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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廬先生文集卷之七
禮辨
公元1660年
庚子說(赴國練在京時。有許掌令穆上疏。請行三年諸公問其說。書以示之。)
儀禮喪服斬衰章父爲長子註。立適以長。疏欲見嫡妻所生皆名適子。第一子死。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
按嫡妻所生皆名適子云者。謂嫡妻之子也。非宗統正適之謂也。第一子死云者。殤大功條。公爲適子之長殤中殤。不得著代而入大功者也。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云者。言第一子之不受重者死。則取第二長者當立爲後。而惟嫡妻所生者。爲服三年。若妾之所生。則雖立爲後。而不得爲三年云爾。(殤大功一段。初以廢疾他故言之。後考本文。改之如此。)
大功條。公爲適子之長殤中殤。註。公。君也。不降適殤者。重適也。適子成人斬衰。今爲殤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
按不得傳重。故不爲三年也。
疏。立庶子爲後。
按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疏。庶子者。妾子之稱。
妻所生第二子皆謂之庶子者。別於正適。遠嫌也。
當一例看。
夫正適一而已。適子殤死者不得爲正適。不得爲三年。然後其升而爲後者爲正適。而爲應服三年者也。若適子死而旣爲正適之服三年。則其後升而爲適者。雖嫡妻所生。是庶子爲後者也。不當復爲三年也。何者。蓋非本適故也。若如許憲之說。則設有公大夫士嫡妻所生者累十。而第一者死。爲服三年。第二者死。爲服三年。不幸而第三死。第四死。第五六死。皆可爲之服三年耶。似無是理。疏曰。庶子。妾子之號。嫡妻所生第二者是衆子。今同名庶子。遠別於長子。故與妾子同號。據此。適子死而旣爲之三年服。則其後以第二長者升爲適者。雖嫡妻所生。豈不爲庶子爲後者耶。然則疏云嫡妻所生皆名適子。第一子死也。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此說何謂也。蓋第一子死也云者。所謂公爲適子之長殤中殤。不得著代而入大功者也。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云者。言第一子之不受重者死。則取第二長者當立爲後。而惟嫡妻所生者。爲應服三年云爾。蓋明其妾之所生則雖立爲後。而不得爲應服三年者
也。(升爲適三乎。出喪禮備要不杖期條。)妄以淺見手畫爲圖。譬之木榦。
삽화새창열기
(公爲適子之長殤中殤。不得著代而入大功者也。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應服三年者。)
삽화새창열기
(殤死上同妾之所生則雖立之爲後。不得爲三年。)
삽화새창열기
(適子死而服三年之後正統絶者。立庶子爲後而傳重者雖嫡妻所生。不得爲三年者。)
或曰。此則論長子將代己承重者之服也。若帝王家則大統爲重。雖以支子入承。而太上皇母后在。則爲嗣君之喪。當服三年。此說果是。則雖以兄繼
弟。以叔繼姪。毋論正體非正體。皆可爲三年服矣。然此不見於經文。諸侯之禮。未之學也。無於禮者之禮。不敢妄爲之說。(或曰者。炭洞之說也。)
庚子獻議(見獻議條)
(時元相國斗杓上箚。請更收諸議以定大妃之服。故亦參收議。)
公元1674年
甲寅說(都愼徵疏後待罪全義飛庵寺。士友多有禮說問者。作此說欲以示之。而送僧往復于水原萬儀寺尤庵待罪所。則尤菴自筆添足八九十字以還。)
或問喪服斬衰父爲長子疏。第一子死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云云。所謂第一子死者。是父爲三年者耶。曰否。此是適子之殤死。不得著代。
而入大功者也。(自適子殤死至大功者也十五字。尤菴添入。)何以知其然也。不受重者。父不爲三年也。若爲三年。則是受重者也。旣曰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則所謂第一子不受重。而父不爲三年者。可知也。蓋不曰長子死。而必曰第一子云云。是殤死不成爲長子之明驗也。且曰第二足矣。又必曰長者何也。是必待第二子成長而後立之之意也。此與本色長者不待立而立者有間矣。(自蓋不曰至有間矣六十九字尤菴添入。)或又問曰。適子將所傳重而死。父旣爲三年之後。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爲適子。則如之何。曰。此禮家所謂立庶子爲後者也。蓋嫡妻所生第二長者。同名庶子。禮有明文可考也。然則庶子爲後者死。父母何服耶。曰。所謂父不得爲三年有四種。其一立庶子爲後是也。或又問曰。然則立庶子爲後者。稱以庶子耶。適子耶。曰。立庶子者。據初而言。今旣傳重。則是適子也。故以旁支入繼大統者。程子謂之適子也。(程子代彭思永上英宗箚曰。仁宗陛下之皇考。陛下。仁宗之適子也。)蓋古今帝王家以旁支入承大統者。不可勝記。若已入繼大統之後則是大統也。豈復有稱以旁支之舊號乎。特以初出於旁支而非是適。適直統。故父母服周。蓋天子諸侯絶旁周。而此則立爲後。故服周
與衆子異。但無加崇耳。或又問曰。適子之死。父母爲之三年。其後立庶子爲後。而若有適子之妻死。則其服如何。曰。此正所謂適婦不爲舅後者小功。庶婦之服也。或又問曰。立庶子爲後之後其婦死。舅姑服之如何。曰。正所謂舅姑於婦將所傳重者非適。服之如庶婦也。或又問曰。立庶子爲後之後。其妻稱以適婦耶。庶婦耶。曰。所謂舅姑於婦將所傳重非適云者。亦據初而言。故註曰。服之如庶婦也。旣曰如之。則是爲適婦而服如庶婦。可知也。若是庶子庶婦則又誰如之。然本色庶。故其服如此。或又問曰。今日宗統適統尊卑之說及大王大妃千秋之後。適孫婦誰使當之。服制難定之說何如。曰。此皆不深考乎禮家之說。而急於攻人者之言也。蓋勿論今日之服制。凡以旁支而入承大統者。其宗皆以爲卑夷耶。若必三年服然後其宗尊。其傳重。則禮經已不言正體之分。而註疏家亦無適適之說與四種之論久矣。且爲人後者若子。禮經明矣。況立庶子爲後。夫豈有他義哉。異日服制之論。與夷宗之說相爲表裏。皆不足道也。或又有疑其立庶子爲後爲適子之說者。余解之曰。湯武以諸侯而爲天子。則是天子也。復謂之諸侯乎。(以明孝
廟升爲適之後。不可以鳳林大君稱號。而其服則以次適論而應服朞者也。)惟知此義。則彼之所論宗統適統異日服制難定之說。將不攻而自破矣。
所證諸書錄之于左
喪服父爲長子三年註。亦言立適以長。疏嫡妻所生。皆名適子。第一子死。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
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註。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爲宗廟主也。疏。以其父祖適適相承於上。已又是適承之於後。故云正體於上云。又乃將傳重者爲宗廟主。乃得爲長子三年也。
疏曰。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重。謂適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二則傳重非正體。庶孫爲後是也。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爲後是也。四則正而不體。立適孫爲後是也。公爲嫡子之殤。大夫爲適子之殤。疏曰。公爲適子。大夫爲適子。皆是正統。成人斬衰。今爲殤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
