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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笞杖部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四十八卷目录

 笞杖部纪事
 笞杖部杂录
 笞杖部外编

祥刑典第一百四十八卷

笞杖部纪事

《吕氏春秋·真谏篇》:荆文王得茹黄之狗,宛路之矰,以畋于云梦,三月不反;得丹之姬,淫,期年不听朝。葆申曰:先王卜以臣为葆,吉。今王得茹黄之狗,宛路之矰,畋三月不反;得丹之姬,淫,期年不听朝。王之罪当笞。王曰:不谷免衣襁褓而齿于诸侯,愿请变更而无笞。葆申曰:臣承先王之令,不敢废也。王不受笞,是废先王之令也。臣宁抵罪于王,毋抵罪于先王。王曰:敬诺。引席,王伏。葆申束细荆五十,跪而加之于背,如此者再,谓王起矣,王曰:有笞之名一也。遂致之。申曰:臣闻君子耻之,小人痛之。耻之不变,痛之何益。葆申趋出,自流于渊,请死罪。文王曰:此不谷之过也。葆申何罪。王乃变更,召葆申,杀茹黄之狗,析宛路之矰,放丹之姬。后荆国,兼国三十九。令荆国广大至于此者,葆申之力也极言之功也。
《左传》:襄公十七年,宋皇国父为大宰。为平公筑台,妨于农功。子罕请俟农功之毕,公弗许。筑者讴曰:泽门之晰,实兴我役,邑中之黔,实慰我心。子罕闻之,亲执扑,以行筑者,而抶其不勉者。曰吾侪小人,皆有阖庐,以辟燥湿寒暑。今君为一台而不速成,何以为役,讴者乃止。或问其故。子罕曰:宋国区区,而有诅有祝,祸之本也。
《汉书·陈胜传》:秦发闾左戍渔阳九百人,陈胜、吴广皆为屯长。素爱人,士卒多为用。广数言欲亡,忿尉,令辱之。尉果笞广。尉剑挺,广起夺而杀尉。胜佐之。召令徒属攻大泽乡,拔之。
《陈馀传》:馀,尝从张耳游。两人变名姓,俱之陈,为里监门。吏尝以过笞馀,馀欲起,耳摄使受笞。吏去,耳数之曰:始吾与公言何如。今见小辱而欲死一吏乎。馀谢罪。
《后汉书·左雄传》:雄,迁尚书令。时大司农刘据被谴,诏诣尚书,传呼促步,又加以捶扑。雄上言:九卿位亚三事,班在大臣,行有佩玉之节,动有庠序之仪。孝明皇帝始有扑罚,皆非古典。帝从而改之,其后九卿无复捶扑者。
《蜀志·先主传》:先主讨黄巾贼有功,除安喜尉。督邮以公事到县,先主求谒,不通,直入缚督邮,杖二百,解绶系其颈著马柳,弃官亡命。
《魏志·太祖本纪》:太祖年二十,除洛阳北部尉。〈注〉太祖初入尉廨,缮治四门。造五色棒,县门左右各十馀枚,有犯禁者,不避豪彊,皆棒杀之。
《何夔传》:夔字叔龙,太祖辟为司空掾。太祖性严,掾属公事,往往加杖;夔常畜毒药,誓死无辱,是以终不见及。
《北齐书·冯翊王润传》:润,字子泽,神武第十四子也。天保初封。历位东北道大行台、右仆射、都督、定州刺史。廉慎方雅,习于吏职,至擿发隐伪,奸吏无所匿其情。开府王回洛与六州大都督独孤枝侵窃官田,受纳贿赂,润按举其事。二人表言,王出送台使,登魏文旧坛,南望叹息,不测其意。武成使元文遥就州宣敕曰:冯翊王少小谨慎,在州不为非法,朕信之熟矣。登高远望,人之常情,鼠辈欲横相间构,曲生眉目。于是回洛决鞭二百,独孤枝决杖一百。
《五代新说》:北齐李中散岳弟庶,为临漳令。以讼魏吏不平文。宣帝怒,杖之三百,死临漳狱中。中散痛之终身不经临漳。居弟丧,不许婢入室,而令妻伴弟、妻袁氏。
《唐书·窦建德传》:建德补队长。方如军,会邑人孙安祖盗羊,为县令捕劾笞辱,安祖刺杀令,亡抵建德,建德阴舍之。
《徐有功传》:有功,补蒲州司法参军,袭封东莞县男。为政仁,不忍杖罚,民服其恩,更相约曰:犯徐参军杖者,必斥之。讫代不辱一人。
《朝野佥载》:刑部尚书李日知自为畿赤,不曾打杖行罚其事。亦济及刑部尚书有令,史受敕三日,忘不行者。尚书索杖剥衣唤令,史总集欲决之。责曰:我欲笞汝一顿,恐天下人称。你云:撩得李日知嗔吃。李日知杖你亦不是人,妻子亦不礼汝。遂放之。自是令史无敢犯者,设有稽失众共谪之。《唐书·张廷圭传》:廷圭,迁黄门侍郎,御史蒋挺坐法,诏决朝堂,廷圭执奏:御史有谴,当杀杀之,不可辱也。士大夫服其知体。
