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卷十七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
 第十七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三
  宋〈武帝永初二則 文帝元嘉五則 孝武帝大明四則 明帝泰始二則 順帝昇明一則
  南齊高帝建元一則 武帝永明四則 明帝建武一則
  梁〈武帝天監九則 大同三則 中大同一則 太清一則
  陳〈武帝永定二則 文帝天嘉一則 宣帝大建四則
祥刑典第十七卷
律令部彙考三
公元420年
宋武帝永初元年夏六月,詔犯清議贓汙淫盜悉與更始亡,官禁依舊準,秋七月,詔劫賊沒徙者聽還本土,又詔除峻重法一遵舊條,八月,詔亡叛聽赦限內
首出,又除補冶士之條。
《宋書·武帝本紀永初元年夏六月丁卯,詔:有犯鄉論清議贓汙淫盜一皆蕩滌洗除,與之更始
長徒之身,特皆原遣
亡官失爵,禁錮奪勞一依舊準。
秋七月丁亥原放劫賊餘口沒在臺府者,諸徙家並聽還本土。
壬子,詔曰:往者軍國務殷,事有權制,劫科峻重,施之一時
今王維新政和法簡,可一除之,還遵舊條。
反叛淫盜三犯補冶士,本謂一事三犯,終無悛革
主者頃多并數眾事,合而為三,甚違立制之旨,普更申明
八月辛酉,開亡叛赦,限內首出蠲租二年
先有資狀黃籍猶存者,聽復本注。
又制有無故自殘傷補冶士,實由政刑煩苛民不堪命,可除此條。
公元421年
永初二年春正月,禁喪事用銅釘,夏四月,禁淫祀六月,詔定杖罰之科署吏四品以下,聽統府行杖冬十月,詔犯罪充兵者罪止一身
《宋書·武帝本紀永初二年春正月己卯,禁喪事用銅釘。
夏四月己卯,初禁淫祀,除諸房廟。
其先賢以勳德立祠者,不在此例。
六月壬寅,詔曰:杖罰雖有舊科,然職務殷碎,推坐相尋
若皆有其寔,則體所不堪;文行而已,又非設罰之意。
籌量觕為中否之格。
甲辰,制諸署敕吏四品以下,又府署所得輒罰者,聽統府寺行四十杖。
冬十月丁酉,詔曰:兵制峻重,務在得宜。
役身死叛,輒考傍親流遷彌廣,未見其極。
遂令冠帶之倫,淪陷非所
宜革以弘泰,去其密科
自今犯罪充兵合舉戶從役者,便付營押領
其有戶統及讁止一身者,不得侵濫服親,以相連染。
公元429年
文帝元嘉六年王弘士人親犯盜贓,宜依科律糾責不得,復加恩宥從之。
公元428年
《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王弘傳》侍中司徒
元嘉五年春大旱引咎遜位,降為衛將軍開府儀同三司
六年表乞解州錄。
義康代為司徒,又表留職同事資實,送司徒,詔:割二千人資儲不煩事送。
博練治體留心庶事斟酌時宜,每存優允
八座丞郎疏曰:同伍犯法,無士人不罪之科。
然每至詰謫,輒有請訴。
垂恩宥,則法廢不可行;依事糾責,則物以為苦怨。
更為其制,使得憂苦之衷也。
主守五匹,常偷四十匹,並加大辟,議者咸以為重,宜進主偷十匹、常偷五十匹死,四十匹降以補兵。
既得小寬民命,亦足以有懲也。
想各言所懷
左丞江奧議:士人盜贓不及棄市者,刑竟,自在贓汙淫盜之目,清議終身,經赦不原。
之者足以塞愆,聞之者足以鑒誡
復雷同群小,謫以兵役,愚謂為苦。
符伍比屋鄰居至於士庶之際,實自天隔舍藏之罪,無以相關
奴客符伍交接,有所藏蔽,可以得知是以罪及奴客
自是客身犯愆,非代郎主受罪也。
如其無奴,則不應坐。
右丞孔默之議:君子小人,既雜為符伍不得不相檢為義。
士庶雖殊,而理有聞察,譬百司居上所以不必躬親而後同坐
是故犯違之日,理自關。
今罪其養子典計者,蓋義存戮僕。
如此,則無奴之室,豈得宴安
但既云復士,宜令輸贖。
常盜四十匹,主守五匹降死補兵,雖大存寬惠,以紓民命
然官及二千石失節士大夫,時有犯者,罪乃可戮,恐不可以補兵也。
謂此制可施小人士人自還用舊律。
尚書王淮之議:昔為山陰令士人在伍,謂之押符。
同伍有愆,得不及坐,士人有罪符伍糾之。
此非士庶殊制,寔使即刑當罪耳。
束脩之胄,與小人隔絕防檢無方,宜及不逞之士,事接群細,既同符伍,故使糾之。
於時行此,非唯一處
左丞奴客鄰伍相關,可得檢察,符中有犯,使及刑坐
即事而求,有乖實理。
奴客者,類多使役東西分散住家者少。
其有停者,左右驅馳動止所須,出門甚寡,典計在家十無其一。
奴客坐伍,濫刑必眾,恐非立法當罪本旨
右丞士人犯偷,不及大辟者,宥補兵。
雖欲士,懼無以懲邪。
乘理君子,違之則小人
制嚴於上,猶冒犯之,以其宥科,犯者或眾。
使畏法其心,乃所以大宥也。
士庶異制,意所不同。
殿中郎謝元議謂:宜先治其本,然後其末可理。
所以士大夫於符,而末所以小人邪。
可使受檢於小人邪。
士犯坐奴,是士庶天隔,則士無庶之由,以不知而押之於伍,則是受檢于小人也。