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註。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
也。言庶者。遠別之也。疏。庶子。妾子之號。嫡妻所生第二者是衆子。今同名庶子。遠別於長子。故與妾子同號也。
傳曰。有適子無適孫。註。周之道。適子死。立適孫。將上爲祖後者也。長子在則皆爲庶孫耳。凡父於將爲後者。非長子則皆朞也。疏云周道者。以殷道適子死。弟乃當先立。與此不同也。小記。適婦不爲舅後者。則姑爲之小功。註。謂夫有廢疾若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婦之服也。
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所傳重者非適。服之皆如庶子庶婦也。疏將所傳重非適者。爲無適子。以庶子傳重及養他子爲後者也。
喪服圖式。范宣曰。庶孫之異於適者。但父不爲之三年。祖不爲之周。而孫服父祖。不得殊也。
通典。庾蔚之曰。天子諸侯絶旁周。今拜庶子爲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旣非正適。但無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爲後。不得全與適同。庶名何由得去。已服祖曾適不異。是與適同者也。祖曾爲服無加崇。是與適異者也。天子諸侯大夫不以尊降。又與衆子不同矣。
程子代彭思永上英宗箚曰。仁宗。陛下之皇考也。陛下。仁宗之適子也。(以明服則雖周。而庶子升爲適。則立爲適子之義無疑矣。與尤菴書曰。李別坐來傳手札。承領示諭。慰甚。此中靜寂無他撓。亦恩賜也。今日禮說。少輩多有問者。不能一一口答。略書大意而示之。並此呈稟。幸斤敎。)
公元1639年
(尤菴答書曰。才因雲擧奉答矣。復奉耑書。欣荷無已。禮說謹悉。曾見野史。己卯乙巳黨禍後。人以小學近思。爲殺人之物。今日禮經又如此矣。執事乃敢於殺人耶。好笑。謹修數句而奉還耳。)
公元1676年
丙辰說(浮謗之後。金西浦萬重。求見禮說。故並將庚子甲寅說謄示。而更加語錄。以明其意。)
儀禮。周公所作。所謂經也。
傳。子夏所作。
註。漢鄭玄所作。所以釋經也。
疏。唐賈逵所作。所以釋註也。
儀禮。喪服斬衰父爲長子註。不言適子。通上下也。亦言立適以長。
或問父爲長子斬衰三年。何也。曰。唐虞禪。夏后殷周繼。繼非德衰也。韓文公所謂前定未爭。是也。蓋天之生聖人不數。禹不可待湯於四百年而後傳。則其所以與子者亦天也。然夏殷兄弟相繼立。外丙仲壬。可見也。至周世愈下。周公制禮。其慮患也尤深。故始立宗法。惟第一長子得嗣爲後。他兄弟
不得與焉。是故。父爲子本服朞。而長子死則爲之斬衰。所以別於衆子而加崇焉耳。蓋父母之喪。天地已易。四時已變。一期可除。而倍之再期者。禮以爲加隆也。子之於父母。三年猶曰加隆。則父母之於子。爲三年服。不已重乎。周公宗法。以長子爲重。故其服之如此其重也。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傳重。亦言其別於衆子也。若衆子則天子諸侯絶旁周。故不服也。以庶子而立爲後。則服其本服朞。亦異於凡衆子矣。然服其本服而已。無所加崇焉。則周公嚴宗法之意。亦在其中矣。
或又問曰。註不言適子。通上下也。亦言立適以長。何謂也。曰。疏所謂適子之號。惟據大夫士。不通天子諸侯。若言太子則亦不通上下。言長子通上下是也。亦言立適以長者。周公宗法。立適必以長也。蓋曰立適。則以見嫡妻所生當立。而妾之所生不得立也。蓋曰以長。則嫡所生第一長者當立。而第二以下不得立也。鄭註之意。以爲聖人立言。長子二字。兼包數義云爾。或又問曰。然則疏所謂第一子死。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者何也。曰。鄭氏直解經文而已。未及乎他義也。此恐賈
氏推演經傳之餘意。而別爲一說歟。(更考之。鄭註所謂立適之適。乃適統之適。非嫡妾之嫡也。然立適必以嫡妻所生第一長者立之。應服三年。雖庶長不得立。若無嫡子而妾所生。雖立之不得三年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傳重也。註曰。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爲宗廟主也。疏曰。以其父祖適適相承於上。已又是適承之於後。故云正體於上。又乃將傳重者爲宗廟主。
或問正體於上。又乃將傳重也者。何謂也。其曰正體於上者。所以明夫前所立適者必以長也。其曰又乃將傳重者。所以明夫後所傳重者亦必以長也。惟此可以父爲之斬衰。母爲之齊衰也。○或又問。此太子將傳重者之服也。猶爲之斬衰三年。則子爲天子諸侯而死。則又何加焉。曰。然無以加矣。是以。知其爲天子諸侯而死者。其服與爲太子服同也。(見下條)
齊衰母爲長子註。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疏子爲母服齊衰。母爲之不得過於子爲己也。又曰。不問夫之在否。皆三年。
或問長子將傳重者死。而母爲齊衰三年。則子爲天子諸侯而死者。如之何。曰。子爲母服齊衰。母爲
之不得過於子之爲己也。則爲太子。爲天子。爲諸侯。皆子也。故不異也。若有以異則禮經已言之矣。且以疏說觀之。旣曰不問夫之在否。則夫在子固爲太子矣。夫不在則子已爲君矣。子爲君而服之無所加者。可知也。爲長子其服如此。立庶子爲後者。當爲朞年而無所加者。可知也。驪江謂母爲子當服斬衰者誤矣。
斬衰父爲長子疏。第一子死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
或問此所謂第一子死者。是父爲之服三年者耶。曰否。此是殤大功條。適子殤死。不得著代。而入大功者也。何以知其然也。適子死而有子者。父爲之三年也。父爲之三年。則其有子可知也。有子則初無第二者立之之事矣。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則其第一子死而不爲三年者明矣。或又問曰。適子死。父旣爲之三年。後其子死。或以他故廢。而取適子之同母弟第二長者立之。則如何。曰。周公嚴立宗法。適適傳重者。天地之常經也。適子或適子之子有他故廢之。而立庶子爲後者。聖人之大權也。經固可以守也。權而得中亦經也。若有經而無權。
則周之季歷。不得繼太王之統矣。武王亦不得奪伯邑考之適矣。然泰伯之不立。伯邑考之見奪。又非天地之常經也。聖人語常而不語變。故禮經爲長子三年者。亦定爲常制而已。立庶子爲後者。變也非常也。然以兄弟之倫言之。則第一爲長。第二其次也。以繼體之統言之。則以庶子而升爲適者亦適也。以庶子而升爲適者之死也。雖適也非本色也。父母爲之服朞。依本服也。不復爲之加崇。蓋亦所以別於長子也。是故。長子也衆子也。其傳重一也。其爲宗廟主同也。而其所以爲服則異。亦別嫌防微之意也。大槩立庶子爲後。聖人之大權也。故有仁祖之心。而無孝宗之德。則不可行也。有孝宗之德。而無仁祖之心。則亦不可行也。若如時人之論。無所分別而立之。皆名長子。則其弊又將如何。或又問曰。諸人之說何如。曰。諸說甚多。不可勝記。然其大槩。漣川則以爲疏所謂第一子死。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恰似今日事。昭顯之喪。仁祖大王雖已爲長子之服。而其子以他故見廢。孝宗大王以次適立之。正所謂亦名長子也。故從疏說。大妃當服長子
