。武王誥命為衛侯,孟長也。言為諸侯之長也。封康叔名。
惟乃丕顯考文王,克明德慎罰。
〈蔡註〉明德謹罰,一篇之綱領。不敢侮鰥寡以下,文王明德謹罰也。汝念哉以下,欲康叔明德也。敬明乃罰以下,欲康叔謹罰也。爽惟民以下,欲其以德行罰也。封敬哉以下,欲其不用罰而用德也。終則以天命殷民結之。〈大全〉林氏曰:此篇多及慎罰用刑者。按《左傳》:周克商,蘇忿生以溫為司寇立政,司寇蘇公是也。又曰:武王之母弟八人,康叔為司寇,則康叔以衛侯入繼,蘇忿生為之。故並以詰姦刑暴之事告之。其曰外事外正以外言者治殷民於衛也。則內事者,王朝司寇之事也。故於刑罰為詳。
不敢侮鰥寡,庸庸,祗祗,威威,顯民,用肇造我區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惟時怙冒,聞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誕受厥命,越厥邦厥民,惟時敘,乃寡兄勗,肆汝小子封,在茲東土。
〈蔡註〉稱文王者,武王不敢以為己之功也。
王曰:嗚呼。封,汝念哉。今民將在祗遹乃文考,紹聞,衣德言,往敷求于殷先哲王,用保乂民,汝丕遠惟商耇成人,宅心知訓,別求聞,由古先哲王,用康保民,弘于天,若德裕,乃身不廢在王命。王曰:嗚呼。小子封,恫瘝乃身,敬哉。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見,小人難保,往盡乃心,無康好逸豫,乃其乂民,我聞曰:怨不在大,亦不在小,惠不惠,懋不懋,已,汝惟小子,乃服惟弘王,應保殷民,亦惟助王宅天命,作新民。
〈蔡註〉此下明德也。
王曰:嗚呼。封,敬明乃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王曰:嗚呼。封有敘,時乃大明,服,惟民其敕懋和,若有疾,惟民其畢棄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
〈蔡註〉此下謹罰也。式用適偶也。人有小罪,非過誤,乃其固為亂常之事,用意如此,其罪雖小,乃不可不殺。即舜典所謂刑故無小也。人有大罪,非是故犯,乃其過誤,出于不幸,偶爾如此。既自稱道,盡輸其情,不敢隱匿。罪雖大時乃不可殺。即舜典所謂宥過無大也。有敘者,刑罰有次序也。明者明其罰,服者服其民也。敕,戒敕也。民其戒敕而勉於和順也。若有疾者,以去疾之心去惡也。故民皆棄咎若保赤子者,以保子之心,保善也。故民其安治。
非汝封刑人殺人,無或刑人殺人,非汝封又曰劓刵人,無或劓刵人。
〈蔡註〉又曰:當在無或刑人殺人之下。又按刵周官五刑所無呂刑,以為苗民所制。〈大全〉朱子曰:非汝封刑人殺人,則人亦無敢刑人殺人。蓋言用刑之權正在康叔,不可不謹。
王曰:外事,汝陳時臬司師,茲殷罰有倫。
〈蔡註〉外事,有司之事也。臬法也。為準限之義。言汝於外事,但陳列是法,使有司師,此殷罰之有倫者用之爾。
又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丕蔽要囚。
〈蔡註〉要囚,獄辭之要者也。服念,服膺而念之。旬十日,時三月,為囚求生道也,蔽斷也。
王曰:汝陳時臬事,罰蔽殷彝,用其義刑義殺,勿庸以次汝封,乃汝盡遜曰時敘,惟曰未有遜事。
〈蔡註〉義,宜也。次,次舍之次。遜,順也。申言敷陳,是法與事罰斷以殷之常法矣。又慮其泥古而不通,又謂其刑其殺必察其宜於時者,而後用之。既又慮其趨時而徇己,又謂刑殺不可以就汝封之意。既又
慮其刑殺雖已當罪,而矜喜之心乘之。又謂使汝刑殺盡順於義,雖曰是有次敘,汝當惟謂未有順義之事。蓋矜喜之心生,乃怠惰之心起,刑殺之所由不中也。可不戒哉。
已,汝惟小子,未其有若汝封之心,朕心朕德,惟乃知。
〈蔡註〉已者,語辭之不能已也。小子,幼小之稱。言年雖小而心獨善也。爾心之善,固朕知之。朕心朕德,亦惟爾知之。將言用罰之事,故先發其良心焉。
凡民自得罪,寇攘姦宄,殺越人于貨,暋不畏死,罔弗憝。
〈蔡註〉越,顛越也。盤庚云顛越不恭,暋強憝惡也。自得罪,非為人誘陷以得罪也。凡民自犯罪,為盜賊姦宄殺人顛越,人以取財貨強狠亡命者,人無不憎惡之也。用罰而加是人,則人無不服,以其出乎人之同惡而非即乎吾之私心也。特舉此以明用罰之當罪。
王曰:封,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傷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弔茲,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與我民彝大泯亂。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
〈蔡註〉大憝,即上文之罔弗憝言寇攘姦宄,固為大惡而大可惡矣。況不孝不友之人,而尤為可惡者,當商之季,禮義不明,人紀廢壞,子不敬事其父,大傷父心。父不能愛子,乃疾惡其子。是父子相夷也。天顯,猶《孝經》所謂天明尊卑顯然之序也。弟不念尊卑之序而不能敬其兄,兄亦不念父母鞠養之勞而大不友其弟,是兄弟相賊也。父子兄弟至於如此,苟不於我為政之人而得罪焉。則天之與我民彝必大泯滅而紊亂矣。曰者言如此,則汝其速由文王作罰刑,此無赦而懲戒之不可緩也。
不率大戛,矧惟外庶子訓人,惟厥正人,越小臣諸節,乃別播敷,造民大譽,弗念弗庸,瘝厥君,時乃引惡,惟朕憝,已,汝乃其速由茲義率殺。
〈蔡註〉戛,法也。言民之不率教者,固可大寘之法矣。況外庶子以訓人為職,與庶官之長及小臣之有符節者,乃別布條教,違道干譽,弗念其君,弗用其法,以病君上。是乃長惡於下,我之所深惡也。臣之不忠如此,刑其可已乎。汝其速由此義,而率以誅戮之可也。
亦惟君惟長,不能厥家人,越厥小臣外正,惟威惟虐,大放王命,乃非德用乂。
〈蔡註〉君長,指康叔而言也。康叔而不能齊其家,不能訓其臣,惟威惟虐,大廢棄天子之命,乃欲以非德用治,是康叔且不能用上命矣。亦何以責其臣之瘝厥君也哉。
汝亦罔不克敬典,乃由裕民,惟文王之敬忌,乃裕民,曰:我惟有及,則予一人以懌。
〈蔡註〉汝罔不能敬,守國之常法。由是而求裕民之道。惟文王之敬忌。敬則有所不忽,忌則有所不敢。期裕其民曰:我惟有及於文王,則予一人以悅懌矣。此言謹罰之終也。
王曰:封,爽惟民迪吉康,我時其惟殷先哲王德,用康乂民作求,矧今民罔迪不適,不迪,則罔政在厥邦。
〈蔡註〉此下欲其以德用罰也。求等也。《詩》曰世德作求,言明思,夫民當開導之以吉康。我亦時其惟殷先哲王之德,用以安治其民,為等匹於商先王也。迪即迪吉康之迪,況今民無導之而不從者,苟不有以導之,則為無政於國矣。迪言德而政言刑也。前既嚴之民,又嚴之臣,又嚴之康叔,此則武王之自嚴畏也。
王曰:封,予惟不可不監,告汝德之說,于罰之行,今惟民不靜,未戾厥心,迪屢未同,爽惟天其罰殛我,我其不怨,惟厥罪無在大,亦無在多,矧曰其尚顯聞于天。
〈蔡註〉戾,止也。又言民不安靜,未能止其心之很疾迪之者,雖屢而未能使之上同乎治明,思天其殛罰我,我何敢怨乎。惟民之罪不在大,亦不在多,苟為有罪,即在朕躬。況曰:今庶群腥穢之德,其尚顯聞于天乎。
王曰:嗚呼。封,敬哉。無作怨,勿用非謀非彝,蔽時忱,丕則敏德,用康乃心,顧乃德,遠乃猷,裕乃以民寧,不汝瑕殄。
〈蔡註〉此欲其不用罰而用德也。歎息言汝敬哉。毋作可怨之事,勿用非善之謀,非常之法,惟斷以是誠大法。古人之敏德,用以安汝之心,省汝之德,遠汝之謀,寬裕不迫,以待民之自安。若是則不汝瑕疵而棄絕矣。
王曰:嗚呼。肆汝小子封,惟命不于常,汝念哉。無我殄,享,明乃服命,高乃聽,用康乂民。
〈蔡註〉惟命不于常,善則得之,不善則失之。汝其念哉。毋我殄絕所享之國也。明汝侯國服命高其聽,不
可卑忽我言,用安治爾民也。
王若曰:往哉。封,勿替敬典,聽朕告汝,乃以殷民世享。
〈蔡註〉勿廢其所,敬之常法。聽我所命而服行之,乃能以殷民而世享其國也。世享,對上文殄享而言。
《酒誥》
〈蔡註〉商受酗酒,天下化之妹土。商之都邑,其染惡尤甚。武王以其地封康叔,故作書誥教之。
王曰:封,予不惟若茲多誥,古人有言曰:人無於水監,當於民監。今惟殷墜厥命,我其可不大監撫于時,予惟曰:汝劼毖殷獻臣,侯,甸,男,衛,矧太史友,內史友,越獻臣百宗工,矧惟爾事,服休,服采,矧惟若疇圻父,薄違農父,若保宏父,定辟,矧汝剛制于酒。厥或誥曰: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于周,予其殺。
〈蔡註〉群飲者,群聚而飲,為姦惡者也。予其殺者,未必殺也。猶今法曰當斬者,皆具獄以待命,不必死也。然必立法者,欲人畏而不敢犯也。群飲,蓋亦當時之法有群聚飲酒謀為大姦者,其詳不可得而聞矣。如今之法有曰:夜聚曉散者,皆死罪。蓋聚而為妖逆者也。〈大全〉劉氏真曰:此書不責商民之湎淫而責在位之躬化。商之故都,大家世族猶多。而康叔之百官有司自周而往者亦有之。自太史友而下,皆康叔之百官有司也。群飲,指此輩也。康叔以國君治之而必執歸于周,恐康叔之專殺。曰:予其殺嚴,為之刑而未必殺也。
