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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山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自动笺注)
息山先生文集卷之十五
 雜著
  
服制輕重
有論服制輕重之義者。
大功九月
重於齊衰三月之服。
葢以月數言之也。
周公喪服篇。
齊衰三月
不杖期下。
大功上。
齊衰䟽曰。
齊衰三月章。
以其義服
日月又少。
故在不杖章下。
大功䟽曰。
章次此者
以其本服齊衰
爲殤死。
降在大功
故在正大功之上。
齊衰之下。
觀此分章之序。
輕重自見
且以喪服制度言之。
齊衰䟽。
衰裳大功布。
衰裳
齊衰三月
六升
九升
大功九月
降服七升
十升
正服義服
又加升焉。
喪服小記曰。
齊衰三月大功同者。
繩屨
輕重之分。
亦可知也。
大抵齊衰三月者。
曾祖父母而設。
曾祖屬已遠。
恩已薄。
故减其日月
而若只以功緦名。
無以尊祖敬宗之義。
是以
又重其名。
禮意極深。
不可輕言者。
是以
天子諸侯旁期
大夫降服從父兄弟之爲士者。
不敢絶降於曾祖
今若惟計月爲輕重
三年輕重
斬齊
可以三年同而斬齊輕重乎。
期之輕重
在杖與不杖。
可以期同而杖與不杖無輕重乎。
父在爲母杖期
此爲輕
慈母之服三年乎。
庶子之爲父後者
爲其母緦。
此亦輕於從祖兄弟服小功乎。
殤而大功者。
兄弟也。
本服大功者。
從兄弟也。
大功同。
兄弟從兄弟。
輕重亦同乎。
凡此甚多
不可盡擧。
非難明之義。
而學之不講久矣。
禮義堙晦。
可勝歎哉。
國恤服制私議
公元562年
漢文短喪以來
父子君臣之倫。
未免壞傷。
晉武帝魏孝文周高祖宋之壽皇數君者。
因其天賦之厚。
躳行三年之喪。
方喪之制。
不及臣民
所謂有是心而不能推者也。
自我祖宗開國建邦。
重禮義。
五服式例。
臣從君服
一依禮律
其所以敎一國
君臣之義者。
豈不盛歟。
五禮儀服制條云。
王世子斬衰三年
衣裳,(用極麤生布。
內喪齊衰三年
次等麤生布。
)冠,(用稍細生布。
麻繩爲武及纓。
內喪則以布爲武及纓。
)首絰腰絰絞帶,(幷用生麻。
內喪絞帶
以布爲之。
)竹杖,(內喪桐枝
)菅屨
(內喪素履
代用白綿布。
)宗親文武百官斬衰三年
圓領衣,(用極麤生布。
內喪齊衰期年
次等麤生布。
)布裹帽,(用麤生布。
紗帽
鐵角
以布作帶。
前繫後垂
)麻帶白皮靴。
又自王妃內命婦以下宗親文武百官妻。
自諸使臣以下外官前銜職事衆官
內侍,司謁,司鑰
至各差備人胥徒
皆有定制
前銜三品以下生員進士
生徒
則只用白衣,白笠,白帶白皮靴鞋。
此視歷代之制。
亦可謂詳備
然子爲父臣爲君。
服斬
而其制不同
公服
與衰合而制之者
未知果合於古今宜也
維我聖考宗大王
睿智天出
因讀曾子一篇
近臣以欲正之意。
未暇焉。
聖考禮陟。
聖上嗣位
克遵先志
遂令百僚
俱爲衰麻
追復三代之禮。
一洗百王之陋。
此實二聖達孝繼承考文遺謨之美。
豈可當時獻議者。
亂逆之臣而非之乎。
雖然
其所損益品節
不能十分精當
杜撰紕繆處。
是則無他
本以無識之輩。
不能深考其宜。
以承上意
而徒欲藉此以重其名張其勢而已
豈不痛哉。
禮曺頒行儀注曰。
宗親文武百官斬衰三年
布冠梁。
三品以上三梁
五品以上二梁
九品以上一梁
麻繩爲武纓。
布巾布衫
用極麤生布。
負版辟領,衰,掩衽,帶下尺麻,腰絰首絰絞帶菅屨竹杖
一節無可疑者。
又曰。
宗親一品以下文武堂上官(正三品)妻。
齊衰期年
大袖長裙
次等麤生布。
蓋頭,頭𢄼。
用稍麤生布。
釵布帶。
次等麤生布。
布履。
(造以白綿布)文武三品以下妻。
白布大袖長裙蓋頭,頭𢄼及帶,白皮鞋。
一節宗親中有近宗有服者。
則何可與百
官妻。
無所別。
而又不擧內外宗女
况仍用大長裙
則與外服循古制之意。
有所斑駁
其疑一也。
又曰。
文武百官時有職名者。
則除訓鍊習讀奉事以下
外方僉使,萬戶,權管,別將
則除陵殿參奉無肅拜初付職。
外方監牧前銜
曾經侍從文武蔭。
曾經二品實職云云
一節
侍從之職。
在三四品者亦多。
故人多疑曾經二品之語。
有所徑庭
其意葢謂侍從之職。
未及二品而當服。
而非侍從之職。
則必二品實職
然後方可服云爾
語勢汩淪。
外方見者。
遽難分曉。
且武除自習以下外方僉使以下
蔭除自參奉以下
外方監牧官。
隆殺之限。
亦未知盡合於義
疑二也。
又曰。
宗親二品以上
曺三司承政院漢城府成均館掌隷院以上長官
兩都留守
外方諸道監司
時任大將
方統制使統御使文武時任曾經正郞以上者。
一節
旣云宗親二品以上諸司諸館長官杖。
而又云。
時任曾經正郞以上杖。
上下矛盾
何所適從
其疑三也。
又曰。
職事前銜各品及成衆官
同生布衣布裹帽,麻帶
生員進士幼學生徒
布衣,白笠,小麻帶
甲士正兵
白衣,白笠,麻帶
一節
亦未見明白所據斟酌
宜。
其疑四也。
不純古禮
亦未盡合朱子之議。
致人之疑。
不亦宜乎
今擬釐而正之。
宗女之服。
則禮云外宗
君夫人
內宗也。
注。
皆謂嫁於國中者。
爲君服斬
夫人齊衰
不敢以其親服
至尊也。
外宗
姑姊妹之女。
舅之妻及從母皆是也。
內宗
五屬之女也。