服齊衰三年云。尤庵則以爲所謂第一子死者。是殤死不著代入大功。而父母不爲之三年者也。今昭顯之喪。仁祖大王已爲三年之服。其後昭顯之子以他故廢之。統則已絶於彼矣。但昭顯以天倫言之。則長子之名猶在。孝宗大王不害爲次子。次子卽禮家所謂庶子也。立庶子爲後之服朞年。則當從此禮。爲庶子服朞年云。蓋通典所謂立庶子爲太子者。謂之適子而應服朞也。其間炭洞(權諰)以爲禮無爲長子三年之文則已。有則凡繼體爲君者。無論適庶長幼。其父母當服三年。驪江(尹鑴)以爲子爲天子諸侯。則無論適庶長幼。太后當爲君服斬衰三年。海南(尹善道)上疏攻尤庵。而有假世子攝皇帝之語。上命安置善道。炭洞上疏救海南。抱川(趙絅)亦上疏救海南。而有爲孝宗左袒之語。同春與尤庵與鄙論同。而驪論則背馳子無臣母之義。不可說也。至於無論長子庶子爲君則父母皆當爲長子服三年。則炭洞自謂義起也。禮無明文。亦不可說也。惟是漣論。出於疏家之說。乍看似與今日之事正相類。而反復上下之文。則疏家之說。段段皆有着落。其所指之意與漣論大
不同矣。尤論正得周公宗法之本意也。
傳曰。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註。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遠別之也。疏曰。凡得爲父後者是適子。其弟則是庶子。云庶者遠別之也者。庶子。妾子之號。嫡妻所生第二長者是衆子。今同名庶子。遠別於長子。故與妾子同號也。
此註疏家正釋周公立宗法所以防微之意也。是時成王幼。周公攝政。管叔蔡叔。據夏殷兄弟繼立故事。以爲流言。而管叔自以周公之兄。亦有覬覦之心矣。(見詩書註)周公宗法。自嫡妻所生第二以下同名庶子。所以遠別於長子者。其意可謂深遠矣。
傳。將所傳重也。疏。雖承重不得爲三年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重。謂適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二則傳重非正體。庶孫爲後是也。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爲後是也。四則正而不體。立適孫爲後是也。
此所謂庶子庶孫。皆通嫡妻所生第二以下及妾之所生而言也。或問曰。上文父爲長子疏。旣曰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則嫡妻所生。通謂之適。雖第三第四以下。皆當爲適子也。故後凡言庶子者。皆謂妾之所生也。漣論不爲無據。是如
何。曰。周公立宗法之意。本不如是也。加崇長子之服三年。以別於衆子。而衆子同名妾子者。恐有爭之之端也。其所以防微之意豈獨在於妾之所生。而其於嫡妻之所生第二以下。不復爲之遠別乎。是故。凡言庶子者。通嫡妻所生第二以下及妾之所生而言之也。若如漣論。則傳所謂庶子。亦妾之所生也。所謂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者。惟妾子爲然。嫡妻所生第二以下。皆得爲爲長子三年也。其可乎哉。賈氏於經父爲長子三年條。以謂嫡妻所生皆名適子。又於傳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條。以爲嫡妻所生第二以下同名庶子。其所以爲說者。一章之內。首尾衡決全。不成說話。亦不成義理矣。然徐究其旨。則兩說皆有着落。可以通看矣。蓋第一者殤死不受重。而取嫡妻所生立之。然嫡妻所生。通謂之適也。雖通謂之適。而必取其第二長者立之。其第三以下不得與焉。以其第一子殤死。無復有世子。故其第二嫡弟立之。亦名長子。無所嫌故也。若第三以下。皆當爲庶子也。此非經傳之說。然亦猶有宗法之意在也。○伊川先生撰太中家傳曰。公男六人。長曰應昌。次曰天錫。皆幼亡。次曰顥。
某官。先公五年卒。次頤也。次韓奴。次蠻奴。皆幼亡。公年八十喪長子。以理自處。無過哀也。見二程全書。明道二兄皆幼亡。故稱以長子。此可爲第一子殤死。第二子立之。亦名長子之證也。
喪服爲長子註。衆子者。長子之弟及妾子。士謂之衆子。未能遠別也。大夫則謂之庶子。
此亦可見長子之弟。大夫以上謂之庶子也。謂之庶子者。所以遠別也。則今之議者以爲庶子皆是妾子云者。非周公之意也。
賈疏。嫡妻所生。皆名適子。
又有問者曰。以賈疏此說觀之。漣川之言。不爲非矣。如之何。曰然。如所謂有大宗而無小宗皆適之類。是嫡妻所生。皆名適子者也。如所謂庶兄微子之類。是庶子本妾子之號者也。然自周公立宗法之後。大夫以上諸侯天子。則適子之弟。所以遠別而謂之庶子矣。故凡傳記所言。當嫡妾之說。則以嫡妻所生謂之適子。妾之所生謂之庶子也。當長庶之說。則嫡妻所生第一子。謂之長子。其第二以下。皆謂之庶子也。其言之各有所指。不可以此而廢彼。亦不可以彼而廢此也。漣川眩聰之言。不通
之論也。然彼豈皆懵然於禮家之文字者哉。雖知其義之如此。而倡爲妾子之說。以惑上下。則不可以口舌爭。奈何。
賈疏。立庶子爲後。
此太子無後而死。則立其弟爲後。及元無嫡妻之所生。而取妾子立而爲後者也。○我孝廟大王。以上聖之姿。受仁祖之命。升之爲正嗣。名正而事順矣。然設使以王子君而入承大統。其授受之正。宗統之眞。復何如哉。蓋古今帝王家立妾子爲後。亦不可勝記。若以妾子爲後。則雖漣川之論。不得謂之服三年矣。不爲服三年。則其宗可謂之夷。而其統亦可謂之亂乎。是故父母爲子之服。或依本服朞年。或加崇三年。初不係於宗統之尊卑矣。爲此尊卑之說者。不亦險詖之甚乎。或又問曰。或曰。此禮元非係國家存亡。當初禮官合群議。從其長取旨於上。擧而行之而已。漢文帝短喪。猶能平治天下。況於此禮乎。不必爭也。是如何。曰然。有是說也。然亦不得已之言也。禮存國存。禮亡國亡。禮之於國家。固其大矣。然尤公之所以爲是說者。特以明夫周公宗法之意也。夏殷則無此議論矣。
然以周公宗法之意觀之。則所以慮患也至矣。以此防民。民猶有殄臂者矣。孝宗大王。以仁考之命。繼仁考之統。朱子所謂太王之立李歷非邪心也。王季受之而不爲貪也。然孝宗大王之心。以爲我先王之衆子也。禮家所謂庶子也。若死而爲服。則母后之當服朞。不若昭顯之加崇。則猶有周公宗法之意也。若如漣川之論。則嫡弟以下雖十人。皆曰我則王之同母弟也。禮家所謂嫡妻所生。皆名適子。立之亦名長子者也。則無乃啓後世簒奪之心乎。非周公所以防微之意也。如之何如之何。
殤大功條。公爲適子之長殤中殤。大夫爲適子之長殤中殤註曰。不降適殤。重適也。疏曰。公爲適子。大夫爲適子。皆是正統。成人斬衰。今爲殤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
尤庵以爲父爲長子疏所謂第一子死者。正是殤死。不得著代入大功者也。蓋十九爲長殤。二十而冠。冠著代也。然則著代然後承適矣。此謂之適子。以將傳重而言也。
傳。有適子無適孫。註曰。周之道。適子死則立適孫。長
子在則皆爲庶孫耳。凡父於將爲後者。非長子則皆朞也。疏曰。云周道者。以其殷道適子死。弟乃當先立。與此不同也。云凡父於將爲後者。非長子皆朞也者。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適。及將傳重者非適。服之皆如庶子庶婦。
