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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厓先生文集卷之三 (自动笺注)
北厓先生文集卷之三
 書
  
廬江書院士林
惟我退陶先生文集
實吾東方不可得之書也。
印頒稽期。
世且危亂
兵連禍結
勢將叵測
壁藏尙矣。
山房難恃。
圖保萬一。
不如廣傳。
雲洞,伊山。
已爲傳寫
而獨於江院。
未有一本
幸將此意。
轉諭同志
謄傳數件。
藏之別處
以期必傳。
惟速圖是望。
若曰事力不逮未暇於此時。
非所敢知也。
巡察使書(壬辰)
臨事而懼
聖人所戒。
兵難遙度
名將有言
豈可輕論而易言哉。
雖然今日之勢。
若同舟而濟。
濟則皆同其利。
敗則皆被其害。
豈獨相公之所當憂哉。
一國臣民之所共虞慮者也。
坐漏船之中。
伏燒屋之下。
豈不所以拯救之哉。
姑以近且急者言之。
唐橋之賊。
恣行焚刼
殺掠人畜。
不日月矣。
不戰則已。
戰則必多備荊棘防牌
使壯者持之以爲前隊
次以炮手
戈矛弓矢爲後行。
分軍爲三四隊左右翼
分明部伍
整齊
隊旅。
依常三令五申
然後先告以國家危辱之憤。
繼之以生靈魚肉之慘。
又諭之以利害之道。
則在軍者誰無父母誰無妻子
誰無欲利避害之心哉。
出血誠。
不爲感動激勵哉。
如是申嚴退之令
必先斬犯罪者一人頭。
懸之旗竿
巡視左右
使我軍卒知其必死無還心
然後一皷齊進。
或擊其前。
或襲其後
或截其來。
或邀其歸。
更迭進退
期於必勝
則殲此小醜
勢如拉朽
此賊旣敗。
我軍之勢。
自當百倍
而列屯東西之賊。
無不驚心破膽
自就殘滅矣。
太公疾雷不及掩耳
迅電不及瞑目
又曰用兵之害。
猶䂊最大。
三軍之災。
莫過狐疑
爲今之計。
猶豫狐疑
突戰疾擊
則彼將狼狽遁逃不暇
奚暇措手足爲吾患哉。
且古之善戰者。
非能戰於天上
非能戰於地下
不過候敵人之虗實
審察地利之便否。
而嚴號令賞罰
寒暑同飢飽。
使千萬人一心
三軍之士。
聞皷則喜。
聽金則怒。
先登爭赴
樂爲之戰矣。
不知彼賊之衆寡
不見地勢險易
不勝憤慨
餘。
妄陳千慮之愚。
伏惟諒察焉。
與人別紙(洗口醒心散)
 孔子愛親者。
不敢惡於人。
敬親者。
不敢慢於人。
大學傳曰言悖而出者。
亦悖而入。
恒言或悖。
猶患其悖入之辱。
而况辱人之親。
以辱吾親者乎。
孟子殺人之父。
人亦殺其父。
殺人之兄。
人亦殺其兄。
自殺之也。
一間耳。
噫彼辱人之親者。
不念此理乎。
奴隷盜賊夷狄禽獸之稱。
何等賤稱
人之子
呼吾之子
人親於何等辱地耶。
言脫於口而聲入於耳。
脫口之惡。
加人親。
入耳之醜。
已及吾親。
然則非自辱之也。
何啻一間之逼耶。
言者不忌
聽者不怒。
悖慢淫褻
無所不至
口不可道
不忍聞。
體慄心痛
天驚鬼議。
恬不知怪
方且以爲得計
問之則曰今世不如同流合汚
不得保。
嗚呼
其亦惑之甚也。
辱親則生。
不辱親則死。
