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等州军客户起移不取主人凭由诏(天圣五年十一月) 北宋 · 宋仁宗
出处:全宋文卷九四七
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主。多被主人抑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栏占,许经县论详(《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七七。第七册第六○七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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