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一百二十二卷目录

 吏员部汇考二
  辽〈道宗太康一则〉
  宋〈总一则 太祖开宝三则 太宗雍熙一则 端拱二则 真宗咸平二则 仁宗景祐一则 神宗熙宁一则 元丰一则 徽宗崇宁一则 政和一则 高宗绍兴一则 孝宗隆兴一则 乾道一则 淳熙二则 度宗咸淳一则〉
  金〈总一则 海陵正隆一则 世宗大定八则 章宗明昌一则 泰和四则〉

选举典第一百二十二卷

吏员部汇考二

道宗太康九年,定诸吏迁叙格。
《辽史·道宗本纪》:太康九年十一月己未,定诸令史、译史迁叙等级。

宋制各署分房置吏及各吏所掌之职事。
《宋史·职官志》:门下省,先是,中书人吏分掌五房:曰孔目房、吏房、户房、兵房、礼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销二房。至是,釐中书为三省,分兵与礼为六房,各因其省之事而增益之。门下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户房,曰礼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视其房之名,而主行尚书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曰开拆房,曰章奏房,曰制敕库房,亦皆视其名,而受遣文书、表状,与供阅敕令格式、拟官爵封勋之类,惟班簿、本省杂务则归吏房。吏四十有九:录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书令史十有八人,守当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六人,守阙守当官十人。元丰八年,以门下、中书外省为后省,门下外省复置催驱房。元祐三年,诏吏部注通判,赴门下引验;应省、台、寺、监诸司人吏四分减一。复置点检房。四年,又别立吏额。绍圣二年,守阙守当官,门下、中书省各以百人,尚书省百五十人为额。四年,三省吏员并依元丰七年额。
中书省分房八、曰吏房,曰户房,曰兵礼房,曰刑房,曰工房,曰主事房,曰班簿房,曰制敕库房。元祐以后,析兵、礼为二,增催驱、点检,分房十有一,后又改主事房为开拆。凡吏房,掌行除授、考察、升黜、赏罚、废置、荐举、假故、一时差官文书。曰户房,掌行废置升降郡县、调发边防军需、给贷钱物。曰礼房,掌行郊祀陵庙典礼、后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册、科举考官、外夷书诏。曰兵房,掌行除授诸蕃国王爵、官封。曰刑房,掌行赦宥及贬降、叙复。曰工房,掌行营造计度及河防修闭。凡尚书省所上奏请、给谏所陈章疏、内外臣僚官司申请无法式应取旨者,六房各视其名而行之。曰主事房,掌行受发文书。曰班簿房,掌百官名籍具员。曰制敕库房,掌编录供检敕、令、格、式及架阁库。曰催驱房,督趣稽违。曰点检房,省察差失。吏四十有五:录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书令史十有四人,守当官十有七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六人,守阙守当官十人。建炎三年指挥,中书门下省并为一。中书省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守当官共四十三人;门下省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守当官共四十六人,依祖额以八十九人为额。隶阙守当官两省各一百人,共存留一百五十人,中书省六分,门下省四分。
尚书省分房十:曰吏房,曰户房,曰礼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视其名而行六曹诸司所上之事;曰开拆房,主受遣文书;曰都知杂房,主行进制敕目、班簿具员,考察都事以下功过迁补;曰催驱房,主考督文牍稽违;曰制敕库房,主编检敕、令、格、式,简纳架阁文书。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书令史三十有五人,守当官六人。绍兴三十二年,诏尚书省吏房、兵房,三省、枢密院机速房,尚书省刑房、户房、工房,三省、枢密看详赏功房,尚书省礼房。枢密院旧分四房,曰兵,曰吏,曰户,曰礼,至是釐正,凡分房十。其后,又增支马、小吏二房,凡房十有二:曰北面房,掌行河北、河东路吏卒,北界边防、国信事。曰河西房,掌行陕西路、麟、府、丰、岚、石、隰州、保德军吏卒,西界边防、蕃官。曰支差房,掌行调发军,湖北路边防及京东、京西、江、淮、广南东路吏卒,迁补殿侍,选亲事官。曰在京房,掌行殿前步军司事,支移兵器,川陕路边防及畿内、福建路吏卒,军头、皇城司卫兵。曰教阅房,掌行中外校习,封桩阙额请给,催督驿递及湖南路边防。曰广西房,掌行招军捕盗赏罚,广南西路边防及两浙路吏卒。而禁军转员,各随其房之所领兵额治之。曰兵籍房,掌行诸路将官差发禁兵、选补卫军文书。曰民兵房,掌行三路保甲、弓箭手。曰吏房,掌行差将领武臣知州军、路分都监以上及差内侍官文书。曰知杂房,掌行杂务。曰支马房,掌行内外马政并坊院监牧吏卒、牧马、租课。曰小吏房,掌行两省内臣磨勘功过叙用,大使臣以上历任事状及校尉以上改转迁遣。吏三十有八:逐房副承旨三人,主事五人,守阙主事二人,令史十三人,书令史十五人。元祐既创支马、小吏二房,增令史为十四人,书令史十九人,刱正名贴房十八人。大观增逐房副承旨为五人,又创守阙书令史三人,增正名二十八人。