苟有良心者。
不肯辱親以求生
不辱其親者。
未必死耶。
辱之自彼人子。
猶當自以爲罪。
自我辱之
耶。
若是者雖謂之不失本心者。
不信也。
男女大慾所存
夫婦人倫之所始。
先王之敎。
每窒其源而謹其防。
羣居談謔
盡是慾坑之事。
念常在於襟裾
媟語不憚閨門
甚至形於筆札
轉相贊誦
拍肩擊節
嗢噱終日
向非先生之憚厭。
此書遂傳於世矣。
其所壞人心𧗱。
人大倫。
不亦甚乎。
此則尙氣之過也。
右方錄在先生集中
拈出切要之言。
已試於人。
快見其效。
玆敢轉報左右
一投此劑。
從前百般壞證。
雪消氷釋
無復餘存。
當天陽復之日乎。
今始竁役。
不暇悉。
窆後陶院。
可期一會
不勝竚跂。
上從叔父後彫問目
戒懼謹獨
自是二事
中庸集註有曰旣常戒懼而尤加謹焉云云者。
似若戒懼謹獨二事
混合一事
可疑
不必兼言戒懼於謹獨註中。
 戒懼謹獨作一說則未免重複
作兩說則不害相通
不可不分中又有不可分處。
兼言
戒懼於謹獨註中者。
戒懼謹獨
各爲一事
實相用故也。
此義詳備集註中及朱子大全。
何不潛玩此等說。
身親做得。
不可容易說破
更須做涵養省察之工。
體識工夫脉絡時節
然後自然貫通處也。
圻則以爲有偏全而理無偏全。
垓則以爲有偏全則理亦不無偏全。
兩說如何
 若就本原上論有理然後有氣
故理無偏全。
若就禀賦上論則有是氣而後理隨而具。
多則理多。
氣少則理少。
不可無偏全。
二說得之
季父雪月公書
辭退數日。
未審行安何如
仰慮之至。
信宿順元家。
昨夕往來烏川
宿于駕洛洞。
今欲入山而因雨不發。
奴輩妻子移寓安興寺洞伏計。
安東昨朝向善山云故也。
書堂雜物不足言矣。
銀帶笠餙。
依然無恙
玉笛三絶
留中段。
可惜
師門答問附(問目逸)
  答金止叔別紙
 
有事則告條下。
獻茶酒之禮。
今不用茶
只以酒果爲當
主人旣奠酌。
跪告降復位
新婦乃拜。
  答金止叔
 示孼屬服制
今人多疑問。
然吾甞疑古人雖嚴嫡庶之間。
只以其分言之。
至於骨肉之恩。
嫡庶無異
不分差等
古旣如此
故吾東國典。
不敢差等
豈敢臆决以爲如何處之耶。
惟在自度處之耳。
庶母古人妾御良多。
恩義似泛。
無骨肉之恩。
制服如此
安可與天屬之親同之耶。
然此皆愚見妄言之。
不敢以爲然。
須更問知禮者處之。
北厓先生文集卷之三
 祭文
  
舅氏碧梧李公(文樑)文
蛇年感夢
月犯少微
贒人之嗟。
舅氏之逝。
香老留八。
商皓餘三。
淸白家風
眉壽世代
將期百歲
胡遽至斯。
材大殉身
孰云非命
幽明永隔
無復儀刑
碧梧壇邊
凄凉月色
綠筠軒畔。
慘惔風聲
肯搆名堂
誰復肯搆。
(缺)有壻。
傳業無男。
親舊
之傷。
瞻聆之惻。
况圻甥姪
曷其有窮
失恃餘哀。
到今尤慘。
門禍之酷。
可勝言哉。
再拜長呼
萬古一慟
宗弟達遠文
愷悌之性。
端雅之姿。
曾閔之行。
陶柳之詩。
庭蘭玉。
出俗珍奇
謂享遐壽
胡遽至斯。
生丁不辰
遭世亂離。
干戈糜爛
主辱臣危。
憤斗許膽。
一紙移。
大將壇。
爲衆所推。
