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吴统制(彦)书 其一 南宋 · 崔与之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八一、《崔清献公集》卷五 创作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二月初,奏剡已上,并专书庙堂,荐恳甚力,旦夕当有峻除,欲烦统制。比来有一二边事,欲面分付,缘李帅出边,要人在司弹压,难以轻动。又恐将来命下,即合起发,愈是来不得。今已行下戎司,时暂差官抵替,统制即便疾速赴司。又荐陇西为守,庶几得人共济国事,千万察之,不可泄也。十三日押。
其二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八一、《崔清献公集》卷五 创作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戎帅膺三军之重寄,而以统制兼之,终是事权不颛。正此多事,盍正其名?今来朝廷区处行下,委是合宜,可喜可贺。
其三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八一、《崔清献公集》卷五 创作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十八日,遣使臣樊厚前去,想已到矣。忽二十二日未时,准庚牌递到省劄,有金州统制之除,亦赐敕书。已下李都统,差官时暂兼权中军都统制职事,仍管干营寨,候到即便疾速起送前去金州交割职事,不须更来本司,恐成迟滞。二十二日,某手书上都统太尉吴。
与循州宋守(诩)书 其一 南宋 · 崔与之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八一、《崔清献公集》卷五、嘉靖《惠州志》卷一一、道光《广东通志》卷二三九 创作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循为南中佳郡,今非昔比矣。狐鼠之妖方息,鸿雁之居未安,兹得通材,以当隆委。出于上简,不劳陛辞,下慰远民之望也。抚摩为心,镇静得体,元气充足而外邪自消,千里民生之寄,得所托矣。纵未归华显之班,抑亦在澄清之选。
其二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八一、《崔清献公集》卷五 创作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执事承郡纲解纽之馀,百废俱兴,佳声载路。比者邻寇侵轶,疲氓伤弓之民几无固志,而制变有方,旋即安堵。十连威望宿著,军政孔脩,此或有意外警,明以告之,必能调遣,以相应援。
寄增邑宰书 南宋 · 崔与之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八一、《崔清献公集》卷五
忽来青李之帖。某官蓝田白璧,清庙朱弦。负建安八斗之才,惟其多矣;推邺侯万卷之学,讵可量哉!制锦有道,垂帘自闲。看一鹗之纷来,送双凫而直上。某一从话别,几欲寄音。好客自当时之心,衰迟犹在;逢人说项斯之话,远大相期。
与弟书 南宋 · 崔与之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八一、《宋丞相崔清献公全录》卷二 创作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须是闭门守常,不得干预外事。昨来面对,拳拳爱君忧国之诚,只得直言时事,庙堂大不乐。后来又因两淮分置制帅,复入文字力争,以为非便,相忤益深。大抵官职易得,名节难全,及兹末路,政要结果分明。有如翱翔蓬莱道山之上,平生梦寐所不到,尚复何求。若得脱去,徜徉归隐,以终天年,此莫大之幸。屡次丐祠,尚未得请,纵有谴责,不遑恤也。真老近来习字何如?且要养他气质,使一言一动不得轻妄,仍不得以姑息待之。
