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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钱第一劄子熙宁三年五月1070年春 北宋 · 欧阳修
 出处:全宋文卷六九○ 创作地点: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
臣伏朝廷新制俵散青苗钱以来中外之议,皆称不便,多乞寝罢至今未蒙省察
臣以老病昏忘,虽不能究述利害,茍有所见,其敢不言
臣今有起请事件,谨具画一如后:
一、臣窃见议者言青苗钱取利于民为非,而朝廷深恶其说,至烦圣慈有司具述本末委曲申谕中外,以朝廷本为惠民之意。
告谕之后,󲦤绅之士论议益多。
至于田野之民蠢然,固不知周官泉府何物,但见官中放债,每钱一百文要二十文利尔。
是以申告虽烦,而莫能谕也。
臣亦以谓等是取利不许三分,而许取二分,此孟子所谓五十步笑百步者。
臣愚见,必欲使天下晓然取利朝廷本意,则乞除去二分之息,但令只纳元数本钱如此,始是不取利矣。
二分之息,以为所得多耶,固不可多取于民;
所得不多耶,则小利何足顾,何必以此上累圣政?
一、臣检详元降指挥,如灾伤五分已上,则夏料青苗钱令于秋料送纳秋料次年夏料送纳
臣窃谓年岁丰凶,固不可定其间丰年常少,而凶岁常多。
今所降指挥,盖只言偶然一料灾伤尔。
若连遇三两水旱,则青苗钱积压拖欠数多。
若才遇丰熟,却须一并催纳,则农民永无丰岁矣。
至于小熟之年,不该灾伤分数合于本料送纳者,或人无力,或顽猾拖延,本料尚未送纳了当,若令又请次料合俵钱数,则积压转多,必难催索
臣今欲乞人户遇灾伤,本料未曾送纳者,及人户无力顽猾拖延不纳者,并更不支俵与次料钱
如此,则人户积压拖欠州县鞭扑催驱官钱积久失陷
一、臣窃闻议者多以抑配人户为患所以朝廷屡降指挥丁宁束州县官吏不得抑配百姓
然诸路各有提举管勾等官,往来催促必须尽钱俵散而后止。
由是言之,朝廷指挥州县不得抑逼百姓请钱,而提举等官又却催促尽数散俵。
提举等官以不催促尽数散俵为失职州县之吏亦以俵钱不尽弛慢不才
上下不得不递相督责者,势使之然,各不获已也。
由是言之,理难独责州县抑配矣。
臣愚见,欲乞先罢提举管勾等官,不令催督然后可以州县不得抑配
其所俵钱,取民情愿,专委州县多少散之,不得须要尽数,亦不必须要县之民户户尽请。
如此,则自然抑配之患矣。
右,谨具如前。
臣以衰年昏病,不能深识远虑所见目前止于如此
然而青苗之议,久已喧然中外群臣乞行寝罢者,不可胜数其所久远利害,必已详尽无遗矣。
一旦陛下赫然开悟,悉采群议追还新制一切罢之,以便公私天下之幸也。
中外所言虽多,犹未能感动天听,则见行不便法中,有此三事尤系目下利害,如臣画一所陈。
伏望圣慈特赐裁择
取进止(《欧阳文忠公集》卷一一四。又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一,《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一四,《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六六,《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一四八。)
五月:原无,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国朝诸臣奏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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