列邑爭附。
誓心殲夷
靡室靡家。
極力殫思。
櫛沐風雨
觸冐隆曦
但知有國。
不計身疲。
義勝謀立。
孰慮不支
營星夜隕。
訃音朝馳。
在家初聞。
將信將疑
牛轝忽至。
馬革裹尸
萬里鵬程
中途於戱
命耶數耶。
天道難知。
生若有爲。
何不禧。
纔夢臼炊。
逝不經時
偕老未成。
同穴有期
誰托誰依。
堂有雙慈。
何怙何恃。
五六孩兒
嗟嗟我弟
士林蓍龜
年雖後我
學實我師
君今已矣。
我失誰䂓。
入君之門。
但見裳帷
思與君言。
不見容儀
當卽遠。
余懷之悲。
諱辰適臨。
情禮有虧
一慟永訣
萬古長辭
從弟仲文
嗚呼我弟
年未四十。
胡遽至斯。
七十歲慈親
堂。
三四尺幼穉盈室
君何離去。
若是之早耶。
不如君而得壽者非一。
不如君而貴仕者亦多。
纔試一置官而遽爲造物者所祟。
是何蒼蒼之難信。
漠漠之無憑耶。
初聞君病。
以爲適然
謂當有喜
不甚危之。
豈意針藥不效
未盡三日
訃音隨至耶。
嗚呼
各在一息之程。
未及相見
幽明奄隔
無復得接其音容
我之慟懷
有窮已。
嗚呼
有言欲送。
君不我聞。
卽幽有期
去矣長別
一盃祖送
哀而不文
北厓先生文集卷之三
 狀
  
先考折衝將軍
守慶尙左道兵馬節度使府君家狀。
府君富仁字伯榮號山南
其先光山人
高麗知門下省事光存之後
自大考吏曹參判公。
寓居于禮安縣烏川村。
大考諱淮。
承議郞陰城縣監。
通政大夫曹參議
妣淑夫人安康盧氏。
大考諱孝盧。
成均生員
嘉善大夫吏曹參判兼同知禁府事。
貞夫陽城李氏
考諱綏。
成均生員
贈嘉善大夫曹參判兼同知禁府事。
貞夫順天金氏
進士
公元1512年
判書粹洪之女。
府君生于正德七年壬申十月二十六日丙寅
自少受學大父判公。
旣冠從退陶先生請益焉。
再擧於鄕。
不諧南宮
於是旁通射業。
入文出武
嘉靖二十八年己酉武科
權知訓鍊奉事
春秋左傳
屢通於賓廳。
時宰交薦之。
癸丑特擧宣傳兼備邊郞。
往來可否
不錯一字
甲寅草串野人竊發冦掠
選於衆。
受標信往北兵使于鍾城。
乙卯海州通判
下車未數月。
聞親病辭還。
至家則已亟矣。
調藥餌。
卧起扶持
斯須不離側。
丁憂
殯葬祭。
據禮無違
丁巳外除
江陵判府
傍山濱海
地多不腴。
役繁賦重。
不能堪。
府君來莅明年
府使李公俊民繼來。
便民之擧。
蠲减之政。
無不合謀而成。
癸亥樂安郡
前守時南姓人托跡元衡
逋負甚多
繼者亦因循莫詰。
府君旣至
備細論報
悉數徵納
甲子
民多艱食
發廩賑救
猶恐不及
又於暇日
命騎遵野。
巡省農功
其或惰不耕者撻之。
由是歲克有秋而民無失業者。
丙寅衲衣差薄罷。
隆慶元年丁卯
拜戶曹正郞
黽勉從事
惟恐廢墜
公元1567年
辰爲昌城府使。
拜辭日。
引見問以鎭邊守御之宜及歷代名將可法者。
府君特擧漢之趙充國爲對。
因擧充國留田便宜邊圉不可動之策。
上嘉之。
賜酒而奬之。
抵府月餘
兵使金秀征虜西海坪。
徵傍郡兵馬。
大會江界
部分將士
府君伏兵江路要害
望見一二野人持羽矢。
遍諭諸落。
躍馬或整楫。