然則小人有罪士人無事僕隸何罪,而令坐之。
若以實相交關,貴其聞察,則意有未因
何者
名實殊章,公私異令,奴不押符,是無名也。
民之貲財,是私賤也,以私賤無名之人,豫公家有實之任公私混淆名實非允。
由此而言,謂不宜坐。
還從其主,於事為宜。
無奴之士,不在此例。
若士人本檢小人,則小人有過,已應獲罪,而其奴則義歸戮僕,然則無奴之士,未合宴安,使之輸贖,于事非謬。
二科所附,唯制之本耳。
自是辯章二本,欲使各從其分。
至於求之管見,宜附前科區別士庶於義為美。
盜制,按左丞議,士人既終不為兵革幸可寬宥之惠;不必依舊律,於議咸允。
吏部郎何尚之議:按孔右丞議,士人符伍為辠,有奴辠奴,無奴輸贖。
既許士庶緬隔,則聞察自難,不宜以難知之事,定以必知之法。
夫有奴不賢,無奴不必不賢
今多僮者傲然王憲無僕怵迫於時網,是為恩之所霑,恆在程、卓;法之所設,必加顏、原,求之鄙懷,竊所未㥦。
殿中謂奴不隨主,於名分不明誠是有理
奴僕實與閭里相關,今都不問,恐有所失。
意同左丞議。
議曰:尋律令不分別士庶,又士人同伍罹謫者,無處無之,多為時恩所宥,故不盡親謫
義興有許、陸之徒,以同符合給,二千石論啟丹書
已未問,會稽士人十數年前,亦有四族坐此被責,以時恩獲停。
王尚書云人舊無同伍坐,所未之解。
恐蒞任之日,偶不值此事故邪。
聖明御世士人誠不憂至苦,然要須臨事論通,上干天聽紛擾不如近為定科,使輕重有節也。
又尋甲符制,蠲士人不傳符耳,金史復除,亦得如之。
共相押領,有違糾列了無等衰,非許士人閭里之外也。
諸議云士庶緬絕不相參知,則士人犯法庶民得不知。
庶民不許不知,何許士人不知。
小民自非超然簡獨永絕塵秕者,比門接棟,小以為意,終自聞知不必日夕來往也。
右丞百司之言,粗是其況。
衰陵士人,實與里巷關通相知情狀,乃當于冠帶小民
今謂之士人,便無小人之坐;署為小民,輒受士人之罰。
於情於法,不其頗歟。
且都令不及士流士流為輕,則小人令使徵預其罰,便事相糾閭伍之防,亦為不同
士人可不同伍之讁耳,罪其奴客庸何傷邪。
奴客,可令輸贖,又或無奴僮為眾所明者,官長二千石便當親臨列上,依事遣判。
五匹、四十匹,謂應優量者,實以小吏無知臨財易昧,或由疏慢,事蹈重科,求之於心,常有可愍,故欲小進匹數,寬其性命耳。
至於官長以上荷蒙祿榮,付以局任,當正己,檢下防非,而親犯科律,亂法冒利,五匹已為矣。
士人無私相偷四十匹理,就使至此,致以明罰,固其宜耳,並何容復加哀矜
此輩士人可殺不可讁,有如諸論,本意自不在此也。
近聞道路,聊欲共論,不呼乃爾難精。
眾議糾紛,將不如其已。
若呼不應停寑,謂宜集議奏聞,決之聖旨
太祖詔:衛軍議為允。
公元435年
元嘉十二年夏六月,宋大水酒禁秋七月,宋禁擅鑄像造寺者。
《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云云
公元444年
元嘉二十一年春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揚州之浙江西,並禁酒
《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公元445年
元嘉二十二年秋九月乙未開酒禁。
《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公元453年
元嘉三十年夏四月己巳孝武皇帝皇帝位。
秋七月辛酉,詔:江海田池公家規固者,詳所開弛。
貴戚競利,悉皆禁絕
《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460年
孝武帝大明四年劉秀之改定制令
《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孝武大明四年尚書左僕射劉秀之改定制令,隸殺長吏科,議者謂值赦宜加徙送,秀之以為律文雖不顯民官長之旨,若值赦但止徙送,便與悠悠殺人曾無一異
民敬官長,比之父母,行害之身,雖遇赦,謂宜長尚方,窮其天命家口補兵。
從之。
公元462年
大明六年冬十月丁巳,令上林苑內民丘墓欲還合葬者,勿禁。
《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463年
大明七年夏四月,詔非臨軍不得專殺秋七月,詔申明江海田池與民奪利之禁,八月,詔省律令
《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七年夏四月甲子,詔曰:自非臨軍戰陳,一不得專殺
其辠甚重辟者,皆如舊先上須報,有司嚴加聽察
犯者以殺人辠論。
秋七月丙申,詔曰:前詔江海田池,與民共利。
歷歲未久,浸以弛替
名山大川往往占固
有司嚴加檢糾,申明舊制
八月丁巳,詔刺史