又惟殷之迪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殺之,姑惟教之。
〈大全〉新安陳氏曰:殷諸臣湎酒者,勿殺而姑教之。以其染惡深而被化淺也。
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辭,惟我一人弗恤,弗蠲乃事,時同于殺。
〈蔡註〉有者不忘之也。斯指教辭。言殷諸臣百工不忘教辭,不湎于酒。我則明享之其不用我教辭,惟我一人不恤于汝,弗潔汝事,時則同汝于群飲,誅殺之罪矣。〈大全〉《呂氏》曰:明享,彰明使享祿位以示勸也。
按《史記·世家》:衛康叔名封,周武王同母少弟也。武王崩,成王少。周公旦代成王治,當國。管叔、蔡叔疑周公,乃與武庚祿父作亂,欲攻成周。周公旦以成王命興師伐殷,殺武庚祿父、管叔,放蔡叔,以武庚殷餘民封康叔為衛君,居河、淇間故商墟。為康誥、酒誥、梓材以命之。成王長,用事,舉康叔為周司寇。
公元前1048年
按《通鑑前編》:武王十有三年春三月,封康叔于殷東。又曰封康叔。作康誥、酒誥。〈按《大全》:康叔為司寇在武王時。按《史記》則又為成王。
時事存參。
〉成王嗣位,周公作立政,戒王勿誤庶獄,復命太史書蘇公敬獄事以為法。
按《書經·立政》: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獄,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訓用違,庶獄庶慎,文王罔敢知于茲。
〈蔡註〉庶言,號令也。庶獄,獄訟也。庶慎,國之禁戒儲備也。有司,有職主者。牧夫,牧人也。文王不敢下侵庶職,惟於有司牧夫訓敕用命,及違命者而已。罔攸兼,則猶知之特不兼其事耳。罔敢知,則若未嘗知有其事,蓋信任之益專也。不及庶言者,號令出於君。有不容不知者,故也。《呂氏》曰:不曰罔知於茲,而曰罔敢知於茲者,徒言罔知。則是莊老之無為,惟言罔敢知。然後見文王敬畏思不出位之意。
亦越武王,率惟敉功,不敢替厥義德,率惟謀從容德,以並受此丕丕基,嗚呼。孺子王矣。繼自今我其立政,立事,準人,牧夫,我其克灼知厥若,丕乃俾亂,相我受民,和我庶獄庶慎,時則勿有間之,自一話一言,我則末惟成德之彥,以乂我受民,嗚呼。予旦已受人之徽言,咸告孺子王矣。繼自今文子文孫,其勿誤于庶獄庶慎,惟正是乂之,自古商人,亦越我周文王,立政,立事,牧夫,準人,則克宅之,克由繹之,茲乃俾乂,國則罔有立政用憸人,不訓于德,是罔顯在厥世,繼自今立政,其勿以憸人,其惟吉士,用勱相我國家,今文子文孫,孺子王矣。其勿誤于庶獄,惟有司之牧夫,其克詰爾戎兵,以陟禹之跡,方行天下,至于海表,罔有不服,以覲文王之耿光,以揚武王之大烈,嗚呼。繼自今後王立政,其惟克用常人。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蘇公,式敬爾由獄,以長我王國,茲式有慎,以列用中罰。
〈大全〉新安陳氏曰:立政之綱領在三宅。三宅中所重尤在準人之刑獄。故既告王以勿誤庶獄,末復命。《太史書》:蘇公敬獄事以示法焉。
公元前1041年
按《通鑑前編》:成王四年,周公作立政戒王。
成王作周官、天官掌建邦六典。以刑典刑百官而糾萬民,地官以鄉八刑糾萬民。秋官則帥其屬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
按《周禮·天官》:太宰之職,掌建邦之六典。
〈訂義〉胡氏曰:太宰所掌而特謂之建以此典。太宰所定也。鄭鍔曰:《虞史》載堯舜大道之常名其書曰典。典,言常道也。蓋聖人以道制法,行于聖人之身,
則為道。著於天下之治,則為法。道載於書,傳萬世而不刊。法出於道,通萬世而可行。名曰典。如此而已。王昭禹曰:六典,則治、教、禮、政、刑、事之書也。六官雖分職掌六典,太宰則合六典之書而建之。蓋治之於教、禮、刑、政、事,猶道之於仁、義、禮、智、信。仁、義、禮、智、信皆不離乎。道則教、禮、刑、政事皆不離乎。治也。
五曰典刑,以詰邦國,以刑百官,以糾萬民。
鄭康成曰:詰,猶禁也。書曰:度作刑以詰四方。王昭禹曰:詰者,加以威讓而已。則詰於刑為略。又曰:司徒以鄉八刑糾萬民,則糾於刑為詳。鄭鍔曰:諸侯有命位之尊,有民社之重,苟俟其過惡已彰,而加之以刑。則至於大刑,用兵可也。故刑之所用不同乎。萬民知其有過惡之萌,而先有以詰責之詰其所以然,杜之於其始也。又曰:百官行人之法,法之所行,當自貴者始。官不畏刑,則舞文弄法矣。故曰刑百官。愚按糾者察之之詳也。聖人慮民不循乎理而麗乎。法,故刑之所設,別為條目。每事而加察之。俾民入孝出悌,內睦外婣,謹行信言,敬事敏功,動由乎禮法之中,無微疵細過抵冒乎。刑者,此刑典糾民之意也。
以八法治官府。
鄭鍔曰:官府者,治之所由出。故治官府者,不可無法。法不行於官府,民不可得而治矣。周家於此別立八法,誠以致治。必自此始故也。有官必有府,官則其所命之名也。府則官之所居也。人眾而事叢,非事為之制,曲為之防。本數末度,各得其理。大綱小紀,不紊其條,何難致治哉。此其法所以有八也。
七曰官刑,以糾邦治。
鄭康成曰:官刑,謂司寇之職五刑。其四曰官刑,上能糾職。王昭禹曰:所以治天下者,謂之邦刑。所以治官府者,謂之官刑。書曰:制官刑儆於有位。又曰:鞭作官刑。是以古之在官者,必有鞭刑以儆之。然古者刑不上大夫,則官刑之所施者自士而下,故也。
小宰,以官府之六屬,舉邦治。
賈氏曰:立長官必當以屬官佐之,邦治得舉也。
五曰秋官,其屬六十掌邦刑,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
史氏曰:大事雖略,所係則重,故當從長。小事雖煩,所係則輕,故當專達。
以官府之六職,辨邦治。
賈氏曰:六官各有職。若天官治職,地官教職。其職不同,邦事得有分辨。故云以辨邦治也。
五曰刑職,以詰邦國,以糾萬民,以除盜賊。
王昭禹曰:刑典、刑職,皆以詰邦國糾萬民者。蓋刑者,形也,形成也。故刑典之為書,刑官之為職,亦不能加損焉。
甸師,王之同姓有辠,則死刑焉。
易氏曰:死與刑為二等。重罪則死,於甸輕罪則刑。於甸文王世子曰:公族有死罪,則磬於甸人,謂其罪之重者。又曰其刑罪則纖剸,亦告於甸人,謂其罪之輕者。賈氏曰:必在甸師者,以甸師在疆埸,多有屋舍以為隱處。故就而刑焉。愚按甸師,非斷獄之官,但待刑殺耳。王昭禹曰:同姓有罪,不免於死者,義也。刑而不暴於外者,仁也。非義無以公天下之法,非仁無以顯同姓之恩。
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
鄭康成曰:荒,凶年也。鄭鍔曰:金穰水毀、木饑、火旱,或不可逃所恃以無恐者,有救荒之政以聚之。則雖荒而不流徙矣。
三曰緩刑。
鄭鍔曰:凶荒則犯禁者多。憫而不刑,則犯者益眾,嚴以示禁。則饑民之犯或出於不得已。姑緩之可也。易氏曰:若朝士於邦,凶荒則慮刑貶是也。
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婣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亂民之刑。
鄭康成曰:糾,猶割察也。不弟不敬師長。又曰:造言訛言,惑眾亂民。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也。賈氏曰:此不弟,即上六行友是也。上文言友在睦婣之上,專施於兄弟。此變言弟,退在睦婣之下,兼施於師長。鄭鍔曰:兄宜念鞠子哀弟當念天顯。然制刑之意終不為卑者,而罪其長,故六行則教兄以友,而制刑則謂之不弟。使少者不敢陵長也。
又曰:教民之三物。曰六德,六行,六藝。糾民則止
於六行,何邪。人之性有厚薄昏明之異,則德不可以皆同。人之材有能有不能之別,則藝不可以皆能。夫六行者,日可見之行,人人所當勉者也。苟不修其行,則害於其身,禍於其家,亂人倫而傷聖治。王法所不容,人類所不齒。是之謂戮民也。加之以
刑可以無愧矣。史氏曰: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故八刑之設以不孝為首,而以其餘次序之。若夫造言亂民之罪,既無與於六行,大司徒何與哉。蓋造言而不禁,則風波以起眾人之疑簧鼓以惑眾,人之聽亂民而不禁,則淫侈之行興,澆詐之風熾。如是而望教之行不可得也。王制曰:析言破律亂民,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而孔子數少正卯之罪,亦曰行偽而堅,言偽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然則造言亂民,豈不為害教之大者乎。宜大司徒所終禁也。
