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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户请佃没蕃户庄田屋舍园林准予修采天圣三年五月 北宋 · 董希颜
 出处:全宋文卷二七三
景德二年正月敕:河北没蕃户庄田林木本主未归,无人佃者,委逐县官遍往点检实数置籍管系,常切检校不得毁斫;
本主归,给付
本主未到,许房亲请佃
如无房亲,即召主户佃莳
其年七月,诏河北全家没蕃户庄田,须亲房邻保五七人得请佃;
如无,许主户请佃
一物已上,县立给付州县拘辖不得斫伐破卖
候主归,依数还之。
至天禧五年,敕用赵州高志宁言,据已破卖蕃人户主佃田,且勒典质佃莳,候归给付
已经勘断者更不为理
臣详元敕,为未和以前没蕃之人,朝廷矜悯,虑有废土伐木拆屋,致本主无所投,遂降不得斫伐破卖
今缘和好已久,自雍熙后至景德前,能归复者尽已归复
至今年未归之人,多是从初杀戮,或在北已亡,纵在蕃中,其存者亦少,其庄田旧已准敕给与房邻佃莳
或已有请佃户又多尊长亡没自下子孙相承佃莳,已成营葺
屋宇损坏不敢修换
枣枯朽,不敢剪除
见今园林多是后来栽植
河朔之地,少近山谷,每官中科木,或制农具,或不采园林,即木无所出。
偶然修换,或采取一株,便为游堕之民陈告,即夺给告者,却使元佃户全家趁出。
不唯惠彼奸民,实亦有伤和气
近又频准转运司差官推勘多是陈告此类公事
窃虑不逞之人竞起讼端编民不遂安居刑狱无由清简
今请应河北人户请佃没蕃庄田者,除将庄田典卖、毁伐桑枣,即依旧条;
所有屋舍家事园林果木任便修采,更不坐罪不许陈告,亦不给充赏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一(第五册第四八一二页)。又见同书食货六三之一七二(第七册第六○七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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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