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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庐先生文集卷之七
草庐先生文集卷之七 第 x 页
草庐先生文集卷之七
 礼辨
  
草庐先生文集卷之七 第 154H 页
庚子说(赴国练在京时。有许掌令穆上疏。请行三年诸公问其说。书以示之。)
仪礼丧服斩衰章父为长子注。立适以长。疏欲见嫡妻所生皆名适子。第一子死。则取嫡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
 按嫡妻所生皆名适子云者。谓嫡妻之子也。非宗统正适之谓也。第一子死云者。殇大功条。公为适子之长殇中殇。不得著代而入大功者也。取嫡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云者。言第一子之不受重者死。则取第二长者当立为后。而惟嫡妻所生者。为服三年。若妾之所生。则虽立为后。而不得为三年云尔。(殇大功一段。初以废疾他故言之。后考本文。改之如此。)
大功条。公为适子之长殇中殇。注。公。君也。不降适殇者。重适也。适子成人斩衰。今为殇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
 按不得传重。故不为三年也。
疏。立庶子为后。
 按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疏。庶子者。妾子之称。
 妻所生第二子皆谓之庶子者。别于正适。远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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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例看。
 夫正适一而已。适子殇死者不得为正适。不得为三年。然后其升而为后者为正适。而为应服三年者也。若适子死而既为正适之服三年。则其后升而为适者。虽嫡妻所生。是庶子为后者也。不当复为三年也。何者。盖非本适故也。若如许宪之说。则设有公大夫士嫡妻所生者累十。而第一者死。为服三年。第二者死。为服三年。不幸而第三死。第四死。第五六死。皆可为之服三年耶。似无是理。疏曰。庶子。妾子之号。嫡妻所生第二者是众子。今同名庶子。远别于长子。故与妾子同号。据此。适子死而既为之三年服。则其后以第二长者升为适者。虽嫡妻所生。岂不为庶子为后者耶。然则疏云嫡妻所生皆名适子。第一子死也。则取嫡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此说何谓也。盖第一子死也云者。所谓公为适子之长殇中殇。不得著代而入大功者也。取嫡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云者。言第一子之不受重者死。则取第二长者当立为后。而惟嫡妻所生者。为应服三年云尔。盖明其妾之所生则虽立为后。而不得为应服三年者
草庐先生文集卷之七 第 155H 页
也。(升为适三乎。出丧礼备要不杖期条。)妄以浅见手画为图。譬之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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삽화 새창열기
  
(公为适子之长殇中殇。不得著代而入大功者也。取嫡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应服三年者。)
 
草庐先生文集卷之七 第 1L 页
삽화 새창열기
  
(殇死上同妾之所生则虽立之为后。不得为三年。)
 
草庐先生文集卷之七 第 2L 页
삽화 새창열기
  
(适子死而服三年之后正统绝者。立庶子为后而传重者虽嫡妻所生。不得为三年者。)
 或曰。此则论长子将代己承重者之服也。若帝王家则大统为重。虽以支子入承。而太上皇母后在。则为嗣君之丧。当服三年。此说果是。则虽以兄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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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以叔继侄。毋论正体非正体。皆可为三年服矣。然此不见于经文。诸侯之礼。未之学也。无于礼者之礼。不敢妄为之说。(或曰者。炭洞之说也。)
 庚子献议(见献议条)
  
(时元相国斗杓上劄。请更收诸议以定 大妃之服。故亦参收议。)
甲寅说(都慎徵疏后待罪全义飞庵寺。士友多有礼说问者。作此说欲以示之。而送僧往复于水原万仪寺尤庵待罪所。则尤庵自笔添足八九十字以还。)
或问丧服斩衰父为长子疏。第一子死则取嫡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云云。所谓第一子死者。是父为三年者耶。曰否。此是适子之殇死。不得著代。
草庐先生文集卷之七 第 155L 页
而入大功者也。(自适子殇死至大功者也十五字。尤庵添入。)何以知其然也。不受重者。父不为三年也。若为三年。则是受重者也。既曰嫡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则所谓第一子不受重。而父不为三年者。可知也。盖不曰长子死。而必曰第一子云云。是殇死不成为长子之明验也。且曰第二足矣。又必曰长者何也。是必待第二子成长而后立之之意也。此与本色长者不待立而立者有间矣。(自盖不曰至有间矣六十九字尤庵添入。)或又问曰。适子将所传重而死。父既为三年之后。嫡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为适子。则如之何。曰。此礼家所谓立庶子为后者也。盖嫡妻所生第二长者。同名庶子。礼有明文可考也。然则庶子为后者死。父母何服耶。曰。所谓父不得为三年有四种。其一立庶子为后是也。或又问曰。然则立庶子为后者。称以庶子耶。适子耶。曰。立庶子者。据初而言。今既传重。则是适子也。故以旁支入继大统者。程子谓之适子也。(程子代彭思永上英宗劄曰。仁宗陛下之皇考。陛下。仁宗之适子也。)盖古今帝王家以旁支入承大统者。不可胜记。若已入继大统之后则是大统也。岂复有称以旁支之旧号乎。特以初出于旁支而非是适。适直统。故父母服周。盖天子诸侯绝旁周。而此则立为后。故服周
草庐先生文集卷之七 第 156H 页
与众子异。但无加崇耳。或又问曰。适子之死。父母为之三年。其后立庶子为后。而若有适子之妻死。则其服如何。曰。此正所谓适妇不为舅后者小功。庶妇之服也。或又问曰。立庶子为后之后其妇死。舅姑服之如何。曰。正所谓舅姑于妇将所传重者非适。服之如庶妇也。或又问曰。立庶子为后之后。其妻称以适妇耶。庶妇耶。曰。所谓舅姑于妇将所传重非适云者。亦据初而言。故注曰。服之如庶妇也。既曰如之。则是为适妇而服如庶妇。可知也。若是庶子庶妇则又谁如之。然本色庶。故其服如此。或又问曰。今日宗统适统尊卑之说及 大王大妃千秋之后。适孙妇谁使当之。服制难定之说何如。曰。此皆不深考乎礼家之说。而急于攻人者之言也。盖勿论今日之服制。凡以旁支而入承大统者。其宗皆以为卑夷耶。若必三年服然后其宗尊。其传重。则礼经已不言正体之分。而注疏家亦无适适之说与四种之论久矣。且为人后者若子。礼经明矣。况立庶子为后。夫岂有他义哉。异日服制之论。与夷宗之说相为表里。皆不足道也。或又有疑其立庶子为后为适子之说者。余解之曰。汤武以诸侯而为天子。则是天子也。复谓之诸侯乎。(以明 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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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升为适之后。不可以 凤林大君称号。而其服则以次适论而应服期者也。)惟知此义。则彼之所论宗统适统异日服制难定之说。将不攻而自破矣。
  所證诸书录之于左
 丧服父为长子三年注。亦言立适以长。疏嫡妻所生。皆名适子。第一子死。则取嫡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
 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注。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疏。以其父祖适适相承于上。已又是适承之于后。故云正体于上云。又乃将传重者为宗庙主。乃得为长子三年也。