并訊省律令
大明八年春正月,詔弛商貨以杖自防之禁,三月,詔溫拯不時以至捐棄者嚴加糾劾
公元464年
《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八年春正月甲戌,詔曰:東境去歲不稔,宜廣商貨
遠近販鬻米者,可停道中雜稅
其以杖自防,悉勿禁。
二月壬寅,詔曰:去歲東境偏旱,田畝失收
可出倉米隨宜贍恤
溫拯不時以至捐棄者,嚴加糾劾
公元467年
明帝泰始三年秋八月丁酉,詔:自今鱗介羽毛肴核眾品,非時月可採,器味所須,可一皆禁斷,嚴為科制
《宋書·明帝本紀云云
公元468年
泰始四年秋九月,詔盜賊五人以下相逼奪黥刖遠徙
《宋書·明帝本紀泰始四年九月戊辰,詔曰:夫愆有大小,憲隨寬猛,故五刑殊用三典異施。
而降辟次網,便暨鉗撻,求之法科差品滋遠。
朕務存欽卹,每有矜貸
創制科罪輕重同之大辟即事原情,未為詳衷
自今凡竊執官仗,拒戰邏司,或攻剽亭寺,及害吏民者,凡此諸條,悉依舊制。
五人以下相逼奪者,可特賜黥刖,投畀四遠,仍用代殺,方古為優,全命長戶,施同造物
簡惠之化,有孚群萌好生之德,無漏幽品
文獻通考明帝泰始四年,詔定黥刖之制,有司奏:自今凡劫竊執官仗,拒戰邏司攻剽亭寺,及傷害吏人,并監司將吏自為劫,皆不限人數,悉依舊制。
斬刑若遇赦,黥及兩頰劫字,斷去兩腳筋,徙付交寧州五人以下共相逼奪者,亦依黥,作劫字,斷去兩腳筋,徒付遠州
遇赦,原斷徙猶黥面依舊補冶士家口應及坐,悉依舊結讁。
及帝崩,其例乃寢
公元478年
順帝昇明二年南齊高帝表禁民間奢侈
《宋書·順帝本紀不載。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泰始以來相承奢侈百姓成俗
太祖輔政,罷御府,省二尚方飾玩
至是,又上表民間華偽雜物不得金銀為箔馬乘不得金銀度,不得織成繡裙道路不得錦履不得紅色幡蓋衣服不得剪綵帛為雜花不得以綾作雜服飾,不得鹿行錦局腳柏床、牙箱籠雜物、綵帛作屏鄣錦緣薦席不得作器仗,不得七寶飾樂器又諸雜漆物不得金銀花獸不得鑄金銅為像。
皆須墨敕,凡十七條。
中宮諸王服用,雖依舊例,亦請詳衷
南齊
公元480年
高帝建元二年詔檢民籍一聽首悔違者治罪
南齊書·高帝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建元二年春二月檢定民籍
〈注〉宋自孝建以來政綱弛紊簿籍訛謬,至是,詔黃門郎虞玩之更加檢定玩之上表謂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為正,更立名科一聽首悔迷而不返,依制必戮。
若有虛昧,州縣同科
從之。
公元487年
武帝永明五年夏四月,詔繫囚見徒四歲以下,悉原遣五年減為三歲京邑罪身應入重,降一等
南齊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489年
永明七年夏四月,詔婚禮過侈者繩之以法,詔車服塋域過為奢靡違犯條制者依事糾奏是年,以王植奏詔公卿參議律章。
南齊書·武帝本紀永明七年夏四月戊寅,詔曰:婚禮下達人倫攸始,《周官》媒氏之職,國風及時之詠。
四爵內陳,義不期侈,三鼎外列,事豈存奢。
晚俗浮麗,歷茲永久,每思懲革,而民未知禁。
乃聞同牢之費,華泰尤甚膳羞方丈有過王侯
富者扇其驕風,貧者恥躬不逮
或以供帳未具,動致推遷,年不再來盛時忽往。
宜為節文,頒之士庶
並可擬則公朝,方樏供設合巹之禮無虧寧儉之義斯在。
如故有違,繩之以法
十月己丑,詔曰:三季澆浮舊章陵替吉凶奢靡,動違矩則
或裂錦繡以競車服之飾,塗金鏤石以窮塋域之麗。
乃至班白不婚,露棺累葉,苟相姱衒,罔顧大典
可明為條制嚴勒所在,悉使畫一
如復違犯,依事糾奏
 按孔稚珪傳》江左相承用晉世張、杜律二十卷世祖留心法令,數訊囚徒,詔獄詳正舊注。
先是七年尚書刪定郎王植撰定章表奏之,曰:臣尋《晉律》文簡辭約,旨通大綱,事之所質,取斷難釋。
張裴、杜預同注一章,而生殺永殊。
晉泰始以來,唯斟酌參用
是則吏挾威福之勢,民懷不對之怨,所以溫舒獻辭於失政絳侯忼慨興歎
皇運革祚,道冠前王陛下紹興,光開帝業
下車之痛,每惻上仁滿堂之悲,有矜聖思
發德音,刪正刑律,敕臣集定張杜二注
謹礪愚蒙盡思詳撰,削其煩害,錄其允衷
取張注七百三十一條,注七百九十一條。
二家兩釋,於義乃備者,又取一百七條。
其注相同者,取一百三條。
集為一書
凡一千五百三十二條,為二十卷
請付外詳校,擿其違謬
從之。
於是公卿八座參議考正舊注。
輕重處,竟陵王子良下意,多使從輕。
其中朝議不能斷者,制旨平決
公元490年
永明八年十月,令卻籍戍邊者各還本
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永明八年冬十月,免前坐卻籍戍邊者,齊自校籍謫戍百姓怨望
