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官选任事奏 北宋 · 刘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六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四、《宋史》卷二七七《刘综传》、《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三二
天下州郡长吏,审官皆据资例而授,未为得人。自今西川、荆湖、两浙、福建、广南知州,或地居津要,或户口繁庶之处,望亲加选任。其执政旧臣及给舍以上知州处,亦择通判。又京朝官当任远官者,率以父母未葬为名,妄为规免。请自今如父母实未经葬者,许请告营办。审官投状,并明言父母已葬,即许依例考课。敢诈妄及违者,并罢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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