宣徽院其吏史则有都勾押官、勾押官各一人,前行三人,后行十二人,分掌四案:一曰兵案,二曰骑案,三曰仓案,四曰胄案。
三司使、盐铁、度支、户部各有孔目官一人,都勾押官一人,勾覆官四人。盐铁分掌七案:一曰兵案,二曰胄案,三曰商税案,四曰都盐案,五曰茶案,六曰铁案,七曰设案。度支分掌八案:一曰赏给案,二曰钱帛案,三曰粮料案,四曰常平案,五曰发运案,六曰骑案,七曰斛斗案,八曰百官案。户部分掌五案:一曰户税案,二曰上供案,三曰修造案,四曰曲案,五曰衣粮案。三部诸案,并与本部都孔目官以下分掌。
吏部左选分案八,置吏三十;右选分案六,置吏十有六。曰主事、令史,曰书令史,曰守当官。二十四司亦如之。绍兴八年,分左、右选。左选,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最,叙其爵秩,拟内外任使而奏授之。分案十二: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九品,曰注拟,曰名籍,曰掌阙,曰催驱,曰甲库,曰检法,曰知杂,曰奏荐赏功司。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一十一人,正贴司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书二人,法司一人。右选,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有格二十一,及破格出阙,较量功过,奏荐诸军赏功。分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修武,曰注拟掌阙,曰奏荐赏功,曰开拆,曰名籍,曰甲库,曰法司,曰知杂。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一十二人,正贴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侍郎分左、右选。左选分案十五,置吏四十有三,右选分案八,置吏四十有七。建炎四年五月,诏六曹复置权侍郎,如元祐故事。左选,掌承直郎以下拟注州府判司、诸县令佐、监当及磨勘功过之事,分案十三。乾道裁减吏额,共置三十五人。右选,掌校副尉以上较试、拟官、行赏、换官,考其殿最,分案十五。乾道裁减吏额,共置四十八人。司封分案三,设吏六。司勋分案四,置吏十有九。裁减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四人,守当官三人,正贴司四人,私名三人。考功分案十有七,置吏六十有八。建炎已后分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从义,曰成忠,曰资任,曰检法,曰知杂,曰开拆。减吏额,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八人,守当官十三人,正贴司三人,私名一十人。官告院裁减吏额,共置二十九人。
户部左曹分案五,置吏四十;右曹分案五,置吏五十有六。建炎五年,左曹分案三:曰户口,曰农田,曰检法。右曹分案六:曰常平,曰免役,曰坊场,曰平准,曰检法,曰知杂。裁减吏额,左曹四十人,右曹三十人。度支分案六,置吏五十有一。分案五:曰度支,曰发运,曰支供,曰赏赐,曰知杂。裁减吏额,置五十人。淳熙十三年,又减四人。金部分案六:曰左藏,曰右藏,曰钱帛,曰榷易,曰请给,曰知杂。裁减吏额,共置吏六十人。淳熙十三年,又减四人。仓部分案六,置吏二十有四。曰会场,曰上供,曰粜籴,曰给纳,曰知杂,曰开拆。裁减吏额,共置二十五人,续又减二人。
礼部分案五:曰礼乐,曰贡举,曰宗正奉使帐,曰封册表奏,曰检法。各随其名而治其事。裁减吏额,四十五人。续又减四人。侍郎分案十,置吏三十有五。郎中通置吏五十四人。祠部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一。
主客分案四,置吏七。膳部分案七,置吏九。

兵部分案九,置吏四十有七。分案十:曰赏功,曰民兵卫,曰厢兵,曰人从看详,曰帐籍告身,曰武举,曰蕃官,曰开拆,曰知杂,曰检法。乾道裁减吏额,共置三十人。续诏:将下班祇应并进义校尉、守阙进义副尉、进武校尉、守阙进武副尉并隶兵部,许于殿前司抽差下班祗应,文字人吏六名,赴部行遣。职方分案三,置吏五。绍熙三年,职方、驾部吏额通入兵部、库部,并作四十二人。驾部分案六,置吏十有三。库部分案四,置吏九。
