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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六十五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六十五卷目录

 赦宥部汇考一
  陶唐氏〈帝尧 则〉
  有虞氏〈帝舜一则〉
  周〈成王二则 穆王一则 惠王一则〉
  秦〈二世一则〉
  汉〈高祖八则 惠帝三则 高后二则 文帝四则 景帝七则 武帝建元一则 元光三则 元朔三则 元狩二则 元鼎二则 元封四则 太初一则 天汉二则 太始二则 征和一则 后元二则 昭帝始元二则 元凤四则 元平一则 宣帝本始二则 地节二则 元康二则 神爵二则 五凤二则 甘露一则 元帝初元四则 永光三则 建昭三则 竟宁一则 成帝建始三则 河平二则 阳朔三则 鸿嘉二则 永始三则 元延一则 绥和二则 哀帝建平二则 元寿二则 平帝元始三则〉
  后汉〈光武帝建武十一则 中元二则 明帝永平四则 章帝建初二则 元和二则 章和一则 和帝永元六则 元兴一则 殇帝延平一则 安帝永初五则 元初四则 永宁一则 建光一则 延光二则 顺帝永建三则 阳嘉二则 永和二则 汉安一则 建康一则 冲帝永嘉一则 质帝本初一则 桓帝建和三则 和平一则 元嘉一则 永兴二则 永寿二则 延熹五则 永康一则 灵帝建宁三则 熹平六则 光和六则 中平五则 献帝初平四则 兴平二则 建安一则 昭烈帝章武一则 后主建兴二则 延熙八则 景耀三则〉

祥刑典第一百六十五卷

赦宥部汇考一

陶唐氏

帝尧命舜制赦宥之典。
《书经·虞书》: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
〈蔡注〉典者,常也。示人以常刑,所谓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之正也。所以待夫元恶大憝,杀人伤人,穿窬淫放,凡罪之不可宥者也。流宥五刑者,流遣之,使远去。如下文流放窜殛之类是也。宥,宽也。所以待夫罪之稍轻,虽入于五刑,而情可矜,法可疑。与夫亲贵勋劳,而不可加以刑者,则以此而宽之也。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蔡注〉肆,纵也。眚谓过误,灾谓不幸。若人有如此而入于刑,则又不待流宥、金赎,而直赦之也。贼,杀也。怙谓有恃,终谓再犯。若人有如此而入于刑,则虽当宥当赎,亦不许其宥,不听其赎,而必刑之也。〈大全〉朱子曰:惟明克允,则或刑或宥,亦惟其当,而无以加矣。又岂一于宥而无刑哉。今必曰:尧舜之世,有宥而无刑,则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是圣人之心,不忍于元恶大憝,而反忍于御冤抱痛之良民也。是所谓怙终贼刑,刑故无小者,皆为空言,以误后世也。其必不然也,亦明矣。

有虞氏

帝舜有宥过之治。
《书经·虞书》:大禹谟,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蔡注〉过误所犯虽大必宥不忌故犯虽小必刑即上篇所谓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者也

成王作《周官·地官》:司谏掌行赦,宥司市,候君过市,赦刑人。《秋官》:司刺掌三宥三赦之法。
《周礼·地官》:司谏掌纠万民之德,以考乡里之治,以诏废置,以行赦宥。
〈订义〉王氏曰:知吏之实,故可以诏废。置知民之实,故可以行赦宥。 郑锷曰:废置以驭吏,赦宥以宽民。民之不善,非民之罪,吏之过。先王责吏,不责民。故吏不能教民,则罪之。而民之德行道艺未至,乃教之。未至也,如已为过,恶能从吾之谏而改之。吏则可废置,而民则可赦宥也。

司市,国君过市,则刑人赦。
〈订义〉郑康成曰:谓诸侯过其国之市,市者,人之所交利,而行刑之处。君子无故不游观焉。若游观,则施惠以为说国君,则赦其刑人。 王氏曰:所谓刑人,亦宪、徇、扑三者而已。

《秋官》:司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订义〉刘迎曰:名官司刺,而掌三刺、三宥、三赦。刺盖刺举之刺也。刺史谓之刺,以其掌刺举故耳。讯群臣谓之刺,讯群吏,讯万民,亦谓之刺。既曰讯矣,而又曰刺,犹三覆五覆而问之,讯其果无罪,则刺举于上而行赦宥也。 李嘉会曰:小司寇既有三刺、三宥,司刺加以三赦,而以刺名官,专主刺取人情之当否,而后施上下所服之刑。虽曰下士二人,圣人审刑之意详矣。

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
〈订义〉郑锷曰:刺取其实,然后杀之,无愧矣。 郑康成
曰:宥,宽也。赦,舍也。 黄氏曰:其罪已正,臣吏民皆以为当杀,则杀之。故谓之三刺。以刺名官,以讯为职,先王之意可见矣。康成言讯而有罪,则杀之,非也。 王昭禹曰:人之犯罪重者,有至于杀。故有三刺之法。其罪有被之以五刑为已重,加之鞭扑为已轻,则宥以宽之,故有三宥之法。至于其情可矜,而五刑疑于无罪,则从而赦之,故有三赦之法。此三者皆有法,而所谓法者,内以求民情,外以断民中而已。司刺以是法赞司寇,听狱讼也。小司寇所谓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以至于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是也。司寇不言赦,言刺宥,则赦可知矣。《舜典》言钦恤五刑,先眚灾肆,赦而后怙终贼,刑先轻而后重,所以示上有好生之德。周官司刺先三刺而后三宥、三赦,先重而后轻,所以示有司执法之坚,上有好生之仁。则知所以恤民焉。有司有执法之坚,则民莫之敢犯。仁之至,义之尽也。

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
〈订义〉刘执中曰:讯,问也。掌以司寇已成之狱讼,问于众人。 郑锷曰:先王非有心于用刑,大抵以赦宥为心。三刺,一则先讯群臣,询诸公卿之尊者也。二则讯群吏,询诸府史之卑者也。以为左右及诸大夫,皆曰可杀,为未足信。三则讯万民,万民以为可杀,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订义〉郑司农曰:不识,谓愚民无所识,则宥之。过失,若今律过失杀人,不坐死。遗忘,若间帷薄忘其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 郑锷曰:罪虽可刺,又以三宥之法,求以宽之,岂其人之所不知识乎。岂其人之过误乎。岂其人之遗失偶忘之乎。 黄氏曰:谓不知其义者也。汲黯曰:愚民安知市买长安中,而文吏绳以为阑出财物如边关乎。 郑康成曰:若举刃欲斫伐,而轶中人者。 王昭禹曰:若律在宫殿中作罢,而不出之类也。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惷愚。
〈订义〉王昭禹曰:幼弱,则幼而又弱也。记所谓七年曰悼是也。老耄则老而又耄也,记所谓八十、九十曰耄是也。 郑锷曰:惷者,痴騃而不辨菽麦之人也。惷而又愚,则无知甚矣。故亦可赦。然比老耄,又宜次之。 又曰:幼弱者,安得犯刑,意其连坐之人,尤为可悯。故一赦则先之。 王氏曰:幼而不弱,老而不耄,愚而非惷,则不在所赦。 贾氏曰:三赦与前三宥所以异者,上三宥不识过失遗忘,非是故心过误,所作虽非故为,比三赦为重,仍使出赎。此三赦之等,比上为轻,全放为赎。 李氏曰:古所谓赦宥,如斯而已。大赦之与郊赦,自汉唐以来见之。郑司农曰:幼弱老耄,若今时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订义〉王昭禹曰: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则情尽于内,而辞孚于外矣。情重者,上服。情轻者,下服。或刑,或杀,各得其罪而无疑也。 郑康成曰:上服,杀与墨、劓。下服,宫、刖也。司约职曰:其不信者,服墨刑。凡行刑,必先规识所刑之处,乃后行之。

