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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疑 北宋 · 释仁岳
 出处:全宋文卷四○四
中秋后七日四明山仁岳奉书钱塘梵天阇梨润公讲次:前者盛制指瑕之外,复有《签疑》数纸,亦斥予师《释请观音疏中消伏三用》也。
师鄙其谬说,委诸侍者,用充脂烛
予窃阅以详之,因签以解之。
所有疑情,皆为此息。
即用止疑二字彼此两文,使《消伏》之义区以别矣。
次《抉膜书》寄去,惟加察是幸。
予师释三种毒害云:「事毒在欲界,此约果报,故受事名。
行毒色界,尽别教教道以不即理,故别受行名
理毒唯圆,以谈即故也」。
疑曰:如此判释三种消伏,似于义未允。
据此三种消伏之义,须俱约圆割。
行为地前,恐违圣意
何者
此经虽部通四教,而正意在圆。
大师释义多是从圆,佛元意故,文之旨故,深收浅故,应修门故。
如《普门疏》释水火等难,皆约五住,通收四教
今此约行,既论破五住惑,定知在圆。
止曰:将三种消伏须俱约圆者,此彰灼违文也。
且疏释消伏毒害云:「历四教十法界,除三障也」。
释感应为宗云「以此十法界、众生三业为机」等。
又释三番持咒功能,皆约十种行人明之。
下文备释三乘得益之相,何须俱约圆教判耶?
故《辅行》云:「《方等经》中闻三昧者结得道益,通于三乘及以四众,即通于四教」。
又云:「但观诸经,会末得道,则识所说共别之意」。
今经得益既有三乘故知消伏须通四教也。
然则辨体,可简三教,尅就圆明,盖观音自行也。
若其论用既是利他,必该十界
倘唯从圆判,则拔苦不周也。
又《金光玄义》辨体则专取如来所游法性论用则须通三忏悔灭恶,何得粗暴云「部通四教正意在圆」耶?
若云以深收浅,斯乃指东摄西。
应谓章疏无凭是故胸臆自撰
又引《普门疏》释水火等难,皆约五住通释四教證今五住定知在圆者,此昏乱之言也。
且彼文五住既收四教,而却引證今五住定知在圆,况彼经开显,尚收四教,岂今经方等,须定在圆耶?
此等文,都无所以,验乎馀说,安可持论
勉强书之,俾结乘种耳。
判属理即,何谓修门
疑曰:此中明理毒者,唯就谛理辨之。
何者
法界无碍无染而染,是全三德三障
由性三障,起三障用,是理之毒,非能非所,而指此毒为所消故。
止观》云:「法性无明无明非止非不止」。
无明不止岂非理毒是所消耶?
此毒当体,即是法性,染即无染,全障成德,故谓之理消伏用。
法性亦非能非所,指此法性为能消故。
止观》云:「无明法性法性非止非不止」。
法性为止,既称为止,岂非能消伏耶?
理体本然,亦由圆人名字初心解了方知此毒即理名字
已上即属约行,用一心三观破五烦恼
此从智断以说,与前约不同
虽有二义,旨俱在圆。
何者
有理毒,故有事毒、行毒等。
止曰:取《止观》文释理消伏用,略有三失
一者,彼是相待三止中文
荆溪相待为可思议粗,又云义似于别,唯一绝待。
为不思议,妙独在于圆。
何得用彼粗义,释今圆理耶?
虽云无明法性法性无明,而须唤无明不止,唤法性为止
既理惑之名对立,故圆妙之义未成。
今疏云:「法界无碍无染而染,即理性之毒」。
是则全理成毒,全毒成理
理毒叵分,思议须绝,岂得抑同相待,用理毒为所消,法性为能消耶?
祇知对当名言不觉翻为粗浅矣。
二者,《止观》明三止之义,意成一义,同时而修。
若但取第三不止止义释理消伏定在理即,不涉智行。
须以止息、止停、止止义为约行消伏,判属名字已上,此乃分擘三止同时之义,疋配理行二种之谈。
相待三止尚自残缺,况绝待乎?
三者既唯约理即、涉智行为消伏者,乃是本觉之性为能消,以本有之惑为所消。
一切众生何尝不消伏耶?