刑部尚书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绍兴后,分案十三:曰制勘,曰体量,曰定夺,曰举叙,曰纠察,曰检法,曰颁降,曰追毁,曰会问,曰详覆,曰捕盗,曰帐籍,曰进拟。裁减吏额,置三十五人。都官分案四,置吏十有八。隆兴元年,分案五: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隶,曰知杂,各因其名而治其事。裁减吏额,置十二人。淳熙十三年,减三人。比部分案五,置吏百有一。司门分案二,置吏五。
工部尚书分案六:曰工作,曰营造,曰材料,曰兵匠。曰检法,曰知杂。又专立一案,以御前军器案为名。裁减吏额,共置四十二人。屯田分案三,置吏八。虞部分案四,置吏七。水部分案六,置吏十有三。绍兴累减吏额,四司通置三十三人。
御史台乾道并省吏额,前司主管班次二人,正副引赞官二人,入品知班三人,知班五人,书令史四人,驱使官四人,法司二人,六察书吏九人,贴司五人,通引官三人。三京留司御史台令史二人,知班、驱使官、书史各一人,中兴以后不置。秘书监孔目官、表奏官、掌舍各一人。又有监书库内侍一人。兼监秘阁图籍孔目官一人。
秘书省置直阁分案四,置吏八。中兴分案四:曰经籍,曰祝版,曰知杂,曰太史。吏额:都、副孔目官二人,四库书官各二人,表奏官、书库官各一人,守当官二人,正名楷书五人,守阙一人,正贴司及守阙各六人,专知官一人。实录院吏兼行国史院事,点检文字一人,书库官八人,楷书四人。
殿中省尚衣库库典一人,匠四人,掌库十人。内衣物库典八人,掌库三十一人。新衣库典十人,掌库五十五人。朝服、法物库典三人,掌库三十人。
太常寺分案五,置吏十有一。隆兴二年,分案九:曰礼仪,曰祠祭,曰坛庙,曰大乐,曰法物,曰廪牺,曰太医,曰掌法,曰知杂。裁减吏额,胥吏一人,胥佐四人,贴司一人,书表司一人。本寺天乐祭器库专知官一人、库子二人,圆坛大乐礼器库专知官一人、库子一人。
大晟府典六案;曰大乐,曰鼓吹,曰宴安乐,曰法物,

曰知杂,曰掌法。
宗正寺分案二;曰属籍,曰知杂。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一人,胥佐二人,楷书二人,贴书二人。大宗正司分案五,置吏十有一。玉牒所分案五,置吏十。
光禄寺分案五,置吏十。
卫尉寺分案四,置吏十。
太仆寺分案五,置吏十有八,总局十有二。
群牧司都勾押官一人,勾押官一人,押司官一人。鞍辔库勾管一人,典五人,掌库十四人。元丰并入太仆寺。
大理寺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左断刑分案三:曰磨勘,曰宣黄,曰分簿。设司有四:曰表奏,曰开拆;曰知杂;曰法司。又有详断案八房,又有敕库。吏额;胥长一人,胥吏三人,胥佐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隆兴共减七人。右治狱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曰驱磨,曰检法,曰知杂。又有开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定夺等。吏额;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隆兴共减五人。
鸿胪寺分案四,置吏九。
司农寺分案六,置吏十有八。
太府寺分案九,置吏六十有五。
国子监分案八,置吏十。
少府监分案四,置吏八。
将作监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七。
军器监分案五,置吏十有三。
都水监分案七,置吏三十有七。
开封府分案六,置吏六百。
临安府分士、户、仪、兵、刑、工六案。内户案分上、中、下案,外有免役案、常平案、上下开拆司、财赋司、大礼局、国信司、排辨司、修造司,各治其事。置吏:检点文字、都孔目官、副孔目官、节度孔目官、观察孔目官各一名,磨勘司主押官、正开拆官、副开拆官各一人,下名开拆官二名,押司官八人,前后行守分二十一人,贴司三十人。
《职官志》:流外出官法。
尚书省 书令史、都省、二十四司、礼部、贡院、吏部流内铨官诰院、七选都省敕库、兵部甲库八选诸司驱使官都省、散官十九选贡院散官十八,选并补正名。后理或酬奖减一等出簿尉。
门下省 白院、令史、七选画头书院、甲库令史赞者,八选并补正名,后理驱使官九,选授勒留官。后理并出簿尉。
中书省 白院令史,七选甲库令史,八选并补正名。后理驱使官九选授勒留后理并出簿尉。
学士院 录事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奉职孔目官,遇大礼从上出一名。不遇大礼七选驱使官,遇大礼从上三人,并出簿尉。不遇恩十选并授勒留官,后理。御史台 令史七选补正名,驱使官九选授勒留官,并出簿尉引赞官补正名,后遇大礼出录事参军,试中刑罚人充主推,五年出奉职书史,五年出借职,系诸处取到人充主推,八年出借职书史,出三班差使三司。三部都孔目官三年出西头供奉官,前后行入仕。三十年以上遇大礼从上各出二人,前行出奉。职后行出借职,予司勾覆开拆官五年,出左右班殿直前后行出二人,同三部衙司都押衙。三年出奉职衙佐,三年出借。职通引官行首司五年,出奉职并补正名后理。