《旧唐书·元宗本纪》:元宗开元四年春正月,尚衣奉御长孙昕恃以皇后妹婿,与其妹夫杨仙玉殴击御史大夫李杰,上令朝堂斩昕以谢百官。以阳和之月不可行刑,累表陈请,乃命杖杀之。
《大唐新语》:陆象先为蒲州刺史,有小吏犯罪,但慰勉而遣之。录事曰:此例皆合与杖。象先曰:人情相去不远,此岂不解吾意。若论必须行杖,当自汝始。录事惭惧而退。常谓人曰:天下本自无事,只是愚人扰之,始为烦耳。但静其源,何忧不简。前后历典数州,其政如一,人吏咸思之。
《唐书·宇文融传》:宇文融子审,累迁大理评事。以夏楚大小无制,始创杖架,以高卑度杖长短,又铸铜为规,齐其巨细。
《张嘉贞传》:嘉贞,迁中书令。秘书监姜皎得罪,嘉贞请加诏杖,已而皎死。会广州都督裴胄先抵罪,嘉贞复援皎比,张说曰:不然,刑不上大夫,以近君也。士可杀不可辱。向皎得罪,官三品,且有功,若罪应死,即杀,独不宜廷辱,以卒伍待也。况勋贵在八议乎。事往不可咎,胄先岂容复滥哉。帝然之。嘉贞退,不悦曰:言太切。说曰:宰相,时来则为,非可长保。若贵臣尽杖,正恐吾辈及之,渠不为天下士君子地乎。
《因话录》:郭汾阳王在河中,禁无故走马,犯者死。南阳夫人乳母之子抵禁,都虞候杖杀。诸子泣告于王,言虞候纵横之状,王叱而遣之。明日,对宾僚吁叹者数四。众皆不晓,徐问之,王曰:某之诸子,皆奴材也。遂告以故曰:伊不赏父之都虞候,而惜母之阿妳儿,非奴材而何。
权实子范为殿中侍御史知巡。有小吏从市求取者,事发,笞臀十数。他日复有如此者,白于台长,杖背十五。同列疑其罪同罚异。权对曰:前吏所取者,名属左军。台之威令不振久矣,百司尚有不禀奉者,况凭禁军之势耶。彼受贿于此辈,且是知抑豪强,可以末减。后吏则挟台之威,恐吓百姓,杖背全命,犹为至轻。《唐书·刑法志》:剧贼高玉聚徒南山,啖人数千,后擒获,会赦,代宗将贷其死,公卿议请为菹醢,帝不从,卒杖杀之。
《虚谷閒抄》:幽州石老者,卖药为业。年八十忽腹大,十馀日不食,惟饮水而已。其夜犹扶持而行,比明其子号泣,呼四邻云:适来。有病白鹤入吾父室中,吾父亦化为白鹤同飞去矣。遂指云中白鹤擗地号叫。人异而观之,皆焚香礼拜。节度使李怀仙差兵马使朱希来验,见室中有穿纸格出入处。遍问邑人四邻,皆言石老化为白鹤飞去。翔翥云间移时,节度使赐绢一百匹,米一百石与石老子家。远近传石老得仙,太清宫道士段常著续仙传备载。石老升仙事月馀,其子与邻人争斗官中讯鞫。乃为分绢不平云:石老病久,其夕奄忽将终,其子以木贯大石缚父尸,沈于桑乾河水,妄指云中白鹤是父。州县复差人检验于所说。沈水处涝漉得尸,怀仙遂杖杀其子。
《旧唐书·宪宗本纪》:元和三年夏四月癸丑,中使郭里旻酒醉犯夜,杖杀之。
元和四年夏四月甲申,武功人张英奴撰《回波辞》惑众,杖杀之。
元和五年春正月壬寅朔,己巳,浙西观察使韩皋以杖决安吉令孙澥致死,有乖典法,罚一月俸料。元和八年二月,殿中少监、驸马都尉于季友诳罔公主,藏隐内人,转授凶兄,移贮外舍,伤风黩礼,莫大于兹,宜削夺所任官,令在家修省。赞善大夫于正、秘书丞于方并停见任,皆頔之子也。捕获授于頔赂为致出镇人梁正言,及交构权贵僧鉴虚,并付京兆府杖死。七月,新授桂管观察使房启降为太仆少卿。启初拜桂管,启吏赂吏部主者,私得官告以授启。俄有诏命中使赍告牒与启,曰:受之五日矣。上怒,杖吏部令史,罚郎官,启亦即降之。以安南都护马总为桂管观察使。
《唐书·王綝传》:綝孙辅,辅孙遂。拜沂兖海观察使。遂资褊刻,杖扑皆踰制。盛夏,治署舍墙垣,程督惨峭。将吏素悍戾,遂辄骂曰:反残贼。人人羞忿。裨校王弁与役人浴于川,语曰:天方雨,墙且毁,等罪耳。乃谋乱。明日,遂方燕,弁率其党挟兵进,遂惊,匿厕下,执而数其罪,杀之。其副张敦寔、官属李矩甫皆死。弁自知留事。帝以沂、海新定,畏青、郓亦摇,乃拜弁开州刺史。至徐州,械送京州,斩东市。监军上遂所制杖,出示于朝为戒云。
