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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州事宜劄子庆历四年五月丁丑1044年5月16日 北宋 · 欧阳修
 出处:全宋文卷六九一 创作地点: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
臣昨奉圣旨,至河东明镐商量麟州事。
缘臣未到间,一面施昌言等先有奏议
寻再准枢密院劄子备录等所奏,令臣更切同共从长相度
臣遂亲至河外相度利害,与明镐再行商议,乞那减兵马人数可以粗减兵费,已具连署奏闻
此外臣别有短见,合尽条陈
利害措置之说,列为四议:一曰众说,二曰较存废,三曰减寨卒,四曰委土豪
如此,则经久之谋,庶近禦边之策。
谨具画一如后:
一曰众说者,臣窃详前后臣寮起请,其说有四:或欲废为寨,或欲移近河次,或欲抽兵马减省馈运,或欲添城堡招辑蕃、汉。
然废为寨而不能减兵,则不若不废,茍能减兵而省费,则何害为州
城壁坚完地形高峻乃是天设之险,可守而不可攻。
其至黄河府州,各才百馀里,若徙之河次不过得五七十里之近,而弃易守难攻天险
以此而言,移、废二说未见其可。
至如抽减兵马诚是边议一端
然兵冗不独麟州,大弊乃在五寨,若只减麟州不减五寨,与不减同。
招辑蕃、汉之民,最为实边之本。
然非朝廷一力自为必须委付边臣,许其久任,渐推恩信,不限岁年使得不系朝廷之急,而营缉如其家事之专,方可收其远效,非二年一替之吏所能为也。
臣谓减兵添堡之说,近之而未得其要。
二曰较存废者,今河外之兵,除分休外,尚及二万。
大抵河东二十州军以赡二州、五寨,为河外数百边户而竭数百万民财,贼虽不来,吾已自困,使贼得不疲人之策,而我有残民歛怨之劳。
以此而思,则似可废,然未知可存之利。
二州、五寨虽云空守无人之境,然贼亦未敢据吾地,是尚能斥贼于二三百里外
麟州一议移废,则五寨势亦难存,兀尔府州便为孤垒,而自守不暇
是贼可以入据我城堡耕牧土田夹河对岸,为其巢穴
今贼在数百里外,沿河尚费于防秋若使夹岸相望,则泛舟践冰终岁常忧寇至,沿河内郡,尽为边戍
以此而虑,则不可不存,然须得存之之术。
三曰减寨卒者,臣勘会庆历三年一年用度麟州用粮七万馀石,草二十一万馀束。
五寨用粮一十四万馀石,草四十万馀束,其费倍于麟州
于一百二十五里之地列此五寨,除分兵歇泊外,尚有七千五百人,别用二千五百人负粮,又有并、忻等十州百姓输纳,外及商旅入中往来,其冗长劳费不可胜言
逐寨不过三五十骑巡绰伏路,其馀坐无所为。
盖初建五寨之时,本不如此,寨兵各有定数建宁一千五百人,其馀四寨各止三百至五百,今之冗数,并是后增添
臣谓今事宜稍缓,不比建寨之初,然且约旧数,尚不至冗费
臣请只于建宁一千人,置一都巡检
镇川、中堠、百胜三寨,各留五百。
其馀寨兵所减者,屯于清塞堡,以一都巡检领之,缘此堡最在近东,隔河便是保德军屯兵可以保德军请粮,则不输运过河供馈
平日路人宿食诸寨,五百之卒巡绰有馀,或些小贼马,则建宁之兵可以禦捍,若贼数稍多,则清塞之兵不失应援
盖都不去百里之内,非是减兵,但那移就食而已
如此,则河外省费,民力可纾。
四曰委土豪者,今议麟州者,存之则困河东,弃之则失河外
若欲两全不失莫若一土豪,委之自守
麟州坚险,与兵二千,其守足矣
所谓土豪者,乃其材勇独出一方威名既著,敌所畏服,又能谙敌情伪,凡于战守不至乖谋。
若委以一州,则其当自视州如家,系己休戚,其战自勇,其守自坚
又其既是土人与其风俗情接,人赖其勇,亦喜附之,则蕃、汉之民,可使渐自招集
是外能捍贼而战守,内可辑民以实边,省费减兵,无所不便,比于命吏而往凡事仰给朝廷利害百倍也。
必用土豪,非王吉不可
见在建宁寨,蕃、汉依而耕于寨侧者已三百家,其材勇则素已知名,况其官序自可知州
一二年间,视其后效,茍能善守,则可世任之,使长为捍边之守。
右,臣所陈,乃是大计伏望圣慈特赐裁择
可以施行,则纾民减费之事,容臣续具条列
取进止(《欧阳文忠公集》卷一一五。又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九,《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二六,雍正陕西通志》卷八六,嘉庆延安府志》卷七○,道光榆林府志》卷三九。)
原本不署年月,今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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