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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议答问 北宋 · 欧阳修
 出处:全宋文卷七三八、《欧阳文忠公集》卷一二一
或问:「罢议之诏有权罢之文。
议者谓权罢者,有待之言也。
朝廷迫于皇太后不得已而罢,故云权罢者,欲俟皇太后千秋万岁后,复议追崇耳。
朝廷之意果如是乎」?
答曰:「此厚诬一事也。
使朝廷果有此意,手诏虽无『权』字,他日别议追崇,何施不可何必先露此意示人
是时台谏吹毛求疵,以指为朝廷过失,若君臣果有此意,亦当深谋密计岂肯明著诏令以资言者之口」?
问者曰:「然则何故云权罢」?
答曰:「事体自当如此尔。
追崇以彰圣君之孝而示天下也,本无中罢之理,今不得已而罢,当为迤逦之辞,故云权罢集议,更令礼官徐求典礼者,乃体当如此
此事人所易知,而吕诲等欲恐迫人主,故厚诬有待之说也。
先帝每语及此事,则不胜其愤,仰天而叹曰:『天鉴在上岂有此心』」?
或问:「皇太后既已中书不当议称皇考,而手书复有称皇、称后等事,议者谓韩琦交结高居简惑乱皇太后请降手书,其称亲、称皇、称后,皆非皇太后本意果若是乎」?
答曰:「手书皇太后本意,事出禁中,非外人所得知也。
若云因韩琦使高居简请降手书,则又厚诬也。
何以明之?
手书韩琦所请,既降出便合奉行岂敢却有沮难,又请上别降手诏也。
以此而言,但见韩琦沮止手书称皇、称后二事不见请降手书也」。
问者又曰:「然则出于上意乎」?
答曰:「亦非也。
若出于上意,亦当先中书商议安得绝无一言及之?
又若上意果有所主,而中书虽欲不奉行,犹须再三论列,方可回圣意岂有韩琦一言,上即从之,略无难色
以此上意不主也」。
问者又曰:「然则,称皇、称后,是哀、桓之事,中书以为非而不奉行者也。
吕诲表乃云『致主之谋,不耻哀、桓之乱制』者,何谓也」?
答曰:「此所以厚诬也。
且称亲、置园寝及称皇考皆是宣、光故事吕诲等指以为哀、桓之乱制,乃是指鹿为马尔。
以此见其诬罔何所不至也。
据《汉书》,师丹上疏云:『定陶恭皇谥号既已前定,义不可复改』。
据此,则恭王称皇,乃师丹以为是者,故云不可复改尔。
国家濮王固自不议称皇,就使称皇,亦是师丹所许者也」。
问者曰:「若此,则师丹当时与汉争论何事」?
答曰:「董宏欲去定陶国号而止称恭皇,及欲立京师尔。
二事师丹所争也。
恭皇之号,常系于定陶,则自是于诸侯国称皇尔,与汉不相干也。
若止称恭皇不系以国,则有进干汉统之渐。
立庙京师,则乱汉宗
师丹不得不争也。
濮王不称而立庙止在濮园,事无差僭,而吕诲等动以师丹自比,不知朝廷有何过举等果争论何事也」?
问者曰:「等所论者称亲也,称亲果是乎」?
答曰:「称亲是矣,此乃汉宣故事也。
谨按宣帝之父曰史皇孙
初,丞相蔡义议称亲,谥曰悼,裁置奉邑而已
其后魏相始改亲称皇考而立京师
至哀帝时议毁汉庙不合礼经者,于是毁悼皇考庙在京师者。
是时丞相平晏百馀人议:曰亲,谥曰悼,裁置奉邑,皆应经义
由是言之,立庙京师则当毁,称亲、置奉邑自合经义也。
所谓经义者,即《仪礼》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是也
亲者,父母之称也」。
问者曰:「京师庙既毁,而又毁奉明园者,何也」?
答曰:「汉制宗室诸侯王皆有园,悼皇考自合置园,初名奉明园,置奉邑三百家可矣。
其后增为一千六百家,而改奉明园为县,则僭天子之制矣,故议毁之也。
国家追崇濮王,其礼数而已:称亲一也,置园二也,立庙三也。
称亲则汉儒所谓经义者也,置园则汉宗诸侯王之制也,立庙一品家庙之制也。
如汉诸王庙当在本国,今濮国虚名,无立庙处,故即园而立庙尔。
其依经合古可以万世法也」。
问者曰:「汉儒既以称亲为应经义,又以两统贰父为非者,何谓也?
岂其自相矛楯乎」?
答曰:「两议皆是不相矛楯也。
其初称亲而置邑也,止在下国,与汉朝不相干,故不违经义也。
其后立庙京师,与汉祖宗并立
至元帝时议毁亲尽之庙,昭帝既以未尽不毁,悼皇考亦以亲未尽不毁,是则皇考与汉祖宗并为世数,此为两统贰父也。
元帝上承昭、宣,而又承悼皇考为世,所谓违离祖统者,其议皆是也
使悼皇考庙在奉明园,而不与汉朝宗庙相干岂有两统贰父之说乎」?
