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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司详定典卖物业则例开宝二年九月 宋 · 孙屿
 出处:全宋文卷五一、《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一(第六册第五四四八页)
奉中书及本府令,勘责京畿并诸道州府论事人等
内论讼典卖业者,或四邻争买,以何邻为先?
或一数家,以孰家为上?
格文无例,致此争端
累集左右军庄宅牙人议定称:凡典物业,先问房亲
不买,次问四邻
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
上邻不买,递问次邻。
四邻不售,乃外召钱主
或一邻至著两家以上东西二邻以南为上,南北二邻则以东为上。
此是京城则例,检寻条令,并无此格。
乞下法司详定可否施行,所贵应元典卖物业者详知次序,民止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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