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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严定捕贼赏罚庆历三年六月1043年6月1日 北宋 · 余靖
 出处:全宋文卷五六○、《余襄公奏议》卷上、《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一、《续资治通鉴》卷四五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朝廷所以威制天下者,执赏罚之柄也。
今天下至大,而官吏弛事,细民聚而为盗贼不能禁止者,盖赏罚不行也。
若非大设堤防,以矫前弊,则臣忧国家之患,不在夷狄,而起于封域之内矣。
南京者,天下别都也,贼入城斩关而出。
解州池州之贼不过十人公然入城,虏掠人户
邓州之贼不满二十人,而数年不能获。
清平军贼入城作变主者泣告,而军使返闭门不肯出。
所闻如此,而官吏未尝重有责罚欲望贼盗衰息何由而得?
京东贼,大者五七十人,小者三二十人桂阳监贼仅一百人建昌军四百馀人
处处蜂起,而巡检县尉未知处以何罪。
当职大臣,尚规规守常不立法禁,深可为国家忧。
且以常情言之,若与贼斗,动有死亡之忧,避不击贼,止于罚铜罚俸,谁惜数斤之铜、数月之俸,以冒死伤之患哉!
朝廷为督责捕贼赏罚,及立被贼劫亡失器甲除名追官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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