若然,则月盖延观音说咒,都无功用也。
况疏文显示十种行人皆是修相,岂理消伏十种不收耶?
三种消伏,明其力用,约理消伏,此义最妙
傥唯在理体,不关修得,则都无力用一疏精要皆悉顿亡矣。
然而阇梨亲用圆师《阐义钞》中消伏之说,而不知《阐义》全塞大涂可谓攀枯求力,不觉人杌俱倒也。
今问:既三种消伏俱须在圆,未审约事摄属何位?
若但称名诵咒不了谛理,何名圆人?
若于称名兼了谛理,又成约行,以云名字已上属约行故。
若无分齐取便乱摄,则无义语也。
疑曰:《普门疏》五住既收四教,岂此文五住而却在地前耶?
大师云:「地前三十心,不能无明」。
若言登地同圆,自然第五住惑者,则此已是理破,何名约中破耶?
此一义甚为不便
乃至云若谓对前三不即,唯圆即理,名为理消,有何不可
约地破五住义,稍不便
止曰:夫欲评论章疏,须看文之宽狭,义之进否。
见名相似,便谓旨趣全同?
望声释义,斯之谓矣。
且《普门疏》于业报之外,但明五住烦恼,即以五住通收四教
今疏既于事毒之外五住烦恼,又五住外立理性之毒,则知从至妙,自浅阶深,三义不滥。
岂得将彼通收之义,齐今别对之文?
故予师判五住,尽别教教道,理毒唯圆也。
以约行中,不谈即义,直云五住烦恼有何所以便属圆教耶?
至约理中,乃示法无碍,即理之毒,显与前文甄简有异。
则知圆教虽有五住,以即理故,俱受理名。
如《妙玄》以事理二恶分别两教,《释签》解云:「若即理说惑,谓惑为理
离理说惑,谓惑为事」。
又如《普门玄义》,章安用观修得善恶、性德善恶而起弘誓,论普不普。
岂非观修得善恶属乎偏教,观性德善恶属乎圆教
知约行之毒,即理之毒,圆别分之,颇符教意。
又云「岂此文五住,却在地前」等者,此盖不知教道之说,通登地已上,如《抉膜书》广辨,又如今家明涅槃次第五行荆溪云:「證道同圆,则教道唯别」。
岂非登地天行及病儿行,俱属教道耶?
又复诸部显有别教教道破无明义,又说破尘沙亦名无明,故《释签》解善财法界皆破无明云:「若于诸知识所,但得俗谛三昧,则破无知,名为无明
若入实相,则破障中微无明多分,并约教道不融,破无明(上皆《释签》)」。
岂非地前尘沙亦名登地,破无明皆是教道耶?
尚未渔猎诸文,如何弹射他义?
又应解了消伏之行,不必专约惑灭理显,方名消伏
如疏释行人具杨枝净水,各表消伏二义
此令托事便修观法岂可别教初心行人不表消伏五住烦恼耶?
疏明别人数息之时,修于三观得非消伏无明
况复信通五住,不带消耶?
至于向位,旁修中观若非消伏无明何须旁修中观
此等岂非两种教道,约伏约断,皆是消伏无明耶?
如何辄言此一义甚为不便
今见《止疑》恐阇梨不便也。
予师云:应知三种毒害舍旁从正受名不同
如《普门疏》分别火难等相,报火至初禅,岂此下诸有无业惑?
盖苦报为正也。
乃至烦恼火通四教,岂三乘无业等?
疑曰:指火难似误。
且彼所明,果报之火,须依正分之。
依报之火,祇至初禅,正报之义,通之可尔,又何得言岂三界无惑报乎?