 疏曰。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一则正体不得传重。谓适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二则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四则正而不体。立适孙为后是也。公为嫡子之殇。大夫为适子之殇。疏曰。公为适子。大夫为适子。皆是正统。成人斩衰。今为殇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
 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注。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
草庐先生文集卷之七 第 157H 页
也。言庶者。远别之也。疏。庶子。妾子之号。嫡妻所生第二者是众子。今同名庶子。远别于长子。故与妾子同号也。
 传曰。有适子无适孙。注。周之道。适子死。立适孙。将上为祖后者也。长子在则皆为庶孙耳。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则皆期也。疏云周道者。以殷道适子死。弟乃当先立。与此不同也。小记。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注。谓夫有废疾若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
 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所传重者非适。服之皆如庶子庶妇也。疏将所传重非适者。为无适子。以庶子传重及养他子为后者也。
 丧服图式。范宣曰。庶孙之异于适者。但父不为之三年。祖不为之周。而孙服父祖。不得殊也。
 通典。庾蔚之曰。天子诸侯绝旁周。今拜庶子为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既非正适。但无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为后。不得全与适同。庶名何由得去。已服祖曾适不异。是与适同者也。祖曾为服无加崇。是与适异者也。天子诸侯大夫不以尊降。又与众子不同矣。
 
草庐先生文集卷之七 第 157L 页
程子代彭思永上英宗劄曰。仁宗。陛下之皇考也。陛下。仁宗之适子也。(以明服则虽周。而庶子升为适。则立为适子之义无疑矣。与尤庵书曰。李别坐来传手札。承领示谕。慰甚。此中静寂无他挠。亦恩赐也。今日礼说。少辈多有问者。不能一一口答。略书大意而示之。并此呈禀。幸斤教。)
 
(尤庵答书曰。才因云举奉答矣。复奉耑书。欣荷无已。礼说谨悉。曾见野史。己卯乙巳党祸后。人以小学近思。为杀人之物。今日礼经又如此矣。执事乃敢于杀人耶。好笑。谨修数句而奉还耳。)
丙辰说(浮谤之后。金西浦万重。求见礼说。故并将庚子甲寅说誊示。而更加语录。以明其意。)
 仪礼。周公所作。所谓经也。
 传。子夏所作。
 
注。汉郑玄所作。所以释经也。
 疏。唐贾逵所作。所以释注也。
仪礼。丧服斩衰父为长子注。不言适子。通上下也。亦言立适以长。
 或问父为长子斩衰三年。何也。曰。唐虞禅。夏后殷周继。继非德衰也。韩文公所谓前定未争。是也。盖天之生圣人不数。禹不可待汤于四百年而后传。则其所以与子者亦天也。然夏殷兄弟相继立。外丙仲壬。可见也。至周世愈下。周公制礼。其虑患也尤深。故始立宗法。惟第一长子得嗣为后。他兄弟
草庐先生文集卷之七 第 158H 页
不得与焉。是故。父为子本服期。而长子死则为之斩衰。所以别于众子而加崇焉耳。盖父母之丧。天地已易。四时已变。一期可除。而倍之再期者。礼以为加隆也。子之于父母。三年犹曰加隆。则父母之于子。为三年服。不已重乎。周公宗法。以长子为重。故其服之如此其重也。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传重。亦言其别于众子也。若众子则天子诸侯绝旁周。故不服也。以庶子而立为后。则服其本服期。亦异于凡众子矣。然服其本服而已。无所加崇焉。则周公严宗法之意。亦在其中矣。
 
或又问曰。注不言适子。通上下也。亦言立适以长。何谓也。曰。疏所谓适子之号。惟据大夫士。不通天子诸侯。若言太子则亦不通上下。言长子通上下是也。亦言立适以长者。周公宗法。立适必以长也。盖曰立适。则以见嫡妻所生当立。而妾之所生不得立也。盖曰以长。则嫡所生第一长者当立。而第二以下不得立也。郑注之意。以为圣人立言。长子二字。兼包数义云尔。或又问曰。然则疏所谓第一子死。取嫡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者何也。曰。郑氏直解经文而已。未及乎他义也。此恐贾
草庐先生文集卷之七 第 158L 页
氏推演经传之馀意。而别为一说欤。(更考之。郑注所谓立适之适。乃适统之适。非嫡妾之嫡也。然立适必以嫡妻所生第一长者立之。应服三年。虽庶长不得立。若无嫡子而妾所生。虽立之不得三年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传重也。注曰。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疏曰。以其父祖适适相承于上。已又是适承之于后。故云正体于上。又乃将传重者为宗庙主。
 或问正体于上。又乃将传重也者。何谓也。其曰正体于上者。所以明夫前所立适者必以长也。其曰又乃将传重者。所以明夫后所传重者亦必以长也。惟此可以父为之斩衰。母为之齐衰也。○或又问。此太子将传重者之服也。犹为之斩衰三年。则子为天子诸侯而死。则又何加焉。曰。然无以加矣。是以。知其为天子诸侯而死者。其服与为太子服同也。(见下条)
齐衰母为长子注。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疏子为母服齐衰。母为之不得过于子为己也。又曰。不问夫之在否。皆三年。
 或问长子将传重者死。而母为齐衰三年。则子为天子诸侯而死者。如之何。曰。子为母服齐衰。母为
草庐先生文集卷之七 第 159H 页
之不得过于子之为己也。则为太子。为天子。为诸侯。皆子也。故不异也。若有以异则礼经已言之矣。且以疏说观之。既曰不问夫之在否。则夫在子固为太子矣。夫不在则子已为君矣。子为君而服之无所加者。可知也。为长子其服如此。立庶子为后者。当为期年而无所加者。可知也。骊江谓母为子当服斩衰者误矣。
斩衰父为长子疏。第一子死则取嫡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
 或问此所谓第一子死者。是父为之服三年者耶。曰否。此是殇大功条。适子殇死。不得著代。而入大功者也。何以知其然也。适子死而有子者。父为之三年也。父为之三年。则其有子可知也。有子则初无第二者立之之事矣。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则其第一子死而不为三年者明矣。或又问曰。适子死。父既为之三年。后其子死。或以他故废。而取适子之同母弟第二长者立之。则如何。曰。周公严立宗法。适适传重者。天地之常经也。适子或适子之子有他故废之。而立庶子为后者。圣人之大权也。经固可以守也。权而得中亦经也。若有经而无权。
草庐先生文集卷之七 第 159L 页
则周之季历。不得继太王之统矣。武王亦不得夺伯邑考之适矣。然泰伯之不立。伯邑考之见夺。又非天地之常经也。圣人语常而不语变。故礼经为长子三年者。亦定为常制而已。立庶子为后者。变也非常也。然以兄弟之伦言之。则第一为长。第二其次也。以继体之统言之。则以庶子而升为适者亦适也。以庶子而升为适者之死也。虽适也非本色也。父母为之服期。依本服也。不复为之加崇。盖亦所以别于长子也。是故。长子也众子也。其传重一也。其为宗庙主同也。而其所以为服则异。亦别嫌防微之意也。大槩立庶子为后。圣人之大权也。故有 仁祖之心。而无 孝宗之德。则不可行也。有 孝宗之德。而无 仁祖之心。则亦不可行也。若如时人之论。无所分别而立之。皆名长子。则其弊又将如何。或又问曰。诸人之说何如。曰。诸说甚多。不可胜记。然其大槩。涟川则以为疏所谓第一子死。取嫡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恰似今日事。 昭显之丧。 仁祖大王虽已为长子之服。而其子以他故见废。 孝宗大王以次适立之。正所谓亦名长子也。故从疏说。 大妃当服长子
草庐先生文集卷之七 第 160H 页
服齐衰三年云。尤庵则以为所谓第一子死者。是殇死不著代入大功。而父母不为之三年者也。今 昭显之丧。 仁祖大王已为三年之服。其后 昭显之子以他故废之。统则已绝于彼矣。但 昭显以天伦言之。则长子之名犹在。 孝宗大王不害为次子。次子即礼家所谓庶子也。立庶子为后之服期年。则当从此礼。为庶子服期年云。盖通典所谓立庶子为太子者。谓之适子而应服期也。其间炭洞(权諰)以为礼无为长子三年之文则已。有则凡继体为君者。无论适庶长幼。其父母当服三年。骊江(尹鑴)以为子为天子诸侯。则无论适庶长幼。太后当为君服斩衰三年。海南(尹善道)上疏攻尤庵。而有假世子摄皇帝之语。 上命安置善道。炭洞上疏救海南。抱川(赵絅)亦上疏救海南。而有为 孝宗左袒之语。同春与尤庵与鄙论同。而骊论则背驰子无臣母之义。不可说也。至于无论长子庶子为君则父母皆当为长子服三年。则炭洞自谓义起也。礼无明文。亦不可说也。惟是涟论。出于疏家之说。乍看似与今日之事正相类。而反复上下之文。则疏家之说。段段皆有着落。其所指之意与涟论大