《旧唐书·穆宗本纪》:元和十五年,诏曰:山人柳泌轻怀左道。上惑先朝。固求牧人,贵欲疑众,自知虚诞,仍更遁逃。僧大通医方不精,药术皆妄。既延祸舋,俱是奸邪。邦国固有常刑,人神所宜共弃,付京兆府决杖处死。八月,京兆府户曹参军韦正牧专知景陵工作,刻削厨料充私用,计赃八千七百贯文;石作专知官奉仙县令于翚刻削,计赃一万三千贯,并宜决重杖处死。
《敬宗本纪》:长庆四年正月癸酉,敬宗即位。四月丙申,贼张韶等百馀人至右银台门,杀阍者,挥兵大呼,进至清思殿,登御榻而食,弓箭库。右神策军兵马使康艺全率兵入宫讨平之。是日,上闻其变,急幸左军。丁酉,上还宫,群臣称庆。己亥,九仙门等监共三十五人,并笞之。八月丁酉,妖贼马文忠与品官季文德等凡一千四百人,将图不轨,皆杖一百处死。
宝历元年七月辛酉,万年县典贾镇诬告故统军王佖男王谟等七人谋乱,诏杖杀之。
宝历二年十一月癸巳,以前东都留守杨于陵为太子少傅。中官李奉义、王惟直、成守贞各杖三十,分配诸陵;宣徽使闫弘约、副使刘弘逸各杖二十。
《文宗本纪》:开成二年八月乙丑,房州刺史卢行简坐赃杖杀。十一月癸亥,狂病人刘德广突入含元殿,付京兆府杖杀。
《东观奏记》:武宗好长生久视之术。大中宫筑望仙台势侵天汉。上始即位,执道士赵归真杖杀之。罢望仙台院。大中八年复命缉之,右补阙陈凝已下抗疏,论其事立罢,修造以其院为文思院。
武昌军节度使苗责同子严不避马,擒至幕笞其背。严母诣阙称冤,苗贬江州司马。制曰:避马虽乖于严敬,鞭人合顾于簪缨,舍人杨绍复之词也。苗自此为清议所薄。
《朝野佥载》:王熊为泽州都督府,法曹断掠粮。贼惟各决杖一百通判。熊曰:总掠几人。法曹曰:掠七人。熊曰:掠七人合决七百。法曹曲断府司科罪。时人哂之。《唐国史补》:袁傪之破袁晁,擒其伪公卿数十人,州县大具桎梏,谓必生致阙下,傪曰:此恶百姓,何足烦人。乃各遣笞臀而释之。
《唐语林》:李封为延陵令吏,人有罪不加杖罚,但令裹碧头巾以辱之。随所犯轻重以日数为等级,日满乃释。吴人著此服出入州乡以为大耻,皆相劝励无敢犯。赋税常先诸县,既去官竟不捶一人。
《五代史·刘铢传》:铢,拜永兴军节度使。用法,亦自为刻深。民有过者,问其年几何,对曰若干,即随其数杖之,谓之随年杖。每杖一人,必两杖俱下,谓之合欢杖。《辽史·太祖本纪》:太祖八年正月,特离敏执逆党怖胡、亚里只等十七人来献,上亲鞫之。辞多连宗室及有胁从者,乃杖杀首恶怖胡,馀并原释。于越率懒之子化哥屡蓄奸谋,上每优容之,而反覆不悛,召父老群臣正其罪,并其子戮之,分其财以给卫士。有司所鞫逆党三百馀人,狱既具,上以人命至重,死不复生,赐宴一日,随其平生之好,使为之。酒酣,或歌、或舞、或戏射、角抵,各极其意。明日,乃以轻重论刑。首恶剌葛,其次迭剌哥,上犹弟之,不忍寘法,杖而释之。
《景宗本纪》:保宁五年二月丁亥,近侍实鲁里误触神纛,法论死,杖释之。
《圣宗本纪》:统和四年十月己亥,北大王帐郎君曷葛只里言本府王蒲奴宁十七罪,诏横帐太保覈国底鞫之。蒲奴宁伏其罪十一,笞二十释之。曷葛只里亦伏诬告六事,命详酌罪之。知事勤德连坐,杖一百,免官。十一月甲午,以卢补古临阵遁逃,夺告身一通;其判官、都监各杖之。
统和七年正月庚寅,次长城口。三卒出营劫掠,笞以徇众。
《兴宗本纪》:重熙十三年八月乙未,以夏使对不以情,羁之。丁巳,夏国复遣使来,询以事宜,又不以实对,笞之。
《道宗本纪》:太康二年十一月甲戌,上欲观《起居注》,修注郎不攧及忽突堇等不进,各杖二百,罢之。《宋史·太祖本纪》:建隆二年四月己未,商河县令李瑶坐赃杖死。
乾德二年五月辛巳,宗正卿赵砺坐赃杖、除籍。《梁周翰传》:翰,字元褒。开宝三年,迁右拾遗,监绫锦院。杖锦工过差,为其所诉。太祖甚怒,责之曰:尔岂不知人之肤血与己无异,何乃遽为酷罚。将杖之,周翰自言:臣负天下才名,不当如是。太祖乃解止。
《太祖本纪》:开宝六年八月丁酉,泗州推官侯济坐试判假手,杖、除名。
开宝七年春正月癸亥,左拾遗秦亶、太子中允吕鹄并坐赃,宥死,杖、除名。
《皇朝类苑》:曹侍中彬为人仁爱。常知徐州有吏犯罪,既立案,逾年然后杖之。人皆不晓其旨。彬曰:吾闻此人新娶妇,若杖之彼其舅姑必以妇为不利而恶之。朝夕笞骂使不能自存,吾故缓其事而法亦不赦也。其用志如此。
