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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尉考绩雍熙三年十一月 北宋 · 宋太宗
 出处:全宋文卷六九、《宋会要辑稿》职官九之一(第三册第二五九二页)
县尉在任,如三限捉获劫杀贼,须子细批历及劫获时日断遣刑名
应书考第,须考帐内事分明
第一获者,与折两度不获劫杀贼;
第二第三获者,与折一度不获贼;
三限捉获劫杀贼,批书不全者,只折一度不获,仍不理劳绩
今后应罢任县参选历子如有捉获贼,点检批书或有劫盗月日,无捉获时日,有解送月日在限内者,即与施行
若捉贼推勘,明是正贼,未断遣,会恩放者,亦与理为劳绩
应元官告有同催科者,点检历子逐考罢任,比到任户税亏欠逃折及分,依主簿例殿降。
户口增添催税及限,亦依主簿例减选。
应注在淮南荆湖江南两浙近处河东官并限敕申到库年月出给历子
江南两浙荆湖远处西川近处二十日
西川远处,广南、漳、泉福、建一月
如限满不来出给罚俸
如违四十日已上,奏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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