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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吏部部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二百九十八卷目录
吏部部汇考二
宋〈总一则 太祖乾德一则 太宗淳化一则〉
金〈总一则〉
元〈总一则 顺帝至元二则 至正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一则〉
皇清〈总一则 康熙一则〉
吏部部总论
文中子〈天地篇〉
宋〈总一则 太祖乾德一则 太宗淳化一则〉
金〈总一则〉
元〈总一则 顺帝至元二则 至正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一则〉
皇清〈总一则 康熙一则〉
吏部部总论
文中子〈天地篇〉
官常典第二百九十八卷
吏部部汇考二
宋
宋以吏部掌文武官吏选试、拟注、资任、迁叙、荫补、考课之政令,封爵、策勋、赏罚殿最之法。尚书侍郎各一,其属有司封、司勋、考功,皆有郎中、员外郎等员。按《宋史·职官志》:吏部掌文武官吏选试、拟注、资任、迁叙、荫补、考课之政令,封爵、策勋、赏罚殿最之法。凡文阶官之等二十,武选官之等五十有六,幕职州县官之等七,散官之等九,皆以左右高下分属于四选。曰尚书左选,文臣京朝官以上及职任非中书省除授者悉掌之。曰尚书右选,武臣升朝官以上及职任非枢密院除授者悉掌之。自初任至幕职州县官,侍郎左选掌之。自副尉以上至从义郎,侍郎右选掌之。若文武官虽不隶左右选,而职任系中书省、枢密院除授者,其制命诰敕,皆本部奉行。凡应注拟、升移、叙复、荫补及酬赏、封赠者,所隶审验格法上尚书省,法例可否不决应取裁者,亦如之。若中散大夫、左右武大夫以上合命词者,列其迁叙资级、岁月、功过上中书省、枢密院画旨给告,通书本部长、贰及所隶郎官。其属三曰司封,曰司勋,曰考功。凡官十有三:尚书一人;侍郎一人;郎中、员外郎,尚书选二人,侍郎选各一人,司封、司勋、考功各一人。旧制有三司,尚书主其一,侍郎二员各主其一,分铨注拟事。其后,但存尚书铨,馀东西铨印存而事废。淳化中,又置考课院,磨勘幕府州县功过,引对黜陟。至道二年,以其事归流内铨。判流内铨事二人,以御史知杂以上充。掌节度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诸县令佐拟注对扬、磨勘功过之事。判部事二人,以带职京朝官或无职事朝官充。凡文吏班秩品命令一出于中书,而小选院既不复置,本曹但掌京朝官叙服章、申请摄官、讣吊祠祭,及幕府州县官格式阙部、辞谢,拔萃举人兼南曹甲库之事。流外铨,掌考试附奏诸司人吏而已。南曹掌考验选人殿最成状,而送流内铨关试、勾黄、给历之事。甲库掌受制敕黄,关给签符优牒,选人改名废置之事。初,淳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改。太平兴国中,置差遣院,至是并入审官院。置知院二人,以御史知杂以上充。〈旧以朝官充。〉掌考校京朝官殿最,叙其爵秩而诏于朝,分拟内外任使而奏之。元丰官制行,六曹尚书、侍郎为长贰,郎官理郡守以上资任者为郎中,通判以下资序者为员外郎。除授皆视寄禄官,高一品以上者为行,下一品者为守,下二品以下者为试,品同者不用行、守、试,馀职准此。元祐初,置权尚书,奉赐依守侍郎,班序在试尚书之下,杂压在左、右常侍之下。又置权侍郎,如未历给事中、中书舍人及待制以上者,并带权字,禄赐比谏议大夫。郎官虽理知州资序,未曾实历知州及监司、开封府推官者,止除员外郎。又诏,职事官除去行字一等。又以六曹职事闲剧不等,减定员数,事简者他司兼领,司封、司勋各减郎官一员。绍圣初,诏元丰法以行、守、试制禄三等。元符元年,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劄,但务从简,于理未安,请自借职而上依元丰法给告。从之。崇宁元年,诏:大宗正丞,大理正,诸寺监丞,太学、武学、律学博士,太学正、录,诸宫院、诸州教授,堂除外,其吏部阙不许占差已授未赴及初到任人。