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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明举人行实劄子嘉祐二年 北宋 · 欧阳修
 出处:全宋文卷六八八、《欧阳文忠公集》卷一一一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伏睹近降敕更定科场条制,内一节令本县令佐、知州通判保明举人行实委无玷缺,若因事彰露,只罪令佐、知州通判,所断刑名并用旧制,虽去官经恩不得原减者。
伏缘旧制刑名甚重,今来去官经恩不得原减,则官吏所责不轻。
玷缺之累,中人所不能免,小过微累皆为玷缺难以必用深刑责官吏保其所不能知者
若谓止坐大事,则又无明文
窃虑后有犯者,难用必行之法。
臣今欲乞指定举人玷缺事状,如事亲不孝行止逾滥,冒哀匿服,曾犯刑责,及虽有阴赎而情理重者。
以上事节,茍犯其一,并不得收试。
如违,必用旧制刑名
贵事简而易遵,法严而必用。
如允臣所请,乞下礼部贡院施行
取进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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