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县尉诏 五代至宋初 · 宋太祖
出处:全宋文卷二、《宋会要辑稿》兵一一之一(第七册第六九三八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宋大诏令集》卷一六○、《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九、《燕翼诒谋录》卷一
贼盗斗讼,其狱实繁。逮捕多在于乡闾,听决合行于令佐。顷因兵革,遂委镇员,时渐理平,合还旧制。宜令诸州府,今后应乡村贼盗斗讼公事,仍旧却隶县司,委令尉勾当。其一万户以上县,差弓手五十人;七千户以上,四十人;五千户以上,三十人;三千户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户以上,二十人;一千户以上,一十五人;不满千户,一十人。合要节级,即以旧镇司节级充,其馀人并停归县司色役。其弓手亦以旧人充。如有贼盗,仰县尉躬亲部领收捉送本州;若是群贼,画时申本隶州府及捉贼使臣,委节度、防禦、团练使、刺史画时选差清干人员,将领厅头小底兵士管押,及使臣根寻捕逐。务要断除贼寇,肃静乡川,不得辄便搔扰。其镇将、都虞候,只许依旧勾当镇郭下烟火盗贼争竞公事。仍委中书门下每县置尉一员,在主簿之下,俸禄与主簿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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