草庐先生文集卷之七 第 160L 页
不同矣。尤论正得周公宗法之本意也。
传曰。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注。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言庶者。远别之也。疏曰。凡得为父后者是适子。其弟则是庶子。云庶者远别之也者。庶子。妾子之号。嫡妻所生第二长者是众子。今同名庶子。远别于长子。故与妾子同号也。
 此注疏家正释周公立宗法所以防微之意也。是时成王幼。周公摄政。管叔蔡叔。据夏殷兄弟继立故事。以为流言。而管叔自以周公之兄。亦有觊觎之心矣。(见诗书注)周公宗法。自嫡妻所生第二以下同名庶子。所以远别于长子者。其意可谓深远矣。
传。将所传重也。疏。虽承重不得为三年有四种。一则正体不得传重。谓适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二则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四则正而不体。立适孙为后是也。
 此所谓庶子庶孙。皆通嫡妻所生第二以下及妾之所生而言也。或问曰。上文父为长子疏。既曰嫡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则嫡妻所生。通谓之适。虽第三第四以下。皆当为适子也。故后凡言庶子者。皆谓妾之所生也。涟论不为无据。是如
草庐先生文集卷之七 第 161H 页
何。曰。周公立宗法之意。本不如是也。加崇长子之服三年。以别于众子。而众子同名妾子者。恐有争之之端也。其所以防微之意岂独在于妾之所生。而其于嫡妻之所生第二以下。不复为之远别乎。是故。凡言庶子者。通嫡妻所生第二以下及妾之所生而言之也。若如涟论。则传所谓庶子。亦妾之所生也。所谓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者。惟妾子为然。嫡妻所生第二以下。皆得为为长子三年也。其可乎哉。贾氏于经父为长子三年条。以谓嫡妻所生皆名适子。又于传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条。以为嫡妻所生第二以下同名庶子。其所以为说者。一章之内。首尾衡决全。不成说话。亦不成义理矣。然徐究其旨。则两说皆有着落。可以通看矣。盖第一者殇死不受重。而取嫡妻所生立之。然嫡妻所生。通谓之适也。虽通谓之适。而必取其第二长者立之。其第三以下不得与焉。以其第一子殇死。无复有世子。故其第二嫡弟立之。亦名长子。无所嫌故也。若第三以下。皆当为庶子也。此非经传之说。然亦犹有宗法之意在也。○伊川先生撰太中家传曰。公男六人。长曰应昌。次曰天锡。皆幼亡。次曰颢。
草庐先生文集卷之七 第 161L 页
某官。先公五年卒。次颐也。次韩奴。次蛮奴。皆幼亡。公年八十丧长子。以理自处。无过哀也。见二程全书。明道二兄皆幼亡。故称以长子。此可为第一子殇死。第二子立之。亦名长子之證也。
丧服为长子注。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大夫则谓之庶子。
 此亦可见长子之弟。大夫以上谓之庶子也。谓之庶子者。所以远别也。则今之议者以为庶子皆是妾子云者。非周公之意也。
贾疏。嫡妻所生。皆名适子。
 
又有问者曰。以贾疏此说观之。涟川之言。不为非矣。如之何。曰然。如所谓有大宗而无小宗皆适之类。是嫡妻所生。皆名适子者也。如所谓庶兄微子之类。是庶子本妾子之号者也。然自周公立宗法之后。大夫以上诸侯天子。则适子之弟。所以远别而谓之庶子矣。故凡传记所言。当嫡妾之说。则以嫡妻所生谓之适子。妾之所生谓之庶子也。当长庶之说。则嫡妻所生第一子。谓之长子。其第二以下。皆谓之庶子也。其言之各有所指。不可以此而废彼。亦不可以彼而废此也。涟川眩聪之言。不通
草庐先生文集卷之七 第 162H 页
之论也。然彼岂皆懵然于礼家之文字者哉。虽知其义之如此。而倡为妾子之说。以惑上下。则不可以口舌争。奈何。
贾疏。立庶子为后。
 此太子无后而死。则立其弟为后。及元无嫡妻之所生。而取妾子立而为后者也。○我 孝庙大王。以上圣之姿。受 仁祖之命。升之为正嗣。名正而事顺矣。然设使以王子君而入承大统。其授受之正。宗统之真。复何如哉。盖古今帝王家立妾子为后。亦不可胜记。若以妾子为后。则虽涟川之论。不得谓之服三年矣。不为服三年。则其宗可谓之夷。而其统亦可谓之乱乎。是故父母为子之服。或依本服期年。或加崇三年。初不系于宗统之尊卑矣。为此尊卑之说者。不亦险诐之甚乎。或又问曰。或曰。此礼元非系国家存亡。当初礼官合群议。从其长取旨于 上。举而行之而已。汉文帝短丧。犹能平治天下。况于此礼乎。不必争也。是如何。曰然。有是说也。然亦不得已之言也。礼存国存。礼亡国亡。礼之于国家。固其大矣。然尤公之所以为是说者。特以明夫周公宗法之意也。夏殷则无此议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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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以周公宗法之意观之。则所以虑患也至矣。以此防民。民犹有殄臂者矣。 孝宗大王。以 仁考之命。继 仁考之统。朱子所谓太王之立李历非邪心也。王季受之而不为贪也。然 孝宗大王之心。以为我 先王之众子也。礼家所谓庶子也。若死而为服。则 母后之当服期。不若昭显之加崇。则犹有周公宗法之意也。若如涟川之论。则嫡弟以下虽十人。皆曰我则王之同母弟也。礼家所谓嫡妻所生。皆名适子。立之亦名长子者也。则无乃启后世篡夺之心乎。非周公所以防微之意也。如之何如之何。
殇大功条。公为适子之长殇中殇。大夫为适子之长殇中殇注曰。不降适殇。重适也。疏曰。公为适子。大夫为适子。皆是正统。成人斩衰。今为殇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
 尤庵以为父为长子疏所谓第一子死者。正是殇死。不得著代入大功者也。盖十九为长殇。二十而冠。冠著代也。然则著代然后承适矣。此谓之适子。以将传重而言也。
传。有适子无适孙。注曰。周之道。适子死则立适孙。长
草庐先生文集卷之七 第 163H 页
子在则皆为庶孙耳。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则皆期也。疏曰。云周道者。以其殷道适子死。弟乃当先立。与此不同也。云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者。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适。及将传重者非适。服之皆如庶子庶妇。
 殷道适子死。弟乃当先立。此周公摄政之日。管,蔡之所以为流言而惑众也。此管叔以周公之兄而所以有觊觎之心也。此周公始立宗法。加崇长子之服。以别于众子。而嫡妻所生第二以下。同名庶子。所以别嫌防微之意也。其曰适子死则立适孙。长子在则皆为庶孙者。盖谓长子在则适孙皆谓之庶孙云尔。此嫡妻所生亦谓之庶之一證也。若如涟论。则郑氏于此当曰。凡父于将为后者。非嫡妻所生则皆期也。而乃曰非长子则皆期也。然则长子一人外以下。虽立之为后。皆期也。此非立庶子为后者耶。是以。知所谓凡父于将为后者。通嫡妻及妾之所生而言之也。或问曰。疏所谓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适。及将传重者非适云者。是谓将不传重于嫡妻之所生。而传重于妾之所生也。又所谓将传重者非适云者。亦谓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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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生也。涟论不为非耶。曰。不然。疏所以释经也。经曰。有适子无适孙。注。曰长子在则皆为庶孙。又曰。父于将为后。非长子。皆期也。疏所谓嫡者。经文之适子也。注之长子也。非嫡妾之嫡也。涟川之论。何足道哉。然疏以为将传重者非适。服之皆如庶子庶妇。则所谓非适者。亦据初而言。若升而为适之后犹谓之庶。则自是庶也。又谁如之。是以。知升而为适则亦适也。或又问曰。郑注曰。父母之于子。舅姑之于妇。将不传重于适。及将传重者非适。服之皆如庶子庶孙也。若如所谕。则以庶子立而为后。所谓非适者。据初而言。既升而为适则亦适也。是故。谓之如庶子庶妇。若以庶而升为适之后。不谓之适子适妇。则自是庶也。又谁如之。其所以发明如字之义明且尽矣。然郑氏于将不传重者。亦曰如庶子庶妇。所论之说。于此有所不通矣。如之何。曰。皆是也。经为庶妇条注曰。夫将不受重者。以此观之。适妇之不为舅后者。经直曰庶妇。注曰小功庶妇之服是也。然注又曰。如庶妇云者。盖以适妇而为庶妇。故所以明其以适而服之如庶之意也。是故。以适妇而为庶妇者。服之如庶妇也。以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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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妇而升为适子适妇者。服之亦如庶子庶妇也。
