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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温公乐书 其四 北宋 · 范镇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九、《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六二附录、《国朝二百家名贤文粹》卷一○六、《古今图书集成》考工典卷一四
人来,得二月十六日手书,承体候已就平复不胜喜慰
云「平和气,以治未病」,君实之心未尝不平,其气未尝不和,而不能治未病,某窃恐所有之药如所议之乐尔。
医与乐皆出于黄帝岐伯当时之工也。
圣人立法之时,不可不如此周悉
然其书不若虞书》之典雅,周汉间依托取重者,亦然也。
尺量权衡亦起于当时何则
已有律也。
至《虞书》同律尺量衡,舜虑四方三物者不禀于律,则风俗不可以统同,故每岁巡方岳下考而齐一之安得为不恃此以为治?
今之尺乃古之尺,今之权衡乃古之权衡
前者古乐声为黄钟,长九寸
三分损一为林钟,长六寸
律皆围九分
黄钟积实得八百一十分;
三分损一,林钟得五百四十分。
十二律如此率,而其声协。
此乃增律之一寸以为尺,岂生于量也?
与今之太府尺正同。
又以黄金方寸得一斤,乃知太府权衡古法也。
惟量比律计三分二之大,此盖出于魏晋以来贪政也。
即以所制律考太常镈钟,未位最大者乃应黄钟,子位中者应仲吕前后人言五律不虚矣。
古者十二钟皆有大小,犹十二律之有长短也,犹釜斛之有轻重也。
以律之径三分,至釜之方尺、圆其外之百三万六千八百分,斛之方尺、圆其外、𤶃旁九釐五毫之百六十二万分,皆无差也。
律者乐之本也,「钟鼓云乎哉」,盖病后世专事钟鼓不知本也。
刑名之书谓之律者,取此也。
五刑之属三千,其罪之大小、情之轻重,茍不以律,则不得其当,犹无律而定乐也。
胡先生律围十分三釐八毫者八,围九分者一,围八分四釐者一,围七分九釐五毫者一。
外有损益,而内无损益,何也?
为声之不协比也,黄钟之律短也。
黄钟之律短者,由以尺而生律也。
君实若不见过一观釜斛,某惧后世君实执一不变人也,非所闻之君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