《太宗本纪》:太平兴国三年七月壬子,中书令史李知古坐受赇擅改刑部所定法,杖杀之。八月癸酉,詹事丞徐选坐赃,杖杀之。《燕翼贻谋录》:太宗雍熙三年七月癸未,京兆府鄠县民甄婆儿报母仇,杀人诏决杖遣之。
《真宗本纪》:大中祥符三年九月癸巳,杖杀入内高品江守恩于郑州。
天禧四年夏四月丙申,杖杀前定陶县尉麻士瑶于青州。
《刑法志》:真宗时,蔡州民三百一十八人有罪,皆当死。知州张荣、推官江嗣宗议取为首者杖脊,馀悉论杖罪。帝下诏褒之。
《邻几杂志》:温仲舒判开封府一进士早出探榜,其妻续有人报其父母。船至水门,亟僦驴往省之。至东门为醉人殴击僦驴者。又惧證左留滞潜遁去,府中以醉人亦有指爪痕,俱杖而遣之。归家号泣夫自外归亦落第而泣。两不相知其由,徐知妻被杖诣所司诉冤,不听。于州桥夫妻投河溺死。真宗闻之,怒知府已下悉罢去。
《谈录》:真宗朝因宴有一亲事,官失却金楪子一片。左右奏云:且与决责。上云:不可且令寻访。又奏云:只与决小杖。上云:自有一百日限,若百日内寻得只小杖,亦不可行也。帝王尚守法如此,为臣子诚合如何。真宗朝,尝有兵士作过于法,合死特命于横门决脊杖二十改配。其军士声高叫唤,乞剑不伏决,杖从人把捉不得,遂奏取进止。传宣云:须决杖二十后别取。进止处斩寻决,讫取旨。真宗云:此只是怕见吃杖后如此。既已决了便送配所更,莫与问其宽恤如此。《包孝肃公遗事》:公尹京号为明察。有编民犯法当杖脊,吏受赇与之约曰:今见尹必付我责状,汝第号呼自辨。我与汝分此罪,汝决杖我亦决杖。既而包引囚问毕果付吏责状,囚如吏言分辨不已。吏人声诃之曰: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包谓:其市权捽吏于庭杖之十七,特宽囚罪止从杖坐以沮。吏势不知,乃为所卖卒如素约,小人为奸固难防也。孝肃天性峭严,未尝有笑容,人谓包希仁笑比黄河清。
《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十二年九月甲寅,杖杀伪福国长公主李善静。
《谈薮》:王公衮,字吉老。宣子尚书之弟。先墓在会稽西山为掌墓人。奚泗所发公衮诉之,郡杖之而已。公衮愤甚奚泗受杖诣,公衮谢罪。公衮呼前劳以酒拔剑斩之,持其首诣郡。宣子时,为侍郎奏乞以己官赎罪。诏给舍集议中书舍人张孝祥等议,上诏赦之犹鑴一秩。
《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四年四月乙亥,参知政事龚茂良以曾觌从骑不避道,杖之。
《墨客挥犀》:国子博士李馀庆,知常州强于政事。果于去恶凶,人恶吏畏之如神。末年得疾甚困,有州医博士多过恶,常惧为馀庆所发。因其困进利药以毒之。服之洞泄不已,势已危。馀庆察其奸,使人扶舁坐厅事,召医博士杖杀之。然后归卧未及席而死,葬于横山。人至今畏之,过墓者皆下马。有病疟者,取墓土著床席间辄差,其敬惮之如此。
《金史·太祖本纪》:天辅三年六月辛卯,散睹还自宋。宋使马政及其子宏来聘。散睹受宋团练使,上怒,杖而夺之。
天辅五年六月丙申,千户胡离荅坐擅署部人为蒲里衍,杖一百,罢之。
《太宗本纪》:天会四年二月丁巳,次泽州。海滨王家奴诬其主欲亡去,诏诛其首恶,馀并杖之。
天会五年七月甲午,以石州戍将乌虎弃城丧师,杖之,削其官。
《熙宗本纪》:皇统八年七月戊寅,以尚书左丞唐括辩奉职不谨,杖之。
《海陵本纪》:天德三年十二月戊辰,杖寿宁县主徐辇。天德四年八月癸亥,以侍御史保鲁鞫事不实,杖之。贞元二年八月丙午,以左丞相昂去衣杖其弟妇,命杖之。
贞元三年三月壬子,以张晖每见僧法宝必坐其下,失大臣体,杖二十。僧法宝妄自尊大,杖二百。七月辛酉,如大房山,杖提举营造官吏部尚书耶律安礼等。八月庚子,杖左宣徽使敬嗣晖、同知宣徽事乌居仁及尚食官。九月丁卯,上亲迎梓宫及皇太后于沙流河,命左右持杖二束,跽太后前,曰:某不孝,久失温凊,愿痛笞之。太后掖起之,曰:凡民有子克家,犹爱之,况我有子如此。叱持杖者退。
正隆二年正月庚寅,以工部侍郎韩锡同知宣徽院事,锡不谢,杖百二十,夺所授官。
正隆三年正月己卯,杖右谏议大夫杨伯雄。