礼记。王者立四庙。庶子王亦如之。注。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为王者。小注陆氏曰。若汉之光武。复有天下。既复七庙。则其高曾祖祢。当别立庙祀之。故曰庶子王亦如之。若孝文继孝惠。虽非适子。其承祭祀。不言可知。
 或问曰。礼既有庶子王之名。则凡以庶子而为王者。仍称庶子王。恐不悖于礼意也。如何。曰然。庶子王者。注之所谓庶子立为王也。其所谓庶子者。亦据初而言。既为王则适统在于此。亦可谓之适子也。史称立庶子为太子者多矣。既曰为太子。则太子者非适子之谓乎。故程子谓英宗为仁宗之适子。其定论不可违也。陆氏称光武,孝文为庶子王。然是岂谓汉家之适统不在于光武,孝文乎。其曰虽非适子云者。恐亦皆据初而言耳。盖庶子王者。以立四庙承祭祀而言也。英宗谓之适子者。以适统传重而言也。两说各有攸主。不相悖也。
丧服适妇大功传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适也。疏曰。父母为适子三年。今为适妇。直加于庶妇一等。
 古者妇为舅姑期年。故舅姑于适妇大功。至宋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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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浦。奏妇为舅姑三年。则舅姑于适妇期年。于庶妇大功。适妇加于庶妇一等。亦重适之意也。
丧服庶妇小功注曰。夫将不传重者。疏曰。小记注云。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则其舅姑皆为其妇小功。则亦兼此妇也。
 世子有废疾不可立。则其妇死。服之如庶妇也。庶子立。则其妇死。服之亦如庶妇也。
小记。适妇不为舅后者姑为之小功注。谓夫有废疾若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适。及将传重者非适。服之皆如庶子庶妇也。疏曰。将所传重非适者。为无适子。以庶子传重及养他子为后者也。
 所谓适妇者。亦据初而言也。不为舅后则姑为之小功。庶妇之服也。今于 昭显之丧。 仁祖大王。虽已为长子之服。然至于昭显之子废。则统已绝矣。设使昭显之嫔。虽无故而死。与夫死而无子者同。是庶妇之服也。不可复为适妇也。至于将所传重者非适。及养他子为后者。皆如庶子之服。然其宗统。则自尊也。古今帝王家。若此类者甚多。其皆应服期年者。而未闻宗统之卑夷也。今之言者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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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妃不服 孝宗大王服三年。则宗夷而统乱。不亦异乎。
丧服传曰。凡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疏曰。谓诸侯死。凡与诸侯有五属之亲。皆服斩衰也。俱为诸侯则为依本服。
 骊江据此五属之亲皆服斩衰之文。以为 孝宗大王之丧。 大妃当服君服斩衰。是谓父母在五属之中也。不是甚矣。五属谓旁亲也。盖伯叔父及兄弟。在平日以君称之。以臣自称之。其君之丧也。宜为君服无疑也。礼曰。俱为诸侯则为依本服。尊同故也。况父母之于子。不谓之尊同。而可为君臣之服乎。骊江臣母之说行。其弊有不可言者矣。不可不卞。
通典。天子立庶子为太子薨服议。庾蔚之曰。天子诸侯绝旁期。今拜庶子为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既非正适。但无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为后。不得全与适同。庶名何由得去。已服祖曾适不异。是与适同者也。祖曾为服无加崇。是与适异者也。天子诸侯不以尊降。又与众子不同矣。
 此亦言立庶子为太子。其死也服其本服之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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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诸侯绝旁周。而此则庶子立为太子。故不以己之尊而降之。又与众子不同矣。但非正适。故只服本服而无加崇也。然已服祖曾则与适同也者。与范宣之论同义。其曰庶名何由得去者。言虽立为后。而庶名犹在也。或问曰。以此观之。庶子虽升为适。而可谓之庶子。不可谓之适子也。曰不然。蔚之之言。乍看似未晓。然既曰立庶子为太子。则太子非适子之谓乎。又曰庶名何由得去。则盖谓以庶子而升为适者。虽升为适。而以庶子为后之名。终不得去。故父母为庶子之服。不得全与适同矣。是以。周之季历。虽继太王之适统。而至于追王之后。李名亦不改也。若以为季历以季之故。不得为太王之适嗣。则周之继统谓之中绝。可乎。是故以兄弟之伦。则第一为长。第二为仲。又其次为叔为季也。以继体之统。则适子固为适也。以庶子而升为适者。亦可谓之适也。是故。程子以旁支入继大统者。谓之适子也。
丧服图式曰。天子诸侯绝旁周。尊同则不降。正统之期不降。众子绝而不服。
 尊同则不降。谓伯叔父昆弟之同为诸侯者。姑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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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之嫁于诸侯者也。尊同则服其本服也。若太后之于子之为天子诸侯者。非尊同乎。尊同故服其本服。而太子则特为之加崇者。以其别于众子也。非为其子贵为天子诸侯也。若曰为其贵也。则庶子之为天子诸侯亦不贵乎。而为之期年。骊江所谓 大妃于 孝庙当服君服者。可谓误矣。
图式又曰。范宣曰。礼为祖后者三年。庶孙之异于适者。但父不为之三年。祖不为之周。而孙服父祖。不得殊也。
 此言适孙为祖后者为祖三年。以庶孙而升为祖后者。为祖亦三年也。但以庶孙而升为适。则祖不为之周。而孙服其祖。与适孙不殊而服三年也。今之议者。以为 大妃若于 孝庙服庶子之服。则是无适子也。异日 大王大妃千秋之后。适孙妇之服。谁使当之云云。凡养他子为后者。礼以为所后者之父祖若子也。况以众子而升为适乎。此则盖不考乎孙服祖不得殊之文。而急于攻人者之言也。
程子代彭中丞思永上英宗劄曰。窃以濮王之生陛下。而仁宗皇帝以陛下为嗣。承祖宗大统。则仁庙。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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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之皇考。陛下仁庙之适子也。见文集。
 按仁宗既连失褒,豫,鄂三王。遂更无皇子。英宗在濮王丧。已判宗正。既而立为皇子。英宗即位之后。程子代彭中丞劄曰。仁宗。陛下之皇考。陛下。仁宗之适子。盖帝王之统。直上直下。经天地亘万古而不容贰者也。是以。虽以兄继弟。以叔继侄。皆以适统为重。春秋隮闵公于僖公。传曰。不先父食是也。英宗则礼家所谓养他子为后者也。若论其服则父母应服期年。而犹曰适子者。程子之定论也。
宋光宗以第三子立为太子。而朱子称宁宗以世适。
 
按立支庶为后者。不但程子谓之适子。朱子说亦如此。
丧礼备要。不杖期条。为庶孙升。为适孙降。
 按鄙人庚子说升为适三字。盖出于此。
秦史始皇记。立楚为适嗣。又曰。不韦说夫人曰。不以繁华时蚤自结于诸子中贤孝。举以为适。
 按立庶子谓之适子。不但程朱有定论也。史记之言亦如此也。
汉史文帝纪曰。元年。有司请早建太子曰。豫建太子所以重宗庙。今子启最长纯厚。请建以为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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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太子者。适子之称也。虽长子。必建以为太子。然后承适统而为适子也。盖长子与太子之名义不同。以兄弟之序而谓之长子。以适统之传而谓之太子也。海尹曰。庶子立为太子则亦名长子之说。非也。或曰。庶子虽升为适而不可谓之适子者。亦非也。
