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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注序景祐三年二月 宋 · 宋咸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三、嘉靖《尤溪县志》卷五、《经义考》卷二七八、《万卷精华楼藏书记》卷七三、《皕宋楼志》卷三九
太仪之体,浑沦无穷者也。
非夫周服诸家之论,则度舍之纪,兹或罔焉。
欲明纬象不可得也。
群经之文,支离寡要者也。
非夫孔传众氏之解,则章趣之会,无乃隐焉。
欲辨纲常不可得也。
先儒圣人之书,所以亹亹而为己任者,盖此尔。
西京博士毛苌传《诗》,颇号太略,郑康成大惧夫泯之弗行,思觉于后,故增之笺,而三百廓如也。
凤德云衰,诸子继作亚圣之撰,独扬孟而已
七篇赵台卿为之题颇详,真经范叔明为之解甚悉
惟《法言》者,盖时有请问子云圣人之法以应答之也,凡有十三篇
东晋李轨虽为之注,然愈略于毛公之为。
唐柳宗元删定,虽释二三而不能尽补其亡误。
中有义易决者反疏之,理尚秘者则虚焉;
阙文者弗能正,󸈠字者乃无辨
至于不诂而事不属,议失旨而举失类,已付其手,是使扬氏之意尚有所晦,学子不能无冗豫也。
康成之志,咸敢窃而取焉。
凡裨其阙纠其失五百馀条,且署「咸曰」,以别旧贯
观夫《诗》、《书小序,并冠诸篇之前,盖所以作者之意也。
法言》每篇之序,皆子云亲旨,反列于卷末,甚非圣贤之法,今升之于章首取合经义
第次之由,随篇具析。
其有艰字音切,来理尽谱于后。
仍条其旧,以为十卷
不能广翼贤业,庶充巾笥,为诒谋之具云。
景祐三年二月日,著作佐郎尤溪县宋咸序。
按:《纂图互注扬子法言卷首,元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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