無服而嫁於諸臣者。
從爲夫之君。
嫁於庶人
從爲國君
五服之人。
勿論男女內外
雖於王侯族屬親踈之異。
而旣在有服之列。
不敢親屬之服。
至尊而盡爲之斬。
故國制亦未嘗不然
(五禮儀。
良娣以下服。
王世子嬪服同。
守閨以下
斬衰三年
又親女服
王世子嬪服同。
親孫服。
與親子服同。
妻服
親子妻服同。
孫女服。
與親女服同。
此葢不敢本服之而不擧
輕服
幷同
亦似未備。
)然則儀注之略此。
已不免有踈漏之病。
女服之制。
儀禮髽衰注。
凡服。
上曰衰。
下曰裳。
此但言衰。
不言裳。
婦人不殊裳衰。
男子衰下如深衣
深衣則無帶下
又無衽。
䟽。
但言衰。
不言裳。
周禮內司服。
王后六服
單言衣。
不言裳。
連衣裳。
不別見裳。
則此喪服
亦連裳於衣
衰亦綴於衣
而名衰。
直言衰也。
帶下者。
帶下尺注云。
要也。
廣尺足以掩裳上際也。
今此裳旣縫著。
故不須要
以掩裳上際也。
無衽者。
衽尺有五寸注。
衽。
所以掩裳際也。
彼據男子前三後四幅。
兩邊露裏
是以須衽屬兩旁
以掩交際之處。
此旣下如深衣
縫之以合。
前後兩邊不開。
不須衽也。
古者婦人服之制。
於此可見
其槩與男子服略同而少異。
而自司馬溫公書儀
因俗用大長裙
家禮仍之。
著之於文。
而終是苟艱。
楊氏以爲當以禮經爲正。
實亦朱子定論也。
今文百官
旣備方喪之制。
婦人之服。
因存俗制。
何也。
若幷改正
非但邦禮無所欠闕
凡諸好禮而拘於習俗者。
亦可慕効改之
豈不成俗一端哉。
百官文武蔭與外官之服及杖之限節
儀禮喪服臣爲君。
傳曰。
至尊也。
注。
天子諸侯卿大夫有地者。
皆曰君。
齊衰三月章。
庶人國君注。
不言民而言庶人
庶人或有在官者。
天子畿內之民。
天子亦然
䟽云。
庶人在官者。
府史胥徒
經言庶人
在官者而言之。
檀弓公之喪。
達官之長杖注。
君所命。
雖有官職
不達於君。
則不服斬
䟽云。
達官謂國之卿大夫士。
君命者也。
若遭君喪。
則備服衰杖
不達於君。
府史之屬也。
賤不被命
不服斬衰
但服齊衰三月耳。
若其近臣閹寺之屬。
雖無爵名
嗣君服斬
則亦服斬也。
以此準之。
習讀僉使參奉監牧之類。
固是不達於君者。
然參以當今之事。
其義亦不無分焉。
葢我國名分至嚴
朝家士夫之道。
自別於庶民
今各陵殿參奉
無非士大夫子弟
而僉使監牧。
亦有以士夫之者
其於方喪之服。
何可與府史胥徒同之乎。
可以名分爲節。
不可徒泥於資品
然後得損益之中。
(當時出身閑良吏胥之以捕賊受折衝階者。
下至納粟受帖之類。
或爲之具服
名分亂而禮制雜。
乃至於此
)而杖則旣有檀弓說爲證。
府司長官外方武使臣
自可杖。
其餘則以文,武,蔭,曾經時任堂上三品爲限
而若翰注三司春坊侍從曾經時任之人。
亦許具杖。
且以朱子所謂官卑而差遣職事高者從高。
遷官從新
貶官從舊之說。
爲之加减則。
庶乎合於情文
無惑矣。
各品成衆官以下之服。
則凡諸衛之類。
(五禮儀成衆官注云。
內禁衛,忠義衛,忠贊衛忠順衛,別侍衛,族親衛之類。
)正古之庶人在官者也。
大小服制
一遵古禮
不可於此
仍循前制
(五禮儀成衆官
白衣白布裹帽,麻帶白皮靴。
)况五禮卒哭後。
黑角帶
齊衰三月之意。
似寓其中
而今麻帶終期年。
是則非斬非齊。
俱無所據矣。
至於生進,生
徒。
則非古之所謂士。
而同爲庶人之科。
自有當服之制。
五禮儀。
亦以白衣白帶白笠白皮靴鞋。
卒哭後。
白衣白笠黑帶
三年定式
而我國士夫之絶異衆庶
如上所陳。
今爲生進生徒者。
大抵世祿遺裔
世受國恩
而遽自帶黑於五月之後
豈安於心乎。
所當有所加隆
而但帶小麻繩常服之上。
未知何所取也。
喪服傳曰。
苴絰大搹。
五分以爲帶。
齊衰之絰。
斬衰之帶也。
五分以爲帶。
大功之絰。
齊衰之帶也。
五分以爲帶。
小功之絰。
大功之帶也。
五分以爲帶。
緦麻之絰。
小功之帶也。
五分以爲帶。
斬衰絰大搹。
九寸替减。
緦麻尙爲二寸三千一百二十五分寸之二千九百六十六分。
於此五分去一
而亦不至甚小。
今小麻帶
則不滿四五分。
是爲斬衰齊衰乎。
三年期年乎。
俱是前所未聞者也。
寧以布衣,布帶成服
白衣白帶卒哭後。
以終三年
不大先王之制。
又以少申士子爲國之誠。
而以朱子白紙爲冠之義。
田氓野人皁隷
則其於從古酌今之道。
不大背。
未知知禮者以爲如何
且如昏姻吉禮
卒哭後。
便許上下通行
此有朱子定論
(朱子議曰。
一月之外。
軍民
三月之外。
許士吏。
復土
之後
選人
祔廟之後
許承議郞以下
小祥之後
許朝請大夫以下
大祥之後
許中大夫以下
借吉三日
太中大夫以上
則幷須禫祭
然後行吉禮焉。
今亦當依此。
以官帙高下
許行吉禮可也。
)何可無貴賤親踈之分乎。
不可拘於人情
少弛禮防
惟其衣服飮食起居之節。
在其人自處之如何。
不可朝家一一是正
(有居官者。
飮酒食肉成服前。
宰殺狼藉公除前者
有外衰服內著華餙者。
)然若禮制旣定
一出於正。
而行之久遠
則亦可以漸次無不正矣。
朋友是非紛紜
不能歸一
遂自攷較
以待識者質焉。
公元1720年
 右。
庚子國恤時服制論之者也。
及至甲辰
先王宗大王
又遽禮陟。
朝廷掌禮之臣。
亦非前時人矣。
故頗改其節目
葢生進,生徒麻帶
改以布帶。
爲差可。
朝士常服
亦用布帶。
則恐未免過矯而反失者。