二年,诏:十年不到部者,依《长定格》与降一官;二十年以上,则除其籍。靖康元年七月,诏以吏部四选逐曹条例编集板行。八月,臣僚言:祖宗时未有宗室参部之法,神宗时,始选择差注一二。崇宁初,立法太优,宗室参选之日在本部名次之上,既压年月深远劳效显著之人,复著名州大郡优便丰厚之处。议者颇欲惩革,不注郡守县令,与在部人通理名次。从之。尚书掌文武二选之法而奉行其制命。凡序位有品,寓禄有阶,列爵有等,赐勋有给,分任有职,选官有格,考其功过,计其岁月,辨其位秩,而以序进之。凡文臣自京朝官,武臣自大使臣以上,〈旧内殿崇班以上。〉选授、封爵、功赏、课最之事,所隶官分掌其事,兼总于尚书,验实而后判成。以天下职事员阙具注于籍,月取其应选者揭而书之,集官注拟,考阀阅以定其可否。若有疑不能决,小事则申请,大事则禀议于尚书省,应论奏者与郎官同请对。大祭祀则奉玉帛以授左仆射,执爵以授左丞。旧,尚书为所迁官名,班左丞上。自釐正百司,吏部以金紫光禄大夫,户、礼、兵、刑、工部以银青光禄大夫换授,任六曹尚书者始实领职事。左选分案八,置吏三十;右选分案六,置吏十有六。曰主事、令史,曰书令史,曰守当官。二十四司亦如之。南渡初,诸曹长、贰互置,惟吏部备官。绍兴八年,依元祐制,六曹皆置权尚书,以处未应资格之人。其属有侍郎二人,分左、右选。尚书左、右选各置郎中一人,侍郎左、右选各置郎中一人,司封、司勋、考功各一人。郎官分掌其事,而兼总于尚书。左选,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最,叙其爵秩,拟内外任使而奏授之。分案十二: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九品,曰注拟,曰名籍,曰掌阙,曰催驱,曰甲库,曰检法,曰知杂,曰奏荐赏功司。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一十一人,正贴司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书二人,法司一人。官告院六部监门隶焉。右选,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有格二十一,及破格出阙,较量功过,奏荐诸军赏功。分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修武,曰注拟掌阙,曰奏荐赏功,曰开拆,曰名籍,曰甲库,曰法司,曰知杂。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十二人,正贴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绍熙三年,左司谏谢源明言:乾道九年诏旨:兵部应承三省、密院批送勘当文字,并令本部郎官、长贰按法裁决可否,申上朝廷施行。即不得持两端。如或事有疑难,及生刱无条例者,令长贰据所见申明将上取旨。乞明诏六曹遵守。从之。
侍郎分左右选:左选,掌文臣之未改官者。凡始命而未应参部者,皆试而后选。若应格,则具岁月历任功罪及所举官员数,同郎官引见于便殿,禀奏改官。右选,掌武臣之未升朝者。〈旧自供奉官以上。〉其职任自亲民官至部队将、监当官,皆掌其选授注拟之法。凡初仕而试不中等,及已入官而未应选者,皆勿注正阙。官制行,尚书、侍郎通治曹事,奏事则同班,惟吏部分领四选。大祭祀则举玉币置诸案,荐馔则进抟黍,进熟则执匏爵以授右丞,饮福则奉爵,视朝则执文武班簿对立,以待顾问。左选分案十五,置吏四十有三,右选分案八,置吏四十有七。
〈注〉绍兴四年,吏部侍郎叶祖洽言:侍郎左选,准元丰朝旨,类姓置簿。左右选理宜一体,右选亦乞置簿拘辖功过。从之。
建炎四年五月,诏六曹复置权侍郎,如元祐故事,满二年为真。
〈注〉补外者除待制,未满,除修撰。
左选,掌承直郎以下拟注州府判司、诸县令佐、监当及磨勘功过之事,分案十三。乾道裁减吏额,共置三十五人。右选,掌校副尉以上较试、拟官、行赏、换官,考其殿最,分案十五。乾道裁减吏额,共置四十八人。旧制,吏部除侍郎二员,分典左、右选,总称吏部侍郎。间命官兼摄,惟称三选侍郎或右选而已。绍兴三年,谢深甫、张叔椿兼摄,始有侍左侍郎、侍右侍郎之称。既而林大中、沈揆擢贰尚书,则侍左侍右径入除目。相承不改。