复李昴英劄 南宋 · 崔与之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八一、《文溪集》卷二○、《宋丞相崔清献公全录》卷二、民国《增城县志》卷二八
惟时初夏,气清而和,新恩朝议乡兄稽古策勋,有物作助,台候动止万福。某属厌德声,其日久矣。自西戍南归,谓有一见之便,而抱病简出,披睹犹未见快。兹聆擢隽南宫,岿乎充选,亶为盛事,用壮老怀,枌榆亦为之改色。伏惟天才甚颖,月评所推,文章有经世之宏模,道义得尊王之大体,再鼓而气益壮,一呼而人皆惊。因思士以得时而为难,名者造物之所惜。山川清淑之气蕴蓄几百年,钟此间出之奇。况年不可及,自守甚坚,即其中之所存,自此而充之,远到岂易量耶!颇闻春风得意,初声容光不露,盛名之下,谦以将之。夫所养益厚,则所受必大,区区赞美,正为是也。某以疾丐闲,幸得请,屈伏牖下,馀息厌厌,忽闻捷音,不知夙疴。方图致庆,乃为故人所先,三复不胜慰满。锦还谅在秋中。初筮不必择官择地,荣进素定,兹为发轫指快。某衰惫布此,虽词意肤浅,不逮所施,而情则真矣,尚希孚炤。右谨具呈。四月日,焕章阁直学士、中奉大夫、提举崇福宫崔某劄。
按:《广东文献》卷二,同治刻本。
易氏族谱序 南宋 · 崔与之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八一
予以老疾乞休,谢绝世故,惟对菊怡情,调药养真而已。今门生易东之来谒,出其谱图请曰:「国以史而纪时政,家以谱而明世系,族不可以无谱也。斯谱乃大父之所编集,但未获君子一言以序之。先生国家柱石,岭海儒宗。生虽不肖,辱在门下,敢干一言,以彰先志」。予应之曰:「迩来衰迈,无复工词,但以君子不没人善。汝祖既能推广亲义而作谱于前,汝又能殚厥孝思而继志于后,予何以言吝为!概夫天下之道,诚与伪而已,诚则不息而久也,伪则不通而间也。况族谱之作,上以述所出于太始,下以垂支派于无穷,尤当慎其伪而杂也。今阅东之挟来谱图,见其先世出自有商,因纣失德,避居易水,遂以易为氏。后徙太原,子孙居之,延蔓于晋,为忠义别驾雄,于唐为状元重,为刺史赟,于宋有于简为提举刑狱使,有状元祓为尚书。或以孝廉举,或以德行称,衣冠科第,步武相衔。东之之大父彖者,始迁于广,今其传谱之祖也。呜呼,水木以根源为本,子孙以祖宗为本,俨衣冠于宇宙间,瞀然莫知其身所自出,与戎狄禽兽何异哉!知之不记,无以传后,与不知者类;记之不续,无以垂远,与不记者同。今易氏之谱,只书本派而不及各派,盖以上世迁徙无常,自重之前,远则难稽,缺而弗书;自重之后,近而可考,始加详载,可谓知之明,记之审矣。易氏之后,得以序昭穆,别亲疏,子子孙孙,绳绳振振,知厥源流,知所根本,皆斯谱之力也。来者尚当体此而培植之,浚导之,以垂无穷之泽也」。东之再拜而言曰:「足以叙斯谱矣,足以昭吾先矣,请书之以诏吾后云」。
按:《广东文徵》改编本卷三,民国铅印本。
仙游郑氏家塾记跋 南宋 · 崔与之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八一、《崔清献公集》卷五
郑君学术纯正而有源流,天分疏明而不表襮,莅官行己,蔚有声称,一见知为老成笃实之彦也。既而出示《家塾记》,名公之子,妙墨盈轴,得其平时躬行之素,尤所起敬。世道既降,教法不存,古谊日益薄。君未仕之前,创义塾于家,聚族党食而教之,用心仁矣。今问津仕途,以行所学,及物寖广。即是心而充之,达业岂易量哉!