有若渡江者然。
土兵欲射中之。
府君止之曰大軍懸入。
成敗難知。
先事輕發
恐泄軍機
不如姑觀之。
以圖萬全
俄而官軍奏凱
遂撤伏而還
陞堂上。
麟山僉使。
撫愛軍卒
無不究心
辛未瓜滿還朝
是秋又拜吉州使。
州在南北往來之會。
當藩胡出入之關。
鎭守凡百
益用勤勵
歲値蝗螟
大如三眠蠶。
府君瞿然
天災爲懼。
齊心祗愼
告祭于農壇。
募民有捕者。
賞之以穀。
於是一境爭捕之恐後。
未數日而盡。
不至甚損。
壬申冬
忤於廉使罷。
萬曆元年癸酉
定州使。
定之爲州
關西最鉅。
達天朝。
星軺玉節
朝夕雜遝
府君恪謹奉職
夙夜不懈
應務酬賓
動合事情
甲戌秋
兵使蘓潝。
又將大擧西海坪。
公元1574年
徵集遠近
府君焚蕩將。
盖以宿嫌而欲困苦之也。
諸將吏莫不爲府君危之。
約束旣畢。
前鋒纔發。
天忽大雷雨
黃流瀰漫
道路難通。
得不果入。
一軍歡抃
府有盜嘯聚無賴
殺掠不忌
一日夜火九家
刳裂數人腹。
府君聞報發卒。
不勞而皆擒之。
取所掠物。
盡還其主。
移書列郡
追捕殆盡
自此盜警永息。
閭里晏然
有民告其弟不弟者。
兩致之庭。
諭之曰公輩年將七十。
只挾分毫之憾速之獄。
不念同氣分體之義乎。
爲設酒樂
賜之坐而和解之。
兄弟相與感激
至於泣下。
丙子秩滿
遞又拜晉州使。
臨發憲府以爲豪右所在
武官所能制。
遂啓遞。
實爲府君地。
俄除慶尙左道兵馬節度使
威惠幷施。
撫御有法
是時國家無事
閫寄者。
率多苟簡爲治。
久廢閱武之典。
府君以爲不敎而戰。
古人所戒。
安不忘危
兵家所與
馳書列邑。
令士卒目慣旗旄之色。
耳習金皷之聲。
以時而習鍊按部
所至考勤慢而勸懲之。
丁丑濟州使闕。
朝廷以爲惟某可。
首擬除之。
又有愛而惜之者啓遞。
未幾又除慶源府使。
赴朝遞免。
仍拜
五衛將。
戊寅爲僉知分司各衛。
寧海府使。
勤職事。
寒暑不廢。
有以傷氣致病爲言
府君我自習此。
何必慮爲。
况際海一方
凋弊已極。
敢自逸。
以致齊民之㤪哉。
一心推恕
勞來不怠
翌年修擧廢闕
鄕校師生庖廩有未備。
國家所以尊奉聖師之意。
於是命工鳩材。
不數月而事集。
刊藏童子習兵衛森等書。
童幼講習焉。
前府使楊士奇
於英陽縣創立書院
功未半而去。
府君踵成之。
倉庫漏者。
佛宇而蓋之。
院宇毁者。
遊民修之
自是行者露宿之苦。
積糓無艱食之憂。
闔境賴之。
辛巳秩滿遞還。
時年殆滿七十。
筋力不至衰耗
年至榮足。
無復仕進意。
偃息田廬
以遂雅志
以不得就辭於榻前爲深恨。
壬午猝聞藩胡梗化
慶源鎭。
朝野震駭
府君以爲國家有變。
身雖老病
恝然退處
臣子之分。
决意馳赴
朝論壯之。
護軍
半月告辭
請留者多。
而歸意浩然
不能止也。
是年又有安邊之命不赴。
甲申十一月二十一日癸巳
卒于家。
享年七十三。
訃告于朝。
上命禮官致吊
公元1585年
祭奠賻如禮。
明年二月甲寅
葬于安東修理谷坤坐艮向之原。
先塋之南。
正位夫人之右。
府君淸儉律身
薄於自奉
衣取完潔
不要華美
取適口。