殷道適子死。弟乃當先立。此周公攝政之日。管,蔡之所以爲流言而惑衆也。此管叔以周公之兄而所以有覬覦之心也。此周公始立宗法。加崇長子之服。以別於衆子。而嫡妻所生第二以下。同名庶子。所以別嫌防微之意也。其曰適子死則立適孫。長子在則皆爲庶孫者。蓋謂長子在則適孫皆謂之庶孫云爾。此嫡妻所生亦謂之庶之一證也。若如漣論。則鄭氏於此當曰。凡父於將爲後者。非嫡妻所生則皆朞也。而乃曰非長子則皆朞也。然則長子一人外以下。雖立之爲後。皆朞也。此非立庶子爲後者耶。是以。知所謂凡父於將爲後者。通嫡妻及妾之所生而言之也。或問曰。疏所謂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適。及將傳重者非適云者。是謂將不傳重於嫡妻之所生。而傳重於妾之所生也。又所謂將傳重者非適云者。亦謂妾之
所生也。漣論不爲非耶。曰。不然。疏所以釋經也。經曰。有適子無適孫。註。曰長子在則皆爲庶孫。又曰。父於將爲後。非長子。皆朞也。疏所謂嫡者。經文之適子也。註之長子也。非嫡妾之嫡也。漣川之論。何足道哉。然疏以爲將傳重者非適。服之皆如庶子庶婦。則所謂非適者。亦據初而言。若升而爲適之後猶謂之庶。則自是庶也。又誰如之。是以。知升而爲適則亦適也。或又問曰。鄭註曰。父母之於子。舅姑之於婦。將不傳重於適。及將傳重者非適。服之皆如庶子庶孫也。若如所諭。則以庶子立而爲後。所謂非適者。據初而言。旣升而爲適則亦適也。是故。謂之如庶子庶婦。若以庶而升爲適之後。不謂之適子適婦。則自是庶也。又誰如之。其所以發明如字之義明且盡矣。然鄭氏於將不傳重者。亦曰如庶子庶婦。所論之說。於此有所不通矣。如之何。曰。皆是也。經爲庶婦條註曰。夫將不受重者。以此觀之。適婦之不爲舅後者。經直曰庶婦。註曰小功庶婦之服是也。然註又曰。如庶婦云者。蓋以適婦而爲庶婦。故所以明其以適而服之如庶之意也。是故。以適婦而爲庶婦者。服之如庶婦也。以庶子
庶婦而升爲適子適婦者。服之亦如庶子庶婦也。
禮記。王者立四廟。庶子王亦如之。註。世子有廢疾不可立。而庶子立爲王者。小註陸氏曰。若漢之光武。復有天下。旣復七廟。則其高曾祖禰。當別立廟祀之。故曰庶子王亦如之。若孝文繼孝惠。雖非適子。其承祭祀。不言可知。
或問曰。禮旣有庶子王之名。則凡以庶子而爲王者。仍稱庶子王。恐不悖於禮意也。如何。曰然。庶子王者。註之所謂庶子立爲王也。其所謂庶子者。亦據初而言。旣爲王則適統在於此。亦可謂之適子也。史稱立庶子爲太子者多矣。旣曰爲太子。則太子者非適子之謂乎。故程子謂英宗爲仁宗之適子。其定論不可違也。陸氏稱光武,孝文爲庶子王。然是豈謂漢家之適統不在於光武,孝文乎。其曰雖非適子云者。恐亦皆據初而言耳。蓋庶子王者。以立四廟承祭祀而言也。英宗謂之適子者。以適統傳重而言也。兩說各有攸主。不相悖也。
喪服適婦大功傳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適也。疏曰。父母爲適子三年。今爲適婦。直加於庶婦一等。
古者婦爲舅姑朞年。故舅姑於適婦大功。至宋魏
仁浦。奏婦爲舅姑三年。則舅姑於適婦朞年。於庶婦大功。適婦加於庶婦一等。亦重適之意也。
喪服庶婦小功註曰。夫將不傳重者。疏曰。小記註云。世子有廢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則其舅姑皆爲其婦小功。則亦兼此婦也。
世子有廢疾不可立。則其婦死。服之如庶婦也。庶子立。則其婦死。服之亦如庶婦也。
小記。適婦不爲舅後者姑爲之小功註。謂夫有廢疾若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婦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適。及將傳重者非適。服之皆如庶子庶婦也。疏曰。將所傳重非適者。爲無適子。以庶子傳重及養他子爲後者也。
所謂適婦者。亦據初而言也。不爲舅後則姑爲之小功。庶婦之服也。今於昭顯之喪。仁祖大王。雖已爲長子之服。然至於昭顯之子廢。則統已絶矣。設使昭顯之嬪。雖無故而死。與夫死而無子者同。是庶婦之服也。不可復爲適婦也。至於將所傳重者非適。及養他子爲後者。皆如庶子之服。然其宗統。則自尊也。古今帝王家。若此類者甚多。其皆應服朞年者。而未聞宗統之卑夷也。今之言者曰。
大妃不服孝宗大王服三年。則宗夷而統亂。不亦異乎。
喪服傳曰。凡與諸侯爲兄弟者服斬。疏曰。謂諸侯死。凡與諸侯有五屬之親。皆服斬衰也。俱爲諸侯則爲依本服。
驪江據此五屬之親皆服斬衰之文。以爲孝宗大王之喪。大妃當服君服斬衰。是謂父母在五屬之中也。不是甚矣。五屬謂旁親也。蓋伯叔父及兄弟。在平日以君稱之。以臣自稱之。其君之喪也。宜爲君服無疑也。禮曰。俱爲諸侯則爲依本服。尊同故也。況父母之於子。不謂之尊同。而可爲君臣之服乎。驪江臣母之說行。其弊有不可言者矣。不可不卞。
通典。天子立庶子爲太子薨服議。庾蔚之曰。天子諸侯絶旁期。今拜庶子爲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旣非正適。但無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爲後。不得全與適同。庶名何由得去。已服祖曾適不異。是與適同者也。祖曾爲服無加崇。是與適異者也。天子諸侯不以尊降。又與衆子不同矣。
此亦言立庶子爲太子。其死也服其本服之義也。
天子諸侯絶旁周。而此則庶子立爲太子。故不以己之尊而降之。又與衆子不同矣。但非正適。故只服本服而無加崇也。然已服祖曾則與適同也者。與范宣之論同義。其曰庶名何由得去者。言雖立爲後。而庶名猶在也。或問曰。以此觀之。庶子雖升爲適。而可謂之庶子。不可謂之適子也。曰不然。蔚之之言。乍看似未曉。然旣曰立庶子爲太子。則太子非適子之謂乎。又曰庶名何由得去。則蓋謂以庶子而升爲適者。雖升爲適。而以庶子爲後之名。終不得去。故父母爲庶子之服。不得全與適同矣。是以。周之季歷。雖繼太王之適統。而至於追王之後。李名亦不改也。若以爲季歷以季之故。不得爲太王之適嗣。則周之繼統謂之中絶。可乎。是故以兄弟之倫。則第一爲長。第二爲仲。又其次爲叔爲季也。以繼體之統。則適子固爲適也。以庶子而升爲適者。亦可謂之適也。是故。程子以旁支入繼大統者。謂之適子也。
喪服圖式曰。天子諸侯絶旁周。尊同則不降。正統之朞不降。衆子絶而不服。
尊同則不降。謂伯叔父昆弟之同爲諸侯者。姑姊
妹之嫁於諸侯者也。尊同則服其本服也。若太后之於子之爲天子諸侯者。非尊同乎。尊同故服其本服。而太子則特爲之加崇者。以其別於衆子也。非爲其子貴爲天子諸侯也。若曰爲其貴也。則庶子之爲天子諸侯亦不貴乎。而爲之朞年。驪江所謂大妃於孝廟當服君服者。可謂誤矣。
圖式又曰。范宣曰。禮爲祖後者三年。庶孫之異於適者。但父不爲之三年。祖不爲之周。而孫服父祖。不得殊也。
此言適孫爲祖後者爲祖三年。以庶孫而升爲祖後者。爲祖亦三年也。但以庶孫而升爲適。則祖不爲之周。而孫服其祖。與適孫不殊而服三年也。今之議者。以爲大妃若於孝廟服庶子之服。則是無適子也。異日大王大妃千秋之後。適孫婦之服。誰使當之云云。凡養他子爲後者。禮以爲所後者之父祖若子也。況以衆子而升爲適乎。此則蓋不考乎孫服祖不得殊之文。而急於攻人者之言也。
程子代彭中丞思永上英宗箚曰。竊以濮王之生陛下。而仁宗皇帝以陛下爲嗣。承祖宗大統。則仁廟。陛
下之皇考。陛下仁廟之適子也。見文集。
公元1063年
按仁宗旣連失褒,豫,鄂三王。遂更無皇子。英宗在濮王喪。已判宗正。旣而立爲皇子。英宗卽位之後。程子代彭中丞箚曰。仁宗。陛下之皇考。陛下。仁宗之適子。蓋帝王之統。直上直下。經天地亘萬古而不容貳者也。是以。雖以兄繼弟。以叔繼姪。皆以適統爲重。春秋隮閔公于僖公。傳曰。不先父食是也。英宗則禮家所謂養他子爲後者也。若論其服則父母應服朞年。而猶曰適子者。程子之定論也。
宋光宗以第三子立爲太子。而朱子稱寧宗以世適。
按立支庶爲後者。不但程子謂之適子。朱子說亦如此。
喪禮備要。不杖朞條。爲庶孫升。爲適孫降。
公元1660年