大荒,大札,則令邦國移民通財,舍禁,弛力,薄征,緩刑。
公元前1040年
鄭康成曰:大荒,大凶年也。大札,大疫病也。移民避災,就賤其有守。不可移者,則輸之穀春秋。定五年夏歸粟于蔡是也。
鄉師之職,各掌其所治鄉之教,而聽其治。
大軍旅,會同,正治其徒役,與其輦輦,戮其犯命者。
易氏曰:戮,則不特誅之而已。小司徒之用眾庶遂人之起野役,皆有犯命之誅。而鄉師四時之田與此言戮者,軍旅會同事大體重以肅眾志也。
凡四時之田,以司徒之大旗,致眾庶而陳之,以旗物辨鄉邑,而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後之屯,而戮其犯命者,斷其爭禽之訟。
賈氏曰:田獵得大獸公之,小獸私之,有爭禽之訟,鄉師斷之。
族師掌其族之戒令政事,五家為比,十家為聯,五人為伍,十人為聯,四閭為族,八閭為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共,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葬埋。
王昭禹曰:刑罰相及相共,則惡者所同惡,而無所比。慶賞相及相共,則善者所同好,而無所蔽。
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合其卒伍,簡其兵器,以鼓鐸旗物帥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罰,歲終,則會政致事。
王氏曰:以伍聯伍,故謂之合。賈氏曰:帥而以至者,帥至於鄉,師以致於司徒也。
閭胥各掌其閭之徵令,凡事,掌其比,觥撻罰之事。
賈氏曰:言凡事則是鄉飲酒及鄉射。飲酒有失禮者,皆須罰之掌。其比者,人聚則有校比之法。皆掌之。又曰:輕者觥酒罰之,重者以楚撻之。
比長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親,有辠奇衺,則相及。
項氏曰:五家有辠惡姦宄,則相及賴其相察。
司救掌萬民之衺惡過失,而誅讓之,以禮防禁而救之。
王昭禹曰:衺惡在心,過失在事。衺惡雖故罪而未麗於法。過失雖麗于法,然非故,未可以施刑。先王皆宥之。黃氏曰:衺惡未麗於罪,猶今法輕情重。過失麗于罪,猶今法重情輕。
凡民之有衺惡者,三讓而罰,三罰而士加明刑,恥諸嘉石,役諸司空。
史氏曰:讓者,切責之罰者,撻擊之士,司寇之屬。鄭鍔白:衺惡出於故為,雖未麗於法,害已加于人,讓之至於再三,乃有不愧畏焉。則加以撻罰宜矣。撻罰之加,又至於三而不改。是則怙終之人。歸諸士師之官,去其冠飾而書其罪惡之狀。著之背以明示諸人。而恥之可也。坐諸嘉石,視其罪之輕重,定其坐,日之久近。坐日已滿,則使司空役以勞辱之事。則衺惡之心自消矣。
調人掌司萬民之難,而和諧之。
項氏曰:難,相與仇讎。凡民之難,常起於有己有物,己與物偶不能無愛惡。愛惡相攻,則忮心生。故有以一日之忿而為終身之仇讎。眥睚必報,雖死無恨。此其為難,豈勝言哉。先王於是命調人和諧之。
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
鄭康成曰:過本無意也。成平也。鄭鍔曰:過誤殺傷,在此無可讎之理,在彼有必讎之義。調人合鄉里之民,立為證佐,共明其非,本意以平其怨怒之心,亦省刑罰之一端。
凡和難,父之讎,辟諸海外,兄弟之讎,辟諸千里之外,從父兄弟之讎,不同國,君之讎眡父,師長之讎眡兄弟,主友之讎眡從父兄弟,弗辟,則與之瑞節而以執之。
史氏曰:凡怨讎,蓄積於心。不見則已,見則不可已。故和之之法,亦在於弗使之見,此謂之辟。鄭康成曰:和之使辟於此,不得就而仇之九夷八蠻六戎五狄。謂之四海,主大夫君也。《春秋傳》曰:晉荀偃卒,宣子盥而撫之曰:事吳敢不如事主,瑞節玉節之剡圭和之。而不肯辟者,是不從王命也。王以剡圭使調人執之,治其罪也。
凡殺人有反殺者,使邦國交讎之。
賈氏曰:既殺一人,其有子弟復殺之。恐後與己為敵而害己。故鄭云:欲除害弱敵,其殺人者或逃向鄰國,所之之國得則讎之也。
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令勿讎,讎之則死。項氏曰:殺人而義,則彼必不義也。然猶使之不同國,先王不忍使人臣子與殺其君父者同處,然既義而不同國,則不可讎矣。讎之必死,以伸義也。
凡有鬥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則書之,先動者誅之。
王昭禹曰:好勇鬥狠,將亡其身,以及其親必有以成之,使彼此各無虧焉。苟其不可成,亦強梁而不可教者也。故必書以誌其事。苟又先動所謂怙終賊刑則必誅之。
媒氏掌萬民之判。
鄭康成曰:媒之言謀也。謀合異類,使和成者。鄭鍔曰:判別也,謂男女之別,知其族類之所由,別則無同姓為婚之失也。
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
鄭康成曰:中春陰陽交以成昏禮,順天時也。史氏曰: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婚禮之常也。當中春之月而是禮有不備者,皆謂之奔。奔者不禁,聽其殺禮而成婚也。內則曰:聘曰妻,奔曰妾。先王重聘禮,故有是說。其實皆由媒氏而合,可謂之淫奔乎。國有凶荒,家遇喪禍,必待備禮,男女失時矣。此謂之故。無故而不備禮,其罰也宜矣。
凡男女之陰訟,聽之於勝國之社,其附于刑者,歸之於士。
王氏曰:社陰故于茲聽陰訟,神所在也。明當敬而不褻。鄭康成曰:不在赦宥者,直歸士。而刑之不復以聽士司寇之屬。
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質劑結信而止訟,以刑罰禁虣而去盜。
王昭禹曰:利之所在,強梁者或不能無虣,貪污者或不能無盜,不懲之以威,則不能禁而去之。故大則以刑,小則以罰。
凡萬民之期於市者,辟布者,量度者,刑戮者,各于其地之敘。
劉執中曰:辟布者,犯罪於司市。所謂出布者,以馬得罪則立之於馬肆,以量得罪則立之干粟米之肆,以度得罪則立之于布帛之肆。其刑戮而尸於市,皆亦有常也。不失其敘者,所以令眾而懲其惡。
凡市偽飾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賈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
鄭鍔曰:市者,姦偽淵藪,利之所在,有禁以禁之,則不敢為。有刑以刑之,則不敢犯禁。莫先於偽飾,蓋姦人欺民以罔利,眩偽以為真,能禁其偽飾,則人不受其欺矣。劉執中曰:偽飾之禁,十有二。而四民共當其罰,刑無敢犯之者,所以立制度而厚風俗也。
市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扑罰,其附于刑者歸于士。
鄭鍔曰:司寇五刑,如國刑、如野刑之類,而無市刑。今有三等之刑,又有歸於士之刑者,蓋眾之所聚不可以常刑治。而爭利於市以犯有司者,皆姦民之雄。少縱不治則市不肅俟。其已甚斷於士師則無及。故隨其犯之輕重而用三等之刑。非五刑之刑。小刑已決罰,必表憲其所犯之由。中刑則行而徇路,使人見其鞭笞之狀。大刑不決罰于官府,往就其地扑以示之。使其知司市而不可犯也。三刑之外,有犯五刑者,則歸於士師司,市不敢專。司徒于萬民不服教而有獄訟者,媒氏男女之陰訟,與此皆言附於刑者,歸于士,蓋謂用五刑而已。
國君過市,則刑人赦。夫人過市,罰一幕,世子過市,罰一帟,命夫過市,罰一蓋,命婦過市,罰一帷。
鄭康成曰:謂諸侯及夫人世子過其國之市,大夫內子過其都之市。市者,人之所交利而行刑之處。君子無故不游觀焉。若游觀則施惠。以為說國君則赦其刑人。夫人、世子、命夫、命婦而使之出罰,異尊卑也。
質人,掌稽市之書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攷之,犯禁者舉而罰之。
王昭禹曰:既同而一之,又巡行而攷校之,其或犯禁,則舉其貨罰。其人如此,則詐偽者無所容其間矣。
凡治質劑者,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期,期內聽,期外不聽。
鄭康成曰:謂齎契券者,來訟也。以期內來則治之,後期則不治。所以絕民之好訟且息文書也。王氏曰:質劑之治,宜以時決。久而後辨則證逮或已死亡。其事易以生偽,故期外不聽,亦所以省煩擾。
胥師各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貨賄,憲刑禁焉。
王昭禹曰:貨賄之價,騰則傷泉,低則傷物。胥師為之平焉。故不得擅為高下也。又曰:憲禁則偽飾之禁,在民、在工、在商、在賈者是也。鄭康成曰:憲
表縣之。賈氏曰:刑,謂市中之刑,憲徇扑者。易氏曰:憲刑禁,使之知所趨避。
