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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庐先生文集卷之七 (自动笺注)
草廬先生文集卷之七
 禮辨
  
公元1660年
庚子說(赴國練在京時。
有許掌令穆上疏
請行三年諸公問其說。
書以示之。)
儀禮喪服斬衰章父長子註。
立適以長。
疏欲見嫡妻所生皆名適子
第一子死。
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
亦名長子
 按嫡妻所生皆名適子云者。
嫡妻之子也。
宗統正適之謂也。
第一子死云者
大功條。
公爲適子長殤中殤
不得著代而入大功者也。
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
亦名長子云者
第一子之不受重者死。
則取第二長者當立爲後
而惟嫡妻所生者。
爲服三年
若妾之所生
則雖立爲後
不得三年云爾
(殤大功一段
初以廢疾他故言之。
後考本文
之如此。)
大功條。
公爲適子長殤中殤
註。
公。
君也。
不降適殤者。
重適也。
適子成人斬衰
今爲殤死。
不得著代
故入大功
 按不得傳重
不爲三年也。
疏。
庶子爲後
 按庶子不得長子三年
疏。
庶子者。
妾子之稱。
 妻所生第二子皆謂之庶子者。
別於正適
遠嫌也。
一例看。
 夫正適而已
適子死者不得正適
不得三年
然後其升而爲後者爲正適
而爲應服三年者也。
適子死而旣爲正適之服三年
其後升而爲適者。
嫡妻所生
庶子爲後者也。
不當復爲三年也。
何者
蓋非本適故也。
若如憲之說。
則設有公大夫嫡妻所生者累十。
第一者死。
爲服三年
第二者死。
爲服三年
不幸第三死。
四死
第五六死。
皆可爲之服三年耶。
似無是理。
疏曰。
庶子
妾子之號。
嫡妻所生第二者是衆子
同名庶子
遠別於長子。
故與妾子同號
據此
適子死而旣爲之三年服。
其後第二長者升爲適者。
嫡妻所生
豈不庶子爲後者耶。
然則疏云嫡妻所生皆名適子
第一子死也。
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
亦名長子
此說何謂也。
第一子死也云者
所謂公爲適子長殤中殤
不得著代而入大功者也。
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
亦名長子云者
第一子之不受重者死。
則取第二長者當立爲後
而惟嫡妻所生者。
爲應服三年云爾
蓋明其妾之所生則雖立爲後
不得爲應服三年
也。
(升爲適三乎。
出喪備要不杖期條。
)妄以淺見手畫爲圖。
譬之木榦
 
삽화새창열기
  
(公爲適子長殤中殤
不得著代而入大功者也。
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
亦名長子應服三年者。)
 
삽화새창열기
  
(殤死上同妾之所生則雖立之爲後
不得三年。)
 
삽화새창열기
  
(適子死而服三年之後正統絶者。
庶子爲後傳重者雖嫡妻所生
不得三年者。)
 或曰
此則論長子將代己承重者之服也。
帝王家則大統爲重。
雖以支子
太上皇母后在。
則爲嗣君之喪。
當服三年
此說果是
則雖以兄繼
弟。
以叔繼姪。
毋論正體正體
皆可爲三年服矣。
然此不見經文
諸侯之禮。
未之學也。
無於禮者之禮。
不敢妄爲之說。
(或曰者。
炭洞之說也。)
 庚子獻議(見獻議條)
  
(時元相國斗杓上箚。
請更收諸議以定大妃之服。
故亦參收議。)
公元1674年
甲寅說(都愼徵疏後待罪全義飛庵寺。
士友有禮說問者。
作此說欲以示之。
而送僧往復水原萬儀寺尤庵待罪所。
尤菴自筆添足八九十字以還。)
或問喪服斬衰父爲長子疏。
第一子死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
亦名長子云云
所謂第一死者
是父三年者耶。
曰否。
此是適子之殤死。
不得著代
而入大功者也。
(自適子殤死至大功者也十五字。
尤菴添入。
)何以其然也。
不受重者。
不爲三年也。
若爲三年
則是受重者也。
旣曰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
所謂第一子不受重
而父不爲三年者。
可知也。
不曰長子死。
而必曰第一子云云。
是殤死不成長子明驗也。
且曰第二足矣
又必曰長者何也。
是必第二子成而後立之之意也。
此與本色長者不待而立有間矣。
(自蓋不曰有間矣六十九字尤菴添入。
)或又問曰。
子將傳重而死。
父旣爲三年之後
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爲適子
如之何
曰。
此禮家所謂立庶子爲後者也。
嫡妻所生第二長者
同名庶子
有明文可考也。
然則庶子爲後者死。
父母何服耶。
曰。
所謂不得三年有四種。
一立庶子爲後是也
或又問曰。
然則庶子爲後者。
稱以庶子耶
子耶
曰。
庶子者。
據初而言。
今旣傳重
則是適子也。
故以旁支入繼大統者。
程子之適子也。
(程子彭思永英宗箚曰。
仁宗陛下皇考
陛下
仁宗之適子也。
)蓋古今帝王家以旁支入承大統者。
不可勝記
若已入繼大統之後則是大統也。
豈復有稱以旁支之舊號乎。
特以初出於旁支非是適。
適直統。
父母服周
蓋天諸侯絶旁周。
而此則立爲後
服周
衆子異。
無加崇耳。
或又問曰。
適子之死
父母爲之三年
其後庶子爲後
而若有適子之妻死。
則其服如何
曰。
此正所謂適婦不爲後者小功
庶婦之服也。
或又問曰。
庶子爲後之後其婦死。
舅姑之如何。
曰。
所謂舅姑於婦將所傳重者非適。
之如庶婦也。
或又問曰。
庶子爲後之後
其妻稱以適婦耶。
庶婦耶。
曰。
所謂舅姑於婦將所傳重非適云者
亦據初而言。
故註曰。
之如庶婦也。
旣曰如之。
則是爲適婦而服如庶婦
可知也。
若是庶子庶婦則又誰如之。
本色庶。
故其服如此
或又問曰。
今日宗統適統尊卑之說及大王大妃千秋之後
適孫誰使當之。
服制定之何如
曰。
此皆不深考乎禮家之說。
急於攻人者之言也。
勿論今日服制
凡以旁支而入承大統者。
其宗皆以爲卑夷耶。
若必三年然後其宗尊。
傳重
禮經已不言正體之分。
註疏家亦無適適之說與四種之論久矣。
爲人後者若子。
禮經明矣。
況立庶子爲後
豈有他義哉。
異日服制之論。
夷宗之說相爲表裏
不足道也。
或又有疑其立庶子爲後適子之說者。
余解之曰。
湯武諸侯而爲天子
則是天子也。
復謂之諸侯乎。
(以明孝
廟升爲適之後
不可鳳林大君稱號
而其服則以次適論而應服朞者也。
)惟知此義。
則彼之所論宗統適統異日服制定之說。
將不攻而自破矣。
  所證諸書錄之于左
 喪服父爲長子三年註。
亦言立適以長。
嫡妻所生
皆名適子
第一子死。
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
亦名長子
 傳曰。
何以三年也。
正體於上。
又乃將所傳重也。
註。
爲父後者然後長子三年
重其當先祖之正體
又以其將代己爲宗廟主也。
疏。
以其父祖適適相承於上。
已又是適承之於後。
故云正體於上云。
又乃將傳重者爲宗廟主。
乃得爲長子三年也。
 疏曰。
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一正體不得傳重
適子廢疾
不堪宗廟也。
二則傳重正體
庶孫爲後是也
三則體而不正
庶子爲後是也
四則正而不體
立適爲後是也
公爲嫡子之殤。
大夫適子之殤。
疏曰。
公爲適子
大夫適子
皆是正統
成人斬衰
今爲殤死。
不得著代
故入大功
 庶子不得長子三年
註。
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
也。
言庶者。
遠別之也。
疏。
庶子
妾子之號。
嫡妻所生第二者是衆子
同名庶子
遠別於長子。
故與妾子同號也。
 傳曰。
適子無適孫。
註。
周之道。
適子死。
立適孫。
將上爲祖後者也。
長子在則皆爲庶孫耳。
凡父於將爲後者。
長子則皆朞也。
疏云周道者
殷道適子死。
弟乃當先立。
與此不同也。
小記。
適婦不爲後者
則姑爲之小功
註。
謂夫有廢疾他故
若死而無子。
不受重者小功
庶婦之服也。
 凡父母於子。
舅姑於婦。
將所傳重者非適。
服之皆如庶子庶婦也。
疏將所傳重非適者。
無適子。
庶子傳重及養他子爲後者也。
 喪服圖式
范宣曰。
庶孫之異於適者。
但父不爲三年
不爲之周。
而孫服父祖
不得殊也。
 通典
庾蔚之曰。
天子諸侯絶旁周。
今拜庶子太子
不容得以降之
旣非正適
無加崇耳。
自宜伸其本服一周
庶子爲後
不得全與適同。
庶名何由得去。
已服祖曾適不異
是與適同者也。
祖曾爲服無加崇。
是與適異者也。
天子諸侯大夫不以尊降。
又與衆子不同矣。
 
