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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温公乐书 其一 北宋 · 范镇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九
九月二十二日,镇再拜复书君实足下昨日辱书,以为不当议状房庶律法
始得书,𢥠然而惧曰:镇违群公之议,而下匹士合,有不适中,宜获戾朋友也。
读书,乃释然而喜曰:得君实之书,然后决知之法是,而镇之议为不谬。
之法与镇之议,于今世用不用未可知也,然得附君实书传后世,使后世人质之,故终之以喜也。
君实之疑凡五,而条目十数,安敢不尽言解之?
君实曰:《汉书》传于世久矣更大儒甚众,之家安得善本而有之?
是必谬为脱文,以欺于镇也。
是大不然
岂可欺哉?
亦以义理而求之也。
《春秋》「夏五」之阙文,《礼记·玉藻》之脱简后人岂知阙文脱简哉?
亦以义理而知之也。
犹镇之知也,岂可逆谓其欺,而置其义理哉?
又云一黍之起,于刘子骏班孟坚之书为冗长者
古者有律矣,未知其长几何未知其空径几何未知容受几何岂可直以千二百其间哉?
宜起一黍,积而至一千二百然后满,故曰「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之广」。
其法与文势当然也,岂得冗长乎?
若如君实之说,以尺生律,《汉书不当先言本起黄钟之长,而后论用之法也;
若尔,是子骏孟坚之书不为冗长,而反为颠倒也。
云积一千二百之广,是为新尺一丈二尺者。
君实之意,以积为排积之积,广为一黍之广而然邪?
夫积者,谓积于管中也,广者谓所容之广也。
《诗》云「乃积乃仓」,孟康云「空径之广」是也
又云「孔子必也正名乎」者,此孔子教子路以正卫之父子君臣名分,岂积与广之谓邪?
又云「古人制律与尺、量、权、衡四器者,以相参校,以为三者茍亡,得其一存,则三者从可也」者是也
又云「者,自然之物,有常不变」者,亦是也
古人之虑后世,其意或当如是
然古以律生尺,古人之意既知之于后世可以为尺,岂不之于后世亦可为律,而故于其法为相戾乎?
若如君实之说,则是古人知一而不知二也,知彼而不知此也。
云「径三分,围九分者,数家大要不及半分则弃之也」者
三分四釐六毫,其围十分三釐八毫,岂得不及半分而弃之哉?
律吕之用,天地精祲阴阳疏密尽能总括不可差其秒忽至使郑康成以馀分离为数千,算其奇○,用明注解
岂有三分之内剩四釐六毫弃而不取哉?
又言「律管至小,而黍粒体圆,其中岂无负戴庣空之处,欲责其丝忽不差邪」者,此足以君实大不晓律声音之甚也。
设使空径只取三分,更无四釐六毫,其容才一千三十任使敌撼满溢馀一百七十更无所容;
要所容,则长其□一寸三分方始容受曾不知其声已展下三律矣。
汉书》曰:「律容一龠,得八十一寸」。
谓以九分之围乘九寸之长,九九而八十一也。
今围分之法既差,则新尺与量未必是也
如欲知之量与尺合,姑试验乃可
又云:「权衡与量,据其容与其重,必千二百而后可。
至于尺法,止于一黍为分无用其馀」。
若以生于一千二百,是生于量也。
且夫之施于权衡,则由黄钟之重;
施于量,则由黄钟之龠;
施于尺,则由黄钟之长;
其实皆一千二百也。
此皆《汉书》正文也,岂得一黍而为尺邪?
岂得谓尺生于量邪?
又云「言太常乐太高,黄钟适当古之仲吕
不知仲吕者,果后夔仲吕邪?
开元仲吕耶?
开元仲吕,则安知今之太高,非昔之太下」者
正是不知声者之论也,无复议也。
又云「方响与笛,里巷之乐,庸工所为不能尽得律吕之正」者。
是徒知古今器之名为异,而不知其律与声之同也,亦无复议也。
就使得真,用法制律吕无忽微之差,乃黄帝仲吕也,岂直后夔开元云乎
《书》曰「律和声」,方舜之时,使夔典乐,犹用律而后和声
今律有四六毫之差,以为适然,而欲以乐之和,以副朝廷制作之意,其可得乎?
其可得乎?
太史公曰:「不附青云之士则不成名」。
君实欲成其名,而知所附矣,惟其是而附之则可,其不是而附之,安可哉?
谚曰:「抱桥柱而浴者必不溺」。
君实之议,无乃为浴者类乎
君实见咨,不敢不为諓諓也。
不宣
再拜(《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六一附录明刻本。又见《皇朝文鉴》卷一一六,《国朝二百家名贤文粹》卷一○六,《文献通考》卷一三一,《经济类编》卷四六,《文章辨体汇选》卷二二四,《宋代蜀文辑存》卷九。)
「其」下一字原本漫漶不明,似「必用」二字合为一字然不可通,姑阙俟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