正隆五年四月甲寅,宿州防禦使耶律翼使宋失体,杖二百,除名。七月壬午,以张弘信被命讨贼,称疾逗遛莱州,与妓乐饮燕,杖之二百。
正隆六年正月丁丑,判大宗正徒单贞、益都尹京、安武军节度使爽、金吾卫上将军阿速饮酒,以近属故,杖贞七十,馀皆杖百。二月乙巳,杖卫王襄之妃及左宣徽使许霖。八月,杖尚书令张浩、左丞相萧玉。《世宗本纪》:大定二年四月辛巳,宴夏使贞元殿。故事,外国使三节人从皆坐庑下赐食。上察其食不精腆,曰:何以服远人之心。掌食官皆杖六十。
大定十一年四月丁未,大理卿李昌图以廉问真定尹徒单贞、咸平尹右抹阿没刺受赃不法,既得罪状,不即黜罢,杖之四十。
大定十二年二月丙辰,户部尚书高德基滥支朝官俸钱四十万贯,杖八十。十一月丙子,上以曹国公主家奴犯事,宛平令刘彦弼杖之,主乃折辱令,既深责公主,又以台臣徇势偷安,畏忌不敢言,夺俸一月。大定十四年二月壬戌,以大兴尹璋使宋有罪,杖百五十,除名,仍以所受礼物入官。
大定十七年八月壬申,以监察御史体察东北路官吏,辄受讼谍,为不称职,笞之五十。
大定二十一年三月丁未,上初闻蓟、平、滦等州民乏食,命有司发粟粜之,贫不能籴者贷之。有司以贷贫民恐不能偿,止贷有户籍者。上至长春宫,闻之,更遣人阅实,赈贷。以监察御史石抹元礼、郑达卿不纠举,各笞四十,前所遣官皆论罪。五月戊子,西北路招讨使完颜守能以赃罪,杖一百,除名。
大定二十五年五月庚寅,平章政事襄、奉御平山等射怀孕兔。上怒杖平山三十,召襄诫饬之。六月甲寅,猎近山,见田垄不治,命笞田者。
大定二十六年十月戊戌,宁昌军节度使崇肃、行军都统忠道以讨乌底改不待克敌而还,崇肃杖七十,削官一阶,忠道杖八十,削官三阶。
大定二十九年正月,章宗即位。丁巳,参知政事崇浩罢。山东统军裔以私过都城不赴哭临,笞五十,降授彰化军节度使。十月庚戌,中侍石抹阿古误带刀入禁门,罪应死,诏杖八十。
《章宗本纪》:明昌二年正月戊寅,隋王永升以闻国丧奔赴失期,罚其俸一月,其长史笞五十。
明昌三年七月己卯,祁州刺史顿长寿、安武军节度副使胡剌坐赈济不及四县,各杖五十。
明昌五年九月甲子,都水监官王汝嘉等坐河决,各削官两阶,杖七十,罢之。
承安元年九月丁酉,知大兴府卞、同知郭铸以擅逮问宰臣,各笞四十。
承安二年十一月庚申,北京留守裔以行省失职,杖一百,除名。右谏议大夫纳兰昉杖九十,削官二阶,罢之。
泰和三年十月壬戌,奉御完颜阿鲁带以使宋还,言宋权臣韩𠈁胄市马厉兵,将谋北侵。上怒,以为生事,笞之五十。
泰和六年三月甲午,尚书省奏,迁右振肃蒲察五斤官,从之。明昌初,五斤尝为奉御,出使山东,至河间,以百姓饥,辄移提刑司开仓赈之,还具以闻。上初甚悦。太傅徒单克宁言:陛下始亲大政,不宜假近侍人权,乞正专擅之罪。诏杖之二十。克宁又以为言,乃罢之。后上思之,由泰州都军召为振肃。十二月壬申,以纥石烈执中纵下虏掠,遣近臣杖其经历阿里不孙等,仍诏放还所掠。
《宣宗本纪》:贞祐三年八月丙辰,元帅左监军兼知真定府事永锡坐援中都失律,削官爵,杖之八十。兴定二年三月戊子,陕西行六部尚书杨贞削五官,累杖一百七十,解职。
兴定三年十一月辛丑,户部令史苏唐催租封丘,期限迫促,民有生刈禾输租者。上闻之,遣吏按问,杖唐五十,县令高希隆减二等。尚书以希隆罚轻,上曰:使臣至外路,自非至刚者,孰能不从。其依前诏。
兴定四年九月己酉,尚书省都事仆散奴失不坐诛,驸马都尉徒单寿春夺官一阶,杖六十。
兴定五年十月乙卯,太医侯济、张子英治皇孙疾,用药瞑眩,皇孙不能任,遂不疗,罪当死。上曰:济等所犯诚宜死,然在诸叔及弟兄之子,便应准法行之,以朕孙故杀人,所不忍也。命杖七十,除名。
《哀宗本纪》:正大元年正月戊午,有男子服麻衣,望承天门且笑且哭。诘之,则曰:吾笑,笑将相无人;吾哭,哭金国将亡。群臣请寘重典,上持不可,曰:近诏草泽诸人直言,虽涉讥讪不坐。法司惟以君门非笑哭之所,重杖而遣之。
正大三年四月辛卯,郕国夫人车经御路,过庙前,驭者乘马,二婢坐车中,俱不下,诏系狱杖之。