察其詐偽飾行儥慝者,而誅伐之。
鄭司農曰:儥,賣也。慝,惡也。謂行且賣姦偽惡物者。
王昭禹曰:詐,謂人詐。偽,謂物偽。詐以飾行,偽以
價慝。鄭鍔曰:飾行則矯為崖異奇衺之行,或托怪神,使一市之人奔走聚觀者也。儥慝則魯人之飲羊鬻鞭之梔澤者也。此不誅罰,則市肆亂矣。
司虣掌憲市之禁令,禁其鬥囂者,與其虣亂者,出入相陵犯者,以屬遊飲食于市者。
鄭康成曰:司虣禁暴亂。易氏曰:虣則以強虐物,亂則以私逆理,出入相陵,犯則縱惡害人者以屬。遊飲食于市,則恣情以亂俗者。
若不可禁,則搏而戮之。
鄭鍔曰:以上皆不待教而誅者,何待禁之不可而後搏耶。蓋王者之刑,皆不得已然後用。禁之不可然後搏而戮之。仁恕之道也。
司稽掌巡市,而察其犯禁者,與其不物者,而搏之。
鄭鍔曰:周家于五肆則立司稽一人,使之微伺而陰察之,非審察之久,何以見其實名官曰稽,義如此。
掌執市之盜賊以徇,且刑之。
賈氏曰:市中之刑無過憲徇扑,此掌執市之盜賊亦無過,小盜徇扑而已刑者必徇。故徇刑兩言之。
凡有罪者,撻戮而罰之。
司關掌國貨之節,以聯門市,凡貨不出於關者,舉其貨,罰其人。
王昭禹曰:凡貨不出于關者,則貪利以忘義徇私而背公,故舉其貨罰其人。
遂人使各掌其政令刑禁,若起野役,則令各帥其所治之民而至,以遂之大旗致之,其不用命者誅之。
鄭康成曰:役,謂師田若有工作也。
縣正各掌其縣之政令徵比,以頒田里,以分職事,掌其治訟,趨其稼事,而賞罰之。
李嘉會曰:頒田里,分職事,慮有不得其平,於是掌其治訟,趨其稼事,必有勤惰之分,故有賞罰。
若將用野民,師田行役,移執事,則帥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則稽功會事而誅賞。
劉執中曰:稽考其功程,會其群吏所集之事職否而正其誅賞。
鄙師,凡作民,則掌其戒令,以時數其眾庶,而察其媺惡而誅賞。
黃氏曰:數眾庶,稽其在不也。媺惡,其人之善良奇衺也。自遂師至鄙師皆行誅賞,與鄉不同。鄉之誅賞必告於上。易氏曰:周官校登稽比之政,皆言眾寡鄙師。獨言眾庶,蓋至于五百家則利足,以同營害足,以同禦。斯可以言庶矣。眾至于庶,則有媺有惡,鄙師以時而數之,又從而察之。媺,謂成於鄉三物者,因民之所好而興之,非有心于賞之也。惡,謂陷于鄉八刑者,因民之所惡而去之,非有心于誅之也。其終至于殺之而不怨,利之而不庸。民日遷善而不知為之。孰謂遂官專于耕而非教耶。項氏曰:縣正稽功會事,審其功也。鄙師察其媺惡,審其行也。在外則縣正誅賞之,在內則鄙師誅賞之。蔑有容其姦矣。
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
易氏曰:山有虞,林有衡,此兼言掌山林之政令者,以林衡受法于山虞也。所受之法即所守之厲禁也。
凡竊木者有刑罰。
鄭康成曰:竊,盜也。劉執中曰:謂厲禁之內也。王昭禹曰:竊木者,有刑罰,然後厲守禁,令莫敢犯焉。曹氏曰:天之生物有限,人之用物無窮。若蕩然無制,暴殄天物,則童山竭澤,何所不至,刑罰之施至是不得不行。
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時計林麓而賞罰之。
項氏曰:以時會計林麓之繁耗而賞罰守者。
若斬木材,則受法于山虞,而掌其政令。
曹氏曰:山虞以時斬材,而林衡則受法于山虞,以嚴其戒。一有不平,則計其守者之功過而賞罰之矣。
川衡掌巡川澤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時舍其守,犯禁者執而誅罰之。
鄭康成曰:舍其守者,時案視守者于其舍,申戒之。
《秋官》
鄭鍔曰:秋者,天地嚴凝之氣,肅殺萬物之時。刑者,人君所以肅天下之不肅,故掌刑之官屬乎秋。言刑之用如秋氣之肅殺。易氏曰:刑以弼教,寇則敗其教之成者。故掌刑者謂之司寇。後世亦謂之司。敗,是刑所以懲敗類。賈氏曰:獄官之名有虞
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司寇。天子諸侯同。故魯晉皆有司寇,至衰世隨意所造。故晉有士榮為大士,楚有司敗。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乃立秋官司寇,使帥其屬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國。
劉迎曰:大司寇,帥屬宜以掌邦刑,為職如冢,宰掌邦治。司徒掌邦教可也。今所掌止於邦禁佐王。始正其職,以刑邦國。聖人設司寇之意,常欲禁于未然。果不可禁,然後以刑。見其愛惜保護斯民,恐陷于罪戾。孫氏曰:不曰掌邦刑,而曰掌邦禁,禁明則刑可不用。鄭鍔曰:掌邦禁,言制法之本,佐王刑邦國,言用刑之事。然刑非大司寇之所敢專作威者,人君之權,此特佐之。
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
鄭康成曰:典,法也。易氏曰:典,常也。舉皇極之道時措于天下。故三者皆謂之典。王昭禹曰:三典,即太宰刑典合而言之。故曰刑典。別而言之,則刑有三等。鄭鍔曰:四方與邦國一耳。言刑又言詰,何也。諸侯之邦有不率者,刑得而加之。至四方之遠,殊俗異域,或羈縻而處之,或不得而盡。臣之於其不率詰責之有文告之辭,詰之不改,然後臨以甲兵之大刑,或謂大宰言以詰邦國,以刑百官。何也。大宰掌其典以御邦國者,總其綱尚寬,故言詰。治內者欲其詳而尚嚴,故言刑詰之寬也,刑之嚴也。又與刑官之事異。
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
鄭鍔曰:制刑雖有一定之制,及觀其所宜,而用猶醫之用藥隨病輕重而加減,使適于安而已。
以五刑糾萬民。
賈氏曰:此五刑,與墨、劓等正刑別。或一刑之中而含五,或此五刑全不入五刑。
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曰軍刑,上命糾守;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刑,上愿糾暴。
賈氏曰:言野,則國外若鄉大夫野自六尺之類。王氏詳說曰:野刑之於六,遂鄉刑之於六鄉是也。然以軍刑間於鄉遂之間者,以鄉遂之間軍之所在也。其曰官刑,謂在官者設也。其曰國刑,謂王畿之內九十三國者設也。又非三典所以刑邦國之國。鄭康成曰:功,農功力勤,力命將命也。守不失部,伍德六德,善事父母,為孝能能,其事職職。事脩理愿慤謹暴,當為恭字之誤。易氏曰:上者,各有所上也。糾者,糾其渙散也。蓋渙散非用刑之時,而刑之所糾期于無渙散而已。王氏曰:野刑為事,故上功糾力,力所以致功。軍刑為政,故上命糾守,守所以致命。鄉刑為教,故上德糾孝,孝所以致德。官刑為治,故上能糾職,職所以致能。國刑,刑也。故上愿糾暴,失愿而暴刑所取也。劉執中曰:以五刑糾萬民者,建六典以為民極也。是故六卿各職其官建之,使必行於天下。行之使必範於後世者,大司寇正其刑典也。乃建事典佐王,以富邦國,以任百官,以生萬民者,用野刑焉。農耕也,溝涂也,隄防也,井邑也,宮城也,百工也,凡役民以作其事而奉國家者以成功為上,以不致力為糾,則冬官之職待之而後立焉。乃建政典,佐王以平邦國。以正百官,以均萬民者,用軍法焉。振旅也,茇舍也,治兵也,大閱也,伐國也,戍疆也,凡役民以立其政而尊國家者,以用命為上,以不死守為糾,則夏官之職待之而後立焉。乃建教典,佐王以安邦國。以教官府以擾萬民者,用鄉刑焉。六德也,六行也,六藝也,五禮也,五品也,凡役民以行其教而佐邦國者,以成德為上,以不致孝為糾,則地官之職待之而後立焉。乃建治典,佐王以經邦國。以治官府,以紀萬民者,用官刑焉。六官六屬,百官府史也。凡役民以立其治而造國家者,以賢能為上,以不稱職為糾。則天官之治待之而後立焉。乃建禮典,佐王以和邦國。以統百官,以諧萬民者,用國刑焉。君臣也,父子也,兄弟也,夫婦也,朋友也,家國也,祭祀也,凡役民以踐其禮者,以恪愿為上,以不致其恭為糾,則春官之職待之而後立矣。五者,國之大典,聖人建極於天下,以參天地而贊化育,待之以成焉。然非刑典之正,莫得以成之。不曰詰邦國,刑百官,糾萬民乎。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于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
王昭禹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宜無所加損,亦量時而有輕重。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國都鄙,為是故也。先王之法,若江河貴乎。易避而難犯,使民觀象者,凡使之知所避而已。
大軍旅,涖戮於社。
鄭康成曰:社,謂社主在軍者。