既言三界俱有惑报,意取报火通上界
若然者,初禅之火便须有旁烧上界之义,乃至云而更谓界外三乘圣人有果报之火,未知何时火灾能至界外,烧三乘圣人等。
止曰:且疏文火凡有三释:初帖文释,次举事證,后观行释。
帖文释者,但顺经文设入大火之言,则唯从外火,不兼正报,故举谢敫传应验事證之。
后既就于观行解释,显以三障分对三火,则知一切观行之人无不具此三种火义,但有正受不同耳。
如初禅已下,若依若正,俱论报火,故从果报行人正受火之名也。
二禅已上,唯正报火,盖修因行人以报火为旁,但尽下业火于上禅,是故正受业火之名也。
四教人,非无此二,俱虑惑火烧于观道,则业报为旁,是故正立烦恼火名也。
究论报火,须通三界及以三乘何得偏执外火为报火耶?
若然,则初禅之外观行之人若正报身,为属何火?
是故予师通约三障言之,乃云岂三界无惑报等也。
忽枉初禅之火旁烧上界之义耶?
又云「未知何时火灾能至界外,烧三乘圣人」者,是何言欤!
况复三乘之人,若就下界果缚身说,非无外火之义。
如《金光明》说十地菩萨虎狼等怖,何不责云「未知何时虎狼能至界外,害十地圣人耶」?
如此立难,识者闻之必掩口而笑
予师云:「理消伏用,体是性恶,方得初心,即修中观」。
荆溪云「忽都未闻性恶之名,安能信有性德之行」。
性德非理耶?
行非消伏用耶?
疑曰:以性德为修,盖以性善为性恶。
修性不分,亦似未便
何者
明理消伏用是从性起修,谓之即理之行,此是修德三因,体是性善如何却谓性恶为体耶?
止曰:良由妄认性德之行,唯在理具,未涉修德,致兹倒惑矣。
今试引数文,證性德之行即修而说,庶使阇梨止讹革弊
且《妙玄》明《涅槃》五行行者,谓第一义天,天然之理,由理成行,故言天行
次第行指于登地若不次第行在初心
彼之理行,非性德行耶?
又云《涅槃》五行一实相行
实相非性德耶?
又云《法华安乐行者,即《涅槃》行。
《涅槃》非性德耶?
又乃荆溪全性修之说,了性为行之文,何忽拨弃修德,夐指理具为性德之行?
况复云「性德之行,行即修德」,正是从性起修,即理之行,蔽度之不辨乎。
又云修德三因,体是性善如何却谓性恶为体者,深不可也
阇梨意谓所消是恶,能消是善。
今问恶是九界否?
善是佛界否?
若然者,须以佛界之善为能消,九界之恶为所消,正当缘理断九之义。
惑智确尔,增减宛然一家即义,乃成徒施也。
当知予师立理消伏用,体是性恶实无作行也。
何哉
圆教初心行者莫不现前染恶之心,即了染恶,全是法界理性之恶。
恶既即性,无所断故,全用性恶圆融之体,而为妙观
故《妙经疏》云:「阴入界苦即是法身,非显现,故名为法身。
障即法身,贪恚痴即般若,非能明,故名为般若
无所可照,性自明了。
业行系缚,皆名解脱
非断缚得脱,亦无体可断,亦无能系,故称解脱」。
妙乐》释此文云:「明观体也,本观理是,不观染除。
染体自虚,本虚名灭
妙体不立除名,障体即德不待转除(上皆《记》文。)」。
此文岂非的用性恶为观体耶?
以其三障全是三德,故三障体即三观体也。
若不修染即是性染,而为三德焉得名为不观?
染除及妙体灭,若别指性善而为即德,乃是转除也。
故知性恶之体为理消伏用,与彼文旨无少相违
诚谓震地逸敷,而不闻不见矣。
又复应知,若指修染即是性染,为消伏用,断与不断二义俱成。
如云染体自虚,本虚名灭,此断义也。
障体即德,不待转除不断义也,不即不离,妙在其中矣,岂别取性善之体为消伏用?
知性不具三德性善方具三德
荆溪三障三德,而为观体,都无所用也。
又如《止观》问云:「不思议境但明四圣,何法不摄?
何必须明六道法耶」?
乃至答云:「为欲令知性恶法门遍故」。
不思议境即是观也,岂非观体须用性恶耶?
若据阇梨所见灼然祇合但明四圣不须六道以为观体唯是性善耳。
又《义例》云:「若无十境,乘则无体」。
岂非十境性恶之体,为十乘妙观之法耶?