《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三年十一月辛丑,真定民郝兴雠杀马忠,忠子荣受兴银,令兴代其军役。中书省以荣纳赂忘雠,无人子之道,杖之,没其银。事闻,诏论如法。有司失出之罪,俾中书省议之。
至元十二年二月癸丑,御史台臣劾前南京路总管田大成,以其弟妇赵氏为妻,废绝人伦,敕杖八十,三年不齿。时大成已死,惟市杖赵氏八十。
至元二十年六月丙戌,令江南迁转官不之任者杖之,追夺所授宣敕。七月丙子,淮东宣慰同知宋廷秀私役军四十人,杖而罢之。
至元二十六年二月丙寅,江西大都路总管府判官萧仪尝为桑哥掾,坐受赇事觉,帝贷其死,欲徙为淘金。桑哥以仪尝钩考万亿库,有追钱之能,足赎其死,宜解职杖遣之,帝曲从之。
《成宗本纪》:元贞元年闰四月庚申,南人洪幼学上封事,妄言五运,笞而遣之。九月壬辰,湖州司狱郭𤣱诉浙西廉访司佥事张孝思多取廪饩,孝思系𤣱于狱。行台令监察御史杨仁往鞫,而江浙行省平章铁木而逮孝思至省讯问,又令其属官与仁同鞫𤣱事,仁不从,行台以闻。诏省台遣官鞫问,既引服,皆杖之。元贞二年五月己丑,诏徒役者,限一年释之,毋杖。大德元年六月丙辰,监察御史斡罗失剌言:中丞崔彧兄在先朝尝有罪,还其所籍家产非宜。又买僧寺水碾违制。帝以其妄言,笞之。
大德二年四月庚申,以也速带而擅调甘州戍军,遣伯颜等笞之。
《仁宗本纪》:武宗至大四年正月丙戌,忙哥帖木儿杖流海南。
《英宗本纪》:仁宗延祐七年二月甲子,参议中书省事乞失监坐鬻官,刑部以法当杖,太后命笞之,帝曰:不可。法者天下之公,徇私而轻重之,非示天下以公也。卒正其罪。
至治元年五月庚寅,沂州民张昱坐妖言,济南道士李天祥坐教人兵艺,杖之。九月壬辰,中书平章政事塔失海牙坐受赃杖免。
至治二年三月辛卯,监察御史何守谦坐赃杖免。五月乙酉,云南行省平章荅失铁木儿、朵儿只坐赃杖免。七月辛酉,中书左丞张思明坐罪杖免,籍其家。十一月辛酉,刑部尚书不答失里坐受金,范德郁坐诡随,并杖免。
至治三年正月庚子,刑部尚书乌马儿坐赃杖免。五月壬寅,云南行省平章政事忽辛坐赃杖免。
《曹伯启传》:伯启,迁刑部侍郎。宛平尹盗官钱,铁木迭儿欲并诛守者,伯启执不可,杖遣之。
《泰定帝本纪》:泰定三年十一月庚子,宣抚使马合某、李让劾浙西廉访使完者不花受赂,簿对不服,诏遣刑部郎中唆住鞫其侵辱使者,笞之。
《文宗本纪》:至顺二年四月庚申,宁国路泾县民张道杀人为盗,道弟吉从而不加功,居囚七年不决。吉母老,无他子孙,中书省臣以闻,敕免死,杖而黜之,俾养其母。辛酉,御史台臣言:储政使哈撒儿不花侍陛下潜邸时,受马七十九匹,又盗用官库物。天历初,领兵卢沟桥,迎敌即逃,擅闭城门,惊惑民庶。度支卿纳哈出尝匿官马,又矫增制命,又受诸王斡即七宝带一、钞百六十锭。臣等议,其罪宜杖一百七,除名,斥还乡里。从之。
《顺帝本纪》:至正十六年二月丙辰,定住及平章政事桑哥失里等复奏哈麻雪雪兄弟罪恶,遂命贬哈麻惠州安置,雪雪肇州安置,寻杖杀之。
《明·刑法志》:刑制有刱之自明,而为前代所未有者,廷杖与东西两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二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举朝野之命,一听于武夫、宦竖之手,可叹也。太祖常与侍臣论待大臣礼。太史令刘基曰:古者公卿有罪,盘水加剑,诣请室自裁,未尝轻折辱之,所以存大臣之体也。时侍读学士詹同侍坐因取《大戴礼》,贾谊疏以进,且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以厉廉耻也。必如是,君臣之恩礼始可两尽。上深然之。洪武六年,工部尚书王肃坐法当笞,太祖曰:六卿贵重,不宜以细故加辱。命以俸赎罪。后群臣挂误,许赎俸,始此。然永嘉侯朱亮祖父子皆以鞭死,工部尚书夏祥毙杖下,故当时上书者犹以大臣有过恶当诛不宜加辱为言。
宣德三年,怒御史严皑、方鼎、何杰等沈湎酒色,久不朝参,遂命枷项以徇。自此言官有枷项者。至正统六年,大臣枷项者,为行在户部尚书刘中敷,侍郎吴玺、陈瑺,时王振乱政鞭挞公卿,殿陛行杖习为故事。《复辟录》:天顺元年正月十七日,圣上复位。当日拿于谦、王文。第二拿项文曜,闻父丧未起身送锦衣卫,皆打一百。第二日拿陈循萧,镃商辂俞士悦江渊、王伟顾镛丁澄沈敬等,多官问,皆打二十。
