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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二百五十五卷目录

 马政部汇考七
皇清〈总一则 顺治十五则 康熙二十四则〉

戎政典第二百五十五卷

马政部汇考七

皇清

《大清会典》:上驷院阿敦大臣、侍卫、员外郎、主事,分掌
厩牧之事。凡马馆:

御用良马馆三处,紫禁城内一处,瀛台二处,走马馆、
小马馆、对子马馆各一处,俱在紫禁城内。应用马馆一处,在圆城西边南苑内。辨别换班马馆二处,应差马馆一处。

御马厩等驽马馆四处。
凡牧养马匹:

御用马及养老马,每匹日给豆三升,草二束半。大凌
河换班马,每匹日给豆三升,草三束。差马每匹豆二升半,草二束半。小马骡、对子马、射箭马及驽马,每匹豆二升,草二束。

御用马、骑射马,每年三月二十日起,在苑内放青。五
月二十日进馆避暑。时

御用马每匹减豆一升,草一束。七月初十日,仍放青。
九月初一日进馆,照常牧养。其差马,每年三月二十日,一半令在南苑内放青。九月初一日,进馆喂养。

御马、厩驽马,每馆各八十匹,每年三月二十日起,在
南苑内放青。九月初一日进馆喂养。

御马厩等馆骆驼群放青时,留备用骆驼各十匹,照
驽马例牧养。至进庄时,仍令一体牧养。
南苑内马馆,除养老马不放青外,其荷兰国儿马、骒马、朝鲜国、儿马、小川马、骒马、大凌河马、群换班马、应差馆驽马,每年三月二十日放青,九月初一日进馆牧养。
凡各馆所属地方,每年酌量收取羊草牧马。凡各馆马出外听用,及月小建日,其草料等项,年终扣算核销。
凡马群:

御用马群二处,骟马群十八处,骆驼群四处,大凌河
骟马群二处,骒马群十处。
盛京骒马群三处,游牧地方骟马群二处,骒马群
十五处,骟骆驼群二处,骒骆驼群十处,上都地方骟马群二处,骒马群十五处。
凡马群收养,每年

御用马群用豆各四百五十石,骟马群用豆各三百
八十石,骆驼群用豆各二百八十石,草束随豆。每年自十月初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止,进庄牧养。将群数及马骆驼所用豆草数目,预行文所属地方派送,交各群首领等监牧。四月十六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令在蒙古地方放青。差护军校三员,护军三十名监放,阿敦侍卫各二员轮班管理,至游牧地方,骒马群所生马驹,交骟马群教练。
山海关外大凌河骒马群,用豆二百石,草束随豆。每年十月初一日起,至三月三十日止,进庄牧养,豆草亦行文所属地方派送,交各群首领等监牧。四月初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出外放青。
盛京骒马群牧养放青,俱照大凌河马群例。其各
庄豆草,该佐领酌量派定。所生马驹,教练训习,送进。
凡外藩进贡马匹,四十九旗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台吉、他布囊、喀尔喀、厄鲁忒等国进贡马、骆驼,由大臣侍卫启奏,与本院大臣侍卫公同验试,分别差等,启奏收取,行文所属衙门,估价给赏。
归化城两旗,每年四季贡马一百六十三匹。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查萨克图汗、丹金喇嘛、那颜台吉等,每年四季进贡白马各八匹,白骆驼各一匹。
康熙七年,令公主等进贡马二三匹者,收取二匹。其三匹以上好马全收,寻常者再收二匹。王、贝勒等亲来贡马,俱寻常者,收取三匹。有好者,全收。其寻常者,再收二匹。贝子、公等亲来贡马,俱寻常者,收取二匹。有好者,全收。其寻常者,再收一匹。王、贝勒等之母妃、母舅等进贡者,或披
甲好马,或寻常马,收取各二匹。郡主以下进贡者,寻常马,收取各一匹。台吉等进贡骆驼、马匹,照定例收取。王、贝勒等非亲来进贡者,或好马,或寻常马,各收取二匹。贝子、公等非亲来进贡者,止收好马。若寻常之马,停其收取。厄鲁忒、喀尔喀进贡好马,上等头目各取马二匹,上等头目其次台吉等进贡皮张等物,止取马各一匹。厄鲁忒、喀尔喀妃等进贡马,各收马一匹。二十一年,

谕太仆寺:马驹内,每年择取,送进内厩。
凡均查马群、骟马群,每三年均查一次,按马数多少定为三等。头等者,给赏。二等者,免议。三等者,鞭责。各群首领、副领以查出多少之数,分别给赏、鞭责。