郎中 员外郎〈尚左 尚右 侍左 侍右〉 旧主判二人,以朝官充。元丰官制行,置吏部郎中,主管尚书左、右选及侍郎左、右选各一员,参掌选事而分治之。凡郎官,并用知府资序以上人充,未及者为员外郎。建炎四年,诏权摄、添差郎官并罢。初进拟,第云吏部郎官;及拟告身细衔,始直书尚书吏部郎中或员外郎,主管尚书某选,主管侍郎某选。绍兴八年,吕希常以监六部门兼权侍右郎官。绍兴三十一年,李端明正除尚右郎官,既而何辅、杨倓、费行之除吏部郎官,皆有侍左、侍右、尚左、尚右之称。自此相承不改。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诏四选通差,用尚书颜师鲁之请也。先是,乾道元年诏:今后非曾任监司、守臣,不除郎官,著为令。自是馆学、寺监臣,拘碍资格,迁除不行。郎曹阙员,但得兼摄,旋即外补;间有不次擢用者,则自二著躐升二史,以至从列。其自外召至为郎,则资级已高,曾不数月,必序进卿、少,而郎有正员者益少矣。
司封郎中 员外郎 掌官封、叙赠、承袭之事。凡三师、三公以下至升朝官褒赠祖考、母妻,亲王、郡王、内外命妇以下保任宗属、封爵诸亲,皆因其位叙而为之等。凡宗室当赐名训,具抄拟官。凡庶姓孔氏、柴氏、折氏之后应承袭者,辨其嫡庶。列爵九等:曰王,曰郡王,曰国公,曰郡公,曰县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分国三等:大国二十七,次国二十,小国二百二十。内命妇之品五:曰贵妃、淑妃、德妃、贤妃,曰大仪、贵仪、淑仪、淑容、顺仪、顺容、婉仪、婉容、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曰婕妤,曰美人,曰才人、贵人。外内命妇之号十有四:曰大长公主,曰长公主,曰公主,曰郡主,曰县主,曰国夫人,曰郡夫人,曰淑人,曰硕人,曰令人,曰恭人,曰宜人,曰安人,曰孺人。叙赠之制:三公、宰臣、执政、节度使三代,金紫、银青光禄大夫二代,馀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进之。加食邑实封,则视其品之高下,以为户数多寡之节。凡事之可否,与司勋通决于长贰。分案三,设吏六。元祐元年,中书后省言:臣僚封赠父母,依旧制命词,大中大夫观察使以上用专词,馀用海词。二年,诏:父及嫡母存,不得请所生母封赠。所生母未封,亦不许先及其妻。绍圣元年,诏:宗室换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赠三官。
〈注〉元符元年,以元祐间封赠紊前制,诏并依元丰法。
二年,诏:寺监官杂压在通直郎之上者,虽系宣教郎,遇大礼封赠。政和二年,诏:封母则随所封五等,
〈注〉谓如封南阳县开国男,则随其爵称南阳县男令人,封魏国公,则称魏国公夫人之类。
应妇人不因夫、子得封号,
〈注〉谓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士庶人妇人年百岁,并特旨若回授者。
或因子孙得封赠,其夫至升朝或非升朝应封赠者,并孺人。宣和二年,臣僚言:近年有京官任校书郎、正字者得封赠,今则监丞未升朝者亦乞依例,盖缘监丞杂压在校书郎之,上故因以为请,甚无谓也。不独此尔,又有小使臣偶因薄劳或磨勘转官,遂乞回授封赠父母,实为太滥。望降旨,今后封赠并依旧法,敢有擅更陈乞紊乱典章者,寘之典刑,庶几侥倖者息而名分正矣。从之。建炎以后并同。
