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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怀堂先生集卷之六 (自动笺注)
有懷先生集卷之六(安東權以鎭定著)
 狀啓
  
未收公木。
舘守撤供。
譯官放還三件事狀啓。
訓導碩麟手本內。
代官倭等言於卑職等曰一年未收米一萬六千石。
今年內幷爲入給。
以爲補用於明年信使之時。
逐日來說。
卑職等以一年之內二年條米。
萬無入給之意。
縷縷責諭。
代官等終不回聽
一向催督
卑職不勝其苦
就見舘守倭曰公作米磨鍊之規。
上年條則磨鍊捧上於今年。
今年條則磨鍊捧上於明年
卽今所謂一年未收云者
年限相持之時。
以木已爲捧上於民間者也。
代官等不知如許事狀
徒以未收催促捧米。
任官不亦悶乎。
願公諒此事勢。
未收一年條。
以木計捧於今年之內。
彼此固無未收之言。
島中亦有補缺之用。
事之便當
莫加於此云爾
則舘守倭深思良久
曰僉知之言。
雖是便宜
而但以純木計捧。
日後年限請退之際。
恐有所執言爲例之端。
卑職以爲旣無未收之物。
且無拘碍之事。
有何執言爲例於年限時乎云爾
則舘守以爲僉知之言雖如是
歲久年深之後
不無爭執之擧。
一年未收米代木四百同
公元1338年
內。
一百同作米入給。
可以有周旋之道。
不然則有難聽從矣。
卑職以爲然則以此意細陳於東萊監前。
從長變通
可以停當云爾
則舘守倭以爲俺亦以此通報島中
相與停當
舘守倭復要見卑職等。
謂曰俺之撤供。
已至半載
杜門自盡之外。
更無所言。
而但俺卽受國厚恩平成之子也。
俺以年少之人。
爲舘守出來也。
中父握手贈言曰凡干處事
謹愼行之。
使無非人之誚矣。
出來未久。
旋被撤供之責。
面目復見島中父老乎。
此俺之所以不如溘然之爲愈也。
俺以年少舘守。
終不得湔滌其咎。
而爲島中遐棄之物。
則生爲難容之人。
爲難容之鬼。
在鎭服遠人之道。
烏可無惻隱顧恤之意哉。
俺之所以請還其供於僉知者
不惜供給之物。
欲以解無面渡江之恨也。
俺必欲負荊於威門之下。
趑趄不敢
負犯至此無以伸贖。
俺之進退
實爲狼狽
願僉知等以俺情勢
一一陳達東萊監前。
而以俺一年之供。
不謹之罪。
使之竣事生還
則雖死之日。
猶生之年。
緣由手本
倭人所謂未收公作米者。
戊寅年間。
朝廷追許丁丑作米於戊寅
不能一時並給兩年條。
故仍爲翌年入給。
倭人則以入給者常謂
公元1397年
當年條。
而以丁丑未給者謂之未收
今年春
必欲令臣啓聞。
欲盡得丁丑作米而更請退限。
終不能遂其所計。
而旣得展限之後
則常爲翌年入給。
丁丑一年條米木間
皆將不能得。
故有此本木請得之計。
而又不肯盡捨。
欲得一百同作米。
而臣以爲一匹之木。
决不可作米。
則譯輩以倭雖以此作言。
而其不能作米。
倭亦已知。
商賈相約
欲爲私相賣買云。
朝廷旣受其公木之價。
不給厥直。
常令彼人稱以朝家有所負債於我者。
似非大朝廷待小醜之道。
丁丑公木未收者四百同。
留在本府矣。
人安錫徽沒數貸去。
尙今未報。
錫徽處十分嚴督。
十月來納于本府
錫徽或已納于戶曹
十月內有難沒數輸來。
則自戶曹盡數徵捧於錫徽。
而以戶曹某㨾木在本道者
限四百同劃給。
以爲入給之地。
商賈與倭約以公木一百同作米四千石以有成言。
商賈之與倭貿遷
無物不可
許之相換。
未知何如
闌出之後頭倭撤供。
始於丁丑
操縱在我。
决不可撓改。
則今此舘守撤供。
執之當如金石
决不一毫小撓。
而撤供今已六朔。
則倭之日夜涕泣悲訴。
頭髮爲白。
譯官爲之來請於臣者。
人人莫不懇切
不啻自己事。
殆欲淚落。
臣實不知其爲何故。
而今則舘守請勿一年所給之粮料
有若罰俸之法。
以爲贖罪之地。
因於限滿之日。
持例給書契以去
以爲島中
大何之地。
訓別手本如右
大凡島倭重一升之米。
彼雖久持
我終不撓。
則勢將他倭來代
故舘守之涕泣悲訴。
盖恐他人來代
舘守之限。
猶有一年有半。
譯官爲彼請者。
若是誠切
其力又無所不能周旋
日後復此倭之粮饌。
追給前所不給之粮。
虧損國體
非細事矣。
彼倭之自請撤一年之粮。
以贖不謹之罪云者
亦出於惶恐請罪之意。
邊臣不可沮遏不聞。
敢此由以聞。
臣伏見給倭圖書送船之事。
一船所給。
自粮饌禮單
貿易船裝之費。
殆踰萬金
今二十三船之外。
又有中絶別送等船。
嶺南民力竭矣。
何以堪。
臣在邊二年
不勝憂憤痛迫之至。
至於千代圖書
責之以不受書契。
罰之以不圖書
一以正其罪。