至於郞僚牧守之具杖。
女服制度仍舊
昏姻吉禮之無分。
一循前套。
無所改正
豈非當矯而不矯乎。
公元1724年
 甲辰成服後。
士人不從朝令。
有仍帶麻者。
(老論之人。
皆帶麻。
吾黨一聞士。
亦帶麻。
無不駭。
)此則國
解弛之致。
禮制得失
不暇論也。
李君直來訪
語及麻布是非
君直曰。
帶麻似宜。
曰。
何也。
曰。
今之士雖與古之士不同
無非士夫人故云。
曰。
古之士。
君命者也。
今之士。
則便古之庶人也。
何可同也。
曰。
若以今之士比古之庶人
則固不可帶麻云。
幷記于下。
以俟質焉。
宗統嫡統
公元1719年
崇禎紀元己亥
孝宗顯仁大王昇遐
莊烈大妃爲持齊衰期年
葢出於兩宋議定
而眉叟先生公上䟽爭之。
宜服齊衰三年
於是
宗統嫡統之辨起矣。
主宋之說者曰。
有宗統焉。
嫡統焉。
孝宗大王君臨
雖爲宗統
而不害爲仁祖大王庶子
不得嫡統
主許之說者曰。
宗統所歸
卽爲嫡統所存
孝宗大王
仁祖大王第二嫡子
君臨而爲宗統
便是嫡統
所以分宗嫡者。
固爲倍理。
然宗嫡有分合之辨。
而此之爲說。
亦似有未致其詳者也。
考據禮義
夫婦所生之謂嫡。
承繼大統之謂宗。
以此言之。
其宗嫡之分。
合有三焉。
其一。
夫婦所生之子而爲君者是也
其二。
夫婦所生之子
不得爲君者是也
其三。
雖非夫婦所生之子
而得爲
君者是也
夫婦所生而爲君。
則旣爲嫡又爲宗。
在所不論
(傳所謂正體於上。
將所傳重者。
嫡妻所生
祖宗之統者言之。
不計第一第二之義。
當時眉叟禮說已盡發明
不暇更論。
)雖夫婦所生
不得爲君。
則雖嫡而不可謂宗。
雖非夫婦所生
而得爲君。
則雖庶。
而乃可謂宗。
不可謂宗。
則不可謂嫡。
宗嫡有所分也。
乃可謂宗。
則不可謂庶。
宗嫡有所合也。
彼徒知嫡庶之初有所分。
乃至以體而不正之庶。
擬之於不敢擬之地。
此徒據嫡統之所重。
故只辨孝廟之非庶。
若以當時事言之。
是非之辨。
不啻白黑然。
故肅考繼述睿斷
終歸於正。
而其於宗嫡之分合
有未究竟定者
是以
及至景宗禮陟。
貶降之制。
復襲前轍
而宗許諸人
亦恬不爲異。
或疑未定
李仁復一䟽
雖差强。
亦只以嬪宮之喪。
肅廟所敎之制爲證。
(沈嬪初喪
禮官衆子婦服磨鍊以入。
肅宗更以長子服命下。
李仁復上䟽擧此爲證。
不敢更有他據。
葢眉叟只辨孝廟之非庶。
不言君臨
則雖庶子
而亦爲宗爲嫡之義。
故至景宗
以爲體而不正之庶。
而與孝廟有間也。
)誠亦太寂寥矣。
究其本而論之。
不過拘於四種之說。
經傳
公元1722年
本義
抑有所不然者。
葢經云。
父爲長子
傳云。
何以三年也。
正體於上。
又乃將所傳重也。
然則言父在子亡而父爲子之服也。
父在而先亡。
則子未及爲君者也。
未及爲君。
則雖爲父後。
而嫡自嫡庶自庶。
宗嫡未合一者
故䟽家歷叙父不得三年四種焉。
豈可以此挨及於旣爲君宗嫡合一之後而貶之乎。
夫承父之命。
而履至尊之位。
宗廟社稷之主。
則其尊無對
統緖歸一
天地常經
古今通義
天理人紀所不得而易者。
若以其本生之分。
爲之等差
則名不正
言不順矣
名者
人治大者
氓庶家。
不可不愼
况在帝王家乎。
䟽家之意。
决不然也。
當己庚禮訟。
論者。
有以伯邑考武王
劉仲伯升漢高光武
辨其宗嫡所在
(議者謂武王天子
伯邑考不得爲宗嫡。
高祖光武爲帝。
劉仲伯升
不得爲宗嫡云云
此據當時言之。
而擬于今日則差殊
)若復以往牒。
于今日。
則漢之文帝武帝章帝
俱非皇后所生
歷代前後支庶入承大統者。
未聞有少貶於春秋綱目
然則景宗大王
又若今我殿下爲宗爲嫡於我東。
豈與列聖有間乎。
漢儒諸侯奪宗
聖庶奪嫡之語。
(奪宗者。
謂兄爲士庶
弟爲諸侯
則宗
廟之祀。
長子之名。
當歸於爲諸侯者。
奪嫡者。
謂嫡爲諸侯卿大夫士。
庶爲諸侯天子
宗廟之祀。
萬姓之所宗仰
當歸於爲諸侯天子者。
語出梅福䟽及白虎通義
彼亦有引用此語。
以證嫡庶之名。
自有所分之意。
而其語本意
未免翻幻也。
)而程子取之。
且曰。
宗法天理樹榦
然亦有旁枝達而爲榦者。
(謂樹之元榦廢而旁枝茂盛則便爲榦。
宗法初雖爲庶而爲天子諸侯
則便爲宗嫡)葢宗不可以貳。
不可兩立
天理自然如此
正宗合一之義也。
或曰
如子之言。
則其爲制服
亦宜加隆乎。
曰。
不然
當時有爲天王斬之說。
其所證者。
喪服天王斬。
曰與諸侯五屬之親者。
服斬
外宗君夫人
內宗也。
天王斬者。
喪服
諸侯天子
卿大夫士爲諸侯
服斬也。
諸侯五屬之親者。
服斬者。
小記與諸侯兄弟服斬䟽。
以爲諸侯死。
凡與諸侯五屬之親者。
服斬
不可本親輕服服之。
卿大夫諸侯兄弟
雖在他國。
皆得爲舊君斬也。
外宗君夫人
內宗也者
雜記註。
以爲皆嫁於國中者。
爲君服斬
夫人齊衰
不敢以其親服至尊也。
外宗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及從母
皆是也。
內宗
五屬之女也。
以此三說考之。
其所以爲證。
不免宛轉遷就
無直言君之母爲君斬之文。
喪服母爲長子䟽曰。
以子爲母服齊衰
母爲之不得過於子爲己也。
何可舍此而別求他義。
况子無臣母之義。
先儒已有其說。
(子無臣母之說。
朱子論語亂臣十人註。
兩存之。
制服言語尤異也。
)然則眉叟齊衰三年之制。
其可易乎。