司勋郎中 员外郎 参掌勋赏之事。凡勋级十有二:曰上柱国,正二品;曰柱国,从二品;曰上护军,正三品;曰护军,从三品;曰上轻车都尉,正四品;曰轻车都尉,从四品;曰上骑都尉,正五品;曰骑都尉,从五品;曰骁骑尉,正六品;曰飞骑尉,从六品;曰云骑尉,正七品;曰武骑尉,从七品。率三岁一迁,必因其除授以加之。凡赏有格。若事应赏,从其所隶之司考实以报,审核其状,以格覆之,谓之有法酬赏;非格所载,参酌轻重拟定,以上尚书省,谓之无法酬赏。若功赏未酬而赏格改易者,轻从旧格,重从新格。录用前代帝系及勋臣之后,则考其族系而奉行其制命。分案四,置吏十有九。元祐元年,吏部言:诸色人援引徼求,入流太冗。应工置伎艺之属无法入官者,虽有劳绩,并止比类支赐,未经酬奖者亦如之。绍圣二年,户部言:元丰官制,司勋覆有法式酬赏,无法式者定之。元祐中,有法式者止令所属勘验,自后应干钱谷,本部指定关司勋,则是户部兼司勋之职,请依旧制。从之。四年,应川陕人任本路差遣者,酬奖减半。政和四年,诏:司勋行下所属,将一可一路条制,参照《酬奖格法》,类集参用。又诏以详定国朝勋德臣僚职位姓名送吏部。用工部尚书郑允中所编传也。隆兴元年省并,以司封郎官兼领。淳熙元年,复以司农寺丞范仲𦬊兼司勋,未几改除,复省。裁减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四人,守当官三人,正贴司四人,私名三人。
考功郎中 员外郎 掌文武官选叙、磨勘、资任、考课之政令。凡命官,随所隶迁,以其职事其法于历,给之于其属州若司,岁书其功过。应升迁授者,验历按法而叙进之;有负殿,则正其罪罚。以七事考监司:一曰举官当否,二曰劝课农桑、增垦田畴,三曰户口增损,四曰兴利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较正刑狱,七曰盗贼多寡。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为四善;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振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通善、最分三等:五事为上,二事为中,馀为下。若能否尤著,则别为优劣,以诏黜陟。凡内外官,计在官之日,满一岁为一考,三考为一任。磨勘之法,文选官之等四:银青光禄大夫至朝议大夫,进士理八年,非进士理十年;通直郎至大中大夫充谏议大夫、待制以上职任者,理三年;朝散大夫至承务郎,理四年。武选官之等六:遥郡团练使、刺史、閤门舍人转左武、右武郎,理十年;武功大夫以下,理七年;横行武德大夫以下至校尉,理五年;閤门祇候初补从义郎以下至承节郎、承信郎充随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补授及宗室观察使以下祗应校尉,理三年;宗室承宣使以下祇应校尉,理二年。幕职州县官之等三:进士第一、第二、第三名及第者,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县令,理六考;自军巡判官至县尉,理七考。率以法计其历任岁月、功过而序迁之。凡改服色者以劳年计之。执政官、节度使、银青光禄大夫以上应谥者,覆太常所定行状,报尚书省官集议以闻。
〈注〉绍圣四年,河东提刑司徐君平奏:乞凡将集议,前期三日,持考功状遍示当议之官,使先䌷绎而后集于都堂以询之,庶几有所见者得以自申,以称朝廷博谋尽下之意。从之。
凡立碑碣名额之事,掌之。旧制,考课院其定殿最皆有考辞。元丰官制行,悉罢。分案十有七,置吏六十有八。元祐三年,诏:知州考课法,吏部上其事于尚书省,送中书省取旨赏罚。劣等应罚而已冲降者,仍从冲降法。县令以下,本部专行。六年,枢密院言:元丰末,堂除知州军三年为任,武任依此。元祐初,以成资为任,武臣未曾立法。诏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广成资馀并三十个月为任。建炎以后并同。应文武臣磨勘、关升、资任、较考,定其殿最,别其优劣,以诏黜陟予夺;没则谥,审覆而参定之。凡特恩赐谥,命词给告,除给敕。分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从义,曰成忠,曰资任,曰检法,曰知杂,曰开拆。裁减吏额,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八人,守当官十三人,正贴司三人,私名一十人。淳熙十三年,再共减三人。官告院主管官一员,以京朝官充。
〈注〉旧制,提举一人,以知制诰充;判院一人,以带职京朝官充。