一以恤其費。
不給一年則有一年之利。
不給二年則有二年之利。
古人謀國
於此等事
未嘗一毫放過
宋有天下
土地財力
視我國豈特百千萬億。
曹利用重臣也。
歲幣若過三十萬。
冦準告以將斬。
富弼亦以代租金十萬
之加。
往復不已
則以我國之貧且小。
歲歲踰萬之費。
亦豈細事
島倭若終不奉朝廷之命。
不斬犯奸倭。
上書以謝。
則其在理勢。
圖書固當不給
而倭且隱默姑去。
以爲他日來爭之計。
則此事出塲
尙且遠矣。
伏聞不傳書契譯官崔尙㠎等。
今已放還
將用通信使一行云。
此事尙未出塲
而徑赦我人不傳之罪。
何以責彼倭之不受而可以施罰乎。
舘倭聞我國之事。
每先於臣。
臣恐圖書之請。
今且至矣。
渡海譯官傳書之䂓。
先謄一本
往示島中
得彼此意同然後入去。
㠎等急於商販贈金之利。
不從前例
先入去。
以致無限辱國
到彼不受之後
晏然出來
無少持難。
不卽梟示
已不足以爲國
編管一年
遽卽洗拂
何事理。
堂堂千乘之國
通使隣國
豈少一二譯官
而必拔此無狀辱國之賤譯於極罪之中乎。
不可使聞於隣國
况可使隣國見之乎。
此在邊事
關係極大
臣職在守邊
不得不由以禀。
通信使時兩件事狀
臣伏見備局以榻前所禀事各關分付內。
倭人所謂執政儲君等處禮物除去兩欵。
不可聽許
又曰儲君禮物
朝廷贈遺
事體不輕。
壬午年間。
公元1702年
倭人關白生子請使。
其時以未離襁褓之兒。
而亦贈禮物。
卽今關白儲君
未定封。
幼稚不如壬午關白新生之子
倭人不但不念國禮節之不可廢。
與其前例而不復遵守
初則以儲君年幼
使臣除拜爲言
今又欲除去朝家之例遺。
此果合於交隣誠信之道乎。
府使使譯舌依關文辭意
善爲據理責諭。
期致其屈服關文
揆以春秋列國相與之義。
諸侯世子
受命天子
朝聘然後
方通名隣國
况我朝之於彼倭。
雖出於萬不獲已
有此相通之事。
豈有問及其子之理。
雖以秀吉之凶獰。
家康秀忠之新興倔强
亦嘗一二番通信
亦無此事。
壬午年間。
以家光之晩生一子。
請我遣使以賀。
其時島倭以信使專出於賀子。
則不可不問及其子。
爲書契及別幅。
則雖以洪喜男之無識。
亦能據理峻斥。
其後倭人留舘
終歲苦請。
則該曹請從其請。
聖祖特敎不許
只許別幅。
事理不可
昭然可知
盖其當初之許之也。
以其蠻俗之無知。
不足與較其禮。
亦出於會戎于潛之義。
而只許別幅。
則亦可見大聖微意所在
到今倭人之請除。
合舊例。
而在我寔無從隱忍之辱。
仍此爲例。
其幸實多。
則豈
公元1591年
可以此有一毫可歉之理哉。
且謂之儲君
非必有子皆儲君
其父封之然後
成爲儲君
設令關白有壯子十人
未定封。
隣國強謂之儲君而致遺禮物。
天下萬古
似無是理。
至於執政贈遺書物
雖未知起於何時。
倭人自平朝賴以後
各島太守
各自䧺據
君臣之分。
不甚分明
大內殿,武衛殿,小二殿等諸島酋長
各自遣使來朝
故彼來則有國王巨酋之各使。
往則各問其曾所來朝之人。
萬曆辛卯黃允入去時。
亦依此例。
問及巨酋。
而多有亡滅。
不能答書。
使臣以此爲悶。
則秀吉令直書亡滅之實以與之。
壬辰通信時。
則巨酋已無可問者。
而玄蘇等出來請和時。
國王及其執政正純以來
故我使之往也。
亦問其執政
而只以一張都狀。
略問諸倭而已
崇禎丙子通信時。
馬島平義成與調興相訟。
欲以媚悅執政
列書諸倭姓名
請一一通書
朝廷方憂西事
不欲又與此倭相爭
勉副其請。
而揆以事理
微有可羞。
兩國旣自通書
又有臣下之私相書饋。
已非事理之正。
而又自我枚擧倭人之數。
通書致物。
匪榮伊辱。
則今此倭人之請除。
在我國寔非可悶之事。
而事將因此成例
豈非可幸之甚乎。
至於
公元1682年
禮等說。
都出於差倭輕妄妄發之說。
而馬島之倭。
知我國事實。
而於江戶事則雖曰其國專所昧昧
此倭初出來時。
稱以執政奉行
試問江戶。
亦有奉行乎云。
其後又稱元無奉行之名。
只以馬島之事錯認云。
其人之輕妄無識
安可準信
而以姜沆所得倭僧百官圖言之。
雖有大政大臣大納言中納言等名。
而元無品秩職掌之可言者
六十六州之太守
輪番來在。
關白愛者
論其政令而已
壬戌年渡海譯官時。
平義眞言其國之宗室
爲一二品者。
其品如我國之興祿,顯祿
其外朝有大匡輔國
如我國之崇政,崇祿。
其言謬妄
可堪一笑
而及其自江戶探來列書通問之人。
自首執政
至末侍從
皆稱從四位州守
甲午年前則義成自稱從四位侍從
則其無職高下之可言。
據此可知
而盖依俙影響我國之事。
猝然妄發。
前後所言。
皆出於一時假托
而但聞彼倭受書饋之人。
則於我使臣行次
勿論上下僕從