至是乃詔:自宋昇明以前,皆聽復注
調役者,各許還本
此後有犯,嚴加翦治。
公元491年
永明九年十二月,律書成。
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云云
孔稚珪傳》永明九年稚珪上表曰:臣聞匠萬物者以繩墨為正,馭大國者以法理為本。
是以古之聖王臨朝思理,遠防邪萌,深杜姦漸,莫不資法理成化,明刑賞樹功也。
伏惟陛下躡歷登皇,乘圖踐帝天地更築,日月再張,五禮裂而復縫,六樂穨而爰緝。
發德音,下明詔,降恤刑之文,申慎罰之典,敕臣與公卿八座共刪注律。
奉聖旨,諮審司徒子良稟受成規創立條緒
使兼監臣宋躬、兼平臣王植抄撰同異,定其去取
詳議八座裁正大司馬臣嶷。
其中洪疑大議眾論相背者,聖照元覽,斷自天筆
就成律文二十卷錄敘一卷凡二十一卷
今以奏聞,請付外施用,宣下四海
又聞老子仲尼曰: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今之聽獄者,求所以殺之。
與殺不辜,寧失有罪
是則斷獄之職,自古所難矣。
今律文雖定,必須用之;用失其平,不異無律。
律書精細文約例廣,疑似相傾故誤相亂,一乖其綱,枉濫橫起
法吏無解,既多謬僻監司不習,無以斷,則法書徒明於帙裏,冤魂猶結於獄中。
府州郡縣千有餘獄,如令一獄歲枉一人,則一年之中,枉死千餘矣。
冤毒之死,上于和氣聖明所急不可不防
致此之由,又非但律吏之咎,列邑之宰亦亂其經。
或以軍勳餘力,或以勞吏暮齒,獷情濁氣,忍并生靈,昏心狠態,吞剝氓物,虐理殘其命,曲文被其罪,冤積之興,復緣斯發。
獄吏雖良,不能為用。
使于公哭於邊城孝婦遐外
陛下雖欲宥之,其已血濺九泉矣。
尋古之名流,多有法學。
故釋之、定國聲光漢臺元常文惠,績映魏閣。
今之士子,莫肯為業,縱有習者,世議所輕。
良由空懃永歲,不逢一朝之賞,積學當年,終為閭伍所蚩。
將恐此書永墜下走之手矣。
今若弘其爵賞,開其勸慕課業宦流,班習胄子;拔其精究,使處內局,簡其才良,以居外任;方岳咸選其能,邑長並擢其術:則皋繇之謀,指掌可致;杜鄭之業,鬱焉何遠。
然後姦邪無所逃其刑,惡吏不能藏其詐,如身手相驅若絃括之相接矣。
臣以疏短,謬司大理
陛下自聖衷,憂矜刑網,御延奉訓,遠照民瘼
臣謹仰述天官伏奏雲陛
所奏繆允者,宜寫律上,國學律學助教,依五經例,國子生有欲讀者策試上過高第即便擢用,使處法職,以勸士流
詔報從納,事竟不施行
公元494年
明帝建武元年,詔定莅民之司含枉不申,懷直不舉之失。
南齊書·明帝本紀建武元年十二月壬子,詔曰:上覽易遺,下情難達,是以甘棠見美肺石流詠。
自月一視黃辭,如有含枉不申、懷直未舉者,莅民之司,並任厥失。
公元502年
武帝天監元年夏四月,詔立贖刑條格,又詔置謗木肺石函,又詔定笞捶法,八月,詔參定律令
《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元年夏四月丙寅,即皇帝位。
己巳,詔曰:金作贖刑,有聞自昔入縑以免,施于中代,民悅法行,莫尚乎此。
永言叔世偷薄成風,嬰愆入罪,厥塗匪一。
斷弊之書,日纏于聽覽鉗釱之刑,歲積牢犴
死者不可復生,生者無因自返,由此而望滋實,庸可致乎。
夕惕思治,念崇政術,斟酌前王,擇其令典,有可以憲章邦國,罔不由之。
愧心四海昭情素於萬物
俗偽日久禁網彌繁。
漢文四百,邈焉已遠。
省事清心,無忘日用,而委銜廢策,事未獲從。
可依、漢舊典有罪入贖,外詳為條格以時奏聞
癸酉,詔曰:商俗甫移,遺風尚熾,下不上達由來遠矣。
升中馭索,增其懍然
可于公車府謗木肺石各置一函
肉食莫言,山阿欲有橫議,投謗木函。
若從我江、,功在可策,犀兕徒弊,龍蛇方縣;次身才高妙擯壓莫通,懷傅、呂之術,抱屈、賈之嘆,其理有皦然,受困包匭;夫大政侵小,豪門陵賤四民已窮,九重莫達。
若欲自申,並可投肺石函。
甲戌,詔曰:禮闈文閣,宜率舊章,貴賤既位,各有差等俯仰拜伏,以明王度濟濟洋洋具瞻斯在。
頃因多難治綱弛落,官非積及,榮由幸至。
六軍四品之職,青紫白簿之勞。
振衣朝伍,長揖卿相趨步廣闥,並驅丞郎
冠履倒錯珪甑莫辨。
靜言疚懷,思返流弊
翫法惰官,動成逋弛,罰以常科,終未懲革
檟楚申威蓋代斷趾笞捶有令如或可從。
外詳共平議,務盡厥理。
八月丁未,詔中書監王瑩八人參定律令
 按《隋書·刑法志梁武帝承齊昏虐之餘,刑政多僻
即位,乃制權典,依、漢舊事有罪者贖。
其科,凡在官身犯,罰金
鞭杖杖督之罪,悉人贖停罰。
臺省令史士卒欲贖者,聽之。
時欲議定律令,得齊時舊郎濟陽法度家傳律學云齊武時,刪定郎王植之,集注張、杜舊律,合為一書,凡一千五百三十條,事未施行,其文殆滅,法度能言之。
於是以為尚書刪定郎,使損益植之舊本,以為《梁律》
