駢字類編
一社
- 晉書禮志:摯虞奏:臣按祭法,王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周禮大司徒設其社稷之壝,又曰以血祭社稷,則太社也。又曰:封人掌設王之,社壝。又有軍旅宜乎社,則王社也。太社為群姓祈報,祈報有時,主不可廢,故凡被社釁鼓,主奉以從是也。此皆二社之明文,前代之所尊。以尚書召誥社于新邑,三牲,各文,詩稱乃立冢土,無兩社之文,故廢帝社,惟立太社。詩、書所稱,各指一事,又皆在公旦制作之前,未可以易周禮之明典,祭法之正義。前改建廟社,營一社之處,朝議斐然,執古匡今。世祖武皇帝躬發明詔,定二社之義,以為永制。宜定新禮,從二社。詔從之。 宋史兵志:見一保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