皆有所與
其費不貲
今之請除。
未必不由於惜費。
而此中之人當隨使臣者。
聞除此事。
亦頗茫然
而在國體
實無所損。
但其言先出於倭。
爲可歉耳。
參議之抵書於島主。
雖是常事
而當使臣入去之日。
公元1742年
廷先爲致於島主。
以付使臣之行。
亦非所以使臣之道。
故臣禮義之說。
奬彼倭請除參判之書。
一以示前日之事其例非是
一以示今日之除在我無歉。
而因令幷除參議之抵書。
以折抗禮之妄發。
且以參判不爲書契事相證。
而幷不爲之。
則事或得宜
故妄令譯官言及於差倭矣。
今伏見筵中所禀。
不勝惶恐之至。
臣在邊雖久。
愚騃日甚
閉門縮伏
俟罪戾。
無以奉行朝廷指揮
晝夜惶恐悶迫。
而旣有所懷
不得不畢露
倭人之以江戶之言。
有請我國。
止一二。
而皆以差倭口舌
則到今只以兩欵事。
責其文書
彼必有辭
此亦無端。
壬戌年請勿奠嚴有院時。
主有別單。
故臣援此例書納島主別單之後
可以定之意。
令首譯責諭於差倭。
幷令該曹禀處。
謝恩副使先來狀啓
臣等四月二十九日
瀋陽離發。
閏四月初九日山海關
十八日北京
入住玉河舘。
十九日臣等俱詣禮部
表咨等文。
具數呈納
十二王及侍郞王景曾。
同受原表文
二十七日翻淸書奏方物
表文未及淸書
而又値五月初一日夏至
親祭方壇
齋戒
不得奏進。
初二始爲奏進云。
而待候五六日不下
提督以下皆言裡頭爲遑忙事
以致遅延
提督禮部郞中
管使臣者也。
初十日序班言提督王侍郞相議。
議奏時當方物
行中何以處之云云
臣等謂使臣之來。
爲納方物
納之爲幸。
用情欲减。
使臣所願聞。
若以恩數特得蠲减之後移準一事
旣係使臣私情
亦出禮部周旋
知感云矣。
後數日。
禮部果以請减三起
仍以移準年貢事奏請得旨
配天祔廟三起方物
皆爲蠲减
議奏奏本
爲先謄進。
十六日提督來促譯官禮部對辨。
謝表六度
方物五起
攔頭謝表
謝恩無方物。
此是何故
今方自部題參首譯爲先來對。
臣等領來時不能覺察
不得持可考前例以來
奉使事體
極爲疎漏
實甚惶恐
不得已只得使謂我國事大欲謹。
萬無無前而公然不送當送納方物
明朝萬曆間
設陷民居去時
謝表無方物。
本朝順治康煕年間
亦多有之。
禮部無前例可考。
則留使臣急咨本國
取考前例以來
以其年月更考禮部文書可知矣。
譯輩質言不已
守之甚堅。
爭之甚固。
爭辨數日。
得知癸巳有禮部議得事件。
謝恩無方奏議
方物移準。
公元1773年
旣不費公家之物。
方物一起一事
事例明白
則事雖非小。
非難處之事。
而移準事譯輩居間
不可無勞
似當有考例論賞之事。
首譯劉再昌,堂上譯官朴東琰,李枝萬等。
考例論賞。
合事宜。
臣等來時到中和府。
逢着冬至使臣回還
得聞尙明欲得東馬合花格者二疋云。
使之狀聞買去。
難保廷議之必從。
義州
得䧺花馬一疋。
未及狀聞
自臣等行中買取以私持馬往。
入燕後尙明邀首譯相見時。
譯輩以渠意從便持給。
厥後又邀首譯劉再昌時
問馬在否。
則答云已納闕內幼皇子前矣。
仍請譯官云汝國善筋斗人。
汝等自下從便率來。
則當進闕內云。
譯官等答以人物率來。
事體重大
非吾輩之所可周云云
二十一日方物進納時。
尙明進至闕內。
指揮庫官。
計數不披封。
使我國從人置庫中。
此等說話
俱涉瑣細
而亦係此中事情
可入思量者。
敢此馳啓。
而尙明又使通官緞疋書畫千里鏡等物於三使臣處。
而臣等以人臣無私受授之義。
據理峻却
通官不敢持去。
故臣等又送首譯至渠家還給。
則渠不肯受。
督令持還。
旣係他國人饋遺
則臣决不私自收取
伏聞頃年判書臣朴權,李善溥等。
穆克登所遺畫軸
以上進云。
而此惶恐唐突
姑令收置於首譯劉再昌處。
伏候上裁
方物瀋陽入來後。
再爲計數
補白綿紙四十七卷見偸。
臣等不善領來之致。
惶恐待罪
而領來譯官
臣等已爲决棍。
義州別將色吏,當該刷馬人等
本道各別重治
以懲後日
白綿紙則自戶曹偸竊各人等處。
小名一一徵出。
馬則在途致斃者一疋。
到舘致斃者二疋。
此中事情
無所聞。
大臣請立太子
答詔內。
徐觀子姪中最賢者立之。
故姑冊立之議云。
而未知虛實
臣等五月二十八日領賞。
上下馬宴。
二十九日
離發宿通州
而此中數月大旱。
二十七日始雨。
連日雨下
大水漲溢
處處阻水。
初五日始到三河縣
臣檀軍官折衝鄭泰賢,臣以鎭軍官良金鼎台譯官鎰。
先爲發送事。
邊氓潛商及江邊守御狀啓(在箕營時)
渭原胡人作梗
誠甚痛駭。
臣在五六百里之外。
全昧彼中形勢
實不知何以措畫
而第聞邊民困於掊克
不沾王化
日夜所願者。
只在於爲胡氓。
臨江之民。
作門必向江。