成王命君陈以慎宥之政。
《书经·周书》:君陈,殷民在辟,予曰辟,尔惟勿辟,予曰宥,尔惟勿宥,惟厥中。
〈蔡注〉言殷民之在刑辟者,不可徇。君以为生杀惟当审其轻重之中也。

狃于奸宄,败常乱俗,三细不宥。
〈蔡注〉人犯此三者,虽小罪,亦不可宥。以其所关者大也。
穆王作吕刑以申宥过之法。按《书经·周书》:吕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疏〉《正义》曰:虽事涉疑,似有罪,乃是过失。过则可原,故从赦免。下文惟有五刑五罚,而无五过,亦称五者,缘五罚为过,故谓之五过。五者之过,皆可原也。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孔传〉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其当清察,能得其理。〈疏〉《正义》曰:刑疑有赦,赦从罚也。罚疑有赦,赦从免也。上云五罚不服,正于五过,即是免之也。不言五过之疑有赦者,知过则赦之,不得疑也。其当清察,能得其理,不使应刑妄得罚,应罚妄得免也。《舜典》云:眚灾肆赦。《大禹谟》云:宥过无大。《易·解卦·象》云:君子以赦过宥罪。《论语》云:赦小过,是过失之罪,皆当赦放。故知过即是赦之。郑元云:不言五过之疑有赦者,过不赦也。《礼记》云:凡执禁以齐众者,不赦过。如郑此言五罚不服,正于五过者,五过皆当罪之也。五刑之疑赦刑取赎,五罚疑者,反使服刑,是刑
疑而输赎,罚疑而受刑,不疑而更轻,可疑而益重,事之颠倒,一至此乎。谓之祥刑,岂当若是。然则不赦过者,复何所谓执禁以齐众。非谓平常之过失也。人君故设禁约,将以齐整大众。小事易犯,人必轻之。过犯悉皆赦之。众人不可复禁,是故不赦小过,所以齐整众人,令其不敢犯也。
惠王五年,鲁大眚。
《春秋》:庄公二十有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
〈大全〉程子曰:大眚而肆之,其失可知。凡赦何尝及得善人。诸葛亮在蜀十年,不赦,审此尔。

二世二年,大赦天下。
《史记·秦二世本纪》:二年冬,陈涉所遣周章等将西至戏,兵数十万。二世大惊。少府章邯曰:盗已至,众彊,今发近县不及矣。郦山徒多,请赦之,授兵以击之。二世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将,击破周章军而走。

高祖二年春正月,赦罪人。夏六月壬午,立太子,赦罪人。
《汉书·高祖本纪》云云。
高祖五年正月,赦天下,殊死以下。六月,大赦天下。按《汉书·高祖本纪》:五年冬十二月,楚地悉定。春正月,令曰:兵不得休八年,万民与苦甚,今天下事毕,其赦天下殊死以下。夏六月壬辰,大赦天下。
高祖六年十二月,赦天下。
《汉书·高祖本纪》:六年冬十二月,诏曰:天下既安,豪桀有功者封侯,新立,未能尽图其功。身居军九年,或未习法令,或以其故犯法,大者死刑,吾甚怜之。其赦天下。
高祖八年秋八月,吏有罪未发觉者,赦之。
高祖九年春正月丙寅,前有罪殊死以下,皆赦之。高祖十年秋七月癸卯,太上皇崩,葬万年。赦栎阳囚死罪已下。
〈注〉万年陵在栎阳县界,故特赦之。