程子彭思永英宗箚曰。
仁宗
陛下皇考也。
陛下
仁宗之適子也。
(以明服則雖周。
庶子升爲適。
則立爲適子之義無疑矣。
尤菴書曰。
李別坐來手札
承領示諭
慰甚。
此中靜寂無他撓。
恩賜也。
今日禮說。
少輩多有問者。
不能一一口答。
略書大意而示之。
並此呈稟
幸斤敎。)
 
公元1639年
(尤菴答書曰。
才因雲擧奉答矣。
復奉耑書。
無已
禮說謹悉
曾見野史
己卯乙巳黨禍後。
人以小學近思
殺人之物。
今日禮經如此矣。
執事敢於殺人耶。
好笑
謹修數句而奉還耳。)
公元1676年
丙辰說(浮謗之後
西浦萬重
求見
故並將庚子甲寅謄示。
更加語錄
以明其意。)
 儀禮
公所作。
所謂經也。
 傳。
所作。
 
註。
漢鄭玄所作。
所以釋經也。
 疏。
賈逵所作。
所以釋註也。
儀禮
喪服斬衰父爲長子註。
不言適子
上下也。
亦言立適以長。
 或問父爲長子斬衰三年
何也。
曰。
唐虞禪。
夏后殷周繼。
非德衰也。
韓文公所謂前定未爭。
是也
蓋天之生聖人不數
不可待湯於四百年而後傳。
其所以與子者亦天也。
夏殷兄弟相繼立。
外丙仲壬
可見也。
周世下。
公制禮。
慮患也尤深。
始立宗法
第一長子得嗣爲後
兄弟
不得與焉。
是故
父爲子本服朞
長子死則爲之斬衰
所以別於衆子而加崇焉耳
父母之喪。
天地已易。
四時已變。
一期可除。
而倍之再期者。
以爲加隆也。
子之於父母
三年猶曰加隆
父母之於子。
三年服。
不已重乎。
周公宗法。
長子爲重。
故其服之如此其重也。
傳曰。
何以三年也。
正體於上。
又乃將傳重
亦言其別於衆子也。
衆子則天諸侯絶旁周。
不服也。
庶子而立爲後
則服其本服朞。
亦異於凡衆子矣。
然服其本服而已
無所加崇焉。
則周公嚴宗法之意。
亦在其中矣。
 
或又問曰。
不言適子
上下也。
亦言立適以長。
何謂也。
曰。
所謂適子之號。
惟據大夫士。
不通天子諸侯
言太子則亦不通上下
長子上下是也
亦言立適長者
周公宗法。
立適必以長也。
蓋曰立適
則以見嫡妻所生當立。
而妾之所生不得立也。
蓋曰以長。
則嫡所生第一長者當立。
第二以下不得立也。
鄭註之意。
以爲聖人立言
長子二字
兼包數義云爾
或又問曰。
然則所謂第一子死。
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
亦名長子者何也。
曰。
鄭氏直解經文而已
未及乎他義也。
此恐賈
推演經傳之餘意。
而別爲一說歟。
(更考之。
鄭註所謂立適之適
適統之適
嫡妾之嫡也。
立適必以嫡妻所生第一長者立之。
應服三年
庶長不得立。
若無嫡子而妾所生
雖立之不得三年也。)
傳曰。
何以三年也。
正體於上。
又乃將傳重也。
註曰。
重其當先祖之正體
又以其將代己爲宗廟主也。
疏曰。
以其父祖適適相承於上。
已又是適承之於後。
故云正體於上。
又乃將傳重者爲宗廟主。
 或問正體於上。
又乃將傳重也者
何謂也。
其曰正體於上者。
所以明夫前所立適者必以長也。
其曰又乃將傳重者。
所以明夫後所傳重者亦必以長也。
惟此可以父爲之斬衰
母爲之齊衰也。
○或又問。
太子傳重者之服也。
猶爲之斬衰三年
則子天子諸侯而死。
則又何加焉。
曰。
無以加矣。
是以
知其爲天子諸侯死者
其服與爲太子服同也。
(見下條)
齊衰母爲長子註。
父之所不降。
母亦不敢降也。
疏子爲母服齊衰
母爲之不得過於子爲己也。
又曰。
不問夫之在否。
三年
 或問子將傳重者死。
而母爲齊衰三年
則子天子諸侯死者
如之何
曰。
子爲母服齊衰
母爲
不得過於子之爲己也。
則爲太子
天子
諸侯
皆子也。
不異也。
若有以異則禮經已言之矣。
且以疏說觀之。
旣曰不問夫之在否。
則夫在子固太子矣。
夫不則子已爲君矣。
子爲君而服之無所加者。
可知也。
長子其服如此
庶子爲後者。
當爲朞年無所加者。
可知也。
驪江謂母爲子當服斬衰者誤矣。
斬衰父爲長子疏。
第一子死則取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
亦名長子
 或問所謂第一死者
是父爲之服三年者耶。
曰否。
此是殤大功條。
適子殤死。
不得著代
而入大功者也。
何以其然也。
適子死而有子者。
父爲之三年也。
父爲之三年
則其有子可知也。
有子則初無第二者立之之事矣。
第二長者立之。
亦名長子
則其第一子死而不爲三年者明矣。
或又問曰。
適子死。
父旣爲之三年
後其子死。
或以他故廢。
取適子之同母第二長者立之。
如何
曰。
公嚴宗法
適適傳重者。
天地常經也。
適子適子之子他故廢之。
而立庶子爲後者。
聖人大權也。
經固可以守也。
權而得中亦經也。
若有經而無權
則周之季歷
不得太王之統矣。
武王不得伯邑考之適矣。
泰伯之不立。
伯邑考之見奪。
又非天地常經也。
聖人語常而不語變。
禮經長子三年者。
亦定爲常制而已
庶子爲後者。
變也非常也。
然以兄弟之倫言之。
第一爲長。
第二其次也。
繼體之統言之。
則以庶子而升爲適者亦適也。
庶子而升爲適者之死也。
雖適也非本色也。
父母爲之服朞
本服也。
不復爲之加崇。
蓋亦所以於長子也。
是故
長子衆子也。
傳重一也。
其爲宗廟主同也。
其所以爲服則異。
別嫌防微之意也。
大槩立庶子爲後
聖人大權也。
故有仁祖之心。
而無孝宗之德。
則不可行也。
孝宗之德。
而無仁祖之心。
則亦不可行也。
若如時人之論。
無所分別而立之。
皆名長子
則其弊又將如何
或又問曰。
諸人之說何如
曰。
諸說甚多
不可勝記
然其大槩。
漣川則以爲所謂第一子死。
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
亦名長子
恰似今日事。
昭顯之喪。
仁祖大王已爲長子之服。
而其子以他故見廢。
孝宗大王以次適立之。
所謂亦名長子也
故從疏說。
大妃當服長子
齊衰三年云。
尤庵以爲所謂第一死者
是殤死不著代入大功
父母不爲三年者也。
昭顯之喪。
仁祖大王已爲三年之服。
其後昭顯之子他故廢之。
統則已絶於彼矣。
昭顯天倫言之。
長子之名猶在。
孝宗大王不害爲次子。
次子卽禮家所庶子也。
庶子爲後服朞年。
則當從此禮。
爲庶子服朞年云。
通典所謂庶子太子者。
之適子而應服朞也。
其間炭洞(權諰)以爲無爲長子三年文則已。
有則繼體爲君者。
無論適庶長幼
父母當服三年
驪江(尹鑴)以爲子爲天子諸侯
無論適庶長幼
太后當爲君服斬衰三年
海南(尹善道)上疏尤庵
而有假世子攝皇帝之語。
上命安置善道
炭洞上疏海南
抱川(趙絅)亦上疏海南
有爲孝宗左袒之語。
同春尤庵與鄙論同。
而驪論則背馳子無臣母之義。
不可說也。
至於無論長子庶子爲君則父母當爲子服三年
則炭洞自謂義起也。
無明文。
不可說也。
惟是漣論。
出於疏家之說。
乍看似與今日之事正相類。
反復上下之文。
則疏家之說。
段段皆有着落
其所指之意與漣論大
不同矣。
尤論正得周公宗法之本意也。
傳曰。
庶子不得長子三年
註。
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也。
言庶者。
遠別之也。
疏曰。
凡得爲父後者適子
其弟則是庶子
云庶者遠別也者
庶子
妾子之號。
嫡妻所生第二長者衆子
同名庶子
遠別於長子。
故與妾子同號也。
 此註疏家正釋周公立宗法所以防微之意也。
是時成王幼。
周公攝政
管叔蔡叔
夏殷兄弟繼立故事
以爲流言
管叔自以周公之兄。
亦有覬覦之心矣。
(見詩書註)周公宗法
嫡妻所生第二以下同名庶子
所以遠別於長子者。
意可深遠矣。
傳。
將所傳重也。
疏。
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
一則正體不得傳重
適子廢疾
不堪宗廟也。
二則傳重正體
庶孫爲後是也
三則體而不正
庶子爲後是也
四則正而不體
適孫爲後是也
 此所謂庶子庶孫
皆通嫡妻所生第二以下及妾之所生而言也。
或問曰。
上文父爲長子疏。
旣曰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
亦名長子
嫡妻所生
通謂之適
第三第四以下
當爲適子也。
故後凡言庶子者。
皆謂妾之所生也。
漣論不爲無據
是如
何。
曰。
周公宗法之意。
不如是也
崇長子之服三年
以別於衆子
衆子同名妾子者。
恐有爭之之端也。
其所防微之意豈獨在於妾之所生
而其於嫡妻所生第二以下
不復爲之遠別乎。
是故
凡言庶子者。
嫡妻所生第二以下及妾之所生而言之也。
若如漣論。
則傳所謂庶子
亦妾之所生也。
所謂庶子不得長子三年者。
惟妾子爲然
嫡妻所生第二以下
皆得爲爲長子三年也。
其可乎哉
賈氏於經父長子三年條。
以謂嫡妻所生皆名適子
又於傳庶子不得長子三年條。
以爲嫡妻所生第二以下同名庶子
其所以爲說者。
一章之內。
首尾衡決全。
不成說話
不成義理矣。
然徐究其旨。
兩說皆有着落
可以通看矣。
第一者殤死不受重
而取嫡妻所生立之。
嫡妻所生
通謂之適也。
雖通謂之適
而必取其第二長者立之。
第三以下不得與焉。
以其第一子殤死。
無復世子
故其第二嫡弟立之。
亦名長子
無所嫌故也。
第三以下
當爲庶子也。
此非經傳之說。
然亦猶有宗法之意在也。
伊川先生太中家傳曰。
公男六人
長曰應昌
次曰天錫
皆幼亡。
次曰顥。
某官。
先公五年卒。
也。
次韓奴。
蠻奴
皆幼亡。
公年八十喪長子
以理自處
無過哀也。
二程全書
明道二兄皆幼亡。
故稱以長子
此可爲第一子殤死。
第二子立之。
亦名長子之證也。
喪服長子註。
衆子者。
長子弟及妾子。
士謂之衆子
未能遠別也。
大夫則謂之庶子
 此亦可見長子之弟。
大夫以上謂之庶子也。
謂之庶子者。
所以遠別也。
則今之議者以爲庶子皆是妾子云者。
周公之意也。
賈疏。
嫡妻所生
皆名適子
 