曰。
體而不正之子
父在則不爲之三年
父雖亡。
而母猶在。
母爲之三年者。
何也。
曰。
重在父也。
所謂傳重承重
皆以父言。
不以母言。
故父亡。
然後孫爲祖父祖母持重
不繫母之存亡
至於王家嗣位承統
在父亡之後
嗣位承統
則母不可以不加隆也。
齊衰三年
已是加隆之制。
不可加隆斬衰
亦可見也。
喪祭雜錄
  記喪祭古今之宜
疾病居正寢。
君子謹終之節。
然方其氣息奄奄垂盡。
爲之遷動。
亦有所難便。
此在臨時酌而處之。
曾子臨終
小人姑息之愛。
曾元必起而易簀
爲人子者。
苟欲其親之以正終
不得遷。
亦當正其所薦席之屬。
靜以俟氣絶
不可蒼黃罔極不察也。
且以家長而死於小室。
則仍置其所
終是未安。
下遷尸之節。
遷于正寢
似亦可矣。
床寢地一節。
沙溪謂我國人無所施者。
正是也。
備要曰。
或曰內喪
當用女御
按士虞禮曰。
男用男尸。
女用女尸
尸別男女而復無別者。
似是闕文
古之復者。
男子稱名
婦人稱字。
以男御呼婦之字
豈不未安。
說似是也
今俗用復衣
截其一邊
疊置魂魄箱中
此甚無謂
古者遺衣服。
置於靈座
三年後則藏之廟中
今宜整疊復衣
置于靈座之側。
家禮易服不食
在立喪主主婦司書之後
儀節移于立主之上。
儀禮親始死。
雞斯徒跣上衽文觀之。
儀節似是
立主與易服。
實爲一時幷行之節。
而立主者
惟指喪主而言。
易服不食
幷擧五服之親而言。
其勢自當家禮之序也。
司書貨定于易服之後似可。
家禮之文。
蒙上立主
故亦在先焉。
此當活看可也。
喪大記扱上衽注。
衣前襟於帶。
扱衽與袒。
自不同。
葢始死易服時。
扱衽
襲斂時袒。
而卒事則還襲。
今俗自始死至成服
袒而不襲。
扱衽則或廢不行
是何踈也。
儀禮立主相禮者。
棺木最難。
家禮附註
劉氏曰云云
爲人子者。
不可不念也。
記聞所及備考焉。
公元1683年
 家禮曰。
油杉爲上。
次之
次之
東人
不知兩杉爲何木。
芝峰類說云。
俗所稱益佳木
今出三水甲山。
其木似
油膩
山客舍。
用此木爲柱。
不用礎石而歷百年如新云。
目見山客舍。
不用礎之說。
浪傳也。
然觀其木理
甚細直。
且多油脂
似是希品之材也。
癸亥先府君謫甲山時。
先夫人喪于謫所
擇用益佳之好者爲棺。
先山。
初窆于長湍。
一年遷奉交河
後二十有一年
遷厝于果川。
啓舊壙則棺木朽傷。
得出柩。
漆布全體裹之。
然後行喪
由此觀之。
初無堅久之實。
非所油杉也。
或云朱子韋齋名。
故改
今之松木實油杉
而益佳木
正是也。
說文曰。
材良
二種
有脂者爲油杉
不同
可知也。
 非但家禮云。
程子曰。
聞人東漢時墓。
尙在
有因城圮得柏木
堅潤如新
諺有萬之說。
於是
可以久。
陸氏亦言柏性
緻有脂。
以此觀之。
柏木之良。
不下於也。
然我國所謂柏木理脆燥易傷
不可爲久遠之計。
中國
與我東不同歟。
公元1732年
 以我東木品言之。
未有板之良。
太白山所産最好
他處木雖理密多脂。
入地不朽之功。
不如太白凡品
若以太白與他産之本(一作木)。
同其長廣厚薄而稱之。
輕重不同
可知津液多少也。
江原道深山中。
所謂赤木
嶺南太白,智異。
亦有之。
似少油脂而理甚細密
其色淡赤。
合造几案
東州公嘗於某處。
見有大木作橋。
審之。
赤木也。
問諸故老
言作橋者已經百餘年。
無所傷損云。
壬子祖妣之喪。
外王承旨相禮
而適得赤木板。
公勸用之。
後二十有三年乙亥
遷奉啓壙奉柩而出。
木理堅硬
爪痕不入。
漆色不渝
然後驗其木之良。
東州公之言。
可信也。
 海島槐木
大者作板。
則頗好。
孤山嘗有所驗
一家之喪。
多用之云。
又桐板亦好云
余於一農家。
見以桐枝作耒。
經數十年
不少朽傷。
葢其木性似脆而實堅
水濕不透。
可用者也。
 大抵近來山澤之政漸弛。
黃膓所封。
亦幾濯濯
費財力。
送終無憾誠難矣。
余思木之廣者最難得。
用理細多津而狹者。
聯合而用之。
與全板而多白邊者。
功力必倍。
若以聯合爲未盡。
則孰如多白邊爲尤未盡乎。
家禮
瀝靑溶瀉云云
高氏云云
須以小蚌粉,黃蠟淸油
合煎乃可
瀝靑松脂名之。
松脂其性太硬。
柔膩物和之。
可得堅固也。
有人得造瀝靑法于中國
高氏差異而詳焉。
錄于下。
將以試之云。
 用法
三升四升同煎。
自寅至卯。
待溫煖。
入罈內。
又用蠣灰無名石末各三兩石灰五合黃蜜七錢,白礬五兩松脂五合,木五合,眞墨一丁同入和匀。
沸水罈中。
文武火熬煎
待成膏。
凈土經二宿取出。
以雪綿濾。
去滓取汁用之。
以太水塗之。
然後待乾加之。
秫米世之論者不一
儀節言煉熟糯米灰。
可據也。
韻會。
秫。
稬也。
之粘者。
可爲酒。
徐廣曰。
糯。
糯也。
粘者。
性柔懦。
儀節
糯米是也
家禮
立銘㫌後。
有親友入哭之節注。
言臨尸哭盡哀
出拜靈座
上香再拜
遂弔主人
相向盡哀
主人
哭對無辭
書儀及厚終禮則云。
未成服。
主人不出。
護喪代拜
儀節兩存其儀云。
於所尊親
前儀
於所踈遠
用後儀。
亦可謂曲盡情文也。
今世必待成服後弔之。
此乃高氏所已非而猶失之何也。
喪服小記曰。
斬衰括髮以麻。
爲母括髮以麻。
免而以布注。
斂訖。
以麻自項而前交於額上。
而繞於紒。
如著幓頭然。
幓頭
今人名掠髮。
此謂括髮以麻也。
母死亦然故云。
爲母括髮以麻。
言此禮與喪父同。