通典曰。圣庶夺适。
 此谓武王也。圣者。圣人也。庶者。文王之庶子也。夺适者。夺伯邑考之适也。夫武王。后妃之子也。伯邑考之同母弟也。而犹称庶者。礼家所谓嫡妻所生第二长者。同名庶子者也。然所谓庶者。亦据初而言。既已夺适。则是适子也。若曰。武王为世子为太子。而适犹在于伯邑考。则武王之所夺者何物也。是以。家无二适也。武王未夺之前。适在于伯邑考也。既夺之后。适在于武王也。今 昭显世子之丧。 仁祖大王为长子服三年之后。 昭显之子以他故废。则与无子同。统已绝矣。 孝宗大王以 仁祖大王之次子。受 仁祖大王之命。上继宗统。则适在于 孝宗大王也。是故以兄弟之伦言之。则 孝宗大王其次也。以继体之统言之。则 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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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大王。以次子而升为适也。以服制言之。则 大妃服之。当如庶子也。尤庵拟疏。亦引圣庶夺适之说曰。统已绝于 昭显也。又曰。适统何归。与拙者之说。前后别无异同矣。
史书曰。文王寝疾。召太公望,太子发在侧。
 按武王谓之圣庶者。亦据初而言。既为太子。则曰太子矣。
本朝 明宗大王之丧。礼官议 仁宗王后恭懿殿服制。退溪李先生滉。欲为嫂叔之服。奇高峰大升驳之曰。继体为重。当为三年。退溪即改前见曰。若非奇明彦。吾为礼经罪人矣。汗流沾背。三日不止。然其后又曰。岂有不正于期年之理乎。定行期年之制云。
 此则奇高峰之论与今炭洞之言同。然退溪曰。岂有不止于期年之理。故卒定 恭懿大妃服期年。其故事亦可见矣。其在庚子年尹善道安置之时。筵中余尝进言曰。 大妃为 大王当服三年之论。非善道创造之说也。仍引奇高峰与李退溪往复之言甚悉。盖恐他日 上以为三年之论自前有之。故诵而告之耳。 上曰。若或三年为是而设使行之。善道之罪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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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父为适子当为后。不杖期。
本朝经国大典。为长子期年。为众子期年。为长子妻期年。为众子妻大功。(此无大典册当考)
 己亥年 孝宗大王之丧 大妃服制。尤庵以为古礼则立庶子为后服期。当依此礼为期年。然不敢自断。与领相郑公相议。以为礼意虽如此。无宁用大明律为寡过。 大妃服制。以期年为定。 国练前期十馀日。骊江致书于余。使通于两宋。上疏改定 大妃服三年。是君服斩衰也。语意多险诐。余答曰。吾辈将不免叔孙通之枉死。何暇出气。与之上下其论乎。遂绝交。原任元相斗杓上劄。请更收群议以定 大妃之服。而诸臣之议或期年或三年。不一其议。自 上教以从多。则期年为多。故仍不改。然期论中儒臣则古礼期年。大臣则时王之制期年。比庚子年也。其后癸丑年 仁宣王后之丧。 大王大妃服制。礼官之议。初以长妇服为期年。即改以众妇服为大功。 上从之。及其大功服除之时。 上欲又改以长妇服为期年。诸臣争之。 上答玉堂之劄略曰。 先王初丧。 大妃服制。宋时烈亦以时王之制为主。其后攻时烈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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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时烈发明有许多说。然自朝家不用之礼。不过一场空言云云。仍黜大臣金寿兴。窜大司谏南二星。其馀或囚或罢或补外。 大王大妃服。以长妇期年定行。
贾疏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辨(此下诸说。因士友屡问而累答之。所以一义而重复者多。)
或问于余曰。贾疏曰。亦言立适以长。欲见嫡妻所生皆名适子。第一子死。取嫡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自有此议论以来。彼此皆有所发明此疏之说。而是非相夺。争讼多端。今既曰国论已定。而又禁人使不得言。虽欲闻之。孰从而问之。然贾氏此疏乍看。恰似今日事。所以攻破者若不明白。诸公不但得罪于一时而已。奈何。子如有说。盍一言之。使后人易看而破惑耶。曰然。尝以拙见有与人往复者。虽未知其正得其义。然姑俟后之知言者耳。盖凡看文字。必先知立言者之意。而后字从其训。句逆其情。可免缘文生义之讥矣。今以仪礼丧服斩衰父为长子本文之说论之。作仪礼以定服制者非周公欤。为长子斩衰者何义也。为宗庙主也。为宗庙主。则庶子立为太子。亦有以传重而为宗庙主也。其死也。无论长子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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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皆似可以为三年。而今庶子则期年。惟长子为三年。则周公之意。不但为宗庙主也。盖亦有立适之严焉。唐虞禅夏殷继。继非德衰也。前定未争故也。且天之生圣人也不数。禹不可待汤于四百年之后而传。则其所以与子者亦天也。然殷道适子死。弟乃当先立。外丙仲壬可见也。至周世愈下。周公制礼。其虑患也尤深。故始立宗子法。惟长子得为父后。他兄弟不与焉。是礼也达乎天子诸侯大夫士也。是故。庶子本妾子之号。而嫡妻所生第二以下。同名庶子。所以远别于长子也。且父为子本服期。而长子之死也。加崇而为斩衰三年者。所以别于众子也。天子诸侯绝旁周。而庶子立。为后。则以其承适统而依本服期年。亦所以别于凡众子也。凡父于子。所以为服者有三等。其义可谓精矣。盖长子三年。众子无服者。常制然也。立庶子为后期年者。变礼故也。今之言曰。嫡妻所生。皆名适子。立之皆可以为长子。亦可以为三年也。此果是周公立宗法之意耶。此果是仪礼本经为长子之意耶。此果是郑氏本注立适必以长之意耶。经曰。父为长子。是谓嫡妻所生第一子也。反复乎经文。又以深究周公之本意。未见其嫡妻所生皆名长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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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之义也。盖殷则兄弟相继立。周公摄政之日。三监之所以流言惑众者此也。管叔以周公之兄而所以觊觎者此也。周公之立宗法。惟长子得嗣为后。而所以防微者此也。长子之死。所以加崇三年而别于众子者此也。周公,管叔。皆太姒之子也。事见诗书注。夫如是则周公宗法之意。岂独严于妾之所生。而其于嫡妻所生第二以下。无所别嫌者乎。丧服注曰。不言适子。通上下。亦言立适以长。此注何注也。汉郑玄所作也。何以注也。所以释经也。经曰。父为长子。释之曰不言适子。通上下。盖言长子之说通于天子诸侯大夫士也。又曰。亦言立适以长。言立适必以长也。反复乎注说。又以深究郑氏之意。未见其有嫡妻所生皆名长子三年之义也。疏曰。亦言立适以长。欲见嫡妻所生皆名适子。第一子死。取嫡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此疏何疏也。唐贾逵所作也。何以疏也。所以释注也。注曰立适以长。释之曰云云。盖言欲见嫡妻所生皆名适子。而立之必以长。故第一子死。亦必取嫡妻所生中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第三以下不得立云云。皆以立长为主也。盖曰嫡妻所生者。言妾之所生虽长不得立也。其曰第二长云者。必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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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生第二则立之。第二以下不得立也。故此疏之下又曰。若言适子。惟据第一者。若言长子。则通立适以长也。所谓通者。兼通第一子立之及第二子立之。皆以长者也。其义益明矣。盖贾氏之意。以为圣人立言。长子二字兼通数义。不但天子诸侯大夫士皆通也。以兄弟之伦言之。若言适子则惟据第一者立之以长也。不复见其第一子死。亦必第二长者立之之义也。今曰长子。则通于立适以长。而第一子虽死。必取第二长者立之之义云尔。若如今人之言。则郑注不曰立适以长。而曰立适皆长也。贾疏不曰嫡妻所生第二长者。而曰嫡妻所生立之。皆名长子也。其下又不当曰若言长子通立适以长。而曰立适皆为长也。愚故曰。经曰为长子。而注曰立适以长。疏曰取第二长者。皆以长为主而言也。所谓第一子死者。不过疏氏推广长子之义而曰。于此亦必取长者云尔。恐无他义也。若如今人之言。则郑注不取经文为长子之本意。而所谓立适以长者。特以嫡妻所生立之。皆名长子而言也。贾疏不取立之以长之本义。而所以释注者专以嫡妻所生立之。皆为长子三年而言也。其可乎哉。其曰以长者。注意不啻明白。其曰取第二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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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说亦自分晓。今若求之于一以字之义。则今日之说。不攻自破矣。且但曰立适。而不曰以长。则嫡妻所生。皆有当立之义焉。必曰立适。而又曰以长者。欲见嫡妻所生立之必以长之义。则其疏意不专在于嫡妻所生皆名适子。而重在于以长。又不在于第一子死。而在于第二长者。故第一子之殇死。姑不暇言之欤。