有問者曰。
以賈疏此說觀之。
漣川之言。
不爲非矣。
如之何
曰然。
所謂大宗而無小宗適之類。
嫡妻所生
皆名適子者也。
所謂庶兄微子之類。
庶子本妾子之號者也。
然自周公宗法之後
大夫以上諸侯天子
適子之弟。
所以遠別而謂之庶子矣。
故凡傳記所言。
嫡妾之說。
則以嫡妻所生之適子。
妾之所生謂之庶子也。
長庶之說。
嫡妻所生第一子。
謂之長子
第二以下
皆謂之庶子也。
其言之各有所指。
不可以此而廢彼。
不可以彼而廢此也。
漣川眩聰之言。
不通
之論也。
然彼豈皆懵然於禮家之文字者哉。
雖知其義之如此。
而倡爲妾子之說。
以惑上下
則不可以口舌爭。
奈何
賈疏。
庶子爲後
 此太子無後而死。
則立其弟爲後
及元無嫡妻所生
而取妾子立爲後者也。
○我孝廟大王
以上聖之姿。
仁祖之命。
升之爲正嗣。
名正而事順矣
設使王子君而入承大統
授受之正。
宗統之眞。
復何如哉。
古今帝王家立妾子爲後
不可勝記
若以妾子爲後
則雖漣川之論。
不得謂之服三年矣。
不爲三年
則其宗可謂之夷。
而其統亦可謂之亂乎
是故父母爲子之服。
或依本服朞年
或加崇三年
不係宗統尊卑矣。
爲此尊卑之說者。
不亦險詖之甚乎。
或又問曰。
或曰
此禮元非係國家存亡
當初禮官合群議。
從其長取旨於上。
擧而行之而已。
漢文帝短喪
猶能平治天下
況於此禮乎。
不必爭也。
如何
曰然。
有是說也。
然亦不得已之言也。
禮存國存。
禮亡國亡。
禮之於國家
固其大矣
然尤公之所以爲是說者。
特以明夫周公宗法之意也。
夏殷則無此議論矣。
然以周公宗法之意觀之。
所以慮患也至矣。
以此防民。
民猶有殄臂者矣。
孝宗大王
仁考之命。
仁考之統。
朱子所謂太王之立李歷邪心也。
王季之而不爲貪也。
孝宗大王之心。
以爲先王衆子也。
家所庶子也。
若死而爲服。
母后之當服朞
不若昭顯之加崇。
則猶有周公宗法之意也。
若如漣川之論。
則嫡弟以下十人
皆曰我則王之同母弟也。
家所嫡妻所生
皆名適子
立之亦名長子者也
無乃後世簒奪之心乎。
周公所以防微之意也。
如之何如之何
大功條。
公爲適子長殤中殤
大夫適子長殤中殤註曰。
不降適殤。
重適也。
疏曰。
公爲適子
大夫適子
皆是正統
成人斬衰
今爲殤死。
不得著代
故入大功
 尤庵以爲父爲長子所謂第一死者
正是殤死。
不得著代大功者也。
蓋十九爲長殤
二十而冠。
著代也。
然則著代然後承適矣。
此謂之適子。
以將傳重而言也。
傳。
適子無適孫。
註曰。
周之道。
適子死則立適孫。
子在則皆爲庶孫耳。
凡父於將爲後者。
長子則皆朞也。
疏曰。
周道者
以其殷道適子死。
弟乃當先立。
與此不同也。
云凡父於將爲後者。
長子皆朞也者
父母於子。
舅姑於婦。
不傳重於適。
及將傳重者非適。
服之皆如庶子庶婦
 殷道適子死。
弟乃當先立。
周公攝政之日。
管,蔡之所以流言惑衆也。
管叔周公之兄而所以覬覦之心也。
周公始立宗法
崇長子之服。
以別於衆子
嫡妻所生第二以下
同名庶子
所以別嫌防微之意也。
其曰適子死則立適孫。
長子在則皆爲庶孫者。
蓋謂長子在則適孫皆謂之庶孫云爾
嫡妻所生亦謂之庶之一證也。
若如漣論。
則鄭氏於此當曰。
凡父於將爲後者。
嫡妻所生則皆朞也。
而乃曰非長子則皆朞也。
然則長子一人以下
雖立之爲後
皆朞也。
此非立庶子爲後者耶。
是以
所謂凡父於將爲後者。
嫡妻及妾之所生而言之也。
或問曰。
所謂父母於子。
舅姑於婦。
不傳重於適。
及將傳重者非適云者
是謂將不傳重於嫡妻所生
傳重於妾之所生也。
所謂傳重者非適云者
亦謂妾之
所生也。
漣論不爲非耶。
曰。
不然
所以釋經也。
經曰。
適子無適孫。
註。
長子在則皆爲庶孫
又曰。
父於將爲後
長子
皆朞也。
所謂嫡者。
經文之適子也。
註之長子也。
嫡妾之嫡也。
漣川之論。
何足道哉。
然疏以爲傳重者非適。
服之皆如庶子庶婦
所謂非適者。
亦據初而言。
若升而爲適之後猶謂之庶。
自是庶也。
又誰如之。
是以
知升而爲適則亦適也。
或又問曰。
鄭註曰。
父母之於子。
舅姑之於婦。
不傳重於適。
及將傳重者非適。
服之皆如庶子庶孫也。
若如所諭。
則以庶子立而爲後
所謂非適者。
據初而言。
旣升而爲適則亦適也。
是故
之如庶子庶婦
若以庶而升爲適之後。
不謂之適適婦
自是庶也。
又誰如之。
其所發明如字之義明且盡矣。
然鄭氏於將不傳重者。
亦曰如庶子庶婦
所論之說。
於此所不通矣。
如之何
曰。
皆是也。
經爲庶婦條註曰。
夫將不受重者。
以此觀之。
適婦不爲後者
經直曰庶婦
註曰小功庶婦之服是也
然註又曰。
庶婦云者
蓋以適婦而爲庶婦
所以明其以適而服之如庶之意也。
是故
適婦而爲庶婦者。
之如庶婦也。
庶子
庶婦而升爲適子適婦者。
服之亦如庶子庶婦也。
禮記
王者四廟
庶子王亦如之。
註。
世子廢疾可立
庶子立爲王者
小註陸氏曰。
若漢之光武
復有天下
旣復七廟
其高曾祖禰。
當別立廟祀之。
故曰庶子王亦如之。
孝文孝惠
雖非適子
其承祭祀
不言可知
 或問曰。
禮旣有庶子王之名。
則凡以庶子而爲王者
仍稱庶子王。
不悖禮意也。
如何
曰然。
庶子王者
註之所謂庶子立爲王也。
其所庶子者。
亦據初而言。
