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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库 题目
夷州刺史杨浚决杖表 唐 · 裴耀卿
 出处:全唐文卷二百九十七
臣某言。臣伏见夷州刺史杨浚犯赃处死。
敕决六十配流者。伏以圣恩天覆。
仁育品类。凡死罪之属。
不欲尸诸市朝。全其性命。
流窜而已。所以政致刑措。
狱无冤人。旷古已来。
未有斯美。臣愚以为全生免死。
诚为至化。有耻且格。
为训将来。苟有未安。
不敢缄默。臣以为刺史县令
与诸吏稍别。人之父母。
风化所瞻。一为本部长官
即合终身致敬。决杖者五刑之末。
只施于抶朴徒隶之间。官荫稍高。
即免鞭挞。今决杖赎死。
诚则已优。解体受笞。
事颇为辱。法至于死。
天下共之。刑至于辱。
或有所耻。况本州刺史
百姓所崇。一朝对其人吏。
背脊加杖。屈辱顿挫。
人或哀矜。忘其免死之恩。
且有伤心之痛。恐非敬官长劝风俗之意。
又杂犯死法。本无杖刑。
奏报三覆。然后行决。
今非时不覆。决杖便发。
傥狱或未尽。又寒热不耐杖。
因杖或死。即是促期处分。
不得顺时。将欲生之。
却夭其命。又恐非圣明宽宥之意。
臣前后频在州县。或缘杂犯决人。
大暑盛夏之时。决杖多死。
秋冬已后。至有全者。
伏望凡刺史县令。于本部决杖。
及夏暑生长之时。所定杖刑。
并乞停减。即副陛下好生之德。
于死者皆有再生之恩也。臣无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