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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贡举事件劄子庆历四年 北宋 · 欧阳修
 出处:全宋文卷六八四、《欧阳文忠公集》卷一○四、《文献通考》卷三一《选举考》四、《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四、《文编》卷六
臣窃闻近有臣寮上言,请改更贡举进士试诗、赋、策论先后,事已下两制详议
伏以贡举之法,用之已久则弊,理当变更
然臣谓必先知致弊之因,方可言变法之利。
贡举之失者,患在有司取人诗赋而后策论,使学者不根经术,不本道理,但能诵诗赋节抄六帖》、《初学记》之类者,便可剽盗偶俪,以应试格。
童年新学,全不晓事之人,往往幸而中选
此举子之弊也。
今为考官者,非不欲精较能否,务得贤材,而常恨不能如意太半容于缪滥者,患在诗赋策论通同杂考人数既众而文卷又多,使考者心识劳而愈昏,是非纷而益惑,故于取舍往往之者
有司之弊也。
故臣谓先宜知此二弊之源,方可言变法之利。
今之可变者,知先诗赋举子之弊,则当重策论
知通考纷多为有司之弊,则当随场去留而后可使学者不能滥选,考者不至疲劳
若不通考之法,而但更其试日先后,则于革弊未尽其方。
凡臣所请者,若漫然泛言之,恐不能尽其利害,请借二千人为率,以明变法之便。
谨条如左:
贡举旧法,若二千人就试,常额不过五百人每年到省就试取人之数,大约不过此。)
是于诗赋策论六千卷(每一人三卷。)五百人,而日限又迫,使考试之官殆废寝食疲心竭虑,因劳致昏,故虽有公心而所选多滥
旧法之弊也。
今臣所请者,宽其日限,而先试以策而考之。
择其文辞鄙恶者,文意颠倒重杂者,不识题者,不知故实,略而不对所问者(限以事件若干以上。),误引事迹(亦限件数。),虽能成文理识乖诞者,杂犯旧格不考式者,凡此七等之人先去之,计于二千人可去五六百。
以其留者,次试以论,又如前法而考之,又可去其二三百。
其留而试诗赋者,不过千人矣。
千人而选五百,则少而易考,不至劳昏。
考而精当,则尽善矣。
纵使考之不精,亦选者不至大滥,盖其节抄剽盗之人,皆以先策论去之矣策论逐场旋考,则卷子不多考官不至劳昏,去留必不误。)
比及诗赋皆是已经策论,粗有学问理识不至乖诞之人,纵使诗赋不工,亦足以中选矣。
如此,可使童年新学,全不晓事之人无由而进。
此臣所谓变法必须随场去留然后革旧弊者也。
其外解送到,且当博采只可尽令试策。),要在南省精选
若省榜奏人至精,则殿试易为考矣。
故臣言南省之法,此其大概也。
其高下之等,仍乞细加详定大率当以策论为先。
右臣所陈,伏乞特加详览
茍有可采,即乞降有司,与前所上言参同详议,著于令式
具状奏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