掌吏、兵、勋、封官告,以给妃嫔、王公、文武品官、内外命妇及封赠者,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及命妇用司封,加勋用司勋。官制行,四选皆用吏部印,惟蕃官则用兵部印记。凡绫纸幅数、褾轴名色,皆视其品之高下,应奏钞画闻者给之。令史十五人。元丰五年,官制所重定《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从之。绍圣元年,吏部言:元丰法,凡入品者给告身,无品者给黄牒。元祐中,以内外差遣并职事官本等内改易或再任者,并给黄牒,乃与无品人等。诏:今后帅臣监司待制以上知州,并给告,馀依旧。三年,诏: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因事罢,并给告。元符元年,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劄,乞自承信郎而上依旧给告。宣和元年,诏:官告院立条,凡制造告身法物,应用绫锦,私辄放效织造及贸贩服用者,立赏许告。大抵官告之制,自乾德四年,诏定告身绫纸褾轴,其制阙略。咸平、景德中,两加润泽,至皇祐始备。神宗即位,循用皇祐旧格,逮元丰改制,名号虽异,品秩则同,故亦未遑别定。徽宗大观初,乃著为新格,凡褾带网轴等饰,始加详矣。大观并归尚书省,政和仍归吏部。
〈注〉差主管官。
裁减吏额,共置二十九人。
〈注〉淳熙十三年又减五人。
太祖乾德四年秋八月壬寅,诏吏、刑部官三周岁满日,即转授加恩。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太宗淳化四年春二月丙戌,置审官院、考课院。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金
金制尚书省设吏部尚书一员,侍郎佐之,统郎中、员外郎,掌文武选授、勋封、考课、出给制诰之政。按《金史·百官志》:六部,国初与左、右司通署,天眷三年始分治。吏部尚书一员,正三品。侍郎一员,正四品。郎中二员,从五品。
〈注〉天德二年,郎中增四员,后省。
员外郎,从六品。
〈注〉天德二年,增作四员,后省。
掌文武选授、勋封、考课、出给制诰之政。以才行劳效,比仕者之贤否;以行止、文册、贴黄簿,制各阙之机要。正七品以上,以名上省,听制授。从七品以下,每至季月则循资格而拟注,自八品以上则奏,以下则否。侍郎以下,皆为尚书之贰。郎中掌文武选、流外迁用、官吏差使、行止名簿、封爵制诰。一员掌勋级酬赏、承袭用荫、循迁、致仕、考课、议谥之事。员外郎分判曹务及参议事,所掌与郎中同。
凡内外官之政绩,所历之资考,更代之期,去就之故,秩满皆备陈于解由,吏部据以定能否。又撮解由之要,于铨拟时读之,谓之铨头。又会历任铨头,而书于行止簿。行止簿者,以姓为类,而书各人平日所历之资考功过者也。又为簿,列百司官名,有所更代,则以小黄绫书更代之期,及所以去就之故,而制其铨拟之要领焉。凡县令,则省除、部除者通书而各疏之。主事四员,从七品。掌知管差除、校勘行止,分掌封勋资考之事,惟选事则通署,及掌受事付事、检勾稽失省署文牍,兼知本部宿直、检校架阁。
〈注〉皇统四年,六部主事始用汉士人。大定三年,用进士,非特旨不得拟吏人,如宰执保奏人材,不入
常例。承安五年,增女直主事一员。令史六十九人,内女直二十九人。译史五人,通事二人,与令史同。泰和八年,令史增十人。
架阁库。
〈注〉大定二十一年六月设,仍以主事提控之。
管勾,正八品。掌吏、兵两部架阁,兼检校吏部行止。
〈注〉以识女直、契丹、汉字人充,如无,拟识女直、汉字人充。
同管勾一员。官告院。提举二员,掌署院事。
〈注〉以吏部郎中、翰林修撰各一人充。
审官院。
〈注〉承安四年设,大安二年罢之,若注拟失当,上令御史台官论列。
知院一员,从三品。掌奏驳除授失当事。
〈注〉随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除授,并送本院审之。补阙、拾遗、监察虽七品,亦送本院。或御批亦送禀,惟部除不送。
同知审官院事一员,从四品。掌书四人。
〈注〉女直、汉人各二人,以御史台终场举人择充。
元