开封府 孔目官补正名,后理五年出右班殿直左知客押衙,六年通引官左蕃行首,七年出奉职并补正名,后理。支计官、勾覆官、开拆官、接押官、出奉职。诸司行首前行出借职并遇大礼,以入仕及三十年已上者,三人出职。
殿前司 孔目官五年,出右侍。禁通引官、行首三年,出奉职并补正名,后理。
马步军司 孔目官五年,出右班殿。直通引官行首三年,出借职并补正名,后理。
入内内侍两省 前后行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奉职。大宗正司 勾押官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借职。三班院 勾押官补正名后理,五年出奉职。
审官院 令史授勒留官后理,七年出簿尉。
九寺 府史、太常、大理寺、七选宗正光禄太府、太仆卫尉鸿胪司农寺、十选驱使官十九选,宗正司楷书八选,并补正名后理出簿尉。
诸监 都水监勾押官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奉职。少府将作监府史十选,国子监八选,司天监礼生历生选,少府将作监驱使官十九选,并补正名后理出簿尉。
群牧司 都勾押官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奉职。客省 行首补正名后理三年,勾押官五年,并出奉。职承受并驱使官,授勒留官,后理七选出簿尉。四方馆 书令史补正名,后理八选,表奏官、驱使官、授勒留官、后理九选并出簿尉。
閤门 行首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右侍禁承受授勒留官,后理七选出簿尉。
太常礼院 礼直官自补副礼,直官后六经大理出,西头供奉官礼生补正名,后理六选出簿尉。
审刑院 充本院书令史,后理六选出簿尉。
秘书殿中省 令史楷书并补正名,后理八选出簿尉。
起居院 楷书八选,驱使官十九选,并补正名后理出簿尉。
崇文院 孔目官补正名后理,遇大礼出奉职。三馆 孔目官、四库书直官八选,楷书七选,书直书库表奏官九选,守当官十选,并授勒留官后理楷书补正名,后理并出簿尉。
秘阁 典书楷书并补正名后理,七选出簿尉。军头引见司 勾押官补正名,后理五年,出右班殿直。
皇城司 勾押官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奉职。
内东门司 押司官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借职。管勾往来国信所 勾押官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奉职。
翰林司 专知官三年,界满大将出奉职。
内藏库 专知官三年,界满出借职。
御药院 押司官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借职。
御书院 待诏五年,出左班殿直书艺,十年出右平殿直御书祇候,十五年出借职并补正名后理。进奏院 进奏官补正名后理,十五年遇大礼无过犯从上,五人出职有过犯,经洗雪曾经决责出借职,人数无定限。
御厨 勾押官补正名,后理三年出职。
金吾街司仗司 孔目官表奏勾押驱使官并补正名,后理十九选出簿尉。
太祖开宝五年春正月壬寅,省州县小吏及直力人。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六年,诏:中书吏兼用流内州县官。
《宋史·太祖本纪》:六年五月,诏:中书吏擅权多奸赃,兼用流内州县官。
开宝 年,诏:流外选人经十考,引对,方得注拟。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太祖尝亲阅诸司流外人,勒之归农者四百人。开宝间,诏:流外选人经十考入令、录者,引对,方得注拟。驱使散从官、伎术人,资考虽多,亦不注拟。堂后官多为奸赃,欲更用士之在令、录、簿、尉选者充之;或不屑就,而所选不及数,乃如旧制。
太宗雍熙 年,以堂后官充职事官。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雍熙时,以堂后官充职事官,入谢外不赴朝参,见宰相礼同胥吏。
端拱元年,始以选人授京官为堂吏。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端拱初,以河南府法曹参军梁正辞、楚丘县主簿乔蔚等五人为将作监丞,充中书堂后官,拔选人授京为堂吏,自此始。端拱二年,诏禁吏人应举。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端拱二年,亲试举人,有中书吏人及第,上令夺所授敕牒。乃诏禁吏人应举。