须了性恶之外无别性善,盖性是中道故,中道非相待故。
良以即佛界九界,名为性恶;
九界佛界,名为性善。
是故十界俱是法界
若不性恶法界而为观体,别用性善法界而为观体,如避此空求于彼空也。
如斯之说,敢谓阇梨连代共迷,虽曰「止疑」,其实破邪矣。
疑曰:若修德三因性恶为体者,若果上用恶法门化他,又将何为体耶?
若谓性体不二作此释者,性虽不二对文用义不得不分。
乃至云若谓见思王数为发观之始,便谓功在性恶者,未审若无性善所起之观,此恶还自能发观否?
止曰:所云若修德三因,以性恶为体者,若果上用恶法门化他,又将何为体者,今试问之:若如阇梨以恶为所消,以善为能消,若果上用恶法门化他,又将何为体耶?
若言但消修恶,不消性恶者,未审性恶是德耶,是过耶?
若是德者,何故不许消伏体?
若是过者,莫不果上终须断耶?
又若谓性恶虽是德,不可用为消伏体者,是则性恶自在一边,别取性善一边消伏体。
如此解义,大堪抚掌
须知人祇初心了恶是性,即以性恶而为观体。
故至果上不断性恶,还用此体设化无方矣。
云性不二对文用义不得不分者,若晓前诸止词此等疑难不攻自败。
今恐寐梦难醒,更为言之。
若夫专用性善为观体者,智者何必须师,南岳何用三昧
发旋总持,但依诸师,以本具佛性善净之法,为修中之智,行即足矣
良为诸家不知性具染恶之法,则妙境不立圆观不成
何者
若唯性善不论性恶众生本性佛界十如是法;
若明性恶,乃名性具十界十如是
既皆性具,则界界遍收,法法无外
故成百界千种如是,约三世间,故有三千。
若不性恶百界内阙九十界,千法中则阙九百法也。
是则三千之数,准说可知
岂非妙境由性恶立?
此之妙境,体是本觉,举体而为始觉之智,是为圆顿十乘体也。
然虽善恶性本互融,其实不二
就人用不得不分。
何者
名字人三惑具存见思炽盛
若但夐指佛界性善,摄三千法为体者,但增缘虑,绝念无由
若体六凡见思性恶,摄三千法为体者,修恶即性,无所断除为谁施,理非别显。
惑智既泯,修性复三唯一妙乘,不动而运。
荆溪特示须闻性恶,方有性行,其在兹乎。
又云未审若无性善所起之,此恶还自能发否者,意谓须以性善起观,照于修恶,方即性恶
此则全昧一家修之意也。
何哉
由性事局初心既用第六王数为发观之始,此乃正以见思之心为能观智。
若其此心不即性恶如何摄得七八九识,顿为妙观
如何得名谛观
名别其体不殊其中虽含第九庵摩性善之法,其如初心正用第六性恶为主也。
所明性恶特为建立思王数为圆妙观,而却别取性善岂非全昧一家修之意耶?
师尝问云:「阐提不断性善,方有成佛之期。
何谓功由性恶」?
予因答曰:「若泛论众生成佛之因,且约佛界性善为语。
的论始行圆观之境,就凡夫性恶而谈达。
性恶具足三千,亦何阙于性善成佛之因耶?
诚由圆宗性善性恶皆是佛性不同偏指清净真如
故《普门玄义》问曰:「缘了既具性德善,亦具性德恶否」?
答:「具」。
岂非善恶皆是缘了佛性耶?
今明圆人理消伏用,须知理性之毒,即是缘了之体,正当即惑成智,全性成修,方为实相之因,亦是如来之行。
故知不了善恶皆是佛性,乃舍性恶而取性善体者,何异帝释而毁憍尸耶?
昔既迷一万惑,今当解一千从。
纵未信受奉行且莫惊疑怖畏
疑曰:《妙乐》性德之行,正是性具之行,即指前文性德缘了耳。
正由例前一相之义,大师已作性德三因释之,荆溪又作性德缘了解之。
后既例前,正是例前性德缘了。
云性德之行。
荆溪云:「缘了行性,由之能显」。
故知性德之行,即缘了行性,其义一也。
止曰:《记》中「性德之行」所释之文,正为明于全性修中道之行也。
文本约实教,释如来说法一味之中三相之义。
一味即是实教,纯一无杂;
三相所谓解脱相、离相、灭相
以此三相而为修境,则成三德,对破三道岂非得之相耶?