按鄙人庚子說升爲適三字。蓋出於此。
秦史始皇記。立楚爲適嗣。又曰。不韋說夫人曰。不以繁華時蚤自結於諸子中賢孝。擧以爲適。
按立庶子謂之適子。不但程朱有定論也。史記之言亦如此也。
漢史文帝紀曰。元年。有司請早建太子曰。豫建太子所以重宗廟。今子啓最長純厚。請建以爲太子。
按太子者。適子之稱也。雖長子。必建以爲太子。然後承適統而爲適子也。蓋長子與太子之名義不同。以兄弟之序而謂之長子。以適統之傳而謂之太子也。海尹曰。庶子立爲太子則亦名長子之說。非也。或曰。庶子雖升爲適而不可謂之適子者。亦非也。
通典曰。聖庶奪適。
此謂武王也。聖者。聖人也。庶者。文王之庶子也。奪適者。奪伯邑考之適也。夫武王。后妃之子也。伯邑考之同母弟也。而猶稱庶者。禮家所謂嫡妻所生第二長者。同名庶子者也。然所謂庶者。亦據初而言。旣已奪適。則是適子也。若曰。武王爲世子爲太子。而適猶在於伯邑考。則武王之所奪者何物也。是以。家無二適也。武王未奪之前。適在於伯邑考也。旣奪之後。適在於武王也。今昭顯世子之喪。仁祖大王爲長子服三年之後。昭顯之子以他故廢。則與無子同。統已絶矣。孝宗大王以仁祖大王之次子。受仁祖大王之命。上繼宗統。則適在於孝宗大王也。是故以兄弟之倫言之。則孝宗大王其次也。以繼體之統言之。則孝
宗大王。以次子而升爲適也。以服制言之。則大妃服之。當如庶子也。尤庵擬疏。亦引聖庶奪適之說曰。統已絶於昭顯也。又曰。適統何歸。與拙者之說。前後別無異同矣。
史書曰。文王寢疾。召太公望,太子發在側。
按武王謂之聖庶者。亦據初而言。旣爲太子。則曰太子矣。
公元1676年
本朝明宗大王之喪。禮官議仁宗王后恭懿殿服制。退溪李先生滉。欲爲嫂叔之服。奇高峯大升駁之曰。繼體爲重。當爲三年。退溪卽改前見曰。若非奇明彥。吾爲禮經罪人矣。汗流沾背。三日不止。然其後又曰。豈有不正於朞年之理乎。定行朞年之制云。
公元1660年
此則奇高峯之論與今炭洞之言同。然退溪曰。豈有不止於朞年之理。故卒定恭懿大妃服朞年。其故事亦可見矣。其在庚子年尹善道安置之時。筵中余嘗進言曰。大妃爲大王當服三年之論。非善道創造之說也。仍引奇高峯與李退溪往復之言甚悉。蓋恐他日上以爲三年之論自前有之。故誦而告之耳。上曰。若或三年爲是而設使行之。善道之罪尤大。
大明律。父爲適子當爲後。不杖朞。
本朝經國大典。爲長子朞年。爲衆子朞年。爲長子妻朞年。爲衆子妻大功。(此無大典冊當考)
公元1659年
己亥年孝宗大王之喪大妃服制。尤庵以爲古禮則立庶子爲後服朞。當依此禮爲朞年。然不敢自斷。與領相鄭公相議。以爲禮意雖如此。無寧用大明律爲寡過。大妃服制。以朞年爲定。國練前期十餘日。驪江致書于余。使通于兩宋。上疏改定大妃服三年。是君服斬衰也。語意多險詖。余答曰。吾輩將不免叔孫通之枉死。何暇出氣。與之上下其論乎。遂絶交。原任元相斗杓上箚。請更收群議以定大妃之服。而諸臣之議或朞年或三年。不一其議。自上敎以從多。則朞年爲多。故仍不改。然朞論中儒臣則古禮朞年。大臣則時王之制朞年。比庚子年也。其後癸丑年仁宣王后之喪。大王大妃服制。禮官之議。初以長婦服爲朞年。卽改以衆婦服爲大功。上從之。及其大功服除之時。上欲又改以長婦服爲朞年。諸臣爭之。上答玉堂之箚略曰。先王初喪。大妃服制。宋時烈亦以時王之制爲主。其後攻時烈者多。
故時烈發明有許多說。然自朝家不用之禮。不過一場空言云云。仍黜大臣金壽興。竄大司諫南二星。其餘或囚或罷或補外。大王大妃服。以長婦朞年定行。
賈疏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辨(此下諸說。因士友屢問而累答之。所以一義而重復者多。)
或問於余曰。賈疏曰。亦言立適以長。欲見嫡妻所生皆名適子。第一子死。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自有此議論以來。彼此皆有所發明此疏之說。而是非相奪。爭訟多端。今旣曰國論已定。而又禁人使不得言。雖欲聞之。孰從而問之。然賈氏此疏乍看。恰似今日事。所以攻破者若不明白。諸公不但得罪於一時而已。奈何。子如有說。盍一言之。使後人易看而破惑耶。曰然。嘗以拙見有與人往復者。雖未知其正得其義。然姑俟後之知言者耳。蓋凡看文字。必先知立言者之意。而後字從其訓。句逆其情。可免緣文生義之譏矣。今以儀禮喪服斬衰父爲長子本文之說論之。作儀禮以定服制者非周公歟。爲長子斬衰者何義也。爲宗廟主也。爲宗廟主。則庶子立爲太子。亦有以傳重而爲宗廟主也。其死也。無論長子庶
子。皆似可以爲三年。而今庶子則朞年。惟長子爲三年。則周公之意。不但爲宗廟主也。蓋亦有立適之嚴焉。唐虞禪夏殷繼。繼非德衰也。前定未爭故也。且天之生聖人也不數。禹不可待湯於四百年之後而傳。則其所以與子者亦天也。然殷道適子死。弟乃當先立。外丙仲壬可見也。至周世愈下。周公制禮。其慮患也尤深。故始立宗子法。惟長子得爲父後。他兄弟不與焉。是禮也達乎天子諸侯大夫士也。是故。庶子本妾子之號。而嫡妻所生第二以下。同名庶子。所以遠別於長子也。且父爲子本服朞。而長子之死也。加崇而爲斬衰三年者。所以別於衆子也。天子諸侯絶旁周。而庶子立。爲後。則以其承適統而依本服朞年。亦所以別於凡衆子也。凡父於子。所以爲服者有三等。其義可謂精矣。蓋長子三年。衆子無服者。常制然也。立庶子爲後朞年者。變禮故也。今之言曰。嫡妻所生。皆名適子。立之皆可以爲長子。亦可以爲三年也。此果是周公立宗法之意耶。此果是儀禮本經爲長子之意耶。此果是鄭氏本註立適必以長之意耶。經曰。父爲長子。是謂嫡妻所生第一子也。反復乎經文。又以深究周公之本意。未見其嫡妻所生皆名長子三
年之義也。蓋殷則兄弟相繼立。周公攝政之日。三監之所以流言惑衆者此也。管叔以周公之兄而所以覬覦者此也。周公之立宗法。惟長子得嗣爲後。而所以防微者此也。長子之死。所以加崇三年而別於衆子者此也。周公,管叔。皆太姒之子也。事見詩書註。夫如是則周公宗法之意。豈獨嚴於妾之所生。而其於嫡妻所生第二以下。無所別嫌者乎。喪服註曰。不言適子。通上下。亦言立適以長。此註何註也。漢鄭玄所作也。何以註也。所以釋經也。經曰。父爲長子。釋之曰不言適子。通上下。蓋言長子之說通於天子諸侯大夫士也。又曰。亦言立適以長。言立適必以長也。反復乎註說。又以深究鄭氏之意。未見其有嫡妻所生皆名長子三年之義也。疏曰。亦言立適以長。欲見嫡妻所生皆名適子。第一子死。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此疏何疏也。唐賈逵所作也。何以疏也。所以釋註也。註曰立適以長。釋之曰云云。蓋言欲見嫡妻所生皆名適子。而立之必以長。故第一子死。亦必取嫡妻所生中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第三以下不得立云云。皆以立長爲主也。蓋曰嫡妻所生者。言妾之所生雖長不得立也。其曰第二長云者。必取
所生第二則立之。第二以下不得立也。故此疏之下又曰。若言適子。惟據第一者。若言長子。則通立適以長也。所謂通者。兼通第一子立之及第二子立之。皆以長者也。其義益明矣。蓋賈氏之意。以爲聖人立言。長子二字兼通數義。不但天子諸侯大夫士皆通也。以兄弟之倫言之。若言適子則惟據第一者立之以長也。不復見其第一子死。亦必第二長者立之之義也。今曰長子。則通於立適以長。而第一子雖死。必取第二長者立之之義云爾。若如今人之言。則鄭註不曰立適以長。而曰立適皆長也。賈疏不曰嫡妻所生第二長者。而曰嫡妻所生立之。皆名長子也。其下又不當曰若言長子通立適以長。而曰立適皆爲長也。愚故曰。經曰爲長子。而註曰立適以長。疏曰取第二長者。皆以長爲主而言也。所謂第一子死者。不過疏氏推廣長子之義而曰。於此亦必取長者云爾。恐無他義也。若如今人之言。則鄭註不取經文爲長子之本意。而所謂立適以長者。特以嫡妻所生立之。皆名長子而言也。賈疏不取立之以長之本義。而所以釋註者專以嫡妻所生立之。皆爲長子三年而言也。其可乎哉。其曰以長者。註意不啻明白。其曰取第二長者。
