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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法议淳化四年 北宋 · 陈靖
 出处:全宋文卷一三五、《宋史》卷四二六《陈靖传》、《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一○
未易遽行也。
宜先命大臣或三司使租庸使,或兼屯田制置,仍择三司判官通知民事二人为之贰。
京东西千里检责荒地及逃民产籍之,募耕作,赐耕者室庐牛犁种食不足给以库钱
别其课为十分,责州县劝课,给印纸书之。
殿最三等:凡县管垦田一岁得课三分二岁六分三岁九分为下最;
一岁四分二岁七分三岁十分,为中最;
一岁五分未及三岁盈十分者,为上最。
其最者,令佐免选超资
殿者,即增选降资。
每州通以诸县田为十分,视殿最赏罚
候数岁,尽罢官屯田,悉用赋民,然后量人授田度地均税,约井田之制,为定以法,颁行四方不过如此矣。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