旣爲王則適統在於此。
亦可謂之適子也。
史稱立庶子太子者多矣。
旣曰爲太子
太子者非適子之謂乎。
程子英宗仁宗之適子。
定論不可違也。
陸氏稱光武孝文庶子王。
然是豈謂漢家之適不在光武孝文乎。
其曰雖非適子云者。
恐亦皆據初而言耳。
庶子王者
以立四廟祭祀而言也。
英宗之適子者。
適統傳重而言也。
兩說各有攸主。
不相悖也。
喪服適婦大功傳曰。
何以大功也。
不降其適也。
疏曰。
父母適子三年
今爲適婦
直加於庶婦一等
 古者婦爲舅姑朞年
舅姑適婦大功
至宋魏
仁浦。
奏婦爲舅姑三年
舅姑適婦朞年
庶婦大功
適婦加於庶婦一等
重適之意也。
喪服庶婦小功註曰。
夫將不傳重者。
疏曰。
記註云。
世子廢疾可立庶子立。
則其舅姑皆爲其婦小功
則亦兼此婦也。
 世子廢疾可立
則其婦死。
之如庶婦也。
庶子立。
則其婦死。
服之亦如庶婦也。
小記。
適婦不爲後者姑爲之小功註。
謂夫有廢疾他故
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小功
庶婦之服也。
父母於子。
舅姑於婦。
不傳重於適。
及將傳重者非適。
服之皆如庶子庶婦也。
疏曰。
將所傳重非適者。
無適子。
庶子傳重及養他子爲後者也。
 所謂適婦者。
亦據初而言也。
不爲舅後則姑爲之小功
庶婦之服也。
今於昭顯之喪。
仁祖大王
已爲長子之服。
至於昭顯之子廢。
則統已絶矣。
設使昭顯之嬪。
雖無故而死。
與夫死而無子者同。
庶婦之服也。
不可復爲適婦也。
至於將所傳重者非適。
及養他子爲後者。
皆如庶子之服。
然其宗統
自尊也。
古今帝王家。
若此類者甚多
其皆應服朞年者。
而未聞宗統之卑夷也。
今之言者曰。
 大妃不服孝宗大王三年
則宗夷而統亂。
不亦異乎。
喪服傳曰。
凡與諸侯兄弟服斬
疏曰。
諸侯死。
凡與諸侯五屬之親。
服斬衰也。
俱爲諸侯則爲依本服
 驪江據此五屬之親皆服斬衰之文。
以爲孝宗大王之喪。
大妃當服君服斬衰
是謂父母五屬之中也。
不是甚矣。
五屬旁親也。
伯叔父及兄弟
平日以君稱之。
以臣自稱之。
其君之喪也。
宜爲君服無疑也。
禮曰。
俱爲諸侯則爲依本服
同故也。
父母之於子。
不謂之尊同。
而可爲君臣之服乎。
驪江臣母之說行。
其弊有不可言者矣。
不可不卞。
通典
天子庶子太子薨服議。
庾蔚之曰。
天子諸侯旁期
今拜庶子太子
不容得以降之
旣非正適
無加崇耳。
自宜伸其本服一周
庶子爲後
不得全與適同。
庶名何由得去。
已服祖曾適不異
是與適同者也。
祖曾爲服無加崇。
是與適異者也。
天子諸侯不以尊降。
又與衆子不同矣。
 此亦言立庶子太子
其死也服其本服之義也。
天子諸侯絶旁周。
而此庶子立爲太子
不以己之尊而降之。
又與衆子不同矣。
但非正適
故只服本服無加崇也。
然已服祖曾則與適同也者
范宣之論同義
其曰庶名何由得去者。
言雖立爲後
而庶名猶在也。
或問曰。
以此觀之。
庶子雖升爲適。
可謂庶子
不可之適子也。
不然
蔚之之言。
乍看似未曉。
然旣曰立庶子太子
太子適子之謂乎。
又曰庶名何由得去。
則蓋謂以庶子而升爲適者。
雖升爲適。
而以庶子爲後之名。
終不得去。
父母庶子之服。
不得全與適同矣。
是以
周之季歷
雖繼太王之適統。
至於追王之後
李名亦不改也。
以爲季歷以季之故。
不得太王之適嗣。
則周之繼統謂之中絶
可乎。
是故兄弟之倫。
第一爲長。
第二爲仲。
其次爲叔爲季也。
繼體之統。
適子固爲適也。
庶子而升爲適者。
亦可謂之適也。
是故
程子旁支入繼大統者。
之適子也。
喪服圖式曰。
天子諸侯絶旁周。
尊同則不降。
正統之朞不降。
衆子絶而不服
 尊同則不降。
伯叔昆弟之同爲諸侯者。
姑姊
妹之嫁於諸侯者也。
尊同則服其本服也。
太后之於子之爲天子諸侯者。
非尊同乎。
同故服其本服
太子特爲之加崇者。
以其別於衆子也。
非爲其子貴爲天子諸侯也。
若曰爲其貴也。
庶子之爲天子諸侯亦不貴乎。
而爲之朞年
驪江所謂大妃於孝廟當服君服者。
可謂誤矣。
圖式又曰。
范宣曰。
禮爲祖後者三年
庶孫之異於適者。
但父不爲三年
不爲之周。
而孫服父祖
不得殊也。
 此言適孫爲祖後者爲祖三年
庶孫而升爲祖後者
爲祖亦三年也。
但以庶孫而升爲適。
則祖不爲之周。
而孫服其祖。
適孫不殊而服三年也。
今之議者。
以爲大妃若於孝廟服庶子之服。
則是無適子也。
異日王大妃千秋之後
適孫婦之服。
誰使當之云云
凡養他子爲後者。
以爲所後者之父祖若子也。
況以衆子而升爲適乎。
此則蓋不考乎孫服祖不得殊之文。
急於攻人者之言也。
程子彭中丞思永英宗箚曰。
竊以濮王之生陛下
仁宗皇帝陛下爲嗣
祖宗大統
仁廟
下之皇考
陛下仁廟之適子也。
文集
公元1063年
 按仁宗旣連失褒,豫,鄂三王
遂更無皇子
英宗濮王喪。
已判宗正
旣而立爲皇子
英宗卽位之後
程子彭中丞箚曰。
仁宗
陛下皇考
陛下
仁宗之適子。
帝王之統。
直上直下
經天地亘萬古不容貳者也。
是以
雖以兄繼弟。
以叔繼姪。
皆以適統爲重。
春秋閔公僖公
傳曰。
先父是也
英宗則禮家所謂養他子爲後者也。
若論其服則父母服朞年。
而猶曰適子者。
程子定論也。
宋光宗第三子立太子
朱子稱寧宗以世適。
 