真宗咸平 年,命翰林学士宋白等定流外人铨用之法。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凡流外补选,五省、御史台、九寺、三监、金吾司、四方馆职掌,每岁遣近臣与判铨曹,就尚书同试律三道,中者补正名,理劳考。三馆、秘阁楷书,皆本司试书札,中书覆试,补受。后以就试多怀挟传授,乃锁院、巡搜、糊名。凡试百司吏人,问律及疏,既考合格,复令口诵所对,以防其弊。其自叙劳绩,臣僚为之陈请,特免口诵,谓之优试。得优试者,率中选。后遂考试百司人,岁以二十人为额,毋得侥倖求优试。为职掌者,皆限年,授外州司户、勒留,有至诸卫长吏、两省主事者。学士、审官、审刑院,登闻检鼓院,纠察刑狱司,皆选取诸司吏人,或以年限,或理本司选。然中书制敕及五院员阙,多即遣官特试书劄,验视材质。制敕院须堂后官以下亲属,五院须父祖有官者,枢密院亦如之,惟本院试验。宣徽院、三司、各省、閤门、三班院,皆本司召补,至其首者出职。凡出职者,枢密院、三司,皆补借职以上,馀或补州县。内廷诸司主吏、三司大将,亦有补三班借职者。中书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带诸州上佐;枢密院主事以上,皆带同正将军;馀多带远地司户、簿、尉。先是,勒留、出官及选限,皆无定制。其隶近司,有裁三二年即堂除外官者。咸平末,命翰林学士承旨宋白,与两制、御史中丞同详定之。白等请令中书沿堂五院行首、副行首,依旧制补三班;通引、堂门、直省、发敕验使臣,遇阙,依名次补正名;三年授勒留官,遇恩则一年,授后,七年出官。宣徽院贴房至都勾押官,军将至知客、押衙各六等,并以次补;至勾押官、押衙,及五年以上出官,补三班或簿、尉。学士院孔目官,补正三年授勒留官,遇恩一年,授后,五年出官;驱使官,补正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后,八年出官。三馆孔目官,书直库表奏、守当官,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后,守当官八年、书直库表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职;其职迁补者,许通计年考,有奉钱官者,更留三年。典书、楷书五选集,准格三馆入流,岁数已少,无得以诸色优劳减选。閤门、客省、承受、驱使官转次第,并依本司旧例补正名,四年授勒留官,遇恩则二年,授后,七年出授簿、尉;其行首并如旧制。审刑院本无职掌名额,于诸司选差正名,令不以有无勒留。审官五年、审刑三年,出官以前,诸司请自今勒留,并比七选集授官例,赴选日不以州县地望为资叙。从之。后又定客省承受、行首岁满补殿直、奉职;御书院、翰林待诏、书艺祗候,十年以上无犯者听出职。
咸平四年六月,减天下冗吏。
《宋史·真宗本纪》:四年六月癸卯,有司言减天下冗吏凡十九万五千馀人。
仁宗景祐二年九月,命中丞杜衍等汰三司胥吏。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神宗熙宁二年,颁试典吏法于天下。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募法:三人相任,衙前仍供物产为抵;弓手试武艺,典吏试书计;以三年或二年乃更。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无异辞,著为令。令下,募者执役,被差者得散去。开封一府罢衙前八百三十人,畿县乡役数千,遂颁其法于天下。
元丰三年,减诸路冗占役书。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司农寺丞吴雍言:议定淮、浙役书,减冗占千三百馀人,裁省缗钱近二十九万,会定岁用,宽剩钱一百四万馀缗,诸路役书多若此类。乞先自近京三两路修定,下之诸路。从之。
徽宗崇宁二年,改定六曹,增吏员。
《宋史·徽宗本纪》:崇宁二年五月,改定六曹,以士、户、仪、兵、刑、工为序,增其员数,仿《唐六典》易胥吏之称。
政和三年,增置吏员。
《宋史·徽宗本纪》:政和三年五月丁未,置都事以下吏员。
高宗绍兴二十六年,裁省内外吏额。
《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二十六年八月庚辰,裁州县吏额。十一月丙戌,裁定六曹、寺监百司吏额。
孝宗隆兴元年,裁减吏员。
《宋史·孝宗本纪》:隆兴元年秋七月乙卯,裁减省、部、寺、监官吏。
乾道六年,裁减省院部司吏额。
《宋史·孝宗本纪》:乾道六年三月乙卯,裁减枢密院吏额一百十有四人。甲戌,裁减三省吏额七十人。五月甲寅,裁减六部吏额百五十人,其馀百司、三衙以是为差。
淳熙八年,裁减各署官吏。
《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八年秋七月乙卯,裁减省、部、寺、监官吏。
淳熙十三年,裁定吏额。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十三年十一月辛未,裁定百司吏额。
度宗咸淳七年三月,诏减内外百司吏额。
《宋史·度宗本纪》云云。