题菊坡 南宋 · 崔与之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八一、《宋丞相崔清献公全录》卷三
韩魏公云:「保初节易,保晚节难」。余嘉定辛巳建制阃于益昌,爱公「寒花」「晚节」之句,筑菊坡以自适。今告老归乡,复以名其居。
重建东岳行宫记(绍熙甲寅四月) 南宋 · 崔与之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八一、《崔清献公集》卷五、光绪《广州府志》卷一○二、民国《东莞县志》卷九○、民国《增城县志》卷二八、《广东文徵》卷五五、《广东文献》卷二
邑之南二里岳旧有祠,祠以久而废,为之宰者夺于簿领之繁,束于财用之乏,而不遑及。张侯鼎来,撙节浮费,才数月而公帑充牣,于是询诸属里,有今当营缮而昔病未能者,咸与新之,以故百废俱兴,壮观甲于他邑。祠废尚矣,一旦邑人以为请,侯戄然曰:「神与令均受民寄,而祠不称,令之咎也,奚辞」!乃鸠工度财,相其故址,而加敞焉。殿别后先,廊异内外,凡榱题瓦石,咸易以新。始作于绍熙四年五月之甲午,以五年二月戊子而落之。规模雄深,丹雘辉焕,塑绘悉备,森列乎神之左右,观者色庄心敬而善念生。兹固宅神,亦化民之一助也。侯乃致书某以识其事,再拜辞不敏,弗克,且曰:岳谥公,古制也,而以帝称,自本朝始。古臣而今君之,庸非有功于民?崇其祠宜也,奚书为!然而侯之意,所以奉神庇民之外,初非有所觊也,意则然矣,安得而不书!侯名勋,字希圣,丞相魏国公之侄孙,南轩先生则其叔父也。侯守魏国公忠亮之节,而又亲传南轩诚敬之学,此心所存,毫发无歉,复有所求于神哉!始至视章,以例告庙,观其致祝之辞,寡简数语,信所行于心,而委祸福于冥冥,对越之际,已见其真矣。今独于此而有所觊,谁其信!大抵岳祠遍天下,民之迁善悔恶者趋焉。侯字民以仁,而又托民以神。是役也,可以坚人向善之心,可以答神庇民之贶,而侯一无与焉,乃侯之本意也,亦某所愿识之。绍熙甲寅四月记。
欧阳氏山坟记 南宋 · 崔与之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八一、《崔清献公集》卷五 创作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绍兴年閒,经官买到番禺县管下永泰里,地名马家园、金液、池岗地三段,纽计三顷七十五亩五步,逐年送纳地基钱四百二十九文。今具所葬坟于后。
祖妣欧阳夫人(十四娘。馀祖不具。)。
外祖欧阳二助教,外祖妣(二十五娘。馀祖不具。)。
祖妣、外祖坟山营葬九十馀年矣。请买之初,有松拱把,今皆合抱,此山之故址也。宗族皆葬其旁。自后嗣续无人,寻致荒圮,有力之家从而攘占侵犯,此亦势之所必至也。与之幼孤而贫,居于外邑,入仕之后,始往营焉。创造庭宇,增种松杉,招地客村户上塘守护,灵祇以安。大抵有盛则有衰,有废则有兴,物理之常也。谨书以镵诸石,庶后来者有考焉。嘉熙三年七月一日,孙观文殿大学士、正议大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南海郡开国公、食邑三千八百户、食实封六百户崔与之谨立。
扬州重修城濠记 南宋 · 崔与之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八一、《宋丞相崔清献公全录》卷一、乾隆《江都县志》卷三一、嘉庆《重修扬州府志》卷一五
守扬州,登城临眺形势,谓濠河堙狭,褰裳可涉,守禦非宜,乃度远近,准高下,程广狭,量深浅,为图请于朝,许之。河面阔十有六丈,底杀其半,深五分,广之一,环绕三千五百四十一丈。壕外馀三丈,护以旱沟。又外三丈,封积土以限淋淤。又广地七丈以受土,使与危堞不相陵。复作业城五门,为月河,总百十七丈,而南为里河,丈八十七丈。西北曰堡城寨,周九里十六步,相去馀二里,属以夹城,如蜂腰地所必守左右充浅隘浚之概如州城壕计七百三十一丈。且甓女墙,以壮其势。外壕既深,水势趍下。市河涸,不可舟,有警刍饷难为力,又加深广,造舆梁五。经始于八年八月,讫于九年九月。工一百一十五万四百二十五,费朝家缗钱三十四万八千七百五十六,米石二万一千八百四十七,州家激犒,为缗钱五万一千六百。节缩有道,劝惩有章,公私不以为病。
书赠连州官民 南宋 · 崔与之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八一、《宋丞相崔清献公全录》卷一
有才者固难得,苟无德以将之,反为累尔。穷达自有定分,枉道以求之,徒丧所守。
座右铭 南宋 · 崔与之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八一、《宋丞相崔清献公全录》卷二、《广东文献》卷二
无以嗜欲杀身,无以货财杀子孙,无以政事杀民,无以学术杀天下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