《刑法志》:成化十五年,汪直诬陷侍郎马文升、都御史牟俸等,有诏切责给事中李俊等二十七人,御史王浚等二十九人互相容隐不言,各廷杖二十。
正德十四年,以谏止南巡,杖者舒芬、黄巩下百三十人,死者陆宸等十一人。
嘉靖三年,群臣争大礼,聚哭左顺门。帝大怒,杖五品以下丰熙等一百三十有四人,死者王思等十七人。于时,裹疮吮血填满犴狴,此其最酷者矣。
嘉靖中用法益急,虽大臣不免笞辱。
嘉靖三十一年,戎政兵部侍郎蒋应奎、左通政唐国相以子弟寄名冒功,皆逮杖之。或毙狱中,或毙杖下。公卿之辱,前此所未有也。故事凡杖者,以绳缚两腕,囚服逮赴午门外。每入一门,门扉随阖至杖,所列校百人衣襞,衣执木棍林立。司礼监宣驾帖讫坐午门西,墀下左锦衣卫使坐右。其下绯而趋走者,数十人。须臾缚囚定左右,厉声喝喝阁棍,则一人持棍出阁于囚股。上喝打则行杖,杖之三则喝。令著实打或伺上意不测曰:用心打则囚无生理矣。五杖而易一人,喝如前。每喝环列者,群和之喊声动地,闻者股慄。凡杖以布承,囚四人舁之杖。毕举布掷诸地,几绝者十恒八九。
《辛斋诗话》:海宁查京尹秉彝为诸生。时梦受杖身在暗室中,仰见一额悬天上春回四字,后任户科给事中。上疏论严嵩父子,诏廷杖六十,谪定边县。典史恍忆前梦,因作诗云:九重天上春回日,二十年前梦里身。
《杨忠悯公集》:杨继盛以上疏,诏杖公百,送刑部狱。郎史君朝宾议从轻比,而其长贰,皆嵩党竟当公诈传亲王令、旨绞公之将受杖也。或遗之蚺蛇胆却不受。曰:椒山自有胆及系,刑部创甚。吏畏祸莫敢睨公,公乃自破磁碗,刺左股,出血数升。已复手小刃割左股,去其腐肉,旁观者咸为战慄,公顾自如。
《国朝典汇》:隆庆元年,吏部尚书杨博等上言:先朝诸臣以建言,廷杖死者,若太仆卿杨最编修。王思给事中薛宗铠、何光裕、裴绍、张原。御史浦鈜、曾翀、叶经主事,周天佐、伍瑜、臧应奎、殷承叙凡十三人,应复职赠荫上。从之。
隆庆二年,给事中石星条奏六事。上怒其讪上无礼,廷杖之。上御五凤楼潜察杖者,中官戒阍吏。毋纳给事从人,部郎穆文熙,恐以杖毙。先以义白缇帅身自掖蔽,中官共詈之,文熙且詈、且掖,以出得不死。《闾史掇遗》:海盐郑少卿、履淳为尚宝司丞。隆庆三年,疏言今之最急,莫如用贤。陛下恭默三祀宁曾召问一大臣面质,一讲官赏纳一谏士乎。得旨杖一百血渍于裤,今其子孙尚置于笥中。
《查浦辑闻》:午门、廷杖司礼。监锦衣卫使分坐左右,列校行杖之重轻。匪独察二人之话言,辨其颜色也。黠者每视其足,足如箕张则囚。可生靴尖一敛,则囚无生理矣。闻诸恶少年行习,行杖时先缚草为二人。一寘砖于中一纸,裹其外俱以衣覆之,杖寘砖者视之若轻。徐解而观则砖都裂。杖纸裹者,视之极重而纸无伤。能如是则入选以朝臣之死生,恣阉竖武夫之喜怒,真可叹息痛恨也。
《刑法志》:万历六年,以争首辅张居正夺情,杖编修赵用贤等五人。天下冤之。后帝益厌言者,疏多留中,廷杖寖不用。
《明外史·陈幼学传》:幼学,字志行,无锡人。万历十七年进士。授确山知县。岁旱禁屠沽潞府中使出,其境索肉不得缚。县吏击伤役夫令校尉四人,哗于庭。幼学怒执而杖之。锢内使于馆舍,绝其饮食内使窘哀。诉乞去乃释之,归而谋诸长史。欲害幼学长史力为解事竟已。
《阐德录》:吉水邹忠介公元标。万历初,以建言予杖。天启初,起为都宪,年老矣。入朝而踬,德陵色不怡先太傅。文恪公进曰:元标在先朝直言受杖,至今筋骨犹负痛也。上为之改容。
《明·刑法志》:天启四年,司礼监太监王体乾奉敕大审,复开其端,重笞武臣李承恩,以悦魏忠贤。因毙主事万燝、御史吴裕中于杖下,始燝等之被杖也。台省争诣阁救止之不得,大学士叶向高因疏言:以数十年不行之敝政,而三见于旬日之间,比者万燝已亡林。汝翥汪文言亦将就毙廷杖之事,万万不可再行。后以当问者,悉付之镇抚司,士类受祸其惨更有不忍言者矣。

笞杖部杂录

