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注序 宋 · 宋咸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三、嘉靖《尤溪县志》卷五、《经义考》卷二七八、《万卷精华楼藏书记》卷七三、《皕宋楼志》卷三九
太仪之体,浑沦无穷者也。非夫周服诸家之论,则度舍之纪,兹或罔焉。欲明纬象,不可得也。群经之文,支离寡要者也。非夫孔传众氏之解,则章趣之会,无乃隐焉。欲辨纲常,不可得也。故先儒于圣人之书,所以亹亹而为己任者,盖此尔。惟西京博士毛苌传《诗》,颇号太略,郑康成大惧夫泯之弗行,思觉于后,故增之笺言,而三百廓如也。自凤德云衰,诸子继作,亚圣之撰,独扬孟而已。七篇有赵台卿为之题颇详,真经有范叔明为之解甚悉。惟《法言》者,盖时有请问,子云用圣人之法以应答之也,凡有十三篇。东晋李轨虽为之注,然愈略于毛公之为。唐柳宗元删定,虽释二三而不能尽补其亡误。故中有义易决者反疏之,理尚秘者则虚焉;阙文者弗能正,字者乃无辨。至于言不诂而事不属,议失旨而举失类,已付其手,是使扬氏之意尚有所晦,学子不能无冗豫也。故康成之志,咸敢窃而取焉。凡裨其阙纠其失五百馀条,且署「咸曰」,以别旧贯。观夫《诗》、《书》小序,并冠诸篇之前,盖所以见作者之意也。《法言》每篇之序,皆子云亲旨,反列于卷末,甚非圣贤之法,今升之于章首,取合经义。第次之由,随篇具析。其有艰字音切,来理尽谱于后。仍条其旧,以为十卷。虽不能广翼贤业,庶充巾笥,为诒谋之具云。景祐三年二月日,著作佐郎知尤溪县事宋咸序。
按:《纂图互注扬子法言》卷首,元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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