元设吏部,掌天下官吏授之政令,以尚书侍郎统郎中、员外之属。按《元史·百官志》:吏部,尚书三员,正三品;侍郎二员,正四品;郎中二员,从五品;员外郎二员,从六品,掌天下官选吏选授之政令。凡职官铨综之典,吏员调补之格,封勋爵邑之制,考课殿最之法,悉以任之。世祖中统元年,以吏、户、礼为左三部,尚书二员,侍郎二员,郎中四员,员外郎六员。至元元年,以吏礼自为一部,尚书三员,侍郎仍二员,郎中仍四员,员外郎三员。三年,复为左三部。五年,又合为吏礼部,尚书仍二员,侍郎、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七年,始列尚书六部。吏部尚书一员,侍郎一员,郎中二员,员外郎二员。八年,仍为吏礼部,尚书、侍郎、郎中各一员,员外郎仍二员。十三年,分置吏部,尚书增置七员,侍郎三员,郎中二员,员外郎四员。十九年,尚书裁为二员,侍郎一员,郎中一员,员外郎二员。二十一年,尚书三员,侍郎一员,郎中、员外郎如故。二十三年,定六部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员额各二员。二十八年,增尚书为三员,主事三员,蒙古必阇赤三人,令史二十五人,回回令史二人,怯里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六人,蒙古书写二人,铨写五人,典吏十九人。
顺帝至元元年十一月,吏、部、兵、刑分为二库,各设管勾一员。
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按《百官志》云云。
至元三年十二月,伯颜太师等奏准,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主事各设一员。
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按《百官志》云云。
至正元年四月,吏部置司绩一员,正七品,掌百官行止,以凭叙用荫袭。
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按《百官志》云云。
明
明吏部设尚书、左右侍郎、统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司,掌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按《明会典》:吏部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其属初有四子部,曰总部,曰司封,曰司勋,曰考功。后改总部为选部,又改选部为文选司,封为验封司,勋为稽勋,考功仍旧,俱称清吏司。正官:尚书一员,左右侍郎各一员。
首领官司务二员。
〈注〉国初,设主事司务各四员,为首领官有主事印。洪武二十九年,改主事为司官,革主事印,而司务亦止设一员。各部皆同。
属官:文选司考功司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主事各二员。验封司、稽勋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员。
〈注〉国初设子部四,曰总部司,封司,勋,考功。设郎中、员外郎各一员。洪武二十九年,改四部为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清吏司,以主事为司官。三十一年,添设文选司主事一员。正统十一年,添设考功司主事一员。
文选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天下官吏班秩品命,凡铨综选授之典注,拟黜陟之法,各参伍而分理之。验封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百官之封爵诰敕,与夫置吏训官给符考成之事,咸综理之。
稽勋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邦国官人之勋级,及名籍丧制归宁之事,皆覈实,然后定拟。
