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夷州刺史杨浚决杖 唐 · 裴耀卿
 出处:全唐文卷二百九十七
臣某言。臣伏夷州刺史杨浚犯赃处死
敕决六十配流者。伏以圣恩天覆
仁育品类。凡死罪之属。
不欲尸诸市朝。全其性命
流窜而已所以政致刑措
狱无冤人旷古已来
未有斯美。臣愚以为全生免死。
诚为至化有耻且格
为训将来。苟有未安。
不敢缄默。臣以为刺史县令
与诸吏稍别。人之父母
风化所瞻。一为本部长官
即合终身致敬决杖五刑之末。
只施于抶朴徒隶之间。官荫稍高。
即免鞭挞。今决杖赎死
诚则已优。解体受笞。
颇为辱。法至于死。
天下共之。刑至于辱。
或有所耻。况本州刺史
百姓所崇。一朝对其人吏
背脊加杖。屈辱顿挫
人或哀矜忘其免死之恩。
且有伤心之痛。恐非敬官长风俗之意。
杂犯死法本无杖刑
奏报三覆然后行决。
非时不覆。决杖便发。
傥狱或未尽。又寒热不耐杖。
因杖或死。即是促期处分
不得顺时将欲生之。
却夭其命。又恐非圣宽宥之意。
前后频在州县。或缘杂犯决人。
大暑盛夏之时。决杖多死。
秋冬已后。至有全者。
伏望刺史县令。于本部决杖
夏暑生长之时。所定杖刑
并乞停减。即副陛下好生之德
死者皆有再生之恩也。臣无任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