免以布。
專言爲母也。
葢父喪。
小斂後拜賓竟。
子卽堂下之位。
括髮而踊。
母喪則此時
不復括髮
而著布免以踊。
故云免以布。
以此觀之。
括髮以麻。
父母無異
而今俗父喪則括髮以麻。
母喪則括髮以布。
葢因斬衰帶用麻。
齊衰帶用布而致誤也。
家禮小斂後。
袒括髮免髽。
不具環絰要絰帶之節。
從略也。
儀節備要俱補。
而其節亦少不同
若用從古。
則當以備要爲正也。
儀節
小斂後補謝賓之節。
大斂同。
家禮小斂條註。
未結絞。
掩面之說。
儀節
已有所論。
决難從也。
記註云。
大斂之絞。
五橫五。
皆以布之小片爲數也。
高氏所謂大斂之絞縮者三。
葢取一幅
布裂爲三片也。
橫者五。
葢取布二幅
裂爲六片而用五也。
與大記文異而實同。
家禮圖。
以五片爲五幅。
而作十五條。
則誤之甚也。
今俗多於大斂
不結絞。
卷置于棺中。
嶺人知禮家。
皆然。
此因家禮本註大斂不同絞。
致誤而不察也。
丘氏曰。
家禮大斂條。
布絞之數註。
云掩首結絞者。
葢以小斂時未掩其面。
未結以絞。
至是始掩而結之。
所謂結絞者。
正謂結小斂之絞耳。
註中所謂收衾。
亦謂收向置于棺內其裔之外垂者也。
由是觀之。
家禮大斂之絞。
而惟卷首大斂布絞之數。
亦與高氏不同
則非家禮本文也。
家禮書儀簡闕之。
而終非禮之正也。
况今用大斂絞。
則又何不結乎。
喪服制度辟領加領。
楊氏論之極詳。
今人亦頗解其裁法矣。
至於袷制。
楊氏詳言
而古所謂袷。
以加領所裁之餘布爲之。
今我東布幅狹。
裁加領之外所餘。
不足一尺四寸之廣。
故仍廢而不爲
備要以他布作三條之者
出於不得已也。
絞帶三重四股之制。
人頗疑晦
傳註
四股。
糾之積。
相重三重
葢重。
以所糾之數言。
股。
以繩條之數言者也。
謂用一條繩糾三廵
婦人服制
禮用大袖長裙葢頭
楊氏曰。
子服衰。
純用古制
婦人不用古制
幷無絰帶之文。
當以禮經爲正。
所當遵之。
用大長裙
則丘氏所補要絰
不可廢也。
儀禮
朝夕哭與奠。
實爲兩行事。
且以家禮觀之。
朝奠註曰。
每日晨起
止卑者立哭。
又曰。
侍者
再拜盡哀
旣設盥具。
則必待少頃
而奉魂魄出。
其節亦可見有分也。
六時之哭。
必欲分而行之。
所難給。
朝哭後。
設朝奠。
夕奠後。
仍行夕哭。
似宜矣。
堪輿惑人之說。
近來尤盛。
司馬溫公伊川先生之論。
竟亦無補於其間
凡爲親求葬地。
則固當盡其心。
義理中用心。
然後可謂之孝。
苟爲不然
亦豈終始無違之道哉。
世人聽一誕妄誑誣之說。
不顧義理
不有國法
迫近村閭
侵奪他墳。
强者刦奪之計。
弱者偸竊之謀。
因以惹起爭訟
更相歐打
至於戈從事
親戚變爲仇讐
掘冢燒山。
破柩㬥尸。
辱先亡身
種種變故
無所不至
其所傷風敗俗
陷溺人心
甚於此。
不可愍也乎。
惟以安其體魄爲心。
利害禍福之說。
無所參錯於中。
則求地之方。
亦自有道
何者
程子所謂五患之外。
當擇者亦有五焉。
擇不
受風者。
不爲水刦者。
土中沙石靑黑土者。
龍穴破傷者。
近地無古冢者。
至於術家所謂水法
則惟以正五行泛鍼合之。
餘外紛紛之說。
不必苟求盡合
若某砂應某祥。
某水應某禍之類。
一切不拘可也。
擇日
從俗問於方術之人。
然其法多拘忌
其可忌者。
則雖在切親。
回避不見
此等事不擺。
人理終未得全。
須卜安葬日外
不可拘可也。
兩節
若不斷以義理
不爲俗說搖惑
戒之。
儀節補告啓期
今人灰隔之法。
與古頗異。
至於瀝靑者尤少。
用炭末者絶無矣。
葢驗瀝靑
則或益或不益。
炭末雖未見用處
今人壙底。
不用他物。
安外棺者。
亦因術家受氣之說而然也。
以無使土親膚之義觀之。
殊爲不安
當依家禮先布炭末於壙底。
然後築灰可也。
壙中。
水火二患可怕
術家所以證成其說。
惑人心。
亦多藉此。
余思地中有泉。
人身之有血。
四肢百體無無血之膚。
九州萬國
豈有無泉之地。
特有淺深之殊耳。
故所穿之穴。
泉脈淺露處。
滲入空穴
無足恠也。
至於有火。
雖似可疑
陰陽互藏其宅。
無偏陰偏陽。
故有水則濕濕
鬱則熱熱。
極則燃。
海賦曰。
不消
陰火潛燃。
博物志云。
水源硫黃
其泉則溫故云陰火。
其理一也。
由此觀之。
火患由於而已
嘗驗古葬。
卛多水火相幷
或有左水而右火。
或有上火而下水。
豈非陰陽變化消長之明證乎。
然則如何而可。
惟當擇岡麓豐厚
土色之燥㓗者。
適其淺深而作壙也。
若無泉脈淺露之患。
而亦煙燻之氣及於棺槨者。
是則無他
石灰所致也。
何也。
石灰
燔之以火。
水漬而成粉。
若卒拌以水而積築于空穴
掩其上而不得泄。
宜熱蓄而成焰。
須預匀三物
使泄其氣。
然後用之。
則似無是患矣。
明器
朱夫子已不用。
雖存於家禮
亦當闕也。
喪車
古稱柳車
聚也。
謂諸餙之所聚也。
宋時已無其制。
今則竹格
未易造。
士大夫家例用俗制。
而俗制。
以柩直安於杠上。
以繩扎縳之。
此甚未安。
薄板承柩於杠上。
則猶勝於直載也。
至於俗制之上。
裝則太華無章
以上玄下纁。
作幔以障之耳。
將朝祖儀節補。
祝跪告曰。
請朝祖。
家禮云。
加灰隔內外葢。
內葢。
所以隔柩與油灰之板也。
外葢。
所以瀝靑與上灰之板也。
今用外棺而上布橫板。
雖非古制
從俗無傷
但詳家禮本註。
保護
壙中。
不啻謹愼
嘗思外棺與橫板聯合處。
相交掩。
築灰時。
