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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太平五十一篇 其三十一 刑禁第四 北宋 · 李觏
 出处:全宋文卷九○三、《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
掌囚「掌守盗贼
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
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
刑杀,告刑于王,奉而适朝,士加明梏以适市而刑杀之。
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
由此观之,先王之制,虽同族,虽有爵,其犯法当刑,与庶民无以异也。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
如使同族之而刑杀,是为君者私其亲也;
有爵者犯之而刑杀,是为臣者私其身也。
君私其亲,臣私其身,君臣自私,则五刑之属三千,止谓民也。
赏庆贵者先得,刑罚则贱者独当,上不愧于下,下不平于上,岂适治之道邪?
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
其所以不肆诸市朝而适甸师氏者,为其有耻,毋使人见之也。
文王世子》曰:「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
刑罪,则纤剸,亦告于甸人
公族宫刑,狱成,有司谳于公。
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
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
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
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
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
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
有司对曰:『无及也』。
反命于公,公素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亲哭之」。
公族之罪虽亲,不以有司正术也,所以百姓也。
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
弗吊弗为服,哭于异姓之庙,为忝祖远之也。
素服居外不听乐,私丧之也,骨肉之亲无绝也。
公族宫刑不剪其类也。
古者诸侯之礼亦如是之懿哉!
孟子》谓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执之。
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䜣然,乐而忘天下
天子父犹不可曲法而况之子孙乃用荫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