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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堤埽治罪事奏天圣七年七月四日 宋 · 李若谷
 出处:全宋文卷二七三、《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一五(第七册第六六二九页)
河清军盗伐堤埽榆柳
准条,凡盗及卖、知情者,赃不满千钱违制失论,军士刺配西京开山军,诸色人决讫纵之。
千钱上系狱裁。
如持杖斗敌,以持杖窃盗论。
所部州多此辈,盖堤埽重役,故图徒配
欲望自今河清军士盗不满千钱者,决讫仍旧充役。
千钱以上三犯者,决讫刺配广南远恶牢城
诸色人准旧条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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