御用马群及骆驼群均查之数,以十五匹多少为头
等赏罚,十匹多少为二等赏罚,五匹多少为三等赏罚。其游牧地方,与上都地方,骟马群均查赏罚之例,俱照此行。
凡骒马群,每三年均查一次。在山海关外、大凌河地方者,三年内,每骒马五匹,孳生二匹。在
盛京游牧地方,三年内,每骒马三匹,孳生一匹。若
额外多一百六十匹以上者,为头等赏,首领狼皮或狐皮一领,缎羔裘一领,牛一头。副领缎羔裘一领,青布十疋。多八十匹以上者,为二等赏,首领缎羔裘一领,牛一头,青布十疋。副领牛一头,青布十疋。多一匹以上者,为三等赏,首领牛一头,青布十疋。副领牛一头。游牧地方头等赏,首领青布六十疋,副领青布四十疋。二等赏,首领青布四十疋,副领青布二十疋。三等赏,首领青布二十疋,副领青布十疋。孳生马数少一匹以上,五十匹以下者,各群首领鞭责五十,副领鞭责四十。少五十匹以上,一百匹以下者,各群首领鞭责七十,副领鞭责六十。
凡游牧地方骟骆驼群,每六年均查一次,亦按数多少为赏罚。应赏者,首领青布二十疋,副领青布十疋。应罚者,首领鞭五十,副领鞭四十。凡骒骆驼群,每六年均查一次,每骆驼四只生息二只。若溢数者,给赏。头等者,赏首领青布六十疋,副领青布四十疋。二等者,赏首领青布四十疋,副领青布二十疋。三等者,赏首领青布二十疋,副领青布十疋。不足数者,治罪。头等者,首领鞭七十,副领鞭六十。二等者,首领鞭六十,副领鞭五十。三等者,首领鞭五十,副领鞭四十。至游牧地方,总管马群群长,不论生息多少,其所管马群赏罚相半者,免议。若七、八群有赏者,赏镶领缎羔裘一领,青布二十疋。九群、十群有赏者,赏狼皮或狐皮一领,青布二十疋。十一、十二群有赏者,赏狼皮或狐皮一领,镶领缎羔裘一领,青布二十疋。七、八群有罚者,罚牲一九。九群、十群有罚者,罚牲二九。十一、十二群有罚者,罚牲三九。


御用马群、骟马群、骆驼群、大凌河地方骟马、骒马群,
各首领内有应赏者,照例给赏应。罚者,头等罚俸九个月,二等罚俸六个月,三等罚俸三个月。至游牧上都地方各群首领内,有应赏者,照例给赏。应罚者,头等罚牲九头,二等罚牲七头,三等罚牲五头。
凡马群、骆驼群,马、骆驼有白昼失去者,责令巡察人赔补。不能赔者,鞭一百。至遇大风雨、大雷电惊失及昏夜失去者,亦责令巡察人赔补。不能赔者,鞭七十。该班各群首领,有马失去者,鞭八十。有品级者,准折赎。首领未去者,副领鞭八十。该班侍卫失去马、骆驼四匹以下者,免罪。五匹以上者,罚俸六个月。阿敦大臣失去马、骆驼四匹以下者,免罪。五匹以上者,罚俸三个月。护军校、护军被贼偷去马骆驼者,俱治罪。康熙二十二年,题准马骆驼群有失去者,首领免责,罚俸三个月。
凡春秋二季,每年为骟马、骒马群,致祭马神。祭后,将所派定之马拴记。
凡各群给与乳牛、犍牛,其所生息之牛,俱交所属衙门。
凡群馆内,每年有疲敝不堪用之马,交该管衙门给发。
内府匠役人等:
凡额设员役乌林人六名,各馆首领十四名,副领二十八名。各群首领八十八名,副领一百二十八名,兽医二十五名,馆丁、群丁共一千七十六名,护军六名,夫役四十三名,鐁草夫头六名,鐁草夫四百八十二名。
营马:
京城巡捕三营兵丁马一千二百匹。
直隶抚标官员马四十四匹,兵丁马二百匹。镇标官员马一千二百四匹,兵丁马五千七百九十九匹。马兰口官员马四十匹,兵丁马一百八十匹。
山西抚标官员马四十四匹,兵丁马一百匹。镇标官员马六百八十匹,兵丁马二千三百九十七匹。
陕西督抚标官员马二百三十二匹,兵丁马五千九百匹。 提镇标官员马二千二百六十匹,兵丁马三万三千三百六十三匹。
四川抚标官员马三十二匹,兵丁马三百匹。提镇标官员马一千一百三十四匹,兵丁马五千七百匹。
云南督抚标官员马一百六十匹,兵丁马一千一百八十匹。 提镇标官员马一千一十二匹,兵丁马四千四百二十匹。
贵州抚标官员马四十四匹,兵丁马一百五十匹。 提镇标官员马八百一十匹,兵丁马二千六百六十匹。
广西抚标官员马四十四匹,兵丁马一百五十匹。 提镇标官员马六百二十八匹,兵丁马八百一十六匹。
湖广督抚标官员马一百六十匹,兵丁马四百六十匹。 提镇标官员马一千四百五十四匹,兵丁马三千二百二十三匹。
广东督抚标官员马一百九十二匹,兵丁马一千一百四十六匹。 提镇标官员马一千八百九十六匹,兵丁马五千一百四十五匹。
江南督抚标官员马二百一十四匹,兵丁马一千三百二十四匹。 提镇标官员马一千二百八十四匹,兵丁马三千六百四匹。
浙江抚标官员马四十四匹,兵丁马一百五十匹。 提镇标官员马一千二百八十六匹,兵丁马三千八百八十匹。
江西抚标官员马四十四匹,兵丁马一百五十匹。 镇标官员马四百六十四匹,兵丁马一千二百六十五匹。
福建督抚标官员马一百三十匹,兵丁马一千一百九十五匹。 提镇标官员马一千八百六十八匹,兵丁马四千七百四十三匹。
山东督抚标官员马一百三十匹,兵丁马六百八十匹。 镇标官员马五百三十八匹,兵丁马三千一百四十五匹。
河南抚标官员马四十四匹,兵丁马二百匹。镇标官员马二百八十八匹,兵丁马一千八百匹。
牧厂草场:
镶黄旗牧马厂地,坐落武清、宝坻,东自唐畦,西至陈林庄七十里,南自张家庄,北至上马台九十里。
正黄旗牧马厂地,坐落天津卫,西北自俞家庄,东北至小稍子口三十五里,西南自孙家庄,东南至秋家庄四十七里。
正白旗牧马厂地,坐落天津卫,东自好字沽,西至白家庄四十二里,南自城儿上,北至清沟六十五里。
正红旗牧马厂地,坐落瓮山二百五十晌,卢沟桥西高陵四百六十六晌。
镶白旗牧马厂地,坐落通州四百一十四晌。镶红旗牧马厂地,坐落顺义县天主马房村五百八十八晌,卢沟桥西八十晌。
正蓝旗牧马厂地,坐落丰台王兰等庄,东西三十里,南北五十里。
镶蓝旗牧马厂地,坐落草桥十里,廊房八里。
国初马政,有陕西省之苑马寺七监,有大库口外
之种马场,俱隶于兵部。至康熙四年,裁革寺监。九年,令大库种马场事务,归并太仆寺专管。至各营买补拨给之令,朋扣赔桩之法,及茶马奏报之规,依类可考。若夫内厩马匹领在上驷院者,部寺不得而与云。
顺治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二年,差茶马御史一员,辖陕西五茶
马司。 又给茶中马,发庄浪等营堡骑操。 牧厂草场,顺治二年,题准