按立支庶爲後者。
不但程子之適子。
朱子說亦如此
喪禮備要
不杖朞條。
爲庶孫升
適孫降。
公元1660年
 按鄙人庚子爲適三字
蓋出於此
秦史始皇記。
立楚爲適嗣
又曰。
不韋說夫人曰。
不以繁華時蚤自結於諸中賢孝。
以爲適。
 按立庶子之適子。
不但程朱定論也。
史記之言亦如此也。
漢史文帝紀曰。
元年
有司請早建太子曰。
豫建太子所以宗廟
子啓最長純厚
請建以爲太子
 
太子者。
適子之稱也。
長子
必建以爲太子
然後適統而爲適子也。
長子太子名義不同
兄弟之序而謂之長子
適統之傳而謂之太子也。
海尹曰。
庶子立爲太子亦名長子之說
非也。
或曰
庶子雖升爲適而不可之適子者。
亦非也。
通典曰。
聖庶奪適
 此謂武王也。
聖者
聖人也。
庶者。
文王庶子也。
奪適者。
伯邑考之適也。
武王
后妃之子也。
伯邑考同母弟也。
而猶稱庶者。
家所嫡妻所生第二長者
同名庶子者也。
所謂庶者。
亦據初而言。
旣已奪適
則是適子也。
若曰
武王世子太子
而適猶在於伯邑考
武王之所奪者何物也。
是以
無二適也。
武王未奪之前
在於伯邑考也。
旣奪之後
在於武王也。
昭顯世子之喪。
仁祖大王爲長子服三年之後
昭顯之子他故廢。
則與無子同。
統已絶矣。
孝宗大王仁祖大王之次子。
仁祖大王之命。
繼宗統。
則適在於孝宗大王也。
是故兄弟之倫言之。
孝宗大王其次也。
繼體之統言之。
則孝
宗大王
以次子而升爲適也。
服制言之。
大妃服之。
當如庶子也。
尤庵擬疏
亦引聖庶奪適之說曰。
統已絶於昭顯也。
又曰。
適統何歸。
與拙者之說。
前後無異同矣。
史書曰。
文王寢疾
太公望太子發在側。
 按武王謂之聖庶者。
亦據初而言。
旣爲太子
則曰太子矣。
公元1676年
本朝明宗大王之喪。
禮官仁宗王后恭懿殿服制
退溪李先生滉
欲爲嫂叔之服。
奇高峯大升駁之曰。
繼體爲重。
當爲三年
退溪改前見曰。
若非奇明彥
吾爲禮經罪人矣。
汗流沾背。
三日不止
其後又曰。
豈有不正朞年之理乎。
行朞年之制云。
公元1660年
 此則奇高峯之論與今炭洞之言同。
退溪曰。
豈有不止朞年之理。
故卒定恭懿大妃服朞年。
故事亦可見矣。
其在庚子年尹善道安置之時。
筵中余嘗進言曰。
大妃爲大王當三年之論。
善道創造之說也。
仍引奇高峯李退溪往復之言甚悉
蓋恐他日以爲三年之論自前有之。
故誦而告之耳。
上曰。
若或三年爲是設使行之。
善道罪尤大。
大明律。
父爲適子爲後
不杖朞
本朝經國大典
長子朞年
衆子朞年
長子朞年
衆子大功
(此無大典考)
公元1659年
 己亥年孝宗大王之喪大妃服制
尤庵以爲古禮則立庶子爲後服朞
當依此禮爲朞年。
然不敢自斷。
與領相鄭公相議。
以爲禮意如此
無寧用大明律寡過
大妃服制
以朞年爲定。
國練前期十餘日。
驪江致書于余。
使通于兩宋
上疏改定大妃三年
君服斬衰也。
語意險詖
余答曰。
吾輩不免叔孫通枉死
何暇出氣
與之上下其論乎。
絶交
原任相斗杓上箚。
請更收群議以定大妃之服。
而諸臣之議或朞年三年
不一其議。
上敎以從多。
朞年爲多。
故仍不改。
然朞論中儒臣古禮朞年
大臣時王之制朞年
庚子年也。
其後癸丑年仁宣王后之喪。
王大妃服制
禮官之議。
初以長婦爲朞年。
卽改以衆婦服爲大功
上從之。
及其大功服除之時。
上欲又改以長婦爲朞年。
諸臣爭之。
上答玉堂之箚略曰。
先王初喪
大妃服制
宋時烈以時王之制爲主
其後時烈者多。
時烈發明許多說。
然自朝家不用之禮。
不過一場空云云
仍黜大臣金壽興
竄大司諫二星
其餘或囚或罷或補外
王大妃服。
長婦朞年定行。
賈疏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辨(此下諸說。
士友屢問而累答之。
所以一義而重復者多。)
或問於余曰。
賈疏曰。
亦言立適以長。
欲見嫡妻所生皆名適子
第一子死。
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
亦名長子
自有此議論以來
彼此皆有所發明此疏之說。
是非相奪。
爭訟多端
今旣曰國論已定
而又禁人使不得言。
雖欲聞之。
從而問之。
然賈氏此疏乍看
恰似今日事。
所以攻破若不明白
諸公不但得罪一時而已
奈何
子如有說。
一言之。
使後人易看而破惑耶。
曰然。
嘗以拙見與人往復者。
雖未知其正得其義。
然姑俟後之知言者耳。
蓋凡看文字
必先立言者之意。
而後字從其訓。
句逆其情。
可免緣文生義之譏矣。
今以儀禮喪服斬衰父爲長子本文說論之。
儀禮以定服制者非周公歟。
長子斬衰者何義也。
宗廟主也。
宗廟主。
庶子立爲太子
亦有以傳重而爲宗廟主也。
其死也。
無論長子
子。
皆似可以三年
而今庶子朞年
長子三年
周公之意。
不但宗廟主也。
蓋亦有立適之嚴焉。
唐虞夏殷繼。
非德衰也。
前定未爭故也。
且天之生聖人不數
不可待湯於四百年之後而傳。
其所以與子者亦天也。
殷道適子死。
弟乃當先立。
外丙仲壬可見也。
周世愈下。
周公制禮。
慮患也尤深。
始立宗子法。
長子得爲父後。
兄弟不與焉。
是禮也達乎天子諸侯大夫士也。
是故
庶子本妾子之號。
嫡妻所生第二以下
同名庶子
所以遠別於長子也。
且父爲子本服朞
長子之死也。
加崇而爲斬衰三年者。
所以別於衆子也。
天子諸侯絶旁周。
庶子立。
爲後
則以其承適統而依本服朞年
所以別於凡衆子也。
凡父於子。
所以爲服者有三等
其義可謂精矣。
長子三年
衆子無服者。
常制然也。
庶子爲後朞年者。
變禮故也。
今之言曰。
嫡妻所生
皆名適子
立之皆可以長子
亦可以爲三年也。
果是周公宗法之意耶。
果是儀禮本經長子之意耶。
果是鄭氏本註立適必以長之意耶。
經曰。
父爲長子
是謂嫡妻所生第一子也。
反復經文
又以深究周公本意
未見其嫡妻所生皆名長子
年之義也。
蓋殷則兄弟相繼立。
周公攝政之日。
三監所以流言惑衆者此也。
管叔周公之兄而所以覬覦者此也。
周公之立宗法
長子得嗣爲後
所以防微者此也。
長子之死
所以加崇三年而別於衆子者此也。
周公管叔
太姒之子也。
事見詩書註。
如是周公宗法之意。
豈獨嚴於妾之所生
而其於嫡妻所生第二以下
無所別嫌者乎。
喪服註曰。
不言適子
上下
亦言立適以長。
此註何註也。
漢鄭玄所作也。
何以註也。
所以釋經也。
經曰。
父爲長子
釋之曰不言適子
上下
蓋言長子說通天子諸侯大夫士也。
又曰。
亦言立適以長。
立適必以長也。
反復註說
又以深究鄭氏之意。
未見其有嫡妻所生皆名長子三年之義也。
疏曰。
亦言立適以長。
欲見嫡妻所生皆名適子
第一子死。
嫡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
亦名長子
此疏何疏也。
賈逵所作也。
何以疏也。
所以釋註也。
註曰立適以長。
釋之曰云云
蓋言欲見嫡妻所生皆名適子
而立之必以長。
故第一子死。
亦必取嫡妻所生中第長者立之。
亦名長子
第三以下不得云云
以立長爲主也。
蓋曰嫡妻所生者。
言妾之所生雖長不得立也。
其曰第二長云者。
必取
所生第二則立之。
第二以下不得立也。
故此疏之下又曰。
若言適子
惟據第一者。
若言長子
則通立適以長也。
所謂通者。
兼通第一子立及第子立之。
皆以長者也。
其義益明矣。
蓋賈氏之意。
以爲聖人立言
長子二字兼通數義。
不但天子諸侯大夫士皆通也。
兄弟之倫言之。
若言適子則惟據第一者立之以長也。
不復見其第一子死。
亦必第二長者立之之義也。
今曰長子