高祖十一年春正月,立代王。大赦天下。秋七月,淮南王布反。上赦天下死罪已下,皆令从军;徵诸侯兵,上自将以击布。
高祖十二年夏四月甲辰,帝崩于长乐宫,丁未发丧,大赦天下。
按以上俱《汉书·高祖本纪》云云。
惠帝四年春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
《汉书·惠帝本纪》云云。
惠帝六年八月,降赦。
《汉书·惠帝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云云。
惠帝七年,太子立为皇帝,年幼,太后临朝称制,大赦天下。
《汉书·高后本纪》云云。
高后六年夏四月,赦天下。
《汉书·高后本纪》云云。
高后八年七月,后崩,遗诏,赦天下。闰月,文帝即位,赦天下。
《汉书·高后本纪》:八年秋七月辛巳,皇太后崩于未央宫。遗诏。大赦天下。 按《文帝本纪》:十七年秋,高后崩。大臣使人迎代王。闰月己酉,入代邸。遂即天子位。即日夕入未央宫。还坐前殿,下诏曰:制诏丞相、太尉、御史大夫:间者诸吕用事擅权,谋为大逆,欲危刘氏宗庙,赖将相列侯宗室大臣诛之,皆伏其辜。朕初即位,其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酺五日。
文帝二年正月,诏赦民,谪作贷种未入、入未备者。按《汉书·文帝本纪》:二年春正月丁亥,诏曰:夫农,天下之本也,其开籍田,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粢盛。民谪作
县官及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
文帝三年七月,赦为济北王诖误,及与相去来者。八月,赦与济北王同反者。
《汉书·文帝本纪》:三年秋七月,诏曰:济北王背德反上,诖误吏民,为大逆。济北吏民兵未至先自定及以军城邑降者,皆赦之,复官爵。与王兴居去来者,亦赦之。八月,虏济北王兴居,自杀。赦诸与兴居反者。文帝七年夏四月,赦天下。
文帝十五年夏四月,上幸雍,始郊见五帝,赦天下。后四年五月,赦天下。免官奴婢为庶人。
按以上俱《汉书·文帝本纪》云云。
景帝元年四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
《汉书·景帝本纪》云云。
景帝三年正月,以七国反,大赦。六月,以七国平,赦为所诖误者。
《汉书·景帝本纪》:三年春正月,吴王濞、胶西王卬、楚王戊、赵王遂、济南王辟光、菑川王贤、胶东王雄渠皆举兵反。大赦天下。二月,破七国。夏六月,诏曰:乃者吴王濞等为逆,起兵相胁,诖误吏民,吏民不得已。今濞等已灭,吏民当坐濞等及逋逃亡军者,皆赦之。楚元王子蓺等与濞等为逆,朕不忍加法,除其籍,毋令污宗室。立平陆侯刘礼为楚王,续元王后。立皇子端为胶西王,胜为中山王。赐民爵一级。
景帝四年夏六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
中元年四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
中四年秋,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
中五年六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
后元年三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中二千石诸侯相爵右庶长。
按以上俱《汉书·景帝本纪》云云。
武帝建元元年二月,赦天下。五月,赦七国帑输在官者。
《汉书·武帝本纪》:建元元年春二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夏五月,赦吴楚七国帑输在官者。
〈注〉应劭曰:吴楚七国反时,其首事者妻子没入为官奴婢,武帝哀焉,皆赦遣之也。师古曰:帑与孥同。
元光元年四月,赦天下。
《汉书·武帝本纪》:元光元年夏四月,赦天下,赐民长子爵一级。复七国宗室前绝属者。
元光四年夏五月,地震。赦天下。
《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元光六年,赦雁门代郡军士不循法者。
《汉书·武帝本纪》:元光六年,广、敖失师而还。诏曰:间者匈奴数寇边境,故遣将抚师。古者治兵振旅,因遭虏之方入,将吏新会,上下未辑,代郡将军敖、雁门将军广所任不肖,校尉又背义妄行,弃军而北,少吏犯禁。用兵之法:不勤不教,将率之过也;教令宣明,不能尽力,士卒之罪也。将军已下廷尉,使理正之,而又加法于士卒,二者并行,非仁圣之心。朕闵众庶陷害,欲刷耻改行,复奉正义,厥路亡繇。其赦雁门、代郡军士不循法者。
元朔元年三月,赦天下。
《汉书·武帝本纪》:元朔元年春三月甲子,立皇后卫氏。诏曰:朕闻天地不变,不成施化;阴阳不变,物不畅茂。易曰通其变,使民不倦。诗云九变复贯,知言之选。朕嘉唐虞而乐殷周,据旧以鉴新。其赦天下,与民更始。诸逋贷及辞讼在孝景后三年以前,皆勿听治。元朔三年三月,赦天下。
《汉书·武帝本纪》:元朔三年春三月,诏曰:夫刑罚所以防奸也,内长文所以见爱也;以百姓之未洽于教化,朕嘉与士大夫日新厥业,祗而不解。其赦天下。元朔六年二月,赦天下。
《汉书·武帝本纪》:元朔六年春二月,大将军卫青将六将军兵十馀万骑出定襄,斩首三千馀级。还,休士马于定襄、云中、雁门。赦天下。
元狩元年四月,赦天下。
《汉书·武帝本纪》:元狩元年夏四月,赦天下。丁卯,诏曰:朕闻咎繇对禹,曰在知人,知人则哲,惟帝难之。盖君者心也,民犹支体,支体伤则心憯怛。日者淮南、衡山修文学,流货赂,两国接壤,怵于邪说,而造篡弑,此朕之不德。诗云:忧心惨惨,念国之为虐。已赦天下,涤除与之更始。
元狩三年夏五月,赦天下。
元鼎元年夏五月,赦天下,大酺五日。
元鼎五年夏四月,赦天下。
按以上俱《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元封二年四月,赦所过徒。六月,赦天下。
《汉书·武帝本纪》:元封二年夏四月,祠泰山。至瓠子,临决河,命从臣将军以下皆负薪塞河堤,作瓠子之歌。赦所过徒,赐孤独高年米,人四石。六月,诏曰:甘泉宫内中产芝,九茎连叶。上帝博临,不异下房,赐朕弘休。其赦天下,赐云阳都百户牛酒。
元封四年三月,赦汾阴、夏阳、中都死罪。
《汉书·武帝本纪》:元封四年春三月,祠后土。诏曰:朕躬祭后土地祇,见光集于灵坛,一夜三烛。幸中都宫,殿上见光。其赦汾阴、夏阳、中都死罪以下,赐三县及杨氏皆无出今年租赋。
元封五年四月,赦天下。
《汉书·武帝本纪》:元封五年夏四月,诏曰:朕巡荆扬,辑江淮物,会大海气,以合泰山。上天见象,增修封禅。其赦天下。所幸县毋出今年租赋,赐鳏寡孤独帛,贫穷者粟。
元封六年三月,赦汾阴殊死以下,又赦亡命令从军。按《汉书·武帝本纪》:元封六年春三月,行幸河东,祠后土。诏曰:朕礼首山,昆田出珍物,化或为黄金。祭后土,神光三烛。其赦汾阴殊死以下,赐天下贫民布帛,人一匹。益州、昆明反,赦京师亡命令从军。
太初二年四月,赦汾阴、安邑殊死以下。
《汉书·武帝本纪》:太初二年夏四月,诏曰:朕用事介山,祭后土,皆有光应。其赦汾阴、安邑殊死以下。
天汉元年夏五月,赦天下。