不必兼饌
天性孝友
至老彌篤。
每當諱辰及俗節。
追遠之思。
風樹之感。
見於言貌
家有祖業不貲
府君於次居長。
二弟分。
一無苟得
遠近嗟美
又有庶弟妹子失母者。
飮食衣服
無異己子。
及其長成
爲辦資裝嫁娶之。
奉祭祀以誠敬
敎子必忠信。
家衆必有範。
接賓朋必露肝膽
不喜崖異嶄絶之事。
見人行事怪詭
正色古人所行。
自有常度
何必乃爾
至於郡牧州。
慈詳愷悌
政尙廉平
吏民懷畏。
不敢非理干欺
公廨湫隘者。
僧徒繕修焉。
黌舍頹廢者。
不煩民而增廣之。
與夫城池崩潰
無不用意一新焉。
以爲土木興功
只是守令之餘事。
起廢修壞。
一時不可闕者。
前後所在
無處不新。
篤好儒雅
有名於一藝而冠儒冠至者。
傾心遇之。
士之有志而貧不能自立者。
必與之資而奬成之。
每於公退有暇。
聖贒諸經。
無不潛翫
而獨
於自警一篇
着力焉。
新進時或勸謁戚相。
府君正色朝廷名器
其可干謁得之耶。
其人愧謝
其所可知
是以己酉辛巳三十餘年之間。
歷典州郡
出入南北
鞠躬盡瘁
專心奉公
無意營私
至于退之日。
無留資。
稱貸以給朝夕。
甘分安貧
不以爲苦。
素性然也。
寧海時夢吟一闋曰不貪功名。
不羡富貴
居先人之廬而以風月爲侶
當國無事之時。
優遊卒歲
豈非退休之志定於前。
發於夢寐間者耶。
及其就閒
天不假年
至於棄子姓。
嗚呼痛哉。
昊天罔極
貞夫永川李氏
聾巖先生孝節公賢輔之女。
婦德母儀
皆可法於世。
有四男。
長壕蔭補西斑。
次㙉通仕郞
次坦忠順衛。
次圻前順陵參奉
生三光道,光纘,光績。
五女歸奉裴龍吉奉事李逸道,士人南興達,榮門,權尙均。
仲早歿無子。
取光纘爲嗣
叔亦早歿。
一女適生員朴守誼。
季有三男光載,光業,一幼。
不肖孤圻。
泣血謹錄。
北厓先生文集卷之三
 傳
  
宗弟達遠傳
公元1592年
翰林金垓
禀賦夙成
篤於孝敬
稍長有志聖贒之學。
吾道異端
喪而盡其禮。
祭而盡其誠。
遠近朋舊
不以遠大期之。
歲壬辰
島夷衝突
宗社爲墟。
生靈魚肉
郡縣守宰
望風奔潰
書生
慷慨悲憤
乃與鄕鄰父老子弟
倡義奮起
移書列邑。
有後至者。
於是身自領之。
或令精銳夜擊之。
斬獲二十餘級。
沐雨櫛風
夙夜靡盬
一心殲賊。
不知有身
盖其天性然也。
癸巳夏
移陣東京
星隕諸葛之營。
尸裹馬援之革。
嗚呼惜哉。
越三年乙未。
國家死義弘文館修撰
有子四人
長曰光繼。
北厓先生文集卷之三
 雜著
  
鄕人粟文
嗟我四民
咸聽諭告
自辰至酉。
屈指幾年。
盜據南陲。
幾盡魚肉
孤人子。
寡人妻。
人同是心。
孰無此憤。
殲滅無策
徒奮空拳
聞天兵朝夕大至
郡縣
閭里之羞。
告糴無憑
其何能糓。
玆議生
無擇士民
無強從。
富無勒定。
或皮或米或豆或牟。
聽其自量
豈可(缺)儲多出小。
可畏公言
賊若長驅
焉食。
與其齎盜
餉軍
與其自肥
孰若助國。
拔貧滅賊。
少惠多。
數斗財。
百年地。
利害明甚
其可昧諸。
各面有司
擇定勤幹
十分開諭
無或用情