與彼胡日夜相親往來
尋常事。
至有聞聲相認
親情密意
據此可知
前年得捉潛商。
五六人
誠得飭邊之意。
邊民以此驚駭且怨。
又以穀物贖還被捉人。
在前邊將之潛相如此者
前年本倅報營門爲此事。
以啓彼胡之侮。
今日之事。
都出於我民之慫慂
而彼胡亦非馴服於彼國者。
將來之憂。
不可勝言
卽今善後之策。
只在懷保我民。
懷保之策。
只在於善撫綏
且令知威。
而守令邊將
多是無識武弁
把撥之積勞者。
以此鎭邊
何以牧民御戎
誠可寒心
且今潛商之類。
囚繫滿獄。
經年閱歲
抵賴不服
不可盡殺
而其族屬妻子
困於養獄。
怨毒無已
在獄者亦皆熟諳胡情。
巧於煽動者
到任之後
頗皆疏決
皆移之南邊各島。
使彼有免死之喜。
而其族免養獄之苦。
以爲一分消釋之計。
而凡係邊民推捉侵擾之擧。
一切停罷
諸宮家折受私奴推尋
皆令禁斷
使之安堵
以爲萬分一懷保之地。
而前監司宋眞明啓請流民作隊
五家相隨坐之法。
旣曰流民以山田爲業。
流民非常居之民。
山田非不易之田。
朝聚暮散
決不能束以隊伍
五家相坐
豈不驚駭且怨。
此法似難行用。
臣意以爲抄選其壯健者。
使之記名試射
沒技者賜第許用
北道親騎衛之例。
以爲慰安壯邊之制。
蕩佚𥳑易。
公元1592年
不當以此等之法也。
假造人蔘。
當如假銀之法。
而假金銀
其罪本不至死
近來轉加其律。
論以一罪
邊民之犯此罪者。
亦多有之。
官吏悶其罪輕而律重。
不卽取服處決
亦多掩蔽不發。
其弊尤多
此後一從本律處決流徙
無滯獄之弊。
治邊一事也。
幷令廟堂稟處。
江邊守御極其虛疎
萬戶權管所率。
不過十餘戶。
樵採出田
則所留者不過四五人
以此何以御朝暮越來之賊。
臣意宜用壬辰嶺南鎭合聚
如五邊將同會水營底之規。
擇要害處
合聚五六鎭。
以本倅及其中秩高者總領之。
邊將不能一一得人
擇其總領者。
足以指揮辦事
巡警時常二三十人巡檢把守
把守之處。
前減數而守人多。
可以彼人之任意捉去。
令則祖宗朝曹郞出爲會寧判官之例。
名士彈壓者以參錯之。
此似非卒然之事。
朝廷銳意更張
亦何難之有。
卽今渭原郡守權儆。
前有申敕之效。
文報亦頗詳明
姑觀前頭
不可先遞易。
廟堂稟處。
江邊事宜狀啓
臣巡到江邊。
察其山川
訪其便宜
試其武藝
義州
自前無潛商之事。
非無潛商。
柵門往來
中江開市
無非通貨之處。
旣皆應行之規。
其中潛商狼藉
然非米穀
現捉亦難。
江邊鎭堡。
亦極虛疎
如玉江鎭者。
四五殘戶散居江邊
其餘若干軍散在五六十里之外。
都數不滿百人
雖皆精兵
亦何足御瞬息越來之賊乎。
數十賊人
可縛萬戶
此甚可咲
緣江鎭堡。
無不如此
所謂軍卒
不知執銳
不知控弦
如此設令爲數十萬。
亦無可用
邊防疎虞
一至於此
良可寒心
老耄書生
其言固無可採。
旣在其職。
不得不略陳所見
一。
移民一事
先遣將校前僉使崔萬廈。
給粮潛行
先看潛商最要處民戶散在山谷間者可移處矣。
臣巡審時
廈爲導。
親自巡審。
又使軍官郡守權儆與同行
或騎或步。
無隱不搜。
險不到。
民之可移者姓名家內壯丁
一幷詳査成冊。
近鎭堡者移聚鎭堢。
便邊將照管領攝
遠鎭堡者各自聚集成邨。
或三四十戶。
或二三十戶。
團成一套
其中稍可領率一人
定爲將領
使之領率
執弓矢。
常自巡警
陰以兵法部勒
家家面言。
人人分付
許以除煙役。
作爲成冊三件。
一件給本官
使之依此移聚。
公元1774年
官垈者。
入官垈。
無官垈處。
以前居地相換。
或有訴悶者。
不許施。
而亦樂從者。
使之九十月內移居。
分付本官
明秊二月爲限
一件上營。
一件上送備局計料。
一。
在前江邊人民鮮少
各邑地界雖小邑。
亦過百里
比年以來
流民漸次來集
前者未滿千戶者。
今幾萬戶
流民襍集。
已過二三十年。
瓦屋大室
比比有之。
土豪漁民者。
皆潛商致富者。
軍額依前不加
軍額特少。
小民皆困於烽軍把守軍。
不能農作
其勢不得不潛商。
其民皆不知銃射。
巡歷時。
載賞試射
內地有中者。
或有沒技者。
至於江邊
得中甚鮮。
試射者亦少。
邊民之不習兵如此
誠可悶也。
其勢不得不存養兵之制。
江邊田稅其數不多。
祖宗朝全不收此賦稅
實邊圉。
近秊來。
有自戶曹發賣之規。
江邊無場市。
亦不習用錢。
計士下去
本官大抵勒令民買。
怨聲載路
終歸計士之囊槖
上納亦少。
有害無益
一至於此
一依前例
永罷發賣之規。
其地田稅
全以軍糧儲置。
江邊中山諸邑
亦稍移送
各邑抄得壯丁。
大邑三四百。
小邑亦不下數百。
平壤十部之例。
十一月正月
輪番給料。
長在官門。