天汉三年春三月,行幸泰山,修封,祀明堂。还幸北地,祠常山。夏四月,赦天下。行所过毋出田租。
太始元年夏六月,赦天下。
太始四年夏五月,幸建章宫,大置酒,赦天下。
征和三年夏五月,赦天下。
按以上俱《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后元元年二月,赦天下。
《汉书·武帝本纪》:后元元年春二月,诏曰:朕郊见上帝,巡于北边,见群鹤留止,以不罗网,靡所获献。荐于泰畤,光景并见。其赦天下。
后元二年二月,武帝崩。戊辰,太子即皇帝位。夏六月,赦天下。
《汉书·昭帝本纪》云云。
昭帝始元元年秋七月,赦天下,赐民百户牛酒。
始元四年春三月甲寅,立皇后上官氏。赦天下。辞讼在后二年前,皆勿听治。
〈注〉孟康曰:武帝后二年。
元凤元年夏六月,赦天下。
元凤二年六月,赦天下。
元凤四年六月,赦天下。
元凤六年夏,赦天下。
按以上俱《汉书·昭帝本纪》云云。
元平元年四月,昭帝崩。秋七月,霍光议:孝武皇帝曾孙病已,可以嗣孝昭皇帝。奏遣奉迎,即皇帝位。九月,大赦天下。
《汉书·宣帝本纪》云云。
宣帝本始元年五月,赦天下。
《汉书·宣帝本纪》:本始元年夏五月,凤皇集胶东、千乘。赦天下。赐吏二千石、诸侯相、下至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各有差,自左更至五大夫。赐天下人爵各一级,孝者二级,女子百户牛酒。租税勿收。
本始四年三月,赦天下。四月,赦天下。
《汉书·宣帝本纪》:本始四年春三月乙卯,立皇后霍氏。赐丞相已下至郎吏从官金钱帛各有差。赦天下。夏四月壬寅,郡国四十九地震,或山崩水出。诏曰:盖灾异者,天地之戒也。朕承洪业,奉宗庙,托于士民之上,未能和群生。乃者地震北海、琅邪,坏祖宗庙,朕甚惧焉。丞相、御史其与列侯、中二千石博问经学之士,有以应变,辅朕之不逮,毋有所讳。令三辅、太常、内郡国举贤良方正各一人。律令有可蠲除以安百姓,条奏。被地震坏败甚者,勿收租赋。大赦天下。
地节二年四月,大赦天下。
《汉书·宣帝本纪》:地节二年夏四月,凤皇集鲁郡,群鸟从之。大赦天下。
地节三年四月,大赦天下。
《汉书·宣帝本纪》:地节三年夏四月戊申,立皇太子,大赦天下。赐御史大夫爵关内侯,中二千石爵右庶长,天下当为父后者爵一级。赐广陵王黄金千斤,诸侯王十五人黄金各百斤,列侯在国者八十七人黄金各二十斤。
元康元年三月,赦天下。
《汉书·宣帝本纪》:元康元年春三月,诏曰:乃者凤皇集泰山、陈留,甘露降未央宫。朕未能章先帝休烈,协宁百姓,承天顺地,调序四时,获蒙嘉瑞,赐兹祉福,夙夜兢兢,靡有骄色,内省匪解,永惟罔极。书不云乎。凤皇来仪,庶尹允谐。其赦天下徒,赐勤事吏中二千石以下至六百石爵,自中郎吏至五大夫,佐史以上二级,民一级,女子百户牛酒。加赐鳏寡孤独、三老、孝悌力田帛。所赈贷勿收。
元康二年正月,赦天下。五月,诏触讳在令前者,赦之。按《汉书·宣帝本纪》:元康二年春正月,诏曰:书云文王作罚,刑兹无赦,今吏修身奉法,未有能称朕意,朕甚悯焉。其赦天下,与士大夫厉精更始。五月,诏曰:闻古天子之名,难知而易讳也。今百姓多上书触讳以犯罪者,朕甚怜之。其更讳询。诸触讳在令前者,赦之。
神爵二年二月,赦天下。
《汉书·宣帝本纪》:神爵二年春二月,诏曰:乃者正月乙丑,凤皇甘露降集京师,群鸟从以万数。朕之不德,屡获天福,祗事不怠,其赦天下。
神爵四年二月,赦天下。
《汉书·宣帝本纪》:神爵四年春二月,诏曰:乃者凤皇甘露降集京师,嘉瑞并见。修兴泰一、五帝、后土之祠,祈为百姓蒙祉福。鸾凤万举,蜚览翱翔,集止于旁。斋戒之暮,神光显著。荐鬯之夕,神光交错。或降于天,或登于地,或从四方来集于坛。上帝嘉飨,海内承福。其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鳏寡孤独高年帛。
五凤元年夏,赦徒作杜陵者。
《汉书·宣帝本纪》云云。
五凤三年三月,减天下口钱,赦殊死以下。按《汉书·宣帝本纪》:五凤三年春三月,行幸河东,祠后土。诏曰:往者匈奴数为边寇,百姓被其害。朕承至尊,未能绥安匈奴。虚闾权渠单于请求和亲,病死。右贤王屠耆堂代立。骨肉大臣立虚闾权渠单于子为呼韩邪单于,击杀屠耆堂。诸王并自立,分为五单于,更相攻击,死者以万数,畜产大耗什八九,人民饥饿,相燔烧以求食,因大乖乱。单于阏氏子孙昆弟及呼遫累单于、名王、右伊秩訾、且渠、当户以下将众五万馀人来降归义。单于称臣,使弟奉珍朝贺正月,北边晏然,靡有兵革之事。朕饬躬齐戒,郊上帝,祠后土,神光并见,或兴于谷,耀烛齐宫,十有馀刻。甘露降,神爵集。已诏有司告祠上帝、宗庙。三月辛丑,鸾凤又集长乐宫东阙中树上,飞下止地,文章五色,留十馀刻,吏民并观。朕之不敏,惧不能任,娄蒙嘉瑞,获兹祉福。书不云乎。虽休勿休,祗事不怠。公卿大夫其勖焉。减天下口钱。赦殊死以下。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大酺五日。赐鳏寡孤独高年帛。
甘露二年正月,赦天下。
《汉书·宣帝本纪》:甘露二年春正月,诏曰:乃者凤皇甘露降集,黄龙登兴,醴泉滂流,枯槁荣茂,神光并见,咸受祯祥。其赦天下。减民算三十。赐诸侯王、丞相、将军、列侯、中二千石金钱各有差。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鳏寡孤独高年帛。
元帝初元元年正月,赦天下。
《汉书·元帝本纪》:初元元年春正月辛丑,孝宣皇帝葬杜陵。赐诸侯王、公主、列侯黄金,吏二千石以下钱帛,各有差。大赦天下。
初元二年三月,赦天下。
《汉书·元帝本纪》:初元二年春三月,诏曰:盖闻贤圣在位,阴阳和,风雨时,日月光,星辰静,黎庶康宁,考终厥命。今朕恭承天地,托于公侯之上,明不能烛,德不能绥,灾异并臻,连年不息。乃二月戊午,地震于陇西郡,毁落太上皇庙殿壁木饰,坏败豲道县城郭官寺及民室屋,压杀人众。山崩地裂,水泉涌出。天惟降灾,震惊朕师。治有大亏,咎至于斯。夙夜兢兢,不通大变,深惟郁悼,未知其序。间者岁数不登,元元困乏,不胜饥寒,以陷刑辟,朕甚闵之。郡国被地动灾甚者无出租赋。赦天下。有可蠲除减省以便万姓者,条奏,毋有所讳。
初元三年四月,赦天下。
《汉书·元帝本纪》:初元三年夏四月乙未晦,茂陵白鹤馆灾。诏曰:乃者火灾降于孝武园馆,朕战栗恐惧。不烛变异,咎在朕躬。群司又未肯极言朕过,以至于斯,将何以寤焉。百姓仍遭凶阨,无以相振,加以烦扰虖苛吏,拘牵虖微文,不得永终性命,朕甚闵焉。其赦天下。
初元四年三月,赦汾阴徒。
《汉书·元帝本纪》:初元四年春三月,行幸河东,祠后土。赦汾阴徒。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鳏寡高年帛。行所过无出租赋。
永光元年正月,赦云阳徒。三月,赦天下。
《汉书·元帝本纪》:永光元年春正月,行幸甘泉,郊泰畤。赦云阳徒。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高年帛。行所过无出租赋。三月,诏曰:五帝三王任贤使能,以登至平,而今不治者,岂斯民异哉。咎在朕之不明,亡以知贤也。是故壬人在位,而吉士壅蔽。重以周秦之弊,民渐薄俗,去礼义,触刑法,岂不哀哉。由此观之,元元何辜。其赦天下,令厉精自新,各务农亩。无田者皆假之,贷种、食如贫民。
〈注〉师古曰:此皆谓遇赦新免罪者也,故云如贫民。