御马馆王、贝勒、贝子等马馆,俱按各该旗地方牧养。
又题准天师庵草场,设马法笔帖式及书役
甲兵巡守。 又题准近畿废地,俱令拨给壮丁垦种。如拨给有馀,方准为牧马厂。 凡购买营马,顺治初,各省营伍缺马,该督抚或就近买补,
或报部拨给。 凡拨给营马,顺治初,定各营马缺,开数报部,本部于各群拨给。 凡常盈库,顺治初,设官管理收贮车驾司棚桩站银、废车、勘合等项,并武库司弓兵柴炭缺官柴薪马值等项,太仆寺马价银两。 顺治初易马例,每茶一篦重一十斤,上马给茶一十二篦,中马给茶九篦,下马给茶七篦。
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顺治三年,题准甘镇以茶易马,各番许于
开市处所互市,不容滥入边内。
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牧厂草场,顺治四年,覆准江宁旧有十二
马群场地,见今民垦熟田,毋得弃业。
顺治五年

《大清会典》:凡私养马匹,顺治五年,定除现任文武官
员及兵丁准其养马外,其馀人等不许私养。违者,本人处斩,家产入官,邻佑十家长杖流。出首者,给犯人家产三分之一。武举生童等,各养马一匹。 易马例,顺治五年,议准茶篦止供中马,不许开销赏番。 牧厂草场,顺治五年,题准奉天中、前所、前屯卫中、后所三处地亩,令八旗均分为马场,自东迤西,先给两黄旗,次两白旗,次两红旗,次两蓝旗。
顺治六年

《大清会典》:凡营马定数,顺治六年,题准提督马十五
匹,总兵马十二匹,副将马八匹,参将、游击各马六匹,都司、守备各马四匹,千总、把总各马二匹,照例支给草料。 牧厂草场,顺治六年,题准顺义、清河、漷县、沙河、芦沟桥五处荒地二万四千四百七十四晌,通州河、沙河、清河、芦沟两岸各长五里阔三里,俱令丈作马厂。 又令嗣后弃地为马厂,永行停止。如沙地不堪耕种者,仍旧牧马。
顺治七年

《大清会典》:凡营马倒毙赔桩,顺治七年,题准各省营
马,如对阵追贼损失者,免赔。如走失被盗者,本人照例赔补。其倒毙马匹,每马以十五两为额,赔责数目,每年递减,至十五年免追。 凡岁终奏报,顺治七年,题准各营朋扣银两,按季造报。
凡私贩马匹,顺治七年,定喀尔喀、厄鲁特贩
马来京一应贩子,及不系披甲人,俱不许买。违者,鞭一百,马入官。其官员甲兵无马者,每次准买一匹。多买者,马匹入官,仍行治罪。
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凡营马倒毙,顺治八年,覆准赔补倒马,每
马以十两为额,每年递减,至十年免追。 凡朋扣,顺治八年,覆准直省各营副将以下、把总以上,每月官扣银二钱,马兵扣银一钱,步兵扣银五分,守兵扣银三分,存贮各营,以帮买马之用。顺治十年