郑注立适以长之适。非嫡妾所生之嫡说。
问。或者之言曰。丧服斩衰父为长子注。亦言立适以长。此适字亦非嫡妻所生之嫡也。乃宗统立适之适也。此说何如。余答曰。或说正吾意也。所谓立适者。犹言建太子立适嗣之类也。所谓以长者。言立适必以长子。而他兄弟不得立也。家礼附注问曰。周制有大宗之礼。立适以为后。故父为长子三年。今大宗之礼废。无立适之法。则长子少子不异。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必然也。父为长子三年。亦不可以适庶论也。朱子曰。宗法虽未能立。然服制自当从古。是亦爱礼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以此观之。立适之适字。非谓嫡妻之嫡者。亦可知也。夫注所以释经也。疏所以释注也。经曰父为长子。注曰亦言立适以长。盖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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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为长子之义而言立适子。必以长子也云尔。所谓立适者。以宗统之适而言也。所谓以长者。以兄弟之序而言也。注说若是其分明。而所谓嫡妻所生。皆名适子。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者。特疏家乱之也。然疏说虽非经注之意。而别为一说。亦不害于礼意。故余为前后说者。姑依其说而释之矣。盖仪礼经传通解续自丧服以下。黄勉斋为之也。未经朱子手。然勉斋所以去就诸语。而不删此疏者亦此意耶。然向所谓不害于礼意者。疏氏之意以为立嫡妻所生。而妾之所生不得立也。嫡妻所生皆名适子。而立之必以长。故虽第一子殇死。而必取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第三以下不得立也云尔。犹有周公宗法之意也。语类。朱子曰。庶长不得立。又曰。哲宗以次第立端王一段可考。然立适以长之适。郑氏以谓正适之适。则贾氏所以释之者。亦未知其意。并与此适字而必以为嫡妻所生之嫡也。盖亦言立正适必以长者。恐后人以嫡妻所生皆名适子之故。而误以为皆当立之为长子。如今人之言。故既曰立适。而又曰以长。欲明嫡妻所生虽皆为适子。而立之必以长。故第一子虽死。而必取嫡妻所生中第二长者立之云云。其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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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长为主而言也。惟如此看。然后郑注贾疏之说皆有着落。而周公宗法之意。经文长子之义。无所不明矣。如何如何。
贾疏第一子死辨
或又问曰。子之所释郑注贾疏立适以长之义则既闻其说矣。至于贾疏中所谓第一子死者。时人以为成人而死者也。尤庵以为殇死不得著代入大功者也。所谓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者。尤庵以为必第一子殇死不著代。然后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时人以为第一子成人而死。嫡妻所生则立之。皆可以为长子。亦可以为三年。子以尤庵之言为是。何以知其然也。余答曰。今人以此第一子死者。拟之于昭显世子。以此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拟之于 孝宗大王。然周公宗法之意不如是也。且贾氏之疏。所以论此服制之说者非一非二。以此推之。而知此疏之意决不如今人之言也。盖丧服斩衰传疏曰。庶子。妾子之号。嫡妻所生第二长者。同名庶子。远别于长子。故与妾子同号。又曰。虽传重不得三年有四种。一则正体不得传重。谓适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此是贾氏之疏也。为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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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注。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疏曰。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者。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适。及将传重者非适。服之皆如庶子庶妇。亦是贾氏之疏也。为庶妇疏曰。小记注云。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则其舅姑皆为其妇小功。此亦贾氏之疏也。小记适妇不为舅后注曰。谓夫有废疾若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适及将传重者非适。服之皆如庶子庶妇也。疏曰。将传重者非适者。为无适子。以庶子传重及养他子为后者。此亦贾氏之疏也。据此。适子以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得传重者。其服期年也。而庶子立者亦服期年也。若如今人之言。以为第一子成人而死。当服三年。而其弟立亦名长子。亦服三年。则此等许多注疏之说。何以处之耶。夫以贾氏之博学精义。一人之手。一书之中。决不若是其衡决舛错矛盾谬戾。不成文字也。是以。知所谓第一子死者。非成人也。是殇大功条不著代入大功者也。盖以适子长殇中殇而死者不著代。故其弟立之。亦名长子。无嫌故也。有废疾他故者。虽不可立。而尝所承重者。故其弟立。不得为长子也。是以。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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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虽承重不得三年。一则正体不得传重。有废疾也。三则庶子为后是也。若第一子成人而死。则贾氏必不曰第二立之亦名长子也。若第二立之亦名长子。则所谓第一子未成人而死。不待言而明矣。且曰虽承重不得三年。则其殇死而不承重者。亦不与于四种。可知也。盖以经文为长子之义。而贾氏释之者。重在于第二之长者。故其于第一子之死。成人不成人则未暇详言。而下文庶子期年之说。不啻明白屡出。足以参互照应。故于此不复索言之欤。○且所谓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者。考之周公之经。无其义也。考之郑氏之注。亦无其说也。特贾氏之疏。推广经注之义而别为一说。欲明经文长子之说。无所不通而云然也。今人以贾氏此说。虽不见于周公之经。又不见于郑氏之注。而必欲从之。则是以贾氏为重也。以贾氏为重。则必以其所以论礼者自有定见。而其言为皆可信也。何故以疏之所以论众子期年之屡出于诸条之下。非一非二。而不复致疑于其间。谓之皆不足据也。只取此疏中一两句。亦错看而入其己意。居之不疑。惑众诬 上。自以为今日之奇货耶。可叹。且今人谓此疏为经。而或曰引经。或曰悖经。或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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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岂有论礼者不知周公之经为经。郑氏之注为注。贾氏之疏为疏。而见此疏附于仪礼之下。同谓之经乎。又岂有是疏中有嫡妻所生四字。而以经文注疏许多庶子皆谓妾子者乎。至于妾子故也四字。注疏中实无其文。而今人添入己说于其间。使人见之。若古人说然。其诬亦甚矣。后世有具眼者见之。必拍掌大笑矣。若是而妄论大礼。罔 上惑众。伤人害物。则所谓今之人。不但一时之罪人。实周公之罪人也。不但周公之罪人。亦郑氏贾氏之罪人也。