前文云此三相,则以为境界缘,生中道之行;
文令三相例作差无差义。
《记》中指前文一相中说,即无住本一切法也。
且《记》主于前文,作四重立法理则性德缘了,事则修得三因,迷则三道流转,悟则果中胜用。
乃至随缘不变,理在于斯
起住二门,义准可识,染净二类具在十门
此盖明乎四重相,即修性一如也。
今文既亦指同前说,须以修性不二之旨,来释此中三相之文。
故知全是性德缘了,成于中道之行。
而此中道之行,即名性德之行。
若对四重立法,则属修得三因,以今文正释修得三相故也。
何得不看前后所释之义,但取两个「性德」之字对当而已
若但俱例前性德缘了,是则三相皆属理具,未涉修德
但是不变未有随缘
但是住门,未有起门;
但是染类,未有净类。
何名三相境界缘生中道之行耶?
《记》云:「若不尔者,徒开浪会,虚说漫行。
空列一乘之名,终无一乘之旨」。
结云:「忽都未闻性恶之名,安能信有性德之行」?
荆溪竟云:「若不解前四重立法修性相即权实无差,空列一乘之名」。
一乘是行否?
莫未涉修得耶?
当知三道流转既是性恶即是性德三因
以此性三,起于修三,修性冥泯,不可分别,故名中道之行,一乘之旨也。
故《修性不二门》云:「性指三障是故具三(即性德三因也。)
从性成,成三法(即修得三因也。)
达无修性唯一妙乘(即一乘之旨也。)
」且置是事,今问何故须闻生恶之名,方有性德之行耶?
阇梨既谓例前性德缘了,又谓观体但是性善祇合云忽都未闻性善之名,安能信有性德之行?
何须性恶有性行?
又若谓盖由性中本具九界之恶,故用佛界之善以为消伏行者,且性恶何咎,而须消伏耶?
性德善恶皆是法界不可法界消伏法界耶?
须知若闻性恶,性外无修,则修恶本寂
故所起之行,无修治之功;
修既无功,故特以性德名其行也。
忽都未闻谈恶是性,安能信有以性为行
此行不立正是徒开浪会,虚说漫行,空列一乘之名,终无一乘之旨也。
吁,荆溪本斥他宗,岂意子孙不信乎!
又引荆溪云「缘了行性,由之能显」,證性具缘了者,且《金錍》此句正明修得缘了也
彼云一乘十观,即《法华》三昧正体也,普现色身之所依也。
正因佛性,由之果用,缘了行性,由之能显,性德缘了所开发也。
一乘十观者,须以三千妙法,为一乘十观故此三千十乘,即《法华》之正体也,亦是果上普现色身之所依也。
正因佛性,由之果用者,谓性德正因,由三千十乘,故成果上之用也。
缘了行性,由之能显者,谓修得缘了,由三千十乘,故有显之功,即十法成乘也。
性德缘了所开发者,谓由缘了行性能显之功,故得性德缘了所开发也。
那忽认能显之缘了,为所显之缘了耶?
但见「性」字,便谓理具,而不知此是修中二种佛性
故云缘了行性也。
况复圆师《显性录》中亦作修得缘了释之,焉得错解教文,自违宗党
莫是性德之行与缘了行性其义一耶?
慧荣义堕,受伏鹿之嘲;
深论倾,作变蛇之业。
予师引《辅行》云:「非但所观无明法性体性不二,能观观智,即无明是」。
若非理毒,焉即能观。
一心三观,圆顿十乘,更非别修,皆理消伏也。
疑曰:引「能观观智,即无明是」,此合正由性善之功。
何者
所观无明即是法性之毒,此乃功由性恶矣。
且能消伏用,既是得之善,则功由性善而起。
虽能观观智,即无明是,盖有能观妙观,方令所观体即。
止曰:迷义犹可恕之,固意诚堪罪也。
且能观观智,即无明是,与理消伏用,体是性恶莫不相合耶?
