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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汉明 1480 — 1547
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
【介绍】: 苏州府吴江人字宗海号水西
正德十六年进士
刑科给事中
嘉靖改元,诏免欠赋。
以民间已纳多饱吏囊,请将已征未能者补作明年正课。
后屡上疏陈时政缺失,指斥甚切。
李福达之狱,执法大臣皆下吏,乃以“大臣不可辱,妖贼不可赦”执奏,一并除名。
家居二十年而卒。
有《水西谏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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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汉(1480年—1547年)字宗海号水西直隶苏州府吴江县(今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县)人,军籍。
正德十一年(1516年)丙子科应天乡试第二十七名举人十六年(1521年)辛巳科二甲第五名进士
刑科给事中
嘉靖二年(1523年),以灾异指斥当时朝政,恰逢刑部尚书林俊离职,再抗章争论。
户部郎中牟泰因官员盗官帑而连坐入狱,下诏狱贬官,沈汉论救。
后奉母乞归,五年(1526年)京师,迁刑科右给事中六年(1527年)户科左给事中李福达案起,执法大臣皆下狱,沈汉愤而上疏,称「祖宗之法不可坏,权倖之渐不可长,大臣不可辱,妖贼不可赦。
」遂下狱除名。
家居二十年二十六年(1547年)卒于家。
天启初年,赠太常寺少卿
主要活动
  • 1521年,进士,第二甲賜進士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