令日與之操鍊。
數秊之內。
其民皆可控弦放銃。
此可急急施行
其民最羨別武士
江界有若干。
江邊勿論大小縣邑
皆抄別武士
富饒壯健者。
皆入此中。
使之習射
以冀出身
亦壯邊圉一事也。
一。
江邊地勢高山峻嶺
否則江上危遷。
石架木。
以通道路
其稍寬平處。
自前多置鎭堡。
朔州則稍遠江邊
築城池。
足以甲兵置倉備守御。
聞大朔州則尤勝於此城。
可以入保云。
未及目見
未敢論列
諸議皆欲移邑於此地。
此等事當經衆目詳審耳。
昌城卽今城堞
雖曰近江難守。
以臣所見
城高粮多。
足以自守
古人非無意見
碧潼則距江不滿千步
城基天作
高其城多其糧。
有人則地無可欠處。
楚山邑城
固不便利
阿耳鎭眞是天險
外嶮而內平
眞當要害之處。
楚山府使爲主將
責之以修築
則本邑物力
足以爲此
但阿耳僉使地微人輕。
全無物力
無可奈何
臣令近處民人臨江而居者。
皆令入城。
城中寬平可居
可容數千戶
但主其城者。
元無周旋之勢。
而但當以楚山府使爲管城將。
使通其物力
以僉使爲中軍
使守其城。
其他城守
專責楚山
得宜
又聞距邑十里有德里。
可以築城移邑。
未及巡審。
不能論列
一邑中有兩城
事力所不及耳。
渭原邑城
陷在兩大山之間。
登其山則轉石足以攻城。
古人設置
未知何意
但其地寬可居臨江爲城。
意者以水爲固
使不得越江耳。
其邑五里許。
峴稍遠於江。
外極險而內極平。
時有居民
亦有大瓦屋以居者。
邑人皆願移邑於此地。
以臣所見
城基不闊不窄。
外臨禿魯江。
江邊石壁如磨。
內極平衍
如此城基不可易得。
而雖有一二不如意處。
守邊之地。
決不可空弃。
先許築城之後
物力則自朝家及臣營經紀分付
合事宜。
邑亦不可不移
令一邊移邑。
一邊築城耳。
江界府則雖處僻地
城基便好
物力富盛
得人任之
足爲一大關防。
而但地界太遠。
東至山界乃三百里。
固多空虛之地。
西至渭原界亦二百里。
南至川界二百四十餘里。
皆有人民土地
不能管領
其勢固然
自前有神光鎭近處設邑之議。
臣觀煕川江界兩邑之界。
有狄踰嶺。
往來江界者。
非此路無佗路。
商賈往來如織。
別星亦必由此路。
故其地有站院。
中火於其院。
見其山谿深險
其設站處稍平可居
泰山中。
觀其周回
似可築城
自前
神光鎭於嶺下
葢防此嶺而鎭在嶺北平地
無據險之勢。
無遮截之形。
無預關防
神光於此地。
改鎭爲邑
江界百里外地
煕川距此站亦一百三十里。
而以小邑之故。
軍兵只一哨。
又割煕川狄踰倉以上
合成一邑
足爲雄府。
嶺北二十里內。
皆可耕之地。
禁山之故。
不許入耕。
近嶺五里皆令起耕。
民有所業
似當樂赴。
內外𨓏來之衝。
一雄城巨邑。
豈非守邊便宜耶。
一。
滿浦鎭距江界亦一百四五十里。
而鎭形最雄。
城池府庫官屬亦一雄邑
而所管亦接廢四郡
爲百餘里。
鎭民府民錯居
亦有不便之勢。
今若盡割滿浦境內府民。
以時時浦以西皆與之。
仍改號爲府。
使之專防越邊大路
其在嚴邊防之道。
似誠得宜
處置江界遠之弊。
無過於此
如改神光爲邑嶺上
誠費許多處置物力
若滿浦則只改其號而已
一毫可以處置之事。
今以江界地邊禁責之。
江界則距渭原境二百餘里。
何以檢攝
若以滿浦爲邑而屬之。
其地皆在七八十里之內。
足以檢攝矣。
江界周回千里之地。
只置一官
古今設邑。
必無此事。
在昔空地
可以如此
今則民居相接
民與官相距二三百
里。
何以爲治乎。
其在牧民御敵之道。
決不可不變通矣。
各鎭堡祖宗朝設置之意。
必非尋常
彼中若有賊路。
此邊若稍寬平
皆置鎭堡。
各鎭相距
五里十里
設置之意。
固甚周密
今則鎭堡軍卒
皆屬本邑。
有事皆令領付本邑。
設置之事。
無意義。
若干殘卒。
孤居江邊
一毫備敵之勢。
其土卒散居四五十里之外。
以應邊將日用粮饌之需。
分定於烽軍把守之役。
四時役役
不能農作
不能支堪。
散而之四。
怨毒徹天
近來有生理。
以有潛商之利耳。
若渭原之直洞。
以潛商現捉。
土卒盡散。
不得不罷矣。
救今之弊。
莫若罷其小小鎭堡。
居中設一大鎭
軍卒
足以成樣。
而各使有臨急御敵之卒。
其餘各鎭土卒。
只有烽把之役。
無邊侵漁之苦責應之弊。
則或可有一分支吾之道耳。
各鎭軍器軍粮
雖曰鎭堡所當置。
皆是江邊三人戶與邊將一人耳。
實與處之空處無異
直爲賊遺。
江邊各鎭之外倉。
無人居。
宜許鄰浦毛前等倉。
一倂捲入。
深處堅城
不然則賊自江北頃刻
先用此軍器
先得此軍粮
不可不速處置
廟堂一一稟處。
有懷先生集卷之六(安東權以鎭定著)
 議
  
漕轉變通事宜(全羅都事時)