庶子适子辨
或又问曰。第一子死之义则既闻其说矣。今人谓注疏中凡言庶子。皆是妾之所生也。凡言适子者。皆是嫡妻所生也。是则何以知疏氏之意必不如此耶。余答曰。吾尝卞之详矣。盖庶子本妾子之号。自周公立宗法以后。嫡妻所生第二以下同名庶子。尤庵所谓以嫡妻所生对妾子。则妻所生皆为适。而妾子为庶也。以妻所生之中以长对众。则长为适而众为庶也者是也。盖丧服传曰。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注曰。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言庶子者。远别之也。疏曰。远别于长子。故与妾子同号也。又曰。立庶子为后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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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为众子注曰。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大夫则谓之庶子。又为适孙传注曰周之道。适子死则立适孙。长子在则皆为庶孙。又殇大功疏曰。天子诸侯。于庶子则绝而无服。大夫于庶子降一等。又为适妇疏曰。直加于庶妇一等。又为庶妇注曰。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又小记疏曰。将所传重者非适者。以庶子传重。凡此之类。皆指嫡妻所生第二以下及妾之所生而谓之庶子也。且丧服缌麻庶子为其母疏曰。无冢适惟有妾子父死承后。为其母缌。凡此之类。专指妾之所生也。○且适嫡今虽通用。而字实不同。义亦有异。从女从啇者。嫡妾之嫡也。从啇从之者。正适之适也。韵会曰。正长曰适。众曰庶。正室曰嫡。随嫁曰媵。嫡出曰嫡子。妾子曰庶子。盖丧服为长子注曰。不言适子。通上下。亦言立适以长。疏曰。适子之号。惟据大夫士。又曰。若言适子。惟据第一者。又传曰。何以三年。疏。父祖适适相承于上。己又是适。承之于后。又曰。适子有废疾。又曰。立适孙为后。又不杖期曰。大夫之适子为妻。又为适孙传曰。不敢降其适也。有适子无适孙注曰。周之道适。子死则立适孙。疏曰。殷道适子死。弟乃当先立。又殇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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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公为适子之长殇中殇。注曰。不降适殇者。重适也。疏曰。适子是正统。成人斩衰。又大功适妇传曰。不降其适也。疏曰。父母为适长三年。又小记适妇不为舅后注曰。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适。及将传重者非适。服之皆如庶子庶妇也。疏曰。无适子。以庶子传重。凡此之类。皆谓正适之适也。且丧服为长子疏曰。欲见嫡妻所生皆名适子。又曰。嫡妻所生第二长者。此谓嫡妻之子也。今人之言曰。庶子之名。皆谓妾子。适子之名。皆谓嫡妻之子。是不通之论也。盖周公立宗法。惟以嫡妻所生第一长者为正适。故正适之所在。即嫡妻所生第一长者之所在也。然正适者。主适统而言也。嫡妻者。以正室而言也。若如今人之言。则不但仪礼本经之意不如此也。以注疏文义而观之。亦说不行矣。今若有稍解文义而公心平议者。以今人之言逐注逐疏而比校之。又以鄙人之说据经据理而参考之。则其义自著。不待明者而后知矣。或又问曰。以旁支入承适统者。程子以英宗谓之适子。朱子以宁宗谓之世适。史记谓立楚为适嗣。则所谓适子之称。固有明据。无复可疑者矣。但礼记谓之庶子。王通典谓之拜庶子为太子庶名何由得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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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所谓庶子之称。亦有所證。如之何。虽以子之说观之。既以时人所谓皆名长子为非。则是谓当以次子称之也。次子非庶子乎。子又曰。以兄弟之伦而言之。则曰长也曰少也。所谓少者非庶子乎。然则子又何以曰。汤武以诸侯而为天子。则不当复以诸侯称之也。以庶子而升为适子。则不当以旁支之旧号称之也云耶。余答曰。皆是也。吾于甲寅说。有所云云。盖所谓不当复以旁支之旧号称之云者。 孝宗大王以大君升为世子。则不复以庶子旧号大君称之云尔。以 仁祖大王父子之体而言之。则体而不正也。以 王大妃服制而言之。则庶子之服也。以 昭显兄弟之伦而言之则弟也。以宗适之统而言之则适子也。是故。虽上承 仁祖大王之适统。而不可谓之长子也。不可谓之正体也。其服所以异于长子正体三年也。所以为庶子期年服也。然既承仁祖大王之适统。故谓之适子也。谓之世子也。不可复称庶子旧号大君也。其服所以异于凡众子绝期也。所以依本服期年也。庶子适子之称。各有所指。盖以服制而言。则明其非适。故其称庶子。不得不如此也。以适统而言则言其升适。故其称适子。不得不如此也。然升为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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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非如以长子为世子本色之适也。是以。虽曰适子。而兼有庶子之义也。盖礼记曰。庶子王。安有王而不承适统者乎。其曰王者。先王之适子也。其曰庶子者。以适子而兼有庶子之义也。通典曰。拜庶子为太子。庶名无由得去。所以不得全与适同也。其曰太子者。非适子之谓乎。其曰庶名无由得去者。以适子而兼有庶子之义也。然若曰适子庶子之说当并行而不悖则可也。
升为适者谓之适子。而不可谓之长子说。
或问曰。庶子与适子之辨。既闻其说矣。然子之说曰。立庶子为后者。谓之适子而不可谓之长子。又不可为之三年。无乃近于半上落下乎。欲分长与适。则与欲分宗与适。又何以别乎。余答曰然。有是说也。夫适统者。以主器传重而言也。长少者。以兄弟伦序而言也。故宗统谓之适统。而不谓之长统也。然则宋英宗谓之适子者是也。若谓之长子则不可也。宁宗谓之世适者是也。若谓之长适不可也。秦史庶子楚。谓之立为适嗣则可。谓之立为长嗣则不可也。汉史文帝记曰。有司请早建太子曰。今子启最长纯厚。请建以为太子。太子即适子。既曰子启最长。又曰建为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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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长子与太子有异。而太子与适子之义则同也。王制太子注曰。太子。适子也。太则以大言之。适子大而庶子小。故谓之太。故愚尝曰。适子不得立而庶子立。则凡宗统所系名称位号。皆以见夺于庶子。而庶子之不能夺者。只是天伦兄弟长之一字耳。其服则丧服传注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则皆期也。英宗以旁支。入承大统。程子谓之适子。而其应服期可知也。是以。知 孝宗大王虽升为适。而不害为期年也。 孝宗大王之服虽如庶子。而不害为适子也。
升为适者谓之适子而服之如庶子说
或问曰。子之甲寅说。虽与尤庵。往复停当。而其中譬谕汤武之说。好事者以为与骊江之言如出一口云。奈何。余答曰。骊意以为以庶子为君。则母为其子。当服君服斩衰三年也。愚则以庶子升为适者。谓之适子。譬如汤武以诸侯为天子。谓之天子。盖 孝庙为世子之后。不可以潜邸旧号凤林大君称之故也。然其服则如程子称英宗以适子而应服期者也。其指意迥然不同。何可谓之如出一口也。或又问曰。甲寅说曰。立庶子为适子。其说有据矣。然又曰。以兄弟之伦。则其长为伯。其次为仲。又其次为叔为季也。以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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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而升为适者。以父子则称以适子。以兄弟则称以次弟。何其言之自相矛盾耶。余答曰。皆是也。帝王正统。谓之适统者。犹儒家道统。谓之适传也。以次子为后。以他子为后。犹谓之适子。观于程子之论。可见矣。此则以适统为主而言也。然适子有废疾他故不得立。而其弟升而为适子。是礼家所谓立庶子为后者也。其升为适者。虽谓之适子。而非本色也。其死也。父母服之期年也。然则弟虽为适子。而兄之为兄自若也。盖兄亡而以兄称之。不害于弟之为适也。升为适而不称适。则言甚不顺故也。然其适也本庶子也。虽为适子而兼有庶子之义。故其服如庶子耳。