《大清会典》:凡营马倒毙,顺治十年,覆准四川、广东、广
西、湖广、福建调征兵丁马匹倒毙,应免责惩,赔桩银两,量减一半。 顺治十年,题准凡镇将发银市马查核的确,准令购买。若有载茶易马者,概行禁止。
顺治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购买营马,顺治十一年,题准各省将军、
总督、提督、总兵官买马,开明马数,印文,送部。德州等城并山海关等处驻防人员买马,亦用各该管官文书,送部准买。 牧厂草场,顺治十一年,题准给亲王牧厂方八里,郡王牧厂方四里。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岁终奏报,顺治十二年,题准停止季报,
令各督抚将所属营马数目,汇造总册,年终奏报查核。 凡私贩马匹,顺治十二年,议准蒙古马匹来京,如有马贩私买者,满洲责成本旗该管官,汉人责成五城及司坊等官严缉。若被旁人拿获者,各该管官俱从重议罪。所买马匹以一分给拿获之人,二分入官。 牧厂草场,顺治十二年,覆准亲王牧厂方二里,郡王牧厂方一里。额外多占者,查出,拨给新壮丁。
顺治十三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三年,覆准新茶中马既足,陈茶变
价充饷。如新茶不足,陈茶两篦折一中马。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易马例,顺治十四年,覆准私茶、私马变价
及赎罪银,原留中马支用。今七监马匹蕃庶,改解充饷。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私养马匹,顺治十五年,题准官员、武进
士、武举、兵丁、捕役等乘马者,俱令印烙,拴带木
牌。
顺治十六年

《大清会典》:凡营马定数,顺治十六年,覆准提督马二
十匹,总兵马十六匹,副将马十二匹,参将马八匹,游击以下马仍照旧额。 凡私养马匹,顺治十六年,题准停止马禁。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凡拨给营马,顺治十八年,覆准给发各省
营伍马匹,验阅肥瘦,发往两广、福建等省者,在途喂养四次,或三次。发往浙江者,喂养二次或一次。 凡岁终奏报,顺治十八年,题准兵马总归督抚管理,其马政棚桩文册,俱听总督汇报。
康熙元年
《大清会典》:凡私养马匹,康熙元年,题准除满洲、蒙古、
汉军外,民间违禁养马者,仍照前治罪。 康熙元年,停止孳生骒马牧丁,地亩入官纳粮。 牧厂草场,康熙元年,题准天师庵草场,归并崇文门都员管理。其原设官役甲兵,俱裁。 又覆准榆林城外牧地一十六顷三十六亩零,令地方官招民佃种。
康熙二年

《大清会典》:牧厂草场,康熙二年,题准锦县马厂地,仍
留备用牧马,不许民间开垦。 又覆准甘镇牧地三顷二亩,令招民承种。入甘州中卫徵粮。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凡购买营马,康熙三年,覆准各营副将以
下缺马,呈请该督提镇印文,报部,方准购买。不得自行呈请。 凡营马倒毙,康熙三年,令广东、广西、福建、云南、贵州、四川、江南、浙江、江西、湖广等省著三年赔桩。直隶、山东、河南、山、陕等五省,著五年赔桩。 凡常盈库,康熙三年,钱粮统归户部。 凡私养马匹,康熙三年,题准民人违禁养马者,责四十板,两邻十家长各责三十板,被人拿首者,马入官,照依马价给赏拿获之人。该管官罚俸一年。 凡私贩马匹,康熙三年,议准违禁贩卖马匹,被人出首者,马给出首之人,价银入官家。仆出首者,准其开户,交该都统,于本佐领内酌量调拨。不论马贩、马牙,俱处绞。其主系官罚银一百两,系平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该管官不行严察,佐领罚银五十两,骁骑校罚银三十两,拨什库鞭八十。 又

谕京城两翼马市,如有贩马之人,许将马数呈明佐
领,令拨什库至收税处,报明,许其贸易。若在京城外及直省贩买者,照前治罪。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凡营马倒毙,康熙四年,题准三年赔桩省
分,一年倒毙,本兵赔桩银七两,合队二两,本管官一两。二年者,本兵赔桩银六两五钱,合队一两七钱,本管官八钱。三年者,本兵赔桩银六两,合队一两四钱,本管官六钱。三年以后,免赔。五年赔桩省分,一年内倒毙,本兵赔桩银七两,合队二两,本管官一两。二年者,本兵赔桩银六两五钱,合队一两七钱,本管官八钱。三年者,本兵赔桩银六两,合队一两四钱,本管官六钱。四年者,本兵赔桩银五两五钱,合队一两,本管官五钱。五年者,本兵赔桩银五两,合队七钱,本管官三钱。五年以后,免赔。如各省马匹,已过赔桩之限,未曾倒毙,妄行捏报者,该管官察出究治。倘该管官通同朦隐,一并参处。 又题准广东地方赔桩银两,准照十两减半。一年内倒毙者,五两。二年内倒毙者,四两五钱。过三年者,免赔。康熙四年,覆准裁陕西苑马寺各监。 又覆准云南北胜州开茶马市,商人买茶易马者,每两抽税三分。该抚详造交易细数、番商姓名,每年题报。
康熙五年

《大清会典》:凡营马倒毙,康熙五年,覆准广西地方马
匹倒毙,赔桩银两,准照广东例,十两减半,三年免赔。 康熙五年,题准茶引不完者,虽多得茶斤,不准议叙。 凡私贩马匹,康熙五年,题准直省民人违禁贩马,或私作马牙,被人出首者,价银给出首之人,马匹入官。其失察之州县官,罚俸一年。典史、吏目、驿丞等官,罚俸六个月。知府、同知、道官亦罚俸六个月。督抚罚俸三个月。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凡岁终奏报,康熙七年,议准各省棚桩银
两,年终听兵部查核,应扣银两,咨送户部拨饷。如有营马缺额,开送户部购买。 凡茶马,旧例陕西设洮岷、河州、西宁、庄浪、甘州五茶马司,及开城、安定、广宁、黑水、清平、万安、武安七监,岁遣御史一员专理。康熙七年,裁茶马御史,归并甘
肃巡抚管理。 凡私养马匹,康熙七年,题准在京民人,违禁养马,被人出首者,首人系旗下人,即以所获之马给赏。系民人,刑部动支库银五两给赏,马匹入官。直省民人违禁养马,被人拿首者,该地方官动支贮库赃罚银五两给赏,马入官,充驿递用。 凡私贩马匹,康熙七年,议准旗下人在外省贩卖马匹者,贩子处绞,牙子系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流三千里。
康熙八年
八月初七日,