灰水必滲入浸漬棺上。
殊爲不安
若用樺皮
以生太末塗其縫。
則無此患。
苟無樺皮
油紙塗之。
猶勝於不爲耳。
家禮虞卒哭。
無參神之節。
儀節補之
沙溪云。
三年之內。
孝子常居其側。
無可參之義。
言正合禮義。
至於家禮虞祭無飯羹。
可疑
當從備要
凡祭降神焚香斟酒合再拜
獨於三年內。
焚香斟酒。
再拜
三年之內。
無參神之節。
故分而拜歟。
然則祔祭旣參於祖考妣。
則亦當合拜乎。
更詳之。
小祥
變除喪服圖式
練冠承衰之服。
而無練衰之文。
以此言之。
練冠中衣
衰裳則不必練也。
居喪謹禮之人。
居廬不脫衰絰
以至期年
則必破裂
難以更過一年
宜從古禮。
更制功衰也。
小祥止哭與否。
退陶先生說與沙溪不同
更詳家禮本文
旣云。
止朝夕哭。
註曰。
朔望
除服者。
會哭朔朢外。
哭泣之節甚明。
孝子之心。
雖無竆。
哀情漸殺之節。
不得不然也。
家禮大祥
祧遷之節。
是因書儀從略
然後定論班班可據
非但古禮
然則吉祭不可廢也。
家禮禫服用黲。
時制然也。
五禮儀。
用白笠白布衣。
稽小記,間傳之文。
亦云朝服縞冠素縞
麻衣則固當依國制不悖古禮也。
家禮禫祭
陳服之文。
退溪先生曰。
不依小大陳易服之節。
不知禫服除在何時
吉服著在何日
沙溪以爲疑。
家禮大祥禫服
用黲純吉之服。
似著於行祀之後
禫無陳服之節以此也。
禫服用素。
則不素服仍行禫祭
宜有就吉之節也。
然亦當稍吉而不可華餙也。
古之改葬者。
有所不得已也。
今人惑於風水之說。
無故改葬者多。
甚者
朝遷暮徙
使祖先體魄
不得安於地中
此乃不仁甚者也。
若初因無地
或拘於年運
淺土權厝
及所葬之地。
明知有地中患者
不得不遷。
亦當詳審
毋致後悔無數者之患。
輕發百年幽室
抑何心也。
改葬之禮。
啓墳出柩一節
至重且難。
經年不久者。
亦有所不忍於人子之心。
歲年已久者乎。
地之溫冷。
穴之吉凶
體魄之安不安
棺木之傷不傷。
種種事變
不可預料
甚可懼也。
嚴謹愼密
經事之人。
與之酌量以處之。
然其棺木少有形體
則雖至朽傷。
可用薄板挾之。
或以漆布裹之。
宜輕改新棺。
此尤所宜戒也。
古之昭穆異廟。
當祔之主。
自有所歸
祠堂同堂異室
祔主之位。
有難措置
丘氏云。
不用櫝。
列主於龕之兩旁
男左女右。
祔殤亦如之。
是葢依倣古禮而言。
然所祔之主。
夫婦不得合櫝。
亦似難便。
祔主不止一二。
則亦有難容之患。
恐難從也。
家禮只云皆西向
主櫝。
幷如正位
此指龕內乎。
堂內乎。
龕內旣難容。
則當安於堂內東壁下。
葢旣祔於祖。
祠堂之位。
雖不入於祖龕。
祭時祝云。
某祔於某位。
亦爲權宜之道也。
節之獻。
古也
而其來亦可尙矣。
家禮
只擧淸明寒食重午中元重陽
可見其有所取舍耳。
况古異宜
時俗不同
今人家俗節。
無一定之例。
當薦而不薦
不當薦而薦者有之。
遂歷考俗節所由起。
而取其稍近經者。
定爲永遵之制焉。
 立春
月令
立春三日
太史謁之天子曰。
某日立春
盛德在木。
天子乃親卛六卿諸侯大夫
迎春東郊
後世
有出土牛立幡賜勝之制。
唐俗。
菜盤戴綵燕以相樂焉。
東家家書祝辭門戶
以寓迎新之意。
伊川制立春祭先祖
 
元日
半明爲朔。
殷。
鷄鳴爲朔。
夜半爲朔。
故曰三朔
又爲歲之元。
時之元。
月之元。
故曰三元
漢高帝十月定秦。
遂爲歲首
七年長樂宮成。
制羣臣朝賀儀
武帝改用夏正
在建寅之朔。
元日慶賀
始於高帝云。
荊楚俗。
畫雞帖門。
仍而六朝葦茭桃梗磔雞
所以禳除惡氣
後世又有除貧鬼之法。
在我東。
以爲大名節焉。
 人日
一日爲雞。
二日爲狗。
三日爲猪。
四日爲羊。
五日爲牛。
六日爲馬
七日爲人
唐人多以人日
宴樂
未嘗有。
豈昉於梅花耶。
(武帝壽陽公主事。
)後俗以人日
帖人於帳。
元日帖雞於門焉。
 上元
漢祀太乙
昏時祀到明。
荊楚俗。
朢日祭門
先以楊柳枝揷門。
楊柳枝所指。
仍以酒脯飮食豆粥揷箸而祭之。
西都京城街衢
金吾
曉暝傳呼
禁夜行。
正月十五日夜
許金吾弛禁
前後二日
開元後。
廣陵觀燈之事。
摩喝陁國。
正月十五夜
僧徒俗衆雲集
佛舍利放光雨花
至於我東。
作粘飯之俗。
又肇於新羅
東京誌。
記射琴匣之異。
雖不可信
其爲名節
亞於正朝焉。
 上巳
周禮
女巫歲時
祓除疾病
禊者。
㓗也。
水上盥潔之也。
巳者。
祉也。
邪疾已去
祈。
介祉也。
漢儀季春上巳
官及百姓
皆禊於東流水上。
先儒言曾點浴沂
亦此類也。
以後
但用三日
不復用已。
摰虞言曲水流觴之義。
不經
束晢之論。
稍有據焉。
蘭亭修稧。
乃其遺俗也。
唐人遊賞曲江甚盛。
小陵麗人行。
韓文公太學彈琴詩序
東俗煎花爲餠。
所以感時物也。
 寒食
歲時記。
冬至一百五日
卽有疾風甚雨
謂之寒食
曆合淸明前二日
亦有去冬至一百六日
劉向云。
子推怨於無爵。
去而之介山之上。
文公待之
不肯出。
以爲焚其山宜出。
遂不出而焚死
琴操
晉文公與子綏俱亡。
子綏割腓股以啖文公
文公復國
無所得。
作龍蛇之歌而隱。
文公求之不肯出。
乃燔左右木。
子綏抱木而死。
文公哀之。
令人五月五日
不得擧火
陸翽鄴中記亦云。
寒食起於子推
琴操云子綏。
卽推也。
又云。
五月五日
與今有異。
皆因流俗所傳也。
子推焚死
而爲寒食之說。
始自劉向
左氏傳及史記