问者曰:「父有贰乎」?
答曰:「何止贰也!
父之别有五,母之别有八,皆见于经与礼。
而父之别曰父也、所生父也、所后父也、同居继父也、不同继父也。
不同继父者,父死而母再适人子从暂寓其家,后去而异居矣,犹以暂寓其家之恩,终身谓其人为父。
所生父者,天性之亲也,反不得谓之父,是可谓不知轻重者也」。
问者曰:「父母之名,果不可改乎」?
对曰:「能深嫉为后者尊其父母莫如魏明帝也。
明帝之诏曰:『有谓考为皇、称妣为后者大臣共诛之』。
然则,称皇与后,是其所禁,而考妣之名虽明帝不能易也。
明帝不能易,是不可改也」。
问者曰:「所生所后父之名,徒见于礼文而今未尝用也。
公卿士大夫至于庶人家养子为后者,皆以所生父为伯叔久矣
一旦欲用古礼违世异俗,其能使众论不諠乎」?
答曰:「礼之废失久矣
始于闾阎鄙俚之人不知礼者坏之,而士族之家因习见,遂以成风
国家典礼具存也。
士大夫峨冠束带,立于朝廷号为儒学之臣,为天子议礼,乃欲不遵祖宗典礼(谓《开宝通礼》、《五服年月》等书。),而徇闾阎鄙俚弊事,此非臣某之所敢知也。
使臣以此得罪,臣固无惭而不悔也,况所谓养子所生伯叔父者,今但行于私家尔。
有司议礼议律,则未尝不遵典礼也。
方礼官议以濮王皇伯也,是时王子融卒。
初,故王曾之无子也,以其兄子融之子为后
子融之死也,礼官议绎服所生齐衰期而心丧三年
夫以子融所生父,是典礼也;
濮王为伯,是闾阎之所称也。
两议并发一时,而为臣下议则用典礼,为天子议则闾阎,其任情颠倒如此,而人莫与之辨也」。
问者曰:「或谓所生父之名出于《丧服记》,止可为议服而言,其他不可称也,果若是乎」?
答曰:「律言所养父杀其所生父,听其子告者,又岂因议服而言乎」?
问者曰:「礼有明文,而世不用者,何也」?
答曰:「圣人立后为公不畏人知,故不讳
不讳,则其子必有所生父母也。
小人不知礼,以养子为私,畏人知之,故讳其自有父母,欲一心以为我生之子,故惟恐讳之不密也。
尝试论之曰:古之不幸无子,而以其同宗之子后者圣人许之,著之礼经不讳也。
而后闾阎鄙俚之人则讳之,讳之则不胜其欺与伪也。
故其茍偷窃婴孩襁褓之子,讳其父母自欺以为我生之子,曰不如则不得其一志尽爱于我,而其心必二也。
而为其子者,亦自讳其所生而绝其天性之亲,反视以为伯父以此欺其九族,而乱其人鬼亲疏之序。
凡物生而有知未有不爱其父母者,使是子也能忍而真绝其天性欤,禽兽不若也;
使其不忍而外阳绝之,是大伪也。
闾阎鄙俚之人之虑于事者亦已深矣,然而茍窃欺伪不可以为法者,小人之事也。
圣人不然以为人道莫大继绝,此万世通制天下至公也,何必讳哉!
所谓子者,未有不由父母而生者也,故为人后者,必有所生之父,此理之自然也。
简易明白,不茍不窃,不欺不伪,可以通制而公行者圣人之法也。
以谓为人后者所承重,故加其服以斩,而所生之亲恩有屈,故降其服以期
服可降,父母之名不可讳,故著于经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
三代以来,有天下国家者,莫不用之」。
问者曰:「以濮王称亲,则于仁宗之意如何」?
答曰:「大哉仁宗皇帝至圣至明也!
立后为公不畏人知而不讳也。
明诏天下曰,是濮安懿王之子也。
然则濮安懿王者为所生可知矣。
仁宗先告于天下矣,所谓简易明白,不茍不窃,不欺不伪者,圣人之法也」。
问者曰:「议者以谓爱之分施于彼,则不专一于此(此两制议称皇伯议状之文也。)
如是,则恭爱可专施于一而不分施于二也。
使上之待濮王也,既不施恭又不施爱,是以行路之人待其所生也,不亦过乎」?
答曰:「行路之人,遇其乡闾长者有德者,则必竦然肃恭之容;
遇其交游故旧久不相见者,则必忻然有驩爱之语。
今遇其所生,而既不施恭,又不施爱,是不如行路之人也。
忍为斯言者,谁乎?
君子为言也,度可行于己,然后可责于人。
斯人也偶不为人后耳,使其自度为人后,而能以不恭不爱待其父母,则能忍而为此言也」。
问者曰:「为人后不绝其所生之恩者,施于臣民可矣。
施于国家,而有宗庙社稷之重,则将干乎正统奈何」?
答曰:「濮园之称亲立庙,今二岁矣,而与宗庙朝廷不相关也。
其于正统有何所干乎?
于此足以言者诬罔也,复何疑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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