某公某私。
必有鄕論
毋騰毋迫。
各宜勉旃
鄕約
  凡鄕之約四。
一曰德業相勸
二曰過失相䂓
三曰禮俗相交
四曰患難相恤。
父母
盡其誠孝
敎子弟。
必以義方
尊敬長上
和睦鄰里
友愛兄弟
敦厚親舊
妻妾以禮。
朋友有信
立心忠厚不欺
行己恭謹篤敬
見善必行。
聞過必改。
 
至於讀書治田畏法令謹租賦之類。
皆宜自勉
下人知愛父母而不知尊敬
不閑拜揖之禮。
父母不可不愛敬兼至
少者遇老者長者
行禮必敬。
少者必代長老負戴
儕輩相敬。
鄰里相和
呈訴爭訟
割耕占畔等事。
一切勿爲。
以長忠厚之風。
凡同約之人。
上下各自進修
互相勸誘
會日相與推擧其能者。
如有卓爾篤行
約正告都約正
約正官司論賞。
  
(右德業相勸。)
父母不順者。
(不孝之罪。
有常刑。
故姑其次。)
兄弟相鬩者。
(兄曲弟直均罰。
曲直相半
兄輕弟重。
兄直弟曲。
只罰弟。)
家道悖亂者。
(夫妻敺罵。
男女無別
黜其正妻
嫡妾倒置
以妾爲妻。
以孼爲嫡。
孼反凌嫡。
嫡不撫孼。)
事涉官府
有關鄕風者。
妄作威勢
擾官行私者。
侵暴小民
私門杖者
鄕長凌辱者。
守身孀婦
誘脅汚奸者。
 已上極上中下。
   上罰告官科罪
不通水火
   中罰削籍
不齒鄕里
   下罰損徒。
不與公會
親戚不睦者。
正妻踈薄者。
鄰里不和者。
儕輩敺罵者。
不顧廉耻
汚壞士風者。
恃疆凌弱。
侵奪起爭者。
無賴結黨
多行狂悖者。
公私聚會
是非官政者。
造言搆虗。
陷人罪累者。
患亂力及。
坐視不救者。
官差任。
憑公作私者。
婚姻喪祭
無故過時者。
不有執綱
不從鄕令者。
不伏鄕論
反懷仇㤪者。
執網循私。
冐入鄕參者。
舊官餞亭。
無故不參者。
多接人戶
不服官役者。
(約條一遵退溪先生所定。
而此下二條今補。)
不謹租賦
圖免徭役者。
 已上中罰。
   上罰告官科罪
   中下輕重施罰。
公會晩到者。
紊座失儀者。
座中喧爭者。
空座退便者。
無故先出者。
 已上下罰。
   上中下。
或面責施罰。
元惡鄕吏
人吏民間作弊者。
貢物使濫徵價物者。
庶人凌蔑士族者。
 已上隨聞見
摘發告官
律科罪。
   下人約條。
(此以下今補。)
養父母。
使之丐乞者。
不順父母
多行悖惡者。
女人誶詈舅姑者。
兄弟不和者。
(相闘曲直上條論。)
火作孼者。
兩班凌辱者。
(其中兩班非理取辱則亦論罰。)
有夫女潛奸者。
旁親祖叔兄弟凌辱者。
 已上極罰。
   上罰告官科罪
不通水火
   
中下輕重施罰。
恃疆肆暴作害閭里者。
以少凌辱老者
鄰里不和相闘者。
絲笠細衣紊亂名器者。
兩斑等馬者。
不力其業。
惰農自安者。
行止荒唐作主者。
遊女相奸
作亂傷人者。
 已上中罰。
   
上罰告官科罪
   中下輕重施罰。
吉㐫扶助不如約者。
公事托故不隨行者
閭里高聲叱辱者。
聚會使酒喧爭者。
 已上下罰。
   上罰告官科罪
   中下輕重施罰。
一。
約之人。
各自省察
互相䂓戒
小則密䂓之。
大則衆戒之。