考功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文职官吏之考课,及内外官之考察。凡旌别访举,及诸事故,皆得稽之。南京吏部尚书一员,右侍郎一员。
〈注〉万历三年革,十一年复设。
司务一员,
文选司郎中主事各一员,验封司郎中一员。
〈注〉旧有主事一员,隆庆四年革。
稽勋司郎中一员,
〈注〉旧有主事一员,后革。
考功司郎中主事各一员。
太祖洪武十三年,始改吏部尚书为正二品。
按《春明梦馀录》:洪武元年,设六部,以滕毅为吏部尚书,正三品,属中书令。十三年,罢省,以山西参政契斯为吏部尚书,改正二品。中书省既罢,以五府九卿分理庶务,翰林春坊官看详,诸司启奏。
皇清
《大清会典》:吏部国初,设六部,各以贝勒总理部务。后俱撤。顺治八
年,各部复令亲王、郡王兼摄。九年,亦撤。 汉衔,初称承政者,后改为尚书,参政改为侍郎,理事官改为郎中,副理事官改为员外郎,额者库改为主事。又初设满洲汉军启心郎,后俱裁。又初设他赤哈哈番、笔帖式。哈番后改设六品、七品、八品,无顶带。笔帖式,各部院衙门同。
吏部尚书、左右侍郎,掌满洲蒙古汉军汉人文职选补考课封授袭勋之政。其属有四清吏司,曰文选,曰考功,曰验封,曰稽勋。其首领则有司务。
正官
满汉尚书各一员,初制增减不一。顺治五年,定满汉各一员。七年,增满洲一员,十年裁。
满汉左右侍郎各一员,初制增减不一。顺治十五年,定满汉左右各一员。
首领官
满汉司务各一员,初设汉司务二员,顺治四年,裁一员。十五年,定满汉各一员。
属官
满洲蒙古汉军司官笔帖式,不论司分,悉听堂官调拨。汉司官仍论司分。
满洲郎中八员,初设四员。顺治十二年,增四员。汉军郎中二员。
满员外郎八员,初定不分满洲蒙古升补,顺治十二年,止设满洲八员。十八年,复设蒙古八员。康熙元年,蒙古缺,裁。
汉军员外郎六员。
满主事八员,堂主事满文二员,满汉文二员,司主事四员。
汉军主事一员,系堂主事。
文选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员外郎一员,汉主事二员。
考功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员外郎一员,汉主事一员。
验封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员外郎一员,汉主事一员。
稽勋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员外郎一员,汉主事一员。
满笔帖式六十五员,内满文三十二员,满汉文三十三员,蒙古笔帖式二员,汉军笔帖式十六员。
文选清吏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官吏班秩品级,及选授推升之典。
国初,创建八旗,各设贝勒大臣专司政事。继置吏、
户、礼、兵、刑、工六部,及理藩院、都察院,复置内三院,曰国史,曰秘书,曰弘文。
顺治元年,定鼎
京师,各部院府司寺监等衙门,设官分职,莫不体
统相维,品式具备。
考功清吏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内外文职官吏考察之典。凡论劾释免,及引年称疾诸事,皆得稽之。
验封清吏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百官之封爵
诰敕赠荫叙功置吏之事,真人土司咸综理之。
稽勋清吏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百官之丧制,终养,及复姓更名之事。而八旗世职继绝争袭亦兼理焉。
康熙三十八年
上谕吏部:凡奉差遣官员,理宜恪慎洁己,办理公务,
事竣即遄旋复命,庶不负委任之意。嗣后如巡盐榷税,审事察荒,及一应差遣,并部委各项官员,倘有沿途骚扰需索,绕道妄行,或公务已毕,仍逗留地方,借端生事,恣意乱行,或将所带笔帖式,拨什库人等,私自遣往他处,督抚系简任封疆大臣,著即指名参奏,以凭究治。如督抚瞻徇容隐,不行纠参,事情发觉,将督抚一并议处。尔部即遵谕行。特谕。康熙三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