宗与适不可分说
或问曰。人之言曰。适在于昭显。宗在于 孝庙。何如曰不然。宗与适。一义也。宋英宗称以适子。宁宗称以世适。不但有程朱之定论也。古今帝王家。以旁支入承宗统者不可胜记。史记曰。立庶子为太子。则太子非适子之谓乎。是故。今昭显旧居世子之位。统则已绝矣。 孝庙以昭显之弟。升为适子。直继 仁祖之统。则凡宗统所系名称位号。皆归于 孝庙矣。故昭显则只当为旧世子而已。今若曰适在于昭显。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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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孝庙。则是宗与适二而分之也。其可乎哉。盖适者。宗适之谓也。周公立宗法。天子诸侯大夫士家皆有宗适。而以嫡妻所生第一长者为适子。然适者。以宗统之主而言也。长子以兄弟之序而言也。故周之季历为公为王。而季名犹未改也。宋之英宗乃濮王之子。而入承仁宗之统。而程子称以适子。盖以英宗谓之仁宗之适子则可。谓之仁宗之长子则不可。故长与适可分。而宗与适不可分也。
适与长可分说
凶服为长子注。立适以长。夫适者。世适之谓也。长者。兄弟中之长也。既曰立适。又曰以长。则长与适异义也。又下文为适妇传曰。有适子。无适孙。注。周之道。适子死则立适孙。长子在则皆为庶孙耳。适子之长子。岂不是适孙哉。适子在则其长子不得为适孙。而在于庶孙之列矣。适子死而立适孙。然后始为适孙。则所谓适者必承适统。乃谓之适也。汉史文帝纪。有司请早建太子曰。今子启最长纯厚。请建以为太子。太子。王制注。适子也。适与长可分之义。此亦可见。
升为适者。不可谓之长子。而可谓之太子世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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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问。子引通典拜庶子为太子。传记武王为太子之说而曰。太子非适子之谓乎者。与尹善道所谓太子之太。世子之世。长子之长。皆适子之谓也者符合。奈何。余答曰。尹言曰。今日为士。明日为大夫为相。则大夫也相也。立庶子。则太子也世子也适子也。是则似与鄙说同。又其言曰。次子入承大统位储贰。则是为世子。世子非长子之称乎。是则不同。盖今日为士。明日为大夫。今日为卿。明日为相。然所谓大夫与相者若是其父之次子。则岂可以为卿为相而不可谓之次子乎。如 孝宗大王今日为大君。明日为世子。而以 仁祖大王视之。是为次子。此所以升为适虽曰适子。而不得全与适同也。尹善道之言与鄙不同者在此。又其言曰。既为世子而不为长子。容有是理。遂以为嫡妻所生皆名长子。又以为既为长子。则皆可服斩衰三年。节节推上。以至蔑周公之宗法。与尹鑴不为三年宗统卑夷之说。相为表里。指此以为坏礼乱统。敢复为假世子摄皇帝之说。则其意不在于论礼而在于害人。其可谓与鄙说符合乎。不合而谓之合者。时人无识辈之谤也。
庶子立为适子而未改仲季之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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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太王三子。长曰泰伯。次曰虞仲。季曰季历。季历为公为王。而季名犹未改也。使季历死于太王之时。而如周公之宗法。则太王不得为季历服三年明矣。然太王立季历为世子。则适统在于季历矣。盖以兄弟之伦。则伯仲季之名未改也。以继体之重。则庶子升为适者。亦谓之适子也。譬如夏正建寅。以正月为正朔。时之正也。殷周为新一时之耳目。改其正朔。详见诗书注。盖殷正建丑。以十二月为正月。而犹曰十二月。则是月数未改也。周正亦然。夫建寅曰正月。建丑曰正月。建子亦曰正月者。犹长子曰适子。以庶子升为适者。亦曰适子也。曰十一月。曰十二月。月数未改者。犹庶子立为太子。而仲季之名。犹未改也。以是为言者。似近于牵强。然其义恐如此。
庶子升为适。适子庶子之名并行不悖说。
或问曰。以支庶承大统者。以兄弟之序言之。则礼记所谓庶子王。通典所谓适庶定名。非建立所易是也。以继体之重言之。则程子称英宗以适子。朱子称宁宗以世适是也。二者各有所指。可以并行而不相悖耶。曰然。如此立论则彼此皆有所据矣。愚尝谓升为适者。不可谓之长子也。何也。次子故也。次子则谓之
草庐先生文集卷之七 第 178H 页
庶子可也。何以谓之适子也。以其承适统故也。既承适统而谓之适子。则其服与长子同可也。何以期也。周公宗法也。是故不可以升为适子之故而谓之长子也。又不可以为庶子服之故而谓之非适子也。然则欲论此礼者。不在多谈。论适统则曰适子也。论服制则如庶子服也。虽谓之并行不悖可也。然不若以谓适子而兼有庶子之义也。何者。若曰并行不悖。则犹似二事也。若曰以适子而兼有庶子之义。则是一人而兼之也。义似尤备。
升为适者谓之适子而兼有庶子之义说
或问曰。庶子为适子者。不可谓之长子。则是次子。次子非庶子乎。既不可谓之长子。又不可谓之庶子。全不成说话。如之何。子之所以卞之者屡言不一言。而终不得其端的矣。今闻以适子而兼有庶子之义。然后有以解惑也。可得闻其说之详乎。余答曰然。鄙说前后皆有此义。其言各出。致人不察耳。盖王制注曰。太子。适子也。太则以大言之。庶子小而太子大也。以庶子而为太子。则既曰太子。不可复谓之庶子也。然虽为太子而有兄焉。则伦不可废。故亦不可谓之长子也。然则不可谓之庶子。不可谓之长子。而只当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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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也。曰适子也。盖长子建为太子。常经也。以庶子为适子。变礼也。既曰变矣。则不可以常道处之也。升为适者下离乎庶子之列。上不及乎长子之序。则既非庶子。又非长子。故其服也亦在乎长子庶子之间。其号名亦随而称之。只曰适子者。可谓名正而言顺矣。岂可谓全不成说话乎。然其为适也。据初而言。则是庶子也。不得全与适同。故虽为适子而兼有庶子之义焉。所以通典曰。拜庶子为太子。庶名无由得去也。程子代彭中丞上英宗劄曰。陛下濮王之子。又曰。陛下仁宗之适子。夫英宗岂不是适子哉。然濮王之子之名。无由得去也。是则适子而兼有庶子之义也。汉文帝自称曰。朕高皇帝侧室之子。夫文帝岂不是承适统子哉。然侧室之子之名。无由得去也。是亦适子而兼有庶子之义也。○大槩当初尤庵献议曰。非但适统不严。此以服制而言其宗法之意也。其后论适统之所归则曰。第二子入承大统。统不在于此乎。又曰。统已绝于 昭显。适统何归。是岂不曰 孝宗大王为 仁祖之适子乎。不识此义者。或以为宗与适为二。或以为适与统为二。亦异矣。鄙说。庚子曰升为适。甲寅曰程子之所谓适子也。又曰 孝宗大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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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害为 仁祖大王之次子。次子即礼家所谓庶子。盖尤论与鄙说。皆谓以适子而兼有庶子之义云尔。此与先儒之说参互之。亦无不相合。请更申覆之。通典。庾蔚之曰。天子诸侯绝旁周。今拜庶子为太子。不容以尊降之。既非正适。但无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为后。不得全与适同。庶名无由得去。其曰为太子者。岂不是适子哉。其曰拜庶子者。岂不是庶子哉。其曰不得全与适同。庶名无由得去云者。岂不是以适子而兼有庶子之义乎。丧服疏曰。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其曰为后者。岂不是适子哉。其曰立庶子者。岂不是庶子哉。以庶子为适子。谓之以适子而兼有庶子之义者。岂不可也。小记注曰。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传重非适服之如庶子庶妇。其曰非适者。岂不是庶子哉。其曰如庶子庶妇者。岂不是以适子而服之如庶乎。凡此之类。皆谓以适子而兼有庶子之义也。盖此适子虽曰适子。而不可谓之长子者。本是次子。兄弟之伦不可废故也。其服亦不得为三年者。周公宗法为然。以其别于长子故也。鄙说大意本是如此。然未知后之具眼者见之以为如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