不聽會日約正義理誨諭之。
謝過改則許其自新
爭辨不服與終不能改者。
于都約正
約正官司
分上中下三罰治之。
  
(右過失相䂓。)
一。
鄕人年長以倍則父事之。
十年以長則兄事之。
五年以長。
亦稍加敬。
父之執友則拜。
洞內年長十歲以上拜。
鄕人年長十五歲以上拜。
尊長下馬
公門下馬
鄕人會飮下馬
會射下馬
一。
聚會鄕人則坐以齒。
士類則否。
若有親則別序
若有他客有爵者坐以爵。
不相妨者猶以齒。
若有異爵者。
鄕人不以齒。
若特請召迎勞出餞
皆以專召者爲上客
婚禮姻家上客
不以爵齒爲序。
一。
約中冠子生子登第進官之屬。
皆可賀。
婚禮雖曰不賀。
禮有賀娶妻者。
但以物助賓客之費。
婚姻科第
各出白米五升鷄雉一首
若下人則否。
如有來助。
不必却。
  
(右禮俗相交。)
公元1593年
一。
中有喪。
上下齊會。
往吊
護喪有司一員下有二人
以護初喪
永葬時亦如之。
士族則各出壯奴二名
民則役夫一名
或擔持或造墓。
一日赴役。
若人戶盛夥處。
一喪所用
不必盡出役夫
量數出給
餘數則他喪計給。
小民喪則令約中齊會往吊
下有二人護喪
士族則出壯奴一名
上下喪。
發引則送之。
返魂則迎之。
卒哭小大祥皆吊之。
喪家不可酒食以待吊客
吊客不可受。
每歲十月收米太。
不過五升
不下二升
空石二葉
別爲藏置。
使里正行首次知
有喪則米八斗六斗五斗空石十五葉。
量宜出給
父母當身妻喪外。
其餘則否。
  退溪先生約條。
各出米太各五升常一卷空石四葉役奴二名
極爲得中
而但念窮民一升之米。
當其乏絶
亦難猝辦。
或慮賻助之際。
未免參差
十月收米。
置之都家
若藏置非便。
勢或難便。
則欲依先生約條者。
告都約正行之。
一。
中有火災
上下救且吊之。
出空石盖草長木。
同力造家。
盜賊相救
疾病相問
癘疫不能服田
則約中通上下
各出農軍
或耕或種或耘或穫。
鰥寡孤獨廢疾無依者。
可矜恤。
不至失所
處女貧窶過時不婚者。
孤兒單弱失學無歸者。
並報官司
自約通議善處
  
(右患亂相恤。)
一。
鄕約之設。
所以扶樹敎化
彰癉善惡
衆推一人有齒德者爲都約正
位高齒德兼尊則推位高人。
有位未高而齒德最尊則推德
尊人
有德行者二人副之。
一員鄕座首例兼。
一員有可合者差之。
否則不必備員
極擇有學行一員直月
各面擇定約正一員
勿論朝官儒品
推以有德學行爲之
各面下人別擇愿謹有識老者一人
稱以鄕約里正
十家各出一人稱以行首
專掌勸誘糾撿之事。
一。
約正有疾病。
不得不遞。
則鄕座首會儒品鄕約所。
圈點三望報官。
位高本官不得定之人。
則不必具望報官。
圈點之意報官後。
約正直月詣其家以請。
若非品極不然
約正以下或有不得已改之故。
具由呈狀鄕約所。
約正月朔會。
僉議擇定望報官司
大端事故
不許數遞。
約正有過
約中隨事䂓戒
以竢遷改
約正以下則駁遞。
各面行首諸員。
已經春秋講信之禮後。
請改者改之
或其人可合。
不必拘久近。
座首差出時。
約正亦與鄕別監及儒品