疏說亦自分曉。今若求之於一以字之義。則今日之說。不攻自破矣。且但曰立適。而不曰以長。則嫡妻所生。皆有當立之義焉。必曰立適。而又曰以長者。欲見嫡妻所生立之必以長之義。則其疏意不專在於嫡妻所生皆名適子。而重在於以長。又不在於第一子死。而在於第二長者。故第一子之殤死。姑不暇言之歟。
鄭註立適以長之適。非嫡妾所生之嫡說。
問。或者之言曰。喪服斬衰父爲長子註。亦言立適以長。此適字亦非嫡妻所生之嫡也。乃宗統立適之適也。此說何如。余答曰。或說正吾意也。所謂立適者。猶言建太子立適嗣之類也。所謂以長者。言立適必以長子。而他兄弟不得立也。家禮附註問曰。周制有大宗之禮。立適以爲後。故父爲長子三年。今大宗之禮廢。無立適之法。則長子少子不異。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必然也。父爲長子三年。亦不可以適庶論也。朱子曰。宗法雖未能立。然服制自當從古。是亦愛禮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以此觀之。立適之適字。非謂嫡妻之嫡者。亦可知也。夫註所以釋經也。疏所以釋註也。經曰父爲長子。註曰亦言立適以長。蓋釋
父爲長子之義而言立適子。必以長子也云爾。所謂立適者。以宗統之適而言也。所謂以長者。以兄弟之序而言也。註說若是其分明。而所謂嫡妻所生。皆名適子。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者。特疏家亂之也。然疏說雖非經註之意。而別爲一說。亦不害於禮意。故余爲前後說者。姑依其說而釋之矣。蓋儀禮經傳通解續自喪服以下。黃勉齋爲之也。未經朱子手。然勉齋所以去就諸語。而不删此疏者亦此意耶。然向所謂不害於禮意者。疏氏之意以爲立嫡妻所生。而妾之所生不得立也。嫡妻所生皆名適子。而立之必以長。故雖第一子殤死。而必取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第三以下不得立也云爾。猶有周公宗法之意也。語類。朱子曰。庶長不得立。又曰。哲宗以次第立端王一段可考。然立適以長之適。鄭氏以謂正適之適。則賈氏所以釋之者。亦未知其意。幷與此適字而必以爲嫡妻所生之嫡也。蓋亦言立正適必以長者。恐後人以嫡妻所生皆名適子之故。而誤以爲皆當立之爲長子。如今人之言。故旣曰立適。而又曰以長。欲明嫡妻所生雖皆爲適子。而立之必以長。故第一子雖死。而必取嫡妻所生中第二長者立之云云。其義以
立長爲主而言也。惟如此看。然後鄭註賈疏之說皆有着落。而周公宗法之意。經文長子之義。無所不明矣。如何如何。
賈疏第一子死辨
或又問曰。子之所釋鄭註賈疏立適以長之義則旣聞其說矣。至於賈疏中所謂第一子死者。時人以爲成人而死者也。尤庵以爲殤死不得著代入大功者也。所謂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者。尤庵以爲必第一子殤死不著代。然後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時人以爲第一子成人而死。嫡妻所生則立之。皆可以爲長子。亦可以爲三年。子以尤庵之言爲是。何以知其然也。余答曰。今人以此第一子死者。擬之於昭顯世子。以此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擬之於孝宗大王。然周公宗法之意不如是也。且賈氏之疏。所以論此服制之說者非一非二。以此推之。而知此疏之意決不如今人之言也。蓋喪服斬衰傳疏曰。庶子。妾子之號。嫡妻所生第二長者。同名庶子。遠別於長子。故與妾子同號。又曰。雖傳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重。謂適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爲後是也。此是賈氏之疏也。爲適
孫註。凡父於將爲後者。非長子皆朞也。疏曰。凡父於將爲後者。非長子皆朞也者。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適。及將傳重者非適。服之皆如庶子庶婦。亦是賈氏之疏也。爲庶婦疏曰。小記註云。世子有廢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則其舅姑皆爲其婦小功。此亦賈氏之疏也。小記適婦不爲舅後註曰。謂夫有廢疾若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婦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適及將傳重者非適。服之皆如庶子庶婦也。疏曰。將傳重者非適者。爲無適子。以庶子傳重及養他子爲後者。此亦賈氏之疏也。據此。適子以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得傳重者。其服朞年也。而庶子立者亦服朞年也。若如今人之言。以爲第一子成人而死。當服三年。而其弟立亦名長子。亦服三年。則此等許多註疏之說。何以處之耶。夫以賈氏之博學精義。一人之手。一書之中。決不若是其衡決舛錯矛盾謬戾。不成文字也。是以。知所謂第一子死者。非成人也。是殤大功條不著代入大功者也。蓋以適子長殤中殤而死者不著代。故其弟立之。亦名長子。無嫌故也。有廢疾他故者。雖不可立。而嘗所承重者。故其弟立。不得爲長子也。是以。疏
曰。雖承重不得三年。一則正體不得傳重。有廢疾也。三則庶子爲後是也。若第一子成人而死。則賈氏必不曰第二立之亦名長子也。若第二立之亦名長子。則所謂第一子未成人而死。不待言而明矣。且曰雖承重不得三年。則其殤死而不承重者。亦不與於四種。可知也。蓋以經文爲長子之義。而賈氏釋之者。重在於第二之長者。故其於第一子之死。成人不成人則未暇詳言。而下文庶子朞年之說。不啻明白屢出。足以參互照應。故於此不復索言之歟。○且所謂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者。考之周公之經。無其義也。考之鄭氏之註。亦無其說也。特賈氏之疏。推廣經註之義而別爲一說。欲明經文長子之說。無所不通而云然也。今人以賈氏此說。雖不見於周公之經。又不見於鄭氏之註。而必欲從之。則是以賈氏爲重也。以賈氏爲重。則必以其所以論禮者自有定見。而其言爲皆可信也。何故以疏之所以論衆子朞年之屢出於諸條之下。非一非二。而不復致疑於其間。謂之皆不足據也。只取此疏中一兩句。亦錯看而入其己意。居之不疑。惑衆誣上。自以爲今日之奇貨耶。可歎。且今人謂此疏爲經。而或曰引經。或曰悖經。或曰據
經。豈有論禮者不知周公之經爲經。鄭氏之註爲註。賈氏之疏爲疏。而見此疏附於儀禮之下。同謂之經乎。又豈有是疏中有嫡妻所生四字。而以經文註疏許多庶子皆謂妾子者乎。至於妾子故也四字。註疏中實無其文。而今人添入己說於其間。使人見之。若古人說然。其誣亦甚矣。後世有具眼者見之。必拍掌大笑矣。若是而妄論大禮。罔上惑衆。傷人害物。則所謂今之人。不但一時之罪人。實周公之罪人也。不但周公之罪人。亦鄭氏賈氏之罪人也。
庶子適子辨