今若以盡除山民騎船之弊。
使海氓每年騎船。
一船當給格價。
一名各六石
合九十六石。
一船十六名而其一沙工也。
裝修雜物價三十八石。
京倉人情三十石。
工價十五石。
漕倉船直價八石
雜費價十三石。
賃私船之規。
千石
給價二百石。
則今此運六百石。
給一百九十四石。
誠爲過當
然不如是
無以使海氓樂就新法而快棄舊規。
且爲經遠之慮。
不得不如是
漢以一斛致一斛。
唐劉晏十倍之價。
此意不可不知也。
凡此雇軍之價。
若出於公。
無可用之穀。
廟堂亦必不肯爲。
不可行也。
若加稅於民。
則一定之稅。
不忍加也。
今就漕事中。
推移參酌
條列于下。
漕軍每名身役一石十斗
一船四十八名。
合八十石。
一秊之役。
納米二十五斗。
誠爲過重。
山氓雖不騎船。
騎船者稱以出債取斂。
常往侵漁
年秊或至二三石。
番次之年。
雇人騎船則價不下十五六石。
二石之米。
固當歡喜
海氓習水者。
以爲多。
然雇價旣多而身役亦重。
則一以弭身役
一以募雇價。
應募者重。
此亦一道也。
卽今漕運之法。
海民以此致富
山氓則鄰族亦散。
此規蓋欲均之也。
  官給復戶米九十六石
漕卒所仰。
全在復戶米。
而守令不肻督捧。
或以漕卒田結充給
雖非然者。
一番劃給。
則視以佗人事。
官不預知
當納之人。
視以私債
幺麽漕卒
無以徵捧。
若渠之田結則又無以自辦。
不能三分之一。
漕卒之困。
由於此。
况此變通之後
一石未滿。
無以底績
宜使各邑各劃民結。
不干漕戶。
別定色吏。
納倉所。
受都尺文。
一如貢稅之爲。
若距倉絶遠
漕卒只有四五名之邑。
以其復戶米。
移劃於近倉之邑。
以其數還送本邑。
使之上納
朝家不失其數。
便民集事矣。
  負石米每船各六石
負石軍價。
每石取二升
每船各六石。
今夫負石之時。
一境之民。
𨓏來驛騷
毁壁負穀。
多有踐人失米之弊。
今宜移給於雇卒之價。
使船人負其當載之穀。
則不運判𢀩員加留一二日
去弊而便事矣。
  看色米每船各六石
看色雖曰一石取三升。
以器承米。
勢必至五六升。
取考謄錄
一半漕卒
以爲騎船之費。
中間一差員與千戶相符同。
減給其數。
歲減秊削。
今則盡㱕
差員之私用不給一升
在事體。
亦涉不當
今於每石看色中。
分出二升
爲作石。
以備雇漕之價幸甚
  官給越海粮每船六石九斗
羣山以上
每船減三石
法聖羣山相距不過一帆風
減半太冤。
有以變通矣。
右項五色米。
合爲一百九十四石。
恰足雇立之價。
欲以漕轉
須自十月別定差員。
收捧漕軍身役米,各邑復戶米。
計數入庫
應募者取諸庫中以與之。
運判再三到倉。
眼同督捧。
整齊當騎之人。
方可集事
唐宋之重轉運使
以此也。
然到京倉濫捧。
則其入尾閭
雖給千石
亦無以支堪。
國初設法
一船運五百石。
給價復戶米九十六石。
越海糧六石。
比賃私船之價。
有加無減
則民豈有一毫難堪
而到今民不能堪。
不可支者。
只以京倉下人作弊
捧上之太濫也。
申明大典收納條納人執槩之法。
使漕卒執槩。
嚴禁雜人
使不得作弊
庶乎可也。
此外又有押領例給文書紙地,公事文移及狀啓往來價。
種種收聚漕卒者甚煩。
變通之後
決不一毫侵徵於漕卒
無佗出處
漕轉諸穀中。
有名位米
太者。
納于宣惠廳。
則比佗倉。
弊減十分之八九。
又有一石一斗之船價。
漕卒請囑運判親舊
各有定價
厥數不貲
使運判不得正其政。
風俗日敗。
曷若公其此等價。
使千戶都沙工次知
以用於公務諸處
以防此等種種無限侵漁收聚之價似好。
右件事宜
詢訪漕卒
參酌事勢
若欲就此加減削。
決不漕轉矣。
其他潤色推移
則全在判官之手。
得其人以任判官
要務也。
此外又有一策
除弊之道。
莫要於減穀。
穀減則船減。
船減則運漕及造船之弊。
一倂減去。
當初諸邑之入於漕轉者。
山郡之外。
其地雖近海
境內無海浦
則皆入漕轉
故井邑,泰仁等諸邑
舍其至近之浦口
遠輸二三日程嶺浦之險。
不能支。
今宜依海邑例。
賃私船。
與其大同一體上納
則紓農民之弊。
漕卒之困。
可謂兩便矣。
穀減則船減。
漕卒則不可減。
以其無船之卒。
合於有船之卒。
昔也戶內三人
今爲戶內五人
五年一上番。
則弊已半減矣。
諸邑固以直上納爲便。
而或慮其無船。
目今漕船
亦可有俵給者矣。
大抵除弊之本。
莫如紀綱
易漕之道。
莫如重船價。
是法之行。
判官擇差千戶
千戶擇定沙工。
沙工各
募其船格軍。
一如站船之爲。
分數旣明。
事不難辦矣。
新造節目
  船耳匠二十名
沿邊戰船各邑各鎭。
例有船耳匠。
而曾前使各邑各鎭責出耳匠。
自有規例