小司寇之職,掌外朝之政。王東巖曰:天子諸侯有三朝說已見司士,此外朝。即朝士所掌乃在庫門之外。鄭謂雉門,非也。
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鄭康成曰:為治獄吏褻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使其屬若子弟也。《喪服傳》曰:命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命婦者,其婦人之為大夫妻者。《春秋傳》曰:衛侯與元咺訟,甯武子為輔,鍼莊子為坐,士榮為大士。鄭鍔曰:獄訟之人必對辨曲直,茲其常也。命夫命婦不躬坐,使左右代焉。貴之也。有罪者殺之市朝,與眾共棄之。亦其常也。王之同姓則不殺諸市,親之也。《禮記》曰:公族有罪,刑於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甸師氏言王之同姓有罪,則死刑焉。是也,一以責廉恥,一以重國體,夫為我所以貴之親之者如此。彼敢恃親與貴而犯禁,撓法乎哉。
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
黃氏曰:麗邦法,以其本罪附於邦法而議之,應宥應刺,應輕應重,著於刑罰之所當施者,議亦非常法。鄭鍔曰:先王制刑一定不易。有罪者必麗于刑書,而犯刑之人或有不可加以刑如茲八者,與眾議之,以示至公,可也。茲所以有八辟之議。八辟以待八議之人。俟其議定,已麗于邦法,乃附之於刑罰,是謂無一定之制也。辟法也,不謂之法而謂之辟者,制法謂之辟。八辟蓋近于法而未麗于法,自是然後制焉耳。
一曰:議親之辟。
鄭鍔曰:親者,王之族也。有罪可刑矣。然刑之則傷親親之恩。鄭司農曰:若今時宗室有罪,先請是也。
二曰:議故之辟。
鄭鍔曰:故者,王之故舊也。有罪可刑矣。然刑之則失故舊之好。
三曰:議賢之辟。
鄭康成曰:賢,有德行者。鄭鍔曰:罪固可刑,然刑之則其人為鄉大夫所興之賢。鄭司農曰:若今時廉吏有罪,先請是也。
四曰:議能之辟。
鄭康成曰:能,謂有道藝者。《春秋傳》曰:夫謀而鮮過,惠訓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猶將十世宥之,以勸能者。鄭鍔曰:罪固可刑,然刑之則其人為鄉大夫所舉之能。
五曰:議功之辟。
鄭康成曰:謂有大勳力立功者。鄭鍔曰:凡有司勳,所謂六功之人,刑之則無以報其功。
六曰:議貴之辟。
賈氏曰:周時大夫以上皆貴也。鄭司農曰:若今時吏墨綬有罪,先請是也。鄭鍔曰:凡有爵之人,刑之無以尊其貴。
七曰:議勤之辟。
鄭鍔曰:勤勞王事之人,刑之是忘其勞。
八曰:議賓之辟。
鄭康成曰:賓謂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王昭禹曰:賓,謂四方之賓客。鄭鍔曰:刑之無以尊三代之後。
小師蒞戮。
鄭康成曰:小師王不自出之師。王昭禹曰:大司寇大軍旅蒞戮,故小司寇小師蒞戮。
正歲,率其屬而觀刑象,令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令群士。
李嘉會曰:刑象既布,木鐸既徇,群士猶然不見不聞而不用法者,此常刑之不恕。王昭禹曰:令群士則令於士師鄉士以下,使之稟法,故也。與小宰帥其屬觀治象同意。
乃宣布于四方,憲刑禁。
鄭康成曰:宣遍也。又曰:憲,表也。謂縣之也。刑禁士師之五禁。林椅曰:刑所以行法,故布法觀法,司寇獨備焉。
士師之職,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罰。
王昭禹曰:禁之為仁,刑罰之為義。禁之不止而猶犯,然後加之以刑罰。鄭康成曰:左右助也。助刑罰者,助其禁民為非。鄭鍔曰:刑罰施於已,為之後,先王之意欲人無犯。故用五禁之法,禁於未為之先。是乃所以左右之也。人之一身有手足焉,左以佐之,右以佑之。則身無為矣。五禁左右刑罰,殆亦如是。
一曰:宮禁,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軍禁。
鄭康成曰:宮,王宮也。官,官府也。國,城中也。鄭鍔曰:野禁,今之田律野中之禁。軍禁,讙囂夜行軍中之禁。五禁見於經,今刑統律令是其類也。大司寇有野刑、軍刑、鄉刑、官刑、國刑,謂之五刑。此謂之五禁,蓋士師揭示五禁。禁之不從,至於犯刑,則大司
寇待之以刑,實相為表裏,或謂此有宮禁。大司寇何以無宮刑,竊以為小宰掌邦之宮刑,則王宮之事,天官掌之,非大司寇所得預也。
皆以木鐸徇之于朝,書而縣于門閭。
賈氏曰:《爾雅》云:巷門謂之閭,則縣於處處巷門使知之。鄭鍔曰:以木鐸徇之於朝,所以示貴者。書而縣於閭巷之門,所以示賤者。貴賤皆知,禁刑將措而無用。
以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于民。
王昭禹曰:禁止使勿為施於未然之先,戒敕其怠忽施於事為之際。李嘉會曰:禁則欲其畏戢而不為,戒則欲其防謹而知避。
一曰:誓,用之於軍旅;二曰:誥,用之於會同;三曰:禁,用諸田役;四曰:糾,用諸國中;五曰:憲,用諸都鄙。
鄭鍔曰:用兵然後有誓,誓者折之以言,使斷然必信。湯誓泰誓作於用兵之時是也。諸侯畢會王將有為,則作為文誥之辭以誥之,使知其所以然也。大誥作於洛邑四方和會之時是也。師田行役兵眾所聚,人或肆行,則殘暴天物,故其戒謂之禁城。邑之中姦盜得以並容,不有以糾之,則不及知。故其戒謂之糾。都鄙不出王畿之域,其所當行者皆視王朝以為法,故其戒謂之憲。言當憲法於王朝也。王昭禹曰:誓之所,用非特軍旅也。而軍旅為主,祭祀田役之類皆有誓也。禁之所用,非特田役也。而以田役為主,宮中官府皆有禁也。以此推之,則誥也,禁也,憲也,亦若是而已。
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罰慶賞。
鄭康成曰:鄉合,鄉所合也。王昭禹曰:六鄉之內,比其居則有州黨族閭,比其民則有什伍。合州黨族閭比者以比合,比以閭合閭,所以聯其居也。合其人民之什伍者,以伍合伍,以什合什,所以聯其人也。聯比其居什伍,其人鄉官之事,而士師又掌之,使之相安相受,故也。《王氏詳說》曰:大司徒族師比長特言相受,未嘗有相安之文。此士師掌鄉合州黨族閭之聯而云相安者,正所謂誅亂民以容民也。此所以為刑官之攷。
掌官中之政令。
劉執中曰:官中政令,謂秋官之屬所行政令。鄭鍔曰:上文言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嫌於侵官,以為司徒之官府,而政令皆出於此也。故又言掌官中之政令。見其專掌司寇之官府不可以侵官。
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訟。致邦令。
易氏曰:察訟獄之辭,則刑官之屬。若鄉士、遂士、縣士、方士各上其獄訟之不決者,而致其辭於士師,士師因其辭而察之,以詔司寇斷獄弊訟。獄訟既審,合於邦令,士師則又以其邦令而致之于鄉士、遂士、縣士、方士,上下聯事精察如此。此獄所以得其中。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賊,三曰:邦諜,四曰:犯邦令,五曰:撟邦令,六曰:為邦盜,七曰:為邦朋,八曰:為邦誣。
賈氏曰:士即士師以下。鄭司農曰: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時決事比。鄭鍔曰:成者,條例品式前世所立,可依據以為比者是也。小宰八成皆治民之成法,故大宰以待萬民之治。此八成則專以治士。以經攷之中,士以千計者幾五千。下士以萬計者幾二萬,其多如此。雖其興也,本于鄉大夫書攷之詳。不幸有姦邪者出乎其間,非專立成法以馭之,士師何以治之哉。汋如斟酌之酌,酌取也。陰有包藏,欲為嚮背而未決,乃探聽國家機密,斟酌其事,以為姦宄,是為邦汋。《左傳》云:蓋酌之也。意亦如此。賊如寇賊之賊,陰為不仁不義。以毒王民生亂階,是謂邦賊。諜則反間之人,陰為諸侯刺探國事。是謂邦諜。上有令而下弗從,逆也。邦有成令,故違犯之是廢格法令之人,故曰犯。邦令撟如矯制之矯,上無是令,輒出己意。矯而為之,是有無上之心,故曰撟邦令。盜民財、國貨以自封殖,如陽貨竊、寶玉、大弓之類,是為邦盜。相與交結唱和雷同,如漢唐之時,群小朋黨共為傾邪之類,是為邦朋。是者誣以為非曲者,誣以為直,變亂黑白,使事無不失實。是為邦誣。凡茲八者,亂之階也。八成之法專以馭士意,豈淺哉。
若邦凶荒,則以荒辯之法治之。
劉迎曰:荒辯之法,所以別其荒歲之輕重而知其中年凶年無年,欲為移民、通財、糾守、緩刑之備,使凶札而無辨,安知食二鬴與不能食二鬴者哉。上饑則發上年之粟,中饑則發中年之粟,下饑則發下年之粟,未必不自荒辯之法知之。先儒既以辯為別,又改為貶,而援刑貶為證,則荒辯豈特緩刑之一乎。