永光二年二月,大赦天下。六月,大赦天下。
《汉书·元帝本纪》:永光二年春二月,诏曰:盖闻唐虞象刑而民不犯,殷周法行而奸轨服。今朕获承高祖之洪业,托位公侯之上,夙夜战栗,永惟百姓之急,未尝有忘焉。然而阴阳未调,三光晻昧。元元大困,流散道路,盗贼并兴。有司又长残贼,失牧民之术。是皆朕之不明,政有所亏。咎至于此,朕甚自耻。为民父母,若是之薄,谓百姓何。其大赦天下。夏六月,诏曰:间者连年不收,四方咸困。元元之民,劳于耕耘,又亡成功,困于饥馑,亡以相救。朕为民父母,德不能覆,而有其刑,甚自伤焉。其赦天下。
永光四年二月,赦天下。
《汉书·元帝本纪》:永光四年春二月,诏曰:朕承至尊之重,不能烛理百姓,娄〈娄读曰屡〉遭凶咎。加以边竟〈竟读曰境〉不安,师旅在外,赋敛转输,元元骚动,穷困亡聊,犯法抵罪。夫上失其道而绳下以深刑,朕甚痛之。其赦天下,所贷贫民勿收责。
建昭二年夏四月,赦天下。
《汉书·元帝本纪》云云。
建昭四年正月,以诛郅支单于告祠郊庙。赦天下。按《汉书·元帝本纪》云云。建昭五年三月,赦天下。
《汉书·元帝本纪》:建昭五年春三月,诏曰:盖闻明王之治国也,明好恶而定去就,崇敬让而民兴行,故法设而民不犯,令施而民从。今朕获保宗庙,兢兢业业,匪敢懈怠,德薄明晻,教化浅微。传不云乎。百姓有过,在予一人。其赦天下。
竟宁元年五月元帝崩六月己未,太子即皇帝位。七月,大赦天下。
《汉书·成帝本纪》云云。
成帝建始元年二月,赦天下。
《汉书·成帝本纪》:建始元年春二月,诏曰:乃者火灾降于祖庙,有星孛于东方,始正而亏,咎孰大焉。书云:惟先假王正厥事。群公孜孜,帅先百寮,辅朕不逮。崇宽大,长和睦,凡事恕己,毋行苛刻。其大赦天下,使得自新。
建始二年正月,赦奉郊县长安长陵,及中都官耐罪徒。
《汉书·成帝本纪》:建始二年春正月辛巳,上始郊祀长安南郊。诏曰:乃者徙泰畤、后土于南郊、北郊,朕亲饬躬,郊祀上帝。皇天报应,神光并见。三辅长无共张繇役之劳,赦奉郊县长安、长陵及中都官耐罪徒。减天下赋钱,算四十。
建始三年春三月,赦天下徒。赐孝弟力田爵二级。诸逋租赋所赈贷勿收。
《汉书·成帝本纪》云云。
河平元年四月,赦天下。
《汉书·成帝本纪》:河平元年夏四月己亥晦,日有蚀之,既。诏曰:朕获保宗庙,战战栗栗,未能奉称。传曰:男教不修,阳事不得,则日为之蚀。天著厥异,辜在朕躬。公卿大夫其勉悉心,以辅不逮。百寮各修其职,惇任仁人,退远残贼。陈朕过失,无有所讳。大赦天下。河平四年正月,赦天下徒。
《汉书·成帝本纪》:河平四年春正月,匈奴单于来朝。赦天下徒,赐孝悌力田爵二级,诸逋租赋所赈贷勿收。
阳朔元年二月丁未晦,日有蚀之。三月,赦天下徒。
阳朔二年春三月,大赦天下。
阳朔四年春二月,赦天下。
鸿嘉元年春二月壬午,行幸初陵,赦作徒。
鸿嘉三年夏四月,赦天下。
永始元年夏六月丙寅,立皇后赵氏。大赦天下。
按以上俱《汉书·成帝本纪》云云。
永始二年二月,诏勿收贫民赈贷。
《汉书·成帝本纪》:永始二年春二月乙酉晦,日有蚀之。诏曰:乃者,龙见于东莱,日有蚀之。天著变异,以显朕邮,朕甚惧焉。公卿申敕百寮,深思天诫,有可省减便安百姓者,条奏。所赈贷贫民,勿收。
永始四年正月,大赦天下。
《汉书·成帝本纪》:永始四年春正月,行幸甘泉,郊泰畤,神光降集紫殿。大赦天下。赐云阳吏民爵,女子百户牛酒,鳏寡孤独高年帛。
元延元年四月,赦天下。
《汉书·成帝本纪》:元延元年夏四月丁酉,无云有雷,声光耀耀,四面下至地,昏止。赦天下。
绥和元年春正月,大赦天下。
《汉书·成帝本纪》云云。
绥和二年三月,成帝崩。四月丙午,太子即皇帝位。大赦天下。
《汉书·哀帝本纪》云云。
哀帝建平元年春正月,赦天下。
《汉书·哀帝本纪》云云。
建平二年四月,赦天下。六月,赦天下。八月,诏以非赦令皆蠲除之。
《汉书·哀帝本纪》:建平二年夏四月,诏曰:汉家之制,推亲亲以显尊尊。定陶恭皇之号不宜复称定陶。尊恭皇太后曰帝太太后;恭皇后曰帝太后。立恭皇庙于京师。赦天下徒。六月,待诏夏贺良等言赤精子之谶,汉家历运中衰,当再受命,宜改元易号。诏曰:汉兴二百载,历数开元。皇天降非材之佑,汉国再获受命之符,朕之不德,曷敢不通。夫基事之元命,必与天下自新,其大赦天下。以建平二年为太初元将元年。号曰陈圣刘太平皇帝。漏刻以百二十为度。八月,诏曰:待诏夏贺良等建言改元易号,增益漏刻,可以永安国家。朕过听贺良等言,冀为海内获福,卒亡嘉应。皆违经背古,不合时宜。六月甲子制书,非赦令也,皆蠲除之。
元寿元年正月,大赦天下。
《汉书·哀帝本纪》:元寿元年春正月辛丑朔,日有蚀之。诏曰:朕获保宗庙,不明不敏,夙夜忧劳,未皇宁息。惟阴阳不调,元元不赡,未睹厥咎。娄敕公卿,庶几有望。至今有司执法,未得其中,或上暴虐,假埶获名,温良宽柔,陷于亡灭。是故残贼弥长,和睦日衰,百姓愁怨,靡所错躬。乃正月朔,日有蚀之,厥咎不远,在余一人。公卿大夫其各悉心勉帅百寮,敦任仁人,黜远残贼,期于安民。陈朕过失,无有所讳。其与将军、列侯、中二千石举贤良方正能直言者各一人。大赦天下。元寿二年九月,大赦天下。
《汉书·平帝本纪》:元寿二年六月,哀帝崩。九月辛酉,中山王即皇帝位,大赦天下。诏曰:夫赦令者,将与天下更始,诚欲令百姓改行絜己,全其性命也。往者有司多举奏赦前事,累增罪过,诛陷亡辜,殆非重信慎刑,洒心自新之意也。及选举者,其历职更事有名之士,则以为难保,废而弗举,甚谬于赦小过举贤才之义。诸有臧及内恶未发而荐举者,皆勿案验。令士厉精乡进,不以小疵妨大材。自今以来,有司无得陈赦前事置奏上。有不如诏书为亏恩,以不道论。定著令,布告天下,使明知之。
平帝元始元年夏五月丁巳朔,日有蚀之。大赦天下。秋九月,赦天下徒。
元始二年九月戊申晦,日有蚀之。赦天下徒。
元始四年春二月丁未,立皇后王氏,大赦天下。按以上俱《汉书·平帝本纪》云云。