上谕兵部:近闻边外蒙古进贡马匹,有接至边界,不
由卖主,强勒买者。甚至抢夺偷盗,又或沿途跟随强买,或已入馆,将进贡马匹强买。此等违法妄行,俱大不合理。以后进贡马匹,必候察收,方许官员兵丁,购买馀马。如仍前妄行者,作何处分,尔部会同理藩院议奏。特谕。

《大清会典》:凡岁终奏报,康熙八年,覆准直隶、山东、河
南总督,已经奉裁山东朋马文册,提督会同巡抚奏报直隶,河南提督亦裁。令各总兵官,将所属马匹文册,开明造送巡抚,仍会同总兵官奏报。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凡常盈库,康熙九年,题裁管库等官。
康熙十年

《大清会典》:凡茶马,康熙十年,题准山西、陕西、四川、湖
广、河南五省各营马匹缺额,开数报部,移行甘肃巡抚,招中拨给。仍将补过马匹毛齿、领骑兵丁姓名,造册报部查核。其驿马倒毙,除陕西各驿原额茶马抵补外,山西、四川、湖广、河南驿递领马路,俱令就近买补。 凡私养马匹,康熙十年,题准复停止马禁。
康熙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购买营马,康熙十一年,题准各省将军
提镇标下各官,请买自备马匹,不得过四百匹。
又题准驻防官来京,买马回省者,该都统开
写马数,印文咨部,给与照验。 又题准驻防官,不呈明该将军报部,私差家人来京买马者,罚俸一年。 凡领解营马,旧例绿旗各营官兵马匹缺额,赴部领解官员,于沿途倒毙过多者,罚俸一年。康熙十一年,题准领解马匹,如十分内倒毙三分以上者,罚俸一年。六分以上者,降一级调用。八分以上者,革职。如将马匹私卖私给,并缺马,仍支草料者,革职提问。 凡朋扣,康熙十一年,题准官兵不扣朋银者,该管官罚俸一年,提督罚俸六个月。如无提督省分,总兵官罚俸六个月。 凡茶马,康熙十一年,题准甘抚于每年终,将招中茶马,并盘获私马,给发山西、四川、湖广、河南四省营马,陕西省营驿马数,造册报户、兵二部查核。
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私养马匹,康熙十二年,题准民间养马,
仍行禁止。 凡私贩马匹,康熙十二年,议准凡另户人在外省贩马者,将该管之佐领、骁骑校及五城司坊等官,俱议处。拨什库鞭责。系家仆,将伊主鞭一百,该管人员免罪,于贩子名下追银十两,给拿首之人。 牧厂草场,康熙十二年,题准太仆寺种马场,向系户部拨给入官人看守,今
内府并诸王、贝勒等马匹,就马场内馀丁选补看
守。如无可选者,仍行令户部拨给。
康熙十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四年,题准茶马事宜,每年八月查
造汇报。
康熙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私发营马,康熙十五年,题准在外将军
以下各官,及

钦差部差各官,将自畜马匹送入营伍,多取价值者,
照贪官例,革职提问。该管官不行查参,或徇情隐讳,事发之日,亦照贪官例治罪。有能出首者,系官,照应升之缺,加一等,优升。系平人,授为七品官职衔。 凡私贩马匹,康熙十五年,题准督抚提镇,差遣官役买马者,若于部发号票外,多买及挟带马贩私买者,许经过地方官严行查拿。若被旁人拿首,或别处查获者,经过地方官俱降一级留任。官役从重治罪。差遣之督抚提镇,俱罚俸一年。
康熙十六年
九月初九日,

上谕大学士署礼部索额图:所赐外藩蒙古廪食,数
原充足,所饲马匹亦皆肥壮,粟肉草豆,未曾核
减。近闻供给不足,马匹瘦羸,此皆司事并喂马匹人员,作弊侵剋所致。此后著礼部堂官,亲身严察。

《大清会典》:凡朋扣,康熙十六年,议准各省营马倒毙,
即动用朋银买补。若有馀剩,交户部充饷,令藩司照数扣贮,报明该督,按季咨报兵部查核。如有捏报等弊,该督即行题参。其营兵倒马不行申报,照常支领乾银者,即将该管官题参。 凡私贩马匹,康熙十六年,议准奸人图利,将马匹在贼境接壤处,贩卖与贼者,不论官兵民人,俱照通贼例,处斩。妻子家口入官,该管官及兵役知情故纵者,以同谋论。其不知情者,文职州县官、武职专汛官,俱革职提问。道府官及兼辖官,俱降五级调用。该管总兵官降三级调用,督抚提督降三级留任。其贩马之人,由本汛拿获,文武各官俱免罪,将拿获之官议叙。十名以上者,纪录一次。多者,照数纪录。五十名以上者,加一级。百名以上者,加二级。其不系本汛,有能盘获十名以下者,纪录一次。十名以上者,加一级。二十名以上,加二级。三十名以上,加三级。四十名以上,加四级。五十名以上,不论俸满,即升。百名以上,越升一级。即用拿首贩马之人,将所获马匹,尽行给赏。
康熙十八年

