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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盐法(一 皇祐元年十月 北宋 · 包拯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五、《包拯集》卷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七、《国朝诸臣奏议》卷一○八
奉敕差往陕西转运司范祥面议盐法利害
缘臣前任路转运司备知前来盐法
庆历二年,因范宗杰擘画禁榷之后差役兵士车牛及逐州衙前等,般运盐席,往诸州官自置出卖以致兵士逃亡死损,公人破荡家业比比皆是所不忍闻。
衙前估计家业,每直一贯者,即管认般盐两席。
家业已竭,而盐数未足怨嗟之声,盈于道路
前后臣僚累言不便,乞复旧法通商,以救关中凋弊
有司执议,终不施行
昨因范祥再有起请,兼叶清臣曾知永兴军,见其为患之甚,因乞依范祥擘画,用通商旧法,令客人沿边入纳见钱收籴军粮,免虚抬贵价入中斛斗,于榷货务大支官钱,兼宽得诸般差役劳扰,此乃于国有利,于民无害,理甚灼然
但以变法之初,豪商猾吏所不乐,而议者沿其岁入课利稍亏于前,而横有沮议,乞复旧法
旧法诚善,复之无疑,但恐为害浸深耳。
且法有先利而后害者,有先害而后利者:若复旧日禁榷之法,虽暴得数万缗,而民力日困,久而不胜其弊,未免随而更张,是先有小利而终为大害也;
若许通商,虽一二年閒课额少亏,渐而行之,必复其旧,又免民力日困,则久而不胜其利,是先有小损而终成大利也。
国家富有天下,当以恤民为本。
今虽财用微窘,亦当持经久之计,岂忍争岁入数十万缗,不能更延一二年以责成效?
轻信横议不惟命令数有改易无信于下,而又欲复从前弊法,俾关中生灵何以措其手足
臣细详范祥前后所奏,事理颇甚明白,但于转运司微有所损,以致异同耳。
固非惮其往来之劳,妄有臆说,实亦为国家惜其事体,不欲徇一时小利,而致将来大患
臣欲乞候到陕西相度,如沿边里州粮储有备,钱物可以那容,得行新法公私至大害,其閒或有未便之事,即与逐司将通商旧法今来新法公共从长商量损益,且令通行
沿边粮储阙乏公私为大不便,即具画一事状,乞朝廷详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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