金各官属府史之制。
《金史·百官志》:尚书省,女直省令史三十五人,左二十人,右十五人。大定二十四年为三十人,进士十人,宰执子、宗室子十人,密院台部统军司令史十人。汉令史三十五人,左二十一人、右十四人。省译史十四人,左右各七人。女直译史同。通事八人,左右各四人。高丽、夏国、回纥译史四人,左右各二人。诸部通事六人。曳剌二十人。走马郎君五十人。
吏部知事孔目以下行文书者为吏。吏人如宰执保奏人材,不入常例。令史六十九人,内女直二十九人。译史五人,通事二人,与令史同。泰和八年,令史增十人。
户部令史七十二人,内女直十七人。译史五人,通事五人。泰和八年增八人。
礼部令史十五人,内女直五人。译史二人,通事一人。兵部令史二十七人,内女直十二人。译史二人,通事二人。
刑部令史五十一人,内女直二十人,驿史五人,通事二人。
工部令史十八人,内女直四人。译史二人,通事一人。都元帅府女直令史十二人,承安二年十六人,汉人令史六人,译史三人,女直译史一人,承安二年二人。通事,女直三人,后作六人,承安二年复作三人,汉人二人。
枢密院令史,女直十二人,汉人六人,三品官子弟四人,吏员转补二人。译史三人,通事三人,回纥译史一人,曳剌十五人。
御史台令史,女直十三人,内班内祗六人,终场举人七人。汉人十五人,内班内祗七人,终场举人八人。译史三人,内班内祗二人,终场举人一人。通事三人。三司令史五十人,内女直十人,汉人四十人。大安元年增八人。译史二人,大定元年增一人。通事二人。国史院书写,女直、汉人各五人。
审官院掌书四人。女直、汉人各二人,以御史台终场举人择充。
仪鸾局。司吏二人,如内藏库知书例。
头面库。本把十人,大定二年定出身,依不入寝殿小底例。
段匹库。本把十二人。
金银库。本把八人。
杂物库。本把八人。每库知书各二人。
太府监左藏库。本把四人。
右藏库。本把四人。
万宁宫提举司。本把五人。
大兴府六案司吏七十五人,内女直十五人,汉人六十人。司吏分掌六案,各置孔目官一员,掌呈覆纠正本案文书。馀分前后行,其他处应设十人以下、六人以上者,置孔目官三人,及置提点所处仍旧。女直司吏若十二人以上,分设六案,不及者设三案,五人以下设一案,通掌六案事。以上名充孔目官。抄事一人,掌抄事目、写法状,以前后行吏人选。公使百人。诸京留守司司吏。女直司吏,上京二十人,北京十三人,东京十人,南京、西京各五人。汉人司吏,三十万户以上六十人,二十五万户五十五人,十万户以上四十人,七万户以上三十五人,五万户以上三十人,三万户以上二十四人,不及万户十人。译史,上京、北京各三人,东京、西京、南京各二人。通事二人。抄写一人,掌抄录事目、书写法状。公使百人。
上京提举皇城司司吏一人。
按察司书史四人,书吏十人,抄事一人,公使四十人。陕西、上京两路设签按察司。书史四人,上京、东京书吏十八人,女直十二人、汉人六人。中都、西京,女直五人,汉人五人。北京、临潢,女直三人、汉人五人。南京,女直二人、汉人七人。山东,女直三人、汉人七人。大名,女直三人、汉人六人。抄事一人,公使十人。
诸总管府司吏,女直,山东西路十五人,大名十四人,山东东路、咸平府、临潢府各十二人,曷懒路、河北西路各十人,婆速路十一人,河北东路八人,河东南北路、京兆、庆阳、临洮、凤翔、延安各四人。汉人,户十八万以上四十二人,十五万以上四十人,十三万以上三十八人,十万以上三十五人,七万以上三十二人,五万以上二十八人,三万以上二十二人,不及三万户二十人,婆速路、曷懒路各二人。译人,咸平三人,河北东西、山东东西、曷懒、大名、临潢各二人,馀各一人。通事,婆速、曷懒路高丽通事一人,临潢北部通事一人,部落通事一人、小部落通事二人,庆阳府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八十人。临潢别置移剌十三人。凡诸府置员并同,惟曷懒路无府事。
诸府司吏,女直皆三人,汉人,若管十六万户四十人,十四万以上三十八人,十二万以上三十五人,十万以上三十二人,七万以上三十人,五万以上二十五人,三万户以上二十人,不及三万户十七人。译人一人,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七十人。
诸节镇,节度使司吏,女直,隆州十四人,盖州十二人,泰州十一人,速频、胡里改各十人,蒲与八,平、宗、懿、定、行、莱、密、沧、冀、邢、同、雄、保、兖、邠、泾、朔、奉圣、丰、云内、许、徐、邓、巩、麟、全、肇各三人,馀各二人。汉人,依府尹数例。译人一人,通事二人,抄事一人。公使人,上镇七十、中六十五、下六十人,惟蒲与、胡里改、速频各二十人。曷速馆路、蒲与路、胡里改路、速频路四节镇,省观察判官而无州事。
诸防禦司吏,女直一人,汉人管户五万以上二十人,以率而减。译人一人,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上州六十人、中五十五人、下五十人。
诸刺史司吏,女直,韩、庆、信、滦、蓟、通、登、复、沈、贵德、涿、利、建州、来远军各三人,馀各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上州五十、中四十五、下四十。惟来远军同下州,省同知。凡诸州已上知印,并于孔目官内轮差,运司押司官并同。无孔目官,以上各司吏充,司、县同此。