中年以來
革其舊規。
使漕卒責立耳匠。
諸卒呼冤
可以徹天
今則一依舊規。
使各邑各鎭責立事
  船耳匠役五十石
此則佗無出處。
一船格價一百九十四石。
使差員次知捧上。
而捧上之時。
例有看色落庭之米。
而看色米每石一升式。
落庭米三升磨鍊
則米數至於一百餘石。
千戶次知作石。
補用於役糧。
又有官給補三十石。
亦可以充給事
回泊價則以加給復戶計給事
良役獻議
伏以我聖上以不世出之聖。
大有爲之會。
克勤之德。
勵精之治
逈出千古
特命二品以上各獻濟民之議。
以爲小民永命之堦。
臣之愚劣
出人下
無以方物出慮。
加以疾病侵尋
神識昬瞀
茫然
莫知所以爲言
略就所聞見。
強爲之對。
不勝惶隕愧怍之至。
王嘉有言民有三亡七不堪
不幸近之。
先陳小民諸般不堪之狀。
欲得九重之內。
照燭蔀屋怨苦耳。
一曰吏弊。
不與姦罔期而姦罔至。
吏之爲弊。
自古已然
小民之害。
在今尤甚
平時之索。
非理之侵。
不須言。
民有以此流離者。
不可堪者。
賦稅軍布之上納
米穀錢布典守
無不恣意偸竊
無少忌憚
及其上納虧欠
庫庾之空縮。
不肯一錢
而稱以一族
分徵於擧一境小民之稍有衣食者。
多者或至數十石
不下四五石。
一番之徵。
小民已有蕩盡其家產者。
流離狼狽
吞聲飮泣
而莫之矜恤
數十年前。
此事頗少。
近來邑邑皆然。
秊年皆然。
寔不知其何故也。
令之稍嚴者。
乍避一二朔。
晏然還家
稍懦者。
公然相見無愧怍。
而只利其充納虧空
免責上司耳。
二曰田役
升平日久
非不闢也。
書員檢田之時。
有財之平民
初已漏簿。
上簿之後
擇其當捧者。
又入守令之餘結。
國賦者。
小民之虛錄疊錄及荒田耳。
以是賦之際。
鞭箠亦甚。
小民殘戶。
賣盡釜筥雞
狗而猶不能辦
故民不戀農。
輕其田廬流散耳。
三曰良役。
軍額平時誠多矣。
均抄善揀。
未必不足
而邑有大小
大邑常多匿丁。
而小邑常苦乏人
人有貧富。
而富者納賂倖免。
貧者虛名亦抄。
又諸上司及邑中各廳。
私有募丁。
常欲庇護
令上上司
下畏豪右
一邑之中。
可充無幾
只有貧困無依之民。
疊役虛名
侵族徵骨。
不暇顧。
此良役之弊也。
四曰公賤。
公賤並徵男女則其役固重。
一名爲賤
不得平民
有錢財者。
抵死以避。
推刷之際。
貨賂狼藉
只有貧丐之類。
載名貢案。
無不徵族。
亦多已故。
其弊不但良役而已
五曰私賤。
私賤爲役。
自有苦歇。
不必皆同。
凡人衣食其人。
故能制其死命
而我國之私賤。
古今天下所無也。
稱以其祖先之爲其奴婢
無賴之輩。
十百爲羣。
請囑守宰
搔擾閭閻
公行劫掠
杼軸爲空。
秊秊如此
遐方尤甚
小民之至弊也。
六曰鄕校
國家者。
庶之富之穀之。
不能盡其道。
而亦未有能廢之者
古今天下
未有鄕學之無師長
而我國近來獨無之。
學官之爲冗員
自漢已然
而未聞有廢之者
爲國大經故也。
皇朝之督學使
者。
各率其各縣之學官無日不課。
廉恥雖廢而節義猶盛。
此其效不可誣也。
今之各邑。
雖有鄕校
而守令漫不預知
只付之無不學之輩。
偸用所有財穀
利其酒食
其所據有
視朝廷之進退
故鄕曲無仕宦榮辱
黨論尤酷。
鬪鬨日甚
其流至於忘生徇黨。
平居稱以募屬。
橫占平民
侵剝亦甚。
軍額之難充。
亦其一事
風俗日敗。
莫可收拾
有司恬不知怪
今日弊端
此其最也。
七曰鄕所。
鄕所類漢之功曹掾吏等職。
漢時近古
三代里選之法。
而此登朝之階。
公卿大臣
皆由此進。
自晉以後
姦僞日滋
不能爲政鄕里
佐其守者。
朝廷差遣他邦之人。
不得不如此
各邑之鄕所。
生長其邑。
預聞其務。
不得進取之梯。
退思潤其身家
吏胥固有差等
而其事勢無異
假其地勢
足以偸竊公財
侵漁小民
足以庇其身於鄕里而有所尊榮
與奪之柄。
在其鄕中
則作黨爭鬪
日甚一日
又假之以黨論之名。
乃至族屬相殺
讎怨日深
梁山之殺座首於公廨
八道諸邑
無邑不然
此非小變。
亦當有以亟救之也。
右項七件弊端
小民之至弊。
國家之巨疣。
之而後。
方可
致治
救之之道。
不過曰正紀綱風俗擇守令。
小法制。
未有大益
而粗述愚妄
以備裁擇
一件吏弊。
只在令親捧而謹守之。
信謹上納
不損公。
下不弊民
而守令之能爲此者葢寡。
家嚴科條
納不以時
不能準數者。
嚴加責罰
吏之偸不準納者。
加嚴法。
重者或至梟示
逋欠者。
不令侵及民間
使其同班吏卒
推移以納。
足以互相窺伺
互相戒飭
然在守令耳。
佗無善策也。
二件田政。
我國田政。
秊年改簿。
此中國之所無。
而欲使民一毫嗟冤。
善政也。
然㳒久不能無弊。