則通於立適以長。
第一子雖死。
必取第二長者立之之義云爾
若如今人之言。
鄭註不曰立適以長。
而曰立適皆長也。
賈疏不曰嫡妻所生第二長者
而曰嫡妻所生立之。
皆名長子也。
其下又不當曰若長子立適以長。
而曰立適皆爲長也。
愚故曰。
經曰爲長子
而註曰立適以長。
疏曰取第二長者
皆以長爲主而言也。
所謂第一死者
不過疏氏推廣長子之義而曰。
於此亦必取長者云爾
無他義也。
若如今人之言。
鄭註不取經文長子本意
所謂立適長者
特以嫡妻所生立之。
皆名長子而言也。
賈疏不取立之以長之本義
所以釋註者專以嫡妻所生立之。
皆爲長子三年而言也。
其可乎哉
其曰以長者
註意不啻明白
其曰取第二長者
疏說亦自分曉
今若求之於一以字之義。
今日之說。
不攻自破矣。
且但曰立適
不曰以長。
嫡妻所生
皆有當立之義焉。
必曰立適
而又曰以長者
欲見嫡妻所生立之必以長之義。
則其疏意不專在於嫡妻所生皆名適子
而重在於以長。
不在第一子死。
在於第二長者
故第一子之殤死。
不暇言之歟。
鄭註立適以長之適
嫡妾所生之嫡說。
問。
或者之言曰。
喪服斬衰父爲長子註。
亦言立適以長。
此適字亦非嫡妻所生之嫡也。
宗統立適之適也。
此說何如
余答曰。
或說正吾意也。
所謂立適者。
猶言太子立適嗣之類也。
所謂長者
立適必以長子
而他兄弟不得立也。
家禮附註問曰。
周制大宗之禮。
立適以爲後。
故父爲長子三年
大宗之禮廢。
立適之法。
長子少子不異
庶子不得長子三年
不必然也。
父爲長子三年
不可適庶論也。
朱子曰。
宗法雖未能立。
服制自當從古。
是亦愛禮存羊之意。
不可妄有改易也。
以此觀之。
立適之適字。
非謂嫡妻之嫡者。
亦可知也。
夫註所以釋經也。
所以釋註也。
經曰父爲長子
註曰亦言立適以長。
蓋釋
父爲長子之義而言立適子。
必以長子云爾
所謂立適者。
宗統之適而言也。
所謂長者
兄弟之序而言也。
註說若是分明
所謂嫡妻所生
皆名適子
第二長者立之。
亦名長子者
特疏家亂之也。
然疏說雖非經註之意。
而別爲一說
亦不害於禮意
故余爲前後說者。
姑依其說而釋之矣。
儀禮經傳通解續自喪服以下
黃勉齋爲之也。
未經朱子手。
勉齋所以去就諸語。
不删此疏者亦此意耶。
然向所謂不害於禮意者。
疏氏之意以爲立嫡所生
而妾之所生不得立也。
嫡妻所生皆名適子
而立之必以長。
故雖第一子殤死。
而必取第二長者立之。
亦名長子
第三以下不得立也云爾
猶有周公宗法之意也。
語類
朱子曰。
庶長不得立。
又曰。
哲宗以次第立端王一段可考。
立適以長之適
鄭氏以謂正適之適
則賈氏所以之者
亦未知其意。
幷與此適字而必以爲嫡妻所生之嫡也。
蓋亦言立正適必以長者
後人嫡妻所生皆名適子之故。
而誤以爲皆當立之爲長子
如今人之言。
故旣曰立適
而又曰以長。
欲明嫡妻所生雖皆爲適子
而立之必以長。
故第一子雖死。
而必取嫡妻所生中第長者立之云云
其義以
立長爲主而言也。
如此看。
然後鄭註賈疏之說皆有着落
周公宗法之意。
經文長子之義。
無所不明矣。
如何如何
賈疏第一子死辨
或又問曰。
子之所釋鄭註賈疏立適以長之義則旣聞其說矣。
至於賈疏中所謂第一死者
時人以爲成人死者也。
尤庵以爲殤死不得著代大功者也。
所謂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者
尤庵以爲第一子殤死不著代
然後第二長者立之。
亦名長子
時人以爲第一子成人而死。
嫡妻所生則立之。
可以長子
亦可以爲三年
子以尤庵之言爲是
何以其然也。
余答曰。
今人以此第一死者
擬之於昭顯世子
以此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
擬之於孝宗大王
周公宗法之意不如是也
且賈氏之疏。
所以論此服制之說者非一非二。
以此推之。
而知此疏之意決不如今人之言也。
喪服斬衰傳疏曰。
庶子
妾子之號。
嫡妻所生第二長者
同名庶子
遠別於長子。
故與妾子同號
又曰。
傳重不得三年有四種。
一則正體不得傳重
適子廢疾
不堪宗廟也。
三則體而不正
庶子爲後是也
此是賈氏之疏也。
爲適
孫註。
凡父於將爲後者。
長子皆朞也。
疏曰。
凡父於將爲後者。
長子皆朞也者
父母於子。
舅姑於婦。
不傳重於適。
及將傳重者非適。
服之皆如庶子庶婦
亦是賈氏之疏也。
庶婦疏曰。
記註云。
世子廢疾可立
庶子立則其舅姑皆爲其婦小功
此亦賈氏之疏也。
小記適婦不爲舅後註曰。
謂夫有廢疾他故
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小功
庶婦之服也。
父母於子。
舅姑於婦。
不傳重於適及將傳重者非適。
服之皆如庶子庶婦也。
疏曰。
傳重者非適者。
無適子。
庶子傳重及養他子爲後者。
此亦賈氏之疏也。
據此
適子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
不得傳重者。
服朞年也。
庶子立者亦服朞年也。
若如今人之言。
以爲第一子成人而死。
當服三年
而其弟立亦名長子
亦服三年
此等許多註疏之說。
何以處之耶。
夫以賈氏之博學精義
一人之手。
一書之中。
決不若是衡決舛錯矛盾謬戾
不成文字也。
是以
所謂第一死者
成人也。
是殤大功條不著代入大功者也。
蓋以適子長殤中殤死者著代
故其弟立之。
亦名長子
無嫌故也。
廢疾他故者。
雖不可立
而嘗所承重者。
故其弟立。
不得長子也。
是以
曰。
承重不得三年
一則正體不得傳重
廢疾也。
三則庶子爲後是也
第一子成人而死。
則賈氏必不曰第二立之亦名長子也
第二立之亦名長子
所謂第一未成人而死。
不待言而明矣。
且曰雖承重不得三年
則其殤死而不承重者。
不與四種
可知也。
蓋以經文長子之義。
而賈氏釋之者
在於第二長者
故其於第一之死
成人不成人未暇詳言
而下庶子朞年之說。
不啻明白屢出。
足以參互照應
於此不復索言之歟。
○且所謂第二長者立之。
亦名長子者
考之周公之經。
無其義也。
考之鄭氏之註。
亦無其說也。
特賈氏之疏。
推廣經註之義而別爲一說
欲明經文長子之說。
無所不通云然也。
今人以賈氏此說。
不見周公之經。
不見於鄭氏之註。
而必欲從之。
是以賈氏爲重也。
以賈氏爲重。
則必以其所以論禮者自有定見
而其言爲皆可信也。
何故以疏之所以衆子朞年之屢出於諸條之下。
一非二。
而不復致疑於其間
謂之皆不足據也。
取此中一兩句
亦錯看而入其己意。
居之不疑。
惑衆誣上
以爲今日奇貨耶。
可歎
今人謂此疏爲經。
而或引經
或曰悖經。
或曰
經。
豈有論禮者不知周公之經爲經。
鄭氏之註爲註。
賈氏之疏爲疏。
而見此疏附儀禮之下。
同謂之經乎。
豈有是疏中有嫡妻所生四字
而以經文註疏許多庶子皆謂妾子者乎。
至於妾子故也四字
註疏中實無其文。
而今人添入己說於其間
使人見之。
古人說然
其誣亦甚矣。
後世具眼者見之。
拍掌大笑矣。
若是而妄論大禮
罔上惑衆
傷人害物。
所謂今之人。
不但一時罪人
周公罪人也。
不但周公罪人
亦鄭氏賈氏之罪人也。
庶子適子
或又問曰。
第一子死之義則旣聞其說矣。
今人註疏中凡言庶子
皆是妾之所生也。
凡言適子者。
皆是嫡妻所生也。
是則何以知疏氏之意必不如此耶。
余答曰。
吾嘗卞之詳矣。
庶子本妾子之號。
周公宗法以後
嫡妻所生第二以下同名庶子
尤庵所謂嫡妻所生對妾子。
則妻所生皆爲適。
而妾子爲庶也。
以妻所生之中以長對衆
則長爲適而衆爲庶也者是也
喪服傳曰。