《大清会典》:凡私贩马匹,康熙十八年,议准凡马贩子
进喀尔喀、厄鲁特馆内买马者,系旗下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徒二年。 又议准凡往各省贩马者,令于该旗呈明贩卖地方,并马数,印文咨送兵部,给发印票。经过地方官,照票查验放行。若扰害百姓者,将伊主一并严加治罪。
康熙十九年

《大清会典》:凡私贩马匹,康熙十九年,题准凡不领印
票贩马者,系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流三千里,马入官。
康熙二十八年
九月十一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学士凯音布、拜里、朱都
纳迈图、西安博济、郭世隆、王国昌:今岁旱禾稼未登,草豆价值势必翔贵。满兵马匹饲养为艰,可察八旗贫窘护军甲士,特给以养马钱粮,至来岁之秋。卿等会同满九卿,具议以闻。 九月二十八日,

上谕户部:今岁畿内亢旸,田亩鲜获,朕所深悉。被灾
人民,已加恩蠲赈。八旗田庄,俱在畿辅近地,同属灾伤。满州、蒙古、汉军甲兵,皆须养马,原资禾稼以供饲秣。今谷既不登,刍豆必至涌贵。虽给有月饷银米,可以赡育家口,贫乏兵丁,经营草料,恐滋困累,朕殊用轸念。著详察实系穷兵,无力养马者,开列名数,送部。自本年十月起,至来年秋成时止,其马匹所需钱粮,应加给赐,以昭朕一体爱恤兵民之意。作何恩给,尔部确议具奏。特谕。
康熙三十四年
七月二十五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马之所系甚重,宜于四
十九旗诸地购买,归化城可千匹,俄尔多斯可二千匹,科尔沁可二千匹。其馀诸旗定额购买,尔等议以闻。此买马事,遣部院中曾出差,有生计者,副以八旗蒙古护军参领及参领侍卫各一人,会同该王、台吉等,使传谕朕旨,购买之。十月十五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八旗兵丁外大臣庶官
及俊秀闲散人等,现在京饲养之马若干,肥健者若干,羸瘦者若干。令各旗都统,于各佐领内府佐领,悉为察验奏闻。 十一月初一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尚书库勒纳、佛伦、萨穆
哈:军行以马为重,今诸佐领所养官马,既皆给以钱粮饲牧。该管人员,当不时严督,务令肥泽。若马羸瘦,无济军需。佐领、骁骑校、护军校、拨什库及养马人员,一并以军法从事。 十一月十一日,

上谕内阁各部院满汉大臣庶官以下笔帖式以上:
所养马匹,皆务肥泽。傥令助马以济军需,则各以所助数目,虽笔帖式,亦身自上奏。盖为国家公事,助以己马,即与其身赴行间效力者无异。十二月二十七日,

上谕内阁:朕思察哈尔之兵,若不善饲马匹,恐不能
同大军前进。今宜简察哈尔兵之健者,左四旗可八百人,右四旗可八百人,左四旗察哈尔八百人,令属之中路,每人马三匹,统计马二千四
百匹,可屯宣化府,以饲养官马草料分饲之。右四旗察哈尔八百人,令属之西路,每人马三匹,统计马二千四百匹,可屯大同府,亦分给草料饲之。如此,则六师进发,不致逗留。大学士等会司兵部理藩院议以闻。
康熙三十五年
六月十一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尚书马奇、佛伦、索诺和、
侍郎安布禄:军士所乘出征马匹,到时监收,仍给钱粮,照常饲养。缺者,务令按补。每佐领骆驼二只,马或二十匹,或三十匹,定数饲养。凡有军事,可供需用,为益良多。至内厩发与骑乘之马,到时亦俱交送内厩。隐匿不交者,亦或有之。著各都统严察,令其尽数送入。其会议以闻。 八月二十三日,

上谕内阁:今应移文谕知将军萨布苏:伊军士之粮,
已给至十月初止。若军士率赴京师,将马匹饲养后遣,则往返纡远。将军萨布苏所统军士,可委贤能之人,自塞外遣还。萨布苏减省骑从,亲自来京。若马匹疲瘦,军士回汛维艰。萨布苏可并率至京饲养,然后遣往。萨布苏不必再为请旨,一面启行,一面奏闻可也。 九月二十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大同、宣化府积贮草豆甚多,骑
官马之新满洲护军三百名内,令二百十名骑达卜孙脑儿马群之马,随往前去。其九十名将伊等所骑官马九百匹,赴大同府喂养。大臣侍卫官员,不骑官马者,亦照职掌定额,令留马于大同府。三旗各派大臣一员,及侍卫三员,经理饲秣。其前行两起大兵,亦令赴大同府喂养马匹。如此,则于程途无阻,于军事有益矣。俟下营后议奏。 九月二十三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凡肥壮马匹,则拴至天晓。若五
六分臕之马,则拴至三更时。可将此通谕众人知之。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朕见喂马之草,皆被践踏。马宜
于夜间拴至,当喂之时,少少添草喂之。为何徒然令其作践。可传谕诸臣,并晓示众人知之。九月二十四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骑乘官马侍卫,三旗护军,内府
报事人员,各所乘马。若记得旗分,佐领将原旗分佐领原骑乘人名,书于木牌,系之马项。若记不得旗分,佐领各书其人之名,系之。著通行传谕。 九月二十八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今已出边外,骑来马匹,肥者拴
至五鼓,始可牧放。臕歉者,少歇息之,汗乾,即可牧放。 十月十二日,