天監元年八月,乃下詔曰:律令不一,實難去弊。
殺傷有法昏墨有刑,此蓋常科,易為條例
至如三男一妻懸首造獄,事非慮內,法出恆鈞。
前王之律,後王之令,因循創附,良各有以。
遊辭費句無取實錄者,宜悉除之。
求文指歸,可適變者,載一家為本,用眾家以附。
景丁俱有,則去丁以存景。
若景丁二事注釋不同,則二家兼載。
咸使百司,議其可不,取其可安,以為標例。
宜云:某等如干同議以此為長,則定以為《梁律》
尚書比部,悉使備文,若班下州郡,止撮機要
可無二門侮法之弊。
法度又請曰:魏、晉撰律,止關數人,今若皆諮列位,恐緩而無決。
於是尚書令王亮侍中王瑩尚書僕射沈約吏部尚書范雲長兼侍中柳惲給事黃門侍郎傅昭通直散騎常侍孔藹、御史中丞樂藹太常丞許懋等,參議斷定,定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盜劫,四曰賊叛,五曰詐偽,六曰受賕,七曰告劾,八曰討捕,九曰繫訊,十曰斷獄,十一曰雜,十二曰戶,十三曰擅興,十四曰毀亡,十五曰衛宮,十六曰水火,十七曰倉庫,十八曰廄,十九曰關市,二十曰違制
其制刑為十五等之差:棄市已上為死罪,大罪梟其首,其次棄市
二歲已上為耐罪,言各隨伎能任使之也。
髡鉗五歲刑,笞二百收贖絹,男子六十疋。
有四歲刑,男子四十八疋。
又有三歲刑,男子三十六疋。
又有二歲刑,男子二十四疋。
罰金一兩已上為贖罪
贖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疋。
髡鉗五歲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兩,男子十四疋。
四歲刑者,金一斤八兩男子十二疋。
三歲刑者,金一斤四兩男子十疋
二歲刑者,金一斤男子八疋。
罰金十二兩者,男子六疋。
罰金八兩者,男子四疋。
罰金四兩者,男子二疋。
罰金二兩者,男子一疋。
罰金一兩者,男子二丈
女子各半之。
五刑不簡,正于五罰五罰不服,正于五過,以贖論,故為此十五等之差。
又制九等之差:有一歲刑,半歲刑,百日刑,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一十。
八等之差:一曰免官,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三曰奪勞百日杖督一百;四曰杖督一百;五曰杖督五十;六曰杖督三十;七曰杖督二十;八曰杖督一十。
論加者上就次,當減者下就次。
繫獄者,不即答款,應加測罰不得人士為隔。
若人犯罰違扞不款,宜測罰者,先參議牒啟然後科行
斷食三日,聽家人進粥二升
女及老小,一百五十刻乃與粥,滿千刻而止。
囚有械、杻、升械及鉗,並立輕重大小之差,而為定制
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凡三等之差。
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革去廉;常鞭,熟靻不去廉。
皆作鶴頭紐,長一尺一寸
梢長二尺七寸,廣三寸,靶長二尺五寸
杖皆用生荊,長六尺
大杖法杖小杖三等之差。
大杖大頭一寸三分小頭八分半。
法杖,圍一寸三分小頭五分
小杖,圍一寸一分小頭極杪。
諸督罰,大罪無過五十、三十,小者二十。
當笞二百以上者,笞半,餘半後決,中分鞭杖
老小律令當得鞭杖罰者,皆半之
應得法鞭杖者,以熟靻鞭、小杖
過五十者,稍行之。
將吏上及女人應有罰者,以罰金代之。
其以職員應罰,及律令指名制罰者,不用此令。
問事諸罰,皆用熟靻鞭、小杖
制鞭制杖法鞭法杖自非特詔,皆不得用
鞭杖京師者,皆於龍門行。
女子懷孕者,勿得決罰
謀反降叛大逆已上皆斬。
父子同產男,無少長棄市
母妻姊妹應從棄市者,妻子女妾同補奚官奴婢
貲財沒官
劫身皆斬,妻子補兵。
遇赦降死者,黵面為劫字,髡鉗補冶鎖士終身
其下又讁運材官冶士尚方鎖士,皆以輕重差其年數
其重者或終身
士人禁錮之科,亦有輕重為差
其犯清議,則終身不齒
耐罪囚八十已上,十歲已下,及孕者、盲者侏儒械繫者,及郡國太守相、都尉關中侯已上,亭侯已上之父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已上非檻徵者,並頌繫之。
丹陽尹一詣建康縣,令三官參共錄獄,察斷枉直
尚書當錄人之月者,與尚書參共錄之。
大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條。
公元503年
天監二年春正月詔敕諸州折獄一臨訊,夏四月,詔班新律
《梁書·武帝本紀天監二年春正月甲寅朔,詔曰:三訊五聽,著自聖典,哀矜折獄,義重前誥,蓋所以明慎用刑,深戒疑枉,成功致治,罔不由茲。