后汉

光武建武元年六月己未,即皇帝位。改建元为建武,大赦天下。
《后汉书·光武本纪》云云。
建武二年三月乙未,大赦天下。六月戊戌,立贵人郭氏为皇后,子彊为皇太子,大赦天下。
《后汉书·光武本纪》云云。
建武三年春正月壬午,大赦天下。夏六月壬戌,大赦天下。
建武四年春正月甲申,大赦天下。
按以上俱《后汉书·光武本纪》云云。
建武五年二月,大赦。五月,诏罪非犯殊死勿案。按《后汉书·光武本纪》:建武五年春二月丙午,大赦天下。夏五月丙子,诏曰:久旱伤麦,秋种未下,朕甚忧之。将残吏未胜,狱多冤结,元元愁恨,感动天地乎。其令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见徒免为庶人。务进柔良,退贪酷,各正厥事焉。
建武六年五月,赦天水、陇西、安定、北地,及三辅殊死以下。九月,赦乐浪殊死以下。
《后汉书·光武本纪》:建武六年夏五月辛丑,诏曰:惟天水、陇西、安定、北地吏人为隗嚣所诖误者,又三辅遭难赤眉,有犯法不道者,自殊死以下,皆赦除之。九月庚子,赦乐浪谋反大逆殊死已下。
建武七年正月,诏罪非殊死勿案。四月,大赦天下。按《后汉书·光武本纪》:建武七年春正月丙申,诏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见徒免为庶民。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夏四月壬午,诏曰:比阴阳错谬,日月薄食。百姓有过,在予一人,大赦天下。
建武十八年秋七月壬戌,赦益州所部殊死已下。按《后汉书·光武本纪》云云。
建武二十二年九月,减死罪一等,徒皆弛解。
《后汉书·光武本纪》:建武二十二年秋九月戊辰,地震裂。制诏曰:日者地震,南阳尤甚。夫地者,任物至重,静而不动者也。而今震裂,咎在君上。鬼神不顺无德,灾殃将及吏人,朕甚惧焉。其令南阳勿输今年田租刍槁。遣谒者案行,其死罪系囚在戊辰以前,减死罪一等;徒皆弛解钳,衣丝絮。赐郡中居人压死者棺钱,人三千。其口赋逋税而庐宅尤破坏者,勿收责。建武二十四年春正月乙亥,大赦天下。
《后汉书·光武本纪》云云。
建武二十九年四月,令殊死以下减本罪一等。按《后汉书·光武本纪》:建武二十九年夏四月乙丑,诏令天下系囚自殊死已下及徒各减本罪一等,其馀赎罪输作各有差。
中元元年夏四月己卯,大赦天下。复嬴、博、梁父、奉高,勿出今年田租刍槁。改年为中元。
《后汉书·光武本纪》云云。
中元二年二月戊戌,明帝即皇帝位。四月丙辰,诏曰:朕承大运,继体守文,顾重天下,以元元为首。其施刑及郡国徒,在中元元年四月己卯赦前所犯而后捕系者,悉免其刑。又边人遭乱为内郡人妻,在己卯赦前,一切遣还边,恣其所乐。中二千石下至黄绶,贬秩赎论者,悉皆复秩还赎。
《后汉书·明帝本纪》云云。
明帝永平二年正月,诏自殊死以下谋反大逆,皆赦除之。
《后汉书·明帝本纪》:永平二年春正月辛未,宗祀光武皇帝于明堂,帝及公卿列侯始服冠冕、衣裳、玉佩、絇屦以行事。礼毕,登灵台。使尚书令持节诏骠骑将军、三公曰:今令月吉日,宗祀光武皇帝于明堂,以配五帝。礼备法物,乐和八音,咏祉福,舞功德,其班时令,敕群后。事毕,升灵台,望元气,吹时律,观物变。群寮藩辅,宗室子孙,众郡奉计,百蛮贡职,乌桓、濊貊咸来助祭,单于侍子、骨都侯亦皆陪位。斯固圣祖功德之所致也。朕以闇陋,奉承大业,亲执圭璧,恭祀天地。仰惟先帝受命中兴,拨乱反正,以宁天下,封泰山,建明堂,立辟雍,起灵台,恢弘大道,被之八极;而嗣子无成康之质,群臣无吕旦之谋,盥洗进爵,踧踖惟惭。素性顽鄙,临事益惧,故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其令天下自殊死已下,谋反大逆,皆赦除之。百僚师尹,其勉修厥职,顺行时令,敬若昊天,以绥兆人。
永平十年四月,大赦天下。
《后汉书·明帝本纪》:永平十年夏四月戊子,诏曰:昔岁五谷登衍,今兹蚕麦善收,其大赦天下。方盛夏长养之时,荡涤宿恶,以报农功。百姓勉务桑稼,以备灾害。吏敬厥职,无令愆堕。
永平十五年夏四月乙巳,大赦天下,其谋反大逆及诸不应宥者,皆赦除之。
《后汉书·明帝本纪》云云。
永平十八年秋八月壬子,章帝即皇帝位。冬十月丁未,大赦天下。
《后汉书·章帝本纪》云云。
章帝建初二年四月戊子,诏还坐楚、淮阳事徙者四百馀家,令归本郡。
《后汉书·章帝本纪》云云。
建初三年正月,赦天下。
《后汉书·章帝本纪》:建初三年春正月己酉,宗祀明堂。礼毕,登灵台,望云物。大赦天下。
元和元年八月,系囚减死罪一等。十二月,除禁锢。
《后汉书·章帝本纪》:元和元年秋八月癸酉,诏曰:朕道化不德,吏政失和,元元未谕,抵罪于下。寇贼争心不息,边野邑屋不修。永惟庶事,思稽厥衷,与凡百君子,共弘斯道。中心悠悠,将何以寄。其改建初九年为元和元年。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县;妻子自随,占著在所。其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以上,皆减本罪一等,输司寇作。亡命者赎,各有差。冬十二月壬子,诏曰:书云: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往者妖言大狱,所及广远,一人犯罪,禁至三属,莫得垂缨仕宦王朝。如有贤才而没齿无用,朕甚怜之,非所谓与之更始也。诸以前妖恶禁锢者,一皆蠲除之,以明弃咎之路,但不得在宿卫而已。
元和二年二月,大赦天下。
《后汉书·章帝本纪》:元和二年春二月丙辰,东巡狩。丙子,诏曰:朕巡狩岱宗,柴望山川,告祠明堂,以章先勋。其二王之后,先圣之裔,东后蕃卫,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百僚从臣,宗室众子,要荒四裔,沙漠之北,葱岭之西,冒耏之类,跋涉悬度,陵践阻绝,骏奔郊畤,咸来助祭。祖宗功德,延及朕躬。予一人空虚多疚,纂承尊明,盥洗享荐,惭愧祗慄。诗不云乎:君子如祉,乱庶遄已。历数既从,灵耀著明,亦欲与士大夫同心自新。其大赦天下。诸犯罪不当得赦者,皆除之。复博、奉高、嬴,无出今年田租、刍槁。
章和元年,诏系囚减死,戍金城。