上谕议政大臣:士卒十日犹可不支口粮,傥驻扎日
久,岂可不行支。给且归化城附近地方,牧草维艰。应将多馀人役、瘦弱马匹,酌量遣往大同右卫等处饲养等候。或遣黑龙江兵一百名,或留此兵,于新满洲兵内遣往。著会议具奏。 十月十三日,

上谕尚书马奇:朕见归化城马驼多而价亦平,官员
侍卫兵丁人等,有欲借银两,通融购买马驼者,奏闻,给与银两。先是,骑官马新满洲,不准借给银两。今如有借者,亦准给与。 十月二十三日,

上谕兵部:将军萨布苏病未痊愈,不必随朕前往。将
伊所带官员兵丁一百十人,率往大同府养马以待。自大将军伯费扬古处,有兵五百人,到时亦令往大同府养马。若大将军处有急务,即率伊兵丁六百人,前赴大将军。 十月二十五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适遇停驻之日,自王以下众人
所乘来马匹,皆令查点。有多至数百者,亦有少者。俱著详察具奏。朕不过欲知其数而已。御厩马,亦并查点。又众人所乘马中,有臕力不能行十日者,另令查出。曾给与众人所乘官马,及御厩马,并查之。我军路程甚远,此马焉能行到今。右卫无马之兵,令其乘之而往,于马上各系其主之姓名。伊等现有官支草豆,即令饲养肥壮。若有调发,乘此前往。回时,各给还原主。有损亡者,朕力可以赔偿之。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尚书班第:此皆系官马,朕所乘
内厩之马亦有之。因右卫军士无马,以致步行者,故令乘之。可将此马与无马之人,通融乘骑,驮载前至右卫。到右卫后,军士等现有草豆,令其饲养肥壮。遇有调发,则乘之而往。若无调发,则俟其肥时,送往京师。此皆官马,一匹亦不可损失。 十月二十六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尚书班第:右卫兵丁所借支官
库银,俱已豁免。今此兵一到右卫,其管辖之人,令兵丁,急速整备马匹,必致借支官银措办。如
此,则兵丁生计又致困苦矣。其兵丁备办马匹暂停,从容购买。目前若有调发,现有朕行在之兵,其给兵丁所骑之马,或送大同饲养,或留右卫饲养,俱听从其便。兵部即速移文右卫护军统领。 十月二十七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朕日行惟二三十里耳,牧群之
马,何故早来。此正当饲草之时,嗣后稍迟送至,并通谕众人知之。 十月二十八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尚书班第:黄河水深,饮马时勿
绊其足。若有倾跌,难于拯救。可以此通谕众人知之。 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班第等:噶尔丹馀孽,欲尽殄灭
之。西路预备,最为紧要。西安调遣满洲兵二千人之马,绿旗兵之马,及李觉生所送五千茶马之外,后有继得之马,遣司员会同巡抚,俱于甘肃地方饲养。则于军务实有裨益。著会议具奏。康熙三十六年
二月初六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公福善等:顷当春时,马不可即
令饮水,略拴少时,先饲以草,然后饮之。诸臣及侍卫执事人员、部院衙门,通行晓谕。 二月十七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索额图、大学士伊桑阿:大同养
马,新满洲护军二百人,自京随来。新满洲护军一百人,其中有马匹倒毙,人材庸劣者,留一百人于大同,其馀护军一百人,由边内随行。一百人,令自边外前往。留于大同护军百人之马,有肥壮者,各取二匹,给与随行护军二百人,人各一匹。黑龙江将军所领兵,既经遣行,其大将军伯费扬古所需兵,不得不预备。令拨右卫兵七百名,以备调遣。右卫兵马匹缺少,侍郎多奇所饲之马,又甚羸瘦。前所拨兵二百名,其马六百匹,已预为饲养。今增拨五百人,以上驷院马一千二百五十匹,右卫兵在大同饲养之马二百五十匹,共马一千五百匹,令饲养,以备后拨五百兵之用。共计兵七百,预备马二千一百匹。大同养马,委布喀为首领。有马少不能前随之司官,留二员以副之。黑龙江将军萨普苏所奏请充跟役之兵五十名,照兵丁支给两月钱粮,一同支给。 二月十七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索额图等:侍郎多奇于去年九
月饲马,其后始遣侍郎阿尔稗饲马。多奇所饲之马,既多数月,较之阿尔稗所饲之马羸瘦。著交与领侍卫大臣大学士,严加议处具奏。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索额图、大学士伊桑阿:观众所
乘之马,腹皆不饱,买草弗,得亦未可。定边内行走官员,侍卫、护军、执事诸人所乘马匹,察明数目,沿途有草,则给草束。无草,则给银两。具议以闻。 二月二十四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索额图:顷因雨雪,或在边内,或
在边外,马骡拴住,皆用毡盖,不可怠忽。可通谕众人知之。 二月二十六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今年雨雪,凡骆驼及马骡之鞍,
皆勿卸,善为遮蔽。可以此通谕众知之。 三月初一日,