朕自藩部,常躬訊錄,求理得情洪細必盡。
末運弛網,斯政又闕,牢犴沈壅,申訴靡從
屬當期運君臨兆億雖復齋居宣室留心聽斷;而九牧遐荒無因臨覽
深懼懷冤就鞫,匪惟一方
申敕諸州,月一臨訊,博詢擇善,務在確實
夏四月癸卯尚書刪定郎法度《梁律》二十卷《令》三十卷《科》四十卷
 按《隋書·刑法志二年四月癸卯法度上新律,又上《令》三十卷《科》三十卷
帝乃以法度廷尉卿,詔班新律天下
公元504年
天監三年秋八月,復設徒流之罪,冬十一月,除贖罪之科。
《梁書·武帝本紀三年冬十一月甲子,詔曰:設教因時,淳薄異政,刑以世革,輕重殊風
昔商俗未移,民散久矣,嬰網陷辟,日夜相尋
若悉加正法,則赭衣塞路;並申弘宥,則難用為國,故使有罪入贖,以全元元之命。
遐邇知禁,圄犴稍虛,率斯以往庶幾刑措
金作權典,宜在蠲息
可除贖罪之科。
《隋書·刑法志三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誘口當死。
其子景慈對鞫辭云,母實行此。
是時法官虞僧虯啟稱:案子事親,有隱無犯,直躬證父,仲尼為非
景慈素無防閑之道,死有明目之據,陷親極刑傷和損俗。
乞鞫不審降罪一等豈得五歲之刑,忽死母之命。
景慈宜加罪辟
詔流於交州
至是復有徒流之罪。
其年十月甲子,詔以金作權典,宜在蠲息
於是贖罪之科。
公元506年
天監五年夏四月,詔法官錄囚枉滯以時奏聞
《梁書·武帝本紀天監五年夏四月甲寅,詔曰:朕昧旦齋居,惟刑是恤,三辟五聽寢興載懷
故陳肺石於都街,增官司詔獄殷懃親覽小大以情。
明慎未洽囹圄尚擁,永言納隍,在予興愧
犴獄之所,可遣法官近侍,遞錄囚徒,如有枉滯以時奏聞
公元508年
天監七年秋九月,詔開山林藪澤之禁。
《梁書·武帝本紀天監七年秋九月丁亥,詔曰:芻牧必往,姬文垂則雉兔有刑,姜宣致貶
澤山林,毓材是出,斧斤之用,比屋所資。
頃世相承,並加封固,豈所謂與民同利,惠茲黔首
公家諸屯戍見封熂者,可悉開常禁
公元512年
天監十一年春,詔捕讁之家,罪應質作老小停其將送
《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十一年春正月壬辰,詔曰:夫刑法悼耄,罪不收孥,禮著明文,史彰前事,蓋所以申其哀矜,故罰有弗及
近代相因,厥網彌峻,髫年華髮同坐入愆。
懲惡勸善,宜窮其制,而老幼流離,良亦可愍。
自今逋讁之家及罪應質作,若年有老小,可停將送
《隋書·刑法志武帝優,借朝士,有犯罪者,皆諷群下屈法申之
百姓有罪,皆案之以法。
緣坐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則舉家質作
人既窮急姦宄益深。
後帝親謁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為法急於黎庶,緩於權貴,非長久之術。
於是有以寬之。
舊法,夫有罪,逮妻子子有罪,逮父母
十一年正月,乃下詔曰:自今捕讁之家,及罪應質作,若年有老小者,可停將送
天監十四年春正月詔除劓墨之刑。
公元515年
《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十四年春正月辛亥,詔曰:世輕世重,隨時約法,前以劓墨,用代重辟,猶念改悔,其路已壅,並可省除。
《隋書·刑法志十四年,又除黵面之刑。
公元517年
天監十六年春正月,詔:諸州郡縣,獄訟,勿使冤滯
《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518年
天監十七年春正月,詔應封籍不得悉沒,田宅車牛商賈富室不得兼併遁叛之身,許首出,復伍。
《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十七年春正月丁巳,詔:凡坐為市埭諸職,割盜衰滅,應被封籍者,其田宅車牛,是生民之具,不得悉以沒入,皆優量分留,使得自止。
商賈富室,亦不得頓相兼併
遁叛之身,罪無輕重,並許首出還復民伍
若有拘限自還本役
並為條格,咸使知聞
大同 年,皇太子囚徒優劇不均,請詳立條制不許
《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刑法志:帝銳意儒雅疏簡刑法自公大臣,咸不以鞫獄留意
奸吏招權巧文弄法貨賄成市,多致枉濫
大率二歲刑已上,歲至五千人
是時徒居作者五任,其無任者,著升械。
疾病,權解之。
是後囚徒或有優劇
大同中皇太子春宮視事,見而愍之,乃上疏曰:臣以比時奉敕,權親京師雜事
切見南北郊壇、材官車府太官下省、左裝等處上啟,並請四五歲已下輕囚,助充使役
自有刑均罪等,𠍴目不異,而甲付錢署,乙配郊壇。
錢署三所,於辛為劇,郊壇六處,在役則優。