《后汉书·章帝本纪》:章和元年夏四月丙子,令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诣金城戍。秋七月壬戌,诏曰:朕闻明君之德,启迪鸿化,缉熙康乂,光照六幽,讫惟人面,靡不率俾,仁风翔于海表,威霆行乎鬼区。然后敬恭明祀,膺五福之庆,获来仪之贶。朕以不德,受祖宗弘烈。乃者凤皇仍集,麒麟并臻,甘露宵降,嘉谷滋生,芝草之类,岁月不绝。朕夙夜祗畏上天,无以彰于先功。今改元和四年为章和元年。秋,令是月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其赐高年二人共布帛各二匹,以为醴酪。死罪囚犯法在丙子赦前而后捕系者,皆减死,勿笞,诣金城戍。九月壬子,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罪一等,诣金城戍;犯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已上,减罪一等,输司寇作。按《郭躬传》:躬家世掌法,务在宽平。章和元年,赦天下系囚在四月丙子以前减死罪一等,勿笞,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发觉者。躬上封事曰:圣恩所以减死罪使戍边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无虑万人,又自赦以来,捕得甚众,而诏令不及,皆当重论。伏惟天恩莫不荡宥,死罪已下并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独不沾泽。臣以为赦前犯死罪而系在赦后者,可皆勿笞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于边。肃宗善之,即下诏赦焉。
和帝永元二年春正月丁丑,大赦天下。
永元三年冬十二月庚辰,至自长安,减弛刑徒从驾者刑五月。
永元五年春正月乙亥,宗祀五帝于明堂,遂登灵台,望云物。大赦天下。永元六年秋七月,京师旱。诏中都官徒各除半刑,谪其未竟,五月以下皆免遣。
永元十一年春二月丙午,诏郡国中都官徒及笃癃老小女徒各除半刑,其未竟三月者,皆免归田里。夏四月丙寅,大赦天下。
永元十四年春三月戊辰,临辟雍飨射,大赦天下。
元兴元年夏四月庚午,大赦天下,改元元兴。宗室以罪绝者,悉复属籍。
按以上俱《后汉书·和帝本纪》云云。
殇帝延平元年五月,皇太后诏大赦天下。
《后汉书·殇帝本纪》:延平元年夏五月辛卯,皇太后诏曰:皇帝幼冲,承统鸿业,朕且权礼助佐听政,兢兢寅畏,不知所济。深惟至治之本,道化在前,刑罚在后。将稽中和,广施庆惠,与吏民更始。其大赦天下。自建武以来诸犯禁锢,诏书虽解,有司持重,多不奉行,其皆复为平民。
安帝永初元年春正月癸酉朔,大赦天下。夏六月丁卯,赦除诸羌相连结谋叛逆者罪。
永初三年春正月庚子,皇帝加元服。大赦天下。永初四年二月乙亥,诏建初以来,诸妖言它过坐徙边者,各归本郡;其没入官为奴婢者,免为庶人。三月戊子,杜陵园火。癸巳,郡国九地震,四月,司隶、豫、兖、徐、青、冀,六州蝗。丁丑,大赦天下。
永初五年闰三月丁酉,赦凉州河西四郡。
永初六年夏六月辛巳,大赦天下。
元初元年夏四月丁酉,大赦天下。
元初二年冬十月,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其吏人聚为盗贼,有悔过者,除其罪。
元初三年春三月丙辰,赦苍梧、郁林、合浦、南海吏人为贼所迫者。
元初四年春二月乙卯,大赦天下。
永宁元年夏四月丙寅,立皇子保为皇太子,改元永宁,大赦天下。建光元年春二月癸亥,大赦天下。秋七月己卯,改元建光,大赦天下。延光元年春三月丙午,改元延光。大赦天下。还徙者,复户邑属籍。
延光四年三月丁卯,帝崩。乙酉,北乡侯即皇帝位。夏六月乙巳,大赦天下。
按以上俱《后汉书·安帝本纪》云云。
顺帝永建元年正月,大赦天下。
《后汉书·顺帝本纪》:永建元年春正月甲寅,诏曰:先帝圣德,享祚未永,早弃鸿烈。奸慝缘间,人庶怨讟,上干和气,疫疠为灾。朕奉承大业,未能宁济。盖至理之本,稽弘德惠,荡涤宿恶,与人更始,其大赦天下。赐男子爵,人二级,为父后、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级,流民欲自占者一级;鳏、寡、孤、独、笃癃、贫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贞妇帛,人三匹。坐法当徙,勿徙;亡徒当传,勿传。宗室以罪绝,皆复属籍。其与阎显、江京等交通者,悉勿考。勉修厥职,以康我民。
永建四年正月,赦天下,复属籍还赎除禁锢。
《后汉书·顺帝本纪》:永建四年春正月丙寅,诏曰:朕托王公之上,涉道日寡,政失厥中,阴阳气隔,寇盗肆暴,庶狱弥繁,忧悴永叹,疢如疾首。诗云:君子如祉,乱庶遄已。三朝之曾,朔旦立春,嘉与海内洗心自新。其赦天下。从甲寅赦令已来复秩属籍,三年正月已来还赎。其阎显、江京等知识婚姻禁锢,一原除之。务崇宽和,敬顺时令,遵典去苛,以称朕意。
永建五年冬十月丙辰,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皆减罪一等,诣北地、上郡、安定戍。
《后汉书·顺帝本纪》云云。
阳嘉元年三月,大赦天下。九月,系囚减死一等亡命听赎。
《后汉书·顺帝本纪》:阳嘉元年春三月庚寅,帝临辟雍飨射,大赦天下,改元阳嘉。秋九月,诏郡国中都官系囚皆减死一等,亡命者赎,各有差。
阳嘉三年五月,大赦天下。
《后汉书·顺帝本纪》:阳嘉三年夏五月戊戌,制诏曰:昔我太宗,丕显之德,假于上下,俭以恤民,政致康乂。朕秉事不明,政失厥道,天地谴怒,大变仍见。春夏连旱,寇贼弥繁,元元被害,朕甚悯之。嘉与海内洗心更始。其大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谋反大逆诸犯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
永和元年春正月己巳,宗祀明堂,登灵台,改元永和,大赦天下。
永和四年夏四月戊午,大赦天下。赐民爵及粟帛各有差。