上谕兵部:朕观绿旗营马皆肥壮。伊等现无调遣,俟
至神木,将随行瘦马易营马一百匹。至榆林时,易营马二百匹。果系瘦者,方令更易。每马贴银五两,令各马主增给,则随行马之瘦者,可乘肥马,绿旗兵又皆得银,交为有益。易马之人,并旗分佐领,其所易何营之马,与绿旗兵姓名,马之数目,明白开写奏闻。著领侍卫内大臣大学士,会同兵部,详议具奏。 三月十九日,

上谕护军统领托伦等:今日天雨且寒,骆驼、马骡但
得草饲秣。或在营中,或在城内,各从其便。其在野放牧之骆驼、马骡,善加遮蔽。可以此谕众及内府佐领,咸令知之。 三月二十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今日驻跸之地,井泉稀少。其有
力者,不必言。其贫微者,不获饮马,亦未可定。原派四人一夥,明日,各亲看饮马,管辖之官亦加详察。若违朕旨,不行饮马。朕若知之,决不轻恕。以此通行晓谕执事人员,咸令知悉。 闰三月初二日,

上谕兵部:黑龙江之兵,效力心切,故萨布苏奏称,其
马臕肥壮耳。朕今日阅城,见黑龙江官兵马匹,臕力甚歉。乘此,难以远归。伊等遇有调遣,朕给与马匹,令彼骑乘。伊等之马一千七百匹,令于察罕托海之地牧放,遣人送至归化城。征剿事竣,伊等仍各乘其马回至本省,甚易。如此则草豆既省,马亦有益。会同萨卜苏议奏。 五月初五日,
上谕太仆寺:厄鲁特之台吉等马,各百匹。散秩大臣等马,各八十匹。一等侍卫等马,各五十匹。二等侍卫以下、闲散人以上马,各三十匹。将尔衙门马群之马,颁赐。
康熙三十七年
正月二十五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厄鲁特亲王扎实巴图
尔等遣还,时此处给与马驼,遣司官送往总督吴赫,速赴宁夏,量拨马驼。俟伊等至宁夏时,即应付而遣之。其自京师乘往宁夏之马驼,交与送往之官,于草生时,在察罕拖海地方牧养数日,从塞外游牧而来。若草未生,则暂于彼处饲之,俟草生,加意牧养,带回。特谕。 三月二十五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尚书席尔达、侍郎马尔
汉觉罗三宝、学士罗察布泰、噶礼、辛保、温达:今承平无事,八旗佐领所饲马匹,每佐领或留六骑,或留七骑。其馀以四月发往牧地,于九月初旬,仍复来京。每岁如此,则钱粮既可节省,而羸马亦得以苏息矣。其更代牧视每旗副都统一员,参领二员,量领官员兵丁,于水草佳处游牧。尔大学士等会同户、兵二部议奏。 十一月十五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王熙、李天馥、吴琠、学士
布泰、噶礼、辛保、温达、恩丕、顾藻、徐嘉炎、李录予:尔等移文奉差茶马官所易之马,豫备三千匹,可遣理藩院、户、兵二部贤能司官各一员前往。于来年四月间,青草甫长之时,取道塞外,解送京师。
康熙四十四年
闰四月初一日,

上谕扈从大学士马齐、张玉书、陈廷敬等:宋明之时,
议马政者,皆无善策。牧马惟口外为最善,今口外马厂孳生已及十万,牛则六万,羊则二十馀万。若将此马与牛羊驱入内地牧养,即日费万金不足,口外水草肥美,不费丝毫之饷,而马畜自然孳息。因定额以马十万,牛六万,羊二十一万为限。向年疫气盛行,蒙古马畜多倒毙,而官厂与彼同在一处,毫无伤损。前巡行塞外时,见牲畜弥满山谷间,历行七八日,犹络绎不绝也。康熙四十五年
《兵部则例》:康熙四十五年八月,兵部题为请定岁终等事,先经江督阿山,将江南省各营四十三年,分朋银马价,造册题销,前来〈臣〉部,以倒马过多,递年加增。恐捏报情弊,屡经驳查。今该督咨称,实系地气湿热,马易倒毙,并无捏报情弊等语。查册开朋扣等数目相符,交与户部。但提镇各营倒马,递年加增,必致将来所扣朋银不敷买马之用。嗣后若有倒马过多,冒销朋银情弊,该督查核,即行题参。恭候

命下之日,行文各省,一体遵行可也。奉
旨:依议。
康熙四十七年
《兵部则例》:康熙四十七年九月,兵部覆登镇王疏称:官兵按日扣除朋银,以备买补马匹之用。此定例也。东省在康熙二十八年以前,亦属照例,动朋买马。嗣因文移往返,经年累月,计其所减饷乾,及往返盘费,所领朋银,竟属乌有。因而畏难不报,隐忍私赔。迄今二十年来,奏册报长生之马,官兵扣不动之朋,日久难支,积赔成累。请嗣后马匹倒毙,仍赴布政司领朋买补等情,应照所请,嗣后营马倒毙,该管营将一面验明耳尾,将倒马日期出结详报抚镇,一面动朋买补。仍照例将倒马赔桩银两,买马价值毛齿,领骑兵丁姓名,按季造册报部。〈臣〉部于年终奏报册内查核。如有虚报倒毙,冒销朋银情弊,该抚镇严查题参可也。奉

旨:依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