俱無其語。
何也。
容齋周擧太原子推事曰。
所謂寒食
乃是仲冬
非今令節二三月間也。
則與今之寒食不同矣。
初學記曰。
周書司烜氏。
仲春木鐸
火禁國中
註云。
季春出火也。
今寒食節氣
是仲春之末。
淸明三月之初。
張子曰。
寒食者。
周禮四時變火
季春最嚴。
以其大火心星
其時太高。
禁火以防其太盛。
此說最有據。
齊人謂之冷節
或云熟食
或云禁煙
至於墓祭
唐侍御史鄭正。
祠享儀云。
古者
墓祭之文。
孔子許望墓以時祭祀
春秋左氏傳。
辛有伊川
披髮於野而祭者。
不及百年
此其爲戎乎。
竟爲陸渾氏焉。
光武初繤大業
諸將出征
鄕里者。
有司
小牢
拜埽以爲榮。
曹公過喬玄墓致祭
其文悽愴
墓祭葢出於此
唐開元初
寒食上墓
柳宗元所謂近世禮重拜埽是也
 四月八日
周昭王二十四年甲寅四月八日
中天笁凈飯王摩耶氏生太子悉多。
三十五歲。
菩薩塲中
無上道
號曰佛世尊
周穆王五十二年二月五日
於拘羅國娑羅雙樹下八泹槃。
大慧禪師浴佛上堂語云
四月八日
凈飯王宮生悉達
吐水九龍天外捧足
七蓮從地發。
佛運統記。
有此語。
夢華錄云。
四月八日佛生。
公元前912年
師十大禪院。
各有浴佛齋會
煎香糖水相遺。
名曰浴佛水
四月八日名節
葢原於此
上元觀燈
八日始懸燈。
傳襲之變也。
 重午要錄
五月五日午時爲天中節
風土記。
端。
始也。
歲時記。
京師人
五月一日端一
二日爲端二。
三日爲端三。
四日爲端四。
五日端五
亦謂之端午
又謂之端陽
齊諧記。
是日
屈原投汨𤄷而死。
楚人哀之。
每歲此日。
竹筒貯米。
投水祭之。
孝女曹娥父盱
亦以五月五日
婆娑溺死
曹娥沿江號哭
遂投江而死。
三日後。
與父尸俱出云。
荊楚俗。
五月五日
舟楫救溺之事。
後之競渡
亦因於汨𤄷遺風焉。
 流頭。
六月十五日
東俗以爲俗節。
享先者多。
病者沐頭于冷泉
卻暑焉。
未嘗有也。
 伏。
伏者。
金氣伏藏也。
四時代謝
皆以相生
至於立秋
金代火。
金畏於火。
故至庚日必伏。
庚者。
金故也。
秦德公二年
初作伏祠社。
磔狗四門
以御虫灾
漢初伏日
詔賜從官肉。
東方朔割肉是也
公元前676年
 立秋
月令立秋三日
太史謁之天子曰。
某日立秋
盛德在金。
天子親卛三公九卿諸侯大夫以迎。
西郊
後有戴葉之俗。
 七夕
織女牽牛之說。
始於淮南子
唐天寶中七夕
以錦綵結成樓殿百丈
可容數十人
花果酒炙
設坐
具以祀牛女二星
嬪妃穿針乞巧
動淸商之曲。
宴樂達朝。
士民皆效之。
歲時記。
七夕
婦人結綵樓。
穿七孔針
或以金銀鍮石
爲針。
瓜果庭中
乞巧
蟢子網於瓜上。
以爲得巧
柳子厚作文寓意焉。
東俗無乞巧事。
而猶以作名節
於此也。
 中元
七月十五日
所謂百種也。
道藏經云。
七月十五日
太上老君元始天尊會集福世界。
又云。
正月十五日上元
天官降福之辰。
七月十五日
中元
地官赦罪之辰。
十月十五日
爲下元。
水官備戹之辰。
朱子曰。
三元道家之說。
上元燒燈
見於隋煬帝
不知始於何時。
太平御覽
家祀太乙
昏時至明
今人正月朢日夜
遊觀燈。
是其遺事
夢華錄。
是日
供養祖先素食
城外
祖墳
卽往拜埽
禁中
出車馬。
道院謁墳
作度止大會
 中秋
八月十五日
未嘗以爲名節
特以月色
公元742年
他朢尤佳。
詩人吟賞
一年明月今宵多。
是也
東人謂之秋夕
以爲大名節。
家家上墓省埽。
 重陽
風土記。
九月九日
律中無射
數九
俗尙此日。
茱萸房。
揷頭
辟除惡氣
以御初寒
魏文帝鍾繇與書曰。
歲往月來
忽復九月九日
九爲陽數
日月幷應。
俗宜其名。
以爲宜於長久
故以燕享高會
齊諧記。
汝南桓景
費長房
遊學累年
長房桓景曰。
九月九日
家當灾戹
急宜去。
令家多作紫囊
茱萸繫肘
登高菊花酒
此禍可消。
如其言。
擧家登山
夕還
見狗雞牛一時㬥死。
長房聞之曰。
代之矣。
後人每至九日
登山菊花酒
婦人茱萸
葢原於此也。
唐以正月晦日三月三日九月九日
百官追賞爲樂
宋以九日
百官朝退。
太官廚以餻酒。
賜羣臣。
其在我東。
宣德己酉
右議政柳寬上書
請以三月三日九月九日令節
使大小臣僚
選勝遊樂
形容太平氣象
英廟可之
至於伊川
制以季秋祭禰。
未必九日也。
公元1429年
 十月朔
夢華錄。
十月朔
都城士庶皆出城饗墳
禁中車馬朝陵
寒食節
程氏遺書云。
拜墳十月
一日拜之。
霜露也。
 冬至
指子
冬至
日南至
景極長。
陰陽日月萬物之始。
律當黃鍾
其管最長。
故有履長之賀。
先王至日閉關
商旅不行
長養微陽
周禮
大司樂
凡樂雷鼓雷鼗
之管。
雲和之曲。
雲門之舞。
冬至日
至於地上圜丘奏之。
魏晉以來
冬至萬國百僚稱賀
小會
伊川冬至始祖
歲時記。
共工氏不才之子
冬至死。
疫鬼
赤小豆
冬至日
作赤豆粥以禳。
劉子翬至日詩。
豆糜厭勝荊俗
至日豆粥
來古矣。
 
臘。
風俗通。
嘉平
殷曰淸祀
周曰大蜡
漢曰臘。
臘者。
獵也。
獵取獸以祭先祖
或曰
新故交接
大祭報功也。
禮。
天子大蜡八。
伊耆氏始爲蜡。
也者
索也。
十二月
合聚萬物而索享之也。
葢漢改周蜡爲臘。
其實蜡與臘不同
臘者。
先祖
蜡者。
百神
同日異祭也。
 除夕
月令
日竆于次。
月竆于紀。
星回于天。
歲且更始
東漢歲除大儺