《吕氏春秋·荡兵篇》:古之贤王有义兵而无有偃兵。家无怒笞,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国无刑罚,则百姓之悟相侵也立见;天下无诛伐,则诸侯之相暴也立见。故怒笞不可偃于家,刑罚不可偃于国,诛伐不可偃于天下,有巧有拙而已矣。
《淮南子·时则训》:仲春之月,命有司,毋笞掠。
《说苑·尊贤篇》:卫君问于田让曰:寡人封侯尽千里之地,赏赐尽御府缯帛而士不至,何也。田让对曰:君之赏赐,不可以功及也;君之诛罚,不可以理避也;犹举杖而呼狗,张弓而祝鸡矣;虽有香饵而不能至者,害之必也。
《桂苑丛谈》:崔弘度,隋文时为太仆卿,尝戒左右曰:无得诳我。后因食鳖,问侍者曰:美乎。曰:美。弘度曰:汝不食,安知其美皆杖焉。长安为之语曰:宁饮三斗醋,不见崔弘度;宁茹三斗艾,不逢屈突盖。盖,同时虐吏也。《零陵总记》:严安之、崔潭俱为赤尉,安之令伍伯执大杖潭亦大其杖,至如椽安之复令执小杖。潭亦益小其杖至如箸安之令,伍伯空手乃不复学也。
《宋·景文公笔记》:父慈于箠家有败,子将砺于鈇士乃忘躯。
《画墁录》:熙宁中,郎中赵诚自富顺监代还,过凤翔自言,一任二年裁两次杖罪。
《后山居士诗话》:昔之黠者,滑稽以玩世。曰:彭祖八百岁而死,其妇哭之恸。其邻里共解之曰:人生八十不可得,而翁八百矣。尚何尤妇谢曰:汝辈自不谕尔八百死矣。九百犹在也,世以痴为九百谓其精神不足也。又曰:令新视事而不习吏道。召胥魁具道笞十至五十,及折杖数令遽止之。曰:我解矣,笞六十为杖十四耶。魁笑曰:五十尚可六十。犹痴邪长公取为偶对曰:九百不死,六十犹痴。
《遁斋閒览》:杜甫赠适诗云:脱身簿尉中,始免捶楚辞。韩愈赠张工曹诗云:判司卑官不堪说,未免捶楚尘埃间。杜牧寄小侄阿宜诗云:参军与县尉,尘土惊劻勷。一语不中,治鞭箠身满疮,以此明唐之参军簿尉。有过即受笞杖之刑,犹今之吏胥也。
《泊宅编》:唐律禁食鲤违者,杖六十。岂非鲤李同音彼自以为裔,出老君不敢斥言之至号。鲤为赤鲩公旧说鲤过禹门则为龙仙人。琴高子英皆乘以飞腾。古人亦戒食之,非以其能变化,故邪。
《霏雪录》:近世拆字言吉凶者,无如张乘槎。按字画成卦,即断云:不为钩距余一日,坐槎肆中有二僮。持一字来拆槎曰:是为吏缘同曹讼之,当送刑部笞四十。即回二僮相视默默。既而曰:皆如先生言,余欲诉通政司求免可乎。槎曰:此行不可逾,旦矧欲已耶。余谓笞四十未可知。僮曰:准律当然耳。
《归有园麈谈》:内臣之奴,易使只靠鞭笞寡妇之子,难驯多因姑息。
《明臣十节》:段公名坚,字可久,兰州人。为福山令。公尝被酒杖囚醒而忘其故,是后饮即不笞。

笞杖部外编

《洞冥记》:东方朔字曼倩,父张夷字少平。妻田氏女夷年二百岁,颜如童子。朔生三日而田氏死时,景帝三年也。邻母拾而养之。年三岁,天下秘谶一览闇诵于口。常指撝大下:空中独语邻母忽失朔。累月方归母笞之。后复去经年乃归,母忽见大惊。曰:汝行经年一归,何以慰我耶。朔曰:儿至紫泥海有紫水污衣,仍过虞渊湔浣朝发中返,何云经年乎。
《报应记》:窦德元麟德中为卿。奉使扬州渡淮船已离岸数十步,见岸上有一人形容憔悴。擎一小襆坐于地德元,曰:日将暮更无船渡。即令载之中流觉。其有饥色,又与饭乃济,及德元上马去,其人即随行已数里。德元怪之,乃问曰:今欲何去。答曰:某非人乃鬼使也,今往扬州追窦大使。曰:大使何名云名德元。德元惊惧下马,拜曰:某即其人也。涕泗请计鬼曰:甚愧公容载复又赐食且放。公急念金刚经一千遍,当来相报至月馀经数足矣。鬼果来云经已足保,无他虑。然亦终须相随,见王德元。于是就枕而绝,一宿乃苏云,初随使者入一宫城。使者曰:公且住我,当先白王使者,乃入于屏障。后闻王遥语曰:你与他作计漏泄吾事。遂受杖三十。使者却出袒以示公,曰:吃杖了也。德元再三愧谢,遂引入见一著紫衣人。下阶相揖云:公大有功德,尚未合。来请公还出堕坑中,于是得活。其使者续至云:饥未食及乞钱财,并与之。问其将来官爵曰:熟记取从此改殿中监。次大司宪,次太子中允,次司元太常伯,次左相年。至六十四,言讫辞去曰:更不复得来矣。后皆如其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