或又問曰。第一子死之義則旣聞其說矣。今人謂註疏中凡言庶子。皆是妾之所生也。凡言適子者。皆是嫡妻所生也。是則何以知疏氏之意必不如此耶。余答曰。吾嘗卞之詳矣。蓋庶子本妾子之號。自周公立宗法以後。嫡妻所生第二以下同名庶子。尤庵所謂以嫡妻所生對妾子。則妻所生皆爲適。而妾子爲庶也。以妻所生之中以長對衆。則長爲適而衆爲庶也者是也。蓋喪服傳曰。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註曰。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也。言庶子者。遠別之也。疏曰。遠別於長子。故與妾子同號也。又曰。立庶子爲後是也。
又爲衆子註曰。衆子者。長子之弟及妾子。士謂之衆子。未能遠別也。大夫則謂之庶子。又爲適孫傳註曰周之道。適子死則立適孫。長子在則皆爲庶孫。又殤大功疏曰。天子諸侯。於庶子則絶而無服。大夫於庶子降一等。又爲適婦疏曰。直加於庶婦一等。又爲庶婦註曰。世子有廢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又小記疏曰。將所傳重者非適者。以庶子傳重。凡此之類。皆指嫡妻所生第二以下及妾之所生而謂之庶子也。且喪服緦麻庶子爲其母疏曰。無冢適惟有妾子父死承後。爲其母緦。凡此之類。專指妾之所生也。○且適嫡今雖通用。而字實不同。義亦有異。從女從啇者。嫡妾之嫡也。從啇從之者。正適之適也。韻會曰。正長曰適。衆曰庶。正室曰嫡。隨嫁曰媵。嫡出曰嫡子。妾子曰庶子。蓋喪服爲長子註曰。不言適子。通上下。亦言立適以長。疏曰。適子之號。惟據大夫士。又曰。若言適子。惟據第一者。又傳曰。何以三年。疏。父祖適適相承於上。己又是適。承之於後。又曰。適子有廢疾。又曰。立適孫爲後。又不杖朞曰。大夫之適子爲妻。又爲適孫傳曰。不敢降其適也。有適子無適孫註曰。周之道適。子死則立適孫。疏曰。殷道適子死。弟乃當先立。又殤大功
曰。公爲適子之長殤中殤。註曰。不降適殤者。重適也。疏曰。適子是正統。成人斬衰。又大功適婦傳曰。不降其適也。疏曰。父母爲適長三年。又小記適婦不爲舅後註曰。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適。及將傳重者非適。服之皆如庶子庶婦也。疏曰。無適子。以庶子傳重。凡此之類。皆謂正適之適也。且喪服爲長子疏曰。欲見嫡妻所生皆名適子。又曰。嫡妻所生第二長者。此謂嫡妻之子也。今人之言曰。庶子之名。皆謂妾子。適子之名。皆謂嫡妻之子。是不通之論也。蓋周公立宗法。惟以嫡妻所生第一長者爲正適。故正適之所在。卽嫡妻所生第一長者之所在也。然正適者。主適統而言也。嫡妻者。以正室而言也。若如今人之言。則不但儀禮本經之意不如此也。以註疏文義而觀之。亦說不行矣。今若有稍解文義而公心平議者。以今人之言逐註逐疏而比校之。又以鄙人之說據經據理而參考之。則其義自著。不待明者而後知矣。或又問曰。以旁支入承適統者。程子以英宗謂之適子。朱子以寧宗謂之世適。史記謂立楚爲適嗣。則所謂適子之稱。固有明據。無復可疑者矣。但禮記謂之庶子。王通典謂之拜庶子爲太子庶名何由得去。
公元1674年
則所謂庶子之稱。亦有所證。如之何。雖以子之說觀之。旣以時人所謂皆名長子爲非。則是謂當以次子稱之也。次子非庶子乎。子又曰。以兄弟之倫而言之。則曰長也曰少也。所謂少者非庶子乎。然則子又何以曰。湯武以諸侯而爲天子。則不當復以諸侯稱之也。以庶子而升爲適子。則不當以旁支之舊號稱之也云耶。余答曰。皆是也。吾於甲寅說。有所云云。蓋所謂不當復以旁支之舊號稱之云者。孝宗大王以大君升爲世子。則不復以庶子舊號大君稱之云爾。以仁祖大王父子之體而言之。則體而不正也。以王大妃服制而言之。則庶子之服也。以昭顯兄弟之倫而言之則弟也。以宗適之統而言之則適子也。是故。雖上承仁祖大王之適統。而不可謂之長子也。不可謂之正體也。其服所以異於長子正體三年也。所以爲庶子朞年服也。然旣承仁祖大王之適統。故謂之適子也。謂之世子也。不可復稱庶子舊號大君也。其服所以異於凡衆子絶期也。所以依本服朞年也。庶子適子之稱。各有所指。蓋以服制而言。則明其非適。故其稱庶子。不得不如此也。以適統而言則言其升適。故其稱適子。不得不如此也。然升爲適
者。非如以長子爲世子本色之適也。是以。雖曰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也。蓋禮記曰。庶子王。安有王而不承適統者乎。其曰王者。先王之適子也。其曰庶子者。以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也。通典曰。拜庶子爲太子。庶名無由得去。所以不得全與適同也。其曰太子者。非適子之謂乎。其曰庶名無由得去者。以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也。然若曰適子庶子之說當並行而不悖則可也。
升爲適者謂之適子。而不可謂之長子說。
或問曰。庶子與適子之辨。旣聞其說矣。然子之說曰。立庶子爲後者。謂之適子而不可謂之長子。又不可爲之三年。無乃近於半上落下乎。欲分長與適。則與欲分宗與適。又何以別乎。余答曰然。有是說也。夫適統者。以主器傳重而言也。長少者。以兄弟倫序而言也。故宗統謂之適統。而不謂之長統也。然則宋英宗謂之適子者是也。若謂之長子則不可也。寧宗謂之世適者是也。若謂之長適不可也。秦史庶子楚。謂之立爲適嗣則可。謂之立爲長嗣則不可也。漢史文帝記曰。有司請早建太子曰。今子啓最長純厚。請建以爲太子。太子卽適子。旣曰子啓最長。又曰建爲太子。
是長子與太子有異。而太子與適子之義則同也。王制太子註曰。太子。適子也。太則以大言之。適子大而庶子小。故謂之太。故愚嘗曰。適子不得立而庶子立。則凡宗統所係名稱位號。皆以見奪於庶子。而庶子之不能奪者。只是天倫兄弟長之一字耳。其服則喪服傳註凡父於將爲後者。非長子則皆朞也。英宗以旁支。入承大統。程子謂之適子。而其應服朞可知也。是以。知孝宗大王雖升爲適。而不害爲朞年也。孝宗大王之服雖如庶子。而不害爲適子也。
升爲適者謂之適子而服之如庶子說
或問曰。子之甲寅說。雖與尤庵。往復停當。而其中譬諭湯武之說。好事者以爲與驪江之言如出一口云。奈何。余答曰。驪意以爲以庶子爲君。則母爲其子。當服君服斬衰三年也。愚則以庶子升爲適者。謂之適子。譬如湯武以諸侯爲天子。謂之天子。蓋孝廟爲世子之後。不可以潛邸舊號鳳林大君稱之故也。然其服則如程子稱英宗以適子而應服朞者也。其指意迥然不同。何可謂之如出一口也。或又問曰。甲寅說曰。立庶子爲適子。其說有據矣。然又曰。以兄弟之倫。則其長爲伯。其次爲仲。又其次爲叔爲季也。以庶
子而升爲適者。以父子則稱以適子。以兄弟則稱以次弟。何其言之自相矛盾耶。余答曰。皆是也。帝王正統。謂之適統者。猶儒家道統。謂之適傳也。以次子爲後。以他子爲後。猶謂之適子。觀於程子之論。可見矣。此則以適統爲主而言也。然適子有廢疾他故不得立。而其弟升而爲適子。是禮家所謂立庶子爲後者也。其升爲適者。雖謂之適子。而非本色也。其死也。父母服之朞年也。然則弟雖爲適子。而兄之爲兄自若也。蓋兄亡而以兄稱之。不害於弟之爲適也。升爲適而不稱適。則言甚不順故也。然其適也本庶子也。雖爲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故其服如庶子耳。
宗與適不可分說
或問曰。人之言曰。適在於昭顯。宗在於孝廟。何如曰不然。宗與適。一義也。宋英宗稱以適子。寧宗稱以世適。不但有程朱之定論也。古今帝王家。以旁支入承宗統者不可勝記。史記曰。立庶子爲太子。則太子非適子之謂乎。是故。今昭顯舊居世子之位。統則已絶矣。孝廟以昭顯之弟。升爲適子。直繼仁祖之統。則凡宗統所係名稱位號。皆歸於孝廟矣。故昭顯則只當爲舊世子而已。今若曰適在於昭顯。宗在
於孝廟。則是宗與適二而分之也。其可乎哉。蓋適者。宗適之謂也。周公立宗法。天子諸侯大夫士家皆有宗適。而以嫡妻所生第一長者爲適子。然適者。以宗統之主而言也。長子以兄弟之序而言也。故周之季歷爲公爲王。而季名猶未改也。宋之英宗乃濮王之子。而入承仁宗之統。而程子稱以適子。蓋以英宗謂之仁宗之適子則可。謂之仁宗之長子則不可。故長與適可分。而宗與適不可分也。
