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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官选任事奏咸平六年五月 北宋 · 刘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六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四、《宋史》卷二七七《刘综传》、《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三二
天下州郡长吏审官皆据资例而授,未为得人
自今西川荆湖两浙福建、广南知州,或地居津要,或户口繁庶之处,望亲加选任
执政旧臣给舍以上知州处,亦择通判
京朝官当任远官者,率以父母未葬为名,妄为规免
自今父母实未经葬者,许请告营办
审官投状,并明言父母已葬,即许依例考课
诈妄及违者,并罢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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