腴田皆入於姦吏汚官
上以縮國賦
下以困貧民
此在守令。
而雖小邑。
簿書浩煩細碎
善政
不能覈詳。
稍如唐宋經界定業之法。
從量案實數
一年中有灾傷者。
一依大典
里任報官。
令親審後。
又報敬差官
差官親審後許免。
而其代則以新起還起充數
不加得。
而常不失其數。
有大灾荒則許減稅米
視灾爲差
中國免租稅之法。
以罷書員踏驗之規。
小民必有息肩之道矣。
三件良役。
別無巧方。
不拘各處私屬徵布者。
不顧富民能作謗者。
廣抄均定。
則守令一二日事耳。
年年
抄定。
則吏姦民擾。
誠不可堪
復修祖宗朝丁御史之法。
先之廉問
行之以公正
旣塡其闕。
有餘循例徵布。
當前而且有餘
或三年後更遣。
或五秊後更遣。
非有括丁之歲。
更不得追呼充定。
使民安業
有逃故者。
以餘丁所徵
可以塡補
非必塡名於其闕。
其布足以不虧
卽今之數耳。
使本里充定。
便於守令。
閭閻之間。
售賂請囑
無所不至
推其里中之最弱最貧。
不能與人作敵者充定。
而勢均則作虛名而共納其布。
一二年後。
稱以虛名
其弊其姦。
不可勝也。
御史不畏監兵營。
無私屬徵布自利者。
又能推移大小邑苦歇之處。
來去定者
其勢易耳。
今人慮事。
不如古人
祖宗朝之必遣御史
以此也。
四件公賤。
革罷之外。
別無變通之道。
然徵布各以其族。
就其族中。
著實者定頭目
定其納布之數。
常令人優折布價。
使自推移以納。
使守令主管
勿令散失
內需司尙衣成均館推刷之規。
一切停止
安保小民一道也。
五件私賤。
不能中國而只役其身。
更修良妻所生從母爲良之法。
推奴非有其身親役其主。
主相
識者外。
切勿以其祖先是其奴婢推尋
詞訟息。
懷保小民
一道也。
六件鄕校
校必置師。
祖宗朝敎授訓導等官。
其官必多冗長無用
然亦豈無實效者。
課其邑中子弟。
連次優等
眞知其有才藝可用者。
都事考試出榜
許其入校。
其餘皆不得出入爲齋任等。
中國庠生之規。
而視邑大小
定其額數
以絶其闖入喧爭之弊。
科擧時不入校者。
不得錄名許赴。
其餘有蔭子孫及曾入格者外。
納禮錢後許錄以赴。
示榮辱。
且以防濫入隨從之弊。
武科隷名軍門及有蔭者外。
納禮錢。
使閒遊者。
稍有所納。
以補良役似宜。
七件鄕所。
鄕所本邑之人。
雖非士夫
亦非中庶
非文非武。
且有鄕任
其所望。
而前無進取之路。
只此而止。
不顧身名
只利是趨。
符同下吏
無所不至
而以有兩班之勢。
侵刻小民
又勝於吏屬
上以害公。
下以病民
甚於此。
而今一切革罷
此輩無歸屬。
不可不慮。
今取各邑鄕籍
監司親自取會考試
拔其尤者。
分差於其鄕之傍近邑。
以其姓名狀聞啓下。
許其冠帶作名。
主簿丞尉之類。
視其能者。
自小邑升大邑
屢遷其邑。
過十年後。
亦許京官末職
如宋
選人之例。
則野無棄材
人思自勵
足以收人材而除民弊矣。
法制雖善。
行在人。
周禮非不盡善盡美
而周終以亡。
內政足以富國強兵
管仲不在則齊亦衰。
故曰其人在則其政擧。
一言以蔽之
曰守令得人而已
自封建之制廢而郡縣之制創。
不以縣管於府。
以府管於道。
府之所管。
不過四五縣。
道之所管。
不過七八府。
天下雖廣。
一人之所管者不滿十人
則其事易知而其人易察也。
程子多多益辦
分數明也。
葢指此也。
今我國一道所管。
多者六七十邑。
小者亦幾至三十。
一人聰明
不能以徧察。
而守令獨專其邑。
又無士大夫在官者。
放縱無畏
海邊遐邑尤甚
京都不滿千里
小民已不王化
可痛也。
銓曹雖甚善揀。
三百餘邑。
皆得其人。
亦無是理。
若修鎭管之法。
中國府縣之制。
鎭官其所部邑。
刑政黜陟皆主之。
一如監司之制。
所管旣少。
可以詳知而易使。
監司挈眷之㳒。
財利之掌。
只以廉察州縣爲事
下相聯。
民有所訴。
州縣良丁多寡不均者。
主鎭亦可詳知推移
主鎭如嶺南之廣。
不過五鎭
擇差之難。
不如三百餘邑也。
三百餘邑。
盡得其人。
則固無可言。
不能盡得。
檢飭
攝當如是也。
開州以來
及我東羅麗皆如是
獨我朝不如是耳。
令之任。
田政最難。
良役次之
苟善爲措置守令。
一月間事耳。
風俗不同
事勢亦異。
守令當臨機善處
不必硬立一切之法耳。
智識昏昧
亦且病困
嚴命之下。
不敢以愚且病辭。
倉卒措思
略具此數件。
非謂可措耳。
不得不應命
不勝惶恐之至。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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