聽獄官詳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
公平難遇其人,流泉易啟其齒,將恐玉科重輕全關墨綬,金書去取,更由丹筆
愚謂宜詳立條制以為永准
手敕報曰:頃年已來處處之役,唯資徒讁逐急充配。
科制繁細義同簡約切須之處,終不可得。
引例興訟紛紜方始
防杜奸巧
自是為難
更當別思,取其便也。
竟弗之從。
公元541年
大同七年十一月,詔禁豪富不得占取公田,給貧民種糧營作不禁十二月,詔禁州牧守宰無得多方誅求百姓致為怨酷又復公私屯邸越界禁斷者,以軍法從事,其百姓樵採,勿禁捕,訶問遵承者,罪至死
《梁書·武帝本紀大同七年十一月丁丑,詔曰: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蓋先聖格訓也。
凡是田桑廢宅沒入者,公創之外,悉以分給貧民,皆使量其所能以受田分。
如聞頃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貴價僦稅,以與貧民傷時害政,為蠹已甚
自今公田不得假與豪家;已假者特聽不追。
其若富室貧民種糧營作者,不在禁例
十二月壬寅,詔曰:古人云,一物失所,如納諸隍,未是切言也。
寒心消志,為日久矣,每當食投箸,方眠撤枕,獨坐懷憂憤慨申旦非為一人萬姓故耳。
州牧多非良才守宰虎而傅翼楊阜是故憂憤賈誼所以流涕
至于民間誅求萬端,或供廚帳,或供廄庫,或遣使命,或待賓客,皆無自費取給於民。
又復多遣遊軍稱為遏防姦盜不止暴掠繁多,或求供設,或責腳步
行劫縱,更相枉逼,良人命盡,富室財殫。
此為怨酷,非止一事
亦頻禁斷猶自未已外司明加聽採隨事舉奏
又復公私傳、屯、邸、冶,爰至僧尼,當其地界,止應依限守視乃至加封固,越界分斷水陸採捕及以樵蘇,遂致細措手無所
凡自今有越界禁斷者,禁斷之身,皆以軍法從事
若是公家創內,止不得自立屯,與公競作,以收私利。
百姓樵採以供煙爨者,悉不得禁。
及以採捕,亦勿訶問
若不遵承,皆以死罪結正
公元545年
大同十一年冬十月,詔復贖刑之典。
《梁書·武帝本紀大同十一年冬十月己未,詔曰:堯、舜以來,便開贖刑中年依古,許罪身入貲,吏下因此不無姦猾所以一日復敕禁斷
川流難壅,人心惟危,既乖內典慈悲之義,又傷外教好生之德。
《書》云:與殺不辜,寧失不經
可復開罪身,皆聽入贖。
《隋書·刑法志十一年十月,復開贖罪之科。
公元546年
中大同元年秋七月,詔犯罪,非大逆祖父母父母勿坐。
又詔,通用足陌錢犯者,男子謫運女子質作
《梁書·武帝本紀中大同元年七月甲子,詔曰:禽獸知母而不知父無賴子過於禽獸至於父母並皆不知。
多觸王憲,致及老人
耆年禁執,大可傷愍。
自今有犯罪者,父母祖父母勿坐。
大逆不預今恩
丙寅,詔曰:朝四而暮三,眾狙皆喜名實未虧,而喜怒為用。
頃聞外間多用九陌錢,陌減則物貴,陌足則物賤,非物有貴賤,是心有顛倒
至於遠方,日更滋甚
豈直國有異政乃至有殊俗,徒亂王制無益民財
自今可通用足陌錢
令書行後,百日為期,若猶有犯,男子謫運女子質作並同
隨書·刑法志中大同元年七月甲子,詔自今犯罪,非大逆父母祖父母勿坐。
公元1636年
大清元年八月,詔民無以私讎相報犯者,嚴加裁問
《梁書·武帝本紀太清元年秋八月乙丑,詔曰:今汝南新復,嵩、潁載清,瞻言遺黎有勞鑒寐宜覃寬惠,與
更始
應是緣邊初附州部百姓,先有負罪流亡逃叛入北,一皆曠蕩不問往愆。
不得挾以私讎相報復。
若有犯者,嚴加裁問
公元557年
武帝永定元年,詔定律令。
陳書·武帝本紀永定元年冬十月癸未,詔立刪定郎治定律令
《隋書·刑法志:陳氏承梁季喪亂刑典疏闊
武帝即位,思革其弊,乃下詔曰:朕聞唐、虞道盛,設畫象不犯、商德衰,雖孥戮其未備。
洎乎末代綱目滋繁,矧屬亂離憲章遺紊
朕始膺寶曆思廣政樞,外可搜舉良才刪改科令群僚博議,務存平簡
於是稍求得梁時明法吏,令與尚書刪定郎范泉參定律令
又敕尚書僕射沈欽吏部尚書徐陵、兼尚書左丞宗元饒、兼尚書左丞賀朗參知其事,制《律》三十卷《令科》四十卷
採酌前代條流冗雜綱目雖多,博而非要。
其制唯重清議禁錮之科。
縉紳之族,犯虧名教,不孝內亂者,發詔棄之,終身不齒
先與士人為婚者,許妻家奪之。
其獲賊帥士人惡逆,免死付治,聽將妻入役,不為年數
又存贖罪之律,復父母緣坐之刑。
自餘篇目條綱輕重簡繁,一用梁法。
其有贓驗顯然而不款,則上測立。
立測者,以土為垛,高一尺上圓劣,容囚兩足立。
鞭二十,笞三十訖,著兩械及扭,上垛。
一上測七刻,日再上。
三七日上測,七日一行鞭。
凡經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
其髡鞭五歲刑,降死一等,鎖二重
五歲刑已下,並鎖一重
五歲四歲刑,若有官,准當二年,餘並居作。
