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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 北宋 · 田锡
 出处:全宋文卷九五、《咸平集》卷一○
井田之法,圣王所以维持万民,而牢笼甲兵也。
何谓维持万民
一则伐闾设而人无流亡二则审知生齿众寡,三则赋役均而劳逸等,四则有序而乡有庠,庠以劝学,故谓之维持万民也。
何谓牢笼甲兵
大夫谓之百乘之家诸侯谓之千乘之国天子谓之万乘之主,各于提封赋兵革,故谓之牢笼甲兵也。
洎依革周制阡陌骤兴,虽富国强兵一时雄盛,及其弊也,后人不胜其害,盖兼并者众,而赋役不均也。
岂徒然哉?
春秋时井田之法亦已弊矣,当鲁成公始作丘甲孔子书之,讥其重敛
季氏三分公室,各徵其一,皆井田之法已紊于周末矣。
远至于秦,商鞅革其弊,而利于时者也。
然富者连阡陌,而贫者困流亡
流亡之患,由不复地著故也。
汉兴之后,民多末作贾傅上言,遂开籍田
其有丰歉不均耿寿昌请置常平之仓。
东晋以来人流不息,乃设土断之法。
齐梁之际,以版图卷略,不知生齿众寡,乃创校籍之吏。
沿革救弊,而井田之法,历代不能复。
王莽骤欲复之,而农商失业
今之论者尚思追复,而事有不可得而复也。
何哉
且今之兵异于古也
古之兵散在农亩,力于稼穑,因蒐狩而教战,为征伐徵用,用则为兵,退则为农。
今则异也,聚之为营垒仰食廪禄,壮则责以干戈之役,老则退为游惰之民。
井田不可复之验一也。
其次六筦之利,历代攸先,实资丰富之民,俾为筦课之户。
既资丰富,宁去兼并
兼并既存,赋役不筹,此又井田不可复之验二也。
今但复常平之仓,修土断之法,三岁一阅户籍之数,然后大兴水利,博开籍田
籍田既博,则民务本者众矣;
水利既兴,岁虽旱而农无害矣。
本务因是日增末作因此自禁,仓用当平而常得酌剂,民依土断而不得流亡
如是井田之利存焉。
为理者患在不行不久,茍行而且久,则民安得不庶且富乎。
既庶而富,然后制度立乎其,使舆马衣服婚嫁丧葬不得僭差
僭差不生,则费用有节
费用有节,则在上不敢僭侈在下者不生觊慕
万货于地,万民依货而者也。
圣人善用万货,善役万民以先务于用地
用地者,务农生货也。
文王善于用地,而为节制者焉。
节制者,井田之谓也。
黄帝、唐、虞、夏、商之代,已有经土设井,立步制亩之数也。
至文王用土著之法,而损益旧制故有伐闾乡遂之别焉。
今唯兵革不可复于井田之制,而于禁流亡,知众寡,均劳逸,亦有历代之法存焉,可酌而用之。
适时从宜以便于国,即同实异名井田也,何必尽法周制,方谓之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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