令移民通財,糾守緩刑。王昭禹曰:移民若梁惠王移其民於河東,通財若晉饑秦輸之粟,糾守則糾四封之守以防寇警,緩刑則刑雖不可去亦緩之而不急。
王燕出入,則前驅而辟。
鄭鍔曰:使刑官驅辟,則人畏刑而無敢犯。
大師帥其屬而禁逆軍旅者,與犯師禁者,而戮之。
鄭鍔曰:王師所過而敢有沮遏,或所須而有不從令者,軍中之禁而輒敢干犯,則不循軍法之人也。安可不戮耶。
歲終,則令正要會。
易氏曰:小司寇于正歲命其屬入會,乃致事者入。此歲終所正之要會也。
正歲,帥其屬而憲禁令于國,及郊野。
鄭康成曰:去國百里曰郊,郊外謂之野。鄭鍔曰:小司寇所宣布者,及四方之遠,士師憲其近也。
鄉士掌國中。
王昭禹曰:鄉之獄訟不聽於鄉而聽於國,遂之獄訟不聽於遂而聽於郊,縣之獄訟不聽於縣而聽於野,以其所掌遠而察之欲其近也。
凡國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賈氏曰:謂征伐田獵大事,故有犯命刑戮之事。鄭鍔曰:民雖鄉官所治,刑戮則在鄉士。
遂士掌四郊。
鄭康成曰:謂其地則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言掌四郊者。此主四郊獄也。六遂之獄在四郊。王氏曰:所謂四郊,非鄉地所謂野,非遂地,蓋公邑之在郊野者。
凡郊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黃氏曰:其事在郊,有犯命者遂士專戮之。遂獄在郊也。
縣士掌野,凡野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鄭康成曰: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縣都。黃氏曰:野有大事,謂其事在野者。
方士掌都家。
鄭康成曰: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大都在畺地。小都在縣地,家邑在稍地。賈氏曰:縣士自掌三等公邑之獄,方士自掌三等采地之獄,且縣士親掌之。若方士遙掌之采地,自有都家之士掌獄,有事上于方士耳。
凡都家之大事,聚眾庶,則各掌其方之禁令。
鄭康成曰:方士十六人言各掌其方者,四人而主一方也。其方以王之事動眾則為班禁令焉。
以時修其縣法,若歲終,則省之,而誅賞焉。
劉迎曰:縣法司寇所縣象魏之法自挾日既斂之,後方士以時修之至歲終,則省其功過而誅賞焉。以待來歲之再縣耳。先儒乃謂修縣師之法。夫縣師地官之屬所掌不過邦國甸稍郊里之地域,與方士之士治了無干豫,況方士掌公卿王子弟采地之刑,凡有罪則書其刑之成於國,此正縣象魏之法也。若以為縣師五百里,恐民之久而易犯,故以時修之至歲終而行誅賞也。先儒誤以縣為縣,又以為縣師之法,亦已妄矣。鄭鍔曰:彼既不屬鄉遂,慮其法易以廢壞,歲終將巡省之以行誅賞,則不可不以時使之修也。
訝士誅戮暴客者。
王昭禹曰:客者,國之所禮。而暴客,則刑之所取也。故誅戮之。
凡邦之大事,聚眾庶,則讀其誓禁。
賈氏曰:大事者,自是在國征伐之等。聚眾庶,非諸侯之事,則訝士讀其誓命之辭及五禁之法。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
鄭鍔曰:天子有三朝。一曰治朝,司士所掌是也。二曰內朝,大僕所掌是也。三曰外朝,朝士掌之其官,謂之朝士,蓋天子五門,外曰皋門,二曰雉門,三曰庫門,四曰應門,五曰路門。外朝在庫門外,嫌其非朝,故名官。特曰朝士。法立則位正而儀肅然。後君臣上下可以議獄斷訟於此矣。或謂宰夫掌治朝之法,不言建司士,正朝儀之位,大僕王眂燕朝則正位而不言建其法,獨朝士言掌建邦外朝之法。何耶。蓋治朝乃日日所視之朝,其法素明,不待建而後立。燕朝大僕正王之服位而詔其法儀,亦不待建也。惟外朝聚眾庶,凡厥臣民咸造王庭事非,常有欲其勿褻,尤慮其體之不嚴。此外朝之法所以特謂之建焉。易氏曰: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而小司寇掌外朝之政者,政所以正其法者也。小司寇主於詢天下之政,故其位止於公卿大夫。庶民而已。若朝士專掌外朝之法,則諸侯以至群士群吏咸在焉。欲肅其儀,所以必建其法。
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
鄭司農曰:同貨財,謂合錢共賈者也。王昭禹曰
司關曰:凡貨不出於關者,舉其貨,罰其人。所謂國法也。若二人同,則一人犯令則并舉其貨財,而刑罰施於犯令者一人而已。
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
鄭鍔曰:軍謂屯為軍旅,以攻圍人也。盜賊或群輩軍屯于鄉邑,至於犯及家人,其熾如此。凡能殺之者皆無罪。王安石乃以為攻圍鄉邑及家,則人得殺之,其意謂既圍鄉邑矣,又及吾之私家。故人殺之無罪,然與下殺之無罪,為不葉良由考之不詳,強為之說。易氏曰:專殺,固聖人之所禁。凡盜賊結集徒黨已成軍伍而害及鄉邑及家人者,苟禁其殺。勢將猖獗而不可禦,殺之無罪。去天下之害也。
凡報仇讎者,書于士,殺之無罪。
鄭康成曰:同國不相辟者將報之,必先言于士。賈氏曰:士即朝士也。
若邦凶荒札喪寇戎之故,則令邦國都家縣鄙慮刑貶。
賈氏曰:縣鄙謂六遂不言六鄉者,舉遂則鄉在其中。劉迎曰:刑之貶而以朝士慮之者,蓋凶荒札喪寇戎之際,法不寬減則民滋不安,而盜賊之變起,正朝士所當慮,而令邦國都家縣鄙議刑貶也。先儒以減用為慮貶朝士,何與於減用哉。
《司刑》
鄭鍔曰:刑者,民命所係。大小司寇司之,而士師以下行之,非中士二人所獨得而私也。名曰司刑者,使掌五刑之書。
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
鄭鍔曰:刑當與罪相應,掌其刑書於此因其罪而附麗之,則國法不濫而民亦無冤矣。五刑之屬二千五百,其至輕者,墨刑也。劓重于墨,宮重于劓,刖重于宮。鄭康成曰: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劓,截其鼻也。宮者,丈夫則割其勢,女子閉於宮中。若今宦男女也。刖,斷足也。周改臏作刖,殺死刑也。《書傳》曰:決關梁踰城郭而略盜者,其刑臏。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觸易君命革輿服制度姦軌,盜攘傷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義而誦不詳之辭者,其刑墨。降畔寇賊劫略,攘奪撟虔者,其刑死。此二千五百罪之目略也。其《刑書》則亡夏刑大辟二百,臏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周則變焉。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王氏詳說》曰:此言掌五刑之法。案《左傳》文,十八年,季文子曰:昔周公作誓。命曰:在九刑不忘鄭氏以正刑五流宥鞭扑贖刑之四者,為九刑賈服以為五刑。一與八議為九刑。二說皆非也。從鄭氏之說,則是虞舜之世已有九刑矣。不必周公時也。從賈服之說,則八議非刑矣。況五刑之外不止八議,如士師之五禁、五戒,司刺之三刺、三宥、三赦,如大司徒之鄉八刑,大司寇之三典與夫糾萬民之五刑。又非墨、劓、刖、宮、大辟之五刑。果若是刑與司刑之五刑又不止于九刑也。且以叔向之言明之,叔向云: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九當為甫聲之誤也。既曰:禹刑湯刑以當代名其刑則穆王訓夏贖刑、呂刑即甫刑也。甫聲訛為九也。明矣,周之甫刑與周公之五刑自不同,周公之五刑其屬二千五百,大辟、小辟每刑各五百也。穆王之甫刑,其屬三千,又以五等輕重。而為屬之多寡輕者,屬多如墨劓之屬,各千是也。重者屬少如宮屬三百,大辟之屬二百。是已則是周公之重刑入重而穆王之重刑入輕矣。又況穆王之刑,贖刑也。訓夏后氏之肉辟三千而作世輕世重,其是之謂與。陳及之曰:《春秋傳》晉叔向曰:周有亂政而作九刑,然則司刑五刑之屬凡二千五百,非周公之舊典,其九刑之書乎。穆王訓夏作呂刑五刑之屬凡三千,而大辟二百而已。今殺罪至五百,比穆王為又重。然則九刑又穆王後所修律令歟,雖然司刑所掌五刑而已,其四刑安在。蓋五刑者皆肉刑也。而司刑掌之,若夫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槀,見於司厲敢不關鞭五百,見于條狼氏金罰貨罰,見於司金皆輕刑也。與五刑併為九耳。其詳不可得聞也。班孟堅謂司刑之屬二千五百為中典,呂刑之屬三千為重典。以中典為成周之制,以重典為穆王之刑,非矣。周公之制安有刑書。其殺罪至五百安在,為中典也。孔子曰:五刑之屬三千,其罪莫大於不孝。以司刑二千五百為周公之刑,則孔子不應舍周公而稱穆王之制矣。二千五百之刑,決穆王後所修律令無疑矣。使周公果有《刑書》,而叔向不應曰三辟之興,皆叔世也。《書序》謂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今以《周禮》考之,自有金罰即贖刑,蓋又承穆王之制耳。穆