诸京警巡院。司吏,女直,中都各三人,上、东、西三京各二人,馀各一人。汉人,中都十五人,南京九人,西京八人,东京六人,北京五人,上京四人。惟东、西、北、上京无副使。
诸府节镇录事司。司吏,万户以上设六人,以下为率减之。凡府镇二千户以上则依此置,以下则止设录事一员,不及百户者并省。
诸防刺州司候司。司吏、公使七人。然亦验户口置。赤县。司吏十人,内一名取识女直、汉字者充。公使十人。
诸县。中县司吏八人,下县司吏六人,公使皆十人。诸知镇、知城、知堡、知寨,其设公使皆与县
同,惟验户口置司吏。
诸司狱。狱吏一人。公使二人。典狱二人,防守狱囚门禁启闭之事。狱子,防守罪囚者。
市令司。司吏四人、公使八人。
军器库。使司吏二人。库子,掌出纳之数、看守巡护。都转运司。都勾案、户籍案、盐铁案、支度案、开拆案司吏,女直八人,汉人九十人。抄事一人,译史三人,通事一人,押递五十人,监运诸物公使八十人。中都置。女直司,司吏,辽东路十人,西京、北京、山东西路各五人,馀路皆四人。译史,辽东路三人,馀各二人。通事各一人。汉人司,司吏,课额一百八十万贯以上者五十人,百五十万贯以上四十五人,百二十万贯以上四十人,九十万贯以上三十五人,六十万贯以上三十人,三十万贯以上二十五人,不及三十万贯二十人。公使人,各七十人。押递,南京、山东东西路、河东南路、河北西路各五十人,西京、河东北路、河北东路各四十人,馀路各三十人。
山东盐使司。司吏二十二人,女直三人,汉人十九人。译史一人,抄事、公使四十人,它使皆同。
中都都曲使司。司吏四人,公使十人。凡京都及真定皆为都曲酒使司,设官吏同此。他处置酒使司,课及十万贯以上者设使、副、小都监各一员,五万贯以上者设使、副各一员,已上皆设司吏三人。不及二万贯者为院务,设都监、同监各一员。不及千贯之院务止设都监一员。其他税醋使司、及榷场与酒税兼者,视课多寡设官吏,皆同此。
中都都商税务司。司吏四人,公使十人,馀置官吏同酒使司。
中都广备库。使攒典四人。库子十四人,内十二人收支,二人应办。掌排数出纳、看守巡护之事,与库官通管。
永丰库。镀铁院攒典三人。库子十二人,内十人收支,二人应办。凡岁收二十五万贯者置库子十人,不及二万贯者置二人。
镀铁院。攒典一人。
南京交钞库。使攒典二人,攒写计帐、类会合同。库子八人,掌受纳钱数、辨验交钞、毁旧主簿历。
中都流泉务。攒典二人。中都店宅务。攒典,左右厢各五人,掌征收及检料修造房屋之事。库子,左右厢各三人。催钱人,左右厢各十五人,又别设左厢平乐楼花园子一名,右厢馆子四人。
南京店宅务同。
中都左右厢别贮院。攒典、库子,同前。
中都木场。使司吏一人,库子四人,花料一人,木匠一人。
中都买物司。司吏二人。京兆府司竹监。司吏一人。
规措京兆府、耀州、三白渠公事。司吏三人。
漕运司。司吏六人,分掌课使、起运两科,各设孔目官,前后行各一人。儤使科,掌吏、户、礼案。起运科,掌兵、刑、工案。公使八十一人,押纲官七十六人。
诸仓。使,攒典,掌收支文历、行署案牍。岁收一万石以上设二人。仓子,掌斛斗盘量、出纳看守之事。
草场。使,攒典二人。场子,掌积垛、出纳、看守、巡护之事,岁收五万以上设四人。中都、南京、归德、河南、京兆、凤翔依此置。西京省副使,馀京节镇科设使副一员,防刺仍旧,置都监一员。
诸总管府节镇兵马司,都指挥,军典十二人,掌本库各籍、差遣文簿、行署文书、巡捕等事,馀军典同此。司吏一人,译史一人,公使十人。
指挥使、军典二人,营典一人,左、右承局各一人,左、右押官各一人。以上军员每百人为一指挥使,各一员分四都,每都设左右什将、承局、押官各一。若人数不及,附近相合者,并依上置。如无可相合者,三百人以上为一指挥,二百人以上止设指挥使,一百人止设军使,仍每百人以上立为一都,不及百人设什将、承局、押官各一。其指挥下军使,什将下军典、营典、各同此置。惟北京、西京止设使、副各一员。
诸府镇都军司。都指挥使、军典二人,公使六人,凡诸府及节镇并依此置。
诸防刺州。军辖、军典二人。
诸府州。兵马钤辖、司吏二人。京兆、咸平、济南、凤翔、莱、密、懿、巩州并依此置。惟京兆、咸平府置兵马都钤辖,馀并省。
诸巡检。司吏一人,掌行署文书。
诸州都巡检司、司吏各一人。
潼关。关使、司吏二人,女直、汉人各一人。
大庆关。管勾河桥官、司吏二人,女直、汉人各一人。孟津渡。讥察、司吏二人。
统军司。书史十三人,女直八人。汉人五人,掌行署文牍、上名监印。守当官四人,译书四人,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五十人。
招讨司。司吏十九人。译人三人。通事六人,内诸部三人、河西一人。移剌三十人,以上各充都管。抄事一人。公使五十人。
诸猛安。司吏四人,译人一人,挞马、差役人数并同旧例。
诸谋克,女直司吏一人,译人一人。
诸部族节度使。司吏四人,女直、汉人各半。通事一人,译人一人,挞马。右部罗大部族、土鲁浑部族并依此置。