荆溪显以无明为能观观智,而须别以性善为能观观智,《辅行》此语如何消耶?
况复直云无明不兼「恶」字,今云性恶已妙无明,岂贵无明而贱性恶耶?
阇梨意谓性恶祇能起于修恶,性善祇能起于修善
今谓若未修圆观之人,可作斯说。
何者
凡曰起心,必属一界
或恶,并由理具,方有事用。
此则性善祇起修善性恶祇起修恶,盖非局而局也。
若其圆人创心修,既知性具足性善,即以性恶起于修善,盖即惑成智也。
如此修善方名圆修,是生理
若不尔者,皆属别修,终成事
然应复了十界善恶,迭论不定,或四趣为恶,五乘为善
或六凡为恶,四圣为善
九界为恶,佛界为善
圆教多用后义分之,故《止观十境三障四魔莫非是恶。
当知凡夫纵起善心但是善之少分,尅论现前所起之心,未离第六王数。
故发观之始,以此为要。
一家圆行,何莫由斯。
今为委明,切须精究
染指而知味,当刻骨以怀恩
予师引《普门疏》火难例三种毒害,事毒在欲界行毒从色界至别教教道,理毒唯圆教
疑曰:引例不齐
既引彼例,此祇应果报毒在欲界,业毒通三界烦恼毒通四教
止曰:若依阇梨引例,既阙理毒之例,又加业毒之名,谈何容易耶?
予师但取彼三种火有舍旁从正受名不同耳。
且如三乘之人,但受烦恼火名,岂无业报之火。
烦恼对治故以烦恼为正也。
例而圆教,但受理毒之名,岂无事、行之毒。
事、行即理,故以理毒为正也。
何必须例三界分齐四教通局。
其犹引雪山喻象,而须求尾牙矣。
予师云:若所迷法界不具三障染,故有三障
纵说一性随缘,亦乃惑染自住,毒害有作,属前别教等。
疑曰:谈别太过,别教不立随缘之义。
乃至云《妙乐真如在迷,能生九界
楞伽如来为善不善,因《大论云「池水珠象」之喻,一往观文似如尊者所说
若观真如在迷之语,荆溪自以覆理无明九界因,等。
止曰:阇梨谓谈别太过,予今谓谈别太屈。
随缘之义,星列诸文,盖蒙瞽目而不见耳。
已在《抉膜书》备解。
又若谓真如在迷,能生九界自是无明九界因者,则须真如无知无觉凝然不变,但齐八识业相,为诸法生起之本。
若尔,则《金錍》明别教依迷示迷云「能造是佛性」,如何解耶?
佛性真如觉知义耶?
何得无明为因一句,便夺于真如生法之义?
祇如起信宗立随缘者,盖由马鸣谈乎真如觉照义,故立随缘
论文又云「当知无明能生一染法」,何不藏师云论中自以无明生法安得真如随缘耶?
故知不得柄者,操刀伤手。
况复荆溪云真如能生九界,而须抑作不随缘义,岂非谈别太屈耶?
顷载,永嘉嘉禾玄、天台元颍等辈不谙吾教,斐然成章,背斥《指要》,立斯名义
予尝有《十门析难》斥彼狂言,尽为破灭
寻看读,稍决是非
若复专固旧情,未生深信,斯实下不可移也。
所立上之十段,于中理毒之义,性行之文,特是吾祖颖悟之说也。
所痛阇梨一时迷惑,矫乱而解,妙理既乱,圆乘且颓。
如是,则山家遗尘扫地而尽,将何以光阐大教发明后昆
岂唯利人之功,将恐有谤法之罪!
今故再三濡翰数四解纷
考于师之言,无非典据
阇梨之义,尽是臆谈。
达者之所观,必昭然之可别。
因良导,共践夷涂方名见善则迁,所谓有耻且革。
当须肉袒,用表心降
劝勉之私,造次于是
不宣
四明山仁岳白。
按:《法智遗编止疑书》,续藏经第一编第九五套第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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