庶子不得長子三年
註曰。
庶子者。
爲父後者之弟也。
庶子者。
遠別之也。
疏曰。
遠別於長子。
故與妾子同號也。
又曰。
庶子爲後是也
又爲衆子註曰。
衆子者。
長子弟及妾子。
士謂之衆子
未能遠別也。
大夫則謂之庶子
又爲適孫傳註曰周之道。
適子死則立適孫。
長子在則皆爲庶孫
又殤大功疏曰。
天子諸侯
庶子則絶而無服
大夫庶子一等
又爲適婦疏曰。
直加於庶婦一等
又爲庶婦註曰。
世子廢疾可立庶子立。
又小記疏曰。
將所傳重者非適者。
庶子傳重
凡此之類。
皆指嫡妻所生第二以下及妾之所生而謂之庶子也。
喪服緦麻庶子爲其母疏曰。
冢適惟有子父死承後。
爲其母緦。
凡此之類。
專指妾之所生也。
○且適嫡今雖通用
而字實不同
義亦有異。
從女從啇者。
嫡妾之嫡也。
從啇從之者
正適之適也。
韻會曰。
正長曰適。
衆曰庶。
正室曰嫡。
隨嫁曰媵。
嫡出嫡子
妾子曰庶子
喪服長子註曰。
不言適子
上下
亦言立適以長。
疏曰。
適子之號。
惟據大夫士。
又曰。
若言適子
惟據第一者。
又傳曰。
何以三年
疏。
父祖適適相承於上。
己又是適。
承之於後。
又曰。
適子廢疾
又曰。
立適爲後
不杖朞曰。
大夫之適子爲妻。
又爲適孫傳曰。
不敢降其適也。
適子無適孫註曰。
周之道適。
子死則立適孫。
疏曰。
殷道適子死。
弟乃當先立。
又殤大功
曰。
公爲適子長殤中殤
註曰。
不降適殤者。
重適也。
疏曰。
適子是正統。
成人斬衰
大功適婦傳曰。
不降其適也。
疏曰。
父母適長三年
又小記適婦不爲舅後註曰。
父母於子。
舅姑於婦。
不傳重於適。
及將傳重者非適。
服之皆如庶子庶婦也。
疏曰。
無適子。
庶子傳重
凡此之類。
皆謂正適之適也。
喪服長子疏曰。
欲見嫡妻所生皆名適子
又曰。
嫡妻所生第二長者
此謂嫡妻之子也。
今人之言曰。
庶子之名。
皆謂妾子。
適子之名。
皆謂嫡妻之子
不通之論也。
周公宗法
惟以嫡妻所生第一長者正適
正適所在
嫡妻所生第一長者所在也。
正適者。
適統而言也。
嫡妻者。
正室而言也。
若如今人之言。
則不儀禮本經之意不如此也。
註疏文義而觀之。
亦說不行矣。
今若有稍解文而公心平議者。
今人之言逐註逐疏而比校之。
又以鄙人之說據經據理參考之。
則其義自著。
不待明者而後知矣。
或又問曰。
旁支入承適統者。
程子英宗之適子。
朱子以寧宗謂之世適。
史記謂立楚爲適嗣
所謂適子之稱。
固有明據
無復可疑者矣。
禮記謂之庶子
王通典謂之拜庶子太子庶名何由得去。
公元1674年
所謂庶子之稱。
亦有所證。
如之何
雖以子之說觀之。
旣以時人所謂皆名長子爲非
則是謂當以次子稱之也。
次子非庶子乎。
子又曰。
兄弟之倫而言之。
則曰長也曰少也。
所謂少者非庶子乎。
然則子又何以曰。
湯武諸侯而爲天子
則不當復以諸侯稱之也。
庶子而升爲適子
則不當以旁支之舊號稱之也云耶。
余答曰。
皆是也。
吾於甲寅說。
有所云云
所謂不當復以旁支之舊號稱云者
孝宗大王大君升爲世子
則不復以庶子舊號大君稱之云爾
仁祖大王父子之體而言之。
則體而不正也。
王大妃服制而言之。
庶子之服也。
昭顯兄弟之倫而言之則弟也。
以宗適之統而言之則適子也。
是故
上承仁祖大王之適統。
不可謂之長子也。
不可謂之正體也。
其服所以於長子正體三年也。
所以庶子朞年服也。
然旣承仁祖大王之適統。
故謂之適子也。
謂之世子也。
不可復稱庶子舊號大君也。
其服所以異於凡衆子絶期也。
所以本服朞年也。
庶子適子之稱。
各有所指。
蓋以服制而言。
則明其非適。
故其稱庶子
不得不如此也。
適統而言則言其升適。
故其稱適子
不得不如此也。
然升爲適
者。
非如以長子世子本色之適也。
是以
雖曰適子
而兼有庶子之義也。
禮記曰。
庶子王。
安有王而不承適統者乎。
其曰王者
先王之適子也。
其曰庶子者。
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也。
通典曰。
庶子太子
庶名無由得去。
所以不得全與適同也。
其曰太子者。
適子之謂乎。
其曰庶名無由得去者。
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也。
若曰適子庶子之說當並行不悖則可也。
升爲適者謂之適子。
不可謂之長子說。
或問曰。
庶子適子之辨。
旣聞其說矣。
然子之說曰。
庶子爲後者。
之適子而不可謂之長子
不可爲之三年
無乃近於半上落下乎。
欲分長與適。
則與欲分宗與適。
何以別乎。
余答曰然。
有是說也。
適統者。
主器傳重而言也。
長少者。
兄弟倫序而言也。
宗統之適統。
不謂長統也。
然則宋英宗之適子者是也
若謂之長子則不可也。
寧宗謂之世適者是也
若謂之長適不可也。
秦史庶子楚
謂之立爲適嗣則可。
謂之立爲長嗣則不可也。
漢史文帝記曰。
有司請早建太子曰。
子啓最長純厚
請建以爲太子
太子適子
旣曰子啓最長。
又曰建爲太子
長子太子有異。
太子適子之義則同也。
王制太子註曰。
太子
適子也。
太則以大言之。
適子大而庶子小。
故謂之太。
故愚嘗曰。
適子不得立而庶子立。
則凡宗統係名稱位號。
皆以見奪於庶子
庶子不能奪者。
只是天倫兄弟長之一字耳
其服則喪服傳註凡父於將爲後者。
長子則皆朞也。
英宗旁支
入承大統
程子之適子。
而其應服朞可知也。
是以
孝宗大王雖升爲適。
而不害爲朞年也。
孝宗大王之服雖如庶子
而不害爲適子也。
升爲適者謂之適子而服之如庶子
或問曰。
子之甲寅說。
雖與尤庵
往復停當
其中譬諭湯武之說。
好事以爲驪江之言如出一口云。
奈何
余答曰。
驪意以爲庶子爲君。
則母爲其子。
當服君服斬衰三年也。
愚則以庶子升爲適者。
之適子。
譬如湯武諸侯天子
謂之天子
蓋孝廟爲世子之後
不可潛邸舊號鳳林大君稱之故也。
然其服則如程子英宗適子而應服朞者也。
指意迥然不同
可謂如出一口也。
或又問曰。
甲寅說曰。
庶子適子
說有據矣。
然又曰。
兄弟之倫。
則其長爲伯。
其次爲仲。
其次爲叔爲季也。
以庶
子而升爲適者。
父子則稱以適子
兄弟則稱以次弟。
何其言之自相矛盾耶。
余答曰。
皆是也。
帝王正統
之適統者。
儒家道統
之適傳也。
以次爲後
以他子爲後
猶謂之適子。
觀於程子之論。
可見矣。
此則以適統爲主而言也。
適子廢疾他故不得立。
而其弟升而爲適子
是禮家所謂立庶子爲後者也。
其升爲適者。
雖謂之適子。
而非本色也。
其死也。
父母服之朞年也。
然則弟雖爲適子
而兄之爲兄自若也。
蓋兄亡而以兄稱之。
不害於弟之爲適也。
升爲適而不稱適。
則言甚不順故也。
然其適也本庶子也。
雖爲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
故其服如庶子耳。
宗與適不可分
或問曰。
人之言曰。
在於昭顯
在於孝廟。
何如不然
宗與適。
一義也。
宋英宗稱以適子
寧宗稱以世適。
不但有程朱之定論也。
古今帝王家。
旁支入承宗統不可勝記
史記曰。
庶子太子
太子適子之謂乎。
是故
昭顯舊居世子之位。
統則已絶矣。
孝廟以昭顯之弟。
升爲適子
直繼仁祖之統。
則凡宗統係名稱位號。
歸於孝廟矣。
昭顯只當爲舊世子而已
若曰在於昭顯
宗在
於孝廟。
則是宗與適二而分之也。
其可乎哉
蓋適者。
適之謂也。
周公宗法
天子諸侯大夫士家皆有宗適。
而以嫡妻所生第一長者適子
然適者。
宗統之主而言也。
長子兄弟之序而言也。
故周之季歷爲公爲王。
而季名猶未改也。