王訓夏贖刑而不言其先世,則周公無《刑書》明矣。有罪而贖,亦非周公之舊矣。世清則刑輕,世亂則刑重。自漢以後及今皆然。豈有周公之際輕刑少而重刑多,穆王之際輕刑多而重刑少耶。漢儒所言皆未達也。
布憲
王昭禹曰:布以敷施之憲以表示之。
掌憲邦之刑禁,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布于四方,而憲邦之刑禁。
鄭康成曰:憲,表也。謂縣之也。刑禁者,國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罰者。鄭鍔曰:大司寇正月之吉布刑于邦國都鄙,又縣刑象以示萬民,小司寇于正歲帥屬觀刑象,及宣布於四方,憲刑禁矣。布憲復掌之者,蓋大司寇布之者舉其綱也。小司寇宣之者行於朝也。四方萬里,或未之知布憲,執旌節適四方而宣布之。所至之處又從,而表縣之無有不明刑禁之為不可犯也。
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達于四海。
李嘉會曰:表示其刑禁于四方,及乎四海,苟犯刑禁則從而詰之,俾不至於太甚也。易氏曰:先王之治有刑必有禁,知禁而自止,則不至於罪。知罪而自反,則不至於刑。此宣布而憲之,有不容已者,所謂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達於四海者,蓋無此疆爾。界之異凡遠近同而上下察也。
凡邦之大事,合眾庶,則以刑禁號令。
賈氏曰:征伐、巡守、田獵皆大事,合眾庶也。以其是布刑禁之官,故使以刑禁號令。項氏曰:刑以懲惡,禁以輔刑,發以警戒之。謂之號,命之謹守之謂之令。
禁殺戮。
鄭鍔曰:天下有不逞之人,強陵弱,眾暴寡,善良陰被其禍,先王設官以禁擅殺戮為職,謂夫為天吏則可以殺人。
掌司斬殺戮者,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以告而誅之。
鄭康成曰:司猶察也。鄭鍔曰:將以禁之,必專司之。禁之者,法也。司之者,專伺候乎是也。司其私相斬相戮者,及傷人見血而里閭擁遏不以告於有司者,將以罪相證於獄。而攘奪其所證之人,使不得同至於獄者,將以辭訟于官,而恃勢力以止遏之使不得以上訴者,皆以告於有司而誅之。然所司察者,四事也。特以殺戮名官,蓋四者之罪莫大干擅殺故也。
禁暴氏。
黃氏曰:禁殺戮、禁暴氏,皆閭里禁令。鄭鍔曰:《詩》曰:亂是用暴。又曰:州吁用兵暴亂。凡言暴者,皆謂為惡之凶暴也。苟無以禁之,民蒙其害,可勝數耶。此乃設為禁暴氏之職以正之也。
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撟誣犯禁者,作言語而不信者,以告而誅之。
李嘉會曰:前者在公行法之人,此者在民害治之人。又曰:禁暴所禁,以告司寇而誅之也。王昭禹曰:逆理害治者,謂之亂。恃強虐物者,謂之暴。惟亂惟暴乃以力而正之。人之力有所不敢敵,則不得已而聽服焉。是之謂力正也。此則招亂之萌,安可不禁之哉。鄭鍔曰:撟則矯稱上之命令,誣則誣人以無有之事。惟撟惟誣,敢犯士師之五禁。造為浮言,以相恐動。其言不實,乃能鼓蕩人心。凡此皆禁之,使不敢為。若敢為者,則告於有司而誅之。所以息其暴亂之漸。
凡國聚眾庶,則戮其犯禁者以徇。
易氏曰:前五者之禁為庶民設也。此於聚眾庶則人情雜遝,其暴尤甚,故必戮其犯禁者以徇。鄭鍔曰:國家有事大集眾庶之際,一人犯禁則千萬人視而傚之,勢將不可遏矣。不特戮之,又用以徇眾焉。
凡奚隸聚而出入者,則司牧之,戮其犯禁者。
易氏曰:奚謂女奴之為奚者,隸謂男奴之為隸者。既以罪役,故必司牧其出入牧養也。或有犯禁,從而戮之。則非不教之誅。是二者亦所以禁其暴也。
野廬氏掌達國道路,至於四畿,有相翔者則誅之。
王昭禹曰:語翔而後集,彼翔而觀伺,有欲習為寇盜之意,故誅之。所以禦姦也。
禁野之橫行徑踰者,掌凡道禁。
鄭鍔曰:道必有禁,此則掌其犯禁者,則王國大事肅然而無譁矣。
按《禮記·曲禮》:刑不上大夫。
〈陳註〉大夫或有罪,以八議定之。議所不赦則受刑。周官掌囚,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而此云不上大夫者,言不制大夫之刑。猶不制庶人之禮也。
刑人不在君側。〈大全〉人君當近有德者,又以慮其怨恨而為變也。
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則磬于甸人。其刑罪,則纖剸,亦告于甸人,公族無宮刑。
〈陳註〉磬懸縊殺之也。甸人掌郊野之官,為之隱,故不於市朝。其刑罪之當纖刺剸割之時,亦鞫讀刑法之書于甸人之官也。無宮刑者不絕其類也。
獄成,有司讞于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對,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雖然,必赦之。有司對曰:無及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舉,為之變,如其倫之喪,無服,親哭之。
〈陳註〉獄成,謂所犯之事訊問已得情實也。讞議刑也,殺牲盛饌曰:舉素服,不舉為之變。其常禮示憫惻也。如其親疏之倫而不為弔服者,以不親往。故也,但居外不聽樂,及賻贈之類仍依親疏之等耳。親哭之者,為位於異姓之廟而素服以哭之也。天子諸侯絕旁親,故知此言無服是不為弔服。
公族之罪,雖親不以犯有司,正術也。所以體百姓也。刑於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弗弔,弗為服,哭於異姓之廟,為忝祖,遠之也。素服居外,不聽樂,私喪之也。骨肉之親無絕也。公族無宮刑,不剪其類也。
〈陳註〉正術,猶言常法也。公族之有罪者,雖是君之親,然亦必在五刑之例而不赦者,是不以私親而干犯有司之正法也。所以然者,以立法無二制,當與百姓一體斷決也。與猶許也。刑于甸師隱僻之處者,是不許國人見而謀度吾兄弟之過惡也。刑已當罪而猶私喪之者,以骨肉之親雖陷刑戮,無斷絕之理也。受宮刑者絕生理,故謂之腐刑。如木之朽腐無發生也。此刑不及公族,不忍剪絕其生生之類耳。
穆王作呂刑詰四方。
按《書經·呂刑》
〈蔡註〉呂侯為天子司寇,穆王命訓刑以詰四方。史錄為篇。
惟呂命,王享國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詰四方。王曰:若古有訓,蚩尤惟始作亂,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賊鴟義,姦宄奪攘矯虔。
〈蔡註〉鴟義者,以鴟張跋扈為義。矯虔者,矯詐虔劉也。
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為劓、刵、椓、黥,越茲麗刑并制,罔差有辭。
〈蔡註〉苗民承蚩尤之暴,不用善而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名之曰法,以殺戮無罪。于是始過為劓鼻、刵耳、椓竅、黥面之法,於麗法者必刑之。并制無罪,不復以曲直之辭為差別,皆刑之也。〈大全〉新安陳氏曰:呂氏謂古未有五刑,自苗民制之,然後聖人始不得已而用之。非也,舜典稱象以典刑流宥五刑下文方及誅四凶三苗居一焉,蓋五刑其來久矣。豈有苗民始作五刑,舜乃效尤用之之理。鄭殺鄧析而用其竹刑,傳猶譏之,孰謂舜以三苗虐威而竄其身,乃效其虐威而用其法乎。曰作五虐之刑,曰淫為劓刵椓黥,曰虐與淫可見。非即古之五刑必又暴虐淫過用之,或如紂之炮烙、剖心,孫皓之鑿人目、剝人面之類耳。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帝王二千年相承,莫之能改,而謂始於苗民乎。使果創始於苗民,穆王方諄諄以苗民為戒,乃遵用其法乎。不然必矣。臨川吳氏曰:苗民三苗之君也。蠻獠之處擅自長雄。雖君其國,非受天子命而為諸侯也。其實一民而已。五虐之刑比舊五刑更加酷虐也。曰法非法而謂之法也。殺戮大辟也,劓刵皆劓辟。不言剕辟者,包於劓宮。或曰刖字誤為刵也。椓宮辟、黥墨辟并制,一并制之,不分輕重也。