诸糺详稳、司吏三人,习尼昆,掌木糺差役等事。挞马,随从也。咩糺、唐古糺、移剌糺、朮典糺、骨典糺、失鲁糺并依此置。惟失鲁糺添设译人一名。《士民须知》某年有慈谟典糺、胡都糺、霞马糺,无失鲁糺、移典糺。诸移里菫司。司吏,女直一人、汉人一人。习尼昆,掌本纪差役等事,挞马。右土鲁浑部族南北移里堇司依此置。部罗大部族左右移里堇司置女直司吏一人。诸秃里。女直司吏一人,通事一人。
诸群牧所,设女直司吏三人,译人一人,通事一人。副使、女直司吏四人,译史一人,挞马十六人,公使八人,副五人,判三人。又设埽稳脱朵,分掌诸畜,所谓牛马群子也。
海陵正隆二年,定内外诸吏员制。
《金史·海陵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凡内外诸吏员之制,自正隆二年,定知事孔目出身俸给,凡都目皆自朝差。海陵初,除尚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吏员外,皆为杂班,乃召诸吏员于昌明殿,喻之曰:尔等勿以班次稍降为歉,果有人才,当不次擢用也。又定少府监吏员,以内省司旧吏员、及外路试中司吏补。
世宗大定二年,定进士充尚书令史,及禁用贴书之例。
《金史·世宗本纪》:二年正月甲寅,复用进士为尚书省令史。按《选举志》:大定二年,户部郎中曹望之言:随处胥吏猥多,乞减其半。诏胥吏仍旧,但禁用贴书。又命县吏阙,则令推举行止为乡里所重者充。大定三年,定司吏升转之例。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三年,以外路司吏久不升转,往往交通豪右为奸,命与孔目官每三十月则一转,移于它处。
大定七年,敕吏员到部,过期不许理,算及犯赃不许,复叙又定外吏员数。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七年,敕随朝司属吏员通事译史勾当过杂班月日,如到部者并不理算。又诏吏人但犯赃罪罢者,虽遇赦,而无特旨,不许复叙。又命京府州县及转运司胥吏之数,视其户口与课之多寡,增减之。大定八年,许职官子补吏。
《金史·世宗本纪》:八年三月己巳,命以职官子补令史。
大定十二年,诏保举司吏试用。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二年,上谓宰臣曰:外路司吏,止论名次上下,恐未得人。若其下有廉慎、熟闲吏事,委所属保举。试不中程式者,付随朝近下局分承应,以待再试。彼既知不得免试,必当尽心以求进也。
大定二十年正月戊午,定试令史格。
《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三年,诏女直进士补吏。
《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三年十一月戊午,上谓宰臣曰:女直进士可依汉儿进士补省令史。夫儒者操行清洁,非礼不行。以吏出身者,自幼为吏,习其贪墨,至于为官,习性不能迁改。政道废兴,实由于此。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诏荫人补吏定试格。按《金史·章宗本纪》:二十九年五月壬子,敕收录功臣子孙,量材于局分承应。八月壬辰,初定品官子孙试补令史格。按《选举志》:二十九年,上封事者言:诸州府吏人不宜试补随朝吏员,乞以五品以上子孙试补。盖职官之后清勤者多,故为可任也。尚书省谓:吏人试补之法,行之已久,若止收承荫人,复恐不闲案牍,或致败事。旧格惟许五品职官子孙投试,今省部试者尚少,以所定格法未宽故也。遂定制,散官五品而任七品,散官未至五品而职事五品,其兄弟子孙已承荫者并许投试,而六部令史内吏人试补者仍旧。
章宗明昌三年,许宰执改除外,任者子孙补吏用职事官子弟、终场举人,见役品官充吏。
《金史·章宗本纪》:三年十一月,权尚书礼部郎中党怀英言:凡宰执改除外任长官,其子亦得试补省令史。甲申,改提刑司令史为书史。按《选举志》:明昌三年,截罢见役吏人,用三品职事官子弟试中者、及终场举人本台试补者,若不足,于密院六部见役品官、及契丹品官子孙兄弟选充。
泰和四年,复行吏目转移及收补承应人法。
《金史·章宗本纪》:四年六月壬寅,复行吏目转移法。十一月辛丑,定收补承应人格。按《选举志》:泰和四年,签河东按察司事张行信言:自罢移转法后,吏势浸重,恣为豪夺,民不敢言。今又无朝差都目,止令上名吏人兼管经历六案文字,与同类分受贿赂。吏目通历三十年始得出职,常在本处侵渔,不便。遂定制,依旧三十月转移,年满出职,以杜把握州府之弊。泰和五年十一月己亥,更定宫中局、署承应收补格。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八年闰四月甲申,定承应人收补年甲格。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八年,禁用本路人为书吏。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八年,以佥东京按察司事杨云翼言,书吏皆不用本路人,以别路书吏许特荐申部者类试,取中选者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