宋之英宗濮王之子
而入承仁宗之統。
程子稱以適子
蓋以英宗謂之仁宗之適子則可。
謂之仁宗長子則不可。
故長與適可分。
而宗與適不可分也。
適與長可分說
凶服長子註。
立適以長。
夫適者。
適之謂也。
長者
兄弟中之長也。
旣曰立適
又曰以長。
則長與適異義也。
下文適婦傳曰。
適子
無適孫。
註。
周之道。
適子死則立適孫。
長子在則皆爲庶孫耳。
適子長子
豈不適孫哉。
適子在則其長子不得適孫
在於庶孫之列矣。
適子而立適孫
然後始爲適孫
所謂適者必承適統
乃謂之適也。
漢史文帝紀。
有司請早建太子曰。
子啓最長純厚
請建以爲太子
太子
王制註。
適子也。
適與長可分之義。
此亦可見。
升爲適者。
不可謂之長子
可謂太子世子說。
或問
子引通典庶子太子
傳記武王太子之說而曰。
太子適子之謂乎者。
尹善道所謂太子之太。
世子之世。
長子之長。
適子之謂也者符合
奈何
余答曰。
尹言曰。
今日爲士。
明日大夫爲相。
大夫也相也。
庶子
太子世子適子也。
是則似與鄙說同。
又其言曰。
次子入承大統儲貳
則是爲世子
世子長子之稱乎。
是則不同
今日爲士。
明日大夫
今日爲卿。
明日爲相。
所謂大夫相者若是其父之次子。
豈可以爲卿爲相而不可謂之次子乎。
孝宗大王今日大君
明日世子
而以仁祖大王視之
是爲次子。
所以升爲適雖曰適子
不得全與適同也。
尹善道之言與鄙不同者在此。
又其言曰。
旣爲世子不爲長子
容有是理。
以爲嫡妻所生皆名長子
以爲旣爲長子
則皆可服斬三年
節推上。
以至周公宗法
尹鑴不爲三年宗統卑夷之說。
相爲表裏
此以爲壞禮亂統。
敢復爲假世子攝皇帝之說。
則其意不在於論禮而在於害人
可謂鄙說符合乎。
不合而謂之合者。
時人無識輩之謗也。
庶子立爲適子而未改仲季之名說
太王三子
長曰泰伯
次曰虞仲
季曰季歷
季歷爲公爲王。
而季名猶未改也。
使季歷死於太王之時。
而如周公宗法
太王不得季歷三年明矣。
太王季歷世子
適統在於季歷矣。
蓋以兄弟之倫。
伯仲季之名未改也。
繼體之重。
庶子升爲適者。
亦謂之適子也。
譬如夏正建寅
正月正朔
時之正也。
殷周爲新一時耳目
改其正朔
詳見詩書註。
殷正建丑
十二月正月
而猶曰十二月
是月數未改也。
周正亦然
建寅正月
建丑正月
建子亦曰正月者。
長子適子
庶子升爲適者。
亦曰適子也。
十一月
十二月
月數未改者。
庶子立爲太子
而仲季之名。
猶未改也。
以是爲言者。
近於牽強
然其義恐如此
庶子升爲適。
適子庶子之名並行不悖說。
或問曰。
支庶大統者。
兄弟序言之。
禮記所謂庶子王。
通典所謂適庶定名
建立所易是也
繼體重言之。
程子英宗適子
朱子稱寧宗以世適是也
二者各有所指。
可以並行不相悖耶。
曰然。
如此立論彼此皆有所據矣。
愚嘗謂升爲適者。
不可謂之長子也。
何也。
次子故也。
次子則謂之
庶子可也。
何以之適子也。
以其承適統故也。
旣承適統而謂之適子。
則其服與長子同可也。
何以期也。
周公宗法也。
是故不可以升爲適子故而謂之長子也。
不可以爲子服故而謂之非適子也。
然則欲論此禮者。
不在多談。
適統則曰適子也。
服制則如庶子服也。
雖謂之並行不悖可也。
然不以謂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也。
何者
若曰幷行不悖
則猶似二事也。
若曰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
則是一人兼之也。
義似尤備。
升爲適者謂之適子而兼有庶子義說
或問曰。
庶子適子者。
不可謂之長子
則是次子。
次子非庶子乎。
不可謂之長子
不可謂之庶子
不成說話
如之何
子之所以之者屢言不一言
而終不得其端的矣。
今聞以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
然後有以解惑也。
可得聞其說之詳乎。
余答曰然。
鄙說前後皆有此義。
其言各出。
致人不察耳。
王制註曰。
太子
適子也。
太則以大言之。
庶子小而太子大也
庶子而爲太子
則旣曰太子
不可復謂之庶子也。
然雖太子而有兄焉。
則倫不可廢。
故亦不可謂之長子也。
然則不可謂之庶子
不可謂之長子
只當
公元1660年
太子也。
適子也。
長子建爲太子
常經也。
庶子適子
變禮也。
旣曰變矣。
則不可以常道處之也。
升爲適者下離乎庶子之列。
不及長子之序。
則旣非庶子
又非長子
故其服也亦在乎長子庶子之間。
號名亦隨而稱之。
只曰適子者。
可謂名正而言順矣
豈可謂全不成說話乎。
然其爲適也。
據初而言。
則是庶子也。
不得全與適同。
故雖爲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焉。
所以通典曰。
庶子太子
庶名無由得去也。
程子彭中丞英宗箚曰。
陛下濮王之子
又曰。
陛下仁宗之適子。
英宗豈不適子哉。
濮王之子之名。
無由得去也。
是則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也。
漢文帝自稱曰。
高皇帝側室之子
文帝豈不是承適統子哉。
側室之子之名。
無由得去也。
是亦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也。
○大槩當初尤庵獻議曰。
非但適統不嚴
此以服制而言其宗法之意也。
其後適統所歸則曰。
第二子入承大統
不在於此乎。
又曰。
統已絶於昭顯
適統何歸。
豈不孝宗大王仁祖之適子乎。
不識此義者。
以爲宗與適爲二。
以爲適與統爲二。
亦異矣。
鄙說
庚子曰升爲適。
甲寅程子所謂適子也。
又曰孝宗大王
不害爲仁祖大王之次子。
次子卽禮家所庶子
蓋尤論與鄙說
皆謂以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云爾
此與先儒參互之。
亦無不相合
請更申覆之。
通典
庾蔚之曰。
天子諸侯絶旁周。
今拜庶子太子
不容以尊降之
旣非正適
無加崇耳。
自宜伸其本服一周
庶子爲後
不得全與適同。
庶名無由得去。
其曰爲太子者。
豈不適子哉。
其曰拜庶子者。
豈不庶子哉。
其曰不得全與適同。
庶名無由得去云者
豈不是以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乎。
喪服疏曰。
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
三則體而不正
庶子爲後是也
其曰爲後者。
豈不適子哉。
其曰立庶子者。
豈不庶子哉。
庶子適子
謂之以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者。
豈不可也。
記註曰。
父母於子。
舅姑於婦。
傳重非適服之如庶子庶婦
其曰非適者。
豈不庶子哉。
其曰如庶子庶婦者。
豈不是以適子而服之如庶乎
凡此之類。
皆謂以適子而兼有庶子之義也。
蓋此適子雖曰適子
不可謂之長子者。
本是次子。
兄弟之倫不可廢故也。
其服亦不得三年者。
周公宗法爲然
以其別於長子故也。
鄙說大意本是如此
然未知後之具眼者見之以爲如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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