三歲刑,若有官,准富二年,餘一年贖。
公坐過誤罰金
二歲刑,有官者,贖論。
一歲刑,無官亦贖論。
寒庶人,准決鞭杖
囚並著械,徒并著鎖,不計階品
死罪將決,乘露車,著三械。
壺手
至市,脫手械及壺手焉。
當刑於市者,夜須明,雨須晴。
晦朔八節六齊、月在張心日,並不得行刑
廷尉寺為北獄建康縣南獄並置正監平。
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書尚書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錄冤局,令御史中丞侍御史蘭臺令史,親行京師諸獄及冶署,理察囚徒冤枉
公元558年
永定二年春正月,詔嚴侵擾之法,三月,詔申罰不及嗣有恐脅侵掠者以劫論。
陳書·武帝本紀永定二年春正月辛丑,詔曰:西寇王琳以下,並許返迷一無所問。
近所募義軍,本擬西寇,並宜解遣,留家附業
輓訂軍資未送者並停,元年軍糧逋餘者原其半。
州郡縣軍戍並不得遣使民間,務存優養
若有侵擾,嚴為法制。
三月甲午,詔曰:罰不及嗣,自古通典,罪疑惟輕,布在方策
沈泰反復無行遐邇所知
昔有微功,仍朝寄剖符名郡,推轂累藩,漢口班師,還居方岳良田有逾於四百,食客不止於三千,富貴顯榮,政當如此
鬼害其盈,天奪之魄無故猖狂自投獯醜。
雖復知人則哲,惟帝其難,光武有蔽於龐萌魏武不知於于禁,但令朝廷無我負人。
部曲妻兒,各令復業所在軍人若有恐脅侵掠者,皆以劫論。
若有男女為人所藏,並許詣臺申訴
若樂隨臨川王節將立效者,悉皆聽許
公元560年
文帝天嘉元年秋八月,詔民間奢侈
陳書·文帝本紀天嘉元年秋八月戊子,詔曰:汙樽土鼓,誠則難追,畫卵彫薪,或可易革
梁氏末運奢麗已甚芻豢厭于胥史歌鐘列于管庫牛木朱丹之采,車馬金玉之珍,逐欲澆流遷訛遂遠。
朕自諸生頗為內足,而家敦朴素,室靡浮華觀覽時俗常所扼腕
今妄假時乘臨馭區極屬當淪季,思聞治道菲食卑宮自安儉陋,俾茲薄俗,獲反淳風。
雕鏤淫飾,非兵器國容所須,金銀珠玉衣服雜玩悉皆禁斷
公元570年
宣帝太建二年秋八月詔安流民免其課役,輒有課訂者,以擾民論。
陳書·宣帝本紀大建二年秋八月甲申,詔曰:懷遠以德,抑惟恆典,去戎即華,民之本志
頃年江介繈負相隨崎嶇歸化亭候不絕,宜加卹養,答其誠心
維是荒境自投,有在都邑及諸州鎮不問遠近,並蠲課役
克平舊土,反我侵地,皆許還鄉一無拘限
州郡縣長明加甄別良田廢材,隨便安處
若輒有課訂,即以擾民論。
公元574年
太建六年春正月壬戌,詔:將帥職司軍人犯法,自依常科。
陳書·宣帝本紀云云
公元579年
太建十一年夏五月,詔諸文案付局參議,凡辯決約法守制前後舛互矛楯者,糾聽無攸赦,又詔不枉法受財者科同正盜,冬十二月,詔嚴奢華之禁。
陳書·宣帝本紀太建十一年夏五月乙巳,詔曰:昔軒轅命于風后力牧放勛咨爾稷、契、朱虎冕旒垂拱化致隆平
爰逮漢列五曹,周分六職設官理務,各有攸司,亦幾期刑措卜世彌永,並賴群才用康庶績
日昃劬勞思弘治要,而機事尚擁,政道未凝,夕惕于懷,罔知攸濟。
方欲仗玆舟楫委成股肱,徵名責實,取寧多士
自今應尚書曹、府、寺、內省監、司文案,悉付局參議分判
軍國興造徵發選序三獄等事,前須詳斷然後啟聞。
凡諸辯決,務令清乂約法守制較若畫一不得前後舛互自相矛楯,致有枉滯
紆意舞文糾聽所知,靡有攸赦。
甲寅,詔曰:舊律以枉法受財為坐雖重,直法容賄其制甚輕,豈不長彼貪殘,生其舞弄
事涉貨財,寧不尤切。
可改不枉法受財,科同正盜。
冬十二月己巳,詔曰:昔堯、舜在上茅屋土階,湯、禹為君,藜杖韋帶
至如甲帳珠絡華榱璧璫,未能雍熙,徒聞侈欲
企仰前聖思求訟平,正道多違澆風又靡。
至今貴里豪家,金鋪玉舄,貧居陋巷,彘食牛衣,稱物平施何其遼遠
爟烽未息役賦兼勞,文吏姦貪妄動科格
重以旗亭關市稅斂繁多不廣都內之錢,非供水衡之費,逼遏商賈營謀私蓄
靖懷眾弊,宜事改張。
弗弘王道,安拯民蠹
今可宣敕主衣尚方諸堂署等,自非軍國資須不得繕造眾物
後宮僚列,若有游長掖庭啟奏,即皆量遣。
太子祕戲,非會禮經樂府倡優不合雅正,併可刪改
市估津稅軍令國章,更須詳定,唯務平允
別觀離宮,郊間野外,非恆饗宴,勿復修治
并敕內外文武車馬宅舍,皆循儉約,勿尚奢華
違我嚴規,抑有刑憲
所由具為條格標榜宣示,令喻朕心焉
公元582年
太建十四年夏四月,詔禁民間奢僭左道不依經律者,悉禁絕
陳書·後主本紀太建十四年春正月丁巳後主皇帝位。
夏四月庚子,詔曰:朕臨御區宇撫育黔黎,方欲康濟澆薄蠲省繁費奢僭乖衷實宜防斷。
鏤金銀薄庶物化生土木人綵花之屬,及布帛幅尺短狹輕疏者,並傷財廢業,尤成蠹患
僧尼道士,挾邪左道不依經律,民間淫祀祅書諸珍怪事,詳為條制,並皆禁絕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