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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稹解官出嫁行服景祐二年八月 宋 · 刘夔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宋会要辑稿》礼三六之一一(第二册第一三一三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七、《宋史》卷一二五《礼志》二八、《续通典》卷八○
臣闻父尊母亲天下达礼也;
存养没丧,天下达节也。
故父在为母期,父没为母三年降杀之义,在此而已
勋华而下,周隋以还沿袭文或殊,齐斩之仪无革。
惟《戴记》载孔氏丧出母,自子思始,以讥废礼
至若父卒为出嫁杖期,又为父后者无服,周公制礼,宣圣定仪,具载简编,初无此说。
宋祁谓疑不当解官行服,臣谨按天圣六年六月十二日敕,礼部侍郎刘筠等同定、刑部郎中孙奭所奏、左仆射刘照等所议开元五年五服制度》,依《开宝正礼》录出旧载齐衰降服条例,与所言不异
又按唐宪宗丞相郑馀庆陆贽等议:「父卒母嫁,夫义绝无服」。
裴莅注云:「准天宝六年正月二日敕,出嫁终年」。
又《假宁令》:「诸丧,斩衰三年齐衰三年解官
衰杖期及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若庶子为后为母,亦解官
其正丧母及出嫁母,为父后者不服,亦申心丧」。
注云:「皆为生己者」。
又《职制令》:「诸闻父母若夫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
丧制》:「律诸居父母若夫丧,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
注云:「自作遣人等徒三年杂戏一年」。
疏义曰:「其父卒母嫁及为祖后者,祖在为祖母
出妻之子并居心丧之内,未合从吉,若忘哀作乐,自作遣人等亦徒三年杂戏一年
又冒哀求仕者徒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