汉安元年春正月癸巳,宗祀明堂,大赦天下,改元汉安。
按以上俱《后汉书·顺帝本纪》云云。
建康元年四月,大赦天下。十一月,令罪囚减死一等。
《后汉书·顺帝本纪》:建康元年夏四月辛巳,立皇子炳为皇太子,改年建康,大赦天下。赐人爵各有差。按《冲帝本纪》:建康元年八月庚午,即皇帝位。冬十一月己酉,令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徙边;谋反大逆,不用此令。
冲帝永嘉元年正月,帝崩,建平侯即位。二月,大赦天下。
《后汉书·冲帝本纪》:永嘉元年春正月戊戌,帝崩于玉堂前殿。 按《质帝本纪》:冲帝崩,皇太后与梁冀定策禁中,丙辰,使冀,迎帝入南宫。丁巳,封为建平侯,其日即皇帝位。二月乙酉,大赦天下,赐人爵及粟帛各有差。还王侯所削户邑。
质帝本初元年六月丁巳,大赦天下,赐民爵及粟帛各有差。
《后汉书·质帝本纪》云云。
桓帝建和元年正月,赦天下。四月,减死罪一等。
《后汉书·桓帝本纪》:建和元年春正月戊午,大赦天下。赐吏更劳一岁;男子爵,人二级,为父后及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级;鳏、寡、孤、独、笃癃、贫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贞妇帛,人三匹。灾害所伤什四以上,勿收田租;其不满者,以实除之。夏四月丙午,诏郡国系囚减死罪一等,勿笞。惟谋反大逆,不用此书。
建和二年正月,赦天下。
《后汉书·桓帝本纪》:建和二年春正月甲子,皇帝加元服。庚午,大赦天下。
建和三年五月,诏自永建元年减死徙边者,悉归本郡。
《后汉书·桓帝本纪》:建和三年夏五月乙亥,诏曰:盖闻天生蒸民,不能相理,为之立君,使司牧之。君道得于下,则休祥著乎上;庶事失其序,则咎徵见乎象。间者,日食毁缺,阳光晦暗,朕祗惧潜思,匪遑启处。传不云乎:日食修德,月食修刑。昔孝章帝悯前世禁徙,故建初之元,并蒙恩泽,流徙者使还故郡,没入者免为庶民。先皇德政,可不务乎。其自永建元年迄于今岁,凡诸妖恶,支亲从坐,及吏民减死徙边者,悉归本郡;惟没入者不从此令。
和平元年春正月甲子,大赦大下,改元和平。冬十一月,减天下死罪一等,徙边戍。元嘉元年春正月癸酉,大赦天下,改元元嘉。永兴元年夏五月丙申,大赦天下,改元永兴。十一月丁丑,诏减天下死罪一等,徙边戍。
永兴二年春正月甲午,大赦天下。
永寿元年春正月戊申,大赦天下,改元永寿。
永寿三年春正月己未,大赦天下。
延熹元年夏六月戊寅,大赦天下,改元延熹。
延熹三年春正月丙申,大赦天下。
延熹四年夏六月,京兆、扶风及凉州地震。庚子,岱山及博尤来山并颓裂。己酉,大赦天下。
延熹六年春三月戊戌,大赦天下。
延熹八年春三月辛巳,大赦天下。
永康元年夏六月庚申,大赦天下,悉除党锢,改元永康。
按以上俱《后汉书·桓帝本纪》云云。
灵帝建宁元年春正月庚子,即皇帝位。改元建宁。二月庚午,谒高庙。辛未,谒世宗庙。大赦天下。赐民爵及帛各有差。
《后汉书·灵帝本纪》云云。
建宁二年春正月丁丑,大赦天下。
建宁四年春正月甲子,帝加元服,大赦天下。赐公卿以下各有差,惟党人不赦。
熹平元年夏五月己巳,大赦天下,改元熹平。
熹平二年春二月壬午,大赦天下。
熹平三年春二月己巳,大赦天下。
熹平四年五月丁卯,大赦天下。
熹平五年夏四月癸亥,大赦天下。使侍御史行诏狱亭部,理冤枉,原轻系,休囚徒。
熹平六年春正月辛巳,大赦天下。
光和元年春三月辛丑,大赦天下。
光和二年夏四月丁酉,大赦天下,诸党人禁锢小功以下皆除之。
光和三年春正月癸酉,大赦天下。
光和四年夏四月庚子,大赦天下。
光和五年春正月辛未,大赦天下。
光和六年春三月辛未,大赦天下。
中平元年三月壬子,大赦天下党人,还诸徙者,惟张角不赦。十二月己巳,大赦天下,改元中平。
中平三年春二月庚戌,大赦天下。
中平四年春正月己卯,大赦天下。
中平五年春正月丁酉,大赦天下。
按以上俱《后汉书·灵帝本纪》云云。
中平六年四月,大赦天下。八月,大赦天下。九月,大赦天下。
《后汉书·灵帝本纪》:中平六年夏四月丙辰,帝崩。戊午,皇子辩即皇帝位。大赦天下,改元为光熹。秋八月庚午,中常侍张让等复劫少帝、陈留王走小平津。尚书卢植追斩让等。帝与陈留王。辛未,还宫。大赦天下,改光熹为昭宁。九月甲戌,董卓废帝为弘农王。 按《献帝本纪》:中平六年四月,少帝即位,封帝为渤海王,徙封陈留王。九月甲戌,即皇帝位。大赦天下。改昭宁为永汉。
献帝初平元年春正月,山东州郡起兵以讨董卓。辛亥,大赦天下。
初平二年春正月辛丑,大赦天下。
初平三年春正月丁丑,大赦天下。夏五月丁酉,大赦天下。丁未,董卓部曲将李傕等反,攻京师。六月戊午,陷长安城。己未,大赦天下。
初平四年春正月甲寅朔,日有食之。丁卯,大赦天下。
兴平元年春正月辛酉,大赦天下。
兴平二年春正月癸丑,大赦天下。
建安元年春正月癸酉,郊祀上帝于安邑,大赦天下。七月甲子,车驾至洛阳。丁丑,郊祀上帝,大赦天下。
按以上俱《后汉书·献帝本纪》云云。
昭烈帝章武元年夏四月,大赦,改年。
《蜀志·先主传》云云。
后主建兴元年夏四月,先主殂于永安宫。五月,后主袭位于成都。大赦,改元。
《蜀志·后主传》云云。
建兴十二年秋八月,大赦。
延熙元年春正月,立皇后张氏。大赦,改元。
延熙六年冬十一月,大赦。
按以上俱《蜀志·后主传》云云。
延熙九年秋,大赦。
《蜀志·后主传》云云。 按《孟光传》:光字孝裕。后主践阼,为符节令、屯骑校尉、长乐少府,迁大司农。延熙九年秋,大赦,光于众中责大将军费袆曰:夫赦者,偏枯之物,非明世所宜有也。衰弊穷极,必不得已,然后乃可权而行之耳。今主上仁贤,百僚称职,有何旦夕之危,倒悬之急,而数施非常之恩,以惠奸宄之恶乎。又鹰隼始击,而更原宥有罪,上犯天时,下违人理。老夫耄朽,不达治体,窃谓斯法难以经久,岂具瞻之高美所望于明德哉。袆但顾谢踧踖而已。
延熙十二年夏四月,大赦。
延熙十四年冬,大赦。
延熙十七年春正月,大赦。
延熙十九年,立子瓒为新平王。大赦。
延熙二十年,大赦。
景耀元年,史官言景星见,于是大赦,改年。
景耀四年冬十月,大赦。
景耀六年夏,大赦。改元为炎兴。
按以上俱《蜀志·后主传》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