適與長可分說
凶服爲長子註。立適以長。夫適者。世適之謂也。長者。兄弟中之長也。旣曰立適。又曰以長。則長與適異義也。又下文爲適婦傳曰。有適子。無適孫。註。周之道。適子死則立適孫。長子在則皆爲庶孫耳。適子之長子。豈不是適孫哉。適子在則其長子不得爲適孫。而在於庶孫之列矣。適子死而立適孫。然後始爲適孫。則所謂適者必承適統。乃謂之適也。漢史文帝紀。有司請早建太子曰。今子啓最長純厚。請建以爲太子。太子。王制註。適子也。適與長可分之義。此亦可見。
升爲適者。不可謂之長子。而可謂之太子世子說。
或問。子引通典拜庶子爲太子。傳記武王爲太子之說而曰。太子非適子之謂乎者。與尹善道所謂太子之太。世子之世。長子之長。皆適子之謂也者符合。奈何。余答曰。尹言曰。今日爲士。明日爲大夫爲相。則大夫也相也。立庶子。則太子也世子也適子也。是則似與鄙說同。又其言曰。次子入承大統位儲貳。則是爲世子。世子非長子之稱乎。是則不同。蓋今日爲士。明日爲大夫。今日爲卿。明日爲相。然所謂大夫與相者若是其父之次子。則豈可以爲卿爲相而不可謂之次子乎。如孝宗大王今日爲大君。明日爲世子。而以仁祖大王視之。是爲次子。此所以升爲適雖曰適子。而不得全與適同也。尹善道之言與鄙不同者在此。又其言曰。旣爲世子而不爲長子。容有是理。遂以爲嫡妻所生皆名長子。又以爲旣爲長子。則皆可服斬衰三年。節節推上。以至蔑周公之宗法。與尹鑴不爲三年宗統卑夷之說。相爲表裏。指此以爲壞禮亂統。敢復爲假世子攝皇帝之說。則其意不在於論禮而在於害人。其可謂與鄙說符合乎。不合而謂之合者。時人無識輩之謗也。
庶子立爲適子而未改仲季之名說
按太王三子。長曰泰伯。次曰虞仲。季曰季歷。季歷爲公爲王。而季名猶未改也。使季歷死於太王之時。而如周公之宗法。則太王不得爲季歷服三年明矣。然太王立季歷爲世子。則適統在於季歷矣。蓋以兄弟之倫。則伯仲季之名未改也。以繼體之重。則庶子升爲適者。亦謂之適子也。譬如夏正建寅。以正月爲正朔。時之正也。殷周爲新一時之耳目。改其正朔。詳見詩書註。蓋殷正建丑。以十二月爲正月。而猶曰十二月。則是月數未改也。周正亦然。夫建寅曰正月。建丑曰正月。建子亦曰正月者。猶長子曰適子。以庶子升爲適者。亦曰適子也。曰十一月。曰十二月。月數未改者。猶庶子立爲太子。而仲季之名。猶未改也。以是爲言者。似近於牽強。然其義恐如此。
庶子升爲適。適子庶子之名並行不悖說。
或問曰。以支庶承大統者。以兄弟之序言之。則禮記所謂庶子王。通典所謂適庶定名。非建立所易是也。以繼體之重言之。則程子稱英宗以適子。朱子稱寧宗以世適是也。二者各有所指。可以並行而不相悖耶。曰然。如此立論則彼此皆有所據矣。愚嘗謂升爲適者。不可謂之長子也。何也。次子故也。次子則謂之
庶子可也。何以謂之適子也。以其承適統故也。旣承適統而謂之適子。則其服與長子同可也。何以期也。周公宗法也。是故不可以升爲適子之故而謂之長子也。又不可以爲庶子服之故而謂之非適子也。然則欲論此禮者。不在多談。論適統則曰適子也。論服制則如庶子服也。雖謂之並行不悖可也。然不若以謂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也。何者。若曰幷行不悖。則猶似二事也。若曰以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則是一人而兼之也。義似尤備。
升爲適者謂之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說
或問曰。庶子爲適子者。不可謂之長子。則是次子。次子非庶子乎。旣不可謂之長子。又不可謂之庶子。全不成說話。如之何。子之所以卞之者屢言不一言。而終不得其端的矣。今聞以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然後有以解惑也。可得聞其說之詳乎。余答曰然。鄙說前後皆有此義。其言各出。致人不察耳。蓋王制註曰。太子。適子也。太則以大言之。庶子小而太子大也。以庶子而爲太子。則旣曰太子。不可復謂之庶子也。然雖爲太子而有兄焉。則倫不可廢。故亦不可謂之長子也。然則不可謂之庶子。不可謂之長子。而只當曰
公元1660年
太子也。曰適子也。蓋長子建爲太子。常經也。以庶子爲適子。變禮也。旣曰變矣。則不可以常道處之也。升爲適者下離乎庶子之列。上不及乎長子之序。則旣非庶子。又非長子。故其服也亦在乎長子庶子之間。其號名亦隨而稱之。只曰適子者。可謂名正而言順矣。豈可謂全不成說話乎。然其爲適也。據初而言。則是庶子也。不得全與適同。故雖爲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焉。所以通典曰。拜庶子爲太子。庶名無由得去也。程子代彭中丞上英宗箚曰。陛下濮王之子。又曰。陛下仁宗之適子。夫英宗豈不是適子哉。然濮王之子之名。無由得去也。是則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也。漢文帝自稱曰。朕高皇帝側室之子。夫文帝豈不是承適統子哉。然側室之子之名。無由得去也。是亦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也。○大槩當初尤庵獻議曰。非但適統不嚴。此以服制而言其宗法之意也。其後論適統之所歸則曰。第二子入承大統。統不在於此乎。又曰。統已絶於昭顯。適統何歸。是豈不曰孝宗大王爲仁祖之適子乎。不識此義者。或以爲宗與適爲二。或以爲適與統爲二。亦異矣。鄙說。庚子曰升爲適。甲寅曰程子之所謂適子也。又曰孝宗大王
不害爲仁祖大王之次子。次子卽禮家所謂庶子。蓋尤論與鄙說。皆謂以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云爾。此與先儒之說參互之。亦無不相合。請更申覆之。通典。庾蔚之曰。天子諸侯絶旁周。今拜庶子爲太子。不容以尊降之。旣非正適。但無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爲後。不得全與適同。庶名無由得去。其曰爲太子者。豈不是適子哉。其曰拜庶子者。豈不是庶子哉。其曰不得全與適同。庶名無由得去云者。豈不是以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乎。喪服疏曰。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爲後是也。其曰爲後者。豈不是適子哉。其曰立庶子者。豈不是庶子哉。以庶子爲適子。謂之以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者。豈不可也。小記註曰。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傳重非適服之如庶子庶婦。其曰非適者。豈不是庶子哉。其曰如庶子庶婦者。豈不是以適子而服之如庶乎。凡此之類。皆謂以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也。蓋此適子雖曰適子。而不可謂之長子者。本是次子。兄弟之倫不可廢故也。其服亦不得爲三年者。周公宗法爲然。以其別於長子故也。鄙說大意本是如此。然未知後之具眼者見之以爲如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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