依例圈點
一。
面上有司
卽古之約正
今則官家政令
大必及焉。
有司之設。
豈端使然
誠可寒心
今若罷上有司
抑恐今之約正
復爲他日之上有司
宜令留鄕所。
極擇儒品中可合者爲上有司
面內諸公事則依近例擧行。
而約正則無所與於其間
不可越俎
不必代斲
只管風敎而已
若係干風敎之事。
官家專責約正
外此則絶勿相加。
以杜末流之弊。
否則駁遞座首。
以正不能善處之失。
一。
鄕約所體貌旣尊重
約法又嚴。
倘或有因憑藉
作威福
張其氣勢
遂願欲。
役使民戶
濟私事。
持守令長得失
馴成倒置
其所以擾小民國政
不可言
豈不爲約中諸贒之辱乎。
若有如此事。
一一論罰。
絶勿饒貸。
一。
善惡必書。
乃古鄕約之制。
人心世道
古今有異。
善者可書。
惡者不可書。
不必書也。
輔治之道。
自有刑法
輕重大小
隨事論罰。
足懲其惡。
有過者一一治罪
一。
論人
勿爲已甚
且開自新之路。
約法以前事。
並勿追論
一。
下人名分貴賤不同
秉彜天則一也。
豈可鄙夷不爲誘掖
同歸至善之地乎。
勸䂓與同
吉㐫是共。
使小民有所觀感
日遷善而不自知
爲善敎。
若峻於小民而恕於儕輩
柔是茹而高明之畏。
如之何其可也。
約法之行。
必自士大夫始。
一。
重罪則報官司
輕罪則限笞二十論斷
笞三十以上官决。
一。
每月初二日
約正各於其面。
月朔會。
士類少長咸集
下人行首諸人外。
老夫亦許來參。
讀約條一遍
(謂相勸相䂓相交相恤四條
其餘否。
)備加勸諭
農時則否。
十六日
約正會各面約正于鄕射堂或鄕校
(雖農月
亦不廢。
)可書者書之。
可罰者罰之。
略倣朱子鄕約法。
或設酒二三行。
或設飯。
相與講論從容乃罷。
講論有益之事。
不得道神邪僻悖亂之言及私議朝廷州縣政事得失及揚人過惡
違者直月糾之。
凡約中糾撿等事及掌行文書
直月主之。
十六日會時
具座目報官司
以課勤慢。
約正稱頉不參
者。
表表事故外。
官司笞奴。
一。
春秋講信禮。
大小上下咸集。
儒品一廳
庶孼一廳
鄕吏一廳
(非官府則否)下人一廳
而下人則男女皆會。
男左女右。
行禮數。
坐定
別定一人中座
抗聲鄕約一遍
(只四條)諺語解釋
使人無不聽聞通曉
講和睦之道。
因行鄕飮酒儀。
陞降獻酬
盡飮而罷。
一。
從順約條者。
違逆從者
並一一嘉奬懲治
使有所勸畏。
  
鄕約之法。
始於呂氏
曾經朱子增損
己卯諸贒諺解刊行
退溪先生爲之折衷焉。
法令非不盡美
近世莫之或行。
豈不惜哉。
古今不同
詳略各殊。
不揆鄙劣
妄加刪定
四約則略倣呂氏
罰條則專用退溪先生
月朔一會
要不朱子月朝會之䂓。
其他吉㐫吊慶
患亂相救
春秋講信。
邦國人民風俗通行
常人勸戒
上下同約。
風敎所先。
並加參定
本意未甞不在正人心厚風俗云爾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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