中黃門子弟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百二十人
爲侲(音正)子。
赤幘皁衣
執靴以行。
葢原於周之儺。
夢華錄。
都人年夜
僧徒
經。
酒果送神
帖馬於竈上。
酒糟抹於竈門之上。
醉司命
夜於竈裏點燈。
謂之照虛耗
東俗以爲名節
亞於正朝
嶺南除日正朝
享先者多。
大抵節之興。
有事原。
而多不經
先賢不敢廢祀先者。
何也。
朱子南軒書。
則其義可知也。
家禮本註云。
如淸寒食重午中元重陽之類。
丘氏儀節
補入元夕十月朔臘日除夕
而俗節之祀。
四時正祭
不同
以時俗所尙行之。
則今亦不必拘也。
以我東言之。
國家陵寢
京城士夫民庶
不以元日寒食重午中秋上墓
而分祀于家廟
謂之四名節。
其餘上元上巳八日,流頭,七夕中元重陽冬至除夕
則但參于家廟
此其傳習雖久。
孝子萃聚之誠。
當致專於一家廟。
墓所分祀。
終是未穩。
且如元朝重午寒暑之節。
祀物㬥露。
傷敗不潔
此亦不可不念也。
(詳見墓祭條)至於上巳重陽生熟之節。
孝子感時追遠之思。
自倍於常日
冬至萬物之始。
上元首春之中。
而俗有所辦之饌。
則正朱子所謂以其物享者也。
此外令節
雖傳其名。
今人別無飮食燕樂之事。
不可盡享。
而惟立春
陽長陰消
含生俱動。
其於報本
公元1431年
之道。
他時不同
伊川之祭先祖
冬至季秋之祭。
幷爲義起。
朱子晩年
雖云近僭。
家禮著之。
况今冬至重陽
旣參家廟
不可謂全無所事
今於立春
亦依冬至重陽之例。
以時食薦焉。
有以參乎程朱之意。
而兩不背焉。
未知知禮者以爲如何
(洛中士夫家。
有享,八日,流頭,七夕者。
生人未嘗燕樂之事。
八日浴佛
七夕乞巧
其來尤不經
流頭則古無所據。
惟中元。
見於家禮
今人不爲名節
俱略之可也。
嶺俗則有除夕之享。
此有送舊迎新之感。
有生修饌之事。
明日元朝之祀。
不可瀆也。
)若其饌品。
寒食麥酪杏仁,餳棗餻
端午粉團角黍
重陽之粉糆,糝飣,黃銀杏松子肉之類。
皆古之所尙。
而今不同
遂定著于下。
冬至
(赤豆粥。
)冬至赤豆粥。
其原雖不經
今人尙用之
則不可廢也。
元朝
(剛正果,湯餠。)
立春(菜盤。)
上巳
(煮杜鵑花餠。
)若節晩。
杜鵑花不及發。
則代以艾團。
端午
(蒸餠水團。)
重陽
(煎菊花餠。
)若節晩。
菊花不及發。
則代以栗團。
 右皆時食
而每參用一盤,湯一器,炙二串及點
酌。
則各隨時用之
凡祭莫重於四時之祭。
王者言之。
春禴夏禘秋嘗蒸。
是也
忌日
君子終身之喪。
而其輕重有間焉。
公羊傳曰。
亟則瀆。
則不敬。
君子行祭也。
敬而不瀆
䟽則怠。
怠則忘。
不及玆四者。
不裘。
註曰。
禮本爲士制。
玆四者。
四時祭也。
士有公事
不及四時之祭者。
則不敢著裘。
思念親之祭也。
祭統曰。
忌日不用
非不祥也。
註云。
不以此日爲他事也。
是故
禮於四時之祭。
則散齊七日
致齊三日
忌日只稱前一日齊戒
豈非祭有大小
禮有輕重者乎。
今世忌日
則雖皁隷下賤
必求設祭
少有四時之祭者。
有好禮之家。
或能行。
四時俱擧者。
爲尤鮮。
朱子冬至立春季秋之祭。
爲近僭而不行
孝子慈婦所以追遠報本
只有四時之祭。
習俗廢弛如此
可勝歎哉。
然究其廢弛之原。
則葢有由焉。
四時合祭羣廟之時。
粢盛庶羞之費。
忌日獨享一位不侔
故家力不優者。
未能克己遵禮
以致因循懈怠
此宜參酌從略
俾無永久難遵之患。
可也。
王制曰。
大夫宗廟之祭。
田則祭。
田則薦。
何休曰。
有牲則祭。
無牲則薦。
高氏曰。
今人鮮用牲。
惟設庶羞
已。
司馬溫公蔬果五品,膾,炙,羹,殽,軒,脯,醢,庶羞麵食之類十五品定式。
而猶復曰。
家貧。
卿士異宜
或一時所無不能辦
則各隨其所有蔬,果,肉,麵各數品可也。
家禮
具饌條。
果,蔬,脯,醢,肉,魚,饅頭之屬。
亦已减省
而劉氏曰。
司馬公祭儀。
不過十五品。
先生饌品異同者。
葢恐一時不能辦集
或家貧。
鄕土所有
蔬果麵米食數品。
亦可。
由是諸說推之。
苟能盡誠致嚴。
以時享先
則雖用一盂飯羹
一二品蔬,果,魚,肉。
未爲不可
其與備文而無誠者。
相去遠矣。
况幷文與誠廢之者乎。
噫。
今俗以侈靡相競
凡於祀享
必以盛備爲務。
若不能則爲之羞愧
而人亦以此訾之。
故寧廢而不以略爲禮。
獨不見夫子林放問禮之本之說乎。
游問喪具
夫子曰。
稱家有亡
有毋過禮
苟無矣。
斂手足還葬
縣棺而封之。
豈有之者哉。
夫以葬親之重。
夫子之言如此
豈以祀物之不豐。
畏人譏而廢莫重之祀哉。
我東四令節上墓。
國朝之制。
而不知昉於何時。
葢其不合禮義
不安事勢
上已論之。
凡主祀者。
斷然改之
豈有所不可也。
嶺俗。
獨於春秋擇日上墓
四令墓祭
是乃先輩家禮定者云。
今雖不
擇日
只以寒食中秋天氣和適之辰行墓祀。
元日沍寒
重午暑雨
祀享不潔之患。
可謂酌古今而適其可者也。
國俗傳習已久。
若難卒變。
則依谷略備一獻之說。
惟以酒,果,乾肉寒暑不變之物享之。
家廟之薦。
不必幷擧
似亦可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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