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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断案事奏雍熙三年 唐末宋初 · 李昌龄
 出处:全宋文卷六○、《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旧制大理定刑送部,详覆官入法状,主判官下断语,乃具奏
至开宝六年,阙法直官,致两司断定覆词
今宜令大理所断案牍寺官印署详覆
得当,则送寺共奏,否即疏驳以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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