民興胥漸,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詛盟,虐威庶戮,方告無辜于上,上帝監民,罔有馨香,德刑發聞惟腥,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報虐以威,遏絕苗民,無世在下,乃命重黎,絕地天通,罔有降格,群后之逮在下,明明棐常,鰥寡無蓋,皇帝清問下民,鰥寡有辭于苗,德威惟畏,德明惟明,乃命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降播種,農殖嘉穀,三后成功,惟殷于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罔不惟德之勤,故乃明于刑之中,率乂于民棐彝,典獄非訖于威,惟訖于富,敬忌罔有擇言在身,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獄,非爾惟作天牧,今爾何監,非時伯夷播刑之迪,其今爾何懲,惟時苗民,匪察于獄之麗,罔擇吉人,觀于五刑之中,惟時庶威奪貨,斷制五刑,以亂無辜,上帝不蠲,降咎于苗,苗民無辭于罰,乃絕厥世。王曰:嗚呼。念之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孫,皆聽朕言,庶有格命,今爾罔不由慰日勤,爾罔或戒不勤,天齊于民,俾我,一日非終惟終,在人,爾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雖畏勿畏,雖休勿休,惟敬五刑,以成三德,一人有慶,兆民賴之,其寧惟永。王曰:吁,來,有邦有土,告爾祥刑,在今爾安百姓,何擇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蔡註〉畏威通用。威,辟之也。休宥之也。我雖以為辟爾,惟勿辟。我雖以為宥爾,惟勿宥。惟敬五刑之用,以成剛柔正直之德也。刑,凶器也。謂之祥者,刑期無刑民協于中,其祥莫大焉。及逮也,漢世詔獄所逮,有至數萬人者,審度其所當逮者,而後可逮之也。
兩造具備,師聽五辭,五辭簡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簡,正于五罰,五罰不服,正于五過。
〈蔡註〉兩造者、兩爭者皆至也。具備者詞證皆在也。師眾也,五辭麗於五刑之辭也。簡核其實也。孚無可疑也。正質也,五辭簡核而可信,乃質於五刑也。不簡者,辭與刑參差不應。刑之疑者也。罰贖也,疑於刑則質於罰也。不服者,辭與罰又不應也。罰之疑者也,過誤也。疑于罰則質于過而宥免之也。
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其罪惟均,其審克之。
〈蔡註〉疵,病也。官威勢也。反報德怨也。內,女謁也。貨,賄賂也。來,干請也。惟此五者之病以出入,人罪則以人之所犯坐之也。審克者,察之詳而盡其能也。但言於五過者,舉輕以見重也。
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簡孚有眾,惟貌有稽,無簡不聽,具嚴天威。
〈蔡註〉刑疑有赦,正於五罰也。罰疑有赦,正於五過也。簡核情實可信者,眾亦惟考察其容貌。《周禮》所謂色聽是也。然聽獄以簡核為本,苟無情實,在所不聽,上帝臨汝不敢不盡也。
墨辟疑赦,其罰百鍰,閱實其罪,劓辟疑赦,其罰惟倍,閱實其罪,剕辟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大辟疑赦,其罰千鍰,閱實其罪,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上下比罪,無僭亂辭,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審克之。
〈蔡註〉墨,刻顙而涅之也。劓,割鼻也。剕,刖足也。宮,淫刑也。男子割勢,婦人幽閉。大辟,死刑也。六兩曰:鍰閱視也。倍二百鍰也,倍差倍而又差五百鍰也,屬類也,三千總計之也。《周禮》:司刑所掌五刑之屬二千五百。刑雖增舊,然輕罪比舊為多,而重罪比舊為減也。比附也,罪無正律則以上下刑而比附其罪也。無僭亂辭,勿用不行,戒其無差誤于僭亂之辭,勿用今所不行之法,惟詳明法意而審克之也。〈大全〉唐孔氏曰:古者,金、銀、銅、鐵總號為金。古人贖罪悉皆用銅,或稱黃金,或稱黃鐵。
上刑適輕,下服,下刑適重,上服,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
〈蔡註〉事在上刑而情適輕,則服下刑。舜之宥過無大康誥,所謂大罪非終者是也。事在下刑而情適重,則服上刑,舜之刑故無小康誥,所謂小罪非眚者是也。若諸罰之輕重亦皆有權焉,權者進退推移,以求其輕重之宜也。刑罰世輕世重者,周官刑新國用輕典刑,亂國用重典刑,平國用中典,隨世而為輕重者也。輕重諸罰有權者,權一人之輕重也。刑罰世輕世重者,權一世之輕重也。惟齊非齊者,法之權也。有倫有要者,法之經也。言刑罰雖惟權變,是適而齊之以不齊焉。至其倫要所在,蓋有截然不可紊者矣。
罰懲非死,人極于病,非佞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在中,察辭于差,非從惟從,哀敬折獄,明啟刑書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罰,其審克之,獄成而孚,輸而孚,其刑上備,有并兩刑。
〈蔡註〉罰以懲過,雖非致人於死,然民重出贖亦甚病矣。佞,口才也。非口才辨給之人可以折獄,惟溫良長厚視民如傷者能折獄而無不在中也。此言聽獄者當擇其人也。察辭於差者,辭非情實,終必有差聽獄之要。必於其差而察之。非從惟從者,察辭不可偏主。猶曰:不然而然,所以審輕重而取中也。哀敬折獄者,惻怛敬畏以求其情也。明啟刑書胥占者,言詳明法律而與眾占度也。咸庶中正者,皆庶幾其無過忒也。于是刑之罰之又當審克之也。此言聽獄者當盡其心也。若是則獄成于下而民信之,獄輸於上而君信之。其刑上備有并兩刑者,言上其斷獄之書當備情節,一人而犯兩事,罪雖從重亦并兩刑而上之也。此言讞獄者當備其辭也。
王曰:嗚呼。敬之哉。官伯族姓,朕言多懼,朕敬于刑,有德惟刑,今天相民,作配在下,明清于單辭,民之亂,罔不中聽獄之兩辭,無或私家于獄之兩辭,獄貨非寶,惟府辜功,報以庶尤,永畏惟罰,非天不中,惟人在命,天罰不極,庶民罔有令政,在于天下。
〈蔡註〉此總告之也。官典獄之官也。伯諸侯也,族同族姓異姓也。朕之於刑言且多懼,況用之乎。朕敬於刑者,畏之至也。有德惟刑,厚之至也。今天以刑相治斯民,汝實任責作配在下可也。明清以下敬刑之事也。獄辭有單、有兩單辭者,無證之辭也。聽之為尤難曰明曰清,誠敬篤至,表裏洞徹,無少私曲。然後能察其情也。亂治也,獄貨鬻獄而得貨也。府聚也,辜功猶云罪狀也。報以庶尤者,降之百殃也。非天不中,惟人在命者,非天不以中道待人,惟人自取其殃禍之命爾。
王曰:嗚呼。嗣孫,今往何監,非德于民之中,尚明聽之哉。哲人惟刑,無疆之辭,屬于五極,咸中有慶,受王嘉師,監于茲祥刑。
〈蔡註〉此詔來世也。嗣孫,嗣世子孫也。言今往何所監視,非用刑成德,而能全民所受之中者乎。下文哲人即所當監者。五極,五刑也。明哲之人用刑而有無窮之譽,蓋由五刑咸得其中,所以有慶也。嘉善師眾也,諸侯受天子良民善眾,當監視于此。祥刑申言以結之也。按此篇,專訓贖刑,蓋本舜典金作贖刑之語。今詳此書,實則不然。蓋舜典所謂贖者,官府學校之刑爾。若五刑則固未嘗贖也。五刑之寬,惟處以流鞭扑之寬,方許其贖。今穆王贖法雖大辟,亦與其贖免漢張敞,以討羌兵食不繼建入穀。贖罪之法初亦未嘗及夫殺人及盜之罪,而蕭望之等,猶以為如此。則富者得生,貧者獨死。恐開利路以傷治化,曾謂唐虞之世而有是贖法哉。穆王巡遊無度,財匱民勞,至其末年,無以為計。乃為此一切權宜之術,以斂民財。夫子錄之,蓋以示戒。然其一篇之書,哀矜惻怛,猶可以想見三代忠厚之遺意云爾。又按《書傳》,引此多稱甫刑,《史記》作甫侯言於王,作修刑辟呂,後為甫歟。〈大全〉唐孔氏曰:《書傳》引此篇,語多稱甫刑者,呂侯子孫後改封甫。王氏炎曰:此書穆王之言,而名呂刑者,呂侯為王。司寇言于王,王命之參定,《刑書》乃推作刑之意,以訓四方司政典刑者,故以呂刑名之。
公元前914年
按《通鑑前編》:穆王五十年,作呂刑誥四方。〈按《竹書紀年》作五十一年。〉
公元前746年
平王二十五年,秦初有三族法。
按《史記·秦文公本紀》: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
〈蔡註〉張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如淳曰:父族、母族、妻族也。
按《通鑑前編》:平王二十五年,秦初有三族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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