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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尉建隆三年十二月九日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会要辑稿》兵一一之一(第七册第六九三八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宋大诏令集》卷一六○、《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九、《燕翼诒谋录》卷一
贼盗斗讼,其狱实繁。
逮捕多在于乡闾听决合行于令佐。
顷因兵革,遂委镇员,时渐理平,合还旧制
宜令诸州府今后乡村贼盗斗讼公事仍旧却隶县司委令勾当
其一万户以上县,差弓手五十人
七千户以上四十人
五千户以上三十人
三千户以上二十五人
二千户以上二十人
一千户以上一十五人
不满千户一十人
合要节级,即以旧镇司节级充,其馀人并停归县司色役
弓手亦以旧人充。
如有贼盗,仰县尉躬亲部领收捉本州
若是群贼,画时申本隶州府及捉贼使臣,委节度防禦团练使刺史画时选差清干人员将领厅头小底兵士管押,及使臣根寻捕逐
务要断除贼寇肃静乡川,不得辄便搔扰
镇将都虞候,只许依旧勾当镇郭下烟火盗贼争竞公事